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邓(共4篇)
1.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邓 篇一
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监管情况阶段性通报
时间:2013年8月18日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成果最重要的信息,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多年来,我会一直把年报监管作为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重要抓手。年报监管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针对2012年年报监管工作,我会强化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分阶段部署,并将年报非现场监管作为上半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点。目前我会已完成了上市公司年报审核、审阅与分析等非现场监管工作。
一、年报披露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共2492家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包括上海主板954家,深圳主板482家,中小板701家,创业板355家(不含已退市的*ST创智和*ST炎黄)。其中,披露盈利的2270家,披露亏损的222家。上市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24.63万亿元,同比增长8.89%;净利润总额1.96万亿元,同比增长0.93%;平均每股收益0.36元,同比下降24.01%;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35%,同比下降1.92%。总体来看,2012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净利润增速下降;盈利能力和运营效率双降;金融强、实体弱,行业分化加剧,业绩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战略新兴行业业绩尚未体现出显著优势。
上述2492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报告88份,占比3.53%。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70份,保留意见15份,无法表示意见3份。
此外,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853家主板上市公司按期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777家和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76家。其中,4家公司内控评价报告披露存在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5家公司内控审计报告中披露存在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3家公司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18家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内控审计报告。
二、年报监管工作
(一)非现场监管工作
根据我会工作部署,前期年报监管工作主要围绕着年报审核、审阅与分析进行,交易所、证监局和我会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
沪深交易所加大事后审核力度,除豁免审核的47家外,对其余2445家公司年报进行全面审核。通过事前做好技术准备、强化教育培训、修订披露指引、发布备忘录、进行专题研究、加大风险警示力度、严惩违规行为等措施,保证年报披露工作顺利开展。
各证监局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对585家重点公司年报实施重点审核。通过列席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沟通会、约谈中介机构、年报审计现场督导等方式,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深入了解公司风险;探索科技监管,结合现场检查手段,密切跟踪上市公司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加大年报审核和比对分析力度,对64家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进行年报审核,并与证监局和交易所的审核情况进行比对;选取10家行业、规模、风险分类不同的创业板公司进行年报监管流程监控。年报监管期间,密切关注媒体质疑与重大风险,通过下发通知、培训交流、组织专题会等形式,研究处理年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年报披露、年报监管和协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完善年报监管工作机制。
会计监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501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审阅、分析,并通过发布会计监管简报、答复系统内咨询问题、发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和制定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式解决年报披露过程中的会计、审计、内控等专业问题,统一会计监管口径。
(二)年报审核情况
沪深交易所全面审核中共关注了8539个事项,其中经营业绩事项占比27%,财务会计事项占比22%,信息披露事项占比18%,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规范运作事项占比17%,其他事项占比16%。交易所已发布年报工作备忘录4份,向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函等相关工作函件2084份,要求公司刊登更正或补充公告453家次,通报批评39家次,公开谴责7家次,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1人次。
各证监局在重点审核中关注了3362个事项,其中与交易所共同关注了994个事项,主要涉及经营业绩、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各证监局已要求有关公司、保荐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说明,目前正在集中进行年报现场检查,下一步将在核实上述存疑事项后,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方共同审核与比对分析的64家公司年报中,交易所关注了316个事项,证监局关注了430个事项,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关注了438个事项,三方共同关注的事项175个,主要集中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经营业绩变动异常、财务会计处理不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存疑等方面。在审核内容方面,交易所侧重关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证监局侧重关注财务会计处理、公司治理、关联方资金往来、重大合同或交易、中介机构履职等方面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我会侧重从政策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总体层面予以关注,如新《年报准则》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监管要求、股权变动涉及的要约收购、独立董事履职的规范性等。上述关注事项已要求相关证监局或交易所进一步核实并处理。
三、监管成效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
2013年是新《年报准则》实施的第一年。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增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初见成效: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新规则的要求披露年报,强制性披露内容执行良好;部分公司还有较多的自愿性披露内容,如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达到历史新高,披露质量也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充分披露非财务信息,如不少发行H股公司以分部报告的形式深入披露报告期经营情况和前瞻性信息,充分揭示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特殊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如创业板影视行业;年度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了业绩信息,恶意违规现象进一步减少,促进了市场公平。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所提升
在年报监管过程中,我会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从年报审核情况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增强,治理水平有所提升:大部分公司都能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交易或事项,非标意见占比再创新低;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良好,缺席率进一步下降,独立董事的任职、履职、薪酬等逐步规范,作用更加显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信息含量显著提高,内控审计报告出现差异化结果,如实反映内控设计与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均在年报中披露了承诺履行进展及解决措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和比例稳步提高,回报股东意愿持续增强,就现金分红决策与股东进行沟通的渠道更加顺畅;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大幅减少,“高送转”题材的炒作进一步得到抑制。
四、年报审核、审阅中发现的问题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财务报告及审计质量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评价及内控审计工作在上市公司中稳步推进。但仍有部分公司业绩真实性存疑,信息披露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足,财务会计处理不恰当,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运作不规范,公司治理仍存在完善空间,内控信息披露可比性差,审计程序不充分,同时,特殊行业、新业务、海外业务等对信息披露提出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一)经营业绩方面
部分公司由于所处行业不景气或者公司自身出现经营风险或面临退市风险;公司流动性趋紧,偿债风险日益突出;年底突击交易真实性存疑,存在盈余管理动机;业绩盈亏交替变换,显露出调节业绩的迹象。
(二)会计准则执行方面
部分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执行弹性大;收入确认未严格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放大收入规模;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不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点不适当,对重要财务指标影响较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政策不当且披露不充分;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不正确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影响较大;重大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等账务处理不规范。
(三)信息披露方面
部分公司年报披露不规范,出现低级错误;披露信息不完整,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披露有效性不足,叙述性信息内容空洞笼统,无法满足投资者价值判断的需要;对会计政策的披露只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的原则性条款,针对性和相关性有待加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未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未履行后续进展披露义务;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四)规范运作方面 部分公司“一股独大”、小股东维权难等问题仍较为严重,股权分散和争夺控制权两种现象依然存在;部分董监高未勤勉尽责,“三会”运作存在缺陷;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存疑;关联交易日趋复杂,且愈加隐蔽;少数公司仍存在违规担保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在创业板公司中较为普遍;部分公司现金分红披露不充分、未履行承诺缺乏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股东权益变动披露违规等。
