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2024-08-04

洛阳市人民政府(8篇)

1.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一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洛政文〔2009〕160号 【发布日期】2009-07-03 【生效日期】2009-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洛阳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洛政文〔2009〕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 长:郭洪昌(市长)

副组长:吴中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谭建忠(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许新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孟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王建敏(市政府副秘书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守国(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亚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 涛(市监察局局长)

张体健(市政府法制局局长)

孟红兵(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李跃民(市发改委主任)

唐 超(市国资委主任)

吴振卿(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文广宪(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平(市民政局局长)

王家贞(市司法局局长)

谷树森(市财政局局长)

苗欣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好富(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徐 新(市民营企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赵 震(市交通局局长)

王须才(市农业局局长)

曾丹梅(市商务局局长)

徐建莉(市文化局局长)

朱其昌(市卫生局局长)

乔卫国(市审计局局长)

张尚君(市统计局局长)

魏立峰(市旅游局局长)

王运洲(市房管局局长)

陈亚利(市煤炭局局长)

赵建洛(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赵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和剑光(市工商局局长)

赵晓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齐群跃(市国税局局长)

王学荣(市地税局局长)

司志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宏(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梁乐民(洛阳海关关长)

程亚男(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行长)

秦栋岭(洛阳银监分局局长)

高效田(市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赵晋予(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李长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二

在四川盆地成都平原的东北边缘, 闪耀着一颗璀璨的明珠———德阳。在德阳旌湖之滨美丽的风景线上, 坐落着这座城市唯一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该院是四川省唯一入选全国医改临床路径试点的地市州医院, 也是四川省唯一蝉联三届全国改革创新奖的地市级医院。近期荣获四川省“群众最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称号。

医院专业设置齐全、设备先进, 集医疗、教学、科研、健康管理为一体, 拥有床位1535 张, 在职职工1751 人, 有四川省重点专科7 个, 疾病研究所17 个。有博士、硕士研究生178 名,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 名, 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4 名, 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市级突出贡献专家13 名。医院入选德阳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2013 年门急诊量136万人次, 住院病人5. 2 万人次, 手术1. 9 万台次。

医院配置了包括美国GE公司经济型PET/CT、德国西门子直线加速器、德国西门子64 层超高速螺旋CT、飞利浦1. 5T核磁共振、美国GE公司DR、乳腺DR、GE高端彩超、飞利浦新型彩超、阿洛卡彩超、飞利浦大型平板X光机、LASIK“鹰视”激光治疗系统、德国爱尔博电外科工作站等国内领先的一流诊疗设备及专业的ICU诊疗系统。开展了乳腺癌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可调节封闭式负压引流创伤治疗技术、产前诊断技术、自体骨髓/脐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终末期肝病技术、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治技术、冠状动脉搭桥技术、危重症抢救技术、微创外科技术、恶性肿瘤综合治疗技术、眼底疾病诊治技术、内窥镜诊治等先进诊疗技术。成立健康管理与治未病中心, 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先后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以色列西勒雅法医学中心、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等国内外知名院所建立合作关系; 成功创建为成都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暨德阳临床医学院。有14 个专业成为四川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先后荣获“全国抗震救灾工人先锋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等多项荣誉。在新医改的实践中, 德医勇于创新的精神和取得的业绩斐声省内外医疗界, “德医模式”吸引众多业内同行前来考察取经。

3.昙花一现的国民政府迁都洛阳 篇三

到了1932年1月,形势更是如箭在弦,东北暂时撇开不讲,单在上海,日本就持有军舰30艘、飞机40多架、装甲车几十辆,陆战队6000人。此时,国民党统辖的主力军大都在湘鄂赣等地“围剿”红军,驻防沪杭的除了蒋光鼐、蔡廷锴的十九路军外,就仅剩国民革命军第八十七师、八十八师了。敌我力量一对比,党国要员无不惊悚。上海是南京的海上门户,一旦上海失守,国都南京将不堪设想。

情况还在往坏处发展。1月28日,日军悍然下令陆战队猛攻上海,中国军队奋起还击,淞沪战争爆发。敌众我寡,求援电报如雪片一样发往南京,当晚,如坐针毡的蒋介石匆忙召开了国民党临时中央政治会议。会议决定改组政府,免去孙科的行政院院长职务,任命汪精卫为行政院院长。为了给孙科面子,让他改做有名无实的立法院院长。老谋深算的蒋介石并非多看中汪精卫,此刻拉拢他的目的,无非是用来抗衡身在南方重权在握的胡汉民。早在半个月前,蒋、汪二人就在杭州烟霞洞有过秘密会晤,“蒋主军,汪主政”是其达成的“共识”。

