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职责

2024-09-30

内设机构职责(精选9篇)

1.内设机构职责 篇一

根据区司法局的职责,内设行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基层办公室、公证处四个职能股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

1、负责全局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会议材料及各种信息材料的起草、上报。

3、负责秘书、公文、档案、保卫、保密、信访、提案、督办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法制办公室

1、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依法治区工作;

2、负责组织中华函授、省政法函大报名、教学管理工作。

3、负责法律援助和“148”法律咨询电话的解答工作。

三、基层办公室

1、负责指导全区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机构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2、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劳动救助和社区矫正法律志愿工作。

3、负责对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4、负责对司法医学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律师和其他法律机构和业和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公证处

依法办理各项公证业务

2.内设机构职责 篇二

一、以家宰为首的卿大夫之家职官管理系统

1. 家臣之长——宰、老、相、傅。

家宰乃为卿大夫家中的家臣之长。如《左传·隐公四年》:“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杀石厚于陈。”杨伯峻注:“古卿大夫有家臣, 家臣之长曰宰。”作为卿大夫家中的管家, 家宰负责整个家族的事务。家宰在文献中有时也被称为“老”、“室老”、“家老”或者“家相”。“老”或者“宰”其实只有称谓上的不同, 并无实质上的差别, “老”即是对家宰的尊称。如《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桓子卒, 栾祁与其老州宾通。”杨伯峻注:“老即室老, 大夫家臣之长。”是同一种家臣的不同称谓而已。“相”亦是如此, 故胡匡衷《仪礼释官》云“宰, 家宰, 私臣, 亦曰家相”。家宰作为卿大夫家内最重要的家臣, 不仅充当卿大夫的智囊, 积极为家主出谋划策, 而且还掌握经济、军事及人才举荐和选用等方面的权利。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齐鲁清之战, 家宰冉求不仅直接给家主季孙出谋划策, 而且还可直接领军, 参与了这次战争。一般来说, 家宰还负责赋税征收事宜。如冉有作为季氏的家宰, 曾“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不仅如此, 卿大夫之家的一切吃穿用度、婚丧嫁娶的费用、吊礼财物均由家宰打理, 如《左传·哀公二十三年》载宋元公夫人卒, 季氏派冉求赠賵马, “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可见冉求作为季氏家宰, 还负责吊礼财物的支配。正因为家宰操纵着家族财政大权, 故能发生“栾祁与其老州宾通, 几亡室矣”的惨剧。《左传·定公八年》载阳虎欲为乱, “将享季氏于蒲圃而杀之, 戒都车, 曰‘癸巳至’”。此处“都车”, 杜预注:“都邑之兵车也。”这说明阳虎作为季孙氏的家宰, 有权调用季氏采邑的军队。作为群吏之长的家宰, 还有权管理包括邑宰在内的其他家臣。如《左传·定公十二年》载:“仲由为季氏宰。”《论语·先进》载:“子路使子羔为费宰。仲弓为季氏宰, 曾问政于孔子。子曰:‘先有司, 赦小过, 举贤才。’”可见, 礼贤下士也是家宰治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2. 掌祭祀礼仪的家臣————祝、宗、卜、史、乐工。

“祝”应是指掌祈祷祝词等事务的官员。《左传·成公十七年》:“晋范文子反自鄢陵, 使其宗祝祈死。”杜注:“祝宗, 主祭祀祈祷者。”“宗”作为卿大夫之家的重要家臣, 最主要的职责是执掌卿大夫家族内的礼乐、祭祀、婚丧等礼俗事务。如《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 飨其宗老, 而为赋《绿衣》之三章。老请守龟卜室之族。师亥闻之曰:‘善哉!男女之飨, 不及宗臣;宗室之谋, 不过宗人。’”韦昭注:“宗, 宗人, 主礼乐者。”《国语·楚语上》云:“屈到嗜芰。有疾, 召其宗老而属之, 曰:‘祭我必以芰。’及祥, 宗老将荐芰, 屈建命去之。宗老曰:‘夫子属之。’”此为宗人掌祭礼之明证。至于宗人掌婚礼, 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载:“公子荆之母嬖, 将以为夫人, 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卜人”主占卜。如《国语·鲁语下》:“老请守龟卜室之族”, 韦昭注:“守龟, 卜人。”卿大夫之家也设史官一职, 其职司为祭祀、星历、卜筮、记事等等。如《国语·晋语九》:“赵简子田于蝼, 史黯闻之, 以犬待于门。”韦昭注:“史黯, 晋大夫史墨, 时为简子史。”“乐工”, 掌管音乐的官吏。周代社会, 礼之所及, 乐必从之。乐器乃是贵族之家不可或缺之物。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叔孙穆子食庆封, 庆封氾祭。穆子不说, 使工为之诵《茅鸱》, 亦不知。”杜注:“工, 乐师。”

