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体系建设

2024-07-10

担保体系建设(共8篇)

1.担保体系建设 篇一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张琴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总数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的中小企业,创造了60%的工业产值,实现了40%的利税,充分显示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其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又没有相应的担保体系为其进行融资担保,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是加快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提高两个方面认识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我们不能盲目夸大,在看到其有效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作用的有限性,对它在近期的实际效果,也应作客观评价。作为政府推动和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主要作用是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在担保的过程中,必然会有风险,因而发生代偿也就不可避免。但是,绝不能将是否发生代偿作为衡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败的标志。

实际上,担保体系实际作用的大小还取决两个方面。首先是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环境,信用担保受制于特定国家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经济发展阶段。许多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顺利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所面临的较为完善的信用制度和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辅助系统。其次是中小企业微观组织制度的效率情况,进而中小企业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方面的实际进展情况。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

明确并严格执行信用担保体系中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中,不仅专业人员缺乏,而且微观经营管理和宏观监管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这就要求担保机构不能一视同仁地对中小企业全体给予担保,而应对担保对象作慎重的、有计划的选择。为了减少担保风险,国外几乎所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对担保对象的资格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对担保企业信誉度和发展前景进行严格的测评。所以必须建立科学而公正的测评机制,以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共担风险 为了控制担保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由担保机构大包大揽。否则,就会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即银行由于知道即使债务人违约,自己的贷款也不会遭受损失,因而放款以后就不再关注贷款的运用情况、可收回程度。为避免债权人随意转移风险,应让银行承担一定的贷款损失。

目前,在我国的担保实践中,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普遍地自行制定了担保合同文本,担保责任包括贷款本息、罚息等,既使担保机构缺乏协商的余地,又使商业银行疏于对企业的事前评估与事中监控。从国外的经验看,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通常分工协作,商业银行着重事中监控,担保机构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的事前评估与事后追偿和处置。双方协调配合、共同

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

对担保金额进行控制,实行比例担保,有选择地采取一些反担保措施 由于中小企业的担保风险毕竟较大,故在担保金额的控制上一定要慎重,就目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的初期而言,一般控制在几十万元左右,最多几百万元,而且主要是对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短期贷款进行担保。

根据国际经验,实行比例担保有利于加强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协作配合,也是分散与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另外,为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移风险,接受担保的企业也应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担保体系主要任务之一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因此用于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品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不仅仅是简单的资金问题,而且是构造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大问题;不仅仅是金融业务,而且是帮助银行分散金融风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不仅仅是政府的财政行为,而且是政府扶持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行为,所以,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涉及到地方财政、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的配套工作。因此在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应积极推进与其配套的改革,以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从国外的经验看,信用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担保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通过这些服务,信用担保机构能获得企业更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另外,优质的配套服务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使其健康发展并不断发展壮大,担保损失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担保机构就可以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基金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发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对中小企业统一进行信用评级、财务诊断分析,便于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心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投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需要。

【来源】: 证券日报

2.担保体系建设 篇二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推动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期内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长期目标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既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保证充分就业的要求;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善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分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所以,构建完善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

一、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

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始尝试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经历了企业化探索、政府和银行积极推动并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月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国正式启动。2000年8月, 国务院办公印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入了制度性建设阶段。此后,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得以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基本形成“一体两翼四层”的结构。“一体”是指以《意见》所规定的试点模式为主体,其主要特征是“政策性资金、市场化操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是指以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是试点模式这一主体的要补充;“四层”是指担保体系由中央、省、市,区四级担保机构组成,其业务括担保和再担保,其中担保业务以市、区担保机构为基础,再担保业务以省担保机构为基础。

