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建议(精选8篇)
1.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一
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得到了各家行的普遍重视,在总行的统一规划和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下,山东省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力度,中间业务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业务品种及收入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与此同时,也面临着管理机制落后、业务层次较低、市场秩序较乱等问题,限制了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行政色彩较强,表现为部门的设置不是以市场需求为标准对业务流程进行分工和协作,而是以职能或产品为中心进行分工,过分强调各专业的特点和作用。目前,山东省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分散在会计、信贷、银行卡、国际业务等多个部门,管理考核相对独立,部门之间缺乏畅通的交流、协作机制,导致中间业务之间以及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之间未能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空间。
(二)经济效益有待提高。2005年山东省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全国总体水平近3个百分点,这与各行在其总行系统内排名居前的情况不匹配,说明中间业务的经济效益贡献度还有待提高。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开办中间业务的品种数量相对较少,有的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数只有其总行系统推出的全部品种的一半;二
是省内各行的主要中间业务大多仍停留在代收代付、结算等较低的水平上,效益低且成本高,一些成本低、收益高的中间业务,如企业现金管理、项目评估等业务,由于技术含量高、专业人才缺乏未能得到有效发展;三是由于缺乏市场调研和营销,导致推出的中间业务市场需求小,收益不大,如2000年后各行陆续推出的保管箱业务,个别行的出租率仅在1%左右,2005年该项业务收入合计仅为224万元,有的行年收入尚不足10万元。
(三)统计数字存在误差。目前,银行监管部门尚未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统一的格式报送中间业务报表,能够获得的比较全面的中间业务报表是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银发[2003]25号),由于各行技术上的不足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提供的报表数字存在较多误差。例如,由于部分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对办理的中间业务数量、金额等进行自动统计分析,造成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可靠;部分基层行由于不理解基金托管业务的涵义,错误地将代理销售基金业务的有关数据统计为基金托管业务数据。
(四)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山东省银行同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多数中间业务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各行为抢占业务份额,扩大业务领域,在开办代理、网上银行、账户
管理、银行卡、外汇等业务时对一些收费项目采取了降低或免收费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例如,随着银行卡业务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家发卡机构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减免年费和异地(跨行)结算手续费的方法来吸引客户办卡用卡,造成银行卡行业过早进入采用减免方式竞争阶段;又如各行为争揽国际业务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纷纷下调外汇业务收费标准,不计价格成本,甚至使之成为银行的无偿服务。
(五)业务风险开始凸现。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来说,办理中间业务不需要运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风险滞后现象,因此较资产负债业务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目前,山东省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信用化中间业务的风险。信用化中间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此类业务风险点较多,风险防范较难,其所涉及的不仅是对申请人资信等方面的审查,还要对市场风险、法律契约性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不易进行全面及时监测,容易出现银行风险。例如山东省某大型物流商业企业在银行有大量的承兑业务,过去效益一直较好,为银行的重点扶持客户,2004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并形成大量承兑垫付。二是中介收费业务的连带风险。纯粹的收费业务,如代理业务、咨询评估业务、计算机服务及其他中介业
务本身风险很小,但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连带风险。如某行的一个基层网点为一家企业出具了近2000万元虚假的验资证明,一旦该企业利用此证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不可避免的就要陷入法律纠纷。三是银行卡恶意透支风险。银行卡业务具有组合风险的特点,包括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风险、伪造或变造信用卡的风险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融资的风险等。据了解,山东省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银行卡业务风险主要是用户恶意透支,有的行银行卡透支额中70%为恶意透支。四是网上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网上银行等新业务产品结构的复杂性限制了银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风险的能力,从而导致实际风险的发生。山东省已经发生不法分子窃取客户卡号和密码,并从网上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五是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的风险。衍生产品交易、个人理财等业务的实际资金运作和管理均在总行,分支行签订有关资金协议后,全部资金均上划总行,由于不用承担主要的业务风险,基层银行机构为了吸引客户或完成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片面夸大衍生产品、理财产品的收益,缺乏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一旦出现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甚至出现资金损失,将会导致银行的信誉受损。
二、规范中间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转变监管理念,重视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全面放开,对国内商业银行 的业务发展和外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加大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力度,针对目前监管人员对中间业务监管不适应的现状,注意培养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税、英语、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有效监管中间业务风险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对中间业务的监管的系统化、规范化,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稳妥谨慎开放中间业务市场。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均应取得上级行的授权,并于业务开办后1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时,即严格审查其中间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控制、防范中间业务风险。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目标的中间业务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商业银行报送的《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的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监管需要,因此,监管当局当务之急是建立科学的中间业务报表体系,明确具体的指标释义和统计标准,在此基础上,要求商业银行定时
报送中间业务报表,及时报告中间业务的交易情况,增强中间业务的透明度,根据商业银行报来的有关报表,进行相关风险指标的考核分析,通过有效的非现场监管避免或减少中间业务风险。
