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热点问答

2024-09-28

建筑工程法律热点问答(共7篇)

1.建筑工程法律热点问答 篇一

法律法规有奖问答

1、问: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满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由哪两块组成?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利息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2、问: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基本农田建坟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3、问: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或堆放物品影响交通的,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问: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应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问:药店可以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终身享受吗?

答:不是终身享受。《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

7、问: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多大岁数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

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

8、问: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48”。“48”取“司法”的谐音,“12348”是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简称。主要职责是: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

2.建筑工程法律热点问答 篇二

答: (1)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 加速培养、培训师资, 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水平, 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的水平。 (2)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 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 爱护学生, 忠于职守。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有哪些情形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答: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3) 平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3.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答: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4.什么是教育行政诉讼?

答:教育行政诉讼,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5.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6.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 (1) 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2)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 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4) 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7.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 (1) 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2) 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 (3) 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4) 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5) 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答: (1)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3)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及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如何主张权利?

答: (1)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 (2)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1.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待遇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3.法律人快速问答 篇三

成长档案:1999年毕业于中国公安大学,进入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现任四川省广汉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法律理念:用一生的时间去做理想和正义的守卫者。

寄语:公平、正义、秩序或许是法律的本质和追求,但它需要每一个坚守信仰和理想的人去以我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Q&A必答题

Q在你眼中,优秀的法科生是怎样的?成熟的法律人是怎样的?

A秉持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以公平正义理念为基础,结合当前的实际,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发展。

Q与他们相比,哪些特质是大多数的法科生所欠缺的?

A脱离法律看社会,脱离现实看社会,空谈法律。

Q法科生在大学里必须要学会什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哪个对法科生来讲更重要?

A社会实践,将自己所学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将来从事研究的,理论很重要;从事执法或司法的,法律实务更重要。但是,包括从事法学研究的,也必须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否则容易陷入空谈法律的怪圈。

Q怎样看待法律人才稀缺与法科生就业难之间的矛盾?

A就业难是社会问题,不独法科生需要面对。

Q法科生在择业时应当首先考虑什么?

A自己的法学背景。不管是否从事什么职业,都不应当脱离自己的长处。

Q对立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本科生而言,继续深造有必要吗?

A很有必要。

Q你鼓励法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吗?

A鼓励。

Q走出校园后,法学教育对他的工作会有哪些帮助?

A因人而异。最基本的是,坚持法律的观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

Q如果可以重新选择,你会选择从事与法律相关还是无关的职业?

A不好说。

Q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一个法律人应当坚守的信念是什么?

A公平正义、实事求是。

李晶晶

成长档案:2012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7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史迪威国际学院工作,负责国际交流项目。

法律理念: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佳手段。

寄语:亚里士多德说“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如果你也有一个法律梦,那就勇敢地去探求法律的真谛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Q&A必答题

Q在你眼中,优秀的法科生是怎样的?成熟的法律人是怎样的?

A优秀的法科生应当以扎实的法学知识作为背景,同时全方面发展,努力向复合型人才靠近。

Q与他们相比,哪些特质是大多数的法科生所欠缺的?

A动手能力和协调能力。

Q法科生在大学里必须要学会什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哪个对法科生来讲更重要?

A要学会如何从一个法律人思维的角度考虑问题。对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这两个方面,我认为应当依情况而定,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并将深造的人来说,法律理论更为重要,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基础。

Q怎样看待法律人才稀缺与法科生就业难之间的矛盾?

A法律行业属于高端教育,对专业技能要求很高。而我国本科教育法学专业门槛较低,没有走上精英教育的路线,我想这是法科生就业难的很大原因。

Q法科生在择业时应当首先考虑什么?

A与专业特长尽量靠近。

Q对立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本科生而言,继续深造有必要吗?

A当然有必要,继续深造能够强化法学功底,并且可以选择自己有兴趣某一领域进行研究。

Q你鼓励法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吗?

A鼓励。就业时本来就应该选择自己有兴趣的工作,学校里的学习在人的知识构成中只占很小的一个部分,如果被专业羁绊就不好了。

Q走出校园后,法学教育对他的工作会有哪些帮助?

A他的思维会有很强的逻辑性,而且,他的守法意识会比别人强。

Q如果可以重新选择,你会选择从事与法律相关还是无关的职业?

A我想我会选择和法律相关的职业,毕竟法科是我从小的梦想,也希望这四年的法学知识还是能有一席用武之地。

Q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一个法律人应当坚守的信念是什么?

