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精选10篇)
1.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一
加入WTO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
中国已加入WTO,这将对我国房地产业有其相关产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面对各种利弊影响,房地产业界应根据我国的经济状况及趋势,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早调整策略,迎接挑战.
作 者:董英 黄鹏 作者单位:董英(阳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山西太原,045000)
黄鹏(山西省建筑(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山西太原,030002)
刊 名: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年,卷(期):19(4)分类号:F293.3关键词:WTO 房地产 影响 对策
2.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二
关键词:WTO,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准则
1加入WTO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必须本着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 把我国国情同国际惯例有机的结合起来, 把会计的国际协调与本土化研究放在当前会计理论研究的首要地位。我们应尽可能利用一些具有共性的国际通行做法, 兼顾中国自身的国情。积极的向国际惯例靠拢, 支持国际会计协调一致。
再者, 随着国外企业的大量涌人, 国际贸易的扩大, 资本市场的开放, 国际结算业务的增加, 我国多数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必须走出国门、融入国际, 走兼并国外企业或与之联合或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在国外上市之路。同样, 国外企业要在中国拓展业务, 也需要了解中国的企业。会计信息是决策的依据之一。为满足国内外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需求, 方便其进行合理的比较并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 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符合国际惯例。
2加入WTO后对我国会计理论的影响
2.1加入WTO对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影响
会计假设作为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的基础, 是对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做出的合乎情理的推断和假设, 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加入WTO后, 使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越来越融为一体, 这对我国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各方面产生诸多的影响。
(1) 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 它是会计人员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 会计主体前提要求会计人员只能核算和监督所在主体的经济业务, 强调的是一种会计信息提供对象的特定性、单一性。但入世后, 我国的企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竞争态势, 企业兼并已成为必然趋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大型工业生产的全球化合作, 使企业的空间范围无限地向外延伸和扩展, 实质上就形成了对不同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调整、归集和合并, 体现出一个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主体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这样也就在某种程度上拓展了我国现有的会计主体理论。
(2) 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
在我国的传统财务会计中, 持续经营假设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反映了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愿望和目的, 许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都与持续经营有关, 是基于该假设而提出并与该假设相配合和适应的。但加入WTO后, 既为我国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勃勃生机, 但同时也使它们面临着更大的风险。由于国外企业先进技术的进入, 为了生存就会使技术更新的周期缩短、频率加快, 所有企业就必须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只有如此, 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的需求, 而市场需求的变化也会更加频繁和多样, 一项投资决策方向的失误就可能会让企业破产。由此可见, 所有这些不稳定因素必将使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费用与收入的按期配比等变得不能切合实际, 因而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就必然会对相对稳定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新的挑战, 同时, 也会使对企业主体自身以及外部关联企业持续经营状态的估计和假设都面临巨大的考验。
(3) 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会计分期假设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并与其密切相关, 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成若干个相等的时间间隔, 以计算损益、编制报表, 形成会计期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我国国情考虑, 规定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 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个会计年度还具体划分为季度和月度。然而, 我国加入WTO后, 各类企业的总公司由于管理的需要, 无疑需要随时掌握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状况, 以便对其业绩迅速及时地加以考核。另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 投资者也需要更迅速、及时地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以便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具体地做出反映, 这样, 每年一次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布, 也逐渐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要, 会计分期也就必然不再那么具体明确。
(4) 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
货币计量假设是为了满足人们将不同性质的资产加以汇总反映的需要而提出的, 使人们能够以货币为工具来考察企业经营状况的全貌。加入WTO后, 由于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 更为便捷的信息使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动更加频繁, 尤其是那些具有外币业务的会计实体, 货币计量中要求币值稳定的前提将会受到很大冲击, 进而导致前后各期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大打折扣, 无疑货币计量假设这一前提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5) 对权责发生制假设的影响。
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已不再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列示, 它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被提升到会计基本假设的层面。入世后, 随着经济业务形势越来越复杂, 不确定性越来越增加, 对权责发生制的使用提出了新的问题。因此, 权责发生制的概念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2.2加入WTO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会计要素是为了实现会计目标, 在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基础上对会计核算对象按照经济内容所作的分类, 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 是会计用于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项, 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规定为五个, 即: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通过比较, 我们会发现, 我国规定的收入和费用要素均使用了狭义的概念, 即:仅指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 其他收入和费用项目均未作为会计的收入和费用要素进行披露, 而是将其纳入利润要素进行解释, 这样就造成了收入、费用、利润要素口径与国际惯例不一致。而我国加入WTO后, 为了增强国与国之间会计的可比性, 使我国的会计能够真正融入国际经济环境, 就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 改进我国的会计要素结构, 根据国际惯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2.3加入WTO对会计法规体系的影响
目前,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根本法, 即《宪法》;第二是相关法, 即《税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第三是专业法, 即《会计法》;第四是准则, 即《企业会计准则》;这一法规体系对我国会计人员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把会计理论从法律的角度加以了确定。然而, 由于行业会计制度的存在, 使得不同行业的企业又可以不同的制度来提供会计信息, 这显然会造成会计信息口径的不一致, 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我们知道,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一条重要原则, 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将与国内企业享受同样的待遇, 但由于行业会计制度的存在, 就必然存在行业之间待遇的不一致, 因而, 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后就不能接受行业会计制度。
2.4加入WTO对管理会计理论的影响
管理会计是以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 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 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信息, 进行整理、加工和再利用, 实现对企业经营过程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我国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应用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伴随着西方管理会计的传入开始的, 但当时发展步伐比较慢, 只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分散应用, 还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会计应用体系。随着我国加入WTO, 我国的企业已逐步推行管理会计, 达到真正实现企业会计工作由核算报账型向经营管理型的转变。
3开拓我国会计的新领域
3.1对会计核算领域方面的挑战
入世后, 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多, 国际会计的研究则将跨国公司会计作为重点。同时, 会计独立理论研究将重新启动, 竞争机制的引入, 一些技术落后、竞争力差的企业将迅速被淘汰, 这就会推动“兼并会计”、“破产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金融资产市场的开放、经济的发展导致外币业务和投资的增加, 这必将加快“金融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步伐;会计人才市场的开放, 国际人才的流动, 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对人力资源的重视, 也将促进“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与实践。此外, 企业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企业会计报表上无形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地位也日益增强, 其比重将大大增加。
3.2深化会计新领域
(1) 人力资源会计业务。
加入WTO后, 人力投资增加, 这就要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价值和产出价值进行必要的计量、核算和反映,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将进行必要的计量、核算和反映,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已在大多数企业中得到实施。
(2) 无形资产会计业务。
从会计角度看, 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是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的比重显著增加, 对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 它的比重甚至位居企业资产的首位。因此, 无形资产的全面计量、核算、反映又成为了我国加入WTO后企业会计必将开拓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
