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2024-09-10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共10篇)

1.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篇一

完善税务稽查程序 加强稽查行为监督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税部门已建立起一个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比较科学、规范的税务稽查体系。但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深入,新的税务稽查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稽查机制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规范完善税务稽查程序、加强稽查行为监督,是税务部门刻不容缓的现实课题,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和本质要求。

一、税务稽查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稽查行为的影响

(一)税务稽查一般程序方面

1、选案程序缺乏科学精细化的管理机制抑制了有效性的税务稽查实施。(1)选案不准确。目前,举报人由于自身素质因素、同行业竞争的压力及出于报复的需要,举报案件往往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举报内容失实,夸大其词,无中生有;二是举报线索不清,举报内容不够清楚、全面,不能准确表述违法人、经营地址,未能提供具体的违法线索;三是举报价值不高,鸡皮蒜毛事情也举报,一般性的违章内容混同于违法内容等等。对这些举报案件,选案人员不是首先利用有效的税收资源,如CTALS系统、征管挡案资料、基层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进行科学的案头分析、区别、判断、筛选,而是一律纳入案源管理,下达稽查任务,导致了选案不准确,从而增加了稽查实施的难度。要么浪费稽查成本(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结果无功而返;要么找不到稽查线索或违法人、经营地址,事倍功半,收效甚微,甚至使案件不了了之;要么抓了小案放了大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2)选案粗线条化。由于选案人员没有结合相关的涉税信息,如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的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筛选,导致选案质量不高。加之目前各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任务往往存在‚两多一紧‛(检查次数多、户数多、时间紧)

证标准、案件定性、处罚幅度上难以取得一致性的看法和意见,透明性和公正性不强,互相扯皮,增加了审理难度,有可能使案件拖延或搁臵起来,不了了之,影响了办案效率。

4、执行程序缺乏有力的监控机制负面影响了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措施在实际执行中有难度。从主观上看,一些不法纳税人有意逃避被查出的税款,总是千方百计地运用各种手段、方法进行逃避;从客观上看,增值税税率高于实际税负率,如商贸企业一般可以承受的实际税负率为12%-15%之间,而增值税税率却为17%,显然纳税人难以接受;二是操作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这种前提条件的‚迹象‛在实际中往往很难发现和掌握。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税;责成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由于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在先,担保居中,执行在后,比较繁杂,就容易给不法的纳税人造成了转移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纳税收入的时间。税收保全措施在实际中执行的难度导致了稽查执行监控手段的不到位,不仅使稽查成果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且造成了有意逃避税款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从而使依法治税成为一句空话。

(2)以单纯入库率作为稽查成果的主要考核标准与严肃税收执法有矛盾。稽查成果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质量方面,看它最终能否达到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目的,这也是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如果以单纯入库率作为稽查成果的主要的考核标准,那么稽查人员为追求这种标准,往往不是依法办案,而是就案办案,补税了事,甚至以罚代刑,这样虽然在局部补罚了一些税收收入,但无法有效地促进税收征管,无法从大局上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从而无法真正反映稽查成果,无法正确体现依法治税的严肃性。

行政处罚,而如果后来司法部门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该案犯罪条件成立,那么税务稽查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又该如何处理?显然与上述规定构成了矛盾,而该规定又未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衔接,使税务稽查的移送行为失去了税收法律有效的监督,增加了税务稽查部门执法的难度。

(三)税务稽查相关程序方面

1、稽查工作底稿制度实施中的难度影响了稽查的质量和效率。推行稽查工作底稿制度对稽查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该制度自身也存在缺陷。一是检查面过大。根据《浙江省国税稽查工作底稿制度(试行)》规定,该制度实施范围为对重点税源企业及帐簿、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实施的税收专项检查。由于该制度检查的会计科目全面、繁杂,而税收专项检查的突击性和时效性要求,加之重点税源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财务制度检查复杂,使稽查人员不能及时完成税收专项检查任务;二是检查重点不明确。该制度虽然检查的会计科目全面,但该深查的会计科目没查或细查,对只需了解不需深查的会计科目则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细查,这样检查的结果,虽然浪费了大量的稽查成本却收效甚微,一定程度影响了稽查质量,使税收专项检查最终未能达到预定目的。

2、稽查后续监控程序的脱位难以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一是缺乏查后信息反馈机制。对各类涉税案件的查处,往往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的程序操作后,只要取得一些补税、罚款收入,案件就完结了,而不对查处的案件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以稽查建议的方式主动进行信息反馈,提出整改措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执法服务,督促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同时与税收管理员制度脱节,不利于税收征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将查处结果转化为稽查成效。二是缺乏查后帐务调整制。案件查处后就此结案,并没有在查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违法帐务及时进行调整,特别是对帐外偷税的案件查结后,没有对帐外的销售收入等相关帐务及时进行调整,督促企业进行查后整改,堵塞偷税漏洞。由于缺乏上述两种机制,税务稽查与纳税人、税收征管部门的有机联系和衔接被切断了。

