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4-06-26

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选4篇)

1.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一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

意见》的通知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网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意见》(攀办发〔200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米易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护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依法验收合格或有关机构批准认定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中:乡道是连接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为地方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以及直接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水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以及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建养并重,有路必养,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权责分明和管养分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内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区级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与管理的主体,各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指导、督促格里坪镇、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作业,开展养护培训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分为农村公路的维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管理。

农村公路的维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自然灾害毁坏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小修、保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管理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村道的管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成立交通管理站,每站配备2—3名专(兼)职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由格里坪镇分管副职任站长,负责辖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交通运输局、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维护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上报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规划、计划;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监督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格里坪镇交通管理站开展农村公路维护、养护与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县道的维护工程;

(六)负责乡、村公路维护工程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

(七)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在区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县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规文件积极开展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

(五)指导、督促格里坪镇交通管理站开展乡、村公路的维护、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六)组织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完成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格里坪镇交通管理站接受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交通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发展需要,研究拟定本辖区公路、水路发展计划和措施,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乡、村公路的维护、养护、管理和抢险工作;负责辖区乡、村公路相关统计工作;

(四)协助上级交通部门做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测设计、征地拆迁、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按法规受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农村公路路政和农村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六)统筹管理辖区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各村委员会在交通管理站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与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

(二)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三)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通过“一 事一议”筹集;

(四)其他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公里养护标准。区人民政府根据现有农村公路硬(油)化里程,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1500元、村道300元,未硬(油)化的县道按每年每公里2000元、乡道1000元的养护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包干使用,节约转接。区财政按计划拨付公路养护资金,县道部分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乡、村道路部分下拨至格里坪镇人民政府。

公路大中修及自然灾害毁坏修复经费财政另行安排,小修由交通管理站从养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上级补助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主要用于县、乡道路大、中修或改扩建,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乡道养护缺口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道养护缺口资金由村民委员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

维护、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维护、养护工作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公路畅通为目标,做到公路整洁、排水畅通、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维护与日常养护分离。

农村公路维护工程是指公路大、中修。2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相关规定采取比选、招标的方式进行,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公路中修工程是指是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损坏部分进行修理加固、更换或局部改善,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公路小修工程是指是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保养作业。

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维护的公路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

日常养护采取市场化进行,推行公司化承包制或道班班长承包制。

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沿线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及时清扫、清运公路垃圾。

第二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要定期不定期巡查路况,对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害路产的事件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应依据相关规定,细化养护技术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具有委托执法权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具有委托执法权的乡镇交通管理站参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使。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用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各交通管理站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有序进行,养护经费支付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年5月1

日起施行。

2.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为进一步管好、护好我县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以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镇村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高,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路长制”全面建立。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力争实现各镇(街道)都有“美丽农村路”,保持农村公路列养率100%,县道、乡村道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5%,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85%,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不低于83。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上桥梁占比保持在96%以上。农村公路上的公交站(亭)、公交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基本到位。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落实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尽责。制定出台“路长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制”,明确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做好部门统筹和政策引导。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政策及农村公路发展指导意见,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财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县委编办牵头指导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部门、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统筹,筹集养护补助资金,完善资金补助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发展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落实各镇(街道)管理养护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乡村道管养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置,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养护巡查工具,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常态化运行。根据各镇(街道)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乡村道专管员数量,每名专管员负责的乡村道里程不超过50公里,乡村道里程不足50公里的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乡村道专管员,做到乡村道管理养护全覆盖。(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推行养护信息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对养护管理的监督,将农民群众满意度纳入农村公路考评体系。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村道日常养护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优先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全面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县级、各镇(街道)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道日常养护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集。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县级财政实行补助。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2000元,其中省、市补助7100元,县配套49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500元,其中省、市补助3400元,县配套2100元,镇(街道)配套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500元,其中省、市补助2200元,县配套1300元,镇(街道)配套1000元。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保洁、桥梁检查和定期检测、安防设施维护、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养护、应急处置、日常小修及设备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到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力争列入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计划,争取市级养护工程补助资金。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返还地方的原“五小”养路费基数、2015年下划地方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支出基数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自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县道养护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实施,县道养护工程资金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村道养护工程计划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工程资金除省、市、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承担。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照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发展目标加大养护工程投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县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或相关投资挂钩,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它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参与养护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并将监督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审计局应每年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四)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在“汉丰道韵”农村公路品牌创建的基础上,实施品牌提升计划,深化“农村公路+”发展模式,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将一定比例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促进农村公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

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招投标等方式依法交由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担。有条件的镇(街道)推进乡村道日常养护市场化。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收沿线群众参与。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及时完善,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限载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临水临崖道路护栏等设施,并优先安排完善农村客运线路和校车线路上的路段。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工作,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与安防工程的结合,在全县范围因地制宜应用主动发光标志等新技术。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完善技术指导体系。