当时情况有多危急呢?这从蒋本人第二天的日记里可窥见一斑,“余决心迁移政府,与日本人长期作战,将来结果不良,必怪罪于余一人,然而两害相权,当取其轻,政府倘不迁移,随时受威胁,将来必作城下之盟”。蒋介石以为日本人进攻上海是其“第一目的”,其战略目标“不外乎占领南京,控制长江流域”,事实上,这种判断是错误的,日本内阁当时对上海日军的指示是:“尽量避免引起中日战争”,“战场尽量限定于上海附近”,说明白一点,日本人玩的是“障眼法”,其真正目的是转移世人特别是英美列强对其侵略东北的极度关注。

为了“不作城下之盟”,蒋力主迁都。“三十六计”不是有一招嘛,走为上策!曾任北伐军总司令的蒋介石,又岂能不知?

可茫茫华夏,何处立足呢?北平已在日军的铁蹄之下,比南京更不安全;武汉也好不到哪里,一旦敌人溯江而上,恐怕大伙逃都来不及;重庆正值军阀混战,社会动荡不安;广州那是胡汉民、陈济棠的地盘,他老蒋前往,岂非自投罗网?苦思冥想之后,蒋介石等人的目光盯在了洛阳。

其理由是:洛阳深处中原腹地,离海岸线少说也有千里之遥,南靠嵩山有险可恃,北临黄河天然屏障,东有虎牢关易守难攻,万一情况有变,往西经函谷关直退陕甘,大有余地可以回旋。即便日本人沿陇海线进攻,徐州不是还有重兵把守么?再说了,国都移洛,离鄂豫皖交界的共产党活跃区近在咫尺,顺便也可以将其统统“围剿”。一举数得,何乐不为呢?

如此一分析,党国多数要员纷纷点头。

最后,蒋介石请国府主席林森“定夺”,有职无权而又习惯做“甩手掌柜”的林森当即表示:林某人完全同意。

1932年1月30日,国民政府在《中央日报》上发表了由林森与国民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等五大院长共同签订的《迁都洛阳宣言》。宣言叙述了“一·二八”淞沪战争的起因与经过,呼吁国际列强干预日军的侵略,强调因上海战事威胁到首都南京的安全,才“出此下策”。该宣言最后强调:兹者政府为完全自由行使职权不受暴力胁迫起见,已决定移洛办公。

这不是弃城而逃吗?宣言见诸报端,人心惶惶,舆论哗然。

处在风口浪尖上的蒋介石,不得不站出来解释,他慷慨激昂地发表谈话,说自己“抱玉碎之决心,与暴日相周旋”。随后,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宋子文、军政部长何应钦也力挺蒋介石,宣称日军已危及首都,重申迁都目的绝非逃跑,而是为了“长期抗战”。

当天,铁道部增发了多列由南京开往洛阳的快车。国府主席林森率领1000多名军政要员,肩扛手提,由南京下关上船,转乘火车赶赴洛阳。他们前脚刚上岸,日本舰船后脚赶到,“嘭!”,炮弹落在江面,炸起几丈高的水花,要员们回头一看,大声惊呼:“好险!”

与此同时,汪精卫也动了身。他于1月31日下午7时,到达河南省当时的省会开封。省主席刘峙忙不迭地前去迎接,汪报告说南京危急,迁都情非得已,打扰贵府了。刘表示热烈欢迎中央政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鄙人将倾尽全力,在人、财、物上支持中央政府,这责无旁贷。

第二天,蒋介石、汪精卫、冯玉祥等“军政巨头”齐聚洛阳。家国危难之际可不比国泰民安之时,在其位就要谋其政。

按照国民党当局事先的布置,除何应钦、罗文干所领导的军政部与陈铭枢所领导的外交部留守南京外,其他国民政府下辖的各院、部、会统统迁洛。由于国民政府财政与税收多在东南,特别是上海,因此,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宋子文以及孔祥熙、孙科等人常驻上海。国民政府分别在南京与上海设立办事处。

