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

2024-07-09

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共6篇)

1.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 篇一

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展及主要问题分析

刘晓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比,特别是与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相比,目前财税体制仍然存在着宏观税负偏高、财力事权不对称、税制结构不健全、支出结构不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等重大问题。财税体制改革滞后,既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不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甚至会进一步固化经济社会发展中原有的结构性矛盾,产生逆向调节作用。推进科学发展,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协调推进。

一、宏观税负偏高,挤压居民收入增长,制约消费需求扩大

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它不仅反映一国政府取得收入的多少,也反映一国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税负的轻重一般以税收负担率来表示,即纳税人实纳税额占其计税依据的比例。衡量世界各国税负轻重的指标,通常用宏观税收负担来加以比较。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基本上有三种统计口径: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采用不同的指标,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判断的结论相去甚远。鉴于中国预算制度的不完善性,存在着各式各样庞大的政府预算外收入,且这些数据难以获得,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的不透明性,要精确测算中国的宏观税负,并以统一口径与世界各国的宏观税负进行比较,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但从《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其他可获得的相关资料,还是可以做出大致的测算和比较科学的判断:

1、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高达30%以上,比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219.6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03%。2008年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国财政收入61316.90亿元,中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出2.36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9600亿元(比2007年13000亿元有较大缩水),占当年GDP的3.19%;全国社保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占当年GDP的4.59%;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7000亿元(该项收入2007年为6820.32亿元,2008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与2007年大致相当的数计),占当年GDP的2.33%,包括此三项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0.51%,比中口径宏观税负高10.11个百分点,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12.47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制度外财政收入一般是以费的形式缴纳,如果把各种打着政府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一些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小金库”等收入都计算进入政府收入,则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甚至会高达40%左右。

2、从分税制开始,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宏观税负快速提高。2003—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1%,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6%,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从1994年的10.8%提高到2008年的20.4%,增长了

1.9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5%,既慢于GDP增长,更慢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是城镇居民增速的2.4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3.6倍。

3、中国宏观税负高于中等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30%-35%之间,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20%-3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16%-20%之间。尽管中国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刚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与人均GDP水平大致相当,但反映真实负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则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4、与发达国家实行“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税负明显偏高。无论从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拿走了多少收入的视角去考量,还是政府从纳税人手中拿走税后为纳税人做了什么的视角去考量,即使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进行比较,中国的税负负担也是沉重的。原因在于,高税负国家往往是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OECD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收入都是税收收入中的头号税种,如法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43%和19.3%、德国为39%和15.5%、日本为36%10.4%、意大利为32%和13.1%、希腊为31%和12.6%。按照中国目前财政收入中不含社会保障税的税负加以比较,这些国家扣除社会保障税后的宏观税负,法国为24.7%,德国为23%,日本18%,意大利为28.1%,希腊为19.5%。显然,这些高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同中国20.4%的中口径宏观税负水平相比不见得高,有的甚至比中国的税负还要低(如日本和希腊)。从社会保障支出比较视角,更能反映出问题的实质,2008年中国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9492.47亿元,仅占当年GDP的3.157%,而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要占到GDP的10%左右。

宏观税负过高,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切取的蛋糕过大,必然挤占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加重企业负担和居民负担,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更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这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远低于GDP增长速度,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的主要根源。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效,导致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战略取向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1、财力快速上移。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占比22%,地方财政占比78%。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占比迅速提高到55.7%,地方财政占比下降到44.3%。此后的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2%,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8%。到2008年,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3%,地方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至46.7%。

2、事权下移。由于事权配置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尤其是直接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4%以上,但在财政支出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8.3%,地方财政支出占比71.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当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并没有随着收入占比的明显提高而提高,仅为30.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高达69.7%。此后的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9%,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1%。到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到21.4%,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仍高达78.6%。

3、“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有些事务虽然明确归中央或省级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部分却下放给了基层。更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配置的随意性很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往往通过所谓的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等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下级的责任,使“上级请客、下级埋单”的状况十分风行。如,中央政府不断将教育达标、卫生达标等具体指标下达到省一级政府,省级政府再层层向下分解,而且通常是向下各级政府掌握的财源越少,负担也就越重。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占20%左右,却承担了近80%的义务教育支出和55%-6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划定,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模糊,地方政府在财力被上收而事权不变的困境下,为履行好事权,必须千方百计地扩大财源。途径之一就是做大蛋糕,尽可能多地分享25%增值税的总量,这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的力度以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就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收入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经营城市”等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大量违法圈地,以土地生财;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推高房价,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开辟高增长税收。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土地收入成了名符其实的第一财政。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既影响到政府收入、企业负担、民生改善,也关系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的调动。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多轮改革,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发展,现行税制结构的不完整性、不适应性和不公平性等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虽然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实际上仍是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结构。1994年以来,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上升,从1994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6%;流转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从1994年的74.2%降至2007年的61.8%;但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直接税)比重过低。由于流转税(间接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所得)征税,难以起到所得税(直接税)的作用,因此,从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征收流转税(直接税)逐步转变为向企业经营所得或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直接税)是一种历史趋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如,OECD国家,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于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所谓“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原则方面的调控作用。

2、税种结构不合理。一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 流转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征税,既缺乏科学性,也是导致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二是在现有税种结构中,缺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针对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难以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有效校正。三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随着人均GDP快速提高而作出同步调整,并且未实行综合计征,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

