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标准

2024-07-11

律师收费标准(共8篇)

1.律师收费标准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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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取得房地产权证,购房者才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每个购房者来说,没有房产证的商品房都是名义上的所有人,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

目前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只关心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质量、户型、物业管理等问题,对《房产证》的重要性不了解,另外一部分已购房者由于已经使用房屋,认为即使《房产证》没有办理也没有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对《房产证》的办理所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样不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有可能纵容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准备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等资料。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3月,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除深圳总所外还拥有广州、武汉、汕头、茂名、大连、深圳龙岗、深圳前海及江西景德镇8个分所,共200多名执业律师,综合业务能力强。

总所是深圳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标服务单位。同时,普罗米修还成立了全国普罗米修律师联盟,是“全国政府法律服务联盟”的发起单位。

2.律师收费标准 篇二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界定

(一)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资格证或者司法考试资格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 并在律师事务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设立的, 主要办理国家机关的法律事务, 由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包括立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军队的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狭义的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文所述的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 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的关系

1.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表现如下:

第一、从准入条件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但是社会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考核合格后,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 而公职律师只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资格证即可, 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要求。

第二、从身份性质来看,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 工资薪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三、从服务对象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广, 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 (专指公司法人) 、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而公职律师只能服务于所供职的单位, 不能接受其他个人、组织或其他机关的委托。

第四、从业务范围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广, 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而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主要是为供职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参与起草、审议和修改所供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接受供职单位委托, 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五、从接受委托是否有偿来看, 社会律师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社会律师按照当地的律师受理案件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而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 工资薪酬都有财政开支, 为供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其工作范围, 不得收取报酬。另外, 公职律师不得接受本供职单位以外的委托。

2.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即社会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 为受援助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这时的社会律师也被视为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情况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上是相同的。但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在准入条件方面, 二者都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 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社会律师取得相应资格证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 即可成为社会律师。

第二、身份性质不同,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从业务范围和有偿性来看, 社会律师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 大部分都是接受社会上的案件, 都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 而法律援助律师只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能收取代理费。

3.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存在一定的重合, 公职律师包括供职于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 而本文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专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此, 从狭义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工资薪金。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大区别, 实质上就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异, 上文已经论述, 此处不再讨论。

二、我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高度重视律师制度的发展, 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截至2014年12月, 全国共有律师27.14万人, 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 兼职律师1万多人, 公职律师6800多人, 公司律师2300多人, 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 律师党员7.4万多人。 (1) 可见, 我国律师广泛介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社会律师数量增长最快, 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增长相对较慢。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被正式的提出, 历经十余年, 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没有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分类, 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制。2001年司法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属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既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考试资格证, 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但以我国目前的执业分布状况、案件性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够, 不能满足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需求, 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

三、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优势,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一)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之间优势互补

当社会律师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时, 社会律师会与所聘单位的专职公职律师出现竞争与对立, 公职律师会认为社会律师是在和自己抢饭碗, 认为是自己能力不强, 所以单位才会再聘用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 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 公职律师往往不配合社会律师, 使法律事务难以高效的完成。其实, 在处理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时,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 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 数量多, 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能够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更好的把握决策, 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 社会律师只是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与所聘单位相互独立, 在决策上更具有独立性, 而公职律师由于与单位间存在人事关系、隶属关系等, 在具体决策时, 可能会有更多顾虑, 独立性较差。

(二)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如前文所述, 社会律师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交差。即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律师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即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间各有优势, 应相互学习。首先社会律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得心应手, 能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其次, 社会律师是以盈利为目的, 靠收取代理费来维持生计, 而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 社会律师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国家分配的法律援助任务, 可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用心, 敷衍了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则不同, 他们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工资薪金都是国家财政支出, 与案件无关, 因此会更加用心的对待受援人, 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业务范围上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取其之长弃其之短,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强调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仅对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做了界定。而司法实践中, 律师的种类很多, 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本文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为例, 明确界定概念, 分析各自优缺点,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构建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关键词: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考文献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 2011.