3. 掌军事的家臣——司马、车右、御驺、差车。

春秋时期, 一般卿大夫之家均有被称作“私属”、“私卒”或“属”的族兵, 通常由“家司马”, 或称“马正”来领导。家司马还掌握了卿大夫之家军赋、刑罚以及与军事有关的一切事务。如《国语·晋语九》赵简子家臣董安于曰:“及臣之壮也, 耆其股肱以从司马。”董安于为赵氏家臣, 其职为司马, 掌刑罚之事。除司马之外, 与卿大夫家族军务有关的家臣设置还有御驺、圉人、差车、车右等职。御驺为卿大夫之家养马驾车之官。由于无休止的战争, 圉人常常作为族兵的补充参与战争。如《左传·定公八年》阳虎之乱载:“孟氏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期筑室于门外。”差车, 又简称“车”, 为卿大夫之家掌车之家臣。如《左传·哀公六年》载:“冬十月丁卯, 立之。将盟, 鲍子醉而往。其臣差车鲍点曰:‘此谁之命也?’”杜预注:“点, 鲍牧臣也。差车, 主车之官。”车右, 也称“骖乘”, 古代乘车时居右边陪乘的人。《礼记·月令》郑玄注曰:“人君之车必使勇士衣甲居右而骖乘, 备非常也。”可见, 其主要职责是保卫、护防尊者, 并防备车辆倾侧及其他可能出现的状况。

4. 掌管经济事务的家臣——委吏、乘田、虞人、贾正等。

委吏, 为卿大夫之家管理仓库的家臣。《史记·孔子世家》:“孔子贫且贱, 及长, 尝为季氏史, 料量平。”《索隐》曰:“有本作委吏。”赵歧曰:“委吏, 主委积仓廪之吏。”乘田, 掌管畜牧的小吏。《孟子·万章下》:“尝为乘田矣, 曰:‘牛羊茁壮长而已矣’。”赵岐注:“乘田, 苑囿之吏也, 主六畜之刍牧者也。”司徒, 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有司土一职, 掌卿大夫之家的土地、民人。春秋时期, 不仅卿大夫之家有“家司徒”一职, 其采邑也有“司徒”之职。如《礼记·檀弓上》记:“孟献子之丧, 司徒旅归四布。”孔颖达疏:“熊氏以为献子家臣为司徒, 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鬷戾’, 是家臣亦有司徒也。”虞人, 职司为掌管山泽苑囿田猎之事。春秋时期, 随着卿大夫之家领地的不断扩大, 山林川泽需要更多的人来加以管理, 卿大夫之家虞人的设置往往不止一人。如《左传·定公八年》载:“阳虎前驱。林楚御桓子, 虞人以铍、盾夹之, 阳越殿, 将如蒲圃。”贾正, 掌交易之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臧会“奔郈, 郈鲂假使为贾正焉”。杜预注:“鲂假, 郈邑大夫。贾正, 掌货物, 使有常价, 若市吏。”

5. 负责家主生活的家臣——竖、饔人、阍人、寺人。

“竖”原为供主人役使的小臣, 卿大夫身边的侍从小吏也称“竖”。如《左传·昭公四年》载鲁叔孙穆子与庚宗妇人所生之子, 号曰“牛”, 官为“竖”, 故称“竖牛”。饔人, 掌切割烹调之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季姒与饔人檀通。”杜注:“饔人, 食官。”阍人, 守门之小吏。《周礼·天官·阍人》列其职司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春秋时期, 卿大夫之家亦设“阍人”之职, 如《礼记·檀弓下》:“季孙之母死, 哀公吊焉, 曾子与子贡吊焉, 阍人为君在, 弗纳也。”郑玄注:“阍人, 守门者。”寺人, 为主人近身之小吏。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家发生内乱, 崔杼“怒而出, 其众皆逃, 求人使驾, 不得。使圉人驾, 寺人御而出”。