负”的原则,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的情况。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没有随居民消费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没有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致使消费税调节力度弱化,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五是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这种从量而非从价计征以及以销售量而非开采量为依据的计征模式,无法抑制企业和地方政府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而对资源大量开采,不利于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此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3、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收立法权被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主体税种实行向中央集中的“共享税”模式,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稳定、合法的地方税收作为稳定的财力保障和调节手段。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县乡财政本级收入进一步降低,基层政府运行更加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强化了低成本的出口导向模式,影响了出口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物业税等财产税收的缺失,使城镇政府缺乏稳定的、能随人口增加而增长的财政资金渠道,使地方政府只关心“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工落户难。

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我国的财政支出在统计上,一般划分为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以及其他支出15个项目。在理论分析上,政府的财政支出一般划分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5大类别,或更具可比性的大口径的经济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国防费用在内的维持性支出3大类别。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支出中的经济性支出和维持性支出的比重趋于下降,社会性支出所占比重上升。但从所列表中历年的国家财政支出结构统计数据看,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变化,尽管用于经济建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支出结构仍不合理,行政管理费比重不降反升,社会性支出的比重基本没有变化。

1、行政管理费增速太快、所占比重太高。有关统计表明,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至2003年,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行政管理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从

4.71%上升到2003年的19.03%。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19.5%;同期财政支出增长15倍,年均增长率15.4%;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9.98%上升至19.19%,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应地,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从1986年的20.5元,增加到2005年的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GDP增长为14.6倍。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一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超过15.6%。通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低,日本为2.38%、英国4.19%、韩国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尽管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所下降,但2006年仍高达18.73%,这一比重,不仅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高出3.13个百分点,更比上述发达国家分别高出16.35、14.54、13.67、12.23、11.63和8.83个百分点。

此外,预算外行政管理费更是大幅度上升。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行政事业费支出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54.42%,2005年则达72.01%,7年间近增了近18个百分点。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消耗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

2、社会性支出比重偏低。与OECD国家社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40%-60%的比重截然相

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一直偏低,尽管社会文教支出比重从1985年的20.38%上升到2006年的26.83%,提高了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甚至低于1998年至2001年的水平,仅相当于10年前的1997年的水平。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明显偏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5.2%,发达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4.6%,最不发达国家为

3.6%,而我国当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41%,此后的10年间,这一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近几年来,财政性教育经费快速增长,2007年其占GDP比重达到了3.32%,无论从国际比较来看,还是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要求来看,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都明显偏低。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明显偏低。尽管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从1999年的1375.53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3600亿左右,200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更是达到了5447.16亿元,但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10.94%,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12%,与日本社保总费用占GDP的13.7%,美国的16.81%,瑞典的32.14%,英国的22.8%,德国的29.07%,法国的29.72%相比较,差距高达数倍乃至20来倍,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我国人民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

3、经济性支出比重仍然偏高。从1985年到2006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了近30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仍占26%以上,而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8%,我国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仍然偏大。

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用增长,必然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造成公共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致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职责严重缺位,阻碍着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严重不足,是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的直接根源,不仅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越来越成为影响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中需求结构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调控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对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和欠发达地区民生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不科学、不规范之处。

1、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十分复杂,既保留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一些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又在实行分税制后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形式类别很多。这种形式多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对地区间财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显。在现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类别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方式,其中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下面又划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细分项。如果将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比较,可发现用于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2007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仅为39.16%,而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达60.84%。并且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较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5.3%,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仅仅为13.7%。这种转移支付设计很不科学,很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

2、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作为分税制体制下的一种财力调节机制,转移支付制度要同时处理好“存量调节”和“增量调节”的关系。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上偏向于“增量调节”,从而延续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把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体制。具体表现在资金分配上,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既不合理又不规范。就“税收返还”而言,不仅保留了1993年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方面的差距,而且对增量返还按1:0.3的系数确定,致使其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较过高(2005年所占比重达36%以上)。由于“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建立在往年基数基础上,不仅不能对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调整,反而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由于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分配标准和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并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往往需要地方政府资金作配套,有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比缺乏资金配套能力的欠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拨款。由此可见,专项转移支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还会扩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3、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不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项目设置过多、过滥,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难以体现中央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引导和调控作用。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6891.5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9.2%。2005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加上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专项支付的部分,占当年转移支付总额的53.2%。由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面过宽,造成许多项目在管理上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如灾后补偿和重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涉及民政、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很容易造成操作中挤占挪用、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拨付效率低等问题。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地方财力补助进入地方预算,进入了地方人大监督的范围,而专项资金在使用上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是要使生活在不同区域间的人民能够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欠发达地区和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差地区而言,财政转移支付是关键。但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很难起到均衡全国各地区财力差距、促进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功能。而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规模过大,多数项目通常又要求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相配套,容易产生中央和地方相互“钓鱼”、弄虚作假等问题。现行的“税收返还”以税收来源地为基础,以1993年为基数,在“多缴者多返,少缴者少返”的机制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数量和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在滚动增长中进一步拉大,弱化了税收返还作为支付手段均衡地区财力差距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未能体现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缺乏针对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利益补偿机制,难以推动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本文作者系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副研究员)

2.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 篇二

一、税费改革前我国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及结构分析

税费改革前,我国普通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投入以及市场融资。其中,政府投入包括中央政府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地方自筹(主要是养路费等公路交通规费收入)、国家及地方预算内资金、国债、地方政策筹款等。市场融资则主要有国内外银行贷款、转让经营权、直接利用外资等。2008年,我国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结构如图1所示。从图1中不难看出,税费改革前,我国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国内外贷款(含利用外资)占到了36%左右。