案疑点制定详尽的检查提纲,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其次,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合理编组,集体办案,团队出击,对重点案件重点用兵,这样既保证了检查力量,又防止了案件检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再次,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采取督办、牵头办案、异地交叉办案、下查一级等多种形式的办案方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推行案件初查和交换检查制度。将主查员的集中权力均衡地分解到初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人员及各检查股室之间,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具体做法如下:可将检查股室分成若干个初查小组,先由初查小组集体对案件进行初查,列出初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写出初查报告,然后可按涉税金额大小进行交换(金额较小的在股内交换,金额较大的在股与股之间交换),将所有案卷资料都移交给进一步检查人员,实施进一步检查,达到初查和进一步检查的相互监督,检查股与检查股之间的相互监督,增加了案件查处的透明度。通过对稽查集中权力的初步均匀分解制衡,一方面可以化解稽查的人为压力和不良影响,增加办案工作透明度,另一方面又避免暗箱操作,压缩以权谋私的空间,确保公正执法。

(3)完善主协查制度。将稽查的集中权力进一步分解到主查员与协查员之间,使主查员与协查员也同样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具体做法如下:案件在实施阶段查结后,主查员将该案交由协查员,由协查员对该案有关事实、调查经过、取证材料、相关数据及相互钩稽关系进行认真仔细地复核,确认无误后再交由该案主查人员将案件移交审理。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案件有出入的,要及时与主查人员交换意见,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经同意后,同主查人员一起进行补查。同时,可以考虑设臵专用谈话室,并配备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可体现谈话的严肃性,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促使主协检人员共同进行谈话,使协检人员不能臵身案件之外,必须积极了解案件全过程,参与到案件的每个环节,达到主协检之间的相互监督。

3、在审理环节建立更严密的监督把关机制,确保规范执法

门,不可避免的存在‚稽查血缘‛关系,在审理工作中难免要顾及领导意见和同事关系,不愿得罪人,难以真正体现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因此,可以考虑实行审理外分离制度,即将审理工作从稽查系统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机构,隶属于法规部门,更好地从规范执法的角度审理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可以实行三级审理模式:涉税额较小的,由审理部门直接审结;涉税额较大的,由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国税局案审委办公室,由案审委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体审理结案;涉税额巨大的,由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国税局案审委办公室复审,再由案审委集体审理结案。此举可达到相互监督,分权制衡的作用。

4、在执行环节建立强有力的监控机制,确保严格执法

(1)建立案件执行预警机制。简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一旦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立即由稽查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启动纳税担保程序,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纳税担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立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必事先必须通过‚责令‛程序,以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严肃税收法律,有效地遏制逃避税收行为。

(2)建立稽查质量考核标准体系。取消以单纯入库率作为稽查成果的考核标准,根据稽查实际,设臵科学客观、全面合理、规范有效的稽查质量考核计分标准体系,如可以通过选案的准确率、实施的查结率、审理的帐务调整率、执行的结案率等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以正确反映稽查成果,严肃税收执法。

(二)税务稽查法律程序方面

1、适当提高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修改偷税罪的移送标准,规定最低移送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对此类案件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稽查后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抓住了典型,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集中力量攻克重点税案,真正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以最小

税案件,在稽查终结后,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就查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案公告的比例应不少于立案案件总数的10%。这种做法,一是可以提高税务稽查的透明度,对内促进规范执法,对外树立‚阳光稽查‛的良好形象;二是可以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通过推行稽查公告制,对于推进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4)建立查后纳税人回访制度。为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全面推行稽查执法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跟踪服务的监督机制,防止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稽查案件处理后,开展两个层面的回访。一是由稽查局负责人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以召开被查单位座谈会、走访部分企业、发放信函调查等形式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廉洁公正、是否文明办案,纳税人对执法情况是否有异议,并听取纳税人对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由检查人员对被查单位进行回访。要将服务理念引入稽查工作,在案件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检查人员要深入企业单位进行回访,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为企业提供税收咨询和财务辅导,加强沟通和联系,消除企业的顾虑和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高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瑞安市国税局课题调研组

组长:余康杰

成员:孙战胜、孙朝晖、林旭华

执笔:余康杰、孙战胜

2.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篇二

税务稽查的方法是实现税务稽查目的、完成税务稽查任务的重要手段, 它主要运用查账方法发现问题, 并通过账外的资料和情况, 从正面、反面、侧面来印证核实, 查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正确、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 是否有偷税、骗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工作, 涉及纳税人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 要使税务稽查工作减少盲目性, 增强规范性, 克服混乱性, 提高工作效率, 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具体采用哪种方法, 应视税务稽查要求及被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管理水平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税务稽查的一般方法, 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常用的税务检查方法,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 详查法和抽查法