(四)加大查处力度,规范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应根据群众或同业的举报,对利用不公平价格竞争手段,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商业银行,通过现场检查落实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属于监管部门的处罚权限内即违反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其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要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由协会制定中间业务相关规则,约束和规范银行同业间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
(五)根据不同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应在熟悉中间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商业银行是否制定和执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监管重点,确立具体的监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要加强对涉及外汇管理的中间业务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均应对商业银行有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的中间业务有结售汇、信用证、金融衍生产品等,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重
点是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是否遵照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的要求;人民银行(外管局)的监管重点是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是否遵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并以此对客户的交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二者缺一不可。
(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实现中间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一是提高认识,把发展中间业务放在战略位置,确立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同时开拓、协调发展的思想,营造中间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的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中间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中间业务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负责全行中间业务的协调、管理和考核;三是完善会计核算科目,建立科学的中间业务核算系统,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落到实处,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五是提高市场调研和业务创新能力,加大营销力度,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收益高的中间业务;六是加速中间业务人才培养,积极开发人力资源,采取内部选拔培训业务骨干和外部引进专门人才等手段,造就一批业务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二
1. 我国海洋经济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现状
1.1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1.1.1 海洋经济全国规划
2003年5月, 我国制定了首个指导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2001-2010年) , 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全面规划;此后, 国家又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10年)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 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
2012年9月, 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 , 该规划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的行动纲领, 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做出了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发展目标
一是海洋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提升。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 201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二是海洋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2015年, 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 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三是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进一步提高, 新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80个, 2015年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重达到3%。四是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海洋新兴产业实现突破性进展, 2015年增加值较“十一五”期末翻一番, 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海洋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 在海洋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继续提高。
(2) 发展重点
海洋传统产业:通过技术创新, 加快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其中, 在海洋油气业发展目标中明确, 到2015年, 争取实现新增海上石油探明储量10亿~12亿吨, 新增海上天然气探明储量4000亿~5000亿立方米;海上油气产量达到6000万吨油当量。
海洋新兴产业:以国家级产业园区为依托, 以重大技术突破为支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巩固壮大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加快发展海水利用业, 扶持培育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以及海洋可再生能源业。
海洋服务业: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和海洋文化产业, 积极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公共服务业,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其中, 在海洋交通运输业发展目标中明确, 到2015年, 远洋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5000吨, 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78亿吨, 沿海深水泊位达到2214个。
1.1.2 海洋经济区域规划
2011年被称为中国海洋经济元年, 国务院于1月、3月、7月先后批复山东、浙江、广东三个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山东、浙江、广东为代表的环渤海、长三角及珠三角“3+n”海洋经济发展模式初步形成。
2012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统筹协调与和谐发展, 在3月份国家下发《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后, 10~11月, 我国沿海11个省 (市、自治区) 的海洋功能区划全部获国务院批复。
2012年底,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广东横琴半岛规划区先后设立国家级新区, 成为我国海岛开发的重点。
1.2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我国海洋经济起步较晚, 最近十多年增长较快, 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但整体发展情况与海洋经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迫切需要加大发展力度。
1.2.1 海洋经济的范围口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 海洋及相关产业分为两类三个层次。第一类是海洋产业, 包括主要海洋产业 (海洋经济核心层) 和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 (海洋经济支持层) ;第二类是海洋相关产业 (海洋经济外围层, 包括海洋农林业、海洋设备制造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等) 。
1.2.2 我国海洋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根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 2013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54313亿元, 比上年增长7.6%, 海洋生产总值占GDP的9.5%。
