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加盟合同(精选7篇)
1.超市加盟合同 篇一
***超市加盟手册
一、致加盟成员书
欢迎您加盟“***”超市企业,成为“***”加盟发展管理公司一员。
我们与您在未来发展的模式上是相互依存,同舟共济的同盟军。我们与您在未来的收获上是共同发展,利益互惠的共同体。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这一品牌,为繁荣经济,发展自我而奋斗。
二、加盟店准入条件
1、加盟店基本要求
(1)、加盟店必须是独立法人,真诚希望加入总部的连锁体系,遵守总部的有关规定,加盟后能热忱持续经营。
(2)、从业经验:加盟店必须有一支具有商店经营工作经验、对市场及商品较为了解的骨干管理队伍;雇用的基层员工要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
2、加盟店开发要求
(1)、加盟店必须拥有符合加盟公司要求的合适场所:
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交通便利,不低于两条动线,位于人口密集的市场、居民区或繁华街道等客流量较大的地段。(2)、加盟店要有较好的资信程度、资金实力。
A、能够提供公司要求的担保金或不动产担保(担保人),拥有相当
的贷款能力,融资担保能力。
B、合法经营,从未受到政府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处罚。
C、有足够的前期投入资金和足够的周转金,对商品配供能按规定结算。
(3)、加盟店与公司缔结加盟合同时,向公司支付各项费用。
费用分两种:a、加盟金:考虑到千家惠处于连锁事业发展初期,应该给予加盟连锁店优惠政策,加盟金的收取应考虑到连锁店所处区域人口支持数、市口以及未来经营情况,适当放低标准。加盟金(营业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为5000元,50平米以上,每增加10平米增加1000元,营业面积在100平米-200平米的为1.5万,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为2万。原则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万。)b、保证金:合同到期时本金返还。(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为1万,营业面积在100平米-200平米的为1.5万,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为2万。原则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万。)
三、加盟程序
1、加盟店的加盟申请:
(1)、由门店法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2)、开发部向申请门店讲解总部发展概况,加盟店开店要求;(3)、申请门店向加盟开发部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单位资产股本结构、超市经营平面图、个人资料、资信程度、营业状况、从业人员状况以及门店所在地的人口、经济、零售业发展情况等方面的资料;(4)、加盟店法人代表填写门店授许资格自我评估表。(附授许资格
自我评估表)
2、加盟店考察:
调查人员对加盟者考察有以下要点:(1)、对授许资格自我评估表的内容核实;(2)、营业面积、设备投资情况;
(3)、店铺目前的营运、员工管理及销售技能水平;
(4)、店铺所在位置周围商圈情况及人口、经济、消费水平等;(5)、店铺所在地未来三至五年发展预测;
考察完毕后填写申请门店考核分析表(附申请门店考核分析表);(6)、对符合加盟条件的完成“加盟店可行性分析报告”。
3、审批
将申请门店调查、考核分析情况表、可行性报告报送总经理室审批。
4、加盟开发部签发缴款通知单一式两份由申请加盟人将保证金、加盟金交财务入帐。
5、申请加盟人将缴费回执交加盟开发部,由开发部转管理部备案。
6、签定合同。
原则上加盟合约期限为两年一订,两年期满后双方愿意 继续续订的。
7、加盟开发部将正式加盟的通知单发放到各有关部门:管理部、财务部、商品配供部等有关部门。
8、管理部建立加盟店档案:加盟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许资格自我评估表、区域代表可行性报告、考察情况报告、合同书、特许授权委托书、加盟金、保证金缴费回执等。
四、开业准备工作
1、超市布局、商品陈列方案、由公司营运管理部确定;
2、加盟店的设备、设施可自行采购,但规格、款式、颜色应按照加盟公司统一要求。
3、为了保证加盟店软件系统的稳定性,计算机系统由总公司提供,并实行联网。
4、加盟店的装潢:加盟店的店貌形象要按加盟管理公司规定进行内、外部装修,加盟管理公司向加盟店提供装潢要求、环境设计方案等。
5、加盟店所需的信封、文件纸、名片按公司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上述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加盟店自理。门店必须保证不将加盟管理公司提供的任何相关资料、信息等提供给
五、配货须知
1、加盟店自行采购、自行运输、货款两讫、不赊账(如遇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先提货,后结账,但总货额不得超过该加盟店所交纳的加盟金额)。
2、加盟店必须在拟定开业时间前10天做好进货计划准备;
3、商品配供部向加盟店提供商品采购目录清单。
4、加盟店所经营的商品品种由店主自主决定,加盟店将要货明细详细填列要货单,并交商品配供部;
5、商品配供部根据加盟店的要货清单,确定实际要货品种及数量,实施配货。
6、加盟店凭配货单到财务部结算货款,并将盖有财务现金已付章的委托销售单交由商品配供部。
7、加盟店在后仓组织进货、验货,对包装质量不高的商品及过保质期三分之二时间的商品,加盟店可以拒收商品,配供完成后,双方签字确认,一旦商品出仓,公司概不负责任;
8、公司的配货以加盟店的要货清单为准,如因加盟店误填清单造成错配,由加盟店自行承担。
9、公司有送货服务内容,加盟店如需送货,由配供部负责,运输成本费用由加盟店自负。
六、加盟店从公司配货标准
(1)、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8万元。
营业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米加1万元。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250平米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35万元。
(3)、营业面积在250平米-300平方米以下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50万元。