第二,原由交通部门掌握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地方自筹资金在公路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部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中,地方政府投入比例占全部投入资金的35%。普通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非收费公路属公共物品),其建设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投入,但地方政府受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的限制,投入的资金以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为主,公共财政投入不足。

第三,中央财政对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偏少,国家预算内资金和车购税资金合计投入仅占15%。

第四,企事业单位自筹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较小。这说明我国公路建设吸引社会资金不足。

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普通公路建设资金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路税费改革正式启动。此项改革涉及普通公路维护、建设的主要内容有:(1)“费改税”,也就是将原有的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运输行业“六费”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燃油税。与之相伴,原在交通系统内部循环的交通规费成为一般性税收并需要中央进行转移支付。(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于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权后产生的债务,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并在5年内还清。(3)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即“四不变”原则。从中不难看出,税费改革对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资金来源方面

1. 原有的信贷融资平台消失,资金供需矛盾突出。

改革前,由交通部门掌握的交通规费资金在普通公路投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市、县级政府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且交通规费形成的现金流也是地方交通部门用来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或担保融资的重要基础。自“十五”以来,这两项在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结构中一直保持在70%以上(古尚宣,2009)。改革后,原来用作质押贷款的交通规费收入不复存在,不仅地方配套资金面临新的困难,也失去了以此作质押担保融资和贷款的基础。再加上二级公路收费权益取消,地方交通部门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融资平台也随之消失。如此一来,原来作为公路建设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贷款方式已行不通。显然,如果不尽快建立新的普通公路投融资平台,仅靠包括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分配形成的财政性公路建设资金,远远满足不了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需求。

2. 中央和地方事权不匹配,地方配套资金面临新的困难。

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公路建设需要大量的市、县级地方配套资金。但是,市、县级财政预算中并没有“交通建设”经常性支出安排。改革前,地方公共财政对普通公路的投入并不大,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超收分成收入是市、县级地方配套资金的主要来源。改革后,公路交通规费收入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由国税部门征收的中央税,再加上许多原属地方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逐渐被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财力被进一步削弱,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面临新的困难。

3. 积存债务处理加大了地方财政负担,影响地方财政对公路建设投入的积极性。

改革前,二级公路的主要还款来源是二级公路收费。二级公路收费权取消后,项目的还款来源变为中央、地方两级的财政补助,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但是,交通部门在核定清算撤站债务时并没有将债务的利息支出、撤站务工费以及人员安置费用等考虑在内。这样,中央拨付的那50%就被打了折扣,换言之,这些费用也要由地方来解决,这无疑增加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以湖北省为例,截至2008年底,湖北省二级公路债务余额为253亿元,以二级公路收费站为融资平台,未独立设站的一、三级等公路债务余额为91亿元,共计344亿元。除国家已明确每年从燃油税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逐步偿还50%的二级公路债务外,还有巨额存量债务亟待化解。这对大部分市区“吃饭财政”的现实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债务负担。据测算,湖北省每年可获得中央燃油税补助资金21.67亿元,但同期应付二级公路银行贷款利息10.37亿元,可用于还债的仅剩11.3亿元,要全部还清二级公路债务,需要22年(曹娟,2010)。如果还债都成问题,又怎能拿得出钱再搞新的建设项目呢?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

1.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可能受到影响。

交通专项资金分配模式涉及到部门间、地区间的利益和权力分配。实行“费改税”后,原由省级政府部门征收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国家通过征收燃油税的形式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资金,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各省份。这种资金分配模式在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当地财政,上级交通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养护规划是否能够顺利实施,还要看当地的财政情况。若地方财力较弱,有可能将这部分资金挪作他用或挤占部分资金。如此一来,公路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难度很大。

2. 资金拨付渠道的变化影响到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进度,削弱了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改革前,公路建设资金在行业内运行,基本上在上一年末就会确定下一年的计划。另外,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大、施工具有季节性等特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一般会按照计划预拨一部分资金,地方交通部门也可以根据计划用养路费超收分成收入等垫付一部分资金先行安排一些项目。改革后,普通公路资金在下行方式上有所变化,由原来行业内直接拨付改为由省财政拨付市、县财政。这种变化不仅可能带来交通专项资金被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而且资金不再有预拨现象,指标、文件下来后才能按照进度拨款,根本体现不出计划的前瞻性,影响到公路的及时养护和建设进度。而与此同时,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权后,出于降低运输成本的考虑,大量车流由原来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转向二级公路,致使二级公路车流量急剧增多,尤其以超载、超限车辆为甚,由此造成路面、桥梁受损严重,养护成本上升。但是,计划上报审批的速度赶不上道路损坏的速度,在申报没有批准之前,考虑到安全性和公路的正常通行等问题,地方交通部门不得不提前启动公路大修项目。但这部分资金从哪里来?恐怕只能占用其他项目。如此一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和公路建设规划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创新普通公路建设投融资政策的思路和建议

针对上述财税体制改革对普通公路投融资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普通公路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笔者认为,应当从政府和市场两个层面进行制度创新,拓宽普通公路投融资渠道;同时,从制度和法律层面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一)加大政府投入,推动市场融资创新,扩大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1. 加大政府投入,使普通公路回归公益性。