(二)存在问题

1. 缺乏长期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

担保公司作为提供信用、经营风险的机构,自身应具有资金实力雄厚和二次抗风险能力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在资本金遭受较大损失而通过正常经营难以弥补的情况下,应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补偿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主要来源有企业自身积累、政府补偿及其他渠道募集。而目前国家要求其收取的担保费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使担保机构的收入受到限制,担保机构自身积累又非常有限。所以,依靠企业的自身积累实现资本金的补偿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因为资本的本质是高风险必须有高回报。如果一个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由于政府定价而导致资本受损,而政府又没有相应的投入补偿机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行业的消失。但如果依靠提高收费标准,让担保业成为高回报的行业,必将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担保业也就成了饮鸩止渴,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那么要解决担保业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就必须依靠政府的作用,建立长期有效的财政对担保业的投入补偿机制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现实情况是虽然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对担保公司的资金补偿往往难以保证,表现为财政预算宽裕时,安排一点,预算吃紧时,则不予安排,且人为因素很大。同时这些有限的补偿资金又没有具体的分配办法。由于政府对担保公司的投资和补偿是无偿性的,而资本金的规模又决定着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因而由于这块有限的资金究竟投向哪一家担保公司没有具体的分配办法,政府投资成了各家担保公司争吃的“唐僧肉”。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如果没有具体的分配办法,就会形成人的主观意志决定,这样就很难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在从事信贷活动是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其行业特性,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关系中,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使银行得以风险的转移和分解。但这种转移和分解只能是部分的而不能是全部,银行不应成为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净盈利者。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几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制度,银行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逐渐向大行业、大客户和基础产业靠拢,对于投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往往既谨慎,又怕麻烦。加之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法规没有完整系统的认识,对担保公司的信用度很难接受,即使那些与担保机构建立了协作关系的银行,也都是对担保机构提出了很多苛刻的要求,担保机构在协作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3. 风险控制制度和手段不完善,经营不规范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弱、产品缺乏核心技术,一般处于产业链的下端,易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整和产业政策调整影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大。此外,中小企业经营者常常又是企业所有者,企业交易行为不规范,非市场化手段多。从理论上来说,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要比商业银行高出许多,其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手段也理应比商业银行更加全面、丰富。但事实上,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普遍存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手段薄弱的问题。很多信用担保机构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企业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价主要凭借业务员的主观判断,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讨制度。部分担保公司严重偏离主业,一些有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有的转为投资型, 有的则变相地直接对外办理放款业务,从中收取高息,更有的变为贸易型公司,与原担保客户捆绑在一起,直接参与客户公司的企业运作。某些担保公司则干脆以担保业务为幌子,违规进行各项资金运作,使担保公司变为融资公司。更有个别担保公司在融资后, 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资金链断裂,其后果不堪设想。另外,部分担保公司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公司融资,其所关注的是关联企业获取银行资金后的收益,而不是担保业务本身的利润。更有个别的担保公司背景较为复杂,往往是一些神秘的民间力量,有的则是与关联企业勾结联合骗贷,成为套取银行资金的最大威胁群体。

二、政策建议

(一)建立财政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和补偿机制

首先是确立财政投入地位。将对担保机构资金投入列为财政经常性项目,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并明确具体的标准,防止出现预算偏紧时被其他项目挤占。

其次是在资金的投入和补偿中引入“赛马”机制。定期对所有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产业政策和监管法规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资本金状况、经营业绩指标、服务水平等。以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对所有担保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对不同评级的担保机构实行不同的投入和补偿标准。具体的形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对不同级别的担保机构投入不同数量的资本金,但不负责担保代偿的补偿;二是对不同级别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确定不同的补偿比例,对未发生担保代偿的则奖励性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这样,不仅实现了在整个担保业实行“国民待遇”,体现了政府对整个担保业建设的推动,同时又避免了政府资金投入的人为操作以及行政对担保机构的直接干预;不仅能鼓励各个担保机构积极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自觉进行内控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又能扶持优秀的担保机构作大作强,从而保证整个担保业的稳健发展;不仅能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对担保业的投入,又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主导作用。另外,由于建立了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和补偿机制,也就增强了银行业对担保机构的信任度,不仅能够推动银行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协作,也能有效地改变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协作中的弱势地位。

(二)积极为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系统建设。以人民银行正在进行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为基础,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入,建立市级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并积极与人民银行协调,向担保机构开放此系统。使担保机构能方便的获取受保企业的信用情况,有效防范担保风险,并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有效降低担保业风险。

三是扶持引导中国信合、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使其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特色金融机构。成为担保机构的主要协作银行。

四是完善与信用担保体系相配合的其他社会化。促进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息公告、物品交易、流通变现等综合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还应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向担保机构提供财务、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为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是积极为担保机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鼓励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创新企业风险评价机制。对企业的风险评价,不仅重视企业目前的资产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更加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以企业成长性为中心的风险防范理念和以企业进步发展为中心的企业效益评价机制。

二是创新企业反担保方式。为控制担保风险,担保公司一般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因此,创新反担保方式是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规模,扶持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担保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反担保措施,降低自身风险。包括房产、土地和设备抵押、存单、仓单和承兑汇票质押、出口退税账户监管、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设置这些措施一方面可以锁住企业的核心资产,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担保机构在发生风险代偿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也可以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主要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以增加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还可以实行其他企业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财务监管等反担保方式。

三是加强与协作银行的业务合作,相互推荐客户,及时交流与沟通,精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

四是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五是深化内部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六是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逐步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对其中的优质客户,可为其确定最高担保限额,限额以内随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信用不足是根本.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课题组.

3.担保体系建设 篇三

关键词:农业担保;政策性;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将其写入了“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从农村金融供给侧方面进行改革,要求建立专注农业、覆盖全国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农业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承载着推进农业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使命。

作为政策性担保,农业信贷担保必须处理好政策性与市场化、监管考核与法人治理、担保与政府的关系,还需要把握处理好担保与银行、发展与风险、主业与副业的关系等担保机构共同面临的问题。研究分析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中的这些问题,对于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增进信用、分担风险的作用,缓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化运作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也需处理好政策性担保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

农业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是创新财政支农机制而建立的专注农业、提供担保增信的服务机构。政策性是农业担保的重要属性,主要体现在政策定位、经营目标、资金来源、经营范围、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强调政策性的同时,不能忽视担保与生俱来的服务属性。担保贷款是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因此农业政策性担保作为服务机构必须收取费用以维持生存发展,必须只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以防控风险,借款人必须履行还款责任。