(3) 社会责任会计业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很广, 如环境保护、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社区服务、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等。加入WTO后, 我国企业开展社会责任会计业务势在必行。
(4) 国际会计业务。
根据“入世”的要求和我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国际会计研究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公司会计上, 郑重研究跨国公司合并报表折算、附属企业外币报表的转换、跨国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跨国公司及附属企业业绩评价、国际审计与国际税务、国际投资决策、国际转让价格、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和国际性、地区性会计组织团体及其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等。
(5)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
3.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三
一、加入WTO对教育的影响及挑战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教育是12个服务贸易大类中的一个。教育服务贸易和其他类服务一样,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4种服务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当时的128个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个成员缔结了教育服务贸易协议,但他们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不尽相同。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除上述特殊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作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因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教育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和基础性工程。因此,我们还必须从经济建设全局的高度来分析加入世贸组织对教育所提出的挑战。加入世贸组织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起推动和激励作用。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不仅要从我国现代化本身的需要出发,而且要面对入世后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在入世后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而那些竞争力不强的行业则将面临巨大挑战。据分析,入世后我国的纺织、服装、轻工、家电、工艺品、建筑等行业将有更大的发展机遇;农业和汽车、化工、机械、电信、医药等行业将面临较大冲击;IT产业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业将在迎接挑战中提高水平。从一、二、三产业来说,我国农业由于生产效率低,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加工工业和一般的工业因具有劳动力便宜的优势,入世有利于这类产品出口的扩大;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汽车制造业等因缺乏竞争力将面临巨大挑战;第三产业将有较大发展。国际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变化无疑将对人才提出新的需求。
由此可见,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教育面临新的情况,对我国教育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全面、科学地分析机遇与挑战,及时制定正确的对策,才能抓住机遇,变挑战为动力,取得主动权,使利大于弊。
加入世贸组织对教育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教育主权的任务十分艰巨。教育主权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文化经济利益,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坚决维护的基本权益。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成为推动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阵地。学校从来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现其西化、分化图谋的重要目标。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教育开放度的加大,将有更多的西方教育机构进入我国,并带来其思想和文化影响。特别是一些带有明显意识形态目的的教育机构会趁机进入,教育领域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反对西化、分化的任务将更加艰巨。此外,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在吸收国外先进文明成果的同时,保持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也是我们的神圣职责。
2.教育市场的竞争加剧。首先,高等教育将受到很大挑战。近三年来,通过大幅度扩大招生,虽然我国高校在校生翻了一番。但总体来说,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还相当短缺。近年来,许多国家十分看好中国教育市场,纷纷采取办教育展、放宽签证和工作条件等多种措施吸引中国学生出国留学。我国学生出国留学人数不断增加。加入WTO将放宽国外机构进入我国合作办学的条件,并允许其在资金投入上占大头。这些高等教育机构具有较强吸引力,并在我国境内直接与我国现有学校竞争,将对我国高校形成挑战。其次,国外在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方面经验丰富,具有明显优势,这块教育市场的竞争也将加剧。
3.教育的地区不平衡性加大。入世将使人才需求更加旺盛,境外教育资源的介入也有利于加快人才的培养。但是,境外教育机构必定会考虑其利益回报,他们办学的重点将放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教育方面原已存在的东西部地区的不平衡性将加大。
4.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加大。入世总体上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但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加大。我国第三产业相对落后,占GDP的比重还不到36%,而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这一比重已达70%-80%,即使是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的比重平均也达45%。由此可见,我国第三产业的比重不仅比发达国家低得多,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都未达到。加入WTO后,我国对服务贸易的承诺将大大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有关部门测算,未来五年我国将新增就业岗位数千万个,这些岗位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
国外公司的大量进入及其本土化经营,将大大增加对高新技术人才及懂得世界贸易规则的金融、管理、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那些熟练掌握外语,精通涉外业务的高级专门人才将供不应求。另一方面,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技能过时的城市劳动力将失去职业,大量过剩。
5.人才流动出现新的特点。由于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大,外国公司将高薪聘用高层次人才,现有的一些高层次人才会流入外国机构。金融、保险、医疗卫生等服务业的开放将不仅使这些行业在经营上受到冲击,而且在人才上也面临严峻形势。据测算,入世后我国金融系统预计有20%的专业人才流失。西部地区人才流失问题将更严重。
二、教育应对加入WTO挑战的对策研究
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教育工作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迎接挑战,为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作出应有贡献。为此,应采取以下对策。
1.要有对教育战略地位认识的新觉醒,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将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对教育战略地位认识的新觉醒。接受教育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文化利益。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提高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水平作为第一要务,加大投入,加快教育的发展。现在有些地方对形象工程十分重视,却把发展教育当成包袱,其结果将十分严重。可以肯定,哪儿不重视教育,哪儿的劳动力素质就低下,在竞争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地位,并被淘汰出局。
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我国虽然已经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综合国力还不强,因此除了由国家为主办教育,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外,还必须吸引社会力量办学,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吸引海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进入我国,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入世后人才的结构性矛盾是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是当务之急。必须采取超常规办法培养急需的高新技术人才和高层次金融、贸易、会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我国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当前还要抓紧培养懂得WTO规则的各类急需人才。
大力发展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新型服务业相适应的新型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和实际工作第一线的专业人才,满足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第三产业发展,以及外资企业大量进入对人才的需求。完成高中阶段教育将成为许多新职业和岗位的最低门槛。因此,要在巩固和发展“两基”成果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3.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增强我国教育的竞争力。
我国的教育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十多年来,教育体制改革虽有了突破性进展,但教育观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仍比较陈旧。加入WTO后,要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促使一批学校提高质量和效益。要借鉴海外先进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国教育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教育发展的世界潮流。依法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我国高等学校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灵活应对新情况,迎接新挑战的能力。入世后留学人员回国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用事业、感情和较高的待遇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为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学校要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放在突出地位。改革课程、教材、教学模式、考试和评估体系,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材,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教学。聘请高质量的教师,包括境外专家教授任教。要把让学生熟练掌握外语,特别是英语作为一项战略性的工作来抓。近年来一般的金融、会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已出现就业难现象,但这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仍十分紧缺。一些专业人员不仅不懂国际通行的规则,甚至连外文文本都看不懂,更谈不上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并为企业争得最大利益。因此,一批重点建设的学校都要尽快在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等课程中使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4.加强职业培训,建立终身教育体系。
