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模拟审判案例

2024-09-02

民事案件模拟审判案例(共6篇)

1.民事案件模拟审判案例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

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61017

【实施日期】 19561017

【章名】 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督促各地人 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用以 改进审判工作,本院在1955年上半年内,总结了北京、天津、上海等 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 验,作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 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天津、上海等14 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在准备总结自身审判程序和干部业务学习时参考。今年上半年内,本院 根据各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试行经验和部分省、市高级 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来的第二审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材料,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上述“初步总结 ”的进一步修改、补充的意见,提请本年2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 会议讨论研究;又在同年6月邀请河北省和北京市的几个法院的部分审判 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以后又反复作了修改。这次总结和上述“初步 总结”在轮廓上基本相同,但在内容方面,则根据各地试行经验和实际工 作需要,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定名为“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除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特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应 当指出,这个“总结”是在各地现有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 提高的,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的经验和意见,仍希随时提出,以供国家立 法机关草拟诉讼法时参考。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即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章名】 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 自诉的案件也很多。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 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 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 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 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 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 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 法院。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 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 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 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 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 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 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 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 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是 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 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 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 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 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 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 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 件是否交付审判。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 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 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经验,预审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 作出下列裁定:

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的裁定。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定内,必须明确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同时并告知被告人本案已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 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写明理由,除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外,同时也要送达 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如果不同意这种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依法提出 抗议。抗议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

3.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的裁定。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问题不清、证据不足但不影 响审判的案件,也应当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同时可以要求人民 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加以调查。

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在预审庭上还要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并 将决定内容在裁定书内写明:

(1)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3)检察长(员)是否必须出庭。

(4)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 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被告 人要求人民法院给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给他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必须给他指定辩护人。

(5)是否需要配置翻译人员。当事人如有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上配置翻译人员。

(6)传唤或者通知哪些人出庭。

(7)应否变更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或者对以 前未采用强制措施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对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如果认 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人保和提供财产保证可以同时 使用或者分别使用)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于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被告人,如果根据起诉材料,认为他是比较重大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 时候,预审庭应即作出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根据证据材料认为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 有逃跑(或者在逃)、企图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或者经常没有一定 住处等情况的时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对于现行犯,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发现的或者是由公 民扭送来的,都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处理。

为使开庭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经预审庭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审 判人员在开庭前,必须详细了解案卷材料,研究确定审理的方法和步骤,对重大案件并应拟定审讯提纲。

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应当根据预审庭决定的事项,负责作好下列工作:

1.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预审庭的裁定书正本。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 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或者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正本。在向 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可以告知他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传唤证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通知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律用 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一般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 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同样的也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送 达传票、通知书、预审庭裁定书、起诉书等一切诉讼文件的时候,都要有 送达证,收到上述诉讼文件的人须在送达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签 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

2.对于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布审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被告人经预审庭决定继续羁押的,即办理换押手续;决定取保候 审的,必须有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办理对保手续。

(二)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 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以前,应当作好准备工作。首先,审查案件 应否归本法院管辖,是否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处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诉,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 案件,可以用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自诉人撤销案件;如系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问题,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审查起诉是否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是否足够作为起诉的根 据。对于起诉缺乏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可以限期要自诉人补充证据;审 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在于全 面地查明案情,不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都要充分地调查搜集 并加以分析研究,防止主观片面。在调查中,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唤 被告人,向他告知被控事实的要点,询问他是否要求传唤证人和鉴定人或 者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自诉人不在限期内补充证据,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 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注销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注销的案件,自 诉人可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问题,必须特别慎重,一般不 应采用逮捕、羁押措施,必要时可以要被告人取保候审。

决定开庭审理的自诉案件,关于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审 理或者不公开审理,传唤当事人、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出庭,向被告人送达 诉状副本,以及要被告人取保候审等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前述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准备程序和方法。

三、审 理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 到法院外的适当地点进行。关于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各地大体相同,但 有些必要的程序也还贯彻执行的不够。为了全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 理案件的程序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提高。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又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宣布法庭 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告 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问他是否在3天前收到起诉书副 本。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案件应当延期审理,并且可以 在下次开庭以前酌情拘传被告人,拘传用拘传票。证人、鉴定人如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 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即酌情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 再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如果证人、鉴定人均已到庭,即查明证人、鉴定人 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 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一律在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然后审判员告知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 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发问,请求 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辩护和最后发言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 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 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 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 的时候,应当主动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庭即开始调查事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如果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 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也可以由检察长(员)宣读。如果检察长(员)没有出庭支持公诉,或者是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起诉书或者诉状即由审判 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对自诉案件在宣读诉状后还要讯 问自诉人有无补充。然后对被告人加以讯问,被告人有数人的时候,根据 具体情况,可以隔离讯问,也可以不隔离讯问。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 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 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让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案卷内已有的证据和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别。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书,需要当庭加以宣读,并且要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 别真伪,并让被告人辨认。被告人的供词,必须经过调查研究确与客观事 实相符的,方可采用。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侦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 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侦查中所作的陈述,需 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 读。

在调查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 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或者勘验的结果有不同的意见而请求人民法院再进行 鉴定或者勘验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即由法庭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并再 进行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再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另行指定有关专门技术 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进行鉴定。鉴定前,应当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 求,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要求。鉴定的时候,除了被告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让他到场的特殊情况以外,可以准许被告 人在场;鉴定人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被告人也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后,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 结果告知被告人。决定再进行勘验的案件,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他的家属和近邻到场,被告人能够到场的,也应当通 知他到场。勘验时并须当场绘制现场图形或者拍摄照片。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把案情彻底查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 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经过上述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 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公诉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他的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辩护,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公诉人、自诉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辩护人或者被告人辩护。辩论进行中,如果发 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调查事实或者裁定 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由法庭裁定。