首先,加大中央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公路列为准公共物品的范畴。尤其是非收费的普通公路,其公益性特征更为明显。因此,中央政府理应加大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力度。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中央财政对普通公路的投入明显不足。据统计,“十五”以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车购税资金年平均投入不足20%(古尚宣,2009)。由于中央财政投入少,造成了普通公路建设过度依赖银行信贷资金、地方交通部门负债率高企的不良状况。税费改革后,随着中央财政实力的增强,在提高对地方转移支付比例的同时,中央也有必要承担更多的事权,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大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投入,从而实现普通公路建设由公共财政承担而不是依靠贷款维持,使普通道路回归到公共物品的本质上来。

其次,加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力度。地方政府是普通公路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同时更是公路的最大受益者,地方政府理应加大对普通公路的投资力度。不过,如果地方财政收入有限,那么新增财政支出用于普通公路建设难度将会很大。为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地方政府应积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制度和政策,扩大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譬如,可以将非税收入中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公路建设。这是因为,土地的级差效益与公路密不可分,公路越发达,交通越便利,土地价格越高。因此,事实上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包含着大量的公路建设投入,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公路建设,符合“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广东省中山市自2008年起对该市干线公路网共20条公路进行定线规划,将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预控,公路两旁预控的土地由政府统一经营,所得款项用于建设其他公路(吴娟、冯继妍,2008)。这种通过土地储备增值筹集道路建设资金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对干线公路沿途进行统一规划,也是公路建设融资方式的一种突破。另外,在有资源的地区,可以考虑从矿业权分成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普通公路建设。根据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文)的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实行2∶8分成。由于资源的开发和运输对普通公路存在高度依存性,因此,在省财政所得的80%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普通公路建设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最后,扩大公路建设专项税收范围。世界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公路,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不是依靠收费就是依靠收税。收费和收税应该说只是筹集资金的不同方式,功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公路用户税制度是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稳定来源的有效方法之一。国外公路用户税征收范围较广,美国的公路用户税在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基础上增加了轮胎税、超重货车税、机动车辆税;日本除征收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外,还同时征收石油液化气税、重车税。美国通过征收燃油税、轮胎税等税种所收的费用作为公路的信托基金,可以满足公路发展资金需求的70%。而我国目前类似公路用户税的只有两种: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并且燃油税只能有部分用于公路建设,这样,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税收收入明显不足。据交通部测算,我国的专项税收只能满足公路建设需求资金的18%和公路养护需求资金的33%。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不仅要继续保持车辆购置税作为公路建设专项税收的属性,还应当考虑开征新的用户税。如针对超载、超重车辆对普通公路损坏严重的情况,开征重车税;针对部分汽车采用其他能源规避燃油税,开征石油液化气税和轮胎消费税等。

2. 积极推动市场融资创新,借助社会力量拓宽普通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首先,寻求新的银行贷款质押渠道,继续争取信贷支持。在各级政府一时难以加大财政投入的情况下,信贷融资渠道还有必要保持。随着我国居民汽车消费量的提升,车购税收入会随之增大,因此可以利用公路建设的阶段性和车购税使用“前紧后宽”的时间差,由中央政府用车购税资金质押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未来财政资金,缓解当前财政支出压力,加快普通公路建设步伐。其次,盘活存量资产,尝试新的市场融资方式。对于一级公路等收费公路,可以考虑资产证券化和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资产证券化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的未来收入现金流的存量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收费公路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收费公路存量资产非常适合采取证券化方式融资,融资所得资金可以用于建设新的收费公路。另外,收费公路具有稳定的、长期的通行费收入现金流,具备实施售后回租的基础和条件,通过售后租回方式将出售公路存量资产所得收入用来建设新的公路项目,也可以起到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未来资金的效果。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为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上的专用性和及时性,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先后颁发了《公路税收法》和《联邦资助公路法》,确保公路用户税长期稳定、持续;日本也先后出台了《汽油税法》、《道路建设特别措施法》和《道路建设财源临时措施法》等。而我国除《公路法》外,目前还没有关于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文本,这就难免带来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拖欠等问题。而一旦“四不变”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那么税费改革的出台效果就会被打折扣。为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设立专门的法律文件,确保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保证,资金使用也能够在法律的监督下规范、有序地进行。

摘要:普通公路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受燃油税改革的影响,传统的普通公路投融资机制受到一定冲击,普通公路建设面临资金来源渠道变窄、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缺口增大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要从政府和市场两个层面入手,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扩大公路建设专项税收范围,创新普通公路融资政策,拓宽市场融资渠道,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普通公路,投融资,税费改革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2001-2008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c.gov.cn.2009-04-09.

[2]古尚宣.创新普通公路筹融资政策的研究[J.]交通财会,2009,(12):4-9.

[3]曹娟.建立湖北普通公路发展融资平台的思考[J.]统计与决策,2010,(6):82-83.

[4]吴娟,冯继妍.《中山市干线公路定线及沿线用地控制规划》已获批准实施,公路建设融资方式有突破[N.]中山日报,2008-03-21.