(4)、面积在300平米-350平方米以上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80万元。
(5)、面积在350平米-400平方米以上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120万元。
(6)、面积在400平米-450平方米以上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150万元。
(7)、面积在450平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200万元。
(8)、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全年进货额不得少于300万元。
七、换货须知
1、必须是特许方与供应商协议可换货的商品。
2、加盟店退货的商品不得超过进货时间的3个月。
3、加盟店退货的商品不得超过有效期。
4、换货总额不得超过进货总额的10%,由配供部控制。
5、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残次、损缺、过期等问题自理,不得换货。
八、奖、惩条例
1、设立***超市加盟店销售评比制度,加盟店完成合同中规定的 从本公司进货基本指标,给予表彰,如在合同期间内,每年都能达标,在续签合同时,在加盟金交纳方面给予优惠。
2、凡能在达标基础上,每年超出配货额50万以上的,根据全年从本公司的进货总额给予0.3%的返利。
3、凡能在经营管理,社会效益,营业销售和履行加盟合同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加盟店,公司将给予星级加盟店的称号,并登报宣传。
4、公司与加盟店签署特许加盟期限为贰年,每年年终公司将对加盟店的受许资格进行复核,加盟店在经营期间,有违约行为,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新闻媒体爆光等,视情节严重,扣除50%—100%的保证金,保证金扣除部分,加盟店应在扣款通知书下达后一周内补足。对严重违反加盟合约的,将给予摘牌处罚(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等形式)。
九、日常管理
(一)、开业前的管理
1、检查商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死区;
2、检验商品放置是否合理,营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技能是否达到要求;
3、商品的损耗,防盗工作检查;
4、检察消防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5、验收商品及标价、商品标价卡、包装物、店内广告、安装装饰、商品的招牌、标记、营业用器皿、设备等是否安全、是否保持清
新状态;
6、开店特销品的陈列是否合理、促销品的定位是否合适、是否到位;
7、分发开店预告广告及靠店广告;
8、制定开业时间;
9、预备找付使用零钱;
10、营业人员制服是否到位;
11、其他必要事项。
(二)、开业管理
根据开业当天及一周内的营运情况,分析开店成功方面以及目前还需不断完善的方面,切入点:
1、消费者的购物定位:商品价格定位、品种品牌定位;
2、广告促销,服务技能是否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3、商品进销存管理是否得当;
4、商品结构、陈列是否合理;特销品的陈列、定位是否合适;
5、商品的损耗、防盗能否控制在规定要求之内;
6、消防安全安排是否合理。
7、每日做好店容店貌,门前卫生工作。
8、做好员工日常培训等教育工作。
2.超市加盟合同 篇二
近年来, 超市业在我国迅速发展, 为方便消费者, 越来越多的超市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一新型服务。自助寄存, 是一种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完成的寄存行为, 其流程一般为:寄存人按“存”钮;自助寄存柜提供密码条;寄存人取出密码条;自助寄存柜某一格柜门弹开;寄存人放入物品并关上柜门;寄存人购物完毕输入密码或扫描条形码;自助寄存柜再次弹开柜门;寄存人取出物品。相较于传统的人工寄存服务, 这一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使超市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方便了顾客。但是这种服务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即自助寄存物遗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002年上海市民李某与上海某超市之间有关寄存物遗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曾引起广泛的关注, 最终法院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寄存柜借用合同, 消费者自己承担自助寄存物遗失的全部损失。此后, 有关超市自助寄存物遗失的纠纷时有发生, 而且法院的裁决结果及理由均不尽相同。比如, 在2007年王某诉中关村某超市案中, 超市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在2009年周某诉无锡崇安区某超市案, 超市免责;在2009年王某诉苏州金阊区某超市案中,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消费者获赔2000元。实践中的意见不一也引发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热烈讨论。现有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方面, 即顾客与超市之间的关系为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本文对现有的实践及理论分歧进行总结, 并试图通过从合同解释的角度, 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有关自助寄存法律性质的观点
(一) 附随保管义务与合同关系之争
1. 附随义务说。
有观点认为自助存包为商家附随的保管义务。进入超市不能随身携带物品是行业惯例, 此惯例系超市提出, 受惠的也是超市。超市所承担的附随义务中应当包括保管义务, 适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2. 独立合同说。
