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2024-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共8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平台》是一套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二代身份证自动读取、二维条码技术、电子摄像技术、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平台》实现跨区域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系统云平台解决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实现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中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管。

1、业务流程全面

系统在拥有从业人员体检业务的众多体检机构成功实施并使用,满足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的各种体检需求,业务流程全面,能够适应个人体检、单位组织体检、预约体检、外出体检、复检等多种体检方式。

2、应检项目可自动选择

系统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及工种自动选择体检项目,自动计算应缴费用,生成体检流程,利用二代身份证信息读取、批量预约登记等多种技术手段节省登记时间,增加登记信息准确性。

3、操作简单实用

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体检平台的操作日趋合理,简单易用。输入界面中可灵活选择全鼠标或全键盘操作,大部分录入工作实现“零”汉字输入。

4、自动打印从业人员健康证

系统支持为各行业从业人员设置不同的打卡规则,支持体检结果的自动判定或人工判定,可根据体检机构的实际业务灵活配置工作流程,系统可实现体检结果的的自动判定,判定结果准确,无差错,避免人工干预,减少作弊行为。自动判定全部由计算机处理,后台执行,不占用前台工作站的资源。

5、强大的证卡和报表管理

系统支持各种样式证卡的打印,满足各体检机构对外观及制卡成本的要求。系统能够自动生成从业人员体检表、从业人员单位汇总报告、从业人员相关统计报表等各种报表,覆盖对从业人员、从业单位、体检机构的全部日常体检业务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篇二

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7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 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 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 构建国家安全体系,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 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 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安全, 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 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 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 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 履行国际安全义务, 促进共同安全, 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 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保卫人民安全, 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 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 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 防备和抵御侵略, 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 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 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 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 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 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 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 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 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 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 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 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 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 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 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 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促进社会和谐,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 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 加强国际合作, 防止核扩散, 完善防扩散机制, 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 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 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 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 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 规定有关行政措施, 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 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 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 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 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 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 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 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 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 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 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 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 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 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 依法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 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 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 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 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 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 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 定期调整更换, 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 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 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 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 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 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 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 应当依法进行, 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篇三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篇四

http://www.jy365.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林中举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课程前言

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那么在今天的这节课中我们要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些解释和说明。在这堂课中我们主要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学习,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经过,食品安全法的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四大特征,食品安全法的几大亮点,最后我们将要对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说道食品安全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就是什么是食品安全,这就涉及到食品安全概念的问题,那么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呢?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就是指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说,食品安全要求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从横向来看,这个安全既包括卫生还包括质量。从纵向来看,安全还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

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之后,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背景,从这个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当中我们可以明确食品安全法它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并且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天津考察讲话时候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当然是指安全了。这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们中国人,却在日常饮食当中完成了化学扫盲。比如从大米里我们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今天,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用途。所以有国人调侃说,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而我们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更有甚者说:中国人现在已经吃遍了元素周期表!所以可以说在现在中国人的日常饮食真的是处于一种“食面埋伏”的境地。买什么食品才能放心,吃什么才安全,这里已经成为国人的一大烦心事了,这绝对不是一个笑话。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近几年来中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双汇瘦肉精事件,那么瘦肉精,它指的是一类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硫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当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现在大家都比较讲究这个饮食健康,饮食的科学,那么肥肉众所周知可能导致人体的脂肪的堆积增加,所以现在人更喜欢吃瘦肉,那么尽管增加了动物的瘦肉量,但是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食用了之后,人会产生了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是更大的。那么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那么至于究竟摄入多大量,如何导致恶性肿瘤,有关病例研究在国内还没有定论。但是,近几年来,各地 “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是个非常有名的食品公司,它的分公司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之后销售到联华、华联等多家超市。这个华联和联华超市,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是百姓经常会光顾的一些超市,那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抽取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高庄馒头等成品和原料共19个批次。经检测,其中4个批次成品中检出“柠檬黄”;两个批次成品中的甜蜜素含量超标。那么柠檬黄和甜蜜素是什么东西呢?它们又有什么危害呢?我们来看一下。

柠檬黄它是一种化学物质,具有毒性和致泻性,摄入后会增加肝脏负担,如果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还会引发儿童多动症,阻碍儿童智力发育。由柠檬黄导致的过敏和其他反应通常还包括:焦虑、偏头痛、忧郁症、视觉模糊、哮喘、发痒、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四肢无力等等。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它的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人体每日允许的人工合成甜味剂使用量是有一定限度的,甜蜜素的每千克体重摄入量高限量为11毫克。但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食品,就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诱发肥胖、肝脏病变等等,尤其是对排毒能力较弱的幼儿、老人、孕妇伤害最为明显。通过动物实验已经证明,甜蜜素是致癌诱因。

