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2024-07-23

企业建设用地手续(10篇)

1.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一

怎样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报批手续?

一、建设用地单位征用土地预申请

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拟占用土地的区域位置用地面积、地类、拟用地的时间及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开垦方案及经费情况。

二、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建设用地单位征地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文件,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占用耕地的补充途径和方式,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环保、文物、林业等批准文件,城市规划许可证或文件,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征地申请报告。

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

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拟定耕地补充方案,拟定征地方案,拟定供地方案签定出让合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复制1/万土地利用规划图,起草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五、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各类征地文件审查,各种征地方案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起草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六、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

八、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用地单位缴纳各种费用,按批准文件划地,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人民政府颁布土地证书。

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2.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二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强化和控制

1 修改的必要性

1.1 城乡统筹是形势发展对规划工作的要求

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期, 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50%, 进入了城乡一体化的时期。城乡发展的联系日趋紧密, 原来“二元制”的城乡分置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在我国“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优化城市布局和形态, 加强城镇化管理, 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城镇化的动力是城市对城市化的“拉动力”和农村对城市化的“推动力”, 二者必须兼顾, 否则就会出现“短板效应”。我国按照每年城市化提高1.5%, 城镇就会增加195万人口, 相当于两个特大城市或者四个大城市。

1.2 农业用地管理压力巨大

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但是对土地使用的粗放管理和严格控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小产权房、空心村问题并存, 城市建设用地压力很大。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必须统一, 以便强化用地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 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3 城镇化发展要科学

经济不均衡发展造成城镇化发展的不均衡, 使劳动力的不均衡流动,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未来要向中等国家迈进, 实现收入翻番, 首先是农民的收入翻番。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公共利益、住房、绿化、公共空间更加关注, 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

1.4 新《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就城市论城市大的思路, 要求规划工作要城乡统筹考虑。“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必须正视上诉问题, 集中到规划用地上, 必须要有相应的变化, 以适应形式的需要。

2 规范修改应该解决的问题

原来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对引导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用地分类、建设用地统计和计算口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是:对改革政策性体现不够;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不够;乡村用地管理缺位;对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力;对政府职责与市场调控的责任不清;最主要的是与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标准、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缺乏有效地衔接, 长期以来, 对于建设用地规划“两张皮”的现象长期存在, 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管理的决策。因此, 对原来的标准进行调整, 以适应规划工作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2.1 体现《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要求;

建立覆盖城乡的用地分类标准, 便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落实国家土地严格管理控制的政策, 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2.2 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满足新城镇规划的需求;

对于农村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如:农家乐、设施农业以及新出现的“准城市型功能”———风景区旅游度假、生态疗养等纳入规划用地管理。对于近些年来出现的生产服务、经营型科研等新型商务形式;大型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2.3 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 保障政府的主要职能———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基本职能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把政府必须控制的保障性用房、教育、医疗、大型文化设施等单独并列, 保证留有足够的用地和空间。要与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做到衔接。对于涉及城市安全的防洪排涝设施、消防设施、抗震设施等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2.4 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别;

即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区别。

2.5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有机衔接。

2.6 体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以强化规划的可实施性。

我国的疆域辽阔, 必须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7 做好与其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衔接。

主要有: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相关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规范、居住区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

3 城市和镇强制性内容的体现

新规范中对城市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强化和控制。主要有:

3.1 明确了对城镇区域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

主要是明确了在规划区内必须控制的开发区域, 即空间管制的区域。主要有:风景名胜区;湿地和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注意规范规定的强制性内容是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不能做出行政许可行为。

3.2 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

按照规划法的规定, 在本期规划期限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规划部门不得做出行政许可。规范中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结果, 提出用地的限制性规定及各类用地的布局。为行政许可等规划管理行为提供了依据。

3.3 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与“黄线”相衔接, 主要按照规范控制城市道路走向、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的用地位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市系统的运转, 其建设用地必须保证。

3.4 自然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

主要与“绿线”和“紫线”控制相衔接, 根据规范要求, 规定核心保护区、建筑协调区等特定区域。

3.5 综合防灾规划

3.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三

依据2010年2月24日中共咸宁市市委会议纪要精神,按照2011年3月28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中的意见,我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分有限公司将整体搬迁到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四期地块(向阳湖镇绿山村)。2011年度我们依招﹑拍﹑挂等相关程序办理了209.5亩工业用地的相关手续,现相关资料已完备,特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四