(五)内部控制披露方面
内控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差异较大,披露的内控信息可比性差;内控缺陷披露不充分,存在回避披露缺陷的倾向;内控评价范围不当,内控评价的充分性有待改进;未按实际情况制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影响内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
(六)审计报告方面
部分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适用和表述不符合审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不足,审计程序不充分;对异常重大交易未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审计程序不充分;对企业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总体列报的恰当性未给予有效关注。
(七)新问题、新趋势
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公司业务模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需进一步明确。不同企业间对新业务信息披露的口径差异较大,如经销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收入、因未满足行权条件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等。上市公司海外业务不断拓展,但相关信息披露明显不充分,对海外资产的控制力不足,审计评估范围受限,导致风险揭示不充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以现场检查为抓手,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上市公司年报监管下半年重点工作将以现场监管为主。目前各证监局正在集中进行现场检查;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拟与沪深专员办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检查力度和问责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线索,严格监管,对年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该采取监管措施的,果断采取监管措施,该稽查立案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督促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
(二)总结年报监管经验,完善年报监管工作机制。2012年年报监管工作结束后,我会将组织证监局和交易所进行总结,交流年报监管中的成绩、不足、经验和创新做法,探讨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外通报年报监管工作情况;加强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加大执行环节监管力度;研究加强年报监管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年报监管工作机制。
(三)加大专题研究,完善年报披露规则体系。我会将加大年报监管专题研究,根据监管实践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修订与完善;修订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细化信息披露要求;继续研究出台特殊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探索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性、个性化披露信息。
来源:中国证监会
2.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邓 篇二
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2000年年末及初,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为了做好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认真学习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上市公司应按如下原则做好20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2001年中期报告中的比较财务报表;在比较财务报表中增加一栏,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披露2000年年度利润表数据;披露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计算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司20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应确保2001年中期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和指标的准确性。如果2001年年度报告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比较财务数据和2001年中期报告相应数据不同,公司董事会应在2001年年报中对差异的原因及其影响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和《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履行必要的程序。
(四)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红字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按如下原则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已公开发行股票、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应在上市公告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
(二)2001年6月30日前已经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著位置补充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
(三)2001年6月30日前未能够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其申报材料中三年又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数据和指标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四)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的盈利预测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五)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以避免损及新股东的利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予以披露。
3.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邓 篇三
一、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正文中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证监发〔〕11号)编制利润表附表;在中期报告摘要中可以只披露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二、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四、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五、上市公司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表示意见。
六、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曾向监管部门或公众投资者就一些事项作过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七、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
4.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邓 篇四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2: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报告。
第三条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公布后,将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公布后,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报告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还应增加以下陈述:
公司将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
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1.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列示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的,公司应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应当对前期已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或实施情况、调整情况进行总结,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低2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以及占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公司还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及应付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付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前5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应收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单一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比例超过30%的,还应说明该供应商或客户的名称,采购或销售金额及所占比例,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之间的采购、销售相比以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3.若报告期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应当说明报告期内该资产的购入、售出以及公允价值变动等情况。
若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4.若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5.公司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如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核心技术人员、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方面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6.公司应说明研发支出总额及其中资本化研发支出额的比重、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若相关数据与以前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若相关进展情况与以前的披露情况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7.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8.公司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公司应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目的、方式以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披露应参照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的要求。