3.中国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篇三

1.教育体制和制度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

人类社会正在发生着两大根本性转变,一是工业化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的转变,二是人们一次性学历教育向终身学习的转变。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国民创新能力密切相关,这两大转变作为一个整体,既是制度的变迁,更是文化的演进。因此,贯穿人一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正在成为许多国家争相谋求的政策方向,而信息网络技术形成的新载体新平台,也为学习方式转变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和活力。与较完善市场机制下传达出来的信息相关,教育正在全面适应社会岗位群和人的终身发展的多样化需要,这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看出一个趋势,从零级的学前教育到六级的研究生教育,中等教育阶段开始分为职业、普通和综合不同类型;高等教育阶段则把高职高专和本科并列为两类高等教育,而不是有高低优劣之分。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能够沿着普通学校一直升到学术性学位的,都是少数人,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上,职前职业教育、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继续教育,从高职高专到专业性研究生学位,其实都是专业和职业教育培训越来越强的优势,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力资源分工的大潮流,也是知识社会就业与雇佣结构“网格化”、“扁平化”的大趋势。但是,由于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在中国家长、学校和社会用人部门中尚未形成这样的共识,也没有足够的前瞻意识,仍旧把学术性学历学位教育当成“修成正果”的唯一途径,仍以全日制正规学历教育为中心,人才培养模式缺少多样性和灵活性,致使一些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在办学方针、教学宗旨、学科专业设置以及师资配备等方面,盲目趋同或墨守成规,缺乏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动力和活力,有些地区产业吸纳能力有限,加上用人部门的非理性化,已出现所谓“知识性失业”或“过度教育”的问题。

2.学校和社会片面追求升学的价值偏向

近年来,中国教育界实施素质教育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如课程改革、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农村办学条件等等。但是,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偏好知识灌输和传授,忽视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偏重选拔性考试,忽视评价多样性;过分强调正规学习作用,忽视非正规学习价值等现象还比较严重,社会、学校和家庭甚至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升学率问题突出。这既有教育思想、内容和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教育结构、体系和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还有就业竞争压力巨大的因素,以及社会用人制度过度学历化倾向等外部体制性障碍,多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

素质教育成为国家政策乃至法律的文本并不难,难的是成为政府、学校和社会自觉遵守的制度安排和自愿履行的行动规则。

3.财政投入不足,教育系统内外之间资源缺乏共享

多年来,尽管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确实在较快增长,而且平均年增幅比20世纪

80年代末90年代初还要大,占GDP比例从1996年的2.5%一度提升到2002年的3.32%,达到了自1989年对此项指标进行监测以来的最高水平。但原来预计2000年占GDP比重提升到4%的目标未能如期实现。特别是2005年经济普查使GDP存量多出2.3万亿元,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2004年更下降为2.79%,处于低收入国家水平,远低于同期世界4.4%的平均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府宏观调控教育能力有所弱化,很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1990~2004年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总投入的比重从85.6%下降到61.7%,年均增幅一直低于同期的社会教育投入增幅,事实上,中央本级财政对教育支出的增长基本能够保证,问题是地方财政没有完全到位。在过去15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之中,有7年比上年增长16%以上,其中最高的是1994年,当时为落实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刚刚开过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结果一下子比上年增长了35.38%;还有5年增长率处于10%~15%之间,有3年低于10%。政府换届之年的教育经费容易出现较低增长状况,如1998年和2003年,分别在9%、10%上下,但是1993年是个例外,估计是由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具有很大弹性。其深层次的体制原因是,我国的财政预算内外两笔账,决算必高于预算,经常有超预算收入。由于缺乏财政超收收入等比例追加教育的机制,使得决算时差距很大。

同时,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公办教育资源配置很不平衡,即使在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于中部地区教育经费支持的情况下,由于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强弱不一,到了200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状况继续呈现很大的差异,财政拨款最高的地区比最低者而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普通高校分别为10.2倍、8.9倍、7.8倍、5.6倍和8.1倍。预计这一状况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

我国的学校教育体系与社会教育体系之间、教育与培训活动之间的关系尚待理顺,受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教育的公益性有所减弱,政府、学校和各类教育机构之间出现了错位和缺位现象。学校教育体系与社会教育体系之间、正规教育体系内部之间自成系统、自我封闭,教育资源共享程度不高。目前,绝大多数公办学校在法定公共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很难向社会学习者开放,图书、实验设备、实习场所均各自配置。特别是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仍由不同政府部门主管、规划,长期存在着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等问题,劳动部门在执行职业资格准人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方面,采取不同的尺度,在教育内部同样存在着职业教育规划和管理分离的现象。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多集中在公办学校方面,许多地方政府的教育规划,还缺乏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全局性的统筹考虑。

完善教育体制的几项措施

(1)完善拨款体制,增加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中央财政中的教育经费针对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投入比例过少,滋生了一部分地区和学校以择校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为名乱收费的不合理现象,不规范的收费引发了教育领域内部的不正之

风,甚至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政府应该完善拨款体制,加强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对义务教育相应减免费用,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使教育经费的主渠道畅通无阻。

(2)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我国在教育领域中长期实行的重点学校政策,由于其教育产品明显优于其他学校,会吸引较多的学习者,因而这些学校在提供自己的教育服务时可以收取明显高于其他学校的费用,这样就造成了一些没钱人的悲剧和“有钱就可以上重点学校”的状况。因此应均衡师资,降低重点学校的收费,监督其选择学生的公正性。

(3)大学教育和社会挂钩,大量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就业难和企业招人难的矛盾对我国大学的教育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学习能力。因此,学校不仅要增设社团,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还应该多和知名企业联合,用讲座等形式让学生随时了解社会的需要和预测科技的发展方向,让知名企业多给学生一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学习,这样就有利于学生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缓解企业招人难的状况。

(4)高校应该建立心理预警干预机制。高校应广开心理辅导课,让学生了解心理疾病的相关知识;增设心理咨询机构,增设心理热线,方便需要面对面交流的学生和只想通过电话咨询的学生,为他们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建立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利用学校、社会、家庭的合力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和现实的心理危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危机的突发性和意外性。其中辅导员的作用很大,要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号召周围同学和其家长共同帮助,有效阻止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发生。