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后,必须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果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未经起诉,或者被告 人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当庭无法查清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犯罪事实轻 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犯罪事实重大复杂的,可以退回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对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具状或者当庭口头撤 销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外自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具状请求撤销案件的,可准予撤销。当庭调解 成立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分别存卷和发给双方当事人。经当 事人撤销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庭调解 成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参照人 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首先可以由合议 庭传唤当事人再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进行审判。如果经过审查并 无错误,可以将审查的结果通知当事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 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 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除证人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或者 交由证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外,其他笔录不 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 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还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 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允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笔录 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 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 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意见和不应当修正的理由写出,一并附 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 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四、裁 判

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 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 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 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 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则作出犯何种罪 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反之,即作出无罪的判决。判决 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不够清楚,应 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在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 力,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都应当 在评议记录内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方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说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 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原告人栏内,由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写“公诉人”,例如:“公诉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员)某某某”,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写“自诉人”,自诉人为附带民 事原告人的时候,可写“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人”,否则即须另写附带 民事原告人。在被告人栏内,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出身、民族、职业和有无前科;刑事被告人同时即为附带民事被 告人的,无须另说“附带民事被告人”字样;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则须单独写出。辩护人应当写在被告人后面。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栏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 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书中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结果等。理由部分应当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 根据或者应受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理由。判决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所 犯罪名,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内还应当写明 是否数罪并罚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刑期起算日 期及判决前羁押日数同刑期的折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写明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案内有赃、证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写明如何 处理。如系无罪的判决书,只需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在判决部 分内写明被告人无罪。在具体写法上,有罪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两部 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 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 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 院”;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 系助理审判员,可以写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 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日;“书记员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 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 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审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 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 民法院。立即宣判的案件,判决书一般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宣判时需要查明当事人的 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 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 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

五、上 诉

关于哪些人有上诉权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准许自诉人、被告人及 其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今后,除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 人有权提起上诉外,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以取得被告人的 同意为宜;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没有征求被告人意见而提起上诉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地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与被告人见 面接谈。如被告人不同意提起上诉,可以当作群众申诉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多规定为10天,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算,这是切 实可行的。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今后可统一规定为5天。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并应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当 事人不能写上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的接待室代写。提 起上诉,一般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的,也应当受理。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 诉是否逾期,如未逾期,就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并告知对方可以在规 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然后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 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审人 民法院不能确定上诉是否逾期,就将上诉状送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如未 逾期,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上 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提起上诉,如果有正当理由足以说明逾期原因 的,应当受理。如果没有正当逾期理由而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应当由原审 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审查原判决或者裁定有无错误。逾期虽 无理由,但经审查后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 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逾期无理由,原判决或 裁定也无错误,而当事人仍坚持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及当事人逾期坚持 上诉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都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如果不向被告人宣判、不送达判决书,或者还在上诉期中就把被告人送去劳动改造以及其他限 制或者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可以参照上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程序。如果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提出抗议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议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代行审 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 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 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上诉审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一般均由审判员一 人对原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的上诉状(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议书)和对方提出的答辩书状,以及原审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审查中,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本指导原则,首先审查 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已经完全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 实,其次审查论罪科刑有无错误和程序是否合法。

承办审判员在审查后,应当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审理,先由承办审判员 报告案情,然后进行评议,确定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在评议中,合议庭的 全体组成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 确,在程序上合法,而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没有理由的,应当用判决驳 回上诉或者驳回抗议。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 法,而论罪科刑不妥当,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轻罪当作重罪,或者 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过重的,应当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认为 原判处刑显然过轻,而确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案件,如果原审认定 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处刑显然过轻,认为应有加重 刑罚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改判。如果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在程序上显然有 严重违法的地方,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在发回 更审的裁定内,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或者不妥 当的地方,以便原审人民法院加以纠正。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需要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如果由于案情疑难 重大,牵涉范围较广,或者需要专门技术进行鉴定才能肯定案情事实,发 回更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困难较多,或者有其他不宜发回更审原因 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或者实行就地审判。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所受理的上诉或者 抗议的案件,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审判本案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与本法院距离很近和交通方便,认为无须发回更审的,多 由本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这种作法可以继续 采用。在开庭审理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程序可以参照前述审理第一审案件的程序,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 庭执行职务。如果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以侦查来搜集新证据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关于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在当事人栏内,由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写“抗议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 ;由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某某某”;自诉案件上诉 人的对方写“被上诉人某某某”。案由内应当写明“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 某某某号判决(或者裁定)”,接着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 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 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内容方面,除事实、理由两个部分与 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写法大体相同外,在判决或者裁定部分还应当写 明是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还是部分或者全部改判。如系全部改判的判决书,应当 首先写明“原判决撤销”字样,接着写明如何改判。如系部分改判的判决 书,则须分别写明原判决的哪一部分撤销及如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和中 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应当在判决书的最后说明:“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申请某 某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

六、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案件,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复核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各地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审核中,除有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都不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审核后,对 原判决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确,在程序上合法的,即用判决核准执行死刑,并附发执行命令,执行命令由院长署名。对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在程序上合法,但论罪科刑不妥当而应当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即用判决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 或者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显然有 严重违法的地方,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直 接进行查对。这些作法今后仍可继续采用,但应再作以下补充:高级人民 法院在审核后,依法作出的改判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 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更 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改判徒 刑,应当准许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 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仍可申请上一级人 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更审后改判徒刑,这种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判处死刑的判决和作为第二审的维持原 审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都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并适用前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注:这里初步总结了各地过去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经验。其中关 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今后各地在 执行中央新的规定过程中,还需要继续总结这一方面的经验,以便进一步 加强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七、再 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有的是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再审的;有的是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审 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还有根据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出的抗议而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的程序 大致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 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原 判决或者裁定并无错误,可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者有 关部门。如果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政策、法律、法令上确有错误,都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审查了院长提出再审的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 确有错误,须分别情况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的决议。但是,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果认为本法院的第二 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而且以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 理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为宜的,也可以作出撤销原 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补充侦查的决议。合议庭再审后所作的判决书或者 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须在案由内注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 会的决议而再审的。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将案件移送人 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发回原 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也都应当由合议庭制作裁定书,分别送达。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实践经验,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 件的判决和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 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可以提出抗议。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 案件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后 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不准许上诉。这些作法仍可继续采用。