市场化运作是指担保机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主要体现在公司运营、操作机制等方面,关键是专业化,由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政策性担保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遵循,市场化运作必须执行政策定位及要求。市场化运作需要按照市场规则经营担保,必须实现政策目标和经营目标的统一。治理机制是执行政策性担保功能和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制度设计及其实施。政策性担保是指挥棒,市场化运作是方法,治理机制是保障。

二、关于农业担保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农业担保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也脱不开地方政府的影响。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是农业担保和地方政府共同的使命担当和奋斗动力。农业担保与地方政府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是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双方形成良好合作,将相互促进、相互成就。农业担保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担保体系建设模式和担保项目合作模式上。

担保体系建设主要通过资金、业务纽带来实现,建设途径主要有母公司自建、与地方共建、地方自建,对应的建设模式有分支机构和全资公司模式、股权模式、再担保模式。分支机构和全资公司模式下,母公司控制力最强,但没有引导地方政府出资,面临人才管理(外派和当地化)和平衡地方等难题,分支机构还面临授权管理的难题。股权模式放大了母公司的影响和控制的资本金规模,但面临妥善处理与地方股东关系、解决伴随而来的管理效率问题。再担保模式将担保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转为担保机构与地方担保的关系,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受地方的影响最小,需要解决好如何分担风险和增进信用问题。

目前担保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模式主要有担保基金模式、风险分担模式和项目推进模式等,如重庆农业担保与区县共同建立保证金,安徽省担保机构“4321”模式及国家农业担保联盟再担保模式,重庆农业担保的“金融联络站”模式。重庆农业担保与区县共建“联络站”,很好地发挥了地方政府的项目推荐、风险初评和保后管理作用。

担保体系建设模式多决定于上级政府和农业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合作模式多取决于地方积极性,都需要在政策导向、地方财力、已有基础等方面进行平衡、妥协,尽力发挥调动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既定条件下选择最适合实情的模式。充分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合作模式更关键,应推动两种模式紧密结合、融合,这样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收益才都能实现最大化。

表面上看,担保机构与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实际上地方政府只发挥搭桥、推动作用,担保机构与经营主体的合作才是实质和根本,应充分认识合作实质,遵循市场规律,做好风险防控。

三、关于担保与银行的关系

担保贷款必须研究担保和银行的关系。

以战略思维看全局,担保、银行的天职都是服务实体经济。从源头看,银行是为服务实体经济而产生,并随之发展而发展,担保是为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而产生,是推动实体经济与银行对接的桥梁。从历史看,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脱虚入实”不仅打击了实体经济,也损伤金融业发展的基础,甚至对金融机构自身造成毁灭性打击,如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从政策导向看,党中央、国务院再三强调,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担保、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落脚点。

以经济思维看利益,共担风险符合双方长期共同利益。在我国,目前多数银行将担保作为转嫁风险的“避风港”,“涸泽而渔”的做法不利于银行业发展,共担风险方能实现共赢。从银行来看,担保对银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一增”,即增信减成本(降低交易成本)、代偿减损失、交叉检验减风险、合作增实力(担保资金的使用、业务规模的扩大)。从欧美国家实践看,共担风险既是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也是实现双方公平、长期合作的基础,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从国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看,共担风险确实可以达到共赢,并且成为理论界和政府机关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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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思维看前景,坚定风险共担的信心。银行与担保合作意愿不强,主要症结是担保机构实力弱。从农业信贷担保看,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国家层面建立了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层面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并且形成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同时给予经营风险补助、风险救助、税收优惠等政策。从经济形势看,我国已经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银行不良贷款率攀升,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实现发展是银行面临的重大挑战。这些都为农业担保与银行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以底线思维看合作,坚守风险共担的底线。对担保来说,坚守风险共担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借助银行力量减少行政干预、减少银行抽贷冲动、交叉检验减少风险。

对担保来说,建立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非常艰难,越是艰难越需坚守底线,宁可放弃速度不可放弃底线,规则一立,变改更难。从路径上看,可以从两类银行入手:第一类,村镇银行和地方农商行,这类银行机制灵活、成本压力大,合作动力强、意愿强。第二类,已有风险共担实践的银行,有例可援,容易做工作,容易获得总行许可。同时,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应发挥体系力量,与大型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打通总对总通道,为地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提供支持和参照。

四、关于发展与风险的关系

担保机构经营风险、承担风险、管控风险,发展与风险时刻并存,发展是基础、风控是前提,发展是目标、风控是手段,发展要求适应市场、风控要求监测市场,发展考察规模、收益,风控考察杠杆、代偿。

发展是硬道理、是天生使命。只有发展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条件分散风险,只有发展才能可持续,而且作为政策性担保,农业信贷担保必须发展,这是天生使命。在发展中必须反对两种错误认识:一是把风控摆在发展的对立面,认为风控阻碍发展。二是通过少发展、甚至否定发展来控制风险、逃避风险。