有观点认为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性质为独立的合同。主要理由有:第一, 自助寄存柜相当于“电子代理人”的地位, 能够在经营者设定的相关权限 (程序) 范围内代其实施法律行为, 和消费者“独立”订立合同;第二, 要约承诺理论是将自助寄存关系认定为合同的最有力的证明。顾客将寄存物品放入寄存柜后寄存柜的关闭则应视为交付行为;第三, 如果将自助寄存认定为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在实践中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 现实生活中, 毕竟有些顾客存包后并未实际购物, 在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 就无法解释超市的附随义务。因此, 笔者比较赞同将自助寄存的性质认定为独立的合同关系。
(二) 借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争
1. 借用合同说。一些学者和法院判决认为超市自助寄存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保管合同, 而应为借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 顾客将物件存入箱内, 但此不能被自动化系统所识别, 不具有受领要素, 无交付意义, 当然也不发生交付效力。因而, 超市无法对原告物品进行控制占有, 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
(2) 密码条应认定为超市把自助寄存柜借用给顾客的凭证而非超市出具的保管凭证。自助寄存柜是不能被移动的设备, 交付密码条意味着交付柜子。
2. 保管合同说。与“借用合同说”相对, “保管合同说”主要有以下理由:
(1) 虽然自助寄存柜不能受领, 但其识别功能与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一个技术问题, 后者是一个法律问题, 不能因为技术性原因而影响对法律属性的认定, 况且这种技术原因完全可以通过改进现有技术如增设摄像头加以克服。
(2) 柜内对象由超市实际控制。当顾客将物品放入寄存柜后即离开, 也就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 即使顾客掌握着开启寄存柜的密码条, 他也不能在事实上占有寄存柜。相反, 超市可以不通过寄存人而直接打开柜门, 在特殊情况下, 超市还可以不通知顾客而转移物品。
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为了在物品丢失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在法律后果方面, “借用合同说”认为, 借用仅限于无偿使用。保管义务被排除, 因此, 物品丢失超市不负责。相比之下, “保管合同说”则着重论证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 由于保管合同为有名合同, 自然得出超市负有保管义务的结论, 因此物品丢失超市应负责。
三、对超市保管义务存在的论证
超市寄存柜是自动化机器, 其接受输入的自动化程序, 可以视为超市的意思表示。因此, 超市设置自助寄存柜即为要约。至于顾客, 在超市特定的环境下, 其默示的作为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 应无异议。因此, 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首先应为独立的合同。
关于“保管义务说”和“借用合同说”, 从上述实践分歧及理论争议可以看出, 两种观点都把论证的重点放在了事实认定方面, 对自助寄存外部特征的解析都很详尽。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 现实中, 自助寄存柜确实没有理想的识别能力, 认定为典型的保管合同不满足成立要件。而借用合同对于我国《合同法》来说是无名合同, 即使认定为借用合同更合法理, 但下一步的法律适用则面临更大的问题。因此, 界定自助寄存的合同类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的合意确定, 在当事人的合意不清楚时, 首先需要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因此, 下文围绕着合同的解释展开论述。
(一) 格式条款的效力
在超市自助寄存中, “寄包须知” (1) 为要约的内容, 但其中没有明确究竟谁负有保管义务, 其中唯一相关的一条是——“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 责任自负”, 合同存在漏洞。所述条款由超市事先贴在自助寄存柜上, 拟定时没有与顾客协商而单方确定。因此, 该条款为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解释及内容控制。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 首先应当进行合同解释, 格式条款面对的是普遍的大众, 适用范围广泛, 于是, 应该摒弃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个别意思表示, 更多地注重解释的客观意义。主要体现在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客观性和利益衡量的客观性。
(1) 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客观性。探求当事人真意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指导方针, 但在解释格式条款过程中所探求的当事人真意不能以作为特定合同相对人的单个顾客的理解为标准, 而是要以该格式条款适用范围内的群体一般的、合理的、正常的理解为标准。在自助寄存合同中, 一般顾客的正常理解能力是:同人工寄存相同, 保管员疏忽大意、擅离职守后果由超市承担一样, 寄存柜出现问题也应由超市承担责任。因此, 正常情况下, 一般顾客不能理解物品丢失超市不负责任的说法。
(2) 利益衡量的客观性。在格式条款解释中, 尤其应该强调利益衡量的解释原则, 因为在以充分的契约自由为前提之下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 失去利益平衡担保, 需要补救措施, 并且格式合同的使用人占据有利地位, 需要一种衡量机制以矫正条款内容的偏差。超市是格式合同的使用者, 自助寄存和人工寄存都是增加利润的手段:首先超市的工作人员无需在结账时对消费者所购物品与消费者自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区分, 提高了购物的效率;其次超市无须采取进一步的防盗措施, 节省了诸如磁条、监视设备的使用。而存包要求建立在对顾客人格的否定之上——即认为所有顾客都是潜在的偷盗者。不尽合理, 但因为从另一个方面说, 存包才能进超市, 是超市选择安全的交易对象的权利。因此, 超市要求顾客存包是合理的, 但在此基础上认为其对物品丢失不负责, 无疑是过分照顾了超市的利益。