2月1日,国民政府又将所有印信及卷宗输送到了洛阳。

人们好奇,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洛阳究竟是什么样子呢,党国要人会对它情有独钟?事实上,此时的洛阳早非汉唐市列珠玑、楼宇林立的旧都,因为自宋元以后,洛阳就一直在走下坡路,到了明清,已降为河南府所在地。当时市区面积仅仅四五平方公里,人口也不过寥寥数万人。鼓楼高耸、城墙连绵,俨然一座平遥古城。

当然,洛阳也绝非一无是处。“窃国大盗”袁世凯、“秀才军阀”吴佩孚先后在洛阳屯兵练兵,单就兵营,就撇下了12000多间,耗资数以千万计。位于洛阳东面的巩县兵工厂,生产出的军械比起大名鼎鼎的“汉阳造”,有过之无不及!

一下子涌出成千上万达官贵人,弹丸小城哪里受得了!位于今天老城青年宫一带的河南府衙门还算宽敞,于是国民政府便鸠占鹊巢。吴佩孚当年修建的“天字第一号”馆舍,自然归了“国府名誉第一人”林森。国民党中央党部驻吴佩孚西工兵营司令部旧址,蒋介石驻第四师范学院,另外,在著名的龙门石窟旁边,还为其辟有一处“行宫”。训练总监设在洛阳师范附小,国民党中委驻洛阳职业学校,汪精卫和行政院驻河洛图书馆与洛阳农校,考试院驻周公庙,监察院最差,驻的是南关贴廓巷庄姓民宅。交通部、教育部、航空署驻省立第八中学,司法、铁道、内政、实业等部均驻西工兵营。

衣食住行,吃喝拉撒,扰乱的尽是当地的秩序。由于公车不够用,洛阳县县长郭平只好将人力车分组编队,派赴各院部服务。那些局长、司长们,不得不靠脚板步行上下班。没了昔日的排场,党国要员们个个垂头丧气。由于洛阳当时没有商用照明,入夜后,各府院大门口只好挂上两盏罩着红纱的当地特产——洛阳宫灯。堂堂国民政府,寒酸至此。

人心涣散,当务之急就是鼓舞士气、聚敛人心。国府初到洛阳,即发出一道勉励全国将士的电报:以大无畏之精神,做长期之奋斗,以黜暴力而伸张正义,保国家之人格,为民族争生存。——它像一支强心针,勉强支撑起了民国这个“千疮百孔”的多病之躯。蒋介石、汪精卫都害怕战事升级,当外电报道中国拟向日本“宣战”时,他们迅速指示外交部,要外交部长罗文干(此时陈铭枢已改任它职)向国联秘书长德鲁蒙发电,称:中国对上海事件并非向日宣战,不过是采取了正当防卫,此项行动为中国主权之应有之权利。蒋甚至于2月13日亲往上海,指示十九路军“保持十余日的胜利,及早收事,避免再战为主”。

2月3日,林森在洛阳通电全国各省市政府,称“现值国难方殷,财政奇窘……自即日起,所有在国府各机关服务人员,一律停止薪俸,每月仅酌发生活费若干,以维持个人生活。”

当政者头痛,老百姓头更痛。城市狭小,必然导致拥挤;物资匮乏,肯定促使其价格飞涨。有鉴于此,国民党元老张继建议,以洛阳为行都,集政治经济中心于陇海线上,这为国民党中央欣然采纳。2月29日,汪精卫主持行政院会议,决定成立洛阳行政设备委员会,负责洛阳的建设与管理,并将远在上海的国际电台迁往洛阳,改为第二国际电台。

2月7日,国民政府任命陈继承为洛阳卫戍司令。由于中枢在洛,这个职务就显得异常重要。稍后,陈前去向林森“谢恩”,林却拒而不见,只让贴身秘书传出话来,说:“武官直接去见蒋介石,文官直接去见汪精卫,别到我这里来。”这显然是林森的高明之处,蒋、汪都是嗜权如命之人,两虎在侧,岂容他林某人前去分一杯羹?林森的“垂拱而治”很获蒋介石好感,加之后来在西安事变中他强烈呼吁和平解决,最终使他一连当了12年的国府主席,直到1946年出车祸身亡。

2月1日至2日,蒋介石在徐州召开最高军事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冯玉祥、阎锡山、张学良等人。会议决定将全国划分为4个防区:黄河以北为第一区,由张学良任司令官,徐永昌副之;黄河以南及长江流域为第二区,由蒋介石兼任,韩复榘副之;长江以南及闽浙二省,为第三区,由何应钦统帅,陈铭枢副之;两广为第四区,则由地方军阀陈济棠掌管,白崇禧副之;还有四川预备队,由刘湘任司令,刘文辉副之。

