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

2024-06-16

农村集体经济(共8篇)

1.农村集体经济 篇一

农村集体经济

陈垣霖 2013级农村与区域发展 21131233001 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变化很大。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区域性农村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了较大突破。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演变过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改变了原来集体经济集中经营、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的管理体制,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在承包制下,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有利于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首先,它扩大了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使土地、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源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利用;其次,它突破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坚持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重要自然资源和农田水利设施仍归集体所有,同时保留了某些必要的集体经营,如制订生产计划,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兴建和管理农田水利设施,安排国家和集体用工,统筹协调和实施不同程度的统一经营项目,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但由于生产条件的制约,农村集体经营的比重不大,集体的实力较弱,这就需要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充实集体经营的内容,增强集体经济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同时,全国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大力发展集体统一经营和乡村企业,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出现了乡村办企业发展迅速,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领域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逐步由农业向工、商、建、运、服务多产业拓展。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形式由单一转向多元,向更高层次跨越。随着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引入了承包制、股份制、合作制、租赁制等经营形式,打破了社区和所有制的界限,不断发展与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及外国企业合 作,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对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组合,出现了一大批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新型集体经济形态。

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格局的划分,农业专家王景新在对我国新形势下农村村域经济发展进行的大量调研之后提出,我国农村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经济实体,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态势。其一,农户家庭经济继续维持村域经济主体的地位;其二,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发展,在东部及一些发达村域,集体经济能力逐年增强,仍然发挥重要作用,也就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其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合作与合伙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在村域内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它的资本积累和收入能力正在赶上或超过农户,逐渐成为村域经济中最具备活力最强大的支柱和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指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形式和路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经济发展的模式对经济效率具有重大的决定性影响,同样的资源享赋和经济条件,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将取得不同的经济绩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引入了承包制、股份制、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发展模式,打破了社区和所有制的界限,不断发展与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及外资企业的合作,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对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组合,出现了一大批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新型集体经济形态。从全国来看,主要形成了苏南模式、华西模式、珠江模式、南街模式四种比较成功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许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例如,广东省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模式:(1)征地补偿收入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各种开发园区和城镇周边地区的农村,这些地方的村社将征地补偿收入作为启动资金,充分利用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毗邻港澳台等有利条件,通过招商引资、兴建厂房商铺出租、创办乡村集体企业等多种途径,运用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行政手段扶持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东南西翼和粤北山区的贫困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扶贫、领导挂点扶贫、工作队驻点扶贫、部门挂钩扶贫及结对帮扶等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输血造血。(3)自我谋求发展型。这类村庄具备基本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有一定的山林、水电等可供开发利用的集体资源,村庄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主要通过开发集体资源依托龙头企业,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制度和结构上的缺陷,并由此导致了其功能上的障碍。

一、制度缺陷问题。(1)管理体制落后。我国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仍 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模式,即乡村两级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土地所有权 归属不清。农村土地制度是当前理论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土地所有权制度不清是核心。因为农村土地从理论上属于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具有最终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没有利益保障,也没有土地证等土地界定证明。民主管理难以落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的民主管理只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落实。虽然一些地区采取许多措施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进程,如财务公开制度、村民选举制度等,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结构缺陷问题。管理结构混乱,职责不清。乡镇和村两级都是独立的主体,其职责应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乡(镇)和村表面上是相互独立的,实际上村一级根本没有独立性,村级行为就是执行乡镇任务。由于没有制度约束,乡村两级权责分不清,管理交叉混乱。组织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乡(镇)、村和农户是三个独立的主体,有着各自的行为目标,而乡村级目标因各个领导不同而具有多变性,导致农户与乡村级目标经常出现矛盾,致使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率低下。功能障碍问题。任璨体经济组织职能弱化。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一种松散或半松散状态,其组织和联合功能几乎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代表广大农户的利益,也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更不能为广大农户谋利益,农民对集体组织十分不满。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沉重,失去了。统。的功能。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但由于认识的不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分。轻。统。的思想,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在推行联产承包责

任制初期,许多地方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有的地方集体资产无人管理,浪费严

重。许多集体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加上各部门收费繁多、政府平调以及农户 对集体欠款等。空壳村。现象比比皆是。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举措