[2]李冠美.论我国公职律师模式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3.马兰:法援律师不只是律师 篇三

“马兰花,马兰花,风吹雨打都不怕,勤劳的人在说话,请你现在就开花……”神奇的马兰花似乎总能帮助善良、勤劳、勇敢的人们实现愿望,给大家带来幸福。而马兰具有上述马兰花的所有特质。她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情系雪域高原,让法治的光芒映照在边远地区善良、勤劳、勇敢的人们的心坎上。

马兰说:“律师不是只有少数有钱人才能享受的奢侈品,我们把这种工作带到边远的山区,免费帮助贫困群体实现法律上的权益,我就是想做一名人民律师。”

“志愿律师圆了我多年的梦”

1989年大学毕业的马兰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她先是从事法律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后来成为专职律师。2010年4月,马兰在网上看到一则招收援助律师的新闻。当得知全国还有200多个县没有律师时,她的心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觉得自己可以做些什么。

那一年,司法部、团中央联合组织发起“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一批批律师顺应法治时代的召唤,纷纷响应这一行动,告别舒适的现代都市,作别朝夕相处的亲朋好友,奔赴国家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扎根当地,服务当地人民,给绝望者以希望,给贫弱者以力量,助社会建和谐,让法治的光芒照耀每一个角落。

当年7月22日,马兰毅然加入了“1+1”这支队伍。她告别家人,背起行囊,踏上了人生中第一次志愿者之旅,服务期限一年。她的目的地是甘肃省山丹县,属于传统的塞北大漠地区。“不止一次被人问起,为什么选择做一名志愿律师?北京律师人数上万,多我一个不多,少我一个不少,可是在偏远地区,律师却极缺,老百姓该有多无助。”马兰说,“我一直希望做点公益,成为志愿律师圆了我多年的梦。”

经过20个小时的车程到达兰州后,接着换乘汽车,沿着河西走廊颠簸了大约5个小时,才到达山丹县。到了山丹,马兰才发现,现实远非想象中的模样:山丹县地处河西走廊中部,常年干旱少雨,自然环境恶劣,是一个人口只有20万,缺水、干燥、偏僻,以农耕为主的地方。山丹县只有一名注册律师,其他都是没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服务人员。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有3名工作人员,没有职业律师。正因为律师极度短缺,所以法律援助案件大都由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办理。而他们业务素质有限,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当地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维护。

不久,她接手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6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将一名不满14岁的初一学生活活打死,并焚尸掩埋。马兰为其中一名叫小强的14岁被告人辩护。“翻看卷宗材料,心情像过山车。”她没想到6名年轻被告人的手段是如此残忍。看到被害人被烧得黑黢黢的尸体无力向上张着的样子,柔弱又无助,马兰心疼不已。

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小强,马兰发现小强有着大大的眼睛,圆圆的脸庞,怎么也无法将他和“故意伤害”、“暴力犯罪”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小强的一席话,更是让马兰难以释怀。“马阿姨,我知道您是北京来的志愿律师,您回去后,能不能转告我的父母,让他们花上大价钱请您,让您好好给我辩辩吗?”马兰的心像是被什么东西捅了一下,顿时生疼。为了不让小强看见自己眼角渗出的泪水,她赶紧走出门外,假装抬头看天。那一刻,马兰意识到,在律师资源缺乏的西部,一名律师对被告人意味着什么。正是那一刻,马兰对自己来西部做志愿律师这一决定,感到由衷地欣慰和自豪。

“战胜一切困难和不如意”

马兰的办公和生活条件都非常简陋。她工作的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一台电脑,属于大家共用。由于办公经费紧张,甚至连装卷宗材料的文件袋都没有。山丹县司法局很难给她提供像样的住处,几经周折,才把她安排到当地检察院的单身宿舍楼。这是一座废弃的办公楼,平时大部分时间全楼只有马兰一个人。马兰住在一间外面用玻璃封死的房间,里面密不透风,即使白天进去,也是黑咕隆咚的。房间里只有一张床,一张桌子。山丹的冬天异常寒冷,北风凛冽,水管里流出来的水冰冷刺骨。一到周末,全县城经常停电停水,她只好买来矿泉水解渴;周末没有地方吃饭的时候,只好靠饼子和拉面打发。

这些困难并没有难倒马兰。她说:“既然我选择了做一名志愿者律师,就已经做好了吃苦的思想准备,就能战胜一切困难和不如意。”正是靠着坚强的信念和不服输的劲头,马兰几乎将所有的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之中,精力旺盛,干劲十足。她每天迎着朝阳上班,伴着星光回到宿舍。从夏到秋,又从春到夏。山丹,留下了她坚实的脚印。