发展方向上,首先必须明确发展目标,制定3—5年发展规划,激励全员为之奋斗,监管部门应发挥引导督促作用。发展策略上以稳健为主,在经济新常态下更需谨慎,“留得五湖明月在,不愁无处下金钩”,但3—5年担保放大倍数应达到平均水平。发展路径上,集中力量专注主业,研发推广产品、捆绑地方政府、培养锻炼人才等。

风控策略上,首要的是借助银行力量,尽量规避减少行政干预带来的巨大风险。其次是明确风险偏好,确定准入标准、承担怎样的风险、承担程度,这是立项、决策依据。风控措施上,主要有控制、分散。控制风险,首要是激发内生动力,明确风险管理责任、责任人、业务程序,提高风险识别、监测、管控能力。其次是强化外部监管,形成集体决策机制,杜绝一把手“一言堂”。分散风险,包括争取政府担保基金、代偿补偿、风险救助政策等,争取上级农业信贷担保的再担保、联保、共保等支持,及担保业务结构均衡,以满足大数法则“大量性”、“均衡性”条件。

万事开头难,难处在后头,农业信贷担保建立后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坚定信念向前走,办法总比困难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Z].2015—8—24

[2].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Z].2015—8—13

[3].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Z].2015—7—22

[4].中国担保.解密“安徽模式”——专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力[J].中国担保,2015,(2):8—16

[5].张翔.从国际经验比较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路径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9):111—115

(作者单位: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农业处)

责任编辑:洪峰

4.担保体系建设 篇四

导读: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融资困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对融资困难原因的分析,发现担保困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因而融资风险大,而又没有相应的担保体系为其进行融资担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其进行融资,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得不到足够的融资支持。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

1.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这一方面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金融政策有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缺乏抵押品以及财务的不透明,从而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是出于劣势。另外银行对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配给政策,从而使得中小企业始终处于资金饥渴状态。中小企业在从正规金融取得贷款较难的情况下,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以解决企业资金的燃眉之急。其次,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本质的区别。对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则、管理办法是基本一致的,不存在太大的差别。但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贷款对象寻找、贷款管理体制以及贷后管理,则与大中型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小企业融资中,真正陷入困境的是小企业,而非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往往被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忽视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的差异,这也是差别较大的原因。

1.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是中小企业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风险大,难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据统计,各种不同类型的小企业, 1/3甚至1/2的企业将在3年内关闭,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时期,小企业关闭率更高,只是由于小企业的开办率更高,才使企业总数逐年不断增长。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中小企业的易变性和其巨大的经营风险。这给其融资带来根本性的影响。问题二是中小企业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一般而言,企业的负债能力是由其资本金的大小决定的,通常为资本金的一个百分比例数,中小企业资产少,相应地负债能力也就比较低。问题三是中小企业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加大了融资的复杂性、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和代价。中小企业以多样化和小批量著称,资金需求也具有批量小、频率多的特点。这使融资的单位成本大大提高,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少量的资金需求量将使其融资利率比上规模的资金融资利率平均高出2-4个百分点。

2.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原则

最近以来国家已采取措施,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然而,目前效果还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相应的融资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策,可大大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政府积极引导相结合,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3.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3.1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具体指标有:1、不良担保率超过一定比例,或不良担保率不降反升;2、总负债与总成本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3、应收与未收担保费与担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4、经营效益急剧下滑或亏损增加。

3.2设立保审委员会,建立健全审保偿分离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保审委员会委员由5-9人组成,保审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主任不享有赞成投票权,但拥有一票否决权。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3.3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2、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3、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4、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5、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3.4创新思路,采用多渠道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四是选择合适的贷款担保方式。充分运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

3.5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

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他部分由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比例,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50%。

3.6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5.担保体系建设 篇五

银发[2006]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转发你们,并就银行系统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务实有效的金融服务

目前,中小企业数量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8 %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催生新产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大战略,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文件为契机,对各自所辖范围内近年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估,寻找差距,深挖潜力,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务实有效的服务措施,努力使辖内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发展中小企业集群,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推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结合辖内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及时研究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文件提出的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的相关政策原则。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利,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向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经人民银行确认,各金融机构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为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逐步探索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及时将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努力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三、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保持银行业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切忌“走形式“,“搞运动“。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地域、行业和规模等特点,加强市场细分,制订长期规划,注重培育潜在客户和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及诚信意识,完善融资环境,同中小企业建立务实、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壮大。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要注意防范信贷风险,并努力防止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通过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转移。

四、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数据信息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信息沟通交流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的归集、整理,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情况和辖区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有关情况及建议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6.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概要 篇六