1、观念认识转变:重新定位集体经济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并不是要走人民公社的老路,更不是否定家庭经营,而是倡导新型的、股份制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十五大报告曾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发展。从而明确了集体经济的实质,即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的是共同劳动,共同积累,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强调的则是劳动者拥有产权,按资分红。然而,过去我们只承认了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以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因此,在新时期新阶段赋予集体经济新的内涵、新的定义,就是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行股份合作制,坚持土地股份化,农民股东化,产权明晰化,经营股权的原则,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生产要素联合,重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乡镇集体企业由承包经营走向资产经营和产权改革的一种新形式,也是按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实践。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坚持搞市场经济,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我们提出的历史性任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和重新构建了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家庭经济为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克服家庭组织难以适应扩大生产规模之弱点,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来发展生产要素的联合和重组,协调由资产联合、重组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因此,从承包制走向股份合作制,是改革进入产权领域的需要,也是集体经济进行产权改革的新形式。

2、人才管理创新: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村级管理人才缺乏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有大批大公无私、责任心强、有经济头脑和组织协调与指挥能力、有开拓精神的干部。随着基础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应该提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干部质量,为保证候选人的质与量,村级干部候选人不应被动地服从本村有什么人选什么人地状况,应该积极扩大高素质村干部候选人的有效供给,要通过引入市场观念,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为社会各个阶层中有志到农村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环境,建立有一定人才储备的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有计划地培养受过高等教育的后备力量。受农村的复杂地缘、血缘关系、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现行相关法律的限制,每年政府应该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选拔一批土生土长地本乡高中毕业生,送他们到相关院校接受正规的高等教育,毕业后回村参加管理建设,在治理村庄的过程中接受基层民主的锻炼,以便日后可以通过村民选举的方式当选,以新的理念治理村庄。

3、组织载体创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继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要求之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双层经营体制的载体,坚持农村公有制,必须坚持不懈地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不少地方采取乡党委乡政府乡经联社和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一般是村支两成员兼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农村经济组织与村级党政组织高度重合,形成了所谓的一套人马(村庄干部)三块牌子(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中间站着一个人(支部书记主持全局)的党政社三者同构的格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的是经济管制功能,从而不能市场经济的逻辑发展农村经济。因此,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该改变过去以管制为主的职能,转变为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服务型组织。

4、产权制度创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转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是,改变农村集体经济过去那种村社自然人天赋产权式的公有制为劳动者的份额共有制,实现集体资产在成员间的份额共有。词较理想的形式是社区股份合作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农民在这种新型集体经济中的财产份额是量化的、清楚的,即所谓产权明晰,不像旧模式的模糊;甚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可以股权化,为土地承包权的股权化流转建立制度基础;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边界也是确定的,不像传统模式的生在哪个村,上了户口就自然是集体成员,天赋产权,生不带来,离不带走的村社社会所有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这样的改造之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乡镇一级联社,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乡镇一级联社实际上更像一个由各个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过这样的改革,就形成了新的三级体制:村级是基本环节,往下把农业生产承包到户,往上实行股份制联合,发展二三产业延伸农业产业化链条和推进城镇化进程,使乡镇层次成为二、三产业的集聚地,解决乡镇企业分散布局而与农村城镇化衔接不好的问题;中间的村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承上启下。在一般农业地区,村级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一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新体制的本质是农户(承包户)加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加乡镇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或联社)。通过这种社区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旧模式的地域封闭性问题,其成员可以有条件地进出。城乡之间的相互流动,由于财产己经股权化了,也便于通过分配机制和股权的有条件流转进行调节。所以,这种制度安排可以适应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对经济体制和经济组织形式的要求,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环境的要求,可以通过社办公司的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对接,与城市经济对接,不论是农业产业化企业,还是城市二、三产业企业,都可以参股、持股进行合作,也可以在企业层面进行兼并、合并。这样的制度安排,也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当前农村地区,集体资产主要是土地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必须积极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分散的经营方式。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在已经调动广大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各种矛盾也日益显现,如人地矛盾、人均分田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等。在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承包期的同时,必须适应农村社会分工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当前必须正确处理延长土地承包制与促进土地流转的辩证统一关系。延长的目的是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是流转的基本前提,流转则是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权利,是延长的必然结果。因此必须按照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要求,适应社会分工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重新组合方式,支持和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租赁等组建新的土地经营实体,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2.农村集体经济 篇二

一、韩国农村审计监查

韩国农村审计体系主要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构成。目前主要主要负责对农、林、牧、副、渔产品等流通市场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的监查工作。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及投资的效益。其农村审计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情况等等, 审计的方法主要通过查账和社会调查实现, 监查效益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根据监查政府投入农业资金数额的使用情况, 是否用于政府规定的必须投入的项目上;另外, 还负责监查农产品价格、农村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农村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关系利益情况等多个方面。农村审计监查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监查和特殊监查。一般监查主要是针对各个部门行业财政预算情况及政府投入资金数额的使用状况进行审计监查, 年限一般为每年一次;而特殊监查主要是针对比较复杂的重点部门展开审计监查。如对于农林、副产品、渔业等流通市场政府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监查时。在监查工作中, 被监查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经济活动及其责任人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监查人员的监查。