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两种。

1. 详查法。

是对被查企业检查期内所有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细致审查的一种方法。运用这种方法, 审查比较全面, 易于从多方面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 由于审查的内容和范围太广泛, 花费的时间太长, 工作量较大, 因而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2. 抽查法。

是对被查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账簿, 有针对性地选择抽取一部分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对抽查的对象和时间怎样选择, 应根据稽查目的及所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 抽查要做到目标明确、有代表性。采用这种方法虽然省力, 但由于审查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容易漏掉问题, 因而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二) 顺查法和逆查法

按照审查的顺序不同, 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两种。

1. 顺查法。

是指依会计核算的正常顺序, 依次进行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核对工作, 从审查会计凭证开始, 用凭证核对账簿, 再用账簿核对报表的一种审查方法。

2. 逆查法。

与顺查法的审查顺序相反, 它是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 由报表到账簿, 再由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实际工作中, 它是运用最广泛的税务稽查方法。通过审查企业报表, 了解掌握纳税企业在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及重点, 可根据重点线索, 找到会计凭证, 容易把问题查深查透, 又比较省时省力。

(三) 比较分析法与控制计算法

1. 比较分析法。

是将企业报表资料或账面资料与企业的历史资料、计划指标或与同类型企业同一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审查方法, 通过比较鉴别, 对比分析, 便于从中发现问题, 找出差距, 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2. 控制计算法。

也可称逻辑审查法, 是根据某类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理, 用可靠的数据来证实账面资料是否正确, 从而进一步发现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四) 观察法、查询法与外调法

在税务稽查中, 不能仅仅局限于查账, 还必须注意账外情况的审查, 一般通过调查来证实查账提供的线索。观察法、查询法与外调法都是通常采用的调查方法。

1. 观察法。

是通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场所, 如车间、仓库、工地等, 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通常结合查询法进行效果更佳。

2. 查询法。

是在稽查过程中, 根据相关线索或有关人员的反映, 通过询问或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料。采用这种方法, 稽查人员事前一定要明确查询哪些问题, 询问要有记录, 重要事项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证明, 做到有的放矢。

3. 外调法。

是对发生怀疑的外来凭证或外地往来款项, 通过外调以取得证明的方法。外调可函调, 也可派员外调。

(五) 盘存法

盘存法是对货币资金、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存货进行盘点和清查, 与账面记录相核对, 以确定各种货物有无短缺、溢余或者损坏的一种方法。

二、税务稽查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对客户提供纳税审查, 主要是采取逆查法, 并综合运用抽查法、核对法及查询法。逆查法从分析审查会计报表开始, 对于有疑点的地方再进一步审查账簿和凭证。这种方法简便易行, 速度快, 便于抓住重点, 迅速发现问题。下面谈谈如何从损益表入手以确定审查的内容。

(一) 销售收入的审查

1. 对销售数量的分析应结合当期的产销情况, 将本期实际数与计划数或上年同期数进行对比。

2. 如果销售数量下降, 应注意企业“产品 (商品) 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的情况, 注意有无企业领用本企业产品 (或商品) 而不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3. 注意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注意有无应转未转的销售收入。

4. 对销售价格的审查, 应注意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 如变动较大, 应注意查明原因。

5. 企业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扣与折让, 均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二) 销售成本的审查

对于产品 (商品) 销售成本的审查, 应注意企业销售产品 (商品) 品种结构的变化情况, 注意成本结转时的计价是否正确。同时, 注意分析期末库存产品 (商品的成本是否真实。对于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企业, 还应注意结转的商品进销差价是否正确。

(三) 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审查

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销售产品 (商品) 所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金以及教育费附加。分析时应注意:

1. 税率有没有调整变动。

2. 不同税率的产品产量结构有没有变动。

3. 企业申报数字是否属实。由于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有密切的关系, 两者成正比例地增减。因此, 要在核实销售收入的基础上, 审查核实企业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有无错计漏计等情况。

(四) 销售利润的审查

销售利润是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审查时应核查企业是否完成销售利润计划, 与上期相比有无增减变动, 计算出本期销售利润, 并与上期、上年同期的销售利润率进行对比, 如果企业生产规模无多大变化, 而销售利润率变动较大, 可能存在收入、成本计算不实, 人为调节销售利润等问题, 应进一步审查。

(五) 投资收益的审查与分析

企业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息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企业的投资收益, 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在审查损益表的投资收益时, 应注意企业是否如实反映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具有控制权时, 是否按权益法记账, 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

(六) 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审查与分析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3.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篇三