3月中旬,陈继承陪同蒋介石及其夫人宋美龄视察孟津黄河河防,顺道参观了汉光武帝陵及龙马负图寺。路上,有中共孟津地下党组织书写的标语,内容有“打倒蒋介石”字样,蒋大为不满。

国民政府虽在洛阳,蒋介石的专列却经常在陇海线上来回奔驰,他既不需向林主席请示,更不必向汪院长报告。神龙见首不见尾,今天洛阳、郑州,明天开封、徐州,谁都难知其根底,有人称其为“火车上的国民政府”。汪精卫也是如此,不是去上海视察,就是到南京开会,或者去滁州小憩,完全由他自己做主。长时间呆在洛阳的,只有林森一人。

国民党当局在洛阳召开的会议,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一个是“国难会议”。

前者于1932年3月1日在洛阳西工召开。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78人参加,汪精卫、蒋介石、于右任、居正、顾孟余组成主席团,叶楚伧任大会秘书长。蒋介石因为忙于军务未参加。汪精卫致开幕词,他说要国民党内全体同仁“精诚团结,担当起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前3天,因为出席会议者严重不足,只好开预备会议,分别由汪精卫、居正主持,讨论并通过了《国难时期临时党务工作纲要案》,并决议密电在粤中央委员催促粤军出赣接防及致电慰问上海前方将士。

3月4日召开的第一次正式会议由顾孟余主持,会议开幕前,全场起立,为抗日殉国的将士及人民默哀3分钟,之后汪精卫、何应钦分别做政治、军事报告。大会否认了东北伪政权,并通过了《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政务长官之规定》。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地方军阀纷纷请辞所兼的省主席职务。枪顶在脑门子上,省主席算个屁,“有枪就是爷”,大小军阀们都认这个死理儿。

3月5日,大会通过了《颁布大赦案》《在洛阳召开国难会议案》《以长安为配都以洛阳为行都案》等决议。

3月6日,大会举行闭幕式。国民党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各省政要等600多人参加。汪精卫致闭幕词,说什么“国内共匪的捣乱,比李自成、张献忠等流寇更加厉害”,要讲什么“政治上主张民主集权”,最后高呼“中国国民党万岁!中华民国万岁!”随后,叶楚伧宣读《大会宣言》,他代表国民党中央表示:暴日不受制裁,东亚即无宁日,任何屈服难堪之条约,绝无承认签订之理。

言犹在耳,不过才过了两个月,当局就与日寇签下了屈辱的《淞沪停战协定》。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闭幕才3天,伪“满洲国”就在长春宣布建立,溥仪任“执政”,郑孝胥任“总理”,年号“大同”,一切听命于日本,宣布与中华民国脱离关系。东北彻底沦陷。

同日,中政会决议:任命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张学良、陈铭枢、李烈钧、陈济棠为委员。这时的军事委员会是按新通过的中央决议设立的,委员长全权负责全国的军事,行政院院长、参谋总长、训练总监与海军部长当然都是该会委员,由此可见权力之大、职位之高。蒋对汪投之以李,汪对蒋报之以桃,宁汉合二为一。也自此始,“蒋委员长”的称号铺天盖地,响彻华夏大地十几年。

3月18日,全身戎装的蒋介石在洛阳西工就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总参谋长。

再说“国难会议”。早在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上就已提出,并定于1932年2月1日在南京举行。由于国府内迁,又改于4月1日,后因战局混乱,再拖至4月7日,一波三折,几近难产。

“国难会议”的会员共计520名,国民党当局分四批公布。会员可谓鱼龙混杂、包罗万象,其中既有吴佩孚、孙传芳等北伐对象,亦有陈寅恪、马寅初等学问大家,更不乏王晓籁、黄金荣等财团大佬。事先,国民党当局给会议定下的基调是:御侮、救灾、绥靖。这是命题作文,你可以自由发挥,但不可跑题,如果扯到其他事项,那对不起,判你零分。开幕当天,汪精卫重申:“如果在范围以外的问题,则恕非行政院权所能负责答复了”,以示婉拒其他议案。话说到这份上,有些会员还是“不识时务”,比如陶孟和、胡大纲、萧训等人,提出新闻、人身、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方面自由;比如王晓籁、张耀曾、胡廷銮提出尽快结束训政,实行宪政,提前设立国民大会等。汪精卫当即表示不满,别说我是一个区区行政院院长,就是中央委员,也没资格答复你一定可以采纳。