鉴于原承办人审理再审案件往往存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容易影响对案 件的公正判决,许多人民法院过去都实行了原承办人回避的制度,这种制 度今后应当普遍实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即按 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对原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无出入,而论罪科刑有错误,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有罪当作无罪、确定罪名 有错误或者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悬殊而确有改判必要的,应当 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改判的判决不准上诉。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即 用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 一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 不准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事实有出入认为需要由本法院直接进行调查的 案件,即由本法院予以提审;审理后用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改判的判 决不准上诉。这些作法都可继续采用。

八、执 行

对死刑的执行,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多由审判员监督执行,执行手续不 尽一致。今后应当在执行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 员执行。执行时应当首先查明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讯 问他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后报告核准执行的上 级人民法院备案。对徒刑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执行书的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制发的诉讼用纸格式试行。为了使监所了 解犯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期起止日期,并便于对犯人进行改造教育,人民法 院还应当将判决书一并附送。判处徒刑的犯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 造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执行或者取保监 外执行。延期执行应当由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除了送达 犯人以外,还要向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他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 送达,并通知这些单位对犯人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它们在延期执行原因消 灭后,通知原法院收押执行。对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当书 面通知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基层行政单位或者犯人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执行,并附送判决书。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 执行,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当由 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如果犯人已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监所 关押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2.民事案件刑事化之忧 篇二

在我的聆听耐心即将接近极限的时候,终于听懂了这位企业家真正想请教的“对策”—— 他并不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去请教什么“法律知识”,他希望得到的唯一答案是,能否在内地公安部门帮他找到关系,用刑事立案的方式将合同纠纷的另一方“抓捕归案”,罪名可以是“合同诈骗罪”。他说,这是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最好办法,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价。

我只好认真地对这位客人说:“实在抱歉!我实在帮不上忙。主要原因是,从你叙述的案情和现有的证据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不难预料,这场会谈结束时,现场气氛多少有些尴尬。这位企业家最后告诉我,其实他自己并不是一个无情无义、心狠手辣的人,只是如果他不先下手,对方就可能如此对他。如此听上去,简直像是一个现代版的“无间道”。

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演变成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例绝非个案。近年来,法律界人士所称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危害甚大。尤其是在经济领域,融资合同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插手那些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有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当事人到银行借了一百万元,但是到了还款的时候出现了资金困难,银行是不是就可以去公安局报案说对方当初是诈骗?法院是不是就可以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匆忙立案?如此说来,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属于诈骗了。市场经济岂不成了人人如履薄冰的险滩!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夜之间转变为刑事案件,涉及的是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也牵涉到一个家庭的命运。我曾见过一个到安徽从事建筑承包工程的江苏企业家,因为和发包方发生经济纠纷,被当地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拘捕。一月后被取保候审,从监狱走出来时,一头黑发变得花白。

我还遇到一位在沿海城市做企业高管的经济学博士,因为和民营企业老板在分配利益上闹得水火不容,结果被该企业以“敲诈勒索罪”向警方报案,民企老板一气之下动用了自己家乡的警察跨地区将“博士”缉拿归案。该博士在饱尝两年的牢狱之灾后,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悍将。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有时,由于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或由于当事人分属不同地区,可能会使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出现认识上不一致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已经越来越少。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动因,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明显和极端的表现:把民事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合同诈骗案件办理;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将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融资合作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或由于借贷方拖欠贷款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将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类过激语言冲突,定性为“敲诈勒索”;当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追款讨债的目的,罗织偷税漏税、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吸毒嫖娼等刑事罪名,将对方企业主要负责人举报归案,然后冻结并扣押其资产;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

有些人说,上述种种现象的不断发生,与中国历史上“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落后传统有关。我以为,这种说法无异于将今人的罪过强加给古人。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部在规范公安机关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方面,曾三令五申,并发布了一个又一个相关的规定。今天发生的绝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错案,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个别人的认知糊涂,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问题。

3.民事案件模拟审判案例 篇三

法[1999]231号 1999-11-29

为了总结抓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使民事审判工作在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调整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2日至24日,在武汉召开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会上就进一步提高对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及今后做好几个方面主要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民事审判庭庭长黄松有针对当前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等作了中心发言;副庭长李凡在座谈会结束时作了总结发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会上介绍了抓好案件质量的做法和经验。与会者通过讨论,对当前如何抓好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进一步审理好新类型民事案件等问题,在许多方面都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增强质量意识,充分认识抓好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性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确立和推进的劳动用工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民事案件涉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影响面越来越大,案件的质和量都发生了深刻的巨大的变化,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民 事案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念的磨擦。民事审判工作在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一直占60%以上,抓好了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就意味着抓住了整个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大头。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改革开放的进程。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审判质量。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而案件的审判质量又是核心的核心。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保证办案质量,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只有保证办案质量,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最终实现,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抓好了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民事审判工作也就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充分肯定。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伸,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做到裁判公正,这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把案件办错了,执行的是错误的裁判,这不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威信,也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损害。对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要跟上经济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要符合司法公正的宗旨。要把民事审判工作同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从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性,牢牢抓住裁判公正这一永恒主题,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应当进一步采取的若干措施