我们再来看一下,湖北毒生姜事件。湖北省宜昌市万寿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座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内查获两个使用硫磺熏制“毒生姜”的窝点,现场查获“毒生姜”近1000公斤。据介绍,不良商贩将品相不好的生姜用水浸泡后,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对其进行熏制,使正常情况下视觉不够美观的生姜变得娇黄嫩脆,之后在市场上高价出售获取暴利。那么硫磺熏蒸的食物,它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呢?硫磺熏蒸的食物虽然外表很光鲜,但闻起来会有稍刺激的酸味,吃起来不像食物原来那样可口,而且食物的营养价值也被破坏。其次也是更为严重的影响了,残留在食物中的二氧化硫,会吸入人体,会对呼吸道、气管等呼吸系统造成刺激。经常吃硫磺熏蒸的食品还会危害消化系统,导致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严重的甚至会危害人的肝脏、肾脏。经硫磺熏蒸食物中的有毒物质长期慢性刺激会致癌,给人体造成很大危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轰动一时的地沟油产业链事件。“新华视点”记者历经一个月、数千里艰难追踪,初步揭开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冰山一角,天津、河北甚至是首都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规模之大出人意料,仅记者实地探访的几家窝点日加工能力合计已经近百吨。这些“地沟油”黑窝点加工工艺、提炼设备经过多年这个“升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对其识别也愈发困难,标志着地沟油地下产业已经从小作坊走向了工业化、精炼化。那么加工后的地沟油通过“地下渠道”不断流向食品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甚至以小包装形式进入超市。“地沟油”它是一种餐厨废弃垃圾料排放的衍生物,经过滤提纯后的酸价等有可能通过检测,就像过去的三聚氰胺一样,此前国家只检验蛋白质含量,而不检验是否添加有非法物质。所有检测标准都是对照正常食品制定的,因为只检查正常食品它的这个营养含量,而不检查一些非法添加物的含量,所以按照标准化的指标去检测,是不能区分出“地沟油”。“地沟油”因为使用过,一般里面都含有食盐,会产生钠离子,同时会有铝、铁等金属离子,流向餐桌二次利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这个里面的钠和铝,这种影响大家都是知道的,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伤害等等,那么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它的毒性超过砒霜100倍。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福寿螺事件,23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蜀国演义”的酒楼食用“凉拌螺肉”后,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这属于脑膜炎一种,5人症状严重,这是在北京首次发现该病例。管圆线虫病的罪魁祸首主要是“福寿螺”。由于凉拌螺肉大多被广州管圆线幼虫污染了,再加上生吃或半生吃,造成这种病症是必然的。那么今年夏天大家注意到的话,新闻报道了西湖被福寿螺污染的事件,那么新闻报告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的杭州市民,福寿螺由于它存有寄生虫,请大家千万不要食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那么这个事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时间的持久,大家现在对它一定是不陌生了,那么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它的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并且已经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了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了。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我们中国了,引起了各国的强烈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之后,事件迅速恶化,那么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在这里我们提高的伊利、蒙牛、光明可以说是咱们国家乳制品业的巨头,那么我们日常食用的乳制品多是从这几大商家买而来的,那么这个事件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这可以说是我们民族尊严的一个损失,对我们国家形象的一种损害。

那么在2008年,还发生了一个国际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所谓的日本“毒饺子”事件,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尽管这事件在确认人为作案并且得到了平息,但是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又在世界上受到严重的影响。那么通过以上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这个介绍,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愈演愈烈的倾向: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影响范围越来越大。

那么面对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等问题,完全不能对应食品安全问题,这样一种现实状况完全不能对应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先来说一下什么是“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那么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完全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比如说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都有权对其进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行规制,但是遗憾的是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样会造成,根据两法处理发生打架的现象,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了。

那么“机构打架”,咱们来看一下,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这种“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为什么这样说呢?部门越多不是越好吗?不是有更多的部门关注这个食品安全的管理吗?但是实际不是这样的。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还反而降低了管理效率。互相牵制、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那么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国家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会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纳税人所纳的税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当然会引起不满了。

那么咱们再来看一下“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按照哪一个标准来管理自己的食品生产,企业已经不明白了,不清楚了。那么以上的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监管混乱,监管部门可谓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 这样的怪现象已经不再奇怪了,所以说这亟须立法来规范调整。