关键词:税务稽查问题对策;选案质量;实施程序;审理流于形式;税收执行力度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税务稽查选案质量不高,影响稽查效果。从目前计算机选案的运行情况看,由于软件选案模块的设计缺陷,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选案分析指标,导致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能力,仅限于在纳税人报送资料之间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判断;或给定一个范围,由电脑随机抽取产生选案名单,往往选中的纳税大户查出来的问题不一定多。人工选案则多是举报案件和上级指派的案件,在对待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上,税务稽查干部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对具名举报的案件查处率要高于匿名举报的,而从近年来查处举报案件的实际结果看,匿名举报后经税务稽查干部查实的偷税大案也不在少数。有些基层局在当地税收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有压案、压税现象。以上影响选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因素都会导致稽查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大。

其次是稽查实施程序不规范,实施缺乏深度和广度。一是自新的稽查软件使用后,对于取证文书没有统一规范的样本,新软件受技术限制,录入打印出的文书与实际要求不相符,需要修改又没有统一的样本,往往使制作出的文书五花八门,容易导致案件诉讼、复议隐患;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只注重查补税款,忽视了执法程序,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送达对象不准确等程序不合法现象。部分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往往只限于“就账查账”,不注重延伸检查,导致稽查工作无法查深查透。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和處罚标准的一致性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很多对同类的违纪问题,稽查部门有的对其实施处罚,有的则不罚;将查补收入擅自转化成自查收入,使稽查质量大打折扣。

第三是稽查审理流于形式,延压期长。审理部门是对稽查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税务稽查实施环节中的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等深层次问题揭露得不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实际上很多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束审理,不能按期出具《税务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四是稽查结果的执行难,采取税收执行措施不到位。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成果的实现保证。审计发现,现有的税务稽查计算机系统并不完善,导致稽查执行有漏洞可钻,稽查部门执行部分企业查补的税款在填写税单时“税款所属期限”填写不准确,“税款限缴日期”也带有随意性,如2008年审计一笔税款所属日期应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税款限缴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而稽查局填写的限缴日期是按出具稽查决定当月的税款征期填写的,造成少收企业滞纳金108775元;对自查入库税款不征收滞纳金等;查补的税款长时间不能入库,执行部门不进行催缴或不采取强制措施等不作为行为,直接影响稽查的总体工作成效。

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

1.提高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稽查工作成效。

选案前要对稽查对象的财务、经营、纳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所选的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实行稽查选案考核评议制度,通过考核稽查的户中有问题户的比率,以及公民举报案件查处率,促使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提高稽查质量,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

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培训、税收及相关法律的培训等等,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方法,加强取证工作,把握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

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稽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部门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要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4.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增强稽查震慑力。

4.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篇四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5.2013年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篇五

总局稽查工作要点

科学部署税收专

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收专项检查指

令性项目:

① 成品油批发、零售

企业;

② 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

退(免)税的企业;

③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

税收专项检查指

导性项目:

①房地产业、建筑

安装业;

②中介、培训服务

机构;

③ 高收入者个

得税;

④资本交易;

⑤承接出口

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

各地结合实

所 物情人货际

对营改增地区货

运货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矿产品(包括煤

炭)采选经销企业及

走逃、注销企业等

虚开发票易发、多发行业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总局选择部分地

6.税务稽查年终工作总结 篇六

今年以来,经贸系统深入贯彻省市及区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突出一条主线,即为加速走在全省最前列做贡献;强化三个意识:科学发展观意识、经贸强区意识、民营兴区意识;抓好“四个重点”,即项目建设、推进改制、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实现五大目标,即实现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一、经济高速高效运转

今年以来,经贸经济继续呈现出快速度发展的良好发展态势。*-*月份全区入统经贸企业预计完成产值亿元,同比增长%;销售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增加值万元,同比增长%;利税万元。预计全年完成产值亿元,同比增长%;销售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增加值万元,同比增长%;利税万元。

二、以项目为推进发展的载体,加快了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坚持把扩大投资增上项目作为促进经贸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强力推进项目和投资活动。*年我区确定了*项重点投资项目,总投资亿元,主要有*线等项目。这些项目达产达效后,可年增销售收入*亿元,利税*亿元,在我区现有经济总量的基础上,可实现翻番增长。全系统*-*月份完成技改投资万元,完工项目项,重点有汉*项目等。大规模不间断的技改投入,使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骨干企业规模不断壮大。*钢厂形成烧结、炼铁、连铸、成型一条龙的钢铁企业,达到年产铁*万吨、钢*万吨、材*万吨的规模,成为全市百强工业企业;