对于国民党当局的所作所为,一些人早就有先见之明,比如王造时、沈钧儒就说:“与其徒劳往返,无补艰危,不如谢绝徵车”,拒绝赴会。

520名会员中,出席会议的仅有马寅初、何思源、谷正鼎等142人。林森、蒋介石、胡适、柳亚子、诸辅成等国民党党员在座。像以往开大会一样,进行老套路:奏乐,向孙中山遗像及国民党党旗三鞠躬,请人恭读《总理遗训》。随后,重头戏上演,汪精卫致开幕词,他说:“我对国难会议的前途是抱着无限希望的,对于诸位先生的热诚,不惜牺牲宝贵光阴,长途跋涉,来此开会,我尤其是表示十二分的敬意。”大会选出王晓籁、张伯苓、高一涵、刘衡静、童冠贤组成主席团。由于张伯苓请假,按得票多少,由臧其芳候补,为了拉拢少数民族,汪精卫提议由蒙古宗教领袖章嘉图克图担任名誉主席。

8日晚,汪精卫在宴请国难会议会员时发表演说,其中有这么一句,“用西北作最后的长期的抵抗根据,打破自建立民国以来最危急的当前的国难!”口号听上去挺振奋人心,私下里,汪自有他的鬼主意:一面交涉,一面抵抗。早在当年的2月3日,他就在徐州表示,不失国土,不丧主权,在最低限度之上,我们不唱高调,这便是我们共赴国难的办法。他用巧如簧舌之口,为自己的屈膝投降狡辩。

12日,“国难会议”召开最后一次会议,汪精卫致闭幕词,他说:“中国国民党的各种政策,虽然有时候有些变更,但是,我们对于根本的政策,唤起民众,即所谓的工农商学联合起来,则自始至终。”还说没有达到目的是“由于经验太少,还有一方面是因为以前共产党的从中挑拨离间”。大会通过了政府克日将张学良撤职查办,所属部队着军事委员会处理以备收复东北等议案。会议发表宣言,历述日本侵略东北与上海的罪行,表示“非集中全国财力共作长期抗战无以图存”。

今天我们回顾这段历史,会发现“国难会议”充满瑕疵。它由国民党当局一手操办,但大多数会员对国民党一党专制,推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表示不满,并呼吁切实尊重人权,枪口一致对外。但尽管如此,它还是确立了从“一·二八”事变到西安事变之间的一些国民党治国方略,尤其是会议通过的《移民垦殖案》,提出向东北、西北移民巩固国防,可谓影响深远。

5月5日,中国代表郭泰祺与日本代表重光葵在上海签订了《淞沪停战协定》。协定共5条、附件3件,规定自当日起,双方停止在上海的敌对行为,中国军队只能留在苏州、昆山一带,不能进驻上海,设立中国和英美、法、意等国代表参加的共同委员会与中国警察接管有关事务。除正式协定外,还有3项谅解:(一)中国取消抗日;(二)十九路军换防;(三)中国不得在浦东及苏州河南岸驻军。协定出卖了十九路军用鲜血与生命换来的抗战成果,遭到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9日,李宗仁通电指出,协定等同于袁世凯的“二十一条”;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也发出通电否认此项屈辱协定,号召国人保卫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

随着中日罢兵,南京情况日渐好转。见没了“灭顶之灾”,待在洛阳的权贵们便坐不住了,贪图物质享受的欲望促使他们纷纷提议还都南京。

见形势有可能失控,汪精卫、居正等党国要员赶紧致电洛阳,说国难严重,政府此时不宜迁回南京,回迁问题须经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新贵们闻讯,如一瓢冷水浇头,他们破口大骂:“凭什么你们就能在南京花天酒地,偏让老子在这鬼地方受苦遭罪?还有没有天理了?”