通过以上解释, 可以看出超市提供的格式条款, 造成使用人和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的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因此, 该条款无效。
2. 格式条款无效时的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行为基本理论, 法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无效, 原则上法律行为全部无效。笔者认为, “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的基本法律规则并不能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合同并不是双方自由协商达成的, 只是一方意思的体现。之所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接着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就使得相对人期望的交易目的难以达成, 不仅不能保护弱者, 反而对相对人不利,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还是期待合同的履行。因此, 为了实现利益平衡的初衷, 在格式条款无效与合同效力的问题上, 应该确立“格式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 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原则”。对于因条款无效而留下的漏洞, 再适用任意性规范或者补充性解释进行填补。
(二) 合同漏洞的填补
鉴于现实中自助寄存柜安全系数不够, 必然需要当事人另外承担看管义务。通过上述论证“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 责任自负”是不适当加重顾客责任的格式条款, 适用《合同法》第40条 (2) , 该条款无效。而“存包须知”中的其他条款都与保管义务的归属无关, 所以, 就保管义务的归属, 合同存在漏洞。因此, 首先应当依据适用于这种合同的任意性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其次, 便是对合同进行补充性解释, 推测当事人的意思, 填补合同漏洞。
1. 任意法不能适用。
上文提到, 法官援引租赁合同有关规定, 正是为了运用该任意性规定补充合同漏洞。自助寄存合同确实包含一些特殊的附属因素, 因此, 《合同法》分则中租赁合同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新兴的自助寄存柜可能会不合适。这些特殊的附属因素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借用合同一般是借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主动要求取得出借物的使用权, 而在超市中, 顾客存包是被迫的, 顾客相对于超市, 是弱势的, 单个顾客无力与超市行业的既成惯例相对抗, 超市都不允许带包顾客进入, 顾客无力反抗, 为了进入超市, 只能为了表明自己的诚信而存包。顾客愿意脱离对包的控制, 显然建立在包的安全有保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 租赁合同的任意性规范不能用来补充自助寄存合同的漏洞。
2. 补充解释。
由于《合同法》分则没有“最相类似”的规定供参照, 只能适用总则的抽象规范。由此适用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解释保管义务的配置问题。由于该条比较抽象, “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 在此借鉴德国的理论学说, 补充解释的标准应该是“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 在探查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时, 不应以当事人在考虑到有关问题的情况下可能会作出的约定为惟一标准, 该意思并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想法所决定的, 而是由法院在依据客观情形作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得到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自助寄存合同存在保管义务归属的漏洞, 由于该合同的目的特殊, “可推测的当事人的意思”同任意性规范不一致, 从而租赁合同的任意性规范不适用;因此, 通过补充性解释可以解释出超市的保管义务。
四、超市责任范围的界定
研究自助寄存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是为了在物品丢失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因此, 下文将物品丢失的原因类型化, 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知, 顾客有权利要求超市承担保管义务, 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 不是由寄存人享有契约利益, 而是由保管人超市享有契约利益——如上所述, 存包使超市增加了利润。因而, 当基于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某一契约的固有属性时, 法定责任随着利益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改变:不再享有任何契约利益的寄存人的责任止于故意, 而保管人的责任则由扩大至过失。其次, 考虑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 寄存实际上是有偿的, 因为在商业营业场所, 营业所得利润已包含了超市替顾客寄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
由此看出, 不仅契约利益归于超市, 而且超市负担的义务有偿, 因此, 除了下列情形、不可抗力以外, 超市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因顾客的过错造成物品丢失的事实,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顾客未关箱门; (2) 将其放在其他箱内; (3) 密码条遗失后包被不法者捡拾取走; (4) 不遵守操作规程 (如顾客中途取物, 用密码条打开箱门拿出包中部分物品后又关上箱门。而密码条只能使用一次, 此后寄存柜认为该箱已空, 别人再按“存”钮可能弹开箱门) ; (5) 上当受骗, 如不法分子用计将事先准备好的密码条与顾客的调包, 后取出箱内物品。 (1) 、 (2) 情形出现时, 经过上文论证, 超市负有保管义务, 因此该合同是要物合同, 需要交付受领。顾客未关箱门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的箱内, 则合同未成立, 超市一般无责任。 (3) 、 (4) 、 (5) 情形出现时, 均造成超市不能控制之危险, 因此超市不承担责任。