在监查工作中, 监查人员还到被监查部门或单位进行会计查账或者暗访等其他活动, 一旦发现被监查的责任人有问题, 视情况可以对被监查的责任人实行24小时以内的拘留、询问等。

二、我国农村审计情况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状况目前比较严峻, 20世纪9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在国家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得以确立和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起步晚, 大规模的农村审计是从近几年才开始的, 且全国三十多个省区的农村状况不均衡, 国家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缺位, 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只有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 因此法制建设很不健全, 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滞后的重要原因。此外, 审计操作不规范, 各地区农村经济审计业务各行其是, 与农业有关的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不够重视, 专家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不多。

三、中韩两国农村审计对照参鉴

第一, 农业资金审计。在农业投入方面中国的农业资金审计和韩国有些区别, 中国审计和韩国相似处是以农业贷款为主, 但是中国除了农业贷款为主外还包括对农业财政拨款、农业专项资金贷款、拨款进行审计, 而韩国仅仅通过农业专项贷款资金数额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 农村审计的范围。从审计的范围来看, 韩国主要是通过对使用国家投入贷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的审计。而中国的审计主要是在农村国有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农业贷款、拨款等进行审计, 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行业。

第三, 审计结果的处理方式。韩国审计部门监查结果的处分方式有:身份处分、财政处分和行政处分。其中身份处分是指告发、警告、惩戒、职位解除、人事措施。财政处分指变相、退赔、回收、附加征收、追加支付、减额等等, 行政处分指施政、通报、改选等。韩国农村审计监查不但对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查, 而且还有包括罚款、查封、决定移送、收缴违规违法资金、决定暂缓拨款、停止拨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理处罚权, 同时在审计执法过程中, 还包括将处理问题与追究个人责任相结合, 对其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对与当事人相关的机关和上级主管负责人等追究其相应责任。一般在监查中对查出问题的责任人查处力度较大。往往将其送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机关加以查处。韩国农村监查审计的这种行政执法性使韩国的国家审计权也具有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的特性。

第四, 农村审计监督。目前, 韩国农村审计已经具备良好的管理基础, 如韩国政府为了新村运动的实效, 制定出了村民监督制度、奖罚分明的新村建设考核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审计人员公务员管理等一系列科学的农村建设管理理制度, 并以年为期限, 监查院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从以上的方面进行严格的实绩考核评定, 并对评定的实绩结果进行奖励、惩罚, 或是晋升转任的主要依据, 韩国目前这种规范化的农村审计监查管理极大的督促、监查公务员, 以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自1992年以来, 韩国审计监查院对监察对象的各种统计资料、基本现状资料、研究报告书等进行了系统地收集和分析, 并派出机动监察小组进行工作, 之后对其工作量进行评价, 实行制度化、等次化管理, 通过这下方法使韩国监查的有效性和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以于农村审计监督, 应根据国情, 参考借鉴韩国的监督制度与措施。

四、结束语

通过借鉴韩国农村审计的经验与我国农村审计展开全面的比较分析, 并从职能、主体、范围、现有的基础、处理形式等方面提出了韩国农村审计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启示。韩国农村历史文化、经济起点与我国较为相似, 适当借鉴韩国农村农村审计的制度、法规和操作机制, 应用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可使我国农村经济的审计工作、审计事业少走弯路, 加快提高。并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阳新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 2003.

3.农村集体经济 篇三

关键词:财务管理;农村经济;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F302.6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5.11.024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关键以及难点就是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农村财务管理是否有效,它关系到农村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农村领导队伍的团结,关系到干部和群众的和谐和农村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村金融的管理,并且有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然而,由于农村财务管理面临着一些巨大的、复杂的、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需要仔细的对其进行讨论。

1农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1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1.1.1执行制度问题财务制度在公开后不能收集大众建议,导致制度只是一种形式。农民得不到有关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合理解答,出现了库存现金以及白条抵库不能消除过剩的现象,没有遵守财政制度。

1.1.2制度缺陷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设立制度的目的,但一些农村地区缺少财务制度管理,有的地区虽然有制度,却没有按照制度来进行管理。一些管理条例指定的条款和农村实际不相适应,社会一直在变化,农村的问题不能只依靠一种条例,一种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关政策,相應的管理体系也需要修改来适应新的环境。