7.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篇七

一、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中,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前的、软性的管理手段, 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 它是在税务机关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 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管理技术, 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 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 例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涉税举报、税务稽查综合情况反馈等;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 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评估选案人员结合部门的工作目标和管理科室专题管理的需要, 在占有大量信息、资料的基础上,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智能化分析为手段, 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 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批量找出评估客体中存在申报纳税不符合常规现象或者有疑点的零、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以及用票异常户, 作为下一个环节评估分析的对象。除此之外, 还可以根据实际征管需要, 直接将存在共性纳税问题的某一类别企业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综合治税信息确定评估对象;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发现的其他纳税疑点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 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 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 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 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对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 评估人员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并做好询问记录;对需要约谈的, 下发《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进行约谈并填制《纳税评估约谈笔录》;对通过询问、约谈仍不能核实的疑点问题可采取实地现场核实的方法。在核实认定环节, 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 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 缓解征纳矛盾, 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在评定处理环节,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 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 制作相关文书, 层级报批, 进行处理。

纳税评估犹如税务机关实施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借助信息化手段, 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 及时发现疑点。而这些疑点, 尤其是涉及到一个行业较共性的问题, 恰恰是稽查选案的关键因素之一。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为稽查选案提供纳税人的实际信息资料, 并以计算机为依托, 实现信息的共享, 避免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 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 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及稽查能力。

纳税评估使稽查实施有的放矢。通过核实认定和评定处理环节, 对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某个纳税户或者某类纳税户, 将其转交到稽查部门, 由稽查选案部门下达计划后, 稽查实施部门依据纳税评估所提供的问题来源及线索, 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实施检查, 为快速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奠定了基础。

二、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 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 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 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税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 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 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 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 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 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 依据稽查标准, 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 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 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 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 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 多为静态数据, 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 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 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 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 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 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 应配合税务稽查, 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 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 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 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 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 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摘要:纳税评估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前的、软性的管理手段,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 这两种手段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相互配合, 相互促进, 相互补充, 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 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 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8.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篇八

摘要: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环节及稽查环节的重要工作,相互交叉、互相渗透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将就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良性互动进行探讨。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

1.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层级报批,进行处理。

2.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参考文献:

[1]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2年02期.

[2]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6期.

9.关于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 篇九

一、现行税收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基层稽查部门检查不够全面,检查质量不够高,偏重稽查任务的完成,不能全面反映被稽查单位的实际纳税情况。稽查部门往往侧重于检查面、查补率等量化考核指标,重视抓收入或者检查任务的完成。

2、严格执行稽查程序不够,容易造成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个别征收机关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征收单位忽略了程序法,执法中文书资料的使用不规范,对于案件卷宗的内容资料没有明确的要求,案卷资料不全,调查取证工作和证据的收集不够细致认真,经不起推敲、论证,容易造成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3、征与查的关系规范不够,影响稽查质量和稽查人员的积极性。由于稽查局与征收单位各自的稽查范围划分不够明确,时常出现两个单位同时或相隔不久对同一纳税单位进行检查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另外,对查补税款入库问题划分不够明确,征收单位对稽查局的检查工作不配合甚至抵触的现象。

4、稽查工作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

5、税务机关缺少必要的独立执法权力,对偷逃税打击不力。在检查中,常出现检查人员对偷逃税的纳税人需要立即清查、冻结其银行帐户,或进行暂时的隔离等,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配合,往往贻误时机,使偷税者有时间转移证据和资产。

6、稽查力量分散、经费紧张,很难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为解决以上几个突出的问题,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切实发挥其重中之重的作用,笔者以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继续寻求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只有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和常抓不懈才能切实解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公、检、法、工商、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控制漏征漏管,遏制偷漏税,提高结案率,最大限度地打击偷抗税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3)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建立和处理稽查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的纳税进度、滞欠情况,迅速展开检查,提高办案效率。

10.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篇十

风险的几点思索

强化稽查工作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几点思索2007-02-02 21:53:1

4强化稽查执法规范,防范和控制

稽查风险的几点思索

西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代银才、宋文彪

近年来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这一征管框架的构建把税务稽查作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的重点。为此,税务稽查机制的完善就愈来愈显示其重要。那么,税务稽查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到底起着什么作用?它 的职能的行使在组织收入任务中扮演着怎样角色?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谈谈税务稽查在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强化稽查工作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1、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仍是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血脉和源泉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政府管理社会和加强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财源保证。古今中外,任何意识形态领域社会概莫能外,从封建社会的轻徭薄赋到现代的分税制政府,税收一直是一个恒久而古老的话题。而伴随着税收征纳而发生的税务稽查就一直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仍然是传统极具生命力的征纳手段。古代文学史料记载中的官吏挨户征集粮饷的做法无疑说明古之税赋征纳的以查促收措施。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的

本质较之封建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属性,得到了全体公民的支持,自觉申报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的税收事业显现了良好的发展势态。但受传统思想和极端狭隘自私的个人主义思想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之于西方等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的差距,纳税申报率只达到6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需求,仍然离不开经常性的税务稽查。