A很简单,守法。这是最基本的,但有时也是最考验一个人的。

葛峰

成长档案:1998年进入西北政法大学学习法学,后进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工作,2009年赴香港、美国学习深造,2010年1月调入西安中院商事审判庭工作。

法律理念:法官的判决应该传递给公众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东西。

寄语:朋友们,仰天地之正气,法古今之完人。

Q&A必答题

Q在你眼中,优秀的法科生是怎样的?成熟的法律人是怎样的?

A优秀的法科生应该有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广博的知识背景,专注钻研的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成熟的法律人应该理性,冷静,专注,耐心。

Q与他们相比,哪些特质是大多数的法科生所欠缺的?

A广博的知识背景和冷静与耐心。

Q法科生在大学里必须要学会什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哪个对法科生来讲更重要?

A学会快速阅读的能力,多学一门外语以及学会与人交往。

理论与实务不可偏废,理论在书本上,实务在实践中。读书,做事缺一不可,研究和实务并不冲突。

Q怎样看待法律人才稀缺与法科生就业难之间的矛盾?

A这是专业教育设置的问题,很难简单回答。我想法科生可以尝试先就业再择业。

Q法科生在择业时应当首先考虑什么?

A考虑兴趣,爱工作才会有成就。当然,也要考虑薪酬,先糊口再实践理想。

Q对立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本科生而言,继续深造有必要吗?

A深造不是有必要,而是必须,当你发现自己的知识储备和视野不够应对目前的工作,自然会去深造。

Q你鼓励法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吗?

A鼓励,我觉得先就业再择业,也许法律并不是自己最好的选择,其他行业反而会成就自己。

Q走出校园后,法学教育对他的工作会有哪些帮助?

A条理和逻辑性会让你的工作井井有条,公平正义原则会让你充满爱心。

Q如果可以重新选择,你会选择从事与法律相关还是无关的职业?

A先是无关,体验不一样的人生,如果与法有缘,就会自然的回到法律职业。

Q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一个法律人应当坚守的信念是什么?

4.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篇四

(一)1、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滥用农药,导致水污染;工厂的“三废”,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农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丢导致的环境污染。

2、如果因环境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在环境纠纷出现之后,争执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一、自愿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行政调解,请求环境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

三、司法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当然,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行政调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纠纷。

3、哪些人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答:环境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拥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控告和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答:在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方面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答: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

7、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以,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的。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二)

8、某村养鸡专业户在本村的空院里养了一千多只鸡。鸡场周围臭气熏天,苍蝇满天飞,蛆虫到处爬,给周围的村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受鸡场影响的村民应怎样处理?

答: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畜禽饲养场污染环境属于何种污染性质问题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里的“恶臭气体”包括畜禽饲养场排放的恶臭气体。根据这条规定,养鸡场有义务防止其活动造成周围居民污染。受影响的村民可以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鸡场经营人排除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9、村旁边开了一家饭店,一到晚上,就打开嗽叭,声音很大给周围村民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村民该怎样办?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社会生活噪声一般有下面几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群众可根据不同的噪声污染向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饭店周围的村民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

10、某县村民何某等3人,从某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转卖给村民秦某,秦某随即请来帮工在屋前的小河中漂洗袋子,袋子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水中,村民食用这条小河的水后造成不同程度砷中毒,小河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问应对何某、秦某等4人如何处理?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何某、秦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环境,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三)

1.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具体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什么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例如:农业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

3.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承担那些环保义务?享有那些环保权利?

(每个公民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享有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有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当自生受到污染侵害时,有请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责令致害人停止污染侵害、赔赏损失的权利。)

4.生物与环境之间有什么关系?

(生物必须适应环境才能生存下去。生物在适应环境的同时,也影响着环境,即生物与环境之间是相互影响的。)

5.什么叫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总是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这叫生态平衡。)

6.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7.人们在山坡、沙地上造林和种草的目的是什么?(利用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特点,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

8.环境污染带来哪些害处?(危害人体健康;使许多物种频临灭绝;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等)

9.人口过度增长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各种资源危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四)

10.为什么要提倡戒烟?(吸烟有害身体健康,不仅危害吸烟者本身,而且污染环境,危害被动吸烟者的身体健康)

11.我国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是什么?(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12.历史上,世界森林覆盖率最多时是多少?(66.7%)13.目前世界森林覆盖率是多少?(22%)14.我国目前的森林覆盖率约是多少?(13.92%)

15.一公顷森林制造的氧大约可供多少人呼吸?(1000人)