5月底,国民党中央在洛阳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央还都南京繁荣行都计划》,对洛阳未来做了如下安排:第一,筹建洛阳电厂;第二,设立中央军校洛阳分校;第三,设立中原社会教育馆;第四,修建洛河、伊河大桥,分别取名“林森桥”与“中正桥”。行都建设委员会在洛阳东车站建成了电报电话局,两年后还扩建了西工飞机场。中央军校洛阳分校鼎盛时,学员多达三四千人,出了不少军事人才。当然,这是后话。

6月以后,南京局势逐渐平稳,行政院便常驻南京办公,但牌子还挂在洛阳。政府签署的文件,都要到洛阳“旅游”一遭,但不过是用印盖章而已。

入夏,林森前去庐山养病,洛阳更是群龙无首。

11月17日,国民党中央第四十七次常委会决定,国民党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及各部院于12月1日迁回南京。6天后,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建设陪都西京行都洛阳案》,并通过了保留行都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现有地址等案。

久居洛阳的党国官吏们闻讯大喜,他们急不可耐,于11月29日,在林森的率领下浩浩荡荡启程,12月1日便赶回南京。为庆祝国都还宁,南京地方政府要求全市张灯结彩,遍挂青天白日旗,中山陵还免费向全体市民开放一天。

4.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四

洛政办[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 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或经文物部门认定在安置开发比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许作为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调剂辖区内其它地块供改造使用。超出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拆迁。

第二十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户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集体用房进行拆迁,应等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于解决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

3.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一律免缴;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30%缴纳。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扣除上解省3%部分、10%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发展资金、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等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弥补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不足部分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属于经营服务性费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外,余额全部拨付城中村改造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保障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六章 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群众在拆迁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困难群众的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可从上级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提取。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以及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旧改办呈报,经市旧改办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其“一站式“办公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证金制度。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改造拆迁前,开发建设企业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交纳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5-10%的安置保证金,待被拆迁村民安置到位后,安置保证金退回。

第四十四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所需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实行全额监管,其管理办法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但未竞得前期参与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在城中村开发改造过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企业在介入城中村改造前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并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四十六条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宣传力度,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以取得全市上下更加广泛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励约束机制。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列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市旧改办要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分改造的城中村名录,实行城中村改造名录登记备案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奖励。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在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擅自开工建设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企业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市城郊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5.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洛政文〔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立林(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于 迎(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建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韦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春芳(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文建(市发改委副主任)

蒋江林(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韩玉玲(市文物局副局长)

尤永政(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焕卿(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袁振科(洛阳日报社副社长、副总编)

方 斌(市文联副主席)

刘红旗(市社科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拟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协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林春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

6.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六

2006-4-29 15:1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4-29 执行日期:2006-4-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各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以

上。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下简称“自愿放弃二胎生育”),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分别

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三)对2004年12月以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的途径和方式

(一)奖励对象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

进行发放。

(二)奖励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奖励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在核定其经营管理费时,以减免相应金额的办法予以解决;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夫妻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

进行发放。

第四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指“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或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的,县级投入比例要在

50%以上,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定期支付;单位在职职工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

本单位负担。

第五条 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即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负责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给奖励对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和管

理实施全程监控。

第六条 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9月。两次发放期间新增奖励对象的奖励费,从批准之月起,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第二章 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费(奖金)所需资金测算(测算时段:本1-6月份为一个时段,7-12月份为一个时段),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本的奖励对象总数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奖励对象总数及奖

励费所需资金,并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省、市、县、乡投入的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该专户。

(二)确定一个金融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并与其签定代发奖励资金协议。

(三)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和《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向县(市、区)代理发放机构下达拨款和委托发放通知,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把奖励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九条 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5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把奖励费足额拨付到每个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上。

(三)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

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 监察部门职责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

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

逐月发放。

(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资金采用以下办法:

工作单位都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双方单位加以

落实。

双方工作单位不属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奖励对象(女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发出通知,并向男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通报。

(三)计划生育奖励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光荣证》,并填写《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月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停止发放奖励费、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费专户。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奖励费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接受社会

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六条 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

时、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差错、延误等严重后果,影响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工作正常进

行的;

(四)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小康工程管理软件》要求,对奖励费发放情

况及时录入“小康工程数据库”。

7.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七

一、益阳市公共需求变化的现状分析

(一) 实行社会再分配的基本公共需求更为强烈、更为迫切

益阳市城乡差距相当严重。生产总值505亿元, 同比增长13%。财政总收入30.06亿元, 同比增长17.9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个百分点。并且, 城乡收入差距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益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50元, 同比增长14.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70元, 同比增长14.2%。由于收入分配差距比较严重, 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实行社会再分配的基本公共需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