1、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采矿或探矿项目还需采矿或探矿证)

2、临时用地呈报表(原件)

3、与被用地村民小组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书(原件)

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或复垦承诺书、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5、临时用地补偿费兑付凭证(原件)

6、临时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图(有资质单位设计并盖有设计单位公章或出图章)

7、标注用地具体位置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彩图)

8、环评批复

9、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县城或集镇规划区内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

10、县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11、占用林地的,需附林业部门审查意见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五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申请进行旧工业厂房改造的用地。

二、手续办理的总体流程

申请进行旧工业厂房改造的,首先应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由申请改造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申报改造项目,逐级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涉及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申请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三、关于用地改造方案审核 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城市“三旧”改造规划要求,提出改造地块的改造方案。经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视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内容

1、申请改造用地原批准情况

2、申请改造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登记情况(由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地价缴付情况

3、改造后供地方式(划拨转出让、转让等情形)、改造方式、地价缴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审核

(二)审核程序与要求

1、审核的相关材料:

(1)已纳入珠海市、区“三旧”改造规划的材料

—2—

(2)用地改造方案

(3)申请改造用地原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材料(4)用地建设情况及土地权属材料

(5)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及各用途分布、供地要求、归宗要求等的详细说明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进行补交。

3、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改造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关于用地批准手续办理

“三旧”改造项目经批准后,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3—

(一)提交的审核材料

以“改建方式”改造的,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允许改建使用的意见,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提交原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原用地批准材料、权属登记情况及其他应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

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提交旧工业厂房改造合同书和拆迁实施计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原用地批准材料、权属登记情况及其他应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

申请改造主体在申请用地批准时应按相关程序由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以“收回方式”改造的(即按照“三旧”改造规划要求、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相关批准文件,予以完善公共配套的用地、进行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旧工业厂房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改造用地权属人发—4—

出相关收回函件。

涉及历史用地批准手续完善的,申请改造主体将原用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用地批准、建设现状、土地权属、地块四至范围及相关图件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办理土地权属确认和用地报批手续。

(二)供地手续、地价缴交及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

根据改造项目批复意见和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按下述详细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供地手续变更和地价缴交手续,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五、关于供地手续变更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

—5— 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并按照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转让双方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公布协议转让结果。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应采取公开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涉及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核准手续的,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6—

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协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

六、关于地价缴交

地价款应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六

1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析

农村居民点整理是一项“转千年意识、改百年旧习、享现代文明”的庞大系统工程。一方面,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缓解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 缩小城乡差距, 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 农村居民点整理将在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缩短城乡贫富差距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城镇工矿用地的供给, 保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1.1 白云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散乱。

根据专项调查, 白云区农民居民住宅分布较为散乱, 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 经济条件有了好转后就搬迁到公路边建房居住, 而且相互不愿房连房、院连院, 故单家独院有增加的趋势。这种分散的独立小院不仅土地利用率低, 而且占用的多是平坦、肥沃、水源有保障的优质土地。

(2) 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偏大。

由于白云区东部特殊的多山的地理条件, 2012年白云区农村居民点用地8318.03公顷, 人均用地311.46平方米, 高于国家《村镇规则标准》 (GB50188-93) 中规定的人均最高限150平方米。

(3) 农村居民点的“空心”现象严重。

在对农村居民点的实地调查中发现, 传统村落内一改过去的热闹场面, 所剩人口大多是老幼年者。这些外迁户或外出户中的大多数还保留着原有的宅基地, 出现宅基地的空置。

1.2 农村居民点用地城乡挂钩潜力的测算

(1) 农村居民点用地城乡挂钩潜力内涵。

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潜力是指依据城乡挂钩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基础上, 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 采取科学的工程技术手段, 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 (复垦) , 在减少农村建设用地的同时, 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城镇工矿用地的面积。其潜力大小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生活水平、城镇化速度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 白云区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理论潜力测算。

由于土地变更调查与人口统计方法有所不同, 街道中还存在少量农村居民点却无农村人口, 但实际上, 街道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过少, 不具备挂钩整理条件, 则不计算人均面积。因此本规划只对四镇农村居民点的潜力进行计算并规划整理。另外, 四镇中有一些实际是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被归入建制镇用地,