2010年8月24日,为了一件交通肇事案,马兰需要到新疆哈密巴里坤法庭开庭。由于时间紧迫,事先没有订上火车座票,当事人又是拄着双拐的残疾人。马兰不但要照顾残疾人,还要帮忙到处找座位。第二天一大早赶到哈密后,又马不停蹄坐小巴赶往巴里坤,中途须穿越天山。而穿越天山的路是极为险峻狭窄的单行线,沿途都是几乎呈90度的直角大拐弯,拐弯时,开车的司机看不到对方来车,以致马兰一路上紧张得一刻都不敢闭眼。经过4个多小时的车程到达巴里坤后,随便填饱肚子,又赶快去法庭开庭。由于案情复杂,开庭从下午4点一直开到当晚9点半。马兰事前对案件研究透彻,准备充分,并且在法庭上论理充分,表述严谨,法官最终全部采纳她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下来后,当事人不用负任何赔偿责任。拿到判决那天,那位不善言辞的残疾汉子紧紧握住她的手,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却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对每一桩案件,无论是简单的离婚案件,还是复杂的房产纠纷,无论当事人是拄着双拐的残疾人,还是在交通事故中失去左眼的幸存者,无论是叫她“马兰姐姐”、常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还是以养羊为生,舍不得吃羊肉,一夜间却丢了一大群羊的牧民,马兰都一样用心对待,把他们当成最值得同情、最值得帮助的兄弟姐妹。马兰与当地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感情,无形中也在被他们感动着。他们记得,马兰来到乡间地头,乡村茅舍,跟他们倾心交谈,听他们讲述遇到的法律难题。农民兄弟没有钱,却记得过年过节蒸些馍馍,从乡下跑到城里,专门送给她吃。失去丈夫的妇女,亲手缝制鞋垫送来留作纪念;在路上遇到穿着校服、充满朝气的学生,亲切地喊她“马老师”。这一切经历,在喧嚣的大都市是永远难以体验、难以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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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之行让她深度反思人生的真正意义。她说:“正是这次难忘的志愿者之旅,让我深刻意识到,一个人的价值,一个律师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评判。”“我更喜欢走到乡间农舍,跟农民朋友聊聊天,说说话。我不愿想着要住装修多豪华的房子,宁愿待在简陋的办公室,接待遇到法律难题的群众。上班不一定非要坐车,上楼也不非要乘电梯,我更喜欢用脚步去丈量我真实的人生。”

一直奔走在法律援助最前线

在甘肃山丹县的一年志愿服务期快要结束时,马兰毫不犹豫地报名去了西藏,理由很简单:“甘肃都这么缺律师,西藏一定更缺。”

2011年7月,马兰来到了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这个平均海拔超过4000米的青藏高原,考验她的,不只是高寒缺氧的气候,还有服务地没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尴尬。马兰并没有心灰意冷,找办公室、挂牌、工作,一切都在有条不紊中展开并走上正轨。

马兰对前来求援的藏族同胞总是视同亲人,见他们舍不得在外吃饭,马兰总把自己的饭菜、干粮拿出来分给大家吃。一些老人,一遍又一遍跟马兰重复地诉说案情。虽然马兰已经听了很多遍,可每次听,马兰都像第一次听一样颇具耐心。她知道这些老人担心的不只是怕她没听清,还从心里把马兰当成了自己的“救星”。

在西藏一年志愿服务期过去一大半时,拉萨城关区司法局局长孟祥斌专程来到马兰的办公室,请求她留下来。“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援中心,我不忍心看到你走后再次关门。”局长情真意切的话语,顿时让马兰脑海里浮现出了多少次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场景,一切似乎让马兰别无选择,留下来一干又是一年。

马兰在日记中写道:“我在西藏一干就是两年。要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领导考虑到我的身体,强行将我调整到云南,我还不愿意离开呢。西藏是个神奇的地方。两年的志愿经历,让我对西藏产生了很深的感情。我常常想,藏族为什么那么笃信宗教?因为那里的大自然太过神奇,与之相比,人类又显得太过渺小。”

在西藏两年的志愿经历,让马兰对幸福有了更为深刻的领会。“物质生活可以平淡,精神生活一定要丰满。”