(二) 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成为重要的公共需求

目前, 益阳市8个区县 (市) 人民政府已经投入建设资金2600多万元。其中南县农村初中已全部完成设备器材的配套任务, 农村小学合格学校建设配套资金已拨付到位, 小学“四项配套”工程基础建设已全面启动,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 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益阳市赫山区按照“整体规划、全面启动、典型示范、分步实施”的思路, 将在2010年前全面完成初中学校标准化建设, 2011年前完成小学标准化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展开。2005年, 益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桃江开始试点, 2007年在益阳市各区县 (市) 全面实行。2008年各地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热情高涨, 各区县市参合人数大幅增加, 益阳市参合人数达到318.4万人, 赫山区泥江口镇有5个村群众参合率达100%以上, 没有出生的婴儿也参加了合作医疗。

(三) 就业和社会保障也成为重要的公共需求

益阳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也不例外, 竞争非常激烈。益阳市各高校共有毕业生5425人, 比上年增加767人, 增长率为16.5%, 其中本地籍毕业生近4500人, 外地回益就业毕业生3000人, 加上普通中专、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益阳市应届毕业生总量接近3万人, 再创历史新高, 可以说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待就业队伍庞大。

目前益阳市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 保障能力弱的问题相当突出。一是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 没有实现省级统筹, 从而出现基金调剂能力差, 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转移困难。二是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大,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现象严重。“十一五”期间, 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每年约3亿元, 要做实职工个人账户, 每年还需资金1.2亿多元。

二、公共需求变化成为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

(一) 公共需求变化反映了全面小康发展的客观趋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随着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变化, 益阳市的公共需求的主体正在不断扩大。首先, 益阳市中低收入群体成为公共需求的主体之一, 而且这个主体在不断扩大。目前, 由于益阳市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 中低收入群体对公共医疗、义务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需求日益强烈。其次, 随着益阳市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潜在的公共需求已开始转化为现实需求, 广大农民将逐步成为公共需求的主体之一。

(二) 公共需求变化将成为制约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因素

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和公共服务不到位是益阳市消费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2008年, 在全面夺取抗击两场特大自然灾害的重大胜利、积极应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克服市场初级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不利影响的同时, 益阳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8亿元, 年均增长15.7%。消费率逐年下降使益阳市的内需严重不足, 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公共服务的严重不到位;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必然导致明显的消费差距, 使弱势群体的消费增长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

(三) 满足基本的公共需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 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妥善、全面、合理地解决社会利益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解决和发展生产力的实际需求。但是, 在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突出的情况下, 应该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益阳市城乡发展失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过提供最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 能够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 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

三、适应公共需求变化的新形势, 实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一) 加快实现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转变

1、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经济发展提

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建设的主体是企业、社会, 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 还是社会管理, 其本质都是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把益阳市各级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和公共服务职能, 是市场化改革新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政府作用的客观要求。

2、益阳市各级政府应当把自己的主

要注意力转移到加快解决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 积极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这样, 才能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提供重要的社会条件。

3、随着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 人们日

益迫切地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人们越来越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没有腐败的政府。在现实中, 益阳市各级政府重视招商引资, 热衷以批租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经营, 忽略广大百姓的利益诉求。

(二) 政府关注的重点应从效率转到社会公平上

为有效地解决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 市场化改革的新阶段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新的、合理的协调。从现实情况分析, 贫富差距严重并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于政府的社会再分配职能严重缺位。当前, 由于益阳市贫富差距过大, 弱势群体有所增多, 改革与多数人利益等问题, 已引起益阳市各级政府的普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应当把主要注意力放到协调重大利益关系上, 放到社会再分配上, 放到着力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上。为此, 要更突出地抓好社会再分配, 努力形成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机制, 尽快确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就业体制改革和就业服务体系。

(三) 实现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3大支柱, 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当前, 在利益集团开始形成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多元化已成为基本现实的情况下, 不同的社会组织能够反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这就涉及到对社会转型时期民间组织作用的判断。在社会矛盾尚不可能转化为政治矛盾的前提下, 稳妥地发展民间组织,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有利于通过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来化解社会矛盾, 以保持社会的均衡发展, 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四)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以履行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

公共财政一方面为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财力;另一方面又从财力使用上制约和规范政府职能的范围, 是适应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职能的一种财政制度。益阳市各级政府应力争构建非赢利性的财政、民主和法制化的财政、强调社会公正的财政, 这样的一个公共财政体系, 其基本框架内容应当是: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以制度化的规范性收费作为辅助的公共收入体系;建立以公共支出为重点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 使政府集中于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核心公共职能。

四、结论

在对益阳市公共需求变化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对适应公共需求变化的新形势, 实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与探讨。综上所述, 中部地区适应全社会公共需求的变化, 扩大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

参考文献

[1]、刘熙瑞, 宋世明.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三个基本方面[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2]、郝路.医疗改革的若干问题与政府职能[J].宁夏社会科学, 2007 (5) .

