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的方法

2024-11-19

浅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的方法(共4篇)

1.浅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的方法 篇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县“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要破除本位主义和安于现状及

单纯业务三大思想藩篱,更新执法观念,切实把思想凝聚到服务“三个发展”的新要求上来

二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监督措施,努力增强服务“三个发 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实现“三个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实现“三个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为实现“三个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三要立足法律监督,增强履职本领,努力提升服务“三个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处置社会复杂矛盾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

2.浅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的方法 篇二

陕西省麟游县检察院张录芳

最近,陕西省麟游县举办了“印象九成宫”大型双拥文艺晚会,到场观众有上万人。县检察院在此次活动中抽调10名干警,参与了外围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在舞台周围的路段进行巡视和引导,确保现场秩序。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在此类盛会当中的职能应该还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不应该仅仅限于外围安保。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根据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人的物质需求满足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精神层面的需求日趋旺盛;另一方面,“走出去”的观念深入为政者之心。对于麟游这样偏居一隅而历史底蕴丰厚的山区小城来说,要把招牌打出去,提高麟游知晓率,必要的宣传必不可少。在此背景下,举办诸如文艺演出等大型盛会来积聚人气无疑是不错的选择。而每一次大型盛会的成功举办,势必要牵涉到方方面面,大到活动的筹划和宣传,小到现场的布置和秩序的维持,无一不是社会各界通力合作的成果。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之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者,又是在党政领导下的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部门。在诸如“印象九成宫”等大型盛会开展过程中,应该扮演好双重角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监督和维稳当中寻找到平衡点,更好的为服务大局作出贡献。

一、强化监督职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的角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大型盛会的开展营造和谐氛围。

实践表明,在大型盛会召开之际,某些地方政府出于“面子”考虑,会想法设法阻止群众上访,甚至不惜动用各种违法手段。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施以“莫须有”的刑罚处罚。2008年山东新泰多名欲进京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江苏、浙江二省多处发生被拆迁人因进京上访被强送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而以“涉嫌敲诈勒索”或“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对进京上访者施以刑罚也不时见诸报端。

这也不难理解,当地往往出于宣传的目的召开大型活动,当然不希望不和谐因子暴露出去,损害形象。而民众的认识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这些特殊时期,如果闹出动静,会更容易迫使政府作出让步。双方的对立认识,往往为冲突的升级埋下了隐患。此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权起提起公诉权,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给予了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如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对于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是一种加重情节,要从重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之意。

其次,要从服务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结合检察职能和工作实际,依法处理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检涉法上访和其他控告申诉案件,做好息访工作。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在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责任。针对群众确实不懂法的情况,要坚持耐心细致做工作,想方设法息诉罢访;同时应保持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办案质量,如确实有错的案子,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怎么赔,赔多少,迅速有效的予以落实好,避免当事人缠诉缠访,导致工作被动。不仅如此,平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将涉检涉法的上访工作纳入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整体格局当中,形成机制,做到未雨绸缪。

二、针对大型盛会的筹办过程,尤其是招投标环节,坚持做到全程跟踪和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为廉洁盛会的举办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实践证明,腐败的一大“杰作”,便是“豆腐渣”工程。无论是1999年震惊国人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还是2009年匪夷所思的上海闵行“楼倒倒”事件,背后无不有腐败的魔影在作祟。腐败不仅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彩虹桥垮塌事件中,40条生命瞬间殒命——而且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威信,在民众和政府之间产生信

任危机。这种危机,在浙江乐清钱云会案件中达到了极致:当地官方所说的每一句话,下的每一个结论,都招来质疑声一片。不仅没有打消疑虑,反而适得其反,导致官民冲突。

大型盛会的举办,往往牵涉到诸多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场馆建设、舞台搭建以及各种灯光道具的运用。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存在的违规审批、暗箱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而背后往往有权钱交易、受贿渎职的影子。这就给了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监督的空间。

在盛会筹备过程中,重点关注建设环节,坚持做到全程跟踪,全程监督,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办建设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通过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同时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遵照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并重的刑事策略,加大盛会筹办环节中法律监督,强化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双管齐下,多措并举,净化政务环境,为盛会的召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姓名:张录芳

联系地址: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邮编:721500

3.浅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的方法 篇三

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经济一直是我国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的重要角色。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学者称之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因此,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服务问题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转变传统观念,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也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终于被社会认可,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有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三分之一,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三分之二。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改变对待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延伸触角,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只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已如前述,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的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诉、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履行职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良好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

四、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喑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道,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己之长补企业之短”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发展、奉公守法,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综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上种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一是主动送法到企业。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二是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传授与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要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必要时寻求检察机关的保护。

4.浅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的方法 篇四

(三)︱《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

作者:张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

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中重点工作是:突出打击: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快捕快诉: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抗政府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矛头对准:

1、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

2、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检察机关还要做的事有:

1、协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分子把持基层政权。

2、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因干群关系、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和势力利用。

3、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惩治、教育、预防、监督、服务等多元检察职能,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

稿:张

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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