1.2农村财务管理体制

1.2.1未按照财务程序执行乡村干部直接管钱,使会计人员、金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能发挥作用。干部的考试大多是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管理部门的村级财务人员并未对其进行评估,因为乡村干部没有相应财务会计基本知识和常识,不懂得财务的处理程序和相关的时间限制,不经意间违反了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

1.2.2管理松懈管理是农村财务的关键,但一些村官忽视管理,一直认为只要上级安排的事情完成,无论公众满意与否。村里的干部很多人处理现金,没有现金管理条例,损失了有效监督,造成“公款私挪”,“公款私借”,“公款私存”等不好的现象的发生。

1.3农村财务监督机制

1.3.1财务监控系统落实缺陷财务管理涉及到村,社会制度,虽然基于有关规定,但事实上,所谓的制度并没有落实到实处。

1.3.2财务监管机构实施缺陷机构改革之后,乡(镇)、街道上建立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专门配备了人员编制,但只有少数人真正在管理领域工作,这样不仅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监督管理,还对农村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影响。

1.4农村财务管理理念

1.4.1轻视管理农村干部有“重税而轻管理”的不正确理解,注意力和工作的重点在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农村基本建设,忽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没有有效的方法,等待问题堆积,才进行财务结算,每次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缺乏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财务管理系统以及正常运行的监督制度。

1.4.2服务意识欠缺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现今的村里及社内的财务会计人员,一般是通过选择来调用,选择的方法简单,比较随意,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业务只能达到“计费和使用算盘”的水平,无法进行成本核算以及会计分析,很怕得罪乡(镇)领导与村级干部,又怕冒犯邻居、亲戚和朋友,难以履行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农村里的财务会计人员结构不稳定,大量的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受雇于主要领导。

1.4.3管理理念落后管理如果不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于与时俱进缺乏理解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不足,一些领导干部将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加强管理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立,错误的认为注重财务管理是用绳子束缚自己,在实际的工作中有章却不遵循,管理松懈。

2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2.1加大财务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群众监督,需要坚持定期打开账户,实现民主理财制度,群众监督下开展集体财务活动;加强业务监督,乡(镇)政府权威组织应该建立和加强农村财务的监督,促进村级财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纪律检查部门密切协调,监督、处理违规情况下不能偏心保护;强化民主财务管理小组,村里的民主理财小组应该定期全面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不合理或不批准法案应当拒绝拒付,并坚持不给予报销。

2.2建立规范化管理模式

首先,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人员任命或选择机制,逐渐实行会计委派。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工资支付渠道,避免家庭会计的产生,改变只收取不论人的软约束;其次,明确分工,落实制度。清楚村里干部的义务、权利和财务人员,规范他们的行为;再次是对“财权”适当的分解,由一个人转变为掌握更多的交叉,正式发票或收据签署由两个村庄干部完成,避免财政支出黑箱操作。

3结语

总之,财务管理环境在改变,农村财务管理需要以农村现实状况为基础,采取有效的方法来解决理念、制度、监督、体制四个方面的难题,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4.农村集体经济 篇四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解决此类纠纷难度挺大。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们有必要共同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欲围绕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

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不同认识,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已势在必行。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同的所有权。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四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补偿,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耕种者的补偿。因此,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赖于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农民生存、生产、生活,在各行政村内依法确立的农民集合体,它与其他经济组织,如城市合作社,个人合伙等最大的区别就是依法所有土地资源。只要是农民,其生存依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即只要是该村农民就依法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象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其成员有相关的准入和准出制度。只要一出生是农民其生存就依赖于所在村集体的土地,也就自然取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是农业户口,一旦因婚嫁等正当理由迁入到该村,就意味着其以后的生存、生活只能依赖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民就自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因故迁出、转非也就自然丧失了其资格。我们不难看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是不固定的,是随时变动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村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成员资格的必备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主要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属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而农业户口的农民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首要和必要条件。

现我国农村依法基本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情况一个行政村可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是相互独立的、并列的、互斥关系,那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志员也应是各有归属。有所区分,不能兼备。农业户口的户籍在哪村,就应属于哪村的成员。因此只有农业户口的户籍该村才能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以上我们分析了属于农业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备条件,即:户口性质和忘掉籍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农业人员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非农业人员虽居住在农村,但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已无任何缘系。其依法可成为居住地的村民,只能享有村民的各种权利,承担村民的各种义务,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忝员的各种待遇。