相对于咱们中国的这种状况,咱们再来看一下世界各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状况,那么早在1990年英国就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在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即使早在20世纪的40年代,日本已经通过法律来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了。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安全法立法经过

那么面对这样一种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亟待规范,这样一种社会现实,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且该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了。国务院于同年7月8日通过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就是说对食品安全法,它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其实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也就开始了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了,并且国务院于1964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2年11月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当时是试行;那么1995年10月通过了《食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品卫生法》,可以说是我国食品相关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到了2004年,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那么9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那么《食品安全法》起草从2004年开始,只不过最初它的起草拟因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制定一部新的安全法。但是由于这个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那么到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就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那么至此食品安全的这样一个概念首次正式被使用了。

如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所说的,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家也有个天真的想法,认为似乎有了法律,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几十年过去了,今天我们也认识到,法律有好、有坏。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制;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制就越完善,就像我们认识到,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这是一样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这个法制,必须从观念上进行一种改变,那么刚才我们提到的,从“食品卫生”变身“食品安全”,这两字的改动实际上体现这种立法观念的改变。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但是食品安全会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食品安全法当中告诉咱们的。从“卫生”到“安全”,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变,但是却折射出以人为本这样一种立法思维,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由表象深入到本质的体现,表明了从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这样的一种转变。

那么在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那么这足见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北京奥运会后,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了食品安全法草案。那么在2008年就像咱们刚才介绍过的一样,发生了震惊国人和世界的毒奶粉事件,那么这个三鹿奶粉事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一个好事情,正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一事件它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那么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并且大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进行的修改。那么最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食品安全法的体系

咱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它的体系,那么《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一共有104条,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理事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首先让我们对本法所涉及到的一些用语来做个介绍,那么食品安全法首先涉及的问题当然就是食品了,根据该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说仅仅是药品而不是食品,这种情况下是不受这门法律的规范的。药品咱们国家有药品法,药事法。

那么对于食品安全这一概念,咱们在开课之初就已经作出了介绍,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预包装食品,那么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就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工具、设备,那么这个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等。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洗涤剂,这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保质期大家肯定就不陌生了,就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是非常重要的。过了保质期的产品就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了,就不能再食用了。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最后,食品安全事故,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好,那么以下呢,我们打算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做一个概括。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这一条规定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了。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在有关食品安全指定的设计上,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其次,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再次,坚持预防为主。最后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于这几个设计,在咱们接下来的分析当中,大家都将会有所体验。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这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适用鱼哪些范围的食品规制和安全?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该法的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是一条长长的链条,它的前端必然在厂门之外,伸向源头;它的后端会延伸到消费,涉及到售后服务。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事后把关。所以无论何时,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的,企业必须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们说,民以食为天,可偏偏问题许多问题食品事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不顾商业道德,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的行径。在反思中,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企业负人都指出: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良心必须放在经营之前。综观问题食品牵扯出的企业,虽然有无故受到牵连的,但也有一部分或有着见利忘义的冲动,或怀着明知故犯的侥幸,或持着心知肚明的“默契”,偏偏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约束。为了追求利润,部分企业置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损害整个行业的行为,更是重创了社会的诚信体系。面对这样的后果,良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是企业经营的“1”,技术、资本都是这个“1”后面的“0;没有这个“1”,再多的“0”也不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和长远的发展。

对于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要追求利润,它本身就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但是前提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这样一种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能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它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了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且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食品安全法四大特征

食品安全法具有4大明显的特征:首先,它是回应民声的法律。因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正是在倾听了社会民众呼声的基础上,采纳了代表的建议,加快了立法步伐,最终制定并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

其次,它是体现民主的法律。经过咱们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经过了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采纳了1万余条群众建议,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再次,它是一部顺应民心的法律。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在讨论的过程中,针对“三鹿事件”、保健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做出了一系列回应,并且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体现出了对民心的顺应。

最后,它是彰显民本的法律。多项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六、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这个食品安全法除了这四大特征之外,它还有几大亮点。接下来,咱们就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重点规定,来对它的几大亮点做出具体的分析。我们首先看第一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以防范潜在的风险。这一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第11条~第17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保护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可靠的科学基础,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大亮点就在于,通过食品安全法,统一了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这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第18条~第26条规定当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大亮点就在于它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于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4、5条规定当中。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督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出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但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大亮点就在于取消食品免检制度。这一规定体现在本法第60条规定当中。第60条这一条规定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实行免检制度,实质上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三鹿毒奶粉事件”就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却证明,免检制度就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会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最后,这一规定就具体落实在了食品安全法的第60条当中。