2、查惩并举客观上为促进税收收入的不断攀升创造积极健康的外部环境

虽然说通过近年来的税收宣传教育,公民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仍不尽人意。一些税收违法分子仍一味无视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存在,大量进行偷、抗、骗等违法行动,破坏着税收法制的尊严。一些税收违法分子从公然抵抗到利用假申报,做假帐等手段吞噬国家税款,想方设法以税谋私、以税发财。自

从征纳关系确立以来,税务机关同不法分子的斗争和较量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并在较短时间内也不可能消失。而稽查就担负着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和整治税收环境的重任,是现实的需要和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专项重点检查可以挽回国家税款的流失,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如2004年我局按上级专项检查的部属,对运费抵扣不符规定查补税款300多万元,使国家税款挽回了重大损失;2005年通过对图书行业专项检查,不但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同时查补税款50多万元。另一方面,税务稽查职能的行使为营造健康的纳税环境起了积极作用。一是税务稽查通过深入细致的稽查,可以纠正制止纳税申报中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二是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中申报、做假帐等税务违法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可以警示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而全体纳税人纳税水平的提高是税收事业健康飞速

发展的不竭动力。所以,税务稽查职能的发挥,将会对税收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积极健康的外部环境。

3、以查促管将进一步促进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税务稽查通过深人实地的稽查工作,能够清楚地了解纳税单位的生产流程及财务核算方面的细节,全面掌握应税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对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有一个动态的掌握和监控。可以及时捕捉到基层纳税单位的信息,然后对症下药,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近年来有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综合征管软件、税收数据监控分析系统全面上线以年来,说明税务部门中稽查机构和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了便捷的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稽查信息的科学、快速传递客观上为领导的宏观决策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科学管理提供了客观、详实的第一手资料,税务主管单位通过对税务稽查信息的分析和研

究,去粗存真,研究修订改进管户管理方法,实行科学的征管措施,及时堵塞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并能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变一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管理手段,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纳新机制,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稽查工作职责的进一步明确,促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目前,按照总局的职能划分,稽查局职责一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二是牵头专项检查的布置、检查;三是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四是针对检查中涉税案件的分析、曝光,促进税收征管。而规范的税收执法是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对于改进当前税收工作、推进税收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如何正确认识、严格坚持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规范税收执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应赋予税务机关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权,强化执法手段,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组织收入、实现税收计划应以依法治税为前提。同时,应改革传统的税收计划编制方法——基数法,试行“gdp税收负担率法”,并逐步过渡为以“gdp税收负担率法”为主进行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在编制税收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增长和税源的变化。另外,还应改革考核税务机关工作业绩的办法,把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严格执法、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而不是单纯地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三是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正确执法、依法治税是每个税务干部的基本职责。要在加强政

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的前提下,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应结合人事制度改革认真选拔和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到稽查局。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把税务干部的培训成绩与管理使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教育培训要加强考核,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调整和完善教育培训评估指标体系,保证培训质量。另外,对税务干部的使用要把德才兼备的标准量化到税收工作质量上来,对德的界定应以正确执法的思想和水平为标准,对才的界定应以能够高质量地进行税收征管等业务工作为标准。四是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开展广泛、持久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范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

现阶段,由于机制的客观性,税务稽查上还存在着一定缺陷,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双重检查主体资格,存在

着主管税务机构日常检查与稽查机构专项重点检查的关系,存在着县级稽查与省、市稽查重点抽查的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而在日常工作中,各稽查机构在行政上受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制约领导,虽然稽查工作接受上级局的安排部署,但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与下级稽查部门所属管理机关之间由于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形成了受制约的情况较多,很难协调工作。因此,正确划分稽查权限,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是有必要的。进一步完善税收稽查的执法权限:一方面提高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第一,从法律上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税收征管法》已赋予了税务稽查相当多的税收行政执法权,例如税收检查、调查取证、罚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退税、强行划拨银行存款、限制出境、暂扣证照和停供发票等。但从目前的执法实践上看,还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税务稽查一定的侦察权,从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加大打击偷骗税行

为的力度。第二,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机构,是惟一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关于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地位,《税收征管法》已经予以明确,但是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机构是惟一合法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这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立法精神,而且从法律上规范了税务稽查的内涵,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严肃性。第三,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成为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一个内部规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如何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如何约束被查对象,如何使有关部门依法配合税务稽查,目前还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成为行政法规。二方面明确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3条仅仅规定,对“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才能处以规定限额的罚款;对于银行拖延提交取证时间,变相阻挠税务机关的检查没有任何限制。另外,第73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难以体现处罚相当的原则。如果一家银行因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达上千万元,即使对其处以最高限额50万元的罚款,也无法与其造成的国家损失相抵。因此,应当增加银行取证时限的限制和相应处罚措施。三方面减少税收执法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对《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马上修改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作一些必要的补充。例如,第63条规定对偷税,可处