二、以邑宰为首的采邑内家臣管理系统

邑宰为卿大夫采邑的家臣之长, 它是采邑制度贯彻实施的直接产物, 随着卿大夫采邑的不断扩大, 邑宰的设置不仅必要且成为必然。如季氏曾使闵子骞为费宰。《论语·先进》:“子路使子羔为费宰。”有时, 邑宰也称“守”, 如《左传·昭公七年》:“晋人来治杞田, 季孙将以成与之。谢息为孟孙守, 不可。”作为卿大夫采邑之地的家臣之长, 邑宰囊括了采邑内经济、军事、民事等几乎所有大权。采邑的安全与否, 对于以其为生活来源的邑宰来说至关重要。故作为采邑之长, 为家主守住采邑是邑宰的根本职责之所在。《国语·晋语九》载赵襄子面对晋阳之围一筹莫展之时, 其从者献策曰:“长子近, 且城厚完。”长子之邑城墙之固, 与其邑宰有力的日常安全防卫措施不无关联。《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齐鲁之战中, 孟氏成邑之宰主动请缨, 谓季平子云:“有都, 以卫国也, 请我受师。”晋阳邑宰尹铎上任后, 按照家主的嘱托沿袭前任邑宰董安于的管理办法, 采取了许多收揽民心的措施, 如“损其户数”, 使晋阳“民优而少税”, 又监造仓库, 积聚粮草, 再次将晋阳治理成“民无二心”的可靠根据地, 可见, 治理采邑百姓, 掌民事也是邑宰的重要职责。

邑宰之下, 还有其他家臣, 如司徒, 其职司为掌管土地、征发徒众。《左传·昭公十四年》:“南蒯之将叛也, 盟费人。司徒老祁、虑癸伪废疾, 使请于南蒯曰:‘臣愿受盟而疾兴。’”马宗琏《春秋左传补注》:“此司徒盖即小司徒, 季氏家臣为之。”司马, 也称“马正”, 其职司为掌采邑的军赋和军务。如叔孙氏邑宰公若之下, 有马正侯犯及其圉人。工师, 管理采邑工匠及各种工程事务。《左传·定公十年》:“郈工师驷赤。”杜注:“工师, 掌工匠之官。”

邑宰作为采邑之长, 在秉承家主意志的基础上, 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采邑在邑宰的治理下, 往往成为巩固卿大夫之权势的坚强后盾。但是随着邑宰势力的不断强大、野心的不断膨胀, 采邑本身的独立性就成为邑宰叛乱的罪恶之源, 如鲁国的几次邑宰叛乱即为明证。

春秋时期, 分封制带来的直接后果————权力的下移, 随着政权的层层分封而不断暴露出来, 天子虽仍为天下共主, 然实则名存实亡, 诸侯国势力的不断增强, 领土兼并的战争司空见惯, 这些在战争中大捞实惠的受益者们———各诸侯国国君, 继续踩着分封制的脚步, 沿袭西周初期分封制的老办法, 在其国内大肆分封卿大夫, 为一批直接受封于公室诸侯的强家大宗们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无比的契机。如鲁三桓、郑七穆、晋六卿等世卿的出现, 可谓是卿族擅权的重要标识。卿大夫私家家臣组织机构的日趋完善正是这种权力下移的必然结果,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王权下移、君权衰落、卿权强大的历史趋势。

摘要:家臣管理机构作为贵族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春秋卿大夫势力急剧膨胀的情况下日益充实而完善, 春秋家臣管理机构的完备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周代王权衰落、卿权强大的历史发展趋势。

关键词:春秋,家臣,管理机构,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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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 (增订版)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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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M].台北:文津出版社, 1984.

3.内设机构职责 篇三

关键词: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各岗位负责人

前言

不同的项目施工内容不尽相同,但都需要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工作和日常工作进行专门管理。管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制定的是否完整,决定了该机构能否有效运行。

轨道公司上盖物业开发项目“牛角沱新增设备用房”是轨道公司重点项目,该项目地理位置复杂,为了牛角沱轻轨车站和重庆外事办之间,施工环境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轨道公司通过招投标引进一家有实力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业主的协助下,成了专门项目经理部,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项目管理部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领导小组

(1)领导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严格按公司的质量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运行。

(2)对项目经理部与公司的生产安全、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物资供应、人力资源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强化管理和相互协调工作。

(3)针对施工现场实际需要,责成和协调各分公司及时对施工人员和工器具、机具、物资进行调配,以确保最大限度保证施工现场之需。

(4)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5)与甲方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使甲乙双方职责明确,互惠互利、合作愉快,关系融洽。确保合同条款顺利执行。

2、项目经理

(1)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承接的项目施工进行全方位有效管理,承担承包合同和公司内部管理对施工要求的全部责任。

(2)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施工经理、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与甲方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地、物资场地、机具场地、施工人员住地以及水电气、通讯、道路、消防等临设场地划分和搭设。落实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以及现场各种标语牌、告示牌、宣传栏的制作和设置。

(3)与甲方协调落实项目施工图等各种设计文件及施工相关资料。

(4)组织安全、技术、质量等相关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计划、HSE方案进行审核和修改,并经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向甲方和监理报批。组织相关人员对甲方和监理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向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交底。