会议认为,针对一些法院存在对部分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不注重依照程序法办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还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人 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超审限的积案数量过多,诉讼文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一)正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与效力,准确适用法律。不少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掌握好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因此,在适用法律时,一定要正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将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还是只把是否登记、备案作为能否对抗第三人来处理。对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或者参照。对于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权限,或者就全国性通用法律术语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领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某些规定相对滞后、不合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重大。因此,抓好这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十分重要。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问题。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工程质量案件时,要积极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履行审判机关的职责,为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 济增长点提供司法保障。针对有些地方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比较多的情况,在处理含有历史遗留因素的房地产案件时,要注意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之间寻找结合点。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有些地方在房地产发展无序状态下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处理时,既不能离开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通过牺牲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使投机分子获取暴利。要结合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一个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对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不能用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来否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不完善的,处理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当事人承担因有关部门的工作不配套或者失误而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法律后果,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时,除依照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严格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建筑法等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部门规章及其行业规范,正确确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于没有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验收的工程,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要依法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处理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价值观念中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对自己因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等活动权利受侵害而起诉的越来越多。在处理消费和服务方面的纠纷案件时,要注意维护公正、保护弱者。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而现行规定又不明确的问题时,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理解和执行。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应给予双倍赔偿,关键在于消费纠纷中涉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有欺诈行为。在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应通过客观存在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的事实依据。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及其内容的理解,应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消费和服务方面的纠纷,有不少属于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应从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与民事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问题。合同法已成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和财产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审理有关合同关系案件时,必须强化合同意识,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依法确认其有效,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其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照依据。要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规定,区分依照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才能生效的“审批登记”行为,与某些合同依照规定变动物权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行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同时,还要注意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劳动法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的地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作为是否应交由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未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质,甚至出现了因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应予注意和纠正。

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可比照有关类似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来确定赔偿标准和范围。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可判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受保护的人格权利既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也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还包括一般人格权即直接由宪法所确认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状况、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资力以及认错态度等因素,斟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由于现行法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我们正在抓紧作出有关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将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类别和赔偿金额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在有关司法解释下发之前,各地在判令侵权人赔偿此类赔偿金的数额和标准时,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形势以及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允许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赔偿参数,以求做到既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还对社会风尚予以正确引导。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动辄提出索赔上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目前,有些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规定的,当地法院可以适用。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 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应当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民事审判质量工作的具体指导。抓好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不断地研究新的形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将注意发挥地方各级法院参与司法解释前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效率,以适应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新类型民事案件的审理,各地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有关民事审判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个案,如符合请示案件的条件,也可以通过请示程序报送最高法院,以便于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对于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适用法津政策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问题,可以逐级请示。但是,不能将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处理方法等应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解决的问题矛盾上交,也不能因向上级法院请示问题而违背了独立审判的原则,间接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形成的重要司法文书,反映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是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审判质量的集中体现,更是宣传法制、展示人民法院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要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重点是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开性。制作好民事裁判文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实事求是、公正办案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有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办案的宗旨。二是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摆事实、摆证据、讲法律、讲法理、讲道理。当事人提出的各项主张,哪些应当支持,哪些不能支持,通过审理后,都应当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回答。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个别次要证据有缺陷、但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主张可予支持,或者因证据、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而不予支持的情况,要特别说明支持与否的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笼统表示支持或驳回,或者含糊其词,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不叙述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在叙述理由部分予以回避,以致给当事人留下缠讼的隐患。三是叙述要文句通顺,针对性、逻辑性强,引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准确,不出现错别字。四是要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以及较强的写作能力。因此,必须不断丰富和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多写、多看、多分析、多总结,才能不断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有些法院举办了制作裁判文书培训班,或者开展裁判文书质量的评比活动,这也有利于促进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提高,各地可以借鉴。在每年的工作考核中,各地应当将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办案质量的一项硬指标。

4.民事案件模拟审判案例 篇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老年庭)作为专门审理一方当事人为六十周岁以上普通民事案件的专项业务庭,自1994年3月正式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司法护老”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努力探索办案新路,积极探究老年当事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积极做好涉老民事案件的审判与调解工作,注重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老年庭的社会作用,开创老年审判工作新局面。现对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静安法院老年庭的民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老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涉老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9月30日,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民事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15年老年庭收案941件,结案746件,同期结案率79.3%;2016年收案1063件,结案988件,同期结案率92.9%。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已收案1004件,结案1044件,同期结案率104.0%。从结案方式来看,2015年老年庭判决229件,占30.7%;调解144件,占19.3%;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273件,占36.6%;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9件,占2.5%;其他结案方式81件,占10.9%(其中裁定保全69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11件,终结1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5.9%。

2016年老年庭判决429件,占43.4%;调解168件,占17.0%;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297件,占30.1%;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4件,占2.4%;其他结案方式70件,占7.1%(其中裁定保全49件,终结3件,裁定驳回起诉18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47.1%。

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判决410件,占39.3%;调解220件,占21.1%;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370件,占35.4%;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4件,占1.3%;其他结案方式30件,占2.9%(其中裁定驳回起诉22件,罚款决定5件,与本院其他案件并案审理3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6.5%。

(二)老年人涉讼情况

从老年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2015年-2017年9月期间所结的2778件案件中,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为1092件,占39.3%;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为993件,占35.7%;老年人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为2件,占0.1%;涉案双方均有老年人的案件为691件,占24.9%。

从当事人年龄层次来看,低龄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2015年-2017年9月期间所结的2778件涉老民事案件中,涉及60-6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1863件,占67.0%;涉及70-7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618件,占22.2%;涉及8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为297件,占10.7%;其中最高龄当事人为98岁。1 在一案涉多名老年人的情况下,统计的年龄为该案所有老年人的平均年龄。