16.一个城市居民要多少平方米的绿化面积才可以吸收其全部所呼出的二氧化碳?(10平方米)

17.为什么说森林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因为森林不仅给人类提供木材、药材、花果、植物、动物等,还起到净化空气、美化环境、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制造氧气、过滤尘埃、消除噪声、杀灭细菌等作用)

18.破坏森林带来哪些恶果?(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气候恶化、物种减少等)19.在房前屋后种花木,人人都说是个好习惯,试说说它好在什么地方?(可美化环境、陶冶情操;可净化空气,有利于人体健康)20.当前我国主要的环境问题是什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21.冬天用煤火取暖或用热水器时,如果排气不良,就会发生煤气中毒事件,这实际是指什么中毒?为什么会中毒?(煤气中毒既指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有剧毒。当一氧化碳吸进肺里就会跟血液里的血红蛋白结合,使血红蛋白不能很好的跟氧气结合,人体就会因缺少氧气而死亡。由于一氧化碳无色、无味、不容易被人察觉,所以对它要特别小心。)

22.人们常说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不对,这种说法不但没有事实根据,而且是有害的。虽然地球上的总水量很大,但淡水资源却不充裕,人们可以利用的0.65%,而且分布很不均匀,人类就是依靠这些水维持生命和从事生产建设的。有的科学家曾这样预测:“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所以每个人都应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树立起节约用水的好风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现状,防止环境质量退化,还在于治理和改善环境,不断提高环境质量;不仅要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还要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之外的生态环境。

(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是指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等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防治乱砍滥伐林木、滥采矿藏、滥牧乱垦草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滥采野和植物、滥垦荒地、滥用水资源等对环境资源的破坏。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主要是指遵循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以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4)保障人体健康

这是防治环境污染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起码目的。给环境立法首先就是保障给人类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把环境质量保持在有利于人体健康水平之上。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源泉,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损害,保护环境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条件,才能提高我们人类的生活质量。

请记住以下纪念日: 3月12日中国植树节;4月22日世界地球日;6月25日世界土地日;10月6日世界粮食日.3月22日世界水日;

4月7日世界卫生日;

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6月5日世界环境日;7月11日世界人口日;5

环境保护知识

1.1999.11.29日,第11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议商讨保护臭氧层大计,并通过了《北京宣言》。

2.1999年10月12日,世界人口突破60亿,这一数字是1960年的2倍,世界人口的剧增给全球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3.我国第一座森林公园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4.我国各省每年开展“爱鸟周”活动的目的是:集中宣传鸟类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全民爱鸟、护鸟的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

5.“保护母亲河行动”是一项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是21世纪的绿色希望工程,其通过社会化运作,工程化建设和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开展植树造林,治理水土流失,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6.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是一个致力于公民环境教育的民间环保机构,其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社会活动,在大众中提倡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即:节约资源,绿色消费,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救助野生动植物。

7.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的会徽是大熊猫。

8.藏羚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青藏高原(地区)特有的动物 9.天然水体最大的污染源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10.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自觉地不用、少用难降解的塑料包装袋

11.生物圈一般是指包括人类、动物、植物所形成生物系统的边界圈与大自然边界圈的相互关系、影响。

12.草地在环境保护中具有吸收二氧化碳产生氧气的重要作用。

13.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是秦朝制订的《田律》。这份禁令规定,不但保护森林植物,鸟兽鱼鳖,而且还保护水道不得堵塞。

14.清洁能源有生物能、太阳能和地热能。15.亚洲象是云南西双版纳保护区的珍稀动物。

5.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篇五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

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

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文章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出自,此链接!。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

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黄埔报道》 2007年10月5日 “学习”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为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保护法》,增进社会公众对侨务工作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依法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将有关涉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涉侨知识16问”,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涉侨知识16问

1、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广州市目前处理的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华侨房屋是哪些?

(1)代管侨房。是指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无人管业而被政府代管、接管的房屋。

(2)私改(亦称经租)侨房。是指1958年对华侨出租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侨房。房屋产权人在1958年前必须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侨眷(指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或房屋产权人是建国后至私改前国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其被私改(经租)的房屋可申请发还。

3、出境定居前所购商品房是否属侨房?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三条,华侨房屋包括:(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私有房屋,都可以依法确认为城镇侨房。对于出境定居人员在取得华侨身份后,其在国内拥有的合法私有房屋,即为华侨私有房屋,亦称侨房。

4、出境“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5、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是否认定为华侨?