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个人信用体系的两大基本功能。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帮助下,管理信贷投资风险和维持金融经济的稳定,促进城乡结合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能通过对个人经济活动进行严格规范限制,让社会经济环境形成公民人人有责守法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但是,农村市场没有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导致大多数返乡农民工没有信用记录,使他们无法享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惠农政策。信息不对称是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瓶颈,由于数据资料的缺乏很难以收集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是否可以提供信贷。返乡农民工对金融的需求具有以下特点:住宅地点分布不集中,收入低,贷款规模小,经营项目风险大,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种种因素都导致农村信用服务的难度增大。返乡农民工在早期的创业风险投资是有限的,他们没有有利的抵押品来获得贷款,使其无法得到充足的创业资金。金融机构给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的贷款信用担保服务比较简单,他们没有有效的农民个人信用制度,各地区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农民工信用档案,很难确定他们的信用,一旦发生风险,金融机构会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会影响金融机构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

(六)农民工金融知识缺乏

由于返乡农民工缺乏金融知识会影响农民工在返乡创业过程中受到阻碍。返乡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受教育水平低都会导致农民工的金融知识缺乏,会给返乡创业带来极大的影响,在创业的早期阶段,会制约企业的发展,给自身创业带来困境。返乡农民工普遍缺乏金融知识,对相关的金融支持政策也知之甚少。部分金融机构更重视经营管理工作,不重视宣传工作,对金融知识宣传工作在思想上认识不够全面,再加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宣传手段种类单一,宣传效果不理想等原因,使广大农民工缺乏金融知识,让返乡农民工仅了解了银行一些基本服务流程,其他的金融知识几乎是空白的。创业过程中会用到的融资方式以及各种金融产品都不甚了解,因农民工匮乏的金融知识会给其创业融资过程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对贷款流程和优惠政策缺乏了解,现金交易仍是主要的支付手段,造成农村金融市场活跃程度不高,导致宣传效果不理想。而且,现在金融机构很少在农村进行金融知识,不能走进返乡农民工的生活中贴近进行宣传,无法对社会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金融需求不高,是担心银行贷款条件苛刻,即使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金融支持,但也会因为金融知识宣传不足,使农民工无法享受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让农民工贷款更为困难。

五、完善返乡农民工创业金融支持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扎根于农村的金融体系

对返乡农民工在创业中面临的资金匮乏和融资困难等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是十分有必要的。返乡农民工创业不能缺少在金融方面的资金支持,为了给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更好、更优化的服务品质必须在农村建立一个多元化且完善的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挥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主导作用,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资金的状况,以简化信贷的流程来开拓创新更合适农民工的信贷产品,为返乡农民工提供贴心服务。为了要深化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必须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和谐稳定发展,更好的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创办农村与返乡农民工互助的组织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和惠农金融政策,加强新农村经济建设金融机构的补充功能。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经济的发展,使之可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金融支持可以更好的使农民工返乡创业步入正轨,在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初期阶段,创业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的支持,金融体系的金融支持能解决农民工的资金缺乏问题,给予返乡农民工心理上的有力支撑,为以后的创业活动打下了长久又坚实可靠的经济基础,提高了农民工的创业素质。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支持体系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的金融支持,使金融机构始终扎根在农村,为返乡农民工带来更为合适的创业服务。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返乡农民工的创业需求

针对当前农民工返乡的现状,在创业过程中返乡农民工的金融需求体现了多样化的特征,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都不一样。这就需要金融机构以适应其多样化的要求,不断创新,开发出更多适合农民工创业的具有特点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对守信用的简化贷款手续,缩短放款流程,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根据当前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现有的更多的金融产品推广到农村,使农民工的创业金融需求得到满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在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不同发展时期,可以根据他们自身需求,为他们提供创业所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创业的初始阶段,金融机构可以扩大支持范围,为返乡农民工办理创业就业贷款,以满足他们创业的流动性需求,在创业的后期阶段,金融机构可以扩大担保贷款的范围,拓展创新农民工在返乡创业过程中所需求的信贷品种,金融机构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给予返乡农民工提供充足的金融支持。

(三)增强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信心

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要加强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信心,对他们进行有关创业活动的风险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培训和讲解。同时,让返乡农民工可以更好的把握住市场信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形势来返乡创业,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此外,返乡农民工通过自己在外打工积累的经验,可以有计划的开展大型养殖和特色化种植等产业。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也可以到返乡农民工的生活中,对他们的情况深入了解,通过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提供惠农政策等方式,激励农民工积极返乡创业,给他们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就业和创业渠道,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力度。

(四)各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农村信用环境

现阶段我国建设的农村信用环境有了很大的进展,由于农村信用环境是制约农村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它严重阻碍了金融支持三农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履行意愿、履行行为、履行能力是银行信贷必备要素。为了协调政府的税务、工商、公安、公众宣传、金融机构等,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加大力度培育信贷文化,合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下大力度清偿各种贷款,对于那些拒不偿还、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必要时强制清收。司法部门要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执行对不守信行为和一切违法金融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惩。媒体要充分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在信用宣传方面大力弘扬文明守信的精神风尚,对不守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建设信用活动为中心,让每个人和企业都深刻认识到信用观念的重要意义。在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活动中,要将信用管理渗透贯穿到企业发展的每一个环节,提高企业自身的诚信水平。在返乡农民工中开展个人诚信思想教育活动,传播正确的信用知识,指引他们在个人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市场制度来进行创业,可以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也要比较前卫的战略眼光,能主动吸引高素质的人群,并对他们在创业的需求上给予支持。总之,通过各种努力去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来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五)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撑