二、涉老民事审判的特点和难点

(一)四大案件类型呈“三升一降”的分布特点

从案件特点来看,四大类案件呈“三升一降”的分布特点。2016年度老年庭受理涉老案件共计1063件,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399件(2015年同期275件),合同类纠纷420件(2015年同期398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207件(2015年同期147件),特别程序37件(2015年同期121件)。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占据全部案件的37.5%,合同类纠纷占据全部案件的39.5%。与2015年同期相比,权属、侵权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以及合同类纠纷的收案数量均有所上升。

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受理的1004件涉老案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239件,合同类纠纷581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174件,特别程序10件。

(二)家庭和邻里矛盾引发纠纷占比大

2015-2017年9月期间,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案件中,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外,收案数量前五位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离婚纠纷。

其中,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和离婚纠纷发生于当事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相邻关系纠纷发生于街坊邻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也多发于熟人朋友之间,这几类涉及家事和邻里朋友关系的案件合计占全部涉老案件数量的59.3%,家庭和邻里矛盾引发纠纷所占比例较大,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增幅明显。从近几年的涉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来看,2014年老年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为119起,2015为133起,2016年为233起(其中48起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17年9月30日,静安法院老年庭本年已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92起 2015年年底,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区两区“撤二建一”,2016年10月静安法院老年庭开始受理原属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涉老民事案件。为更好地反映涉老民间借贷案件的增长情况,故将原属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涉老民间借贷案件予以单列。6(其中331起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涉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的上升趋势日渐显现。近年来,在银行贷款限制、社会诚信缺失以及老年人不懂法、不知法、盲目追求高额利息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呈现出纠纷数量上升快、借款人送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案件判决执行难、借贷运作模式多、标的额增大等特点。

二是涉老继承纠纷数量持续居高。2015年老年庭受理涉老继承纠纷117件,2016年受理120件(其中33件原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数量持续居高。涉老继承纠纷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案件标的额较高,被继承人遗产中多涉及房屋,随着房价上涨,案件标的额也逐渐攀升;

2、遗产类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现金以外,股票、基金、股权作为遗产已不鲜见;

3、遗嘱效力频受质疑,实践中有些遗嘱的形式并非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一定瑕疵,故常涉及到笔迹鉴定、遗嘱作成时间鉴定、声纹鉴定、相关案外人出庭作证等,给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4、继承人之间关系恶化,如当事人各自就操办丧事费用和被继承人生前开销进行举证并要求在遗产中予以扣除的情形,导致案件事实查明困难,调解基础薄弱。

三是相邻关系纠纷屡见不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膨胀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相邻关系中的矛盾日渐突出。静安区作为上海市中心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情况,故在同一楼栋内居民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和摩擦,在我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此类案件虽然诉讼标的 7 额一般较小,但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严重,或积怨已深,冲突很难调和;此外,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事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高昂的鉴定费常超出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这些均为相邻矛盾的解决增加难度。

(三)老年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

在涉老民事审判中,部分老年人因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证据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完成证明责任比较困难;或因传统的厌讼、惧讼心理,导致消极应诉,或刻意躲避法院,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静安法院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民间借贷纠纷为例,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闲散资金,借贷行为具有随意性,或金额较小,或借贷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或朋友等熟人关系,因此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随意性,一旦款项得不到偿还,出借人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集中表现在:借贷双方不签订借条或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没有约定利息,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款项交付以现金交付的形式,没有相应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取款记录等。从借款人的角度讲,因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借款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集中表现在:借款人因用现金还款而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出借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当场收回部分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借款人要求以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的,往往很难证明。此外,很多案件中被告消极应诉、拒不参加庭8 审、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导致这类纠纷案件事实认定更为困难。

(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旧突出

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老年庭受理的涉老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共计135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5件,因旅游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2件,在敬老院、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为5件,在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突然刹车或起动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为8件。究其原因:一是老年人的自然衰老,身体灵敏度、应变能力、抵抗力等身体机能下降,较易受到伤害;二是随着社会发展,老年人经济条件逐渐变得宽裕,社交活动更广泛,很多老年人选择跟老龄同伴旅游甚至自行出游,或有部分老人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出行,导致因商场地面湿滑、公交巴士开车不稳等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较多;三是因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不到位,而老年人受伤后起医疗费用、后续费用往往较高,老年当事人及家属提出高昂赔偿费用,致原被告双方很难调解;四是对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的保障机制不足,老年人在受到人身损害后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害怕承担责任,致家属情绪激动,扩大矛盾。

(五)老龄监护问题依然严峻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老年庭受理赡养费纠纷9件,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3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共60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48件(3起涉养老机构案件)。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已受理赡养费纠纷14 9 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件(2起涉养老机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老年人的监护情况存在指定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尚未健全等问题。

一是多人监护时监护人之间易产生矛盾。现行规定并未限制指定监护人的人数,实践中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时易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如2017年1月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为一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居委会指定其女儿和儿子均为监护人。现其女儿代理原告将其儿子(另一名监护人)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放置在被告处损失的财物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其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有权保管原告财物。这种植根于监护人指定之时的矛盾给法院解决纠纷增加了难度。

二是“监护人”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统一,当事人易对此产生混淆。现实生活中,很多证件上出现的“监护人”措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这给当事人造成概念混淆,也给法院的释明工作增添难度。如残疾证上往往有“监护人”措辞,但并非法律意义上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行为的监护人,当事人对此往往产生混淆。

三是孤老的监护问题。实践中存在部分老人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虽然存在相关近亲属但该近亲属本身也无行为能力,这部分老人的监护就成了问题。最近几年“失独老人”的比例有所上升,在“失独老人”逐渐迈入高龄阶段后,其监护问题亟待解决。

四是养老机构尚未健全。如因养老机构的设施管理存在瑕疵,设10 备简陋,容易导致老年人发生摔倒等意外;有些机构因用工制度混乱,聘用临时工、退休人员等担任护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致看护不周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等问题。