从细分行业看, 我国主要海洋产业生产总值集中在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渔业, 合计占比74.22%;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矿业、海洋电力业、滨海旅游、海洋化工业生产总值增速较快, 而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已连续两年出现负增长。
分区域看, 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海洋生产总值合计占比达87.5%。近两年, 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海洋生产总值连续小幅下降, 环渤海地区产值占比逐年上升。
1.2.3 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海洋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贡献较小。2013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5%, 比上年回落0.1个百分点, 近五年来海洋经济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均不足10%, 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有待提升。
二是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我国海洋产业的类型、规模及科技贡献率等方面远远落后于海洋开发先进国家, 我国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20%, 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只有30%左右, 而一些发达国家已达70%以上。
注:以上数据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信息整理。
三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压力较大。近年来, 伴随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部分沿海地区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 粗放式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当前, 坚持开发与保护资源并重、加强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四是沿海经济存在同质化隐忧。我国海洋产业同构、布局趋同和低质化等问题明显, 各地临港工业发展规划, 尤其是石化、钢铁、修造船产业和上下游发展定位方面显示出趋同化。
1.3 发展海洋经济的必要性
当前形势下,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海洋权益不时遭受挑衅。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的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 发展海洋经济,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建设海洋强国。2013年7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再度强调了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3.1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实现沿海经济增长动能转换, 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重要路径
一方面, 挖掘海洋经济增长潜力, 成为突破传统陆域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推动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 近年来在“政策红利”逐渐向内陆转移之际, 发展海洋经济则成为沿海地区寻求经济增长新动力的重要引擎。
1.3.2 海洋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新领域, 科学开发海洋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海洋经济、技术仍有较大差距, 海洋总产值不足美、日等发达国家的10%, 且目前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船舶、海洋渔业等占我国产值较大比重的海洋产业, 大多技术设备落后, 经济效益差和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在全球步入海洋经济竞争的新时期, 推动海洋经济转型发展, 是提升我国综合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路径。
1.3.3 提高海洋资源利用能力, 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目前, 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已高达60%, 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0%通过海上运输完成, 世界航运市场19%的大宗货物运往我国, 22%的出口集装箱来自我国。我国利用两个市场, 两种资源, 已成为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体。大力发展远海贸易和运输, 是充分利用海洋资源, 提高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
1.3.4 培育海洋经济竞争优势, 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战略需要
随着全球发展进入海洋世纪, 国际海洋权益争夺加剧, 我国在海洋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受到侵略和伤害。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提升海洋经济竞争实力, 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处理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也具有维护和拓展国家战略利益、提升大国国际地位的战略意义。
2. 商业银行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根据海洋经济“十二五”规划, 未来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将着力推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 改造升级海洋传统产业, 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 努力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一定挑战。
2.1 商业银行面临的发展机遇
2.1.1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
随着海洋经济发展, 滨海港口航运、海湾综合整治、新型工业园区、全国科研基地、海空交通枢纽建设等, 都需要完善的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 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1.2 支持滩涂经济发展的机遇
土地资源匮乏、建设用地紧张是当前制约部分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 而围垦开发滩涂资源成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务院今年批复的11个沿海省市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 上述地区填海面积指标总共超过24万公顷, 江苏、山东等滩涂资源丰富地区已将滩涂资源开发作为省内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 其蕴藏的巨大商机将为商业银行对公业务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2.1.3 支持涉农领域发展的机遇
海洋渔业是我国海洋经济增加值主要贡献产业, 随着各地海洋经济规划逐步落实实施, 必将带动海洋渔业以及海洋农、林种植生产发展, 形成一批农业围垦、渔港建设、集约化海水养殖等优质项目, 为商业银行涉农领域贷款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2.1.4 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机遇
一是依托沿海地区丰富的能源储量, 海洋风能利用将得到快速发展, 为商业银行拓展海上风电项目带来巨大空间;二是依托我国海上油气资源丰富、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优良港口的天然优势以及船舶建造的现有产业基础, 相关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船舶、钻井平台等海工装备制造企业将得以发展, 为商业银行拓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优质客户和项目带来商机;三是随着我国生物医药技术进入产业化发展新阶段, 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为加快培育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创造良机, 也为商业银行营销生物医药领域重点优质客户和项目带来机遇。
2.1.5 支持海洋服务业的机遇
滨海旅游业增加值约占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的35%, 已成为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旅游景区开发、海上活动场所建设以及旅游带动的各类娱乐休闲活动开发, 为商业银行扩大业务领域, 拓展以滨海旅游业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服务类企业提供了商机。