根据2012年白云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资料, 四镇农村居民点面积为8316.05公顷。根据白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算, 2020年四镇总人口将达到85万人, 城市化水平将达到70%, 城镇人口将达到59.5万人, 农村人口将减少至20.5万人。根据《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GB50188-93) , 选用120.1~150类Ⅴ级,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20.1~150平方米/人 (可减0~20平方米) , 结合新一轮规划的核心思想——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白云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本规划期间四镇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按照150平方米控制。同时, 参考《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关于规划至2020年农村居民地用地的规模, 综合测算, 到2020年, 白云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为3988公顷, 则2012—2020年间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理论潜力规模为:

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理论潜力规模=2012年农村居民点面积-2020年农村居民用地规模=8318.03公顷-3988公顷=4330.03公顷。

(3) 白云区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现实潜力测算。

受经济条件以及农民传统观念的制约, 同时考虑到两栖人口的现象, 要把理论空置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全部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是不太现实的。同时, 基于正在编制的《广州市白云区土地整治规划 (2011-2015年) 》并参考多方面的考虑, 可保守地把四镇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理论潜力按26.38%计算为本规划期间可实现的整理潜力:

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现实潜力=理论潜力×农村居民点用地实际可整理率=11 41.9 2公顷。

2 建制镇用地整理潜力分析

白云区建制镇集中分布在十四个街道, 由于街道都已为建成且人口分布密集, 十四个街道中建制镇用地整理可能性不大, 潜力为零。四个镇范围内, 如机场噪音控制区、流溪河沿岸保护控制区等的敏感区域需要整村搬迁, 搬迁后可整理为农用地的, 还加上存在部分实际上是农村居民点用地但被划分为建制镇用地的情形。根据专项调查, 四镇合计共有342.43公顷城镇用地可以整理为农用地。其中以人和镇为主, 面积为189.56公顷, 占全区的55.36%, 其他三镇平均分布。

3 采矿用地整理潜力分析

根据2012年白云区土地利用现状, 白云区四镇共有24.97公顷的采矿用地。从历史的角度上, 多山的白云区内曾经分布有较多的采石厂,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些采石厂部分严格执行复绿复耕工作, 部分则自行废弃致使自然复绿, 致使在2012年变更调查中, 采矿用地仅有24.97公顷。根据全区的专项调查, 白云区可以整理的废弃的采石场面积为5.7公顷。

以上三项合计, 2013—2020年间, 白云区农村各类建设用地的现实整理潜力为1490.05公顷。

4 结论

综上所述, 白云区可实现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达1490.0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能够减少农村建设用地, 新增城镇用地建设用地, 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实现集约节约用地。在实施过程中, 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情况下, 需要统筹安排, 确切重视农民意愿,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落实资金保障, 保护耕地重质重量,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参考文献

7.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七

为规范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使企业用地实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运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工业园区土地管理办法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园项目标准

1、项目进园标准。进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以工业项目为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达到50万元以上,实现销售收入每亩达到6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每亩达到3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0人以上。其中,落户南区工业大道和二纵路两旁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且年上交税收6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200人以上。

2、项目进园程序。项目审查—项目预选址—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用地报批—项目规划效果报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3、项目建设标准。进园企业动工前应做好平面规划和立面规划效果设计,其建筑物外墙饰、颜色、大门、围墙样式等规划设计符合园区规范要求。其中,内部建筑密度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18%,建筑容积率达到0.6-1.0(有色金属冶炼0.6,矿产、化工、医药0.7,纺织、造纸、木材加工、印刷0.8,农副产品、服装鞋帽等1.0),原则上厂房建设应在二层以上。

4、项目进度要求。进园项目在完成选址、规划设计、购地款缴交后,30日内开工建设。原则上10个月内建成投产,重大项目建设期可放宽为12至15个月。项目竣工投产时,企业应同步完成(预留土地应在二年内动工建设)厂区内美化、绿化、亮化,且厂区内排水、排污管道分别接通工业园区的排水、排污总管道。

二、项目入园供地管理

5、经审查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帮办单位会同投资客商并携带投资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县工业园管委会规划建设科申请项目用地预选址,县工业园管委会1个工作日办结。

6、县工业园管委会必须根据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水平和投资规模,并结合产业布局安排落户地址。对照项目投资额度、厂房、宿舍、办公等生产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及项目发展情况安排,提出项目用地初选意见。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厂房规划建设密度和项目发展前景,县工业园管委会认真核算用地面积,明确建设要求等,不超标准用地。用地面积确定后,填报《工业园企业落户用地审批表》,经县工业园管委会讨论并在3个工作日办结,再报县政府审批。投资商须携带下列材料:(1)投资项目《合同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商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入园审批程序及要求