马兰继续奔走在法援之路上:2013年7月,云南西盟;2014年7月,贵州省黔西南州。

这些年不管在什么地方,马兰对自己要求都很严格,除了在法律服务专业上的技能提升外,她还要求自己在心理辅导方面也多多学习,“因为我经常面对的都是弱势群体,比如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因为一次事故瘫在了床上,女朋友离他而去,他甚至想到了自杀,我能做的除了法律援助之外,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疏导。”

如果有人问:“你为什么乐此不疲地在此扎根工作?”可以相信,因为她长年累月工作和奔走在那块土地上,马兰会这样回答:“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无论如何,因为专业技能和竭诚服务而被需要、被认同、被感激,是一个人很高层次的人生需求和自我实现。从第一次接触到村民渴望的眼神和他们淳朴的生活状态时起,马兰觉得自己没有白来,“走到哪儿,就应该将自己的光发到哪儿。”

“人生得失,绝不只是计算器加减乘除得出的简单算术,更是精神的富有和高贵。我是个普通律师,一辈子也不可能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但能在有生之年,深入基层,深入百姓,能够为西部贫困地区的百姓做点事,我感到心里很充实。”马兰在日志里这么写道。谈到未来,马兰说,如果可以,她想一直奔走在法律援助最前线。

4.律师收费标准 篇四

鲁价费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附件:

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附件1: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完成承担工作所需时间之和计算计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应就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和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验办法和收费标准等,向委托人提供详细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者比例、付款和结算办法、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责任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等;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收费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没有其他书面凭据,致使收费标准、数额或者比例等难以确定的,参照办理同类或者相近法律事务的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委托人已经或者自愿按照约定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委托人预付,并签订书面协议;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差旅费用包括: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出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

第二十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本所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律师业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地办理律师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5.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 篇五

(大连市律师协会五届六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62号]、[辽价发()83号]、大连市发改委[大发改收费字(2007)490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545号]文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表一速算表)

诉讼标的额收费速算公式备注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标的额×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4%+10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3%+6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标的额×2%+16000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1%+66000元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标的额×0.5%+116000元

二、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表二)

分类收费标准备注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00元/次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代理申诉和控告(不含再审)6000元/件

2、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将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仍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 速算法

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 500元

10001元—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 3%+500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 2%+1700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1.5%+2700

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1%+4200

本标准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3、劳动仲裁的收费标准

咨询:

我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问需要交费用吗?需要提交什么费用?

律师解答:

从5月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

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4、请问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

提问:

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起诉,如果劳代理费咋收?

解答:

根据你的标的额,一般在4%左右。

如果额度较小,最低标准应该不低于1000元左右。

6.律师收费情况说明 篇六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致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

基于贵公司的委托,办理大连纳帕溪谷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对于律师服务费用做出如下说明: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07)62号]、[辽价发(2008)83号]、大连市发改委[大发改收费字(2007)490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545号]文件,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财产类案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标的额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0.5% + 116000元收费。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的主要工作有:

一、到目标公司取材料,现场考察;

二、到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局等部门调取资料;

三、整理、编写禁止调研报告;

四、与目标公司财务、审计、后勤、行政、董事会、监事会反

复沟通,彻底摸清公司实际情况;

五、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在财务、税务、审计、评估、人事、公

司治理机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策划法律意见书。提出合理化收购建议,提醒法律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机制;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

7.律师收费标准 篇七

郭律师:从我研究生毕业后,就一直在建设部从事建筑方面的立法工作,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应用到立法工作中。期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40余项工程建设、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经过大约十年时间的经验积累,我对国家宏观政策和建设行业的总体情况比较了解,同时我也发觉自己对建设行业的企业内部不够了解,而只有把所掌握的宏观政策及行业特点和企业情况结合起来,才更有利于为建设企业、房地产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公司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乃至为建设行业做出更大贡献,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与我的同事们一起创办了金洋律师事务所,我自己也正式成为一名建设行业的专业律师。同时,创办律师事务所,成为执业律师,这也是我从上学期间就树立的理想,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记者:从业多年来,您经手的案件不计其数,并且在多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您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的业务?