2.1.6 支持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的机遇
我国海洋矿产资源丰富, 开发潜力巨大。部分海域的海洋油气、固体矿产、盐田及可再生能源等资源富集, 可带动与之相关的采矿、油气勘探开采、专用设备制造等多个行业领域的共同发展, 为商业银行服务产业链、拓展客户群带来机遇。
2.1.7 发展绿色信贷的机遇
海洋经济“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之一, 就是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效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这将为商业银行工业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污水处理、生物质能力利用等绿色信贷领域的发展提供巨大的发展机遇。
2.2 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2.2.1 海洋经济新兴产业探索式发展带来的挑战
目前海洋经济新兴产业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存在一定挑战。例如, 海洋经济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发展, 仍处于研发投入阶段, 核心技术、市场需求和商业运作模式尚未成熟。又如, 海洋生物产业研发能力较强, 但存在重复开发现象, 尚未实现规模效应, 且易受国外行业准入标准的制约。
2.2.2 海洋自然灾害影响涉海企业经营效益带来的压力
各种海洋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 将增加海洋养殖、仓储、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潜在风险, 影响企业经营效益, 危及商业银行在上述领域的信贷资产质量。
2.2.3 部分涉海企业面临政策合规性风险
对于海洋化工、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等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海洋产业客户, 以及从事围海造地、滩涂开发的企业, 要特别关注其政策合规性风险, 确保商业银行支持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用地规划, 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查, 确保合规经营。
2.2.4 对产品和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海洋经济发展和涉海企业独特的产品和业务需求, 对商业银行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评估方法改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也对银行跨部门、跨条线的产品服务保障体系及综合服务能力提出挑战。
2.2.5 对风险管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除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相关企业经营外, 海洋相关权利的合法合规使用、项目或产品给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风险、项目用海合规性、行业盲目跟进可能导致的产能过剩等, 均对企业经营产生很大影响, 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 商业银行支持海洋经济信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力量, 发展涉海金融业务已是时势所需。培育与提升服务海洋经济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从贯彻国家海陆统筹经济发展思路的高度, 秉承稳健的原则, 以创新的思维, 统筹规划涉海金融业务拓展路径。
3.1 总体思路
以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各沿海地区区域规划的发布为主导, 以产品创新和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为突破口, 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新举措, 带动海洋经济客户存款、贷款、中间业务、客户和账户等全面增长, 打造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 不断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
3.2 基本原则
3.2.1 前瞻性原则
加强研究, 提前预判, 运筹帷幄, 提高洞察力和市场敏锐度, 将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任务。
3.2.2 差别化原则
加强政策研究和区域分析, 结合不同区域产业基础、软硬件资源条件和分行管理能力差异, 坚持“一行一策”和“有所为、有所不为”。
3.2.3 商业可持续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 强化风险管控, 在坚持风险底线的前提下, 尽可能提高收益, 坚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3.2.4 服务创新原则
结合海洋经济及涉海企业需求特点, 积极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 拓宽抵押担保方式, 借助国家政策扶持, 通过并购、发债、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丰富银行金融服务内涵。
3.3 政策措施
3.3.1 研究制定营销指导意见, 明确支持重点
海洋经济涉及的机遇多、范围广, 商业银行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自身的优势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领域作为营销拓展的重点。通过制定专门的营销指导意见等方式, 规定商业银行重点支持海洋经济相关业务的涵盖范围、客户和项目选择标准、贷款流程、贷后管理要求等, 明确营销方向, 规范业务发展。
3.3.2 挖掘政策红利, 积极加大产品创新
借助国家大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红利, 积极开展产品创新, 进一步提升银行对涉海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一是利用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海域使用权抵押、海洋自然灾害保险运作机制的契机, 探索第三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有效性、价值评估合理性及风险缓释能力, 针对部分涉海企业固定资产不足但经营性物权、海洋知识产权丰富的特点, 创新发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经营性物权抵押、专利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二是借力政策支持涉海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机遇, 大力发展非信贷业务, 对创业阶段的涉海企业, 通过组建或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和引入风险投资基金的做法, 满足企业创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对经营管理较好的行业龙头企业, 通过创新投行业务, 满足其收购、兼并、发债、上市等融资需求。
3.3.3 循行业供应链和产业集聚区开展批量营销, 进一步拓展客户群体
一是以港口企业、水运企业等涉海优质客户为重心, 循产业链、供应链拓展客户集群营销, 以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为基础, 结合客户规模、主营业务特点、结算方式、资金循环周期等, 深入挖掘上下游客户金融需求, 寻求合作机会, 以达到快速拓展客户的目的;二是以国家打造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和沿海新型工业基地为切入点, 针对园区产业发展特点研发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开展集合式营销, 在批量营销涉海企业客户的同时, 充分发挥业务创新的规模经济效应;三是通过参与相关企业及其链条客户现金流、物流、信息流的运作, 为整个产业链、园区客户提供全流程、各环节的结构化、综合化融资服务, 有效扩大产品覆盖面, 最大限度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和满意度。
3.3.4 加强银企政三方合作, 扩大市场影响力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银行与政府、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与区域内各级政府建立高层互访沟通制度, 积极探讨双方战略合作模式;推动构建海洋经济发展政银企信息共享平台和重点项目对接平台, 关注政策走向和金融需求, 制定营销方案, 明确营销重点, 做好重点项目对接工作, 扩大商业银行在海洋经济相关业务领域的市场影响力, 打造商业银行服务海洋经济的特色品牌, 推动商业银行海洋经济相关业务全面增长。
3.3.5 整合集团各种资源, 最大化服务海洋经济的能力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 海洋经济形态内部的自我循环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弱, 涉海经济的发展不仅对商业银行金融支持的依赖程度高, 而且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为多元化。当前, 大型商业银行正朝着集团化、全功能的方向发展, 商业银行可充分整合集团内部的各种资源和渠道, 综合利用投资、基金、融资租赁、保险、信托、海外分子机构等多种业务平台, 为海洋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经济产业链上企业提供综合授信、贸易融资、财务顾问、汇票业务、发行债券、金融租赁、信托、财务顾问、涉海保险等一揽子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全方位满足涉海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3.3.6 积极引导金融同业资源, 充分发挥银行业的资金集聚效应