虽是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也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应成为户籍所在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关于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原系该集体组织成员,现为服役有义务兵,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这些成员另将户口迁到部队,学校和劳教场所,户籍地发生了变化,但只是为了户口管理的需要,是对户口临时性的迁出,与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其还没有取得其他的生存保障,就业渠道将来还要或者可能还要依赖于集体的土地。并不能因为户籍地的变化面完全丧失其资格。故对这些人员的集体经济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保留。

五、关于“空挂户”问题

“空挂户”是指农业户口的户籍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内,但根本或长期不在其村居住、生产、生活。这些人员可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根本就不是该村人,为某种目的而将户口迁入到该村,挂在该村,属于空有户口不见人,是实实在在名符其实的“空挂户”。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对这类人员虽户口在该村,也绝对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另一种情况是原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等原因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这类人员的生存依靠已显然不依赖于该集体的土地,只是户口未迁走,对此类人员也应按“空挂户”对待,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多长时间为长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只要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六、关于“农嫁女”问题

“农嫁女”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农嫁女”一般是指原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出嫁,而户口未牵出或不牵出,仍保留在原行政村内的妇女(有的连同其子女)。现农村中“出嫁女”一般有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嫁非”,即农业户口人员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有的嫁给本村的非农业人员;有的嫁给其他村或城镇的非农人员。无论是嫁给本村还是嫁给外地或城镇的非农人员,由于国家户口管理制度的原因,其不具备一定条件,户口不能随意落在非农人员户口中或迁移到其他村或城镇,即其户口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而转非或牵出。有一部分人员还仍在原村庄居住、生产、生活,她们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还不能脱离集体的土地。所以这部分人员原则上还应继续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有一部分人员则不同,虽户口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均不在该村,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种类型是“农嫁女”。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嫁给本村农业户口人员,这种情况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并无争议;二是嫁给外村或外埠农业户口人员,这类人员属户口应该迁出,也能够迁出,完全可以成为迁移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迁出。尤其是一些比较富裕的村,“农嫁女”人员都不愿将户口随嫁迁出,将户口留在本村,以分享集体经济权益,导致富裕村人口光进不出,不断膨胀。越富裕的村,这种现象就越严重。致使有的村人均占有土地越来越少。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不但严重冲击了农业户口人员在村队之间正常流动,保持人均占有土地的平衡性,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许多人只看到这种现象关系到男女平等和户籍自愿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即关系到依赖于土地生存的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的一面,对此现象采取认可或支持的态度,对农村发展和稳定都是不利的。因此对于此类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对虽户口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均不在该村,也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对其户口在该村,也在该村居住,对这些人员是否还能够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来决定。只要其决定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宜干预。

七、关于“回迁户”问题

“回迁户”是指原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某种原因将农业户籍迁到外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费界定时点之前,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这些人员户口的来回移动,绝大部分都是为了谋求某种利益,那么,他们本身必须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并付出代价。否则,无社会公平而言。因此,决定“回迁户”能否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应坚持两个原则:

1.限制投机原则;

2.不能双重资格原则。

在坚持以上两个原则的前提下,再审查其户口迁出时间的长短和其已是否具备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两个方面,分以下三种情况对待:

1.迁出时间较长,在回迁本村时,无论在外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均不再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至于多长时间为“较长”,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2.迁出时间虽短,但在回迁本村时在外村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也不应再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3.迁出时间较短,在外村是“空挂户”,可考虑是否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但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八、关于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如何对待的问题

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并在村内居住生活。因征用土地和特殊政策(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等政策农转非,当时未安置且又无稳定职业与收入的。对于此类人员,我们首先应定性,已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其已是非农业户,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如对此类人员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其会享受双重生存保障,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但考虑到农转非时未进行安置,可考虑应享受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绝不应享受土地补偿费。

九、承包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有承包经营权并不能代表同时具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承包的年限所致,对于因死亡、户口迁出、农转非等原因而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些人员的承包关系不能及时调整,导致这些人员已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仍承包着土地。但不能因为仍承包着土地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和因出生、迁入虽未取得承包地,但并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道理是一样的。我国《土地承包法》同样也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那些户口已迁出或已转成非农人员以仍承包着集体的土地为由,要求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者因土地被征用后获得补偿的规定。不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者应得到的补偿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才是对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者、耕种者的损失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对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补偿。二者是有区别的。把《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偿理解为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地补偿是错误的。

十、关于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问题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一个概念。

村民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公民。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具有农业户口,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