出国留学生(包括自费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国华侨身份。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法律题库。

6、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指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应办理离职手续。

7、国家对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报销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函》(劳人险[1984]14号)规定,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其在境外因病就医的医疗费均自理。

8、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人员,在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享受货币分房?

根据市房改办、市住建办和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5]11号)文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境定居,现仍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在册人员,应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发放住房补贴。对于其他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的货币分房问题,我市暂无政策规定。

9、退休后在国外定居,但长期在广州住,能否领取老人证?

发放老人证是以本市常住户口为前提的。对于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注销了本市常住户口,但长期在本市生活,要求领取老人证问题,现政策仍未放开。

10、什么是“三侨生”?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生”都具备广州市户口。

11、对“三侨生”有何优惠政策?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

12、我市出台的《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适用于哪些人?

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即华侨子女。

(1)父母是港澳同胞暂不适用;

(2)子女是回国就读的,即不具有广州市户口,也不具有其他省市户口;

(3)回国就读的是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非民办学校),现放开至高中阶段。

13、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什么待遇?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口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14、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到我市)定居应如何办理?

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到我市)定居的,可到拟定居区、县级市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出入境窗口申请,具体申请条件与程序以公安局公布内容为准。

15、留学人员申请来穗入户如何办理?

留学人员要求来穗入户,请到市人事局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16、归侨、侨眷属农村“五保”供养的,可否安排入住福利院或敬老院?

6.海关法律知识竞赛问答题 篇六

一、判断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2、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在邮政企业的汇款。()

3、对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只能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海浪号货轮是一艘经营韩国仁川到中国青岛航线的班轮,停泊在青岛港准备装卸货物,船长想趁船期的空当开船去大连港游览,由于从青岛至大连是国内航线,所以此时离开青岛港,船长不需向海关报告。()

5、海关有权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检查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

6、香港一家运输公司欲将其所有的一辆货柜车在深圳出售,因为该辆货柜车在本趟运送货物进入深圳时,已向海关办理了运输工具的申报手续,因此出售时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

7、除海关特准外,出口货物必须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

8、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其进口的货物。()

9、甲企业因20万元的债务纠纷被乙企业诉诸法院,由于甲企业资金不足,缺口10万元,法院直接将甲企业三年前减税进口的价值10万元的生产设备全部判决给乙企业偿债。()

10、海关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属于海关内部掌握的执法标准,由海关总署决定是否对外公布。()

11、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2、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13、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保税料件有短少嫌疑,经关长批准,封存了剩余的保税料件。()

14、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15、某旅客私自藏匿一批珍贵文物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后,该旅客声明放弃文物,海关应当免于处罚。()

16、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7、海关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与境外卖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未接受企业的申报价格,直接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18、进出口企业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其征收管理程序,包括缴纳期限、滞纳金、退税补征等,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20、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货物,在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2、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23、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可以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24、直属海关认为下属隶属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可以依法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6、某航空公司一架国际运输客机飞往成都途中因天气原因经我民用航空、国防、外交等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迫降在山西长治某军用机场并及时告知成都海关(长治未设海关),经检修五小时以后重飞成都。事后公司受到太原海关罚款,理由是未报告附近海关。()

27、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的,经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调查局长、缉私局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

28、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该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29、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30、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处以罚款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31、海关进出关境管理所称的“进出境物品”,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在内。()

32、当事人离境前不能缴清海关罚款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

33、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34、海关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扣留期间不计算在内。()

35、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6、行政复议期间,除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况,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

3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海关这种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38、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39、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40、海关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二、单项选择题(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40分)

1、下列____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A、海关总署规章

B、海关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C、海关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2、某隶属海关在对辖区内一起涉嫌走私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上级海关关长批准,于2002年4月15日18时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王某予以扣留,如无特殊情况该海关应在何时前对王某解除扣留:()

A、2002年4月16日18时前

B、2002年4月17日18时前

C、2002年4月18日18时前

3、以下所列各项中,不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即可采取的措施为:()

A、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B、查询走私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C、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张某携带行李物品进境,应当如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A、只能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B、只能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C、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5、以下哪一做法是不符合《海关法》规定的:()

A、一艘进境船舶由于遇到冰雹,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船长立即向附近海关进行了报告

B、一艘停泊在我国港口的新加坡货轮的船员携带照相机下船,没有向海关申报

C、海关根据工作需要,派员随北京至东京的国际航班执行任务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____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

7、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

A、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B、进出口许可证件

C、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8、除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应当在____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A、货物的进境地

B、企业注册地

C、货物的指运地

9、海关接受申报后,未经海关同意,报关单证及其内容:()