入世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要求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行业转移,职业流动的加快要求对下岗人员再就业进行及时的培训;农业上未来几年所释放出的数千万劳动力必须经过培训才能成为合格的工人;国际劳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对劳动力的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呼唤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要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开展灵活多样的职前、职后和转岗培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远程教育。未来社会将是一个学习化社会,因此必须建立不同类型及层次教育相互衔接、贯通的教育体制和更为开放、灵活的学校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化教育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和学习需求。
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需要,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使农村教育真正为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服务,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服务。
5.扩大教育开放力度,积极开拓国际教育市场。
教育的对外合作交流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是邓小平同志的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先后已有35万人出国留学,学成回国的有近12万人。目前,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出国留学,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留学派出国。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来华留学人员已达30余万人。我国教育的对外合作交流有利于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了解最新发展动态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推动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加入WTO并作出有关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大。要继续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提高公派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吸引海外优秀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为国服务。鼓励他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解放思想,大胆使用优秀专门人才,提高执政水平、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政策,鼓励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为尽快提高急需人才的培养水平,并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入世需要的新学科,特别要支持鼓励我国高等学校和国外高水平的大学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办学,迅速培养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管理、金融、法律、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紧缺人才。抓住入世后知识流动和知识共享障碍减少的契机,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和交流,充分地利用发达国家的知识、信息资源。
发挥我国在中国语言文化、中国传统医学和某些学科方面的优势,利用我国学费较低,基础教育和本科教育扎实的特点,更大规模地吸引境外学生来华学习。适应入世后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交流的进一步全面发展,对汉语教学的需求剧增的需要,积极提供教育服务,开拓国际教育市场。
6.加大对西部教育支持的力度,促进地区相对均衡发展。
4.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四
【主要参考资料】
1、杨紫@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2、杨紫@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3、查尔斯.沃尔夫:《政府与市场》,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
5.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五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王春林 王福祥 赵守歧
一、加入世贸组织(WTO)对中国农业植物检疫的影响
植物检疫与农业生产安全和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种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植物检疫有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技术壁垒的趋势,其负面作用逐步显现。为充分发挥植物检疫的作用,减少或限制其负面作用,世贸组织(WTO,下称)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称)等国际组织为此召开了多次会议,制定了一系列与植物检疫有关的协定、标准等,来指导、规范和调整植物检疫与农产品贸易的关系。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等。这就要求对植物检疫做法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日益增加的国际贸易和各国迫切的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需求。初步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植物检疫的影响将主要表现为4方面的压力:
(一)防止有害生物传入的压力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蔓延的机会大大增加,植物检疫作为一项保护农业生产安全重要而有效的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措施,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重视。加入WTO后,进境种苗、其他繁殖材料和农产品将大量增加,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增大,检疫和后续监管任务加大。
(二)检疫标准国际化的压力
植物检疫工作将越来越国际化,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一致性原则和非歧视原则,要求国内、国际检疫措施接轨,检疫措施将国际化和标准化,并需科学、公开、透明,这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保护国内市场的压力
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将逐步取消,对农产品进境的禁止措施也将减少,植物检疫将成为影响贸易的重要手段。如何在国际检疫的原则、标准和框架下,合理科学地增加植物检疫对贸易的影响力,是植物检疫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
(四)开拓海外市场的压力
一方面,要通过强化植物检疫措施,努力使出口农产品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满足进口方的检疫要求,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以国际检疫原则、标准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武器,同滥用检疫手段对中国农产品实行检疫封锁的现象作积极的斗争。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优势农产品出口的增加,检疫要努力减少有害生物对出口农产品的影响,促进农产品出口,尽快改变目前农产品生产大国出口小国的局面。
二、目前农业植物检疫的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
中国现行检疫体制的特点主要是长期以来参照原苏联“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封闭运行;长期实行重点检疫。加入WTO后,植物检疫面临的任务将异常繁重,目前的检疫体制和检疫条件,将在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管理体制不适应
中国实行植物检疫与进出境检疫分立的体制,植物检疫又由农业、林业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责有交叉,难以发挥总体优势。农业植物检疫的领导力量单薄,难以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
地方检疫机构设置不规范,以植保站、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站、农技中心、执法大队等名义对外执法,机构名称混乱,不易树立形象,难以为外界所理解。
(二)法律法规不适应
1998年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后,农业部出入境口岸检疫业务由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1992年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在当前形势下,其法律地位尚待提升。两部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衔接的地方也需要进行调整。
(三)检疫手段不适应
国内植物检疫手段长期落后,近几年新传入的重大检疫病虫,例如美洲斑潜蝇等,在发生范围已相当大、为害已比较严重后才被发现,失去了封锁控制的有利时机,使检疫工作陷于被动。
(四)基础工作不适应
植物有害生物的基本调查严重滞后,有害生物发生和分布的“家底”不清。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控制、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对外交涉等方面缺乏基本决策依据。
(五)检疫队伍不适应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有10 000余人,但队伍不稳定,专职检疫员不专职,人员经常变化,素质难以提高。
(六)检疫经费不适应
农业植物检疫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专项事业经费,每年由不同渠道争取的经费也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加入WTO是农业植物检疫发展的机遇
中国加入WTO后,植物检疫必须与发达国家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我国农业植物检疫在受到严峻挑战的同时,也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面临的压力将是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将变为检疫工作的巨大推动力量,加快我国农业植物检疫的改革进程。
(二)检疫将得到广泛的重视
植物检疫作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入境和维护国内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手段将普遍受到重视,植物检疫与对外贸易的结合将更加紧密。形势的发展要求国家加强检疫工作,检疫执法条件将会逐步得到改善。
(三)借鉴国际先进做法
检疫将与国际惯例接轨,除参加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标准外,检疫将更多地参与国际活动,更多地参与国际检疫规则的制定。现行的检疫思路、观念、措施、标准等将有较多变革。
(四)国际支持和合作更多
可利用世贸组织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争取国际检疫技术和资金的援助。还可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运作机制,特别是《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中关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下称)、非疫区与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等条款,从检疫措施入手实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限制和反限制,以保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四、迎接加入WTO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植物检疫立法
在现有《植物检疫条例》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植物检疫法》,理顺管理职责,将现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与国际接轨的检疫规范、国外农产品的准入程序、禁令发布和解除程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提高农业植物检疫的法律地位,以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
(二)完善国内植物检疫管理体制
目前,FAO的187个成员国,不论国家大小,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植物检疫始终是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要逐步理顺国家检疫管理体制,使检疫管理机构职责分明,检疫范围明确,没有多部门交叉、重复现象,增强检疫管理力量。规范地方植物检疫机构的名称,以树立植物检疫执法机构的形象,巩固植物检疫的地位,便于对外交往。
(三)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
中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长期以来在计划体制下运行对外合作交流不多,外界对我们了解甚少。当前加人WTO在即,急需将对外宣传列为重点,拿出切实措施,通过各种渠道,扩大有关农业检疫法规、政策、体制、机构和检疫措施的对外宣传,为农产品贸易与检疫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加强对植物检疫人员的新知识、新做法、新技术培训,尽快了解和掌握国际植物检疫动态及WTO有关检疫规则,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四)采用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改变传统的注重把关的检疫思想,重点抓生产环节检疫管理,采取系统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入风险,确定适当的检疫保护水平,加大官方控制力度,科学确定检疫管理的范围、认定与监管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