以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可以划定一个适度的界限,分级次和违章金额进行处罚。对执罚行为多一些硬性指标,少一些弹性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公正、公平。四方面完善税务稽查“选案系统”的功能。目前,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信息来自“征管系统”。因此,税务稽查的选案程序,应随“征管系统”软件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还要加入相关财务指标、纳税评估数据,补充选案指标。改目前单一依靠计算机选案,为多种综合因素进行选案,提高选案准确性。

四、通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

科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是加强税收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减少税收执法过程中 “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国税干部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

险的条件之一。当前税收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执法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然而,以目前税收执法状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主体上错误。有的单位超出了税法所界定的权限,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仍有超权行使职权,造成执法主体错误,有的无执法主体资格,仍在执法岗位行使执法职能,有的下放权限,为方便工作,特别是(区)县局权限下放给分局(所)代为行使职权等。

(二)执法程序不合法。在行使税收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超越或省略程序,在“征、管、查”环节均有不同程序存在。法律规定一系列程序的目的,一方面确保税务机关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对违法行

为予以有效制裁,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然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违章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有的不注重钻研业务,有的责任心差,造成执法过程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数据不正确,对于事实、证据有欠缺的材料,未能补充或重新取证,特别是对重大涉税案件复杂情况下,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错误,致使税务机关败诉。

(四)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张三帽子往李四关上戴,造成“张冠李戴”现象发生,有的曲解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对事实过程判定不完整,有的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办事,却不考虑国家法律、行政法的规定,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严重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

(五)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文书使用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用语不当,涂改现象普遍存在,有的不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甚至错盖公章,缺少签章,文书不标准,有的有头无尾,有的简化文书处理程序。

(六)处罚失当。《征管法》、《行政处罚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处罚相当,才是公正执法,不能有效惩戒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轻罚或不罚,会放纵违法行为,反之,有失公正,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有具体裁量失衡现象,不仅危害税法的严肃性,而影响税务机关形象,不利执法水平提高。同时如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存在问题有可能带来很大的稽查风险。

通过近几年稽查查处的许多涉税案件,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偷税与反偷税斗争越来越激烈,一些纳税人钻营政策空子,大搞非

法税收筹划,尤其是电子技术及现代通讯和传输手段的应用,偷逃税行为更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制的客观性一是上级交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够及时,查处过程中情况反馈不够迅速;二是少数稽查干部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与稽查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干部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案件查处中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稽查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四是执法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带来税务稽查风险就很大。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如何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提高规范稽查过程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关键的思想认识

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首要问题是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中自觉地控制稽查风险。一是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强化

风险意识,使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它直接关系税务稽查自身生存和发展,因此稽查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与磨练外,更重要的是要强化稽查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使其知识不断更新,提高稽查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二是要优化税务稽查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准则和考核制度,并为税务稽查业务规范操作提供指南,对于税务稽查人员及其业务操作要求越高,约束机制越健全,则税务稽查风险就越小。同时对稽查质量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价和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税务稽查人员自觉遵守稽查准则。提高稽查质量,从而规避稽查风险。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查前调查(稽查预案)。在稽查检查之前要对被查单位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认真调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查被查单位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

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税务稽查情况和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收集与稽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稽查档案资料等,这有助于稽查人员把握稽查方向,提高稽查效率。同时必须结合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稽查重点;对被查单位有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以判定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为下一步评估稽查风险提供必要的依据。编制科学方案。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是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有效手段。检查组应在查前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稽查风险和稽查重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目标、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稽查风险的评估、检查重点以及对检查目标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检查步骤和方法等内容。编制稽查方案时,要详细列出稽查风险的控制点,为稽查工作的开展作出指导;同时应对重要性水平加以明确,为稽查人员作出有关职业判断提供参考。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及时调整稽查方案,以防止疏漏重要稽查内容,合理规避风险。

2、规范稽查方法。稽查过程中,应注意采用规范的稽查方法。在目前广泛采用账项基础检查法的条件下,对业务简单、凭证不多的企业应实行全面检查;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需采用抽样统计方法的,应认真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确定稽查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明确检查重点,考虑抽样风险,确定样本数量,把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对涉及处理处罚的具体事项,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简单地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

3、规范稽查取证。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是证据风险。证据风险来自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如何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防止疏漏重要证据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是证据风险控制的关键。降低稽查风险,提高证据质量:

一是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前要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等;应认真执行稽查人员回避的规定;稽查人员要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稽查证件;询问、调取账簿和实地稽查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二是证据类型和取证程度要统一。一般稽查案件的取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已基本形成统一,而对账外账等一些偷税手段比较灵活的涉税违法案件,证据种类复杂、取证难度大,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取证的风险比较大。稽查系统内部应对此类案件的证据种型、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度作出基本规定,以指导稽查取证实务,明确要求,避免取证的不规范而承担的稽查风险。三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规范取证要求,确保收集的证据充分可靠,并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提高案件的质量,降低稽查风险。四是证据收集要全面客观。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