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大亮点就在于建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于《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当中。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也在2007年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制度的建立,一是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大亮点就在于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咱们国家有一个食品添加剂的目录,目录以外的物质是严禁添加到食品当中的。

并且食品安全法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里,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标签标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区别其内涵和质量特征;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来进行商品的选择,出现问题的时候还能方便消费者联系厂商;从保质期可以判断它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

食品安全法的第七大亮点就在于明星代言要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一种遏制。顺便提一下,不仅是对于食品的明星代言,对于药品广告的明星代言现行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食品明星代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的第54条和第55条当中,请大家查阅一下、参照一下。

食品安全法的第八大亮点就在于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这体现在本法规定的第51条当中。也就是说,对保健食品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是慢性危害,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因为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食品广告的内容还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的第九大亮点就在于通过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本法于第7章,从第70条~第75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作出了规定,使食品安全法事故发生时有法可依,得到有效的处置。

食品安全法的第十大亮点就在于本法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并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相关规定体现于本法的第96条、第97条当中。《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根据该法96、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金十倍的赔偿金。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要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还充分体现出了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立法规定。

说到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我们在这里要提到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两个名词:“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那么“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两者都是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最终都是由违法者埋单。但受益者或者救济对象是不一样的,并且因此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也会有着很大的差别。“损一罚十”的收入上缴国库,成为国家的罚没收入。而“损一赔十”的“赔”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它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对食品违法者所实施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一种民事救济。“赔十”的款项是直接进入消费者腰包的。所以说,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七、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说起它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的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适用的顺序的问题。提到法律的适用顺序,我们就不得不提到法的效力位阶这个概念。法的效力位阶它又称为法律效力层次或法律效力等级,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它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级的体系。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法律效力的位阶仅仅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简单的说就是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宪法、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这几种,这几种法律法规之外的法律文件,都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它不适用法的效力位阶的相关规定。

法的效力位阶它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就是指在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居于统帅的地位,一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之外,其他的法律根据其制定主体和程序的不同,上级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下级法的效力。

那么法的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包括三点内容:也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那么根据法的效力位阶的规则,食品安全法它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产品质量法它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一般法。那么对这三种部门法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如果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比如说就是罚则不全,《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没有罚则,所以对这种情况不能处罚。如果对这个情况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的话,那么这方面的要求也将是一纸空谈。其次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擅自改变经营布局的情况也没有罚则,也无法处罚。那么对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也没有罚则,也无法处罚。对发生食物中毒以后,只要及时报告的,这种情况就没有设立罚则,所以也不法处罚。最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食品索证资料这种情况也没有罚则,也不能处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这就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

其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但是对这一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这样的一种感觉。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这一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那么我们说尽管这或许不是一部尽善尽美的法律,但是不可否认的,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出来的,那么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并且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 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

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修改并审议通过的规定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影响扩大,一旦出现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都会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如何从各环节、各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考虑的中心主旨。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的处罚力度。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同时强化行政监管不到位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

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

方面;

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一出了卫生要求,而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例如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等。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问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企业是最需要讲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的。对于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面言,保证食品安全当仁不让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内容体现,也成为公众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食品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食品企业尽快主动地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于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是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入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分三款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在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因此,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

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本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况下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后,必须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检验规程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六,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例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这一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一家监管到各个部门实施分段兼顾的变化。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具体提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调,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延续。这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效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3 23号)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提出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绝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予的保护伞。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监管工作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可能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中采用预防措施,而不只是在最后阶段采用监督管理手段,将利于更早地发现不适于食用的产晶,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的问题。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就越发显出确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将食品安全的要求融人到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各环节上的食品安全。本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关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各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规定很多都不一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职责规定上下也不完全对口,容易形成混乱而无秩序的错觉。因此,本法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

目前,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曾经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但现在情况有所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理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为了确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本条第三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

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基础上,又在本条规定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中国比较相似,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注重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协作。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拖建设,消费者反应和信息的收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情况。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本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也体现了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原则,主要是互相通报情况、会同处理问题等。例如,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滥测计划。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可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菌,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T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管理”一章,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所谓行业协会,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认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在中国,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行业自律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执行的行规行约。通过加强行业自律,起到对行业内成员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行业自律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是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行规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无疑会对会员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三是提高企业诚信品质,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四是维护本行业以及行业内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五是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为行业与市场是共存共荣的。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了行自律的工作,本行业才能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社会公众也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发展成熟的市场。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数量很多,影响比较大的国家级食品行业协会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科协会等。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服务。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加强食品行业内部管理。三是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可以