为了给返乡农民工担保搭建了一个更好创业平台,必须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有助于缓解农民工贷款担保困难的压力,也调动了参与农村信用担保的积极性。因此,要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我国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信用担保机构进入信贷市场,对不诚实守信行为给予严惩措施,使金融担保机构的运行有法律保障,以降低其经营的不确定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担保体系需要得到大力支持,通过把农村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资源整合,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合农村政策、互助、商业信用担保资源,充分发挥各自具备的优势,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合农民工返乡创业所需要的贷款担保服务。商业银行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担保服务,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利益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因此,商业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必须强化激励措施。政府可以给予金融上的支持,通过调节城乡之间资源和技术,提高返乡农民工在创业活动上的积极创新精神,降低税收税率,完善农村信用的担保体系,给金融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合理化的政府政策能促使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他们搭建更好的创业活动平台。

(六)及时进行金融政策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针对农民工在金融知识极度缺乏的问题上,要大力普及农民工对金融知识的学习。在提高农民工自身创业的素质基础上,实现农民工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活跃农村经济的金融市场,在金融方面可以更好为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打下扎实基础。给返乡农民工提供教育培训活动,给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的农民工提供了良好的创业知识平台,开阔了他们的返乡创业视野,也拓宽了他们的返乡创业思维。通过学习,让他们了解到与创业活动相关的知识,以此可以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活动目的性和高效性,使在返乡创业活动中能更好顺利的开展。建立信息平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只有通过容易接受的方式把金融知识、金融政策传递给返乡农民工,才能提高农民工的金融意识,使他们在返乡创业的过程中,可以有意识的利用金融知识助于开展创业活动。建立相关法律信息开诚布公化机制,承担起农民工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顾问的责任。现在大多数农民工教育水平较低,缺乏对市场形势最新情况的了解,可以通过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给返乡农民工建立市场供给和营销渠道。为了让返乡农民工能更好的享受到贴心的金融服务,增强他们在创业中对风险的自我防范意识,必须对金融知识进行积极宣传,让返乡农民工能较快的普及金融知识,尤其是重点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活动中得到的金融支持政策及其信贷政策等方面,通过介绍推广金融产品中的特色惠农产品的优势,要保证在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过程能充分的了解到有关信贷政策的特色金融产品和多种服务形式。此外,除了有电视、广播、宣传栏、网络和其他形式宣传,我们也能通过安排部分基层信贷人员在返乡农民工家中进行走访调查,对返乡农民工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懂的金融知识给予清楚详细的回答,也可以给返乡农民工建立一个关于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宣传的服务站,随时都可以为他们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来满足他们在返乡创业过程中对金融知识的需求。

目前,我国应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并从大局来看返乡农民工创业活动中各项政策调整的经营活动,牢牢把控住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领域,从而为我国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政策支持,让三农问题可以更好的得到有效解决途径。当然,我们要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在金融支持的过程中,我们应立足于目前返乡农民工在创业中发展的现状,并对返乡农民工在创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创新,但也要充分考虑尊重现阶段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有利的可行性对策和建议,在一定的情况下,要结合实际情况在金融上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缓解农民工的就业压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进程,实现城乡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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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在论文完成之际,首先对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程静老师致以最真诚的谢意。没有程老师的指导,我无法独立的完成这篇论文,我也无法体会到做论文的严谨与认真,更不可能觉悟到从茫然无措到胸有成竹的坎坷历程。从论文的选题开始,程老师在论文指导方面的工作就十分的认真负责,及时督导毕业论文的写作,写作过程中不断的与我交流思想,使我对论文的写作思路更加的清晰。而且对我论文的写作方向也更加明确,对论文的写作进程不断的给予建议和论文的指导工作。程老师严谨的治学作风更是无时不刻的影响着我,是我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更加以一种严谨的态度对待论文的写作,使我在写作论文的同时也能学到更多的知识,感谢程老师在我学习写作路上不断给予的鼓励和鞭策,促使我不断地成长。

大学时光马上就要结束了,留给我无数美好的瞬间和回忆,这是我人生最宝贵的一笔财富,有无限的留恋与不舍。我们就是那羽翼未满的雄鹰,我们人生的每一次尝试都是成长,我们在成长中可能会遇到风雨,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念,不放弃不抛弃就一定能够成功。同时我也告诫自己要在成长中不断的学习,学无止境,这样才能使自己不断的进步,虽然我们已经完成了大学的学业,我们即将进入社会这个大的学堂,我们需要学习的东西会更加丰富,我们要用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不断的尝试新的学习,并敢于思考,这样会使我们进步的更快。