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轻责的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五是取证要合法。取证要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进行,取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和形式都必须合法。

4、规范稽查文书。稽查过程当中涉及的文书较多,都应以规范化的要求来编制,避免随意性,特别是取证材料及稽查工作底稿,更应该针对不同的行业,注意格式的统一、用语的准确等。对于稽查过程的描述,也要有规范统一的标准。检查组组长应对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稽查文书、稽查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

5、规范案件审理。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举措。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来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检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做到公正执法,准确定性。要认真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对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范稽查案卷。稽查人员的检查过程应完整地在案卷中反映,这也是避免风险的一个有效举措。目前,案卷中大部分只反映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尤其是稽查结论一类的案卷,资料内容相当简单。作为对检查行为的一个监督载体,案卷应全面完整地反映稽查四个环节的全部过程,特别应详细记录检查人员的整个检查过程,如对被查对象的内部控制测试、稽查方案、人员分工、检查范围和内容、运用的稽查方法和稽查策略、重要会计问题和重点稽查领域、对问题的排查过程等,这些均应记录在工作底稿或相应的文书中。

(二)加强内部建设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目前的稽查制度体系中,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制度

还很不完善。上级稽查部门应加强对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制度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稽查方案的制订、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稽查工作底稿的编制、稽查报告的编制和案件复核等制订统一、规范的制度,以指导稽查工作实务,这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带有根本性的举措。

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税务稽查软件开发和应用,提升稽查计算机的应用能力,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会计系统,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计算机稽查程序,充分利用现代手段获取税务稽查工作所需信息资料,使得稽查人员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一般性检查,提高稽查效率,降低稽查风险;同时针对“税收执法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监控系统的数据监控分析功能,提高稽查人员系统操作能力及水平。

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稽查案件实行分级

集体审理,对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其他案件由稽查机关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审理,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税务检查中“走过场”和“人情案”,以及定性不准情况的发生,降低稽查风险。

健全稽查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及执行四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把关和协调,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数字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应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并形成制度;对税收政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进行全面会商,提高稽查执法质量;要建立起分类案例数据库,总结检查各类企业的基本方法,加强对案件成因的剖析,为案件检查提供参考和示范。

加大案件复查和“下查一级”的力度。案件复查是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消除患隐、提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地方税务局的法制部门要加大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抽调精干人员,采取交叉复查、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复查工作,要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复查口径、统一审理标准、统一处罚尺度,对复查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和执行等内容以及有无违反稽查工作纪律等,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复查,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真做好整改;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查案件进行复查,做到应查必查,查深查透,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提出建议、降低风险。在实施“下查一级”时,应注意适当缩小检查面、及时沟通信息、制订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

强化税收宣传,排除外部干扰,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大力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

税收法治环境;强化诚信纳税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强化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税务稽查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宣传,使纳税人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良好税收执法环境,减少和排除外部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干扰。对个别确实无法回避的案件,应认真做好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的记录,分清责任,降低稽查的风险。

(三)提高职业素质是防范稽查风险的保证

转变观念,提高防范风险意识。稽查人员要从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风险对稽查工作、部门形象、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公平执法,规范操作,廉洁自律,令行禁止,严守秘密”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自觉培养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行为,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素养,做到稽查业务规范化,并在稽查实践中积极探求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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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风险的有效算途径和方法。

增强素质,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稽查工作责任心强不强,怎样判断被查单位重大错误的存在,如何确定稽查重点,如何收集案件证据,都取决于稽查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稽查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稽查质量好坏和稽查风险的程度。提升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稽查人员的税收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和稽查技能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财税和法律知识,又有较高稽查技能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一支具有“五会”、“五能”本领的稽查队伍;“五会”指会操作使用计算机,会使用各种税务稽查应用软件,会从局域网和互联网上调取所需资料,会使用查账软件,会使用各种现代化办案设备。“五能”指能独立承担办案业务,能组织协调稽查中各方面的关系,能依法妥善处理办案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能按稽查底稿要求完成各种稽查文书的填写,能计算评估所查企业的资金状态和纳税情况。提升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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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稽查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责任感,培养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良好职业素质。当前随着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培养善于思考、勤于思考的意识,现代企业生产所涉及的产品、地域、领域往往不单一,利用非法手段、不正常渠道取得产品原材料,生产企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就必然为关联的企业偷税提供条件,企业偷税隐蔽性,地域、环节的复杂,犯罪人员的狡猾,对抗能力的增强,对税务稽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教育,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学习和教育,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利用税收执法权贪污、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以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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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积极做好职务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威慑力;深入开展“珍惜岗位,珍惜权力,珍惜荣誉,珍惜前程,珍惜家庭”等“五珍惜”教育活动,认真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法制账、家庭账、良心账”等“五本账”,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制度,有效规避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爱护和保护税务稽查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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