若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大幅波动,但其资产方面或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出现显著变化,并可能在将来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也应对变化情况和原因予以说明。
9.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
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公司还应介绍特殊目的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特殊目的主体”。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公司应结合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情况、营业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各种主要产品的产销数量和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订单的获取情况、主要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分析公司存在的主要优势和困难,并说明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风险、行业特定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等),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内容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本较上一的新增风险因素,上市公司应对其产生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
3.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同时,公司应当披露新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等,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同时,对公司资金来源的安排、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产品融资等项目对公司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累计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应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初始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股份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
(四)公司应当对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投资收益影响、风险状况、会计核算科目等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各种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包括外币金融负债)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董事会应讨论、分析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董事会应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如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相关事项,包括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公司重整期间等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相关重整、和解等计划的公司还应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如相关破产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同时还应说明事项是否按计划如期实施,如已实施完毕应说明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未按计划实施则说明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
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当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相关资产、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或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披露日期和网站。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业务范围、进展情况等。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还应披露本发生的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当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包括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发行时所作承诺和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等,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另外,如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内,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股东应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类别及为不同类别服务所支付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如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及日期。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网站披露,只需说明信息披露网站及披露日期。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的重要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如选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变更等。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2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披露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其中限售股份指发行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以及因其他原因限售的股份。该表的具体格式参照附件一:报告摘要披露格式5.1的列示。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或利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无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及日期。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如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持有或控制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注册资本等情况。
(五)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另外,将获得的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四)在报告期内被选举或离任的董事和监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原因。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第八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等履行职责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并提供披露网站链接。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总结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议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就调整事项与会计师沟通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对下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二)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对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激励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核实意见。
(三)鼓励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说明对控股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对外担保控制、重大投资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同时鼓励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评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2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经审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的比较式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报告摘要摘自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到指定网站仔细阅读报告全文。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还应增加以下陈述:
公司将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基本情况: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上市的交易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及其电子信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计算公式同本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应按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内容披露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四条所列内容披露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表,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表2,以及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内容披露。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按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八节 监事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条可免于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有重大差异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如果与最近一期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如果公司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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