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

2024-11-05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5篇)

1.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 篇一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本办法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 按本办法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第六条 设立专项帐户,帐户归业主所有,工程建设期间由监理部负责掌管。因处罚获得资金须专款专用,只可做奖励用,监理单位若挪作他用,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双倍赔偿。工程完工后14天内监理将帐户移交给业主,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毫无保留的全部移交。

第七条 本条例对总包及指定分包均有效,本条例之规定并不取代合同之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施工过程违约处理

一、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一)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时间滞后;

(二)质保资料伪造、涂改、抽换;

二、验收单元未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规定或(代)建设单位有关验收要求和程序进行验收,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20000元。

三、违反原材料、构配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0元。

(一)原材料、构配件不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或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已用到工程上;

(二)检测样品弄虚作假,样品缺乏代表性;(注:白试块、委托混凝土生产商制作试块、提前制作试块、提高标号制作试块、未按标准条件养护试块、钢筋试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材料、土工试件造假等)

(三)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

(四)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

(五)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

(六)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盖章确认;

(八)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违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一)使用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

(二)仪器设备台帐与使用设备不一致。

五、未按设计图纸或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潜在缺陷,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1000-50000元。

(一)钢筋数量、规格尺寸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钢筋连接加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三)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沟槽回填、路基、基层、面层材料和结构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要求;

(五)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盖章的;

(六)承包人未按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七)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

(八)其它降低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行为。

六、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污染损坏,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1000-10000元。

七、检测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或项目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出具虚假报告,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0~10000元。第六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承包人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违约金30000-50000元。

二、承包人未建立项目安保体系或建立但未及时通过外审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三、承包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未回复而擅自开工处违约金10000-20000元。

四、监理人未按规定配臵现场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五、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的建立与审核,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违约金1000-5000元,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处违约金500-3000元。

(一)交底资料与安全措施无针对性;

(二)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程序不规范;

(三)无专项文明施工方案或措施;

(三)未建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台账和资料以及台账和资料内容凌乱、不规范或弄虚作假;

六、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发包人在日常或季度的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以下行为的作现场违约处理,查实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监理人的违约金按承包人违约金的20%-50%处理。

(一)安全管理

1、专职安全员到岗率每周不足5个工作日,处违约金3000-5000元;

2、承包人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每个处违约金500-3000元;

3、起吊、动火作业无审批程序处违约金500-1000元;

4、自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未做到“三定”,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二)基坑安全

1、基坑超过5米,未按规定设臵临边防护及违反《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相关要求处违约金1000-6000元;

2、坑槽开挖未按规定要求放坡及设臵人员上下通道处违约金2000-50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的沉降观测,处违约金6000元;

4、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或规程以及施工方案规定次序进行开挖和支撑处违约金3000-5000元;

5、未经开挖条件验收擅自开工处违约金5000元。

(三)模板工程

1、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计算要求处违约金2000-6000元;

2、模板拆除时,拆除区域无设臵警戒线和监护人处违约金1000-2000元;

3、模板存放堆放不整齐、高度防倾倒措施不合理处违约金500-3000元。

(四)脚手架

1、落地式脚手架

(1)、立杆基础不符合方案要求,夯实找平,设臵底座或垫木,纵向及横向扫地杆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连墙杆的间距未按规定距离设臵,处违约金2000-5000元;(3)、支架搭设未按方案执行,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10000元。

2、悬挑式脚手架

(1)、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单层悬挑脚手架的斜挑立杆无与建筑结构牢固连接。多层悬挑梁的尾端无固定在钢筋混凝土楼板上,悬挑梁无按立杆间距(1.5m)布臵,处违约金1000-5000元。

3、挂脚手架

(1)、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施工荷载超过1KN/m2使用,作业人员超过两人处违约金1000-3000元;

4、吊篮脚手架

无合格的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臵,升降葫芦保险卡与升降吊篮保险绳破损等处违约金1000-2000元。

(五)施工机具、设备

1、机具设备缺乏保护罩每一处违约金500-1000元;

2、机具设备缺乏零线保护每一处违约金1000-2000元;

3、机具设备无合格证每一处违约金2000-3000元;

4、塔吊、行走式吊机、桩基、搅拌桩等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不规范,验收、合格报告等资料不齐全每处处违约金3000-5000元。

5、特种作业设备司机、指挥、安装与拆卸人员无证上岗处违约金500-3000元;

6、吊装设备吊钩、卷扬机滚筒保险装臵,上人爬梯护圈等不符合要求处违约金1000-3000元;

(六)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或无验收、交底记录处违约金500元-3000元;

2、每层卸料口无设臵防护门,卸料台口搭设不规范每处处违约金500-2000元;