(五)研究利用国际标准,加强中国技术标准的制定
应成立专门专家小组,跟踪国际标准制定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定,增加在标准制定方面的发言权,维护国家利益;研究落实国际标准的措施,促进标准在中国的实施。同时加强适合国情的中国检疫措施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六)重新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根据中国植物检疫现状和发展水平,一个相当长时期仍需实行重点检疫,但应不断提高检疫水平,丰富检疫内容。要建立快速确定特定病虫检疫地位的机制,以灵活地增加或减少名单。在涉外检疫的重点地区,要创造条件,实行按风险大小开展检疫。
(七)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是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前提和基础。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依据。一些发达国家还利用风险分析将检疫作为实行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中国农业部门的PRA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加快进行,以便加人WTO以后,能充分、有效地利用PRA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服务,作为打开国外市场、保护国内市场和解决检疫争端的有力武器。
(八)加强植物检疫手段建设
植物检疫是社会公益事业,其技术性又较强,需由国家投资扶持。鉴于多年来基本没在这方面进行过大的投入和我国加入WTO在即的迫切需要,需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重点检疫实验室和隔离监测场,配齐检验仪器和处理设备,提高发现和控制检疫病虫的能力,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九)建立无法定检疫病虫的出口基地
按照FAO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在植物疫情调查基础上,建立无法定检疫病虫的农产品出口基地,确保农产品顺利出口。
(十)加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TCK)等重点有害生物的应对措施
为防止TCK和地中海实蝇等重点有害生物传入并定殖,要及早启动二线检疫措施,即农业检疫措施。必须制定一套监管办法和监测处理的技术标准,在港口、码头、进口粮加工企业周围和进口粮运输沿线,设立重点监测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形成一套早期监测预警体系。
要提前进行应急防治措施研究,开发简便易行而又确实有效的栽培防治和药剂防治方法,鉴选抗病抗虫品种,为TCK等疫情的紧急防治预先作好技术储备。
(十一)为外贸服务,促进农产品多出口
围绕具有出口优势的农产品,从植物检疫措施的角度,通过对外检疫谈判,消除外方的检疫技术壁垒,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和植物检疫要求,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按国际市场需求生产和出口农产品。
(十二)增加农业检疫部门的对外交往
为顺应加入WTO后的形势,应积极派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参与有关国际协定、标准、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审查,充分表达中国的意见,维护国家的权益,提高涉外检疫能力。要主动出击,把植物检疫工作以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作到国外去,并准备接受外方咨询和来华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十三)设立植物检疫专项基金
6.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六
加入WTO后对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
通过了解和分析国内外水环境标准的概况、选取案例对比分析、剖析加入WTO后对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从而提出了加入WTO后我国水环境标准化应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作 者:周怀东 李贵宝 邹晓雯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北京,100038刊 名:水利技术监督英文刊名:TECHNICAL SUPERVISION IN WATER RESOURCES年,卷(期):9(6)分类号:F7关键词:WTO 水环境 标准化 影响 对策
7.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七
一、中越贸易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特点
1.自由发展阶段 (1991—1996年) 。
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 促进了两国贸易的发展。1991年11月7日, 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临时协定”中指出:中越双方要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并决定逐步开辟21个陆地出入境口岸。具体内容包括:双方持有有效护照的进行出入签证;双方边境地区持有出入通行证的居民, 可自由来往, 自由贸易;边境贸易和地方贸易的具体办法由两国所在的省 (市) 、自治区政府根据两国政府现行的法律和有关协定协商确定;同时决定双方开放互市点, 构建边境市场。[2]在自由发展阶段中越贸易开创了历史新河, 进出口额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1991-1996年中越贸易累计进出口总额为33.46亿美元, 年均增长比率为120.44%, 但是从1993年开始进出口额增幅有所下降, 原因是中国大量的商品进入越南市场, 对越南的中, 小型企业冲击很大, 使一些中小型企业关门倒闭。为此, 越南政府对小额贸易进出口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 使两国贸易保持相对平衡。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1992-1997) 有关数据计算编制。
在自由发展阶段, 越南主要出口商品有:蔬菜、水果、香蕉、橡胶、鞋子等等。越南主要进口有:水泥、建材、自行车、服装、电子产品。双边贸易规模逐步发展, 形成了具有批量规模的小额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是以货易货, 现金交易, 很少通过两国银行体系来清算。
2.稳定发展阶段 (1997—2000年) 。
在这一阶段中越两国双边贸易无论从商品种类、交易规模来看, 都得到了明显增长, 互市贸易增加很快, 双方贸易结构有所改善, 小额贸易稳定增长, 交换商品上达千种, 逐步形成了边境小额贸易与互市贸易结合, 生产资料与生活用品互补的综合性双边贸易格局。越南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主要为原材料和初级产品, 如:原油、金属矿砂、废钢、煤、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药材、艺术品、干鲜水果和海产品等等。从中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服务、纺织品、成品油、建材、家用电器、化工原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水产品等。[3]这一时期虽然两国双边贸易进出口总额逐年增加, 但是发展明显不平衡, 越南从中国进口大幅度增加, 而出口增幅较小, 主要原是:越南在经济发展层次, 产品结构等多方面与中国的差异较大;特别是越南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 导致长期以来中越边境贸易以越南处于逆差状态。越南从1997年到2000年, 逆差额逐年上升, 到2000年贸易逆差额达到6.08亿美元, 占全年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4.66%。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1998-2001) 有关数据计算编制。
这一时期随着双边贸易日益发展, 人民币成为贸易结算的主要货币, 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银行体系来清算。但是也存在着大量的非法交易、偷税、漏税、走私等现象, 严重制约中越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3.规范发展阶段 (2001—2007年) 。
从2001年到现在, 中越双边贸易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到2010年, 中越双边贸易额预计将达到150亿美元。从理论上说, 虽然边境贸易发展势头和两国贸易的发展速度相比, 还有一定的差距, 但是两国政府部门非常重视, 并给予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两国边境贸易呈现出正规化、良性化发展格局。这一时期中越边境贸易额稳中有增, 其中云南与越南的边境贸易额增长较快, 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额增长较为稳定。自2001年以来, 越南一直是广西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到2004年越南成为了云南省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边境贸易突飞猛进, 每年均保持45%以上的增长, 越南对两省的边境贸易在越南的对外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4]这段时期越南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摩托车及关键部件、电力、成品油、化肥、汽车及关键部件、水泥、钢铁、DVD、VCD机、家用电器、日常用品和机械设备等。越南出口到中国的商品主要包括:农产品、天然橡胶、龙眼、铁砂矿、腰果、大米及其他鲜果等。
资料来源:①2001-2005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2-2006) 有关数据计算编制;②2006年数据根据越南经贸 (经济概況) 有关数据计算编制;③2007年数据根据黄信、卢秋颖:《稳步发展前景广阔的双边贸易——中国及广西对东盟贸易最新情况综述》有关数据计算编制, 广西日报, 2008年8月13日。
这一时期中越双边贸易稳定、迅速增长, 年均保持近30%的增长速度。但是2005年由于受禽流感爆发的影响。中国控制“两高一资”的商品出口, 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率下调) , 越南限制铁矿砂的开采和原矿直接出口, 使得两国双边贸易增幅明显下降。到了2006年两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推动贸易发展政策, 特别是“禽流感”得到彻底控制后, 贸易增幅逐步回升, 其中边境贸易迅速增长, 增长率达到52%。[5]这一时期“地摊银行”逐步消失, 正规银行体系在双边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中越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清算保障。
二、中越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落后的基础设施成为中越贸易发展的重要“瓶颈”。
第一, 交通运输设施落后制约两国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在两国贸易迅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虽然两国间的交通运输条件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为两国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从总体上说, 两国间的交通运输基本设施还比较落后, 适应不了两国双边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越南方面。海防是越南北部的重要海港, 是河内出海的大通道, 也是云南通过海上运输进行外贸的重要线路, 但是海防港的基础设施发展滞后, 吞吐能力弱, 2006年吞吐量仅达1600万吨, [6]不能满足越南北部经济增长的需要。越南边境一级国道质量低, 路道弯道多, 特别是老街至河内的道路, 不能满足货物运输的发展要求。铁路大多数是法国人制造的, 虽然目前越南有两条铁路和中国的云南、广西相连, 但是越南铁路轨道仅为1000毫米, 属于非国际轨道标准, 中国铁路轨道是1435毫米, 属于国际轨道标准, 制约和影响两国货物的运转和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 口岸和边境互市点现有的基础设施不能适应两国边贸发展的需要。中越边贸一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健全、通关能力差, 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场、口岸功能无法发挥有效的运用, 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一些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供水、供电和交通状况落后, 特别是在越南有30%的边贸互市市场没有与公路相连, 有50%的边贸公路等级低或者路况差, [7] 货车通运困难, 边境人民交易困难, 成为制约口岸对外边境贸易发展的重要“瓶颈”。
第三, 供水、发电、邮电和通信资源严重匮乏成为制约两国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供水、发电、邮电和通信是现在社会生活最基本公共资源, 也是经济增长的基本保障。但这些基本资源在中越边境地区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特别是在夏天天气干燥季节, 供水发电更加困难、停电停水现象时有发生。中越边境地区地形复杂, 邮电、通信基础落后, 导致邮电通讯资源严重匮乏的局面。
2.小额贸易与走私并存成为阻碍双方贸易发展的一道屏障。
第一, 小额贸易在中越边境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贸易占在中越边境贸易总值有所增加, 从广西有关部门获悉, 2006年广西与越南双方贸易额达15亿美元, 占中越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 增速高达50%, 贸易方式以边贸为主, 其中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出口8.4亿美元、增长62.9%, 占同期广西与越南贸易总值的56%, 2006年滇越进出口贸易额为5.0745亿美元、同比增长59.2%, 其中, 滇越边境小额贸易额为1.6882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69.4%, 占滇越的边贸总值21.0%。[8]但是, 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大多都没有完整的商品说明书, 难以避免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入。小额贸易最大的特点就是数量少、品种多, 加之境外沿边一线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群众生活困难、购买能力差、双方不少商人每次订货都是采用多品种拼装办法。给两国海关的检查、验货、通关等带来许多麻烦, 影响通关效率。