(5)在学术腐败和教师不尽其责的情况下,整顿教师队伍非常重要。使不合格的教师退出岗位,让其他有资格者为教育事业作出贡献,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注入新的活力,这样有利于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在紧抓资质的同时也要用优秀教师的事迹来进行宣传,增强教师的道德建设。

4.财税体制改革深入解读 篇四

所谓财税改革应分两块:一是财政,既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财力关系,又要处理好财力分配中经济建设和民生投入的比例关系;二是税收,既要处理好国家税收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关系,又要让各行各业都有利可图,从业人员收入持续增长。

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未通过),意味着这一引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有望尽快出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未来财税体制改革将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三方面推进,推动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注定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未来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将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深入解读: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方面,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样容易造成“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经济下行,为完成任务可能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经济过热时,又容易收不该收的,造成“热上加

热”,不利于依法治税,也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因此,审核预算重点应该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这是为了解决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目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的重点支出涉及7类、15项规定。农业、教育、文化、社保等挂钩支出事项,2012年占到全国支出的48%。支出挂钩机制在特定发展阶段,促进上述领域的发展,但不可避免导致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肢解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加大了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难度。出现部分领域财政投入与事业发展“两张皮”、“钱等项目”、“敞口花钱”等问题,也是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投入重复低效的重要原因。下一步,将对现有挂钩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清理规范挂钩机制,并不是要减少相关事业发展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把这些领域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确保有关事业发展的正常投入。

同时,为实现跨预算平衡,还要抓紧研究实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逐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

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深入解读: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责任以及实现中央特定目标等问题。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资金分散,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和改革的实施效率。下大力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更好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二、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

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深入解读:营改增试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试点;随后电信行业也纳入试点。金融行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仍适用营业税体系,有待纳入试点。按照国务院规划,到2015年将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后,将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最终再对增值税进行立法。

地税局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6%;国税局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占40%(其中入库时四分之一分给地方)。现在营改增触及了地方政府的财力格局,地税局不但失去了主体税种,由于企业的所得税也要随流转税(即营改增)征收,地税局将会失去一半左右的收入,地税局也就半失业了。因此,这次改革一定要让地税局重拾主体税种,因为地方自己收的税自己使用是最有效益的,通过转移支付环节就会损耗,甚至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寻租、腐败。所以这次改革可以考虑让地税局征收财产税和消费税。财产税主要是原由国税局征收的车船购置税和尚在酝酿中的房地产税,消费税主要是将那些原来在工商环节征收的奢侈品消费税改为由地税局在零售环节征收。遗产税也可以考虑由地税局征收,因为地税局作为地方税务机构,土生土长便于掌握遗产信息。

公平税负,关键在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总体上税收要有增有减。在增税方面,比如环境税要出台;资源税需要改革;房产税扩围也是

必然。有了增税,必然就有减税,比如在营改增之后,要降低税率;涉及房地产的10来种税收,要简化压缩;个税改革,起征点和征收方式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税收优惠尤其是区域性优惠政策过多,有30项,同时正在申请中的项目也不少,几乎囊括了所有省(区、市)。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总体考虑,一是清理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彻底终止不再延续,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二是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是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深入解读: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划分,是财税改革中最难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目前释放的信号来看,似乎是要先改税制,税收改革完成后,再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通过大量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影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

现在的财税体制下我们过多地把不适合地方政府履行的支出责任交给了地方,比如全国性干道的建设、大江大河的治理、边防性事务、缉毒等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交给了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就是类似的支出责任应上收中央。

5.广告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篇五

【摘要】当今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活动,已是遍地开花,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然而在这比比皆是的广告中,虚假广告也随处可见,让消费者对媒体产生了信任危机。与广告相关的法规出台了很多,却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尴尬,面对层出不穷的违法广告,社会在呼吁:广告法规,你何时对媒体动真的?

【关键词】广告管理体质 现状 存在问题

一、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现状

在我们的生活中,广告无处不在,广告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为了保证广告界秩序的正常运行,保证广告业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健全广告管理体制。我国广告管理体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内容:

(一)、广告监管体制

1.形成多层次的法制体制。有基本法(《广告法》)、地方性规定、行业规章、政策性文件等等;

2.从法律内容看,已基本构成广而全的法制体系。形成了商业广告为主体,兼融社会类、公共类广告的多方位调整对象,从多方面对广告进行规范;

3.从法律性质看,已基本形成多角度的法制体系,包括程序性规定(《户外广告管理登记》)、限制性规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政策性规定(《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

不同的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同一行为作出规定,形成竞合关系。所有涉及广告管理的,均应首先适用《广告法》,这是在广告管理活动中应掌握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发成立的民间行业组织,通过自行制定的广告行业自律章程、制度、工作守则、职责公约和会员守则等,对自身从事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管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要求。

中国广告协会成立于1983年,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广告行业组织,其办事机构是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广告协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三)、社会监督

广告的社会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向广告监管机关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举报;其二,新闻媒体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舆论监督;其三,社会公众监督。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主要是揭露曝光虚假违法广告,把违法广告的伎俩和意图公之于众,对虚假违法广告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然而,由于体制的问题,中国消费者保护组织还远没有发挥其潜在的威力。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新闻媒体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对虚假违法广告不仅视而不见,甚至串行合谋,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更放弃了对广告活动的监督之责。再加上,中国公民的消费维权意识不够强。这些因素造成了中国广告的社会监督严重不足。