显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部分。即是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一定是村民。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村民应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村内生活服务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应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承包土地、参加集体生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依法缴纳农业各种税收等义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能混淆,权利义务不能等同。

5.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 篇五

最近代理了一起村民因征地拆迁状告村委会的案件,该案中村民袁某自1972年因结婚将农业户口迁入某村,参加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一直承包村里土地为生,2000年袁某因本地撤县建区增加非农业人口,根据自愿原则袁某办理了就地农转非手续,但袁某仍在本村生产生活,仍然承包本村土地为生,承包期限至2029年。2006年底该村所在街道开始以村为单位整体撤村建居,袁某土地被征用,住宅也将拆迁,但村委会、街道以袁某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承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拒绝为其办理相应社会保障。村民袁某至今无任何社会保障,遂以确认成员资格平等分配补偿、办理相应社会保障为由提起诉讼。村委会一审中承认了以上事实,但辩称此事与其无关,是街道一手操办。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确认集体成员资格没有分歧,但对于作为集体成员是否与其他成员一样平等获得补偿,是否有权获得因征地拆迁产生的生活保障金和当地政府为农村老年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以上问题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存在分歧。本文试就以上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提起民事诉讼。

(一)诉讼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辛正郁法官在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讲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作为集体土地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牵涉的无非是人数众多但各自独立的私权。由此引发的争议是私权益碰撞所致。当事人之间虽然具有外在的某种不平等性,究其实质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形式决定了这种纠纷必然由私法调整。相关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无救济途径。”

(二)诉讼有例可循。

厦门市人民法院《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案例)判决给予陈清棕与其他村民均等的经济补偿。最高院在该案例裁判摘要中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村转为非农业,但其不是迁往设区市,而是小城镇,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如果被征用,仍应获得同等补偿。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俊强等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案(2006湛中法民一中字第413号)中,湛江中院判令石头村村委会支付因征地而产生的工资补助。在“外嫁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一案中(载于中外民商裁判网),成都中院判决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又判令支付补偿费。通过这些案例说明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案件,全国已经有不少法院受理并判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走出法律理解的误区。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案件法院不能受理,这些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该款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仅指“用于

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该数额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辛正郁法官在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所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将其别除于民事诉讼范围,符合技术事项例外的原则。打个比方,村里得了100万的补偿安置款,村里决定拿出50万还是60万给大家分,这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干预。但是决定了用于分配数额后,在集体成员之间是平等分还是差额分就不是村民自治问题了。对于集体成员的分配不是技术事项,不应别除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当平等的享有因征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的享有因征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只能是均等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而这种“平等性”的确保,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载于辛正郁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集体成员的平等权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成员利益是成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一个成员在集体组织内要求平等取得征地拆迁所得和集体财产还要几个村民代表来决定,决定给谁不给谁,给谁多少,那么可能会出现村民代表肆意剥夺和践踏村民利益、激化矛盾的情况。就以本文开头所提案件为例,在此案之前法院已经判决了几十个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子,但对于所在地区的基层组织而言没有产生任何法律影响。法院没有赋予成员资格以具体含义,也没有可执行的内容,能否分配补偿和成员之间是否等额要等村民代表决定,这使农民成员权项下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判决犹如一张白纸。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处理和平衡农民利益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法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分配征地拆迁补偿行为的导向和干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关系到农民基本生存的问题,交由村民代表决定是不实际的。因为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人权问题。正如辛正郁所讲,成员权项下征地拆迁补偿的分配权只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权不是几个村民代表通过决议可以剥夺的,如果这样无疑要把农民往绝路上推。人民法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具体分配行为的适度干预,符合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精神,有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三、人民法院在确认原告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判决支付补偿和因补偿而产生的他权益

(一)一个案件多项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同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兆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讲到:“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但也存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将当事人之间相关联的争议一并处理,这种做法也造成了案件中同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所以,既确认村民资格又有支付补偿和他权益符合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6.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初探 篇六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初探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对加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农村牧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并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解决了农村牧区开展审计无法可依的`问题,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作 者:乌更吉德 刘荣 作者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畜牧业局刊 名:现代农业英文刊名:MODERN AGRICULTURE年,卷(期):“”(7)分类号:关键词: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探析 篇七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全体村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各级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运用审计的方法, 按照法定程序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 并评价其经济责任, 对审查结果做出公正结论, 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具有以下作用[3]。