针对当前金融支持涉海产业发展面临的总体资金需求量大、部分领域业务风险相对较高这两个突出问题, 商业银行在整合内部资源的基础上, 还可加大外部银行同业、信托、租赁、保险、基金、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金融同业机构合作, 通过提供咨询、方案策划、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 协助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港口航运开发, 既可拓宽资源来源、分散业务风险;又可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加快产品创新、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3.3.7 加强行业研究, 防范海洋经济风险
3.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三
【关键词】四板市场 银行 会员机构
一、发展四板市场的重要性
“四板市场”又叫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政府主导的,主要为地方性企业提供私募证券业务的场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四板相当于资本市场的小学,作为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的预备板,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2012年以来,四板市场发展迅猛。根据深交所提供的报告可知,截止到2015年12月底,我国一共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和展示企业数量超过4.18万家,超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企业数量的总和;累计为各类企业融资4331.56亿元,其中私募债备案发行金额约700亿元,已接近同期深交所私募债的发行规模。
尽管发展时间尚短,但是四板市场已经逐步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四板市场服务着数量最多、最需要政府和国有企业支持的中小微企。四板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步体现,尤其在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解决“两多两难”等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商业银行对四板市场发展的作用
四板市场发展如此迅速的原因之一是建立了结构多元的会员中介机构体系。大部分四板市场通过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而不是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这些中介机构大部分拥有相对健全的业务规范体系和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队伍,为四板市场的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售后服务等做出了重要贡献。银行作为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是四板市场的会员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积极探索四板市场挂牌及托管企业的私募债融资、股权质押融资、投联贷等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银行作为四板市场的会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银行会员具有丰富的企业资源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初创企业,都必须和银行打交道。银行在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同时,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息,这一点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法媲美的。就像北京的一个普通的支行,其企业客户信息就可能有近50万家。但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只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结算和小额贷款需求,并不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股权融资、路演培训等其他服务。因此,银行也有需求与四板市场一起盘活现有中小微企业,给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这不仅能够让银行获取更多的收益,还能够提升这些企业的粘性。
(二)银行会员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这点优势一方面体现在资金量上,即银行通过存款和各种理财产品,已经聚集了大量社会资金;另一方面体现在吸引资金的能力上,即银行广阔的销售渠道和强大的销售实力。四板市场的一些理财产品,比如私募债,极其需要银行会员的参与,因为银行不仅可以作为私募债的承销商,还可以作为私募债券的投资人。银行作为承销商和投资人,可以很大程度上确保私募债券能够成功发行,因为一方面银行能够根据销售情况自己购买一部分债券,另一方面,银行无论作为承销商还是投资人,都能够让其他投资人产生较强的信任感。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等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会员单位,在2015年为北京四板市场承销了3支私募债,募集金额总计2.5亿元。
(三)银行会员具有专业的资质和经验
银行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整体素质比较高。大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都是比较优秀的院校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比如北京的银行,即使是支行,也有不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院校的毕业生。良好的教育背景,加上银行的成熟的培训体系,使得银行的工作人员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深谙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能够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三、调动银行参与四板市场业务积极性的措施
四板市场应该调动银行会员参与到四板市场中的积极性,将银行会员的优势转化为四板市场的优势。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就以在这方面采取了四方面的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就此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
第一,通过制度设计,允许和鼓励银行成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的推荐机构会员,为银行会员提供了开展传统业务之外的新平台。通过四板市场这一平台,银行会员可以为其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除了传统存贷款等业务,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展示挂牌,通过四板市场进行宣传,提升企业形象;还可以推荐发行私募债券,帮助企业以更灵活的方式获得融资。
第二,与银行会员合作开发设计创新型产品,满足企业、银行、政府、投资人等多方需求,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目前,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与各家银行会员在私募债券、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备偿金增信贷款、股权认购贷款等多款创新产品上开展合作。以推荐发行私募债券为例,银行满足了企业融资需求,又不占用贷款额度指标,还能对接理财资金;以银行的内部风控取代外部评级,简省了中间环节,降低了债券发行成本;企业获得了债权融资,资金使用更加灵活,还能享受政府贴息支持,真正实现了共赢。
第三,北京四板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商业银行提供存管服务。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工行、建行和北京银行的协议签订、系统对接等工作。这项工作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四板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获得新的资金来源。
第四,四板市场虽然是个新兴事物,还没有形成规模,但是对银行会员而言,这一平台可以成为其实现业务转变的试验田。通过参与到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中来,银行会员可以实现从传统的存贷业务向投行业务发展,从表内业务(“发起-持有”)向中间和表外业务(“发起-分销”)转变,从专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扩展。
参考文献
[1]孙小勇.区域资本市场发展创新规律的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4).
[2]侯睿.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13(10).
[3]蔡曙晓.西方金融兼业经营制度演进及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0(4).