(5)审批项目总体施工节点网络计划、用工计划、材料需用计划、机具仪器使用计划。负责土建、对外加工、物资零购等外委落实,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根据施工进度和特点每周或每天组织召开内部施工协调会,编写会议纪要。负责与甲方和监理联系,通知和组织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认真参加甲方和监理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7)对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成本控制、服务质量、施工协调等负全面责任。

(8)抓好项目经理部“两个文明”建设,掌握现场员工思想动态,做好现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现场员工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9)项目完工后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认真参加由甲方和监理组织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10)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项目的结算资料,资料完整后交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送公司预结算中心进项目费用结算。项目完工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编制和移交。

3、项目施工经理

(1)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直接负责对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各施工作业队、组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工作、施工进度、服务等实行有效监督。

(2)与项目经理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地、物资场地、机具场地、施工人员住地以及水电气、通讯、道路、消防等临设。

(3)与技术负责人共同认真熟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根据设计要求、安全法规、甲方相关规定,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报相关人员等审核。

(4)根据施工进度,认真组织编制施工作业项目总体施工节点网络计划、周月季进度计划、用工计划、材料需用计划、机具仪器使用计划,并向监理报验。

(5)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编制开工报告,并向甲方和监理报批。

(6)合理进行施工人员、施工机具仪器、施工材料等施工资源调配,建立健全材料、机具仪器等使用和管理措施。

4、技术负责人

(1)认真组织技术员共同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领会设计意图。掌握相关专业的特点,积极配合甲方、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好施工图等文件资料的审核工作。

(2)根据施工特点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与项目经理共同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3)负责施工材料审核,按施工进度编制和申报施工物资需用计划。

(4)扎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各施工队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参与项目部内部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参与由甲方、监理组织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积极与甲方和监理的专业工程师进行协调和沟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及时向监理提交工程联络单。

(6)项目完工后,认真参与由甲方和监理组织的“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等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5、安全工程师

(1)组织施工安全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指导安全员的业务工作。对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实施、监督、指导各专业班组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

(3)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汇同甲方、监理一道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作业。

(4)作好施工装置现场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组织好反事故演习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按要求上报各类事故,各类事故档案齐全、完善,对发生的任何事故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7)做好各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器材的配置合理及性能可靠,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训练,以提高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

6、质量工程师

(1)组织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各种施工标准规范,审核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正确,指导质检人员的业务工作。对现场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对进场物资材料的复检工作,并向监理进行报验。

(3)负责审核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正确,组织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监理提出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检查的书面申请,并与甲方监理共同进行检查(A级:重要质量控制点,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B级:较重要的质量控制点。C级:一般质量控制点,为施工承包方质量检查部门进行自行检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组织对C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

(4)及时组织开展施工工序、分项、分部施工的质量验评(自评)工作。

(5)参加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6)项目完工后,认真参与由甲方和监理组织的“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等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7、资料员、材料员、施工队队长、施工技术员等也都是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4.安监局内设机构职责 篇四

1、负责局机关文秘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工资、资产管理及考勤、考核、卫生、后勤保障、计划生育等工作;

2、负责局纪检监察工作;

3、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及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

4、负责工作计划制订及工作总结起草;

5、负责四项控制指标统计上报;

6、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7、负责机关支部工作;

8、负责制订和修订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矿商贸安全监管科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受理并初审上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换证工作;

2、负责非高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3、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业、建设、国土、城管、交通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及相关行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5、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6、负责非煤矿山行业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受理并初审上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申办、换证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立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电力、气象、质监、环保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及相关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6、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8、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

1、负责受理并初审上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换证工作;

2、承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文体广电、旅游、卫生、粮食、商务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6、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2、负责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受局委托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受理并查处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受理、核实并向局报告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委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责建议 篇五

为更好地发挥新形势下市委办公室在党委机关的中枢和司令部作用,更好地为决策服务,形成高效运转的核心机关工作机构,建议市委办公室内设以下机构: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联络办、政策研究室、信息室、督查室、财务后勤科。各室职责如下: 秘书一科:

1、负责市委文字综合工作。

2、负责起草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及其他文稿,对部门代拟稿进行修改把关。

3、负责起草向自治州党委的工作报告、向上级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向友领单位的情况介绍。

4、随同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参加会议活动,审核有关新闻报道稿和文稿。

5、负责市委领导秘书事务和政务活动服务工作。

6、承办市委、市委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秘书二科:

1、负责起草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做好公文的政策性、规范性、程序性把关和制发工作,负责各类会议通知的起草工作。

2、负责市委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决定的起草。

3、负责牵头整理上级领导来伊宁市检查指导工作、市委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的录音整理。

4、负责重要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5、承办市委、市委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秘书三科:

1、负责上级文件和内部刊物的文书处理工作。

2、负责全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上报市委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文书处理工作。