1.1 有助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通过调研和查阅有关资料, 发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必要的财务制度不健全, 如票据不规范, 审批不正常, 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发票无经手人和未写明用途, 无审批人审批, 或者财务开支多头审批, 白条、便条入账多等。《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试行) 》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试行) 》, 这两个制度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强化审计监督, 可以促进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履行国家的会计法规和制度, 指导会计人员规范建账与核算, 从而逐渐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

1.2 有助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 是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然而在集体企业改制中,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村级集体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没有建立规范的程序,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等, 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运用审计监督可以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健全资产账目, 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 以达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1.3 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通过强化审计监督, 及时发现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和监督措施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堵塞漏洞, 寻求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

1.4 有助于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非常重视, 近年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例如财务公开制度、双代管制度和农村税费改革等。这几项政策对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核算, 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保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2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模式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 法律地位不明确, 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 就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模式及其性质、任务等关键问题, 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学术界也仍有争论, 在实践中各地方的做法也不很相同, 形式各异。

2.1 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审计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的依据是1992年5月农业部第11号令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来设置的。这是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 根据该条令的第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建立审计机构的, 由其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审计机构的, 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机构 (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 负责其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下, 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 每年要安排一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 而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 一般由经营人员兼任, 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 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 但其专设的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 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 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2.2 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审计模式

这种模式下, 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 它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 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 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 与乡镇经管站等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 人员配备也相对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从本质上它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在这种模式下, 由于实践中受到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因素的限制, 使得其在实际中很少见[4]。

2.3 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所谓农村民主理财小组, 就是在各村建立成员3~5人, 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 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重要财务事项, 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对村两委在村集体财务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 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长或书记指定, 并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 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民主理财小组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5]。

3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审计业务的开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层次越高, 审计的权威性就越强, 审计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但目前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进行专门的立法。1992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是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的。但该条例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取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没有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的内容, 也就不能用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来指导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但法律层次较低[6]。

3.2 主体混乱

在性质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应属于内部审计, 其主体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 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处于第三者独立地位, 因此不同于一般念义上的内部审计。由于地方法规、规章授权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既要对政府负责, 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 其性质又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同时, 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是受委托开展的审计活动, 并且受托收费, 具有社会审计的性质。

3.3 独立性差

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主体是乡镇经管站, 乡镇经管站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的情况, 使于开展审计工作, 且多年来, 在促进廉政勤政,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村账乡管”的财务核算模式下, 经管站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方面独立性则变得比较差。首先, 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 乡镇经管站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 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 违背了独立审计的独立“三角关系”, 这样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其次, 经管站负责大量的繁重的日常经管工作也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第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7]。

3.4 执行力度小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是乡镇政府的附庸, 乡镇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或利益权衡, 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或干脆不处理, 束之高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导者, 他们作为“经济人”在决策时, 往往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分析时, 由于受到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法定强制力、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影响, 易受到乡镇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 加大了遏制违法违纪等腐败成本[8]。

4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对策建议

4.1 打好审计基础

建立村务公示制度, 夯实审计监督基础。村务信息公开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和谐发展的前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要透明, 事务与财务应公示, 主要包括有:村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资产的承包、经营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资金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与投入情况;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救灾、救济款物、上级拨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 均应该向村民公开,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奠定基础[9]。

4.2 建立独立、规范的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 在薪酬和人事编制上不受其制约;制定统一、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章制度,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规范。提高农村审计的服务性, 审计机构应该充分融入农村经济生活, 及时了解农村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县级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 在乡镇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县 (市) 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两种领导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对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支持与监督。在这种设置方式下, 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既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又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还能充分融入农村经济生活, 进行实时监控, 同时因为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的相互牵制, 又保障了农村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另一种模式是在县级审计机构中成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职能部门, 而不是在乡镇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 由县级审计机构派出的专门审计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在这种设置方式下, 派出人员对下属单位具有较高的权威, 其独立性程度也较高[10]。

4.3 明确法律地位, 建立配套审计制度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通过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重要性, 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法律层次,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补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相关的内容, 以利于顺利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定和行为准则, 审计执业规范和评价标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文书格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档案要点》等。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以及配套的制度和方法,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具体实施办法、报告等做出规定, 使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1]。

4.4 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较低, 审计人员配备不到位, 审计力量薄弱, 这是历史原因形成的。要提高审计能力, 加强审计力量。首先, 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进行财会、税务、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 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提高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洞察能力以及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的教育, 增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其次, 招贤纳士, 拓宽选人渠道, 公平招聘, 向全社会选拔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才;再次, 建立绩效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 实行奖优罚劣。对绩效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拥护的审计人员要及时予以激励;对没有绩效的要追究责任, 对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身体不适的要及时调整和淘汰, 促使农村审计人员加强专业素养, 争取早日建立知识结构合理、能力素质优化的农村审计队伍[12]。