第二, 中越边境贸易中的走私问题。
随着中越两国边境贸易的恢复和发展, 跨境走私问题也逐渐成为阻碍中越贸易正常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越南方面走私问题相当严重, 据有关统计资料, 商品从中国流入越南的走私商品额高达合法贸易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中越边境贸易中, 走私进入中国的商品大多数是原油、橡胶和一些原材料。而走私进入越南的商品大多数是一些家用电器, 如:洗衣机、空调、VCD、DVD机、日常用品, 一些禁止进口的灭鼠药、杀虫剂、还增加了假冒名牌产品。甚至有一些中国生产的产品假冒越南的名牌产品, 例如:10000吨钢铁假冒越意钢铁公司等。[9]这些走私产品由于不受海关的检查、逃避税收、走私产品通常在价格上会低于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市场的产品, 造成不良的市场竞争, 价格比在越南同样产品要便宜, 但是质量低劣。走私现象严重影响越南经济的发展, 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增加越南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越南加入WTO后, 经济的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 越南边境地区的走私活动成为影响越南经济发展的负面因素之一, 也是长期困扰越南政府的难题之一, 在越南国内, 走私问题被形象地称为“国难”。
3.中越贸易发展不平衡趋势进一步扩大。
第一, 越南出口的一些产品竞争力下降。
越南对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来自农业产品, 如:香蕉、大米、水果和蔬菜等。这些农产品很受中国边民的欢迎, 2002年越南果菜出口占了云南市场的30%以上。[10]但是从2003年10月1日, 中国、缅甸、泰国三方签订果菜进出口零关税政策后, “早期收获”效应明显, 越南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越南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度下降, 越南水果和蔬菜占云南市场分额大幅度减少, 到了2005年后越南甚至从中国进口这类果菜。
第二, 中越贸易进出口产品结构存在问题。
虽然越南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每年经济平均增长8%、边境贸易进出口增长30%左右、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结构有所调整, 有望到2020年基本跨入工业化国家行列。[11]但是, 越南目前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生产和出口的产品大多数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品, 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原材料、矿产品、矿砂、农特产品、大米、橡胶等。而进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日用百货、家用电机、机器设备、汽车和汽车零件等。从进出口结构, 我们可以看出, 越南出口的商品档次低、规模小、附加值不高。我们认为, 在一定的时期内, 中越两国贸易不平衡现象难以避免, 也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这种不平衡现象长期持续存在, 并不断扩大的话, 终将制约越南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人力资源匮乏制约中越贸易的发展潜力。
人才障碍、人才缺乏是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培养的人才不愿意留下, 经常流失, 在中越边境贸易中, 专门从事边贸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很少, 这给中越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障碍。多年来, 由于中越关系恶化, 双方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合作中断, 贸易停止, 导致在特定时期内精通中越语言、了解中越民族习俗、中越文化的人才缺乏。其中:语言障碍、沟通交流困难是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越南加入WTO后对中越贸易的推动作用
1.促进中越贸易的不断发展。
越南加入WTO, 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首先“例外”条款给边境贸易带来新机遇。世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第3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不得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 这说明越南入世后, 原有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使用, 还可以在边境地区制定有利毗邻国家的其他新政策。同时世界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条款还规定对输入一国领土内自由贸易区的商品所给予的优惠可以不给予国内普遍地区。这为入世以后中越边境地区指定区域政策, 创建边境自由贸易区开创了新的空间。越南加入WTO后, 外贸专营权将被逐步放开, 各种贸易主体将在获得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公平竞争, 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单位参与边境贸易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从而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发展极为有利。随着越南加入WTO、各种非关税措施将大大减少或取消。在两国都成为WTO成员的条件下, 将使双方贸易的运作向国际贸易规范化方向发展, 可以大大改善双边贸易的发展环境。
2.“两廊一圈”的实现进一步扩大了两国贸易的发展空间。
2004年10月8日中越两国政府同意组建“两廊一圈”经济合作区。“两廊一圈”是指“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广宁”、“南宁→凉山→河内→海防→广宁”两个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 涉及到中国的云南、广西、广东、海南四省和越南的北部省、市。这说明边境地区在中越组建“两廊一圈”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两廊一圈”将大力推动双边经贸的发展, 为双边贸易关系入新的经济活力。通过“两廊一圈”建立的交通走廊、物流走廊和海陆交通港口圈, 将极大促进中越双边贸易的发展。“两廊一圈”建设的重点是利用中越边境完善的铁路、公路、口岸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形成中越之间的交通走廊、物流走廊、保障双边贸易商品顺畅的流通市场。“两廊一圈”将促进电子、生物、信息、通讯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 这将给中越边境地区的投资、技术合作、劳动力流动等带来很大的发展机会。“两廊一圈”将进一步促进中越边境旅游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国外旅客到边境地区旅游。
3.越南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梁作用不断加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人口最多, 最大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这个自由贸易区建成后, 面积达到约1400万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0亿、GDP将达到4万亿美元、贸易也将在目前1.2万亿美元成倍增长。[12]中国和越南都是这一组织的重要成员,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必将对中越双边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越南的地理位置在东南亚的经济、旅游合作当中都占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可以建立以越南为中介, 通过越南的边境贸易使中国商品顺利流入东盟国家。越南位于印度支那地区与中国最近又有相当发展的基础建设, 便于东盟和中国之间贸易, 越南处于贯穿泛亚线, 东—西走廊和湄公河区域各线路的中心地带, 越南与中国有长期互助友好的邻国关系, 作为东盟的重要成员, 越南将在东盟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 越南与中国建设泛亚线从昆明到达东盟7个国家的铁路、公路线经过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对河内—昆明的货物运输非常有利, 对两国双边贸易将得到很好的支持。随着东盟范围扩大到中越边境, 按照规定,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高税率为5%、最低为0%。中越边境县 (市) 未来是中国与东盟联系的重要桥梁。东盟自由贸易区组成后, 将对中越边境县 (市) 地区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所以我们现在应把中越边境贸易按照自由贸易区的模式进行建设、积极参与东盟的市场竞争、迎接东盟的挑战。
4.FDI的增长对中越贸易规模的扩大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越南加入WTO后, 外国的FDI在越南不断增加, 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显示:越南2005年吸引的FDI达63亿美元, 2006年为105亿美元, 2007年为203亿美元。2008年1月3日, 越南计划投资部对外表示, 越南计划今后3年吸引FDI投资600亿美元, 这将使得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 越南引进FDI的总额达到900亿美元的规模。[13]越南入世后5-7年, 将其商品的平均关税由现在的17.4%下调为13.4%。其中, 农产品关税在5年内由23.5%下调到20.9%, 工业产品在5-7年内由16.8%下调至12.6%, 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进入越南市场。[14]吸引FDI是越南经济发展的亮点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来源, 越南政府很注重对FDI的吸引力, FDI是弥补越南贸易进出口逆差的重要来源。FDI企业生产规模每年保持20%以上的速度增长, 高于全国的平均生产水平的12%左右。FDI企业的生产商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越南政府鼓励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外国投资到越南边境投资, 特别是资金雄厚并掌握新技术的投资商, 同时也要吸引拥有现代技术的中小规模公司, 鼓励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回国投资, 吸引中国在越南边境地区投资。对中越边境贸易及经济规模的扩大, 实现产品升级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促进中越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1.深化两国边贸体制改革, 排除体制障碍。
第一, 中越双方进一步统一边境口岸出入手续, 实现规范管理。
中越边境由云南、广西和越南北部的六省构成。就越方来说, 由于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的制约, 导致越南国内一些一级口岸办理手续不统一, 表格不规范, 有口岸收取3000越南盾 (约1.5人民币) 的出入费。就中方来说, 入境程序不规范, 有的口岸规定必须进行个人体检, 有的口岸从未检过。这些问题都影响到边境来往人流, 给出入境人带来不良情绪。中越双方边境口岸要统一规范办理出入境手续, 统一收费标准, 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改进海关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 强化政府职能, 提升服务意识。
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把政企、政资、政事分开, 加强政府职能, 政府应在指导、引导、总体协调等方面多下工夫, 积极为双边贸易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政府要真正履行调节经济, 管理社会, 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 建立有效的服务型政府。
2.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为中越发展创造条件。
第一, 完善交通基础建设。
由于双方的交通基础设施还不能满足贸易发展的需求, 双方要密切配合, 改造和升级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注重完善建设铁路和公路。铁路是“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广宁”;公路是“南宁→凉山→河内→海防→广宁”。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体系, 高效地管理来往的人员和货物, 为中越发展贸易关系创造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二, 加快港口建设与发展, 提升港口核心竞争力。
按照大型化、专业化要求,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开工建设防城港钢铁基地 (20万吨级) , 创建路海联合运输体系, 大力发展集装箱专用码头, 加快配套铁路、航空、仓库及其他服务设施。创新港口经营模式。加快实施“以港引工、以工促港、港工互动”发展战略, 逐步形成前港后厂、前港后区、前港后园的格局;抓住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成立的契机, 整合港口资源, 创新经营模式, 提升港口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企沙、白龙、茅岭、潭油、潭吉、竹山等中小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形成全市港口发展“一盘棋”的局面。增强港口疏运集散能力。充分利用“防港物流”品牌效应, 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作,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三, 加快能源、通讯的基础建设。