7、根据项目产品工艺和厂区规划布局,投资商制作《项目规划设计鸟瞰效果图》、《厂区布置平面图》和《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工业园进区项目规划及建筑造型审批表》,县工业园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办结,再报县政府审批。投资商须携带下列材料:(1)《项目厂区布置平面图》;(2)《项目规划设计鸟瞰效果图》;(3)《项目建设计划书》。

四、项目建设管理

8、投资客商在进行厂区内规划建设时,应做到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内部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40%,内部绿化用地达到18%。投资商应按照供地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20亩以下,标准厂房应达2600-4000m2;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20-40亩,标准厂房应达5000-9000m2;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40-60亩,标准厂房应达1-1.4万m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100亩以下,标准厂房应达2.2万m2以上。厂房原则上建设两层以上,如厂房建设一层,层高须达6米,建设钢结构厂房四周应砌女儿墙。办公楼原则上建设三层以上,办公楼建设长度与临街面比例应达到50%。厂区四周围墙建设应是通透式。

9、土地款缴交后,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下达开工通知书,企业应在10天内开工建设,施工建设的有关

要求应严格按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效果图进行。

10、根据项目用地报批和规划效果报批审批意见,企业依照用地面积,按规定标准缴交土地款,县工业园管委会向县国土局提供项目购地招拍挂告知书。在招拍挂程序结束后,县国土局向投资商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出让书或拍卖成效确认书。投资商须携带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项目监督机制

11、企业正式落户后,根据县政府对企业厂区规划效果图的审批要求,做好围墙、门卫室、路面硬化、美化、绿化、排水排污、供水、供电等厂区内部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配套建设资金原则上总额控制在每亩4.4万元以内。若需增加配套建设资金,则应符合2010年印发《永丰县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及服务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中规定或依据县委、县政府“一企一策”会议纪要。

12、县财政按标准拨付工业企业内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面积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根据企业自身工艺流程的要求和企业提出的建设计划,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委托施工队伍,并组织施工。建设完工后,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发票支付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3、企业竣工投产后提出申请,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汇会同县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达不到项目用地报批和规划设计报批规定建设标准的,则企业必须在合同和入园审批确定的时间之内启动二期工程建设,一年之内达到标准。否则,从企业正式投产第二个年度起,按每亩2万元/年的标准向企业征收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扣缴企业内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直至企业达到建设标准为止。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对拒不启动二期工程计划的,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缴交土地交易契税和企业内部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筑安装税奖励,将采取按已使用土地面积部分返还措施,其余未奖励返还金额转为保证金,待二期工程全面启动并竣工投产后再奖励。

从企业正式投产第二个年度起,对照项目用地报批方案和规划设计报批方案,对超标准用地和二期工程计划拒不启动实施建设的,从第二个年度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奖励金额转为保证金,待二期工程全面启动并竣工投产后再视情况予以奖励。

14、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而未动工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已开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开发面积不到三分之一的项目的用地;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项目的用地,均视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依照国土资源部5号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出让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15、企业正式投产的第2个年度,按照项目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尤其是税收贡献达产达标。若未达产达标,业主又不扩大固定资产投入的,土地由县国土局和县工业园管委会依法收回。购地款按当时实际缴交金额(不含厂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不计息退回,地上部分有效建筑物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依法转让。

16、工业园区现有企业需转让土地资产,必须先向县工业园管委会和县国土局提出申报,县国土局和县工业园管委会按企业原购地价款收回土地后,再进行依法出让。否则,视同非法买卖土地。

17、工业园区现有企业需由县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的变更,经县工业园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供书面证明方可进行变更,重大项目须报县政府批准。

8.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篇八

一、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1、立项

2、环评、交评、可研、安评

3、项目策划定位、委托设计院做平面方案

4、规划、消防窗口总平方案审批

5、出蓝图

6、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单体建筑物三个以上设计方案

8、设计方案审批

9、出施工图

10、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图纸审查

12、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核

13、建设工程招标

14、安全监督手续

15、质量监督手续

16、办理《施工许可证》

17、开工建设

18、消防验收

19、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 20、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表