4.5 委托外部社会审计

委托外部社会审计将成为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必要补充。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做出的审计结论具有较强的可信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成为可能, 其重要原因如下。

(1) 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入逐步增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和股权多元化, 股东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运营和资金的运转;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做到客观、公正[13]。

(2)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 企业设立、资产评估、验资、年检、公开年度会计报表都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对外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 专业人才比较齐全, 业务水平较高, 审计质量较高, 获得社会认可[14]。

8.农村集体经济 篇八

【关键词】农村  集体财务  经济发展

一、引言

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村级组织的相关工作成为了农村发展的关键内容,其中农村集体财务是否得到有效、合理的管理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尽管近年来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农民自身的努力,乡村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使村级事务并未达到理想的状态。其中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前进步伐。因此,要想使农村经济保持在健康、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需要积极探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制度,规范村级组织成员的行为。

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由于多数农村会计缺乏高学历的专业教育和相关素质培训,业务能力素质较低,使得村级财务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审核、结算等职能尚未真正发挥出来。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表现在:第一,村里的财、物没有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缺乏严格的接收、使用程序和规范,使得大量财力资源流失;第二,相关财务支票等纸质凭证办理不合格、不规范,缺少法律保护;第三,会计做账按照个人经验或者上级意愿,未按村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资产管理秩序混乱

在许多农村组织里,会计、出纳多为同一人,甚至村支书和会计、出纳为一人担任,出现钱财和账目同归一个人管理,这样就造成了权力的混乱,缺少了监督和约束,滋生挪用公款、贪污浪费等现象。

(三)财务公开工作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财务工作并不透明、公开,在账目收支内容方面缺少明细和具体,年度结算和预算计划不切实际,在某些村级重大项目方面的支出未及时公布在村级事务公开栏中。

(四)财务监管力度不够

上级部门对于村里存在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并未深入调查实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使得村里的资产被违法乱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规范、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

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财务对农村经济方面的重要影响:

(一)能够使村组织拥有的资金得到合理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用

村组织拥有的全部资产能否得到规范、合理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整个村农民的利益,关系到村子的经济发展。无论是将资金用于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还是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者提高劳动力的素质等,都是对资金的最合理配置,都将激发本村的内在潜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能够有效地控制调节资金的流动方向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掌控的是村里的全部资金,数量很大,资金的流动方向是否处于正确的轨道上、资金流动的速度是否适宜、规模是否适度等都影响着经济效益的总体提升。若村里自己的乡镇企业,当企业运行出现资金问题时,村级财务管理可以分析形势和现实,及时调拨资金进行支援,帮助乡镇企业安全渡过难关。

(三)实行有计划的资金预算管理

无论是预算还是决算都在财务管理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提前做好资金预算计划,在进行发展之前就对整年的经济运转做了整体布局,根据每个项目分配的资金进行合理发展;同时留出部分应急储备资金,防患于未然。这样有目的、有计划的年度收支计划为一年的生产运营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划,也给广大农民带了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管理的重大举措

(一)提高农村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管理提供保障

各村应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工作,在选拨和任用上提高会计人员的标准和要求,选取学历高、业务素质高、道德水平高人的来充实会计队伍力量,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水平高、层次高的会计队伍,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奠定基础。同时应加强对会计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议精神传播职业理念,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责任感,秉持诚实敬业、清廉公正的态度为人民服务,只有一心为人民的公仆才能从根本杜绝贪污腐败,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二)严格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各项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体系

进行财务管理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审批等流程和制度规范,使会计的审核、结算工作有了制度上的约束。同时,设置专门人员进行账簿管理,定期清理、核对账目和实物、资产是否吻合,票据凭证和具体支出等实际状况是否一致,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才能使整体财务管理有条不紊、秩序良好。

(三)加大对财务管理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那些在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其行为进行惩治,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官官相护,任其胡作非为。只有法律的真正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依法管财,才能保障财务的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的利益,真正为农村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四)实现村级集体财务全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农民拥有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对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更是如此,须严格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把村级财务的具体明细、重大项目的支出、资金的使用和来源情况、年度预算决算等及时公布在村务公开栏里,同时登记在村网站上,为村民获取信息提供方便。

五、结语

在现今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中,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尤为关键,它的高效、规范运转将大大地促进整个农村的经济效益的提升,将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更上一层楼。因此需要提高会计队伍的素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开村级财务,严厉打击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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