8.洛阳市人民政府 篇八

一、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审理案件方面

(1)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2件,涉及被告314人,涉案金额1358万余元。对偶犯、年老体弱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生态资源犯罪,立足于教育和感化,从轻处罚。

(2)积极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201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234件,其中判决90件,调撤133件,涉案金额914.8万元。我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程“三全调解”和法院、林业部门、基层组织“三调联动”。2011年建阳市回龙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造成16名山场伐木工人不同程度烧伤。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黄小晶均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解决灾后事宜。我院受理该系列损害赔偿案件①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受伤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主动为当事人缓免诉讼费,在充分把握案件脉络的基础上,合议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先后数十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释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林场得以迅速恢复生产,被烧山区重新披上“绿衣”。

(3)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2011年以来,共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8件8人。坚持“一案三建议”工作模式②,力促司法、行政、生态的良性循环。2012年初,在审理原告谢乌迓请求撤销被告建阳市水利局颁发给第三人白植福河道采砂许可证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建阳市水利局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出现未划定禁采区等问题,容易导致滥采现象,造成对河流生态的破坏。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阳市水利局收到建议书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得采砂管理更加有序,滥采现象得到遏制。该司法建议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4)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案件质量是衡量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一是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创新机制方面

(1)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我院与林业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建阳市林业局处纠办设立涉林纠纷调解室,支持、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司法业务培训工作。

(2)引入“补种复绿”机制。自2012开始,我院逐步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引入“补种复绿”机制,针对失火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付及履行罚金能力的,以“监管令”的形式确认被告人以“林木补种或管护”劳务方式进行赔偿和履行罚金义务;对不适宜进行补种或管护的,要求被告人按林木损失的金额,缴纳生态补偿金,由林业部门挑选重点山场进行集中改造,提升林区整体生态效果。该机制启动以来,我院共判决被告人“补种复绿”近2000亩。

(3)创新环保审判组织。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點,我院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于2013年5月26日,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并将法律素养高、有一定环保专业知识的法官调整到该庭,专司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实现办案专业化,提升了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三)延伸职能方面

(1)巡回审判,深入山区林场。健全完善林区巡回法庭制度建设,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林区。

(2)法制宣传,坚持全员参与。2011年来,我院共集中走访林区、林区企业及基层组织、林农156人次,发放普法传单560余份,全院具有法官职称的干警全部参与。去年6月份,我院民二庭组织法官到我市黄坑镇坳头村茶叶产区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深入基层,回应群众需求。深入开展“司法走转改”、“我与百姓拉家常”活动。2012年以来,我先后8次带队深入挂点的水吉市头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三次共拨付15万元资金,资助村里发展农村生态产业,还帮助农民周歧瑞、林满奴贷款5万余元,发展鱼塘养殖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审判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林权属于一种特殊物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林权制度,有关林权制度仍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次,对林业民事纠纷大多是根据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规范和调整,给林业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2)缺乏规范的生态资源物证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目前生态资源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报告,基本由林业部门内设的评估中心出具,达不到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3)村委会不规范行为是生态资源纠纷的主要根源。少数村委会至今没有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程序不规范,合同标的与实际山场不符,都周期性地伴随涉林纠纷大量出现。

(4)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涉生态资源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影响矛盾化解的效果。

(5)生态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课题,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审判人员疲于应对大量案件,对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拓展、推进思考不足,与案件相关的审判延伸工作无暇顾及,影响生态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法官进园区、社区、校区、林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深入林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等大力宣传生态保护理念,提高企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加强执法联动。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生态发展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涉生态犯罪合力。

(3)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选任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涉生态保护的审判工作。

(4)强化司法建议。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能。针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执法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注释:

①其中13名工人因同林场所有人吴某胜就损害赔偿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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