三、对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开展审判工作

近年来,涉老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老年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诉讼意愿更加积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进一步探索和把握老年当事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拓展老年审判工作新思路。在审判方式上,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在庭审发问时,多注意老人是否听清,是否理解;在开庭过程中,多注重调解,加强疏导,对于确有必要上门了解情况的,可视情况前往居委会、物业公司、纠纷现场等地调查,甚至前往老年当事人家上门谈话,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此外,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因此有时候确有必要适用证据规则,部分老年当事人因举证能力有限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难免会产生消极情绪,因此法院的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认真做好判后答疑,为当事人解答对于判决的不服和疑问,通过给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案情分析,平复当事人情绪,最终达到服判息诉,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开辟涉老审判绿色通道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应为老年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保护措施。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提出的诉讼,严格遵守审限要求,努力提高审理效率,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加大对老年人的举证指导,积极提供帮助,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对老年人自行取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视情况依职权调取相关材料;对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涉老案件,贯彻方便老年人诉讼的原则,根据案件情况到当事人家中或就近开庭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注重当庭裁判;对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即时清结。

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于通过法律援助途径提起诉讼的,简化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办理手续;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确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当事人,及时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较为集中的问题,积极与司法局、民政部门等单位开展商讨,由各机构联动促进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

由于老年人风险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举证能力较弱,经济上普遍比较节俭,导致老年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仍相对较困难,一旦发生纠纷,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此,可通过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以保护。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让老年人知道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可通过主动宣传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常见的法律问题和12 法律风险,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社区、街道可会同民政部门邀请法学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下地区开展普法讲堂,提高老年人的法律常识。

二是法院可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邀请本区内的老年人前来旁听,甚至尝试“下地区开庭”、“上门调解”,促进老年人对司法程序的认识,也有利于增强老年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静安法院老年庭的做法为例,2017年5月,老年庭邀请静安区曹家渡街道40余位居委干部、调解干部以及老龄群众旁听一起因旅游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主审人就类似案件以案说法,为老年人维权上了生动的一课。静安法院老年庭还多次组织庭室成员“下地区开庭”、“上门调解”,开展以案论法的宣传教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此外,老年庭利用电视媒体等途径,扩大法制宣传,迄今已有多起案件在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案件聚焦”栏目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然而,居家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子女往往因工作繁忙,无力照料老人;机构养老模式下,由于我国目前养老机构数量不足,质量参差不齐,无论是政府开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还是企业、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都不同程度 13 地存在设施不全、服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量很少,此外,机构养老还使得老年人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断联系,不可避免存在缺乏家庭温暖的问题。

因此,可探索社区居家养老的模式,即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等,这既可以减轻机构养老的负担,减少老年人亲情淡薄、环境适应困难的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民间借贷案件 1.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丈夫陆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原告分两次转账4万元、3万元(共7万元)给被告,并提供转账凭证,约定月利息10%,但被告一直未还款。2012年11月2日,陆某报死亡。被告向原告归还12,000元后再无还款。2013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书写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同意房屋拆迁后还款,后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10%计算。本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自14 2012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黄某已经收取的人民币12,000元,优先抵扣上述利息)。

2.借鉴意义

涉老民间借贷看似案情简单,但很多案件事实认定比较困难,因此,老年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举证能力,维护合法权益。

从出借人的角度而言,由于民间借贷往往金额较小,借贷当事人之间多为熟人关系,因此借贷行为表现出简单随意性,一旦款项得不到偿还,出借人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故老年人在民间借贷中应高度重视借条内容的完整性,签订的借条或书面协议应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出借的资金应有银行流水记录佐证。

从借款人的角度而言,因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借款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很多案件中被告的消极应诉、拒不参加庭审、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导致案件无法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老年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形下,首先应克服厌诉、惧诉心理,积极出庭行使答辩权利。其次,积极举证和质证,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若需证明还款金额和时间,应有相应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若需证明已还清借款,应及时将出借人处的借条作废;若需证明出借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当场收回部分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也应积极留下证据;若需证明借条系胁迫签署,可提供报警记录。此外,15 借款人应注意借条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如上述案例中约定月利息10%,系高利贷。老年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继承案件 1.案情简介

王老伯(本案被告)与妻子许某有新闸路(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两人育有二子一女(即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房产证上登记为王老伯一人。许某于2002年11月19日去世。2010年5月28日,由被告王老伯口述,第三人王某丁(即王某丙之子)代笔制作了一份名称为“遗嘱”的打印材料,内容为:我与老伴的共有财产为新闸路房屋一套,未曾分割、未曾继承。目前我和长子(王某丙)一家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为他们所照料。老伴于2002年去世,她的遗愿是将她的个人财产由长孙王某丁一人继承。在这份遗嘱中,我谨指定长孙王某丁为我个人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在我百年之后由长孙王某丁继承。另我的次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也在此作协议申明,认可上述情况,并确认放弃这套房产的继承权和相关使用权。材料上有被告王老伯的印章、指印,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签名、捺指印,被告王某丙的妻子顾某、儿子王某丁签名,另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同日,被告王某丙与妻子顾某在一份保证书签名,保证对王老伯生病护理全程包办,不许恶言相向,赶王老伯离开住处。2012年1月,王老伯与第三人王某丁以房地16 产买卖合同形式办理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系争房屋登记到第三人王某丁名下,王某丁未向被告王老伯支付价款,王老伯当庭表示系争房屋过户行为实为对自己产权份额的赠与。后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分得新闸路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5月28日形成的书面材料,名称虽为“遗嘱”,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载明被继承人许某生前有将其个人财产给予孙子王某丁的意愿,王老伯同意、两原告也声明同意放弃对系争房产的继承权和相关使用权;另一方面内容为被告王老伯立下遗嘱,其百年后个人财产由孙子王某丁继承。根据该书面材料载明内容,对被继承人许某遗产处理部分在形式及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王老伯的遗嘱部分,属于代书遗嘱,由利害关系人王某丁代书,形式要件上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但被告王老伯生前又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份额以买卖的形式赠与第三人王某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争房屋已于2012年2月登记到第三人王某丁名下,即被继承人许某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已处理完毕,继承人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不予认可。