4.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四
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让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要进行大力的调整,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出现则让银行具备了转型的机会。在文中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与特点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就积极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以提升商业银行绩效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银行业务 发展 商业银行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及特点
着眼于国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在于11月11日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做了如下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与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传统柜台业务的办理通常需要考虑时间、空间因素,非上班时间、距离太远、业务办理人数太多等都是传统银行面临的缺陷,相比之下,电子银行业务可以让顾客享受到便捷的服务,不受时间、空间和用户人数的限制。经营方式的创新,有利于银行业务的拓展,同时降低了银行的服务成本,在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电子交易易操作、速度快。
传统柜台业务需要客户亲自前往银行,通过填写纸质业务单办理相关业务。而业务单的须填写信息繁琐,致使客户花费在填写业务单上的时间过多,降低了银行的业务办理效率。而电子银行的交易过程为无纸化,用户须填写信息较少,操作步骤简洁且易学,更重要的是业务办理的速度快,为客户的生活提供了便捷服务,因此深受客户们的喜爱。
二、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新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在迅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同业间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创新尤显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均来自于贷款,对电子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投入普遍不足,因此该市场的产品差异性不足。因此,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需要提供更具特色需求度更大能为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服务的产品,只有这样银行才有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可能。
(2)依靠互联网进行业务办理,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与传统银行业务不同,电子银行业务处于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其依托的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具有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银行的业务系统渗透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电子银行的产品创新如工商银行的“融e购”、兴业银行的“兴业宝”、“兴业红”及“智盈宝”等使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之见的数据交换越来越频繁,同时黑客技术、密码破解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给银行带来的威胁越来越大,致使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的严峻考验。
5.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五
1、控制信贷规模需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实施区别对待。由于信贷紧缩客观上对小微企业影响最大,因此,在坚持信贷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实施区别对待,给予信贷政策倾斜。比如,允许商业银行对符合一定标准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同时相应调整这部分贷款的监管规则。
2、发挥综合化经营优势,采用“直投+贷款”方式平衡收益与风险。目前主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工、农、中、建、交、招等商业银行在香港都有自己的投资银行,并已纷纷在内地设立直投平台、直投基金、PE基金等。这些商业银行已经有条件通过采用“直投+贷款”的方式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一套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更有效地平衡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收益和风险。在操作层面,首先可以通过银行集团内的投资银行建立一个科技直投基金,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直投项目;其次需要在银行集团内部建立一个投资银行与科技支行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让科技支行能够从投行项目的高回报中获取相应收益,从而在整体上平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风险。
6.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六
一、甘肃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的企业及个人客户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客户往往希望贷款成本能低一些,同时贷款金额能高一些,甘肃银行针对市场上客户的需求,推出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前提是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拥有产权明晰的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住宅、门市、厂房等不动产,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将以上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资金。甘肃银行推出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与传统的抵押贷款最大不同在于非足额贷款,传统抵押贷款一般都是足额抵押贷款,也就是抵押住宅获取的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住宅评估金额的百分之七十,抵押门市获取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门市评估金额的百分之六十,抵押厂房获取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厂房评估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甘肃银行推出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按照评估金额进行百分之百的放款,这极大的满足了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的欢迎。甘肃银行针对大型企业开发了流量贷款,流量贷款的对象是大品牌的产品经销商或产品供应商。流量贷款首先是要调查申请贷款企业的进出货流量记录,流量记录要求长期稳定,如流量记录波动太大,则需要进行风险分析,一般来说,越是大品牌的产品经销商或产品供应商,其流量记录越容易符合银行审查要求。流量记录实际就是借款人经营情况最直观的体现,同时也能体现出借款人的信用,以及借款人通合作企业之间的合作程度。对于信用评价高、经营状况良好的借款人,流量贷款往往能提供更高的贷款额度,同时还可以享受到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二、甘肃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1)业务风险迅速增长 随着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总量的不断发展,甘肃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不断增长,2010年以来,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甘肃银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信贷总额迅速提升,而由于当期的资信评价模式与审核制度不够严密,造成部分小微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甘肃银行需承担额外成本进行催收,同时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张,资金链运转的不顺畅也制约了甘肃银行开展其他业务的能力,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迅速增长的同时,甘肃银行信用卡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发展考虑到现有业务风险,市场竞争力遭到制约。