郭律师:自1998年担任专职律师以来,我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等十余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了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法律服务;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科研设计基地项目等提供了包括项目法人设立、项目实施前期、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合同履行及项目竣工验收等阶段全过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为国内外客户代理了百余件项目,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特别是为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等拖欠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长期投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等提供了诉讼、仲裁法律服务;为十余家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企业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岗位分析、薪酬分配等管理咨询服务;此外,还包括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总承包保险等代理与咨询服务。

记者:您认为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哪些阶段?多发的法律纠纷有哪些?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郭律师:从设计企业风险的角度来讲,风险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就法律风险来说,可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企业设立的风险;第二就是交易风险,也叫做经营风险;还有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以及税收风险、并购风险。在这些风险当中,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交易风险。对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说,主要的经营风险分为五个阶段:投标阶段、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竣工验收及结算的风险、债权债务的处理。

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首先是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考验,如果项目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或者项目是假的,勘察设计单位就容易上当受骗,这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设计中都发生过;第二是投标策略的风险,投标策略可分为不平衡报价策略、强调优势策略、不同阶段分别报价策略等,如果投标策略选择不当,会造成风险;第三是投标环境的风险,我也遇到过一些低价串标的现象,比如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如果别人违规未被查处,我们就拿不到这个项目了;第四是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违法风险。这方面也有过案例,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比如说北京某企业在河南洛阳投标一个项目,该设计企业通过了开标、评标,也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按道理三天内没有投诉,招标企业就应该发出中标通知书。可是,招标企业没有依法办事,在半个月后又发出一个公告,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把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发布,在此期间没有任何投诉、陈述的程序。这种擅自把招投标当成儿戏的情况对于投标人来讲是很大的伤害。我们国家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这方面将来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规范,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提出异议,如何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在处理之前不允许确定中标人,这些都会有规定。以上就是招标中主要存在的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签订阶段风险也比较多,第一是在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上,对于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造成风险比较大;第二是在工程质量的约定方面,包括设计质量具体的标准、成果约定不明确,是合格的工程,还是优质的工程,还有采取什么样的标准规范,这些约定不明确都会造成很大的纠纷。北京有一家设计公司在1994年设计了一栋商住楼,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有一位业主是注册建筑师,他发现房间设计的通风面积不够,不符合当时的标准规范。这位业主起诉了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就找到了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调查中发现是门窗厂家生产的门窗尺寸引发的问题。而这些应该是得到设计单位认可的,当时设计单位对于门窗认可的文件虽然没有找到,但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了,因此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个典型的案例;第三是在工程的进度方面,约定开工时间、交付设计文件时间,这些时间中会遇到一些变更、不可抗力的约定,会造成进度的延迟,勘察设计单位对于这些情况要及时跟业主联系,要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否则将来会带来责任不清的麻烦;第四是工程款约定,包括计算标准以及工程变更如何计算、工程款的构成、支付的时间、支付方式,这些约定都要具体而明确。另外需要注意的还有环境、健康、安全等其它方面,环境包括和谐友好的人文环境和施工现场环境;健康主要是对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安全主要是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财产损失的事故。

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首要的一点是项目经理的责权利落实到位,项目经理的权力和责任要挂钩,强化项目经理的责任心;第二在有关证据的保全方面,在相关资料保存时必须要保存原件,而且要完整。如果不及时就有关事项形成书面资料并保存完整,这方面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包括上述的质量、进度、变更都是防控的重点,以防万一。有一家设计院和开发商约定了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交给了业主,施工图做完没有及时交给业主。业主由于工程发生变更拒收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找其他单位重新设计施工图。而该设计单位也未能拿到施工图设计费,如果能及时把施工图设计交给业主取得签收证明,施工图设计费就可以追回,现在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只取得了方案设计费。施工图完成以后要及时交给业主,哪怕业主没有给付前期的款项,只要业主签收,以后打官司我们也掌握证据,现在就造成了设计单位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因为没有施工图设计完成的证据。

竣工验收和结算阶段的风险,在验收当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不及时整改会造成工期的延误。验收的及时组织和完成,工程完成要及时移交,工程的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存。在结算时,对于工程价款签字要慎重。结算要注意的事项是按照合同及时结算,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结算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提交时候怎么提交,如果业主不给签字怎么办,这都是潜在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回执、邮件等文字形式保存证据。还有作为工程总承包,我们在给分包商结算时不能随便签字。有一家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在分包单位提交的结算文件中,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文中圈点多处,并且应分包商的要求在封面签名了。分包商利用签名回去弄虚作假,把内容里面的金额做了手脚,造成支付款项与实际应付款项的差额达到几百万。这样的情况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极为不利,所以说项目经理的签字要慎重,不是最终文件一定不能签字,如果要签字必须每页都要签,不给对方撤换、篡改的机会。