贯彻落实国、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科学指导养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运用,推广水泥路面快速修补、“白改黑”、彩色路面、路面基层新材料、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快速、简易、自动化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做好与省级农村公路“一网一平台”衔接,提升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农村公路智能化建设。(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

(四)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健全农村公路政策制度体系,贯彻落实《XX省农村公路条例》。加强农村公路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构建“县有综合执法员、镇(街道)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路产路权维护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各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提高管理养护人员工作水平。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发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的重要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力争实现各镇(街道)都有“美丽农村路”。(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同步部署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落实工作方案,于2021年12月底前,完善组织架构,出台镇级具体工作举措和配套制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结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有针对性的选取主题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并及时将试点工作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和有效经验报省交通运输厅,力争将XX县经验向全省推广。

(三)强化政府督导考核。

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等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并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管理养护工作目标,将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纳入镇(街道)管理考核体系,确保乡村道路况水平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四)加大改革宣传力度。

紧紧围绕改革主要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舆论引导,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专业公路预防性养护指导实施意见 篇三

专业公路预防性养护指导实施意见 专业公路预防性养护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挖掘养护潜力,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条件。根据广西地质、水文、气候特点、养护资金、现有路况实际,特制定专业公路预防性养护指导意见。

第二条预防性养护是指公路路基比较稳定、桥涵和其它公路设施尚未损坏或小损坏、路面仅产生轻微病害、整体路况处于优良状态下,采取一些必要的技术手段,前瞻性、预见性地对公路进行养护,使路况一直保持在优良状态、延

长公路使用寿命的一种养护措施。

第三条预防性养护应重点加强“两防”工作,即:防水、防裂,切实做到“见堵即清、见缝即封”,并对轻微病害和小损坏进行处治。

第四条各级公路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性养护,建立预防性养护的长效机制,落实预防性养护资金,保证预防性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路基预防性养护 第五条预防上边坡坍塌:对土质上边坡的养护应实施开挖截水沟,对现有截水沟堵塞及时清理,保持截水沟畅通,预防雨水下渗造成边坡坍塌。对边坡出现裂缝应及时回填土封闭。有条件的应对上边坡采用绿化或支挡防护。

第六条预防下边坡冲刷:对大纵坡坡底、大超高内弯等容易集水冲刷下边坡路段,应实施拦水带、急流槽等排水工程,预防雨水冲刷下边坡。同时要对下边坡加大绿化植被工作,减少水土流失。第七条预防水沟堵塞积水:经常巡查公

路,及时清理水沟杂物、坍塌土石方,保持排水畅通,保持水沟尺寸达标。对一些排水不够完善的路段要开挖排水沟,对损坏的水沟圬工砌体及时修复。对乡镇、村庄过境路段水沟堆积垃圾问题,应与当地政府部门紧密联系,依托政府“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对水沟进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预防路肩积水:经常修整路肩,铲除积土、填平沉陷,适时植草,使路肩保持横坡适宜,与路面衔接良好,便于横向排水,预防路肩积水。对局部路段高出路面的路肩墙和安保防撞墙要应及时清理泄水孔或开凿泄水槽。第三章路面预防性养护 第九条预防路面积水:对路面沉陷、坑槽、车辙等病害,雨季容易造成路面积水,应在旱季和晴天对这些病害进行修补,一时无法全部修补的应设法排水,避免路面积水。

第十条沥青路面裂缝防水:针对不同裂缝类型,分别采用适宜的“封、刮、铺”

方法处治。

对半刚性基层反射裂缝,宜采用热沥青灌缝封闭方法处治,必要时应先扩缝再灌注沥青;灌缝时机应选择在旱季或者前三日内天气晴朗,为保证质量,灌缝前应采用热风喷枪吹干吹净裂缝。此外,可采用专用的裂缝粘贴带封闭裂缝。对大面积成片的网裂,宜采用喷洒热沥青再撒细料压实的方法处治,当使用乳化沥青洒布时,必须封闭交通2~6小时等破乳后才能开放交通。此法类似“刮油”,起到大面积灌缝封闭防水的作用。此外,对大面积成片的网裂,也可以采用封层、薄层罩面的铺筑方法处治。第十一条沥青路面光滑、麻面、松散预防性养护:宜采用封层、薄层罩面的铺筑方法处治。传统封层方法:先喷洒热沥青~/m2,再撒3~8mm石屑或者粗砂;当采用乳化沥青洒布时,需另计算其用量。有条件的,可采用同步沥青碎石封层技术:利用高变形能力的橡胶沥青作为粘结材料和保持高温度的洒布设备,其防滑、防裂效果显著。第十二条沥青路面龟裂、翻浆、坑槽预防性养护:这几种病害均为基层原因引起的,宜采取挖补重铺的方法处治,应注意挖补的轮廓线要与公路中线平行和垂直,注意新旧路面衔接平顺。第十四条水泥路面缩缝、胀缝养护:对原施工采用普通沥青灌缝的,每年养护应当采用普通沥青灌缝2~3次;对原施工采用专用灌缝料灌缝的,发现局部脱落、老化损坏的应当更换专用灌缝料。通过灌缝换缝,做到有效预防地表水侵害路面基层和路基。