在我国的广告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机关既是广告监管的主导机关,又担负着指导广告行业发展的职责。与行政力量在广告监管中的强势地位和作用相比,我国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明显薄弱。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广告协会,作为社会监督组织的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和公民,应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广告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广告管理体制简言之就是对广告业进行管理的体系与制度,进一步讲就是指对广告业进行管理的主体层次及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制度、原则、方法等。综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度对广告业管理的主体层次不外乎三层,即国家对广告业的管理(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对广告业的管理以及社会群众性监督组织对广告业的管理。广告行政管理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利用政权的力量对广告事务进行的管理,旨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行业自律是广告业成员自己组织起来,对本行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旨在协调本行业自身内部矛盾.促进本行业发展;社会群众性监督管理,则是全社会成员自己组织起来形成对广告业的广泛群众监督,旨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我国广告业的管理体系也是从这几个方面构架的,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多。

(一)就整个管理体系而言,各环节力量分布不平衡.配合性差

尽管我国广告管理具备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个层次,但在我国广告管理实践中.后两者发挥的作用甚微。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广告管理基本上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而且主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这种单一管理体制给广告业管理带来如下弊端:

1、管理效率低下。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广告经营单位已达7万多户.专业广告公司4万多家.从业人员64万多人。而我国的广告专管人员只有几千人,这与庞大的管理对象是很不相称的。广告管理部门对广告业事务的处理不免挂一漏万,对整个广告业的质量和发展问题顾及甚少。因此,其管理显得无力度,也难深人。再加之一些地方基层工商所的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使管理工作更难以铺开。

2、灵活性差。我国是一个拥有近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幅员十分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文化素质与民族风情也有很大的差异。而广告本身不仅是一种经济事务.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这就使得广告在不同地区应当体现各自不同的特色。在一些地方是禁止的现象,而在另一些地方则可能是允许的。这就要求广告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时应当因地制宜。但是由于我们管理体制的单一性使我们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决策部门制定的政策与法规是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而作为执行部门其管理主要是依据决策部门的文件,这种上令下行的必然结果导致管理古板,缺乏灵活性。

(二)广告行政管理的力度不够

就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而言.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没有力度.也使管理显得脆弱,缺乏权威性,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方面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缺乏必要的手段。一些广告违法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广告主管部门而言,缺乏必要手段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比如说我们管理部门对违法者有罚款的权利,但没有冻结其银行存款权,这就使违法者有可能有机会抽逃非法款项,化整为零.使处罚难以实现,这样管理就难奏效。

2、与其它部门的权力交叉问题。尽管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实现了省以下垂直.但工商工作仍不能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的约束,而且还要处理好与同级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工作。这样使许多地方工商机关履行职权时独立性差,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地方政府不正当干预。在我国财政包干的分灶体制下,许多地方政府缺乏全局观念,为本地区经济利益.大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在流通环节,一方面限制外地商品在本地自由流通;另一方面又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推销本地劣质商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致使工商机关处于两难境地。第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不力。广告业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连接各个部门的纽带,广告业的正常发展需要许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管理。但目前在广告管理过程中,其它行政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支持与配合,甚至干涉工商部门的工作,致使工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业务繁重.效果不佳。比如对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城建、卫生、环保、变通等部门与工商机关共同参与管理,分工协作。其中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至于设置位置、卫生状况等则应当是其它部门的职责。但在许多地方工商部对这些琐碎的工作必须一揽无余,致使出现了卫生大检查时,工商部门全体出动打扫卫生的场面。

另外.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庇护下属单位的违法行为,使工商部门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一些大的新闻媒介单位因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显赫位置.使工商部门在处理其广告事宜时不得不慎之又慎。改革开放使我国的大众传播事业获得了很大发展。但我们也看到一种现象,就是新闻单位的权利在无形地膨胀。于是出现了在经济纠纷中受害人屡屡求助于新闻单位的怪事.其中包括许多虚假广告的受害人。这一方面说明了工商部门广告管理不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政企、政

事不分的现象仍很严重。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新闻单位无论位置如何优越,都应当无条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应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好广告审查工作以及广告宣传工作。

(三)行业自律组织不成熟

广告业自律是指广告业成员自己组织起来对本行业成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完善的行为。行业自律组织一般是应行业发展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上,最典型的是行会组织。我国最主要的广告业自律组织是中国广告协会以及地方广告协会;专业广告协会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由于我国广告业发展时间比较短.我国广告业自律组织不是在该行业发展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而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就中国广告协会和地方广告协会而言,目前实质上是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工商局的一个附属部门。广告协会的工作只是工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工作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其职责是非常不明确的,独立性差。它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天然的特质。所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有效的广告业自律组织,广告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徒有虚名。

(四)缺乏广泛的社会监督力量

社会各界对广告业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监督均可称之为对广告的社会监督管理。在我国发挥这方面作用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但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是非常广泛的,它不是广告业专门的监督组织。因此它和广告主管部门的具体广告管理工作缺乏密切配合.在对广告业的监督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从这方面讲.我国也没有真正有效的广告社会监督组织。

【参考文献】

1.苗杰 现代广告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2012-2016年中国平面媒体广告市场发展潜力研究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中商经济研究院 2012(3)