债权债务的处理,第一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就无法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第二是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司法解释中,这个是有时效性的,错过时效期限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第三是关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证据的保存,这在诉讼仲裁中起决定性作用。

记者:您在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产重组方面也颇有建树,您觉得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郭律师: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产重组中注意的法律问题其一就是国有资产处理问题,国有资产要依法处理,企业的所有资产在清算时都要包括进去。用国有资产支付员工身份置换金,一定要依照相关政策来办。我就遇到一家勘察院由于清算国有资产没有处理恰当,导致这家设计院的院长也就是改制后公司的董事长被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多达15天,因为他没有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我国对于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很完备的,按照现在的规定所有国有资产的转让都要经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挂牌交易,是不能直接协议转让的;在勘察设计单位改制重组中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原有国有企业的老员工,身份置换金要按照政策标准全部到位,并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有关的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接续好,对于企业中离退休、内退人员的安置资金要预留到位,离职员工的补偿要及时支付。在吉林省就发生过一起由于企业重组职工没有安置好,职工闹事造成一名经理被打死的惨剧;第三方面是股权设置一定要建立好股权的激励机制,经营者和骨干员工要持大股,建立起股权流动机制,员工离职股权要及时进行转让。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等要明确;第四方面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和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的关系要处理好,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好法人治理结构。

记者:当前,勘察设计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怎样来提升行业的维权意识?

郭律师:我感觉现在整个勘察设计行业的结构调整还不到位,勘察设计行业的结构应该是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这是一套体系,设计咨询、项目管理是一套体系。当前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向工程总承包转型,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向咨询公司或者是项目管理公司转型,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向专业事务所转型;第二个方面行业出现兼并、重组的趋势,通过强强联合、收购、上市的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实力;第三个问题是勘察设计市场比较混乱,挂靠现象,转包现象,对企业影响很大,这里面也有勘察设计单位自身的问题;第四是勘察设计单位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不够。因为勘察设计单位大多是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国有企业转型过来,大多数都存在朴素的感情,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他人防备不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愿意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解决。第五是人力资源方面。我们现在的注册人员与企业不是很配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都已经有了,其他电气、给排水专业等注册力度还不够,有的没有落实到执业责任,这也是勘察设计单位队伍建设的问题。

提高整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维权意识,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家知道了解在法律方面怎样保护自己,比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对勘察设计单位有所保护;二是企业要通过自身专业法律人士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审核把关企业经营合同,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三是行业协会要发挥这方面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比如说现在勘察设计单位普遍用的国外软件,国外这些软件用了以后的升级费用需要不断投入,这些国外软件的销售形成垄断,价格很高,在这方面协会就可以牵头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提高整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维权意识,主要还是扩大宣传,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勘察设计单位就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我也希望在即将开设的“郭律师说法”专栏中,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更多的交流。

记者:感谢郭律师今天接受我们的采访,相信通过您的讲述一定能对广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大有裨益,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新的思路,我们相信“郭律师说法”专栏一定能够受到读者的欢迎。

8.“扁担”大律师 篇八

杨道成1971年2月出生在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夹河镇长沙坝村,由于父亲去世早,家境贫困,初二还没有读完,他就辍学了。

1990年3月,杨道成和同村人结伴来到十堰某国有大型工厂成了一名冲压件工,一干就是7年。

一天,杨道成突然接到厂里人事部的一纸辞令,原因是企业不景气,减员增效。走的时候,单位结清了他的所有工资,另外还发了100元钱补偿费。杨道成垂头丧气地回到了家乡,妻子听说他只拿了100元钱的补偿款,怎么也不相信,因为几个和杨道成一起打工的邻村村民,拿了好几千块钱。为此,妻子与杨道成大闹一场,跑回了娘家。

当天晚上,杨道成躺在床上辗转难眠,心想:自己跟别人干同样的活儿,辞退时为何得不到一样的补偿呢?杨道成越想越怄气,决定去厂里讨个说法。

第二天,他回到原单位人事部,提起补偿金的事儿,负责人说:“你是临时工,按企业规定你没有补偿。”杨道成争辩道:“按法律规定应该一视同仁啊!”该负责人蛮横地说:“哪个法律上有规定,你把这个规定找来我看看,如果有,我们就给。”

为了弄明白,杨道成决定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咨询。可是,当他来到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开口,接待他的那位律师就让他先交50元钱咨询费,然后才能咨询,杨道成觉得不划算,心想:有那50元钱,还不如去买几本书,从中寻找答案!