业务风险增长的原因还体现在甘肃银行对于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不强,忽略风险过程管理的基础上没有搭建适宜的风险预警机制,当业务发展操之过急时,管理层盲目关注信贷规模的增长,追求短期业绩而忽略应收账款规模控制与资金回收风险,对甘肃银行小微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破坏,一般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把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风险,实现平稳发展,甘肃银行需合理控制业务风险增长。(2)营销水平有待提高 现在看来,甘肃银行的小微贷款业务,贷款余额有怕提高,根据具体业务的不同,在抵押和担保方式上也有一定的调整,更是推出了多个种类的小微贷款产品,但是从总体来看,小微金融服务项目仍没有大的改进和创新,首当其冲的是各个行业上小微企业有着不同的特征,而对这些特征在把握上不够全面。具体表现上,比如对制造业来讲,一般对贷款的金额要求相对较大,周期也相对长一些,在用途上更难以分门别类,种类非常的繁多,而甘肃银行在应对制造业的小微贷款产品种类明显不能满足需求;又比如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往往其有利条件是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其融资主要途径是风险投资基金,而甘肃银行在贷款与风险投资基金融资相结合的产品上有所欠缺。另外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抵押担保的条件相对还过于严格。甘肃银行在抵押贷款业务上,往往更看重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业绩报表等内容,对企业的潜力、专利、市场、流动资产等难以直接掌握的隐形资产抵押上很少考虑或者考虑不足,营销工作的开展遭到制约。(3)绩效考核不够完善 信贷业务最根本的要求是有效的把握风险,降低风险拨备的消耗,从而达到以最小的风险情况下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最大的利润。而甘肃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上,很明显的没有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把握,考核目标的设定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这种不注重风险的考核指标指导下,不但会使大批的业务人员为了追逐奖励而忽略风险,最终导致甘肃银行的风险增加,还会使那些风险意识强烈的人员因为得不到足够的奖励和取得成效,转而跳槽到其他适合的银行,造成人才的流失。另外,甘肃银行的绩效考核中并没有对贷款发放后的相关的管理工作进行设计,而这一部分工作又恰恰不能忽略的。由于小微金融业务具有金额小、数量多、面对的客户相对固定的特点,因此当银行所办理的小微金融业务达到一定的数量时,相应的后期维护、综合管理、客户维护、资金回收等一系列的工作就自然落到了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上。正是因为绩效考核的激励,所以业务人员努力增加业务量,但是后期的管理就没有相应的绩效激励,容易打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甚至造成人员流失。
三、甘肃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1)合理控制信贷业务风险 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其具有产业系统风险、行业集中程序风险和借贷人个人风险等风险,甘肃银行根据风险管理的策略结合小微企业的实际,制定主要的风险防范策略:首先,行业选优方面。对于企业运营受经济波动的影响不大的、对资金需求变化稳定的、企业经营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品牌效应和用户认可度较高的、具有稳定的资金缓冲的、与内需分不开的消费品和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为优先选择;按照先进行规划再实施、大量选择的管理理念,优中选优的对有自主核心技术和品牌优势的、产品主要供应内需市场的企业和行业,以及各自相应的上游和下游相关产业企业,包括生产与之相配套的其他产品的企业进行支持和发展,这样就可以对经济动行过程中产生的系统风险和周期风险达到最大限度的防范的作用。其次,客户甄别方面。充分利用甘肃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主导地位的作用,经合市场信息和行业信息,对企业的现金运行等实际状况进行监控并分析,同时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中介等机构加强对企业的了解,全面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等信息的掌握。在掌握了以上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处理手段,对各类信息进行归类汇总并分析利用,最终形成便于甘肃银行进行操作的小微企业客户价值评价标准,以此标准为依据对小微企业进行甄别,最后实现甘肃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整体评价和认识。(2)利用网络营销进行推广 与传统的营销方式有所不同,网络营销必须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各种工具,最大程度的将网络的优势发挥出来。网络营销有自身的特点,因为展现在用户面前的是文字和语音上的沟通,除了完善的影音宣传资料外,营销人员通过网络平台与客户进行沟通。沟通的途径就是文字或者语音,对文字输入人员则要求打字速度要够快,不要让客户等待时间过长,描述的事项要清晰、简练、通俗、易懂;语音沟通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要语音甜美、吐字清晰、态度热情等。根据以上分析,甘肃银行将网络营销分为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阶段进行网络营销服务。售前服务主要针对的是甘肃银行的潜在客户,充分利用有效的网络资源,将甘肃银行的特色、详细、优势的产品信息展示给客户,达到营销信息大范围的覆盖面。售中服务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接收到了甘肃银行的产品宣传,并有一定的兴趣,有购买想法的客户。在这一阶段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即使沟通软件进行沟通,通过文字或者语音,用简练的语言热情、充分、详实、周到的解答客户的问题,并对产品做出进一步的介绍,最终促成交易成功。因为甘肃银行的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售后服务同期较长,因此为了维持甘肃银行的良好形象,树立品牌意识,为银行开发更多的潜在客户,对售后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较高。除了人员上,在技术上也要保证客户的售后反馈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被甘肃银行接收,并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回应。通过这种网络售后服务的途径,不但可以方便快捷的解决用户的售后问题,还可以大量节省银行的售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3)建立健全科学考核系统 通常情况下,绩效考核关注的是企业运营的规模,以企业规模的大小作为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单一的以规模为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此,还要兼顾以价值导向为标准的绩效考核。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与以企业规模为标准的绩效考核并不发生直接的冲突,以价值为导向,就是指在一定资本投入的条件下,以资本产生的效益回报作为评价标准,目的是达到最大收益。在银行利率由市场进行调节的大的环境下,甘肃银行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金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以扩大自身规模的方式来达到自身发展的目的,很显然是事倍功半的,因此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必然纳入银行发展的战略计划中来。甘肃银行在逐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建立以利润为基础的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选择那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作为发展客户,客户同样也把规模比较大的银行作为发展客户,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正确性,但不是绝对的。与这种以大论优的观点相对应的就是以质论优的经营观念。以质论优的观念,其重点考虑的不是一个企业的规模,而是企业能够给银行带来的经济增加值,规模小的企业同样也有提供较大经济增加值的情况。因此,甘肃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和预防经营风险的同时,更应该增加对质量过硬的中小企业客户进行拓展和开发,并积极维护。