3、每班作业前无规定检查,试车记录与交接班记录处违约金500-1000元;

(七)施工用电

1、用电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现场配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处违约金5000元;

2、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作业处违约金2000-10000元;

3、用其他金属材料代替的熔丝每只处违约金500-1000元;

4、电缆线架空不规范处违约金500-1000元;

5、乱拖线路或使用不符JGJ46-2005电箱,每只处违约金1000元。

6、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热毯、电饭煲或其他大功率电器等处违约金2000元。

(八)临时设施

1、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合格验收即使用处违约金5000元;

2、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消防验收处违约金5000元;

3、临设未按规定进行办公和居住分开处违约金2000元;

4、临设内设施或居住人员不符合规定检查发现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

5、“五小”设施不全每缺一项处违约金2000元;

6、室风通风差,照明差、有异味处违约金500-2000元;

7、无卫生制度、“七不”规范及值日表处违约金200-1000元;

8、检查时宿舍门锁闭或窗户拉上窗帘、涂漆、贴纸处违约金500-2000元;

9、食堂无安装排风设备、纱窗、纱门处违约金1000-3000元;

10、无食堂卫生许可证和食堂人员健康证或过期使用处违约金200-3000元;

11、无留样菜及相关设施清洗记录处违约金200-1000元;

12、食堂无使用密封式垃圾箱,垃圾(化粪)外运无环卫保洁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外运处违约金1000-5000元;

13、浴室无安装热水器、防爆防潮灯具等设施处违约金2000-5000元;

(九)施工现场

1、“三宝四口”(1)、人员进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并按规定系挂,每人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2).密目安全网封闭不规范处违约金2000-4000元;

(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阳台、楼板及屋面未设臵临边防护及其他防护设施,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每处处违约金1000-3000元。

(4).通道口无设臵合格的防护棚每处违约金1000-3000元。

2、加工制作场地

(1)、制作场地警示牌、标志牌不齐全或不规范处违约金500-1000元;(2)、材料堆放零乱、不规范处违约金1000-3000元;

3、围档与通道

(1)、无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隔离措施处违约金2000-5000元;(2)、隔离措施的连续性、完整性、整洁度有问题处违约金500-1000元;(3)、人员、车辆等出入口不平整、不整洁处违约金1000-2000元;(4)、无保洁扬尘控制措施或现场有严重扬尘处违约金1000-10000元。

4、临时排水

(1)、无现场临时排水方案或方案不符合三级排水两级沉淀规定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2)、临时排水不畅通造成严重积水处违约金500-3000元;

5、渣土、扬尘控制

(1)、无扬尘控制方案处1000-5000元,方案缺乏针对性或无审批手续处违约金500-2000元;

(2)、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或未采用防尘措施处违约金1000-5000元;

(3)、未设臵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处违约金2000-10000元;(4)、未设臵渣土专职监管员处违约金500-1000元。

6、接管设施养护

接管道路养护区域管理不到位,交通、路政设施以及翻交道路损坏不及时维修被重复投诉3次以上以及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淤积导致养护单位不予接管的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十)管线保护和交通组织

1、未进行管线保护交底,未办理管线保护绿卡处违约金1000-5000元;

2、发生电力、电信、上水、煤气等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管线事故,处违约金50000~100000元;

3、未办理交警和城管部门的占路施工手续,擅自占路施工处违约金2000-3000元;

(十一)综合治理

1、外来人员登记不齐全,相关证件没及时办理处违约金500-2000元;

2、无门卫、无值班制度、无相关记录处违约金200-500元;

3、无文明共建活动内容处违约金200-1000元;

4、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处违约金2000-5000元。

第三章 对问题整改的处理

第七条 需整改的问题,逾期不改或屡教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处违约金5000-20000元。

第八条 监理人对整改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或确认有误,视情节轻重处违约金1000-10000元。

第九条、未按规定配足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或人员弄虚作假、不到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处违约金1000~20000元。

第四章 对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监理人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未实施旁站,对问题、隐患不进行纠正、处理,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现场处违约金1000元-10000元。

第十一条

偷工减料造成较大质量隐患和不良影响的,除现场处违约金外,对不合格部分不予计量,对采取加固补损、返工的费用不予支付,相关责任方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管理行为不到位或不良管理行为导致以下后果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处违约金20000-30000元。

2、不良管理行为被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举报查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每次处违约金20000-100000元。

3、每月投诉回复和处臵率不达标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4、对委托管线单位的文明施工未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造成不良后果处违约金3000-5000元。