3.超市加盟合同 篇三
——摘自吴辉在“梦之恋”全国营销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加盟商深有体会:“梦之恋,真正的超低投资超高回报”
“我要进18条手链、40个戒指、50个吊坠……”、“我要进20个手镯、20条腰链、50个皮带扣、30个毛衣链……”还有一些顾客在买配饰、吊饰、居家小摆饰等物件。在梦之恋浙江加盟商吴辉的店里采访的时候,他的生意非常好,他和新婚妻子小乔一直忙个不停,记者只得等他们忙完生意再说。
本以为周末他们可能要轻松些,所以记者特地选择周末去采访。没想到周末的生意也这么好。看到记者坐在一边干等,吴辉赶紧吩咐妻子小乔几句,然后就和记者聊起了他们加盟开店的经过。
原来,在去年9月份加盟“梦之恋”之前,吴辉在广东一家大型的玩具厂有一份很不错的工作。他做销售部主管,工作还比较轻松。由于他们厂生产的玩具主要外销,因此在经济危机到来时,他们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厂子一度停工。当时,小乔还在车间做质检,并没有正式成为吴辉的女朋友,只是双方都有好感。在停工期间,吴辉邀请小乔上街逛逛,当他们走进“梦之恋”幸运玉饰10元平价小超市时,顿时被里面琳琅满目的平价玉饰吸引住了。挑来选去,最后他们只花了还不到100元就买到了一个观音玉饰和一个弥勒佛玉饰。当吴辉把佛玉饰挂到小乔的脖子上时,发现当时小乔的脸通红。
“因为有你,一生幸运”。戴上“梦之恋”的那一瞬间,吴辉他们就确定了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吴辉做营销主管多年,他当即就发现了开“梦之恋”幸运玉饰10元平价小超市的商机。他悄悄地跑到长沙梦之恋公司,进行开店咨询。经过多方考察后。吴辉认为“梦之恋”有四个火爆市场的理由:一、玉饰本身是珍贵的产品,如果平价销售,市场零售价以10元、几十元为主,平民买得起,富人看得上,肯定会吸引顾客的眼球;二、“梦之恋”幸运玉饰设计时尚,汇集东京、首尔、曼谷、巴黎等时尚都市的流行趋势,将幸运文化与时尚元素巧妙结合,款款寓意吉祥;三、“梦之恋”幸运玉饰种类很多,有项链、挂饰、戒指、耳饰、腰饰、头饰、包饰、居家摆件、手机挂件、汽车挂件等十几个系列,上千种款式,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四、幸运文化品位,“梦之恋”幸运玉饰将中国玉文化、幸运文化、时尚文化三者有机结合,为生活、为爱情、为家庭,为所有的美好祈福。
吴辉决定马上加盟。当他对小乔说出自己的想法后,小乔也决定辞职和他一起开店创业。
吴辉回到浙江温州,盘下了一间位置不错的门面,加上加盟时订的3万元的货,全部加在一起,前期投资一共6万元。可是让他们高兴的是,自从店子开业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第3个月就收回全部投资的本钱,还略有盈利。半年做下来,吴辉已经赚了8万。
消费者赞不绝口:“梦之恋,真是一见钟情,人见人爱”
“我的专卖店生意一直有这么好,一般早上9点开张,一童要忙到中午。因为很多是周边城市开店的小老板,赶早来这里进货。我的店予位置好,所以一来就是进货的第一站。我店子以前也做零售,但是零售做了还不到2个月,好多店主都知道我的店子里有“梦之恋”平价玉饰卖,于是干脆就来我店子里拿货试销。她们的生意肯定蛮好的。现在他们每周都要进货。”吴辉高兴地对记者说道。
事实上,吴辉的“梦之恋”幸运玉饰10元平价小超市的消费者主要分为这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这里批发的小老板,批发回去后自己再卖;另外一部分消费者是纯粹的终端顾客。
在采访的那天上午,记者注意到,短短的一个上午,前来批发进货的顾客有6个。而且进货量很大,估计总共的进货值在3万块左右;而前来零购的顾客也有30来个。最终成交的有16人,估计零售的成交额在3000块钱左右。
“梦之恋确实是一个好项目,但如今经济形势不好,经营起来风险可能会比较大。这种想法其实大错特错,因为经济危机就会带来经济商机。”吴辉从自身的经营过程深有感悟地说。
他正说着,突然一个批发商前来补货,他高兴地对吴辉说,翡翠吊坠非常好卖,黑耀石葫芦车饰也卖得不错。有一次,一家品牌私家车专店的经理一次买了100多块钱的黑耀石葫芦车饰,进行汽车促销。因为现在私家车多了,大家都喜欢买上一些挂在车里面,做装饰品,奢华而不奢侈。
4.超市组织自愿连锁加盟会议简要 篇四
1、观看昆仑9店开业2、10点昆仑李总强调了“为什么要组成联合体”“成立联合体后的益处”,并列举了“生鲜部”在超市中所占的分量。在演讲中提到“生鲜也能盈利”的经营模式——水果、蔬菜15个点,直接联系全国各地的经纪人。
3、11点,昆仑彭经理详解“自愿加盟联合体系章程”并举例说明昆仑超市生鲜采集方面的强项及其它商品,如:淄博玉兔酱油零售价3元以上,进价09元开业做1元特价、康师傅饮料系列,矿泉水进价0.505元/瓶等产品。
讨论过程中东阿天天超市热情度比较高,有意自愿加盟联合体系,临清大旺超市、高唐融客超市、冠县超市、阳谷凤祥超市、保持观望态度(莘县没有到)。
4、12:50,就餐5、1:30,讨论“联采商品操作流程”
6、3点讨论后决定,在聊城设“自愿连锁总部配送中心”推选昆仑超市做会长,监管代表由各县级超市法人担任或指定人员。前半年成立联合总部后的一切费用(会务费、人员工资、会议餐饮费等)由会长店先垫付。
5.保健行业加盟合同(加盟模式一) 篇五
乙方:
为了推广成人用品市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加盟上海深峰创贸易公司易乐商城达成以下协议:
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优先续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章 产品销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甲方已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授权,被许可销售的产品。
第二条: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乙方收到产品的7天内,由甲方负责调换。
第三条: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乙方指定城市,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每次订货后需先将全部货款及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的1个工作日内将商品发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双方协商。