3.郭晓云 中国广告业的管理制度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5

6.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探析 篇六

关键词:财税,体制,改革,和谐

我国财务体制改革存在着新的发展目标:逐步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善经济结构, 改善收入分配, 带动社会公平发展;建立公开、透明、法制的预算体制, 控制宏观税负, 减少腐败现象, 提高政府管理的可持续性, 控制系统风险。针对财务体制改革提出相应的措施:要公开、完善、规范、细化体制管理原则;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转化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保证和改善民生为目的, 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

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 逐步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善经济结构, 改善收入分配, 带动社会公平发展

在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中要逐步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使我国经济的增长朝着健康、稳定、良性的方向发展。在改革中要使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性增长方式转化。使经济发展向低投入高产出方向发展, 有利于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拉动内需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 带动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从而使更多人参与到财税体制工作中, 带动了财税的多渠道发展。政府应加强生产要素配置工作, 不断提高科技的进步, 不断提高劳动者和商家的素质, 使他们对税收有正确的认识。

要改善经济固有结构, 要在保持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地位的基础上, 平衡我国第一产业发展不稳定的现象。要针对我国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 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合此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结构, 通过经济结构改革使各产业的人员缴纳最合理的财税金额, 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要改善收入分配, 不断增加最低收入人员的工资额, 使他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可以不断的投入到消费中, 为我国财税的正常运转提供服务。同时要适当改变个税的缴纳额, 坚持少挣少交, 多挣多交的原则, 使财税体制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 并通过提高经济水平来完善缴纳体制, 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使个人收入分配转向合理化, 共同带动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 使公众对纳税有了正确的认识, 并在参与中带动社会精神文明发展。

(二) 建立公开、透明、法制的预算体制, 控制宏观税负, 减少腐败现象, 提高政府管理的可持续性, 控制系统风险

在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中要建立公开的预算体制, 要通过对财税体制的合理化预算, 明确我国财税的缴纳和增收的明细, 确保各种金额可以向公众公开, 保证每一次的周转都可以到相关部门查阅。同时要保证预算体制的透明性, 在缴纳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和劳动者及商家要建立相应的联系, 使三者清楚自己的职责, 缴纳的具体数额具备透明性特点, 纳税人当场就可以计算出自己所缴纳的金额。预算的体制也要具备法制性, 要保证纳税人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且对税务人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防止了商家偷税漏税的行为, 也减少了工作人员腐败的现象。

要通过建立预算体制使工作人员对缴纳的金额进行明确的计算, 并把账目明细交到相关的部门, 使税务机关领导人员无法单独接触账目, 减少了领导人员和会计人员相互勾结的现象。国家还应对税负进行宏观控制, 对存在税负的行业要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 不断改革行业的财务弊端, 使行业的财务管理不出现负增长。

同时要使发展良好的行业继续保持好的发展态势, 为企业财税的健康发展提供好的方向。要提高政府管理的可持续性, 政府应对各行业财税发展的总体状况进行清晰的了解, 市场可以对出现的问题发挥调节作用, 使行业财税能够取得良性发展, 使出现的问题能够快速解决掉。政府要发挥税收的主导性作用, 要控制财税的整体过程, 对系统内出现的风险进行严格把控, 使财税发展能够取得持续性、长期性的发展。

二、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 要公开、完善、规范、细化体制管理原则

要强化预算公开制度, 要公开纳税人缴纳的财税金额, 要强化公开制度, 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对违法相应规定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税收数据, 要完善税收统计数额, 要及时的收取税金, 对不按时纳税的人员要进行警告, 对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规范细化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对收取的税金要建立明细的账目, 规范收税人员的职责, 对各类账目要进行登记和统计, 要确定各类型税金的类别, 对缴税的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 并按期对账目进行检查。要对收支的类别建立相应的体制, 确保政府对体制的细化管理, 要确定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使政府发挥调节和分配的作用。

要完善政府的财务报告体系, 政府要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报告, 要针对财务报告内容建立相应的体系, 要完善政府人员的管理行为, 组织各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财务报告和财务说明。要针对财务出现的问题建立预算制度制衡机制, 对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制衡, 平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及时解决财务制度出现的问题, 对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检查, 健全预算制度, 使预算制度符合税务的发展, 能够带动我国财务体制改革的发展。

(二)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转化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保证和改善民生为目的, 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

要以科学发展为主体, 使财税体制改革能够取得科学性的进步, 要使财务制度和预算制度得到科学的发展, 要坚持科学性的发展主题, 不断为财务改革提供最新的思路, 要确定科学性的财务内容, 以发展科学的财务制度为发展主线和发展要求点。

要以转化经济发展方式为发展的要点, 不断转化经济职能, 逐步确定税务体制改革方式, 建立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 不断建立符合经济发展的税务方式, 不断带动经济的健康发展。要以保证民生为目的, 通过合理的税务管理, 使国家职能部门和民众建立合理的税务联系, 通过对税金的合理征收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通过税收对民众收入进行了合理的调控, 平衡了各领域民众的利益, 保证和带动了民生发展, 完善了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 使税务发展和财务体制发展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在相互进步中为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提供了方向, 使我国财务体制改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社会的配合, 促进了社会的经济、文化的文明发展。

三、结语

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延伸中, 政府不断坚持正确的发展和改革方向, 不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和处理, 使我国的财税体制得到完善和成熟, 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带动了国家的财务体制的发展, 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内容, 带动了社会的财务文化发展, 用最新的改革思路为财务体制发展抒写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王德礼.农村税费改革中不规范现象剖析[J].计划与市场探索, 2003, (5) .

[2]王金霞.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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