随后,他跑遍了市内的大小书店,终于在一本叫《劳动争议法律手册》里找到了答案:临时工与其他合同制工人应该享受同样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享受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找到法律依据后,杨道成胸有成竹地来到人事部办公室,拿着刚买来的《劳动争议法律手册》,逐字逐句地指给那位负责人看。该负责人有些措手不及,他没想到一个打工仔竟然知道这些,恼羞成怒地说:“法律算个屁,补偿不可能,你别在这儿胡搅蛮缠了,不服,可以去告我们呀!”

“告就告!”杨道成一气之下,连夜赶写起诉状,第二天就交到了市劳动仲裁机构。苦等了2个月之后,劳动仲裁以杨道成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杨道成的心情糟透了。

后来,他经人指点抱着一线希望来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他打官司是要交诉讼费的,最好请个代理律师。当得知诉讼费要500元时,杨道成傻眼了,现在自己连吃饭都成问题,上哪儿去弄那么多的钱啊!他打算先找份工作,然后再去打官司。

工作并不好找,最后他只得跑到长途汽车站做起了“扁担”。

杨道成每天靠出卖苦力来维持生计,心中却时刻惦记着那场官司。一天,他再次来到张湾区法院,在法院门口碰到了十堰市著名的黄贵飚律师,当黄律师得知杨道成的遭遇后,非常同情,并答应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在黄贵飚律师的帮助下,张湾区法院也破例让他缓交诉讼费。

1997年9月底,开庭的那一天,旁听席上坐满了关心他命运的“扁担”和打工仔。杨道成有理有据,经过一番辩论后,他终于胜诉了,在场的打工仔无不为之鼓掌叫好。最后,他获得了2992元的补偿。其他工友也跟着领回了各自的补偿金,他们个个感谢杨道成。

官司打赢之后,杨道成很受启发:现在有很多农民工不懂法,自己的权益被人侵犯了也不知道。有的没有钱请律师,正当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如果我去学习法律,成为一名律师,用所学的知识去帮助更多的打工仔讨回公道,岂不是两全其美?没准自己还能闯出一条新的生路来!

同病相怜,“扁担”维权好辛苦

然而,自学法律,对初中还没有毕业的杨道成来说,困难是可想而知的。经常碰到不认识的字,有时查字典还不方便;法律讲究逻辑推理,法律文书更是晦涩难懂,他每次要读好几遍、反复琢磨之后,才能弄明白;给原告写代理词,语言要求精炼,词意表达准确,有时,杨道成为推敲一个词,要花一个多小时。因此,他付出的代价常常是别人的好几倍甚至十几倍。他每天在街头等雇主的时候,总是不忘随身带上一本法律书。有活干的时候拼命干活,没有活干的时候,他就掏出书本苦读。他对法律的痴迷,有时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平时和“扁担”们一开口,就是这种行为违法,那件事不公道。渐渐地,他在“扁担”堆里成了一个有文化的人,大家有什么疑问总是喜欢来向他请教。

一天晚上,一位“扁担”工友跑来咨询杨道成,他堂兄在一家企业里打工多年,患上了风湿性心脏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可企业领导不肯支付医疗费用,理由是心脏病与工伤无关。杨道成气愤地说:“胡闹,按规定,你堂兄应该享受与其他合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企业应该支付他所有的医疗费用。”那位“扁担”立即回去让他的堂兄找单位索要,结果单位不予理睬。杨道成十分气愤,连夜赶写起诉书。第二天,他带着那位堂兄把企业告上了法庭,最后打赢了官司。

有时候,杨道成也有不能当场解决问题的,遇到这种情况,他从来不敷衍了事,而是跑到书店、图书馆里寻找答案,或者是去找黄贵飚律师请教,他总是不厌其烦,直到弄清楚为止。

杨道成打官司认真负责、不摆架子,语言也通俗易懂,又不收费,自然吸引了许多打工仔前来求助,杨道成总是热情相助,乐此不疲。为了帮助别人打官司,他经常放弃自己的“扁担”活。为此,许多人打赢官司之后,总是给他一点劳动补偿。