2.借鉴意义

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可以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然而,实践中,因部分老年人不懂法、不知法,所作的遗嘱形式并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瑕疵,导致所立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留下后患,甚至影响家庭和睦。因此,17 遗嘱的效力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首先,改变遗嘱观念,树立权利意识。实践中,不少老年人误以为遗嘱就是遗言,有不吉利的意思,其实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处理遗产为主,并非临终遗言。因遗嘱涉及到权利的处分,因此宜在老年人意识清楚、身体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订立,若在身体虚弱、意识模糊时订立遗嘱,会因思维混乱影响了对财产的正常处分,也很有可能违背立遗嘱人的初衷。

其次,重视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各种方式的生效要件不同。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实践中最常见的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形下,应注明作出的时间,避免存在多份遗嘱时难以确定哪一份为立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就代书遗嘱而言,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适格,不得为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书写完毕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全程录音录像。

(三)相邻关系案件 1.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系同一楼层的邻居。2011年被告装修时,在公用通道原告卫生间窗户外安装木板,窗户下方安装木质储物柜一排,并在公用通道上原告卫生间的窗户外侧安装防盗门一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公用走廊部位安装的储物柜和防盗18 门并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防盗门,将防盗门内的空间占为己用,并安装储物柜,妨碍了原告对公用通道的使用权,防盗门及窗户周围的木板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原告户的通风、采光。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在公用通道上安装的储物柜和防盗门并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借鉴意义

静安区因住房密度相对较大,故在同一楼栋内居民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较多,集中分为两大类:一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装修、安装防盗门、改变管道线路等,导致相邻方房屋结构受损、房屋漏水;二是在公用部分非法搭建、安装空调外机等影响到相邻方通行、采光、生活环境。

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已深,冲突很难调和;二是判决主文常会涉及到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修复、拆除,故判决的执行特别困难;三是需要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事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也为相邻矛盾的解决增加难度。

因此,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加大调解力度,争取当事人 19 互谅互让,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因许多相邻矛盾的产生别有他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此外,邻里之间有相互容忍的义务,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重视睦邻友好关系的维系,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互帮互助,减少纠纷产生,切实改善邻里关系。

5.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篇五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

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 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

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

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 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 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新: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

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 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

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

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对马涛的伤害报告》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黄伯到庭作证

审判长:(黄伯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黄伯:我叫黄伯,今年64岁,初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5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清洁工。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黄伯: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黄伯,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黄伯: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黄伯,你在案发前的空地负责打扫是吗? 黄伯:是的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张文呢? 黄伯:有,他每天放学都经过这个空地前的小路,辩护人:你可曾见过他被人欺负的情况? 黄伯:有,那群小子经常欺负他

辩护人:就你所知,那群臭小子今天有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黄伯,就是那个低着头的胖子还有他旁边的那几个孩子。他们很顽皮。辩护人:他们只是普通的小孩,有多顽皮?

黄伯:那个胖子上头儿,他们放学后就在公园玩,一看到张文,那个头儿就截住他,然后一群孩子围着他,好像猫捉老鼠的玩他啊。

辩护人:他们通常会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

黄伯:有,不让他走,叫他脱裤子,吓的他撒尿啊,一群人嘻嘻哈哈闹一阵子才放他走啊。

辩护人:这样很残忍啊,如果我假设案发当日,张文再次遇到张文,会不会截住他,你想接下来的下场会怎样啊? 黄伯:不让他走,骂她拉啊,要他脱裤子啊,吓的他撒尿啊,每次都这样啊 辩护人:就你所知,这种情况维持了多久? 黄伯:开学到现在有半年多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审判长,我有问题,我想问你,案发当时即9月20号,你在场吗? 黄伯:那天我不在啊,我已经回家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不在案发现场啊,我的问题问完了。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现在举出一份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部门对我的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全面评估,这份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性格十分内向,由于被害人的所作所为,让我的当事人有种恐惧感一直压抑在心里,这种长期压抑的恐惧会在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卫机制,而这种机制都会谁时爆发,被害人的侮辱行为就是诱因,而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后果。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有,自卫机制,我方从来没有听过,人还有这种东西。审判长:辩护人还有证据吗?

审判长:有,我想传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辅导员,王哲东老师。审判长:(王哲东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王哲东:我叫王哲东,今年34岁,研究生,住浙江万里学院教师公寓。现在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当辅导员。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王哲东:师生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哲东,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王哲东: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是,审判长,王哲东老师,你作为他们的辅导员有多久了? 王哲东:一年了。

辩护人:你听说过被害人欺负被告人的情况吗? 王哲东:听其他同学讲过,说有这种情况。辩护人:那你有没有尽你辅导员的责任。

王哲东:我找过张文,他什么都不肯讲。我也没有办法。辩护人:那你觉得被害人是个怎样的孩子。王哲东:看起来很少说话,但对学习很认真。辩护人:那被害人,马涛呢?

王哲东:不是很听话,家境不错,有点被灌坏了,成绩也比较差。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是,审判长,下面我传一位被告人的同学小兰

审判长:(小兰上后)证人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兰:我叫小兰,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兰:我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兰: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辩护人:小兰同学,你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吗?

小兰:是,张文很自闭,不愿和谁说话,哪怕是和我,也很少主动说话 辩护人:那你是怎么和他做朋友的呢?

小兰:有一次,英语四级的时候,我发现他收音机没有电池了,坐在那里又不找他人帮忙,就主动借给他一节电池,从此以后,我就主动去跟他交流,就成了朋友。辩护人:你知道张文被欺负的事情吗?