3、负责市委、市委办公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上级文件回收和销毁工作。

4、负责市委机关档案管理、市委印鉴管理工作。

5、负责市机关的各种信函、报刊、杂志收订、分发工作。

6、承办市委、市委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联络办:

1、负责市委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前、会中、会后服务工作。

2、负责市委和市委办公室与外界的工作联系和联络工作。

3、负责市委领导同志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负责重要接待活动方案的起草,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

4、负责安排市委领导参加有关公务活动、到外地参观考察及到基层调研的服务工作。

5、负责市四大班子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6、负责组织市委组织接待的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领导视察、考察的摄影工作。

7、按照领导指示,及时稳妥地协调、处理紧急公务活动。

8、完成市委和市委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政策研究室:

1、负责收集、研究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对关乎发展的政策进行梳理,及时提交给市委领导。搞好对国际经济动态、国家部委政策动态和其他省区、地州市各类工作动态的收集。

2、高度关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要求,及时对各方面工作进行专项调研,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真实情况。

3、紧贴市委工作思路,对市委工作会议的主题报告进行超前思考,与秘书一科共同拟定出报告提纲提交主要领导,把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有关精神研究透,把有关情况摸清楚,把事实、数据搞准确。

4、主动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基本情况,了解相关业务知识,并进行认真梳理、筛选和鉴别,建立资料库。

5、对市委拟制定的各项政策性决定,从法律、政策层面把关,寻找政策依据,使出台的各项政策合法、合理、合规,可操作。

6、围绕市委决策全过程收集了解情况。市委制定决策前,注意收集全市各方面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提出有参考价值的预案和建议;市委决策作出后,及时收集各乡镇、街道、部门贯彻落实的安排、措施和工作举措,干部群众的反映以及完善决策的意见、建议。

7、完成市委、市委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室:

1、紧紧围绕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市委的工作中心收集、整理、编辑、报送信息,开展信息调研,为市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2、发挥党委信息主渠道作用,做好向自治区、自治州报送信息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党委信息直报点的作用,及时将伊宁市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情况及在工作中创新的经验、做法等如实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及州党委办公厅报送。

负责市直党委系统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

3、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委和市委主要领导报送伊宁市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及其他重要情况),坚决杜绝迟报、漏报、满报现象。

4、加强外部信息的开发利用。及时收集区内外各地、各部门工作中的对伊宁市有参考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编辑报送市委领导。

5、做好上级领导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的重要工 督查室 :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如实反映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做好市委主要领导安排工作的全程督查工作,做到一事一督查,件件有结果。

3、负责做好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工作。

4、负责政务网站《书记信箱》收件、分类、报批、办理、督查、回复工作。

6.北戴河区审计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篇六

——办公室职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件档案、信息宣传、统计、规划、计划、综合调研、财务、督查、人事劳资、职称、教育培训规划、审计复核、审计行政复议、普法宣传,指导、监督内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工作、机要、保密、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以及行政后勤等工作,并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事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综合审计科职责:负责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乡级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和税收政策执行的审计,组织全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负责起草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与区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并组织对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负责全区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全区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以及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全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以及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决算以及其他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有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的审计;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等。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内设机构职责 篇七

一、大专院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看, 我国绝大多数大专院校都高度重视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工作, 普遍都从教学管理决策机构、教学管理运行机构、教学管理保障机构、教学管理评价机构等层次进行了划分, 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但个别大专院校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专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问题,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当前一些大专院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缺乏科学性。从当前个别大专院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情况来看, 还存在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最为突出的就是个别高校没有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行政与业务、纵向与横向、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导致教学管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无法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比如个别院校在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 没有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决策机构的职责划分不够科学, 主要是决策机构的权力过大, 导致集权思想过重, 对教学工作管理的过“死”, 这就制约了教学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二是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缺乏灵活性。当前个别大专院校在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 还存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 主要是教学管理机构设置缺乏灵活性, 尽管自上而下建立了完善的管理系统, 但却没有进行弹性设置和职责分工, 比如一些教学活动属于常规教学, 但还有一些教学活动属于非常规教学, 常规教学管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而非常规教学则需要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只有这样, 才能使教学活动取得实效, 但个别大专院校在灵活性方面显得不足, 这就直接导致管理部门以及广大教师无法更好的开展创新性教学活动。

三是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缺乏衔接性。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大专院校没有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个别院校在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缺乏有效的衔接, 重视行政管理、轻视业务管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导致教学管理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衔接, 制约了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由于个别大专院校存在这样的问题, 个别大专院校的业务管理机构缺乏完善性, 行政管理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科学的衔接, 这就背离了大专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宗旨, 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也不利于教育教学创新。