中越边境地区由于地形复杂, 山峰重叠, 有些地方架设输电线路非常困难, 甚至很不经济。建议考虑多建设小型水力发电站, 不仅可以解决夏天缺水问题, 而且也可以解决电力供求矛盾。中越边境地区在邮电通讯基础落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吸引外国邮电公司来投资。外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经验, 比较容易解决中越边境地区邮电通讯短缺的技术问题。
3.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和走私的监控管理。
第一, 优化边境小额贸易的经济结构, 提高边境口岸利用率。
加强出口商品建设尤其是短缺商品的基地建设, 如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基地的建设。合理布局沿边沿海的边贸口岸布局, 充分发挥各口岸的区位优势, 培育特色口岸经济, 使小额贸易的竞争有序化。组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集团, 扩大交易规模, 提高边贸的经济效益。边境地区要充分利用开放的优势和特殊的优惠政策,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 把原来各自为政、小打小闹的经营方式, 转变为“规模贸易”、口岸贸易、港口贸易等高层次的集团贸易形式, 利用内地的技术、人才和产业优势, 建立一批各具特色, 并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外输出产业部门或企业集团, 使单一的易货贸易向符合国际贸易准则的现汇贸易、期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向发展, 不断扩大边贸的交易规模, 提高边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 加大走私的打击力度, 堵塞国家税收资源流失的漏洞。
严厉打击边境走私犯罪, 清除非法活动。中越双方要密切配合, 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边境各县市应该增派兵力, 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双方联手, 从内外两方面清除走私、贩私行为, 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望而止步。为中越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
4.推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改善两国贸易不平衡状况。
要力争把越南在中越贸易进出口逆差控制在合理范围, 使之不影响到越南国际贸易结算平衡和宏观经济稳定, 进一步增强越南的出口能力, 采取措施严格控制逆差规模。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商品的生产, 确保国内需求, 更新生产工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节约生产的原材料和燃料消耗, 降低生产成本。打造越南生态品牌, 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果蔬是越南特色优势产品, 必须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采取措施加快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同时越南还可以采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来解决中越边贸的不平衡问题, 把越盾贬值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
5.加大教育投入, 培养中越双语复合型人才。
增加教育投入, 消除人才障碍, 是中越边贸发展的关键。第一, 中越双方要共同协商, 在中越边境地区开办“汉语和越语”培训学校, 加强对双方官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他们的语言沟通和交流水平。第二, 对那些重点培养对象, 要考虑让他们脱产学习, 进行系统性培养, 提高管理能力, 转变工作作风。第三, 要推行“走出去, 请进来”的战略, 以高薪招聘, 留住人才。为中越贸易的发展提供有效智力支持。第四、从中越双方长远发展战略考虑, 中越边境地区的中小学应努力创造条件, 相互引进人才, 构建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有效降低未来的人才培养成本。
6.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加大中越双方信息交流。
8.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八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战略环境的主要变化
1、国际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近年来,政府的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先后清理涉外法律、法规2200多件,许多原来需要审批的项目已经取消了审批程序。在开放市场方面,我国已经把关税总水平从15.3%降到了12%,涉及5300多个税种,而且还取消了部分进口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并且已经加快开放服务贸易,如金融、证券、保险、流通、电信等领域,允许外商在中国市场开展服务业务,参与竞争。这一方面,使我国的市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吸引力,但另一方面,也使国内相关产业和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某些原来我国企业已经占领的市场还可能在竞争中丧失。
2、企业将直接面对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巨大压力。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全球大约有6.3万家跨国公司,拥有约70万家子公司,跨国公司已经渗透到全世界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各个角落。它们控制着大约40%的全球产业,60%的国际贸易,70%的技术贸易,90%以上的直接投资。一个以跨国公司为主轴的国际经济体系正在形成。而相比之下,我国的跨国经营近年来刚刚起步,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目前却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观念陈旧、体制僵化已成为制约我国跨国经营的主要障碍,加之以往长期处在封闭、落后的环境下,在很大程度上还缺乏发展跨国经营的经验。基于这些原因,使我们在国际上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的数量还比较少,实力相对也比较单薄,这就不能不使我国的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压力。
3、我国企业的产品将成为一些国家反倾销的主要对象。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产品成本相对也比较低,尤其是在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和产品方面,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因而很容易成为一些国家反倾销的主要目标,特别是有的发达国家,仍然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并认为我国产品的市场价格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甚至借机对我国产品的出口进行刁难。2002年,在国际上出现的2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涉及我国产品的就有16起。这足以说明,我国产品已被一些国家当作反倾销的“靶子”。这一现象对于我国企业的战略环境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4、国际范围内的人才竞争加剧。当今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比,是更为重要的资源,尤其是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拥有量,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命运,也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发展。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领域将在更深层次上对外开放,这也会使我国面临着与国外在人才方面的激烈竞争。近年来,国外的一些跨国公司,往往不惜用重金在国际范围内招揽人才。这种现象,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无疑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人才战略,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并且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人才的流失。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战略观念的转变
1、经营战略由过去主要立足国内市场向“走出去”的全球化战略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这不仅是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国内企业战略转型提出的新的要求。我国企业必须审时度势,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对外投资,通过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的出口,并因此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从现实的经济运行情况看,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这就为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提供了经验。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企业应尽快实现这一战略转变。当然,国内企业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的同时,还要尽力巩固好国内市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的产品需求。
2、竞争战略由重视一般竞争力向重视核心竞争力转变。近年来,我国企业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参与国际竞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与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能力还是有限的,尤其是缺乏明显的核心竞争力。进入新世纪之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在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品牌方面,而这两方面则是我国企业包括跨国经营企业相对薄弱的方面。从我国跨国企业目前的行业结构来看,除资源开发型外,一般加工型项目所占比重较大,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偏少,这就使得我国跨国企业的竞争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其核心竞争力培育。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以质取胜,提高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这里所讲的“质”,实质上还是一个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必须把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品牌意识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注意力主要放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
3、市场战略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由于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生产经营上,更多地习惯于单一的产品或服务,而原有产品需求的停滞,市场的不断集中以及市场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选择多元化经营的市场战略。这一点,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显得十分迫切。实施这一战略,更有利于企业获得稳定的收益和分散其风险。2002年,我国对外进出口总额已超过6000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1978年的第32位上升到第5位,创造了对外贸易增长速度的世界之最。之所以出现这样巨大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1992年中央提出的市场多元化战略。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多元化市场战略应成为我国更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的必然选择,企业应当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和自身条件,适时地完成这一转变。