21、节能建筑验收

22、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备案

2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4、房产测绘→派出所出具门牌号证明→房屋初始登记→办理房产证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批复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缴纳证明

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地籍测量的数据及图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用地规划图

4、规划设计条件或及附图

5、划拨土地证明或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9、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0、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1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证明

6、消防设计审查证明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备案证明

10、墙改基金缴纳证明

11、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及已缴纳农民工保证金证明

十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6、施工许可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以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3层以上,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8、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预测绘报告

14、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

十二、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消防电气安全检查检测报告书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合格证明

6、产品内部装修检测报告

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24、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备案工作

十六、房屋初始登记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法人有效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质监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部门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7、房产测绘报告

8、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正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9.浅谈建设用地的管理 篇九

1、建设用地管理的定义

建设用地管理是对所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实施统一管理, 承办由同级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建设用地,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规、技术政策和经济管理办法,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

2、建设用地管理的分类

建设用地按其利用方式不同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权属性质, 投入资金来源和土地利用类型的不同, 非农业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 (镇) 村建设用地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此外, 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管理、土地市场和土地储备管理等。

3、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 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 保证一要吃饭, 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 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 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1) 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并监督实施; (2) 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 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3) 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 (4) 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5) 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 应当受理, 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经依法批准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 设定使用条件, 确定使用方式, 并组织实施。

6、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三、批而未用的土地管理

1、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 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 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 并尽快向省 (区、市) 人民政府汇报。

2、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9]44号) 的部署, 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 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 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 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4、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 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5、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 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10.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篇十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建设用地的特征

3、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 ①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②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③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④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农用地; 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⑥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的原则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7、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二、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农用地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 国务院审批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土地利用计划;

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4、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纳入了土地利用计划;

③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④占用林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证、基本原则

1、土地征收的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行为的特征

①统一性。②控制性。③补偿性。④强制性。

3、征地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①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原则; ②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为标准;

③完善征地公开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的原则。

(二)依据

(三)征地程序,实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 ①告知(拟征地情况公告)

②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

③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 ④征地批准 ⑤征地方案公告 ⑥征地补偿登记

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 ⑧征地实施

⑨备案

(四)征地批准时效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五)关于腾地问题

一般情况用地经依法批准,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应清场腾地。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补偿原则及依据

①《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不是根据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来确定。②补偿费用的计算

年产值: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年产值为准。

倍数:按《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郴政发〔20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倍数,执行湘国土资发〔2007〕22号文件规定。

2、其他相关费用

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②耕地开垦费 ③耕地占用税 ④防洪保安资金 ⑤植被恢复费

⑥新菜地开发基金

⑦专业鱼池,精养鱼池开发基金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1、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安置途径 ①保险安置 ②货币安置 ③留用地安置

④投资入股安置

⑤农业安置(移民安置)⑥招工安置

四、临时用地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 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路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6、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一般不超过3年。

(三)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审批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用地的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

3、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4、临时用地合同及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凭证,有青苗的还应支付青苗补偿费;

5、环保、林 业、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6、占用耕地的,要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五)注意事项

1、审批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可免办批准手续;

4、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5、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资料组织

(一)依据

(二)建设用地的报批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况组织资料

1、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2、城市(乡镇)“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

3、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项目用地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

即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行分批次办理,报省审批。

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次用地报批的主体即申请用地单位为市、县人民政府; ④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⑤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⑦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⑧拟征土地的公告及组织听证的相关材料,被征地农民不要求听证的,需出具书面意见; ⑨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①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土地利用现状图;须标明拟占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复印件;须加盖国土资源局或规划审核章。④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范围:一般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规模必须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③建设用地申请表;

④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其他项目批准文件; 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⑧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⑩拟征土地公告及听证相关材料,被征地村组不要求听证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⑾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③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

⑤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图。

(五)城市(乡镇)“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报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②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④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未颁分土地权证的,加附土地权属证明); ⑤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充分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⑦计划、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注:计划部门意见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基建投资计划等。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④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⑤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注: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

(六)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

②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④建设拟占地土权属 情况汇总表;

⑤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汇总表;

⑦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除农民建房用地外,其他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图件材料要求同附件一,农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有补充耕地位置图。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7号)

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土资发〔2000〕78号)

6、《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10、《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

12、《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0〕17号)

13、《划拨用地目录》

1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5、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1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

17、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8、《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1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上一篇:儿童生日主持词开场白台词下一篇:幼儿园投资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