A、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B、只能修改,不能撤销

C、不能修改,只能撤销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保管报关单证的期限是:()

A、自进出口货物申报之日起3年

B、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

C、企业可自行规定,但是销毁报关单证后必须向海关报告

11、海关进行稽查时,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职权范围:()

A、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B、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

C、经海关关长批准,冻结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

1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为:()

A、5年B、7年C、10年

13、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对以下货物、物品进行查处:()

A、个人携带进出境物品,虽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但被确认侵权的

B、侵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的出口货物

C、盗用他人专有技术生产的进口货物

14、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何时公布下一的进口配额总量:()

A、6月15日前

B、7月31日前

C、9月30日前

15、下列物品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物品的有:()

A、仿真枪B、外币C、人民币

16、下列物品中,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的有:()

A、摇头丸B、金银制品C、珍贵文物

(17—19题)甲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需要,向海关申请在其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一批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经海关审核,予以批准并办理了相关的免税手续。

17、“免税”是指:()

A、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B、仅免征进口关税

C、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8、该批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为:()

A、8年B、6年C、5年

19、该批设备的监管期限应当自___起计算:()

A、该批设备部分投入使用之日

B、该批设备全部投入使用之日

C、该批设备进口放行之日

(20—22题)某公司于2003年3月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海关接受申报后于3月5日填发了税款缴款书,请问:

20、该公司超过____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征收滞纳金。()

A、3月13日(星期四)

B、3月19日(星期三)

C、3月20日(星期四)

21、假定上题中该公司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则:()

A、税款缴纳期限提前至星期五

B、税款缴纳期限不变

C、税款缴纳期限顺延至下星期一

22、该公司超过____仍未缴纳税款,海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A、3个月B、6个月C、1年

23、____可以作为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

A、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B、中国人民银行

C、建设银行

24、以下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缉私警察所有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B、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C、由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执法监督权,所以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也应该置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下

25、以下关于海关工作人员回避问题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A、调查局局长在调查处理一起案件时,发现其子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该局长应当回避

B、被稽查企业的会计是稽查组成员小杨的大学同学,小杨必须回避

C、调查局审理处处长的配偶是涉嫌走私公司的会计,该审理处长应当回避

26、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所以海关的财政收支由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B、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考试,这是法定的

C、业务量小、工作人员少的海关,可以由一人同时负责审单岗位和查验岗位

27、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____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A、人民法院

B、海关

C、人民法院或者海关

28、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____公布:()

A、国务院有关部门

B、海关总署

C、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29、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A、追究刑事责任

B、给予行政处分

C、给予行政处罚

30、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属下列哪一情况,按走私行为论处:()

A、直接向走私人收购

B、直接在黑市购买私货,但未清楚出售人是否为走私人

C、通过广告直接收购,但未清楚出售人是否为走私人

31、违反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_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由海关依法处以罚款

B、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

C、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32、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____,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A、兼营或改营境内运输

B、更换上次向海关申报了的船长及船员

C、在境外加添船用油料、物料

33、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____,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海关作业现场人员名单

B、海关通关现场流程

C、海关单证

34、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

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C、依法予以取缔

35、海关受理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张某未收到海关的任何答复,请问以下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因为海关已经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只能等待海关的复议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张某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必等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

36、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复议案件,终止行政复议

B、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C、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

37、根据《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A、只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

B、只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

C、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 38、2003年5月8日(周四),某隶属海关收到公民李某因该海关违法扣留货物造成损失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李某已对该扣留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海关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B、如果海关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超过了规定的时限

C、如果海关于2003年5月13日决定受理,则2003年5月8日为受理之日

39、下列表述中只有一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选择:()

A、海关监管区包括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的地点

B、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运载物品进出境的驮畜

C、保税货物是指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40、现行《海关法》自____起施行:()

A、2000年7月8日

B、2001年1月1日

7.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篇七

答: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

答: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4.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两个小案例分析

案例1:村民张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获批了一块宅基地,这种转卖宅基地从中谋利的做法合法吗?

答: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的。

当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申请被批准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盖起的房屋理所当然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農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本案中,张某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所得应予以没收。对于张某在出卖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准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对政府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分,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案例2: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之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一栋。不久陈某夫妻就搬进房屋居住了,而莫某又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问陈某在购买莫某房屋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购买了房屋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实中,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出让土地的价格不断提高,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不断提高,于是有不少城镇居民去城郊农村购买房屋。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但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掉而获取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无需再给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显然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未完,待续)

摘自《新会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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