7.担保体系建设 篇七

从暴露情况看, 极少数担保机构确实存在抽逃资本、违规放贷、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集资等乱象行为, 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形象。但也要看到, 全国4000多家担保机构年新增担保总额1.56万亿元, 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占57.9%, 绝大多数担保机构践行了服务小微企业的宗旨, 担保行业的主流是好的, 支持小微企业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近年来, 部分银行提高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 降低授信, 增加保证金比例, 甚至暂停新增业务。这对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面影响很大。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中因资源配置的从属角色, 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 在关注小微企业融资难时, 各方面也要着力关心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争取银行的信任和让利, 帮助担保机构扩展业务, 增加收入。

二、加强再担保体系建设, 撬动银行融资主渠道

2009年以来, 江苏创新体制机制, 以省财政18亿元出资为引导, 吸引社会资本20多亿元, 组建全国资本规模最大的省级再担保公司。通过再担保体系建设, 与25家银行、300多家担保机构广泛合作, 累计为全省3.7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再担保融资1300多亿元, 体系内担保贷款平均放大倍数已提高到近6倍, 逐步形成资本结构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合作模式多样化、服务方式一体化的再担保“江苏模式”, 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江苏样本”。

如何破解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难题?首先, 银行业应站在与小微企业优质客户群同命运、共成长高度, 树立长远的衣食父母观念, 精心扶持培育小微企业;其次, 银监部门应制定有效的政策导向, 切实支持银担合作, 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 合理放宽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质量、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相关考核指标, 鼓励对再担保体系主办机构尝试见保即贷、风险共担、降低利率等优惠措施;再次, 担保机构应依托再担保体系, 形成合力, 优势互补, 推动担保主业和融资主渠道相得益彰。

三、发挥再担保龙头作用, 构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增信平台

与银行融资相比, 直接融资具有成本低、渠道广、使用灵活的优势。国家金融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 到期末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今年一季度, 江苏社会融资规模为6783亿元, 位居全国第一。但直接融资主要是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的专利。小微企业因进不了银行间市场和企业债市场, 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创新的红利。如今, 再担保公司凭借资本实力强、信用等级高、体系资源丰富的优势进入直融增信市场, 以江苏再担保为例, 不仅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相继成功发行, 还涉足区域集优计划, 信托融资、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新型融资产品, 三年已累计担保直接融资产品近20支, 融资总额55亿元, 减少企业融资成本10%以上, 在金额、期限、项目等方面有更多地选择, 深受小微企业欢迎。如果江苏再担保注册资本由目前的36亿元增加到50亿元, 信用等级可升到“AAA”, 融资功能还将进一步提升, 这是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新途径。

四、依托再担保体系功能, 政企共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加强再担保体系与地方政府平台的联合, 加快构建面向小微企业的统贷平台, 利用再担保体系渠道, 以政策推动和政府信用为支撑, 联合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集合类融资产品, 为小微企业引入低成本、大批量资金。省再担保公司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 与民生银行、进出口银行开展合作, 已推出“银保通”“园区统贷统保”等产品, 正在研究以有效控制总融资成本为前提, 综合比较银行资金、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高效、实惠的融资服务。这也需要各地处理好平台公司自我发展的“小账”与小微企业发展“大账”的关系, 敞开大门, 借助外力, 积极加强与再担保体系的对接, 用金融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五、加强对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 用再担保推进信用资源优化整合

作为从事信用增进的担保机构, 应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实行权责对应的信息共享。控制担保风险的资本金银行托管规定, 应适当提高托管资金的收益。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按规定提取部分, 应保留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 应明确担保行业的法律地位, 从维护金融稳定出发, 在代偿金融风险时, 能够依法承接并享有金融债权的同等待遇。

在促进信用资源整合中, 应重点发展优质再担保机构。从全国部分地区再担保实践来看, 再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中从更高层面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 通过扶持优质再担保机构的发展, 再通过市场双向选择, 扶优限劣, 促进担保行业规范经营, 优胜劣汰。因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基金注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时, 应重点投放并引导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以点带面, 更好地将覆盖担保行业的信用资源有效放大。

参考文献

[1]李雪, 董玲.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构建[J].会计之友, 2013, (04) .

[2]秦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研究[D].江苏大学, 2008-11-1.

8.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篇八

狄娜:众所周知,融资难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不断拓展与深入,其作为缓解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有效途径的作用日益明显。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自1998年开始试点至今已有8年。8年来,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在发展中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狄娜:首先,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由初期的机构试点,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

作为新兴行业,其主要标志:一是作为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其机构准入已列入国家行政许可范畴;二是国家财政部门已为其量身定做了独立的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三是各级财税部门已探索或实施了补偿专项和税收减免;四是全国已有大部分省区市依当地需求成立了区域性担保业协会。与此相适应,政府推动担保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亦从试点初期的“发展中规范”,到引导一个独立行业的“规范中发展”。此时,强调体系建设、系统控制、规范发展、择优扶强和行业整合尤为重要。

其次,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方向发展,政府的扶持方式已由初期的一次性资本金注入,到目前的重在建立补偿机制,再到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上。