二、大专院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优化路径

尽管当前一些大专院校在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但这些不足之处都是发展中的问题, 随着大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大专院校教学管理工作也将持续改革和创新。本文认为, 大专院校有其自身的特点, 因而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 应当从大专院校的实际情况出发, 特别是重点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一是强化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科学性。大专院校在这方面要高度重视科学性, 这也是使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这就需要大专院校要高度重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科学性, 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行政与业务、纵向与横向、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使其能够做到紧密结合, 只有这样, 才能使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更具有科学性。针对当前个别大专院校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找出存在的问题, 科学设置管理机构, 完善职责划分体系, 确保取得更好的成效。

二是强化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灵活性。针对当前个别院校不能正确处理好常规教学管理与非常规教学管理的关系问题, 必须在强化灵活性方面狠下功夫。这就需要大专院校从自身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出发, 对于一些非常规教学工作, 建立非常规教学管理机构即临时机构, 专门负责非常规教学的管理工作, 在非常规教学任务结束之后, 临时机构予以取消, 这样能够使教学管理更具有灵活性, 同时也能够加强非常规教学的管理。在这方面, 大专院校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解决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使教学管理的覆盖面以及有效性得到显著提升。

三是强化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衔接性。对于大专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来说, 必须改变传统的重视行政管理、轻视业务管理的问题, 建立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有效衔接机制, 既要明确行政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又要明确业务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还要抓好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对接与融合。这就需要大专院校要对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都给予高度重视, 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学者、教师的积极性, 使他们能够在教学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只有这样, 才能使大专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符合教育教学规律。而要想使衔接性更强, 大专院校必须以教育教学管理作为核心, 弱化行政管理, 强化业务管理, 否则也只能是换汤不换药, 这一点应当警惕。

综上所述, 通过对大专院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 尽管从总体上来看, 在我国教育改革持续深化的形势下, 大专院校普遍重视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 都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作为推动大专院校教育模式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基础, 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个别大专院校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 为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但仍然有个别大专院校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最为突出的就是个别大专院校在机构调协与职责划分方面缺乏科学性、灵活性和衔接性, 导致教学管理工作无法深入、更有效、更系统的开展, 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特别是要树立“问题导向”原则, 着眼于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要在强化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的科学性、灵活性、衔接性等诸多方面下功夫, 使教学管理机构市场与职责划分能够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曾小彬.试论高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 (03) .

[2]陈远宏.二级管理模式下高职院校优化系教学管理体制的探讨[J].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 (03) .

[3]田红.关于大专院校精细化管理的思考[J].当代经济, 2015 (20) .

8.内设机构职责 篇八

关键词:法国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 办案模式

2016年,笔者在法国巴黎蓬图瓦兹(Pontoise)地区司法机关实习,有幸参与了法国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对法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与办案模式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

一、法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与内部组织机构

在法国,检察官历来被视为与法官具有同质性的司法官,拥有与法官相同的“司法一体性”,又由于检察官在法庭上总是站着发言,因而人们习惯称检察官为“站席法官”,而称法官为“坐席法官”。

(一)检察机关的设置

在法国普通法院系统中,检察机关只设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在普通行政法院系统中,严格来讲并没有设立检察机关,而是由政府特派员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专门行政法院中情况更为复杂,审计法院和财政与预算纪律法院中设有类似驻普通司法法院的检察机关,而行业协会的纪律惩戒法院等另外一些专门行政法院中,检察机关职责由政府特派员行使。

(二)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

法国检察机关自身没有中央行政机构。检察长间有国家“检察长会议”这样一个组织,但这并非职能性机构,而只是个会议形式。国家刑事政策掌握在司法部长手里。更确切地说,是司法部下属机构“刑事案件和特赦厅”确保这些检察机关之间最低程度的联系。例如通知处在国家不同地方的几位检察官对同一银行抢劫集团进行调查。这样也能确保刑事政策适用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明确调查和起诉的重点。

检察机关是个等级十分鲜明的机构。不论是否是基于司法部长的指令,上诉法院检察长都可以向共和国检察官发出正式指令。这些指令也可以明确地涉及特定案件。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向其机构内的司法官发出指令。并且,法律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将其所有权力授权给予其助理行使。虽然这只是内部分工,但事实上检察官可以接手其助理的案件并自己提起诉讼。对外界来说,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则上,一个案件具体是由检察机关的哪个检察官处理,并无实质意义。实践中,对于是否允许不同的检察官继续诉讼,意见可能会有差异。

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基本是基于地域管辖。在国家层面上,几乎没有集中化。只有在恐怖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起诉方面,具有国家级的专业化——驻巴黎大审法院检察院负责恐怖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但其所涉及的不是排他性的权力,而是并行性的。换言之,案件首先要由地域上被授权的检察官转交给巴黎大审法院检察院的特别部门。