5、施工管理区域内被倾倒垃圾或渣土未能及时清理,被有关部门督办整改,每次处违约金10000-20000元。

6、不落实防汛防台和各种施工应急抢险预案,造成不良后果处违约金20000-50000元。

7、现场疏于管理,造成发包人移交的电箱或其他现场设施丢失或损坏的,照原价赔偿或修复。

8、项目预验收至移交接管期间整改工作不落实,导致项目预验收(开放交通)后6个月内仍不能完成项目整改达到移交标准的,发包人按照接管单位报价,直接委托接管单位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承包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控制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的,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未有明确约定的,每未完成一个目标处违约金50000~100000元,其中投资控制目标未实现导致发包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还需另行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对发生事故的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以下等级事故处施工、监理等位违约金。一般事故

施工单位5—10万元,监理单位1—5万元; 较大事故

施工单位25—50万元,监理单位5—10万元; 重大事故

施工单位55—150万元,监理单位10—20万元; 特大事故

施工单位155—500万元,监理单位20—50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事故等级由事故调查组的结论确定。

第十五条 未构成等级的严重质量问题,每起处承包人违约金3-5万元,处监理人违约金1-3万元。

第六章 违约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其组织的季度或月度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当即开具《违约处理单》,经发包人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管线事故的违约处理由发包人以违约处理函的形式通知违约单位。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单》或违约处理函由发包人通知违约单位,无论违约单位是否签字确认均为有效,发包人财务管理部从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结束,本办法自行失效。

2.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 篇二

1人防工程质量管控的有效措施

1.1严格审查管理参建人防工程的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的资质条件与人工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存有密切联系。因此, 须严格审查管理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 其对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通常, 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筑相关物资供应、施工单位须接受资质审查。审查工作由人防工程质量管控部门承担, 严禁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此外, 监督施工单位对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1]。

1.2强化质量管控。强化质量管控, 是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的基础措施。实践证明, 法律、法规是强化质量管控的最佳途径。当前, 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的存在, 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应用及执法力度的加大极为重要。在进行执法时, 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以创设优良的质量管控执法环境。

1.3规范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行为。若要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行为加以规范, 认识到位是首要任务。转变以往的人防工程施工理念 (对工程质量持以模式态度) , 注重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四部委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界定及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下, 建立并完善相关施工质量管控制度。对质量管控行为加以规范, 充分利用微管理, 促使操作程序化、管控过程规范化。对于施工图, 须审查并签字, 以实现权责统一。实时管控审查机构及工作, 对违规行为绝不姑息[2]。一般来讲, 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审查机构审查人防工程建设性标准执行情况、防护结构安全。此外, 须取缔传统传统审查方法 (审查工程图时, 临时打板子, 且缺乏审查资质) , 以防止审查出现混乱现象。为改善审查混论局面, 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要求及规定, 通过采用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 以避免审查的约束性、随意性、非科学性等。

1.4注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就人防工程建设整个施工来讲, 竣工验收是最后一个工序, 其关乎着社会及经济效益、项目投入使用等。对于人防工行才能竣工验收, 须满足以下要求:人防工程建设与竣工标准相符, 合约及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皆已完成;相关人防该工程建设文件及档案资料 (初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相应的批复与审查意见) 齐全且分类立卷;在密闭、屏蔽情况下, 有关机构已完成消防检测、设备运行测试等, 且见着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备安装等单位在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基础上, 出具各自的检查报告;施工、建筑、公安等单位须分别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工程质量保修书》、认可文件等[3]。

2人防工程安全问题防范的有效措施

人防工程施工安全问题防范, 对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颇有益处。就人防工程安全问题防范而言, 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人防及相关部门有机结合原则。与此同时, 须注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主体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单位, 安全管控责任主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及授权与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

2.1健全施工机具进场验收制度。对于人防工程所需的施工机具, 须严格依据规定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 验收人员签字并做记录。据研究, 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机具安装位置与施工图布置要求是否相符;地基承受施工机具的能力, 且工棚是否达标;施工机具离合器、传动部分、制动其等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保护器及接地接零保护是否得当;施工机具安装位置是否符合防火距离、安全要求等。

2.2明确人防工程施工安全任务。切实践行国家、省、市制颁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政策, 并规划、制定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管控措施及方法。建立及完善仍防工程建设相关安全管控及防范机构。定期检查对参建单位及参见人员对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加大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力度, 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参建单位须申请、办理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监督手续;制定并实施工程安全防范机制;参建单位除了编制安全生产方案, 还需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参建单位须具备人防工程施工资质等。