小兰:知道,我告诉过辅导员,可是张文始终不说,辅导员说也没有办法。辩护人:事发当时,你在场吗?

小兰:我刚出门,就看到马涛过去打他,张文就回了几拳,然后马涛就倒下去了。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有,我想问你,你是作为他的朋友,还是女朋友? 辩护人: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公诉人;审判长,这个问题绝对跟本案有关。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小兰:我是他的女朋友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可以为他做一切了,比如做伪证? 辩护人:再次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是,审判长,我还想请问,你真的看清楚了吗,被害人打了被告人? 小兰:是的,我看到了。

公诉人:我没问题了,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同时履行法庭监督。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张文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张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文于2007年12月3日,在万里学院校门口用拳头向马涛的头部打五六拳, 致使被害人眼部残疾,视力为0。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故意伤害案中更值得我们有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注:学校恶势力大,带头者喜欢欺负人,经常性的公然侮辱同学。在我们一再提倡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时候,居然还有装尸体,当众拖裤子的不良行径。。此外,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7年12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张文: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我不承认,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和冯俊贤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只是防卫过当,而绝非是控方所说的故意伤害。理由如下:

一:被告长期处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长期受到马涛的侮辱和打骂。试想一下,一个偏偏少年,一个希望在大学中,去体验精彩人生的男孩,一个没有母亲本就不幸的男孩,一个性格内向不懂的倾诉的男孩,可是在他进入大学后,被害人就如同梦魇一样将我的当事人紧紧缠住,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你们会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我的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经历长达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他袭击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让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只是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二: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对他身体和身心上的打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长大半年啊。

三: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根据司法鉴定,我的当事人是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害的结果的,并且他也没有去放任过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是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正当防卫。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张文清白。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公诉人:我方想再传被告人出庭。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告人,请你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害人有没有动手打你?

张文: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诉人:那你再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张文:我一走到小路,马涛就走了过来,大声的吆喝,后面还有好多人。公诉人:然后呢?

张文:然后,马涛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公诉人:要打你,你也说是要打你,但还没有打你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马涛拽着我的衣服,还推了我

公诉人:那有没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许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较特别,喜欢拍人啊 张文: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点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诉人:然后,你所谓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并且专打要害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诉人:审判长,根据各种证据证明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个招呼,仅仅是一个问候,却招来被告人的狂殴,被告人以为被害人会打他,但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假想防卫也构成故意伤害。审判长:辩方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张文,你在打他前的心里最后一刻在想什么呢?

张文:我想保护自己啊,马涛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脱我裤子,让我钻裤裆,我真的好痛苦啊,我不想啊,那天,我受尽侮辱,我实在受不了了啊,我真的没有想到把马涛打成这样,我只想,只是想过一个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过这样的日子了!我真的忍受不了了啊,每当我睡觉的时候,眼睛一闭就全是马涛欺负我的画面。有时候我真想死了算了,可是我是我爸爸唯一的希望,我不能那么自私啊,我一定要忍着,哪怕他说我不是男人,我也忍,可是那天马涛一过来就推我,我害怕急了,而我的女朋友就在后面,我不想就这样被人看不起,我要反抗,我要保护自己。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你们听了我的当事人的话会想到什么呢?用眼下一个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很黄,又很暴力啊,张文是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压和侮辱下,可以说漫无天日,生活在这样黑色的恐惧的日子里,再加上我的当事人本身就性格内向,因为这点他一直都不敢把这件事跟家人甚至跟他的老师讲,久而久之,这种恐惧感就会一直压抑在他心里会并在他心理上产生一中自卫机制,由此对侮辱并侵害自己的人进行了自卫行为,而且绝非是有意识的袭击,绝非控方提出的故意伤人。审判长: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我要指出的是,我方提出的伤害报告已经能够充分的告诉我们被告人犯罪的社会性质是多么的严重,他所谓的正当防卫,却是在假想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眼部打残,五拳,审判长,就是这五拳,剥夺了被害人生活在五彩世界中的权利,就是五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审判长:恩,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对于辩方所请的黄伯,也就是清洁工的证言,我方恳请法院不要采纳,因为事发时,他并没有在现场,不能证明什么。

审判长:辩方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审判长,陪审员,我方并不是让黄伯做本案的直接证人,我方只是希望通过黄伯了解到被害人是个怎么样的人,了解到我的当事人在这半年里受到怎么样的侮辱,也让审判长和陪审员了解到控方所请的几位学生证人根本就不能说明什么,因为他们做了伪证,因此控方建立在他们证词上的指控就将不能成立。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答辩,公诉人:我方要求排除被告人的女朋友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是,这个证人证言理应排除,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张文: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请审判长维持正义。谢谢 审判长:现在休庭。带被告人张文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审判长:(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能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宁波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2007年9月30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文一案,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文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但是公诉人所举的被告人同学小胖,保安小新的证言,本庭考虑到各种因素,决定不予采纳。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被告人所举的被告人女朋友小兰的证言不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6.“释法说理四贴近”化解民事案件 篇六

一是情感贴近法。对情绪偏激的当事人,运用感情疏导、情绪引导、说服感化;对极个别蛮不讲理、软硬不吃的当事人采取“迂回战术”,通过调动其亲友的亲情力量对其开展“释法说理”,最终解决问题。

二是语言贴近法。少讲法言法语,多说群众语言。在宣传政策、法律过程中,注重运用本土化的语言,深入浅出、化繁为简,使群众听得懂。方式贴近法。采取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讲解法律原则、条文,使之晓以利害;

三是“算账”明理法,针对具体案情,从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和个人声誉、家庭环境等负面影响,使当事人通过这些简单明了的方式理解法律、明白事理;案例类比法,注重运用类似案例“释法说理”,使其从具体案件和事实中认识到息诉和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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