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之后,大家都已经普遍意识到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如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那么一旦发生像“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行业的整体发展都会遭受沉重打击;长远来看,缺乏自律的行业必将不融于社会。行业自律又是提高企业形象、树立品牌信誉的重要手段。质量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只有通过行业自律珍惜和维护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良

好的经济效益。

既然行业协会承担着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就要注意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食品安全的中心,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协会自身的利益而纵容或者包庇某些无良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话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于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容易赢得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和信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而且,由于食品行业协会对于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平时联系比较密切,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实施的食品安全行为,通过食品行业协会的传递很容易就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示范、引导作用,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应仅限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政府的沟通,还应当注意到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与消费者或者说市场的沟通和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上帝。实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很愿意向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从而达到宣传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所做努力的目的。因此,以为食品企业服务、增进全体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利用可能的资源,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

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作贡献。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结合在一起的群众性组织,是公民享有宪法上结社自由的重要体现。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应理解为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以下四类组织:一是广为人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四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

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所能及地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贡献。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鼓励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这对于推动食品安全会

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而要使人活得健康愉快、充满活力和智慧,则不应仅仅满足于吃饱,还必须考虑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摄入平衡且充足,并且能被人体充分吸收利用。营养是保证人体健康长寿的物质基础,.人体器官的功能和组织的正常代谢,都离不开均衡的营养。营养对疾病防治以及衰老的过程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晚年的健康状况更为密切。实现营养平衡、促进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可忍饥挨饿,也不宜暴饮暴食,不可偏嗜某种食物,也不可偏废某种食物,还要注意饮食的卫生,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禁忌某些食物等等。

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大环境。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了,身体不一定健康,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活泼的生命,必须要依赖个人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还要依赖个人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每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含义越来越广泛,其成员群体越来越数量众多,总体上来说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在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当今,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新闻媒体并不知不觉地受其影响,新闻媒体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能够发挥统一思想认识、发展形成理论、引导推动实践等重要作用。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情况的关心也呼唤着新闻媒体多多关注食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向普通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判断选择安全食品的能力,也就是要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单靠政府以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不够的且效果也不是很好。本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理解本条规定的“公益宣传",有这样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公益宣传的含义。公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它面向整个社会,旨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共鸣、同情和响应。公益宣传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以倡导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通过美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打动人们的心灵,起到教育、启迪的作用。二是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依据这些内容呼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倡导大众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

子及时依法严惩。

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能够发挥极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舆论监督可以迅速曝光其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市场上的消费者通过新闻舆论就能够立即发现不安全食品,避免继续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伤害。舆论监督可以使得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迫使其承担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产品滞销的经济恶果。在舆论监督引导下,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就像三鹿奶粉事件,舆论监督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对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而言,舆论监督可有效地扼制腐败、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当舆论监督将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时,腐败行为也必然难逃法律的惩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篇六

1、(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情报信息在报送时的要求?()

A.准确

B.客观

C.精确

D.及时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下列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A.九三学社

B.台湾公民张某

C.美籍华人李某

D.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A.为人民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B.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

C.国家为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对外扩张

D.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4、(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措施不正确的是()。

A.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

B.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C.完善粮食运输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

D.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对维护资源安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

B.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

C.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D.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储藏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下列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保卫人民安全

B.国家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C.国家要为人民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D.国家只能保护公民的部分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7、(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A.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B.国家安全机、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9、(单选题)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

A.每年4月16日

B.每年4月30日

C.每年4月15日

D.每年5月15日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

10、(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金融安全国家说法正确的是()。

A.只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B.适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

C.防范和抵御内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D.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1、(单选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下列哪项权利是国家安全机关不能行使的?()

A.预审

B.拘留

C.侦查

D.起诉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2、(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应用的范围?()

A.部门之间

B.企业之间

C.中央与地方之间

D.地区之间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3、(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要建设独立的武装力量,无需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

B.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

C.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

D.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4、(单选题)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

B.可以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C.应当统筹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

D.应当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5、(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B.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C.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D.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6、(单选题)国家关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A.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

B.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C.仅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

D.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7、(单选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正确的是()。

A.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B.不能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不能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D.不能决定全国总动员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8、(单选题)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之一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下列哪项不属于该任务的范围?()