帮助别人打官司,自己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能获得一笔小收入,这让杨道成更有信心。正当他踌躇满志的时候,又遭遇了一件很尴尬的事情。

1998年6月初的一天,杨道成从电视上得知一名四川籍妇女不幸的遭遇:丈夫在一建筑工地不幸被砸死,她想打官司索赔却没有钱请律师。杨道成看后,心里不能平静,他找到那位妇女,表示愿意无偿为其代理打官司,并带她来到法院立案。法官问那位妇女请律师了没有,她指了指身边的杨道成。看到杨道成一副寒酸相,法官问道:“你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有律师执业证吗?”杨道成愣住了:“我没有,但我替人打过官司,我……”还没有等杨道成把话说完,那位法官就说:“没有律师执业证,你打什么官司?”接着,她又对那位妇女说道:“像他这样没有职业资格的‘黑律师’,你也敢请?”

杨道成接连被人羞辱,就是因为自己没有取得律师资格。为此,杨道成更加努力了,他白天拼命干活,晚上回来看书。有几次,妻子半夜醒来,发现他竟趴在桌上睡着了。

为了省钱,杨道成总是跑到图书馆看书,在那里他系统地学习了《婚姻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知识。

杨道成发现,自己打官司不比别人差,却频频遭受白眼,于是他决定先找一个律师事务所作为依靠,借壳上市。

精彩!“扁担”当上了大律师

1998年11月的一天,杨道成在市五堰法律服务所门口看到一则招聘启事,他鼓足勇气来到该所主任办公室,开门见山地说自己是来应聘的。那位主任打量着眼前这位很土气的小伙子,问他是什么文化程度,有没有律师资格证,当得知杨道成连初中都还没有毕业,那位主任便摇头拒绝。不服输的杨道成,三番五次地去找那位主任,并把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对法律的热爱,以及帮助别人打赢很多官司的案例,一五一十地讲给他听。最终那位主任被他的执著所感动,答应他来上班,但没有基本工资,试用期是3个月。

结果2个月不到,杨道成就成功办理了十几起案子,而且件件胜诉。法律服务所的领导亲眼目睹杨道成的表现,提前结束了他的试用期。杨道成在这里更是如鱼得水,干劲十足。

天道酬勤,通过几年的努力,1999年6月,他获得了法学大本文凭。2001年4月,他又取得了律师资格,终于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

拿到资格证不久,杨道成就接到了他从业以来原告人数最多的案子。48名农民工友状告十堰某国有企业拖欠他们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杨道成既兴奋又紧张,为了全面掌握案情,他每天和工友一块吃住,和他们聊天。由于他们大多来自偏远的山区,文化素质很低,杨道成在调查的时候特别费劲,他想要知道的那些工友们说不清楚,不想了解的他们又说个没完。杨道成总是很耐心,对每个细节嚼之又嚼。最后,由于准备充分,证据确凿,最终胜诉。该企业支付了48人被拖欠的社会保险金和劳动经济补偿金共计51万多元。从此,杨道成的名气更大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慕名前来找他。所以,他的人气越来越旺,找他咨询、打官司的人常常是排起了长队。在十堰,人们给杨道成送了一个绰号“打工律师”。

近4年来,杨道成为3000多名打工仔打赢了官司,成为所里的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他个人办案量占全所业务的80%以上,也成为湖北省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最多的人。

如今,杨道成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里买了一套100多平米的三居室,去年又买了一辆豪华轿车。他说,近几年在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许多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他们的维权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一个昔日的“扁担”,如今成了赫赫有名的大律师,这个角色的转换,让人不可思议。但细细想来,又在情理之中。当时,杨道成和其他打工仔一样,权益受到了侵犯,其他打工仔没有丝毫的维权意识和勇气,选择了默默承受,而杨道成却奋起自卫。初尝甜头之后,他牢牢抓住机遇,大胆决定帮助农民朋友代理打官司,开辟一条既能帮助别人,又能提升自己的生存之道。面对挫折和打击,他又毫不气馁,最终实现了他的人生目标。读者朋友,看了杨道成的故事后,你有何感想呢?

(责编/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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