第二章 保 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内,双方同意对所知晓的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包括货物信息、支付方式、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货源信息、员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
第三章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章转让、修改、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条:如果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根据双方办事处机构或雇员的某项行为而被解释无效。
第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产权转移、公司重组等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不够成为本协议终止的原因。
第五条:本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终止:
1、甲方或乙方因被撤销、解散、宣布破产及其它原因等丧失法人资格;
2、双方协议终止;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4、其它原因。
第五章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河南省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条:本合同终止后,合同项下的未清的债务须继续履行,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三条: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同时,本合作协议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具体内容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六条:乙方甲方每月向甲方提供预期销售量,以便甲方及时备货。但由于网络营销的特殊性,此条不作为双方发生纠纷时的依据。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
注: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区域店铺、网上商城、网上店铺均可),合作对象公司和个人(必须年满18岁)。在签定合同三日内,我们公司会发给乙方批发价格目录。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名: 乙方:授权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6.加盟合同样本 篇六
授权方:______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____路____大厦a座12a 邮编: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__经营甲方的“______”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区域内成为“______”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______”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______”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 万元。
4、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甲方将“______”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6、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7、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8、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______”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______”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 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
4、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四、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______”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甲方进行 “______”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______”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乙方单独进行“______”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五、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______”品牌,或以“______”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______”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______”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服务质量控制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______”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
7.如何签好特许加盟合同 篇七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简介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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