在法国,对经济案件的处理,正在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缺乏国家层次上的专业化。目前法国已经有40多个专门法院或法庭,设有专门处理经济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目前还设立了4个“经济和财政中心”。这些特别机构由检察机关司法官和专业的预审法官构成,集中调查和起诉经济犯罪。此外,检察机关的部门化也在加强。即便规模较小的检察院也设立了若干部门。但由于这些检察院的规模和所处理的案件差别很大,部门上的分类标准很难确定。规模较大的检察院,如巴黎和南特检察院,设有专门处理一定区域的轻罪和中等程度罪行的地区联系部门和专业化部门。

(三)司法助理

在法国,检察官和法官都有司法助理的协助。所谓的司法助理(assistants de justice),是协助检察官和法官工作,为其提供各种支持,包括管理文献和判决书、准备判决书和接待诉讼双方当事人。担任司法助理的人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邻近毕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该工作仅仅是兼职,每月最多工作80个小时。司法助理的职能和专业助理相区别,专业助理是为经济和财政中心工作,由法国财政部、国家银行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经济专家,以协助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处理复杂的经济类案件。

1999年,为了以替代措施处理刑事罪行,法国还专门设立了检察官代表。检察官代表虽然名称和检察官有些相似,但其职位并不是由司法官或代表检察官的人员担任,在执行替代措施方面发挥作用,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力。检察官代表可以是退休的警察、司法官、教师或社会工作者。大部分检察官代表都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培训。一部分检察官代表完全在青少年犯罪领域从事服务。

二、法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与我国检察机关不同的是,法国的检察机关设立在法院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没有设立独立的检察机构,也不意味着检察系统依附于法院审判系统。事实上,各级法院均采用二元首脑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总检察长是法院内各检察官的行政首脑,而法院院长则是法院内各法官的总负责人。检察系统独立于法院系统,检察官独立于法官,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力。

(一)指挥侦查

法国大革命后,开始在刑事诉讼中奉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构造。检察官成为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指挥者。通过侦诉职能的一体化以及检警关系的紧密化,检察官可有效实现侦查、起诉、上诉等诉讼行为的衔接和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汇集犯罪信息,确立调查机构。检察官是其管辖区域内犯罪信息的掌控者,在接获相关的犯罪信息后,可自由选择负责案件调查的机构,或要求若干机构同时进行调查,并负责协调各调查机构之间的调查行为及信息交流,以实现证据信息的汇总。检察官或代理检察官还有权在任何时候将调查工作由一个机构转交给另一个机构。

2.在现行重罪或现行轻罪案件中的预审权。所谓现行犯案件,指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随即被当场发现的刑事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在实施后的一小段时间内随即被公众发现并抓获;或者侦查机关在犯罪现场发现赃物可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等。一旦发生前述现行重罪或现行轻罪,司法警察应立即报告检察官。检察官可亲临犯罪现场进行侦查,也可委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检察官还可下令采取搜查和扣押措施、现场扣留相关人员、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提供简单信息的证人以及发布拘传令要求涉嫌参与犯罪的个人接受调查。

(二)裁量起诉与程序选择

在裁量起诉方面,法国在公诉启动机制上适用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但公诉替代程序在近20余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如强制治疗令、刑事和解(1993年)、支付损害赔偿金(1994年)、庭前认罪答辩程序(2004年)等。另一方面,立法者也着力构建一定的制约机制,以防止检察官权力滥用。

程序选择权是指在提起公诉后,检察官有权决定适用速决程序(包括立即出庭程序、笔录传唤程序、自愿出庭程序等)或直接传唤程序,但重罪案件除外。赋予检察官程序选择权也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往往更倾向于规避相对繁琐的预审程序,以加速诉讼进程并减轻检察官的负担。

(三)支持公诉

公诉程序一旦启动,则检察官将作为原告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出庭支持公诉。但检察官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当事人。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检察官享有比一般当事人更为广泛的权力。例如检察官可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查阅案卷资料、提交书面或口头的诉讼请求。此外,检察官还可对所有司法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中,检察官必须亲自或指派一名代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所陈述的内容包括事实要点、被告人格、所建议适用的主刑及附加刑以及据以定罪量刑的正当依据。检察官在庭审中可自由发言。判决作出后,检察官如若不服,可在10天内提起上诉。但即便上诉期限已过或者检察官认为没必要提起上诉,总检察长依然可在2个月内决定提起上诉。但总检察长对上诉法院轻罪庭所作出的判决只能提起撤销之诉,上诉事由仅限于纯法律事由。总检察长应将撤销之诉的诉状提交至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驻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则负责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案件(主要是撤销审之诉)时出庭支持公诉。