4、产品战略由模仿型向创新型转变。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技术创新的能力,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能力。由于我国企业以往在研究和开发方面投入明显不足,以致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特别是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我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也决定了企业生产的产品带有很大的模仿性。我国加入WTO以后,如果我们还不能加大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必将对我国外贸出口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企业今后必须在技术引进的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上,以此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5、组织结构战略由金字塔式结构向扁平型结构转变。我国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是一种高长型的结构,或称为金字塔式的结构。这一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企业内部有很多管理层次,在每一层次上,管理人员的控制幅度较窄。这种结构有利于企业内部的控制,但由于环节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较慢,因此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扁平型组织结构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较少,管理人员控制幅度较宽的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可以及时地反应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经验表明,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尽可能采用扁平型的组织结构,以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保证企业的高效运行。扁平型结构的本质,是按照市场的结构和要求,形成企业的组织关系。我国企业要提高国际竞争力,也必须顺应企业组织结构发展的必然趋势,采取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6、资源战略由重视物质资源向重视人力资源转变。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作为资源,几乎都具有某种稀缺性。但是与物质资源相比,人力资源的稀缺性更为明显,这就是近年来世界各国都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开发的缘由。各国普遍认识到,无论是国家之间的竞争,还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人才的竞争。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在人力资源战略方面面临严峻的形势,既要设法留住现有人才,又要努力培养更多的人才。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海外各类专业人才和智力”。只有通过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证源源不断的人才供应,我国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9.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九
全面加入WTO后对我国耕地保护的冲击
我国全面加入WTO后,从耕地保护主体、制度和耕地结构及耕地质量完全消耗等方面论证了它对我国耕地保护形成的冲击,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作 者:童建军 曲福田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刊 名: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ISTIC英文刊名: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年,卷(期):20(2)分类号:F301.21(2)关键词:耕地 保护 冲击
10.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篇十
一、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予海事法院体制性的革新
WTO的重要协议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2款规定:“(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b),(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GATS附件中涉及到自然人流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其中有关海运服务的详细规定,将对我国海事审判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装船前检验协议》第4条“独立审议程序”也规定:“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商议双方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按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出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一个独立的审议机构。”
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WTO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海运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其核心是要求成员方建立独立于海运服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机构,且应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须客观、公正,该机构的裁决应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建立行政救济机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一个条件。但在WTO规则中,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某一成员方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合理,或行政诉讼机构不独立、不具可信赖性,或成员方以前的国内救济机制作出了国际公认的明显不公正的裁决,则可不受“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直接将有关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
我国“入世”后,海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在海运服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就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进行公正处理,以便将其解决在国内,否则,行政争议可能因没有国内适当的救济途径而被直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使国内行政争议国际化,从而导致我国在世贸组织活动中不必要的被动。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美等国的普通法院是行政救济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独立的裁判所为行政救济工作;在法国等国家,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行政救济;其他国家则成立独立的裁判所进行救济。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我国目前的宪法结构、国家体制及海运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而言,海运行政纠纷应以司法机关即海事法院进行最终审查为最佳选择。但是,海事法院原本是没有行政审判权的,这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证实,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应加入WTO的现实,针对海事行政纠纷的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有必要突破专门法院不能审理行政案件的旧规定,赋予海事法院行政审判权。
最高法院于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根据加入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该文件第40条、第41条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第60条规定,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执行。上述规定使海事法院平添了行政审判权,因而是对专业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旧规定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将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预见的是,该文件颁布施行,使海事法院专业审判舞台在千年交替的新世纪更为广阔,使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涉外审判窗口的极端重要地位较之从前更为凸显。如前所述,WTO的有关规则已明确要求成员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故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对外运输的增多,海事行政诉讼无疑将会逐年增加并越来越普遍。
海事法院属中级法院建制,但不同于地方中级法院的是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都享有跨所在地市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权,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高管一级”,即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院长、庭长和法官,省级财政保障法院的经费,从而保证了海事法院较少受所在地市行政机关的制约,使其能真正以国家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的身份公正处理案件,基本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院的这一特点符合WTO规则关于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真正独立的要求。事实上,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同样也是行政诉讼案件所必须的。我们知道,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下称海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服该机关的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由海事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中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海洋运输、渔业生产、海岸带开发等经营活动,与海洋行政机关发生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时,都拥有作为海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海事行政诉讼的被告则具有恒定性,即被告只能是海洋行政机关。在我国,海洋行政机关主要有海事局、渔监、渔政、海洋局、通海水域人民政府下设的水利局、水产局或其他水行政主管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等等。被告恒定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倘若处理行政纠纷的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于该行政机关,那么案件的公正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海事法院的独立性特征是公正行使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力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自209月18日起,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即成为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且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机关并非有关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而是审理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上诉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对海事法官而言,“入世”后的海事行政审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从头学起,因而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学习的问题。一方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大多涉及国家的对外贸易和海运政策,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家法治形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WTO协议又极为复杂,与国内法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其中还有大量的例外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故而海事法官不加强学习就难以胜任全新的行政审判工作。对海事法院而言,由哪一个审判庭行使行政审判权,即在海事法院内部是否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对此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以目前海事行政案件的比例,以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为妥,可在海商庭或海事庭内设立一个人员较为固定且行政法律素养较高的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专司海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待该类案件大幅上升时再考虑设立专门的海事行政审判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对法院的体制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赋予行政审判权后对海事法院的现行体制将会有较大突破,它也许会成为将来赋予海事法院海事刑事审判权的一个突破口,毕竟,海事法院的跨区域管辖权和相对于所在地市的`独立性是普通法院所不具备的,而这一特点又正是今后法院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另外,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与WTO关于司法审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规定是抵触的。为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及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我国很可能会在近期将地方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确立司法权威,并实现从“行政化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轨。届时,海事行政审判的要求将更高,责任将更大,海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将更微妙,而进一步加强海事法院的独立性将更显重要,为此,法院人、财、物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独立审判体制也须相应进行必要的革新和调整。