2.3注重监管现场。在正式进行人防工程施工时, 须依据规定申请、办理开工报告、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过程中, 须认真审查参建单位提供的资料: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专家评审意见等。待获得开工许可证后, 参建单位须与当地安全监督、正度等联合开展人防工程是公平安全监管工作。此外,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明晰工程实际情况基础上, 须及时、可续调整工作方案, 以确保人员生命及财产处于安全状态。将节点到位式抽查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4], 重点抽查存有加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并勒令其终止建设。倘若, 人防工程建设因故停工, 则应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涂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监督手续等资料。

结束语

总而言之,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及安全问题防范对确保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对人防工程是四公司是质量管控及安全问题防范有效措施进行了深入探究。为实现人防工程质量管控及安全问题防范目标, 人防工程主观部门须建立、完善施工监督、管理制度, 以为建设高质人防工程提供有利保障。唯有如此, 才能满足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使用需求。人防工程建设对国家、人民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希冀, 我国能够不断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及安全问题防范, 以推动民防“生命工程”建设。

摘要:近年来, 人防工程更趋“平战结合”, 功能得到了极大丰富, 其除了在战时掩蔽物资、保证战时人员安全, 还在和平时用作车库、社区活动站、地下办公场所、弥补城市功能等。文章根据实际案例, 结合文献资料, 从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有效措施及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防范有效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论述, 旨在做出重要的分享。

关键词: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安全问题,防范

参考文献

[1]王成钢.谈如何保证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J].山西建筑, 2013, 15:205-206.

[2]卢需正.对人防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的探析[J].中国城市经济, 2011, 06:142.

[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J].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29:51-55.

3.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 篇三

一、各标段进度情况分析

进度方面要用表格的形式将计划值和实际值做出对比并从根本上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以文字方式写明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的措施。

二、现场质量情况分析

1、好的方面

要求只粘贴图片,会议上口头阐述图片反映的信息。

2、差的方面

要求只粘贴图片,会议上口头阐述图片反映的信息。

三、现场安全、文明情况分析

1、好的方面

要求只粘贴图片,会议上口头阐述图片反映的信息。

2、差的方面

要求只粘贴图片,会议上口头阐述图片反映的信息。

4.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安装、供排水管网开挖及吊装工程和特殊应急工程。

特殊应急工程是指投资不足50万元但施工工艺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时,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报监: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任务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急救援预案、入场设备资料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

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已经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督查。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建设部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七)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八)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九)桥梁工程;

(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6m以上的边坡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部、省规定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三)依附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四)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五)施工现场与农田之间应采用软质围档,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设置警界线来实施封闭式施工,但警界线必须明显,且间隔20m左右应有安全警告标志。

(六)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夜间、雾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九条 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及对用电系统的检查、验收、检测、维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降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市政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六)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七)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落实情况;

5.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控办法(内容) 篇五

吉林市人民政府 9/10/2003

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质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章 施工及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四)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筑患及时组织整改;

(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七)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八)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九)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十)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筑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它必要条件;

(三)优先满足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资金。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要求;(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责,并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所处条件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类标准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开工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筑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会签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执行下列安全制度:

(一)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

(二)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筑患,并建立安全检查及筑患整改记录;

(四)安全生产管理建档制度。对安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阅。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本单位技术部门等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包括悬、挑、挂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

(六)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七)模板工程;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九)其它危险作业。

前款所列危险作业项目在安装后、使用前应实施严格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须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有安装质量问题须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接到事故筑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落实整改。存在重大事故筑患被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查封的施工现场,在事故筑患未消除前,未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不得擅自

开工。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并需公开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人、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警示布置图,并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区内主要街道两侧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必须采取密目网立体全封闭防护;

(二)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置围挡、大门,建立门卫制度,设置专职门卫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施工现场应采取硬化处理,按标准设置道路,并保持道路通畅;应有良好的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排放措施,保证排水畅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须排入市筑污水管线;

(四)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操作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从楼上直接向下倾倒建筑垃圾;

(五)施工现场须建立防粉尘、防噪音等措施,不得扰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七)施工车辆不准带泥离开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水源,合理配备灭火器材。(二)施工现场须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应远离危险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为作业人员的生活提供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严格划分,不得混用,并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临时宿舍应整洁、卫生、保暖、通风;冬季应制定防中毒措施,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并符合卫生要求;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三)食堂、厨房应符合卫生要求,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四)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打扫,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厕所;

(五)应建立保健急救措施。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有关资质、安全施工条件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建筑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筑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筑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立即做出暂停施工的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施工现场的不良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给予最终安全评价,作为考核施工单位资质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由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承担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相邻建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符合安全标准的设计文件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设计费50—20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施工现场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未建立、执行安全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未遵守安全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接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事故筑患整改通知书不认真落实整改,或对已查封的施工现场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环境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生活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及其它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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