各级政府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积极引导和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走市场化道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正在由初期的以政府投入为主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推动,大量民间资金被激活投入担保业,其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据统计,在全国3366家担保机构中,公司制担保机构已达2785家,占总数的82.74%。在全国担保机构的出资总额1232.58亿元中,非政府出资已达875.12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71%。担保机构已从初期主要由政府出资为主,发展到以企业、民间组织和自然人等非政府出资为主,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正促使我国担保业的发展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方向转变。近年来,随着试点到行业的形成,政府扶持的方式也相应地由资金注入到机制建立。针对担保业的特点,各级政府已将有限的财力用在风险防控、损失补偿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上。北京中关村((000931行情,股吧))还开创了“瞪羚计划”模式,率先将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贷款、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结合起来,使担保的介入成为政府配置信用资源的有效方式,既满足了政府对企业的产业导向,又切实培育了企业对信用担保的现实需求,企业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明显。

第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增强,业务品种创新,专业团队形成,总体素质提高。

截至2006年底,全国担保机构担保资本金总额同比增加424.72亿元,增长52.57%;累计担保贷款和累计担保企业户数分别同比增加72.27%和44.07%。在担保实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担保机构经营的担保品种也呈多样化趋势,除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传统产品外,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如工程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工程付款担保)等正在成为担保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而积极开发的业务品种。

伴随金融业改革与创新以及外资银行准入的倒逼作用,担保业有识之士已经预言,担保机构要自创品牌,发挥与银行的比较优势,紧紧围绕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创业期、成长期、壮大期和成熟期等不同阶段,在项目咨询、诊断、中间业务、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等全程服务中,争做中小企业一体化融资供应商,实现与银行互利、与企业双赢的局面。

担保机构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也把防范自身风险、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据资料显示,2006年底全国3366家担保机构实现收入总额257.74亿元,比上年增加两倍以上,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担保业控制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全国3366家担保机构共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47.75亿元,比上年提高一倍多。从总体上看,担保机构整体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担保贷款质量得到提高,行业运行状况基本良好。

第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据2006年业务统计,在3366家担保机构业务总笔数中,单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共计128万笔,占总笔数的85.8%;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收入257.74亿元中,保费收入183.53亿元,占总量的71.21%。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确实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担保为主业。担保机构还通过建立受保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使申保企业开始有了信用记录,培育了企业对信用的显示需求,企业首次贷款率提高了70%以上,初步形成了企业立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长效机制。实践证明,担保机构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使其不断提升获得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受保企业在担保机构的支持下,其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和就业人数均显著增加,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显著。据统计,2006年当年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了3114.57亿元担保服务支持,受保企业新增销售收入4856.93亿元,新增利税415.71亿元,新增就业213万人。

记者:在您看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目前面临哪些主要问题?

狄娜:主要存在4方面的问题:

首先,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一些地区的机构发展过快、过滥。2005年担保机构户数比上年增加15.51%,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但户均注册资金只有3695万元,比上年增加635万元,新增担保机构规模依然偏小。从调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存在着发展过快甚至过滥现象:一是担保资本金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应;二是放大倍率偏低,银行认同度不高,担保效应难以发挥;三是业务空置率较高,个别地区近7成未开展正常业务。

其次、担保业专业法律和行规行约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担保机构的设立尚无统一的适应担保业发展的市场资质要求。《担保法》作为担保业的专门法律,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对近年来纷纷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机构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国务院于2004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虽明确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这项许可的范围和力度还远难满足担保业发展的整体需求。即“一体两翼四层”体系中,仅明确了省及中央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但对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担保机构的准入还无法可依。担保业作为一个系统,凡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从业资格、担保机构内控制度以及行业维权与行业自律、政府在立法前的协调与立法后的监管等诸多问题,尚需抓紧研究并明确法律规定。

第三、担保机构存在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状况。担保机构的运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一是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人员缺乏金融、行业、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整体素质不高,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差;二是担保资本金不实,有些担保机构注册后即转移资本,构成虚假出资;三是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或运作担保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不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产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四是高比例收取保证金,并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增加企业负担;五是担保风险准备金不提或提取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六是行政干预和人情担保依然存在。上述不规范行为极大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给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四、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再担保业务长期空白,使担保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省级、国家级再担保机构仍然缺位,再担保业务尚未开展,妨碍了担保体系在增信、分险、监控与整合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发挥。

记者:对于上面所说的几个方面问题,您有哪些政策建议?

狄娜:为引导担保机构发挥整体优势,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中发挥更大作用,下一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制定和完善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规范与监管。对担保业加强监管、规范发展是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一方面,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财务与内控办法、业务范围与操作流程、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鼓励扶持政策、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依法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另一方面,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管,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担保资金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为担保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信用担保的规定,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各地也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减免营业税政策支持。三是要改善房管、国土、车管、船管、工商等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抵押合同登记服务工作,逐步对担保机构开放有关信贷登记等部门公用事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实现平等协作、共担风险、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使担保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和便利地开展担保业务。

第三,尽快开展区域性再担保(基金)试点,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分担机制。一是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二是要加强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始终把防控风险放在开展担保业务的首位,努力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资信评级、绩效考核和在线申报及动态监管,实现行业优化和整体能力提升。同时,要引导各地普遍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促进担保业自我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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