第十五条水泥路面裂缝封闭防水:宜采用热沥青灌缝封闭方法处治,必要时应先扩缝再灌注沥青。灌缝时机应选择在旱季或者前三日内天气晴朗,为保证质量,灌缝前应采用热风喷枪吹干吹净裂缝。

第十六条水泥路面排水:当路面接缝、裂缝封闭防水不及时,造成地表水侵入水泥板底和路面基层时,宜采用路肩横

向盲沟排水的方法处治,要求每间隔10~20米挖沟,沟深超过上基层底面,回填砂砾石为宜。

第十七条水泥路面错台、板底脱空养护:对轻微错台宜采用机械磨平方法处置,对严重错台、板底脱空等宜采用板底灌浆抬高法处置。

第十八条砂石路面预防性养护:主要以预防露骨、沉陷和坑槽病害为主,平常应做好备料工作,特别是雨季前必须备足料,做到勤修补、勤回砂养护。雨天加强巡路,及时排除路面积水。第四章桥涵预防性养护 第十九条预防桥面积水:经常清理桥梁泄水孔,保持排水畅通;对一些防撞护栏施工时没有设置泄水孔的,养护中应当每间隔10~20米开设泄水孔。第二十条预防伸缩缝堵塞、脱落:对异型钢伸缩缝应经常清理嵌入的石子、杂物,清缝后可考虑填充细砂,避免石子、杂物再次嵌入,当发现止水带损坏时应当及时更换;对板式橡胶伸缩缝发现局

部脱落或破损后,应及时更换,可考虑一次性换成异型钢伸缩缝。第二十一条桥面铺装层防水、防裂:参照路面预防性养护方法处治。第二十二条消除桥头跳车:发现桥头跳车时,应当对桥头沉陷、坑槽进行修补,及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预防桥梁墩台基础冲空:经常检查桥梁技术状况,发现基础严重冲刷和冲空的,要查明原因,及早填充基础,并依据《公路法》加强管理桥梁。第二十四条预防桥梁附属构造物损坏扩大:对局部损坏的护栏、锥坡、翼墙、调治构造物等应及早修复,避免损坏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预防涵洞堵塞:经常巡查公路涵洞,及时清理疏通洞内和进出口堆积物,必要时开挖进出口土石方,保持涵洞排水畅通。

第五章预防性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使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市级公路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对本指导意见进行细化,丰富预防性养护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加强对基层技术指导,并将养护过程和养护成果纳入经济责任制对县级公路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县级公路部门应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精打细算,合理安排预防性养护资金,落实好预防性养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预防性养护应围绕“防水、防裂”开展工作,以路面养护为中心,重点突出高质量的平整度,倡导推广较为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探索符合本地区有效的养护方法。

第二十八条预防性养护工作与资金保障、成本控制紧密相连,要求严格控制材料消耗,杜绝浪费行为,研究降低工料机成本的办法,实践节约型养护。第六章附则

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见 篇四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见2007-12-16 22:08:5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见(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下面我就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

根据《公路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规定,本着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

路管理所,由主管乡镇长任所长,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列支。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

根据冀政办〔2006〕16号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得以正常养护。

县级公路养护资金执行省厅下达的养护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县级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乡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乡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

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村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

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承德市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承财综〔2003〕37号)规定的县区财政每年从农村税费转移支付中按每公里10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列支,用于乡道的日常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路一议、一村一议、一事一议”的方法筹资,进行养护。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组织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力度,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树立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须结转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占和挪用。

三、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报

年初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

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摸底排查,合理编报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修和日常养护计划,适当安排桥涵、排水设施配套项目,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审批报市局备案;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后报送市交通局审批,每月25日前报送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

五、做好乡、村道路的绿化工作。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宜林路段县乡道路进行绿化;由各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进行村级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的效果。

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日常养护: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不设置专门的养护道班,也不设置专职养护作业人员。乡级公路由乡镇公路

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标段,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社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也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公路所组织各村民委员会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

2、大、中、小修工程: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竞争。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将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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