二、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政、审判等部门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及政策,且应保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并进而保证社会成员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而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该原则又称为“阳光原则”。透明度原则早在1947的关贸总协定中就有所规定,只是在世贸组织规则中,这一原则所涉及的透明方式与程序更加完善。比如,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为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有关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或者影响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等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能熟悉它们”,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现有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新的规则,如其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更大障碍者,未经公布,不得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亦规定,成员方与该协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行政裁决、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政策、法规应迅速或立即公布,自公布时起至实施时止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间以便其他成员方了解和适应该新规定,除非这有损于新规定的施行(如利率、汇率的调整)。
海事审判是否应贯彻透明度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WTO规则要求成员方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根据民诉法、海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在海事审判中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开和透明,但与WTO规则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仍有许多改进之处。我们认为,透明度原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影响海事审判工作的传统程序,并将给审判工作以改革的动力:
(一)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被称作“动态的法” 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道十分独特的风景。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主要是关于成文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规定,是成文法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而成文法又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的相应规定,如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并非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争夺立法权,而是填补法律空白。对中国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的过于原则、不完善甚至于空白,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法律具体化以便于审判操作,这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5号]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解释”、“规定”、“批复”三种,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其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但是,该文件第11条关于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显然与透明度原则是不符的。为便于消化理解、或就疑问处提出咨询和进行答复,新司法解释应提前公布,公布之日就是生效施行之日的做法是搞突然袭击,既不利于法院司法,也不利于当事人遵行。另外,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始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且应有高度的主体意识,切不可迁就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或迁就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否则司法解释就可能变味为行政部门的内部文件,其后果是很恶劣的。如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海商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法理,该时效可推定为远洋运输的时效期间即1年,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2年。但最高法院1988年12月8日《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该时效认定为180天。很明显,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就连交通部水运司也承认:180天索赔期间“没有上位法的相应条款作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不仅形同虚设,更是对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误导” 。当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取消180天的索赔期间后,最高法院才于同年5月22日以批复的形式认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实在是司法解释迁就行政规章的一种尴尬,其实质是解释法律者主体意识的失落或者说是没有自己的思想。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入世”前后要对原有的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与法律相抵触、与WTO规则相矛盾的都要坚决废止。另外,法院判案时内部掌握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红头文件”等,都与透明度原则相悖,应予清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由最高法院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其余的则予废除,以此实现判案根据的公开、透明,为“阳光下的审判”创造条件。
(二)透明度原则要求海事审判的庭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目前,海事案件除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外,都实行了庭审公开制度,允许任何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经特别许可,甚至还准许对庭审情况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但根据透明度原则,我国海事审判的庭审公开与法治国家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人、行政机关几乎就没有出庭作证的记录,从而使得“质证在法庭”的庭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并进而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合理的怀疑。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强的特点,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外国人,它们对国际社会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习以为常的,相反,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做法却持反对态度,对证人不出庭就作出的判决难以信服,哪怕有关的判决在实体上是公正的。“入世”后,我们应以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海事审判深化庭审公开程序的一个突破口,以此实现WTO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制度,但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执行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要求普通自然人出庭作证,问题不大,但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其以官方身份出庭作证,则在目前的中国会有相当难度。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要求应该是:倘若一个案件首先经过了公安、边防、武警的调查,则参与调查的警官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盘问;行政官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案件进行过调查处理的,亦应出庭作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显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风气,这与法院在社会上没有足够的权威有一定关系,而更主要的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要求。鉴于海事案件的涉外性以及一方当事人熟悉国际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今后的海事审判中,应将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制度化,以使海事审判庭审程序实现实质意义的和全面的公开与透明。
(三)透明度原则要求以“看得见”的形式体现判决过程的公开
庭审工作的公开只解决了审判程序中“审”的环节的公开,而“判”的环节根据透明度原则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然而,我们很难乐观地说我国“判”的环节是公开、透明的。我国法院素来有“审”、“判”分离的传统,即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不正常现象源于审判权的行政化,是官本位思想对
审判权的异化,同时也与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客观上需要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领导把关有密切关联。海事法院相对于地方法院而言,其人员素质普遍较高,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判案者躲在审案者的背后,判案的过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当事人不知道决定其命运的是何许人,如若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则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判案者因为没有亲聆庭审情况,总不如审案者了解案情,尽管有案情汇报制度,但汇报难免会挂一漏万,因而其判案的公正性是可质疑的。这种判案方式违反了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原则,同时也与透明度原则背道而驰。解决“审”、“判”分离,最关键的是提高审案法官的素质,使其不仅有审案的资格,而且有判案的水平。若一个法官总判错案件,院长、庭长又如何放心让其继续“判”案?201月1日生效的新《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提高,并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被任命为法官。无疑,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最终解决“审”、“判”分离不正常现象的有效路径。此外,在短期难以整体提高法官业务水平的情况下,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弱化或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可以遏止一部分“审”、“判”分离现象。院长、庭长是行政领导,不是审判职务,我们应该还院长、庭长行政长官的本来面目,将行政事务管理者与法官的界限明确区别开来。当然,院长、庭长同时也是法官,他们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到合议庭中来担任审判长,以法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履行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以期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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