A.公海

B.领空

C.领海

D.内水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9、(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国家安全制度?()

A.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B.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C.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统一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D.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0、(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和()。

A.霸权主义、民族主义

B.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C.民族主义、极端主义

D.霸权主义、极端主义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21、(多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B.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局部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C.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D.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AC导入到我的错题

22、(多选题)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的说法下列()是正确的。

A.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B.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C.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D.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3、(多选题)下列()是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

A.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B.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C.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D.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4、(多选题)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下列()有权限决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导入到我的错题

25、(多选题)国家健全()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

A.统一归口

B.运转顺畅

C.准确高效

D.反应灵敏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6、(多选题)下列()是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权。

A.统筹协调国家安全事项和工作

B.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C.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

D.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ABCD导入到我的错题

27、(多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B.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律

C.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BD导入到我的错题

28、(多选题)下列关于情报信息说法正确的是()。

A.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B.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C.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D.情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9、(多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

A.筛选

B.鉴别

C.综合D.研判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30、(多选题)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A.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B.所有公民

C.各政党

D.一切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31、(多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关于国家安全

的协同联动机制。

A.企业之间

B.中央与地方之间

C.地区之间

D.部门之间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ABC导入到我的错题

32、(多选题)下列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A.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B.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C.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

D.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33、(多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负责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A.检察机关

B.所有的军事机关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CD

34、(多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的权利有哪些?()

A.批评建议的权利

B.控告权

C.检举权

D.起诉权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35、(多选题)某市公安局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可依法行使()权利。

A.预审

B.侦查

C.执行逮捕

D.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36、(判断题)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7、(判断题)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38、(判断题)国家制定完善应对重点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导入到我的错题

39、(判断题)维护国家安全可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40、(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1、(判断题)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便民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导入到我的错题

42、(判断题)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3、(判断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4、(判断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5、(判断题)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篇七

第五章第七十五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保证进口的食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并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进口国, 如何管理好进口食品安全, 必须要转变以往对进口产品检测结果判断, 向出口国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转变。

9 加强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制

第八章第九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安全博弈的三方 (消费者、经营者、监管者) 中, 最核心的一方是监管者, 它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 通过市场化手段达到各方利益共赢。因此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是监管者而非经营者, 安全食品的第一责任者才是经营者。只有区分好食品安全和安全食品这两个概念, 才能通过法律、市场和技术来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1 0 食品安全与食品犯罪进行区别对待

第八章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 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应当及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公安机关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过去几年, 中国出现了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如皮鞋胶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 按照严格意义来讲, 这些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而属于食品犯罪。它与食品安全管理的最大区别是, 前者为非故意, 而后者为有意识犯罪。2.0版本将食品犯罪进行区别, 它应该是新闻报道的一个定义标准, 将食品犯罪与食品安全问题区别开。

1 1 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举办制度管理

第八章第一百零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 对查证属实的, 给予举报人奖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受理, 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 扰乱公共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 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网络的普及, 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新闻发布中心。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 很容易成为打击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因此, 任何食品安全信息都需要专业人士确认, 如前几天发生的所谓“金龙鱼地沟油事件”, 如果记者能够找专业人士进行确认, 就不会造成后来的道歉。但它给金龙鱼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

1 2 提高了罚款数额

第十章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讨论研究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 时, 李克强总理谈到:“我们既然决定修法, 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 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 要通过修法, 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2.0版《食品安全法》比1.0版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的同时, 对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惩罚规定。

1 3 对提供信用的机构或单位坚强监管并明确惩罚标准

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给予认证费用3~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等处罚, 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 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大部制的改革, 食品安全监管将逐步向社会化转移, 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进步。政府退回半步, 让第三方机构冲在监管的第一线, 政府的作用是管好第三方机构即可。这样既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也能够保护政府的信用等级。

食品安全第三方认证模式进入中国已经有十几年时间, 但由于市场缺乏充分竞争, 良莠不齐, 没有给企业带来太多的价值, 卖证情况非常普遍。因此以法律方式强调第三方的责任, 对维持健康的认证市场会有极大的推动意义。

8.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篇八

副省长李友志出席会议并强调: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现实问题。要健全“从田头到餐桌”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完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进程。要突出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4月到11月,专项整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范围涵盖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校门两侧及街道对面两侧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向学校配餐(托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桶装水:湖南省食药监部门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整治桶装水行业,杜绝使用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身桶盖,解决大桶水产品微生物等指标超标的质量安全问题。

医疗器械:以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为整治重点,着力整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等五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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