7.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七
1、风险性:
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集中了大量的数据, 主要着面临着计算机舞弊和灾难性破坏两种威胁。计算机舞弊现象不仅存在于系统开发阶段, 更容易发生在维护阶段。总行数据中心一旦发生灾难性破坏, 受到影响的将是全行范围的所有分支机构和所有业务, 经济、信誉和法律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2、全面性:
商业银行IT审计的范围应覆盖全行所有系统的应用领域、以及信息系统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所有活动和所有资源。其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战略规划审计、银行信息系统需求获取和开发过程审计, 系统交付后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审计, 对整个系统生命周期中相关管理活动的审计、对相关过程中文档管理的审计、对相关人员的审计对外部委托业务的审计、对灾难恢复和业务持续性计划的审计等内容。
3、标准性:
目前, 国际上与IT审计相关的IT标准较多, 较为著名的有:1986年英国政府中央计算机与电信管理中心推出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库ITIL》 (目前已推出Version 3) , 1992年由美国COSO组织提出的《COSO报告》, 1996年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制定的《信息系统审计的框架体系C O B I T》 (目前已推出COBIT4.0) 。
4、专业性:
商业银行IT审计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审计人员的专业化。商业银行IT审计人员的技术背景应覆盖系统、硬件、网络、应用等多个方面, 同时又具备审计知识和经验, 能将IT技术与审计手段结合运用。
二、国内商业银行IT审计的现状
1、风险意识加强, IT审计工作逐步完善
工商银行进一步加强信息科技部门自身的内部控制, 并于2002年相继在内审部门成立了专职的信息技术审计处, 重点对信息技术风险进行检查和控制, 并于2004年实现全国业务数据处理集中到北京、上海两大数据中心后, 后又建立了这两大数据中心之间的灾难备份联接, 形成了国际金融业规模最大的千公里级数据中心异地灾难备份恢复系统。
2、与国际接轨, IT审计标准逐步规范化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起一套IT审计制度, 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IT审计手册》和《IT审计文档模板》。并参考国际上通用的BS7799/15017799标准, 结合自身实际, 把银行信息资产划分为9个方面, 81个控制点。在实际工作中, 借鉴国际化的标准流程实施审计, 采用国际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 (ISACA) 标准作为开展具体IT审计业务的流程参考, 使审计人员能够更加客观和全面地掌握信息系统的风险状况。
3、资源限制, IT审计覆盖面尚不全面
目前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商业银行无一例外全部开展了GCR (一般控制) 和ACR (应用控制) 的全方位IT审计。但我国由于信息技术审计工作开展不长, 并且人员有限, 还未能全面开展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的IT审计工作, 基本处于一般控制的摸索阶段, 距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
4、IT审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 从事银行IT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比例和专业素质都较高。
美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当中约有30%-50%是IT审计人员, 汇丰银行仅香港分行就配备了30多名IT审计人员, 花旗银行专职从事信息科技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人员占全部审计人员的比例也超过20%。相比之下, 国内商业银行IT审计工作的人员与国际先进水平有不小的差距。
三、我国商业银行IT审计发展的建议
1、遵循国际通行准则, 不断建立国际标准框架下的标准和规范体系
从国际同业的实践看, 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大多都在自己的IT审计体系下, 遵循国际标准或规范,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结合实际情况, 确立自己的IT审计标准和规范。在具体实践时, 可以结合目前各行的特色, 参考国际上通用的《C O S O报告》、《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库ITIL》和《信息系统审计的框架体系COBIT》等标准, 确定自己的IT审计框架和体系。
2、分清IT审计技术角色, 加大IT审计的覆盖面
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己的信息系统技术体系及IT审计资源, 划分不同的IT审计技术角色, 从GCR (一般控制) 和ACR (应用控制) 等方面开展全方位IT审计。从工商银行的成功经验来看[1], 建议将IT审计的技术角色划分为应用、系统、网络及硬件三个大类。不同的技术角色分别负责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不同技术领域的控制、分析和评价, 确立控制风险分布和控制重点, 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指标, 制定有效的控制检查表和检查点, 提高商业银行IT审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IT审计队伍建设, 提高商业银行IT审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商业银行的IT审计工作需要一支既精通审计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队伍。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加强商业银行IT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一是吸收计算机专业人员, 把他们培养成审计人员;二是对现有审计人员开展IT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培养成IT审计师;三是建立激励机制, 推行IT审计师持证上岗制度, 鼓励内审人员学习和钻研计算机知识, 考取国家计算机资格等级证书, 有条件的通过国际IT审计师资格认证。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课题组, 关于商业银行IT审计问题的研究, 金融论坛, 2005.11
[2]、IT审计:与国际接轨在规范中发展, 金融时报, 2005.12.24
[3]、仲安妮、贾伊宾等, IT审计:直面差距找准定位完成跨越, 金融时报, 2006.2.12
8.商业银行发展建议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发布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nlc202309011301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nlc202309011301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发布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5]周荣芳.银行理财产品的存款替代与利率市场化[J].中国金融, 2011,(15).
注1: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和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发展建议】推荐阅读:
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09-27
商业银行发展趋势09-13
商业银行现状与发展08-04
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分析10-05
国外商业银行发展史07-12
国外商业银行发展现状07-19
商业银行的发展的现状08-20
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探讨09-11
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思考06-26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研究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