(四)刑罚执行

判决生效后,检察官还负有监督刑罚执行的重任。检察官负责其管辖区内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青少年法院以及管辖区内重罪法院所宣布量刑的执行。总检察长负责上诉法院及管辖区内重罪法院所宣布量刑的执行。因此,检察官和警察、宪兵队、狱政部门、刑罚执行法官、国家司法犯罪纪录局、国库主计官、国家事务局等长期保持紧密联系。

三、法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

法国检察机关是附设在法院系统中的,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分别为驻最高法院检察机关、驻上诉法院检察机关、驻大审法院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的所有人员均隶属于政府,更确切地说是司法部,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是独立的,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时并不受法官的干涉。

法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司法警官、检察官、检察长是上命下从的关系。司法部行使对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和上诉法院检察长的领导权,2位检察长定期向司法部长汇报重要案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检察长对上诉法院辖区内的所有检察官都有支配权,检察长指挥监督司法警官和司法警察。

例如上诉法院检察机关的构成,是由1名检察长,若干名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主要工作是代表起诉,检察长的主要工作是行使行政职权。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对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不行使任何领导权,直属司法部长领导。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司法部长有权就其知悉的违法情况向检察长揭露,可通过书面的形式指示检察长接受案件”。这表明,司法部长作出的指示必须是书面的,且归入诉讼案卷。2004年3月9日,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制定“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又称贝尔本第二号法律)”。根据该法规定,司法部长有权发出有关公诉的一般性指示,但对于个案,司法部长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得要求检察机关放弃公诉。检察机关的独立性进一步得到加强。

上诉法院检察长不仅行使对上诉法院检察机关人员的领导权,而且领导大审法院检察长。大审法院的检察长每月向上诉法院检察长汇报工作。大审法院的检察长不仅领导本检察机关的人员,而且领导违警罪法院检察机关的人员。检察机关的所有人员都可以看作是根据检察长的委托履行职务,均应向他们的上级汇报情况。检察员不得违抗检察长的指示。

传统上对检察机关的等级隶属性有两种限制:第一种限制关乎检察机关领导特有的权力。在刑事领域,检察机关的领导可以进行公诉而不需要什么指示,即便与其上级的指示有悖,这一行为总是保持有效性,法院应当认可。当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不服从接到的指示时,上级不能取而代之,也不得停止下级检察机关已经启动的公诉。但是,司法部长可以将获悉的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告知检察长,命令检察长进行或指派下级检察官进行追诉,也可以命令检察长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由司法部长确认的适当的起诉意见书。第二种限制是由一句谚语明示的原则,“书面有限制,言论任自由”。检察官仅在他们的书面结论中遵循服从的规则。但他们可以在庭审中口头展开他们的论据,甚至可以支持与其书面结论相悖的意见。

每个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完成的行为都是以检察机关整体名义完成的行为,因此,检察人员在同一案件相继的庭审中可以有效地互相替代,诉讼的不同行为也可以由不同的检察官实施。这与法官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在整个诉讼延续过程中,法庭应当自始至终由相同的法官组成。法国检察机关还需要执行司法部下达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任务,从相当宽泛的角度监督法律和法令的遵守情况。检察机关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司法部的地方代表。

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法国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也比较完善,这种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来自检察长和司法部长,检察长通过对检察官日常办案进行监督,司法部长通过对检察长发布书面指令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法官。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通过预审、庭审等程序对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为了防止司法腐败,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在同一法院任职不得超过7年。

四、小结

在法国检察制度中,也存在检警关系冲突、检察机关因负荷过重而导致履行权力不到位等问题。但在实践中,法国检察机关有较强的自我矫正能力,改革阻力较小、延展空间较大,并可及时调整适应现实需要。

9.内设机构职责 篇九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

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绿的占用的审批;

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 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规划区内(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负责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建成区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排水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迁移;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挖掘道路;临时占用道路;特殊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含经过城镇桥梁);影响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影响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户外宣传活动。

(九)依法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及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保密、目标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负责起草全局性文稿、年鉴和大事记;

4、负责承办大型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联络;

5、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6、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扶贫救济和文体活动;

9、负责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队伍日常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10、负责承办党组会议及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组织、管理、分配局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费用;

13、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调配、分发和管理全局交通工具、技术装备和被装物资;

14、负责局机关财务印章、财务审计管理;

15、负责全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实施项目监管及房屋维修;

16、负责局机关办公秩序、内部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业务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工作;

5、负责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6、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8、负责对临时搭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

10、负责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城市管理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股(挂局信访办牌子)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本系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研究本系统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2、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局行政调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4、受理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回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4名,副股4名。

机关工勤服务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旌阳区城市监察大队。为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 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 名。其中:大队长 名(按八级职员配备),副大队长 名。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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