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方案(精选10篇)
1.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篇一
大通卫生院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试行)
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医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大通乡卫生院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置
1、医调委在市卫生局的配合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调委组织结构为两级:市医调委和乡医调委,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调处中心和乡调处中心内,各设主任1人,常设1-2名调解员,具体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针对每起医患纠纷,分别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2、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调处,不向调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受理范围
1、医调委调解的医患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件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它影响较大的纠纷。医患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受理进行调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患纠纷,不予受理:(1)当事人虽属本辖区居民,但在非本辖区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患纠纷;(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法院委托除外);(3)人民法院已结案的医患纠纷;(4)已申请或正进行行政调解的医患纠纷。
3、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医调委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处理程序
医调委的基本工作程序:
1、受理医患纠纷;
2、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本次医患纠纷的调解小组;
3、调解小组分别听取、记录患方和医方的陈述,并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录音、录像;
4、在专业调委会小组的组织下,医学专业人士对医患纠纷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出具调查结论并签名(调查结论分两种情况:一是不需做医疗技术鉴定的以调查意见为参考依据;二是需做医疗技术鉴定的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法律专业人士对调查取证过程和调查结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
5、调委会主任召集调解小组分析研究案情,依据医学专业人士出具的调查结论和法律专业人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调解方案;
6、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小组分别与患方、医方进行疏导,做好协调工作,公布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的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初步调解,直至达成和解的意向;
7、正式调解由调委会主任主持,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分别宣读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书;医方代表、患方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提出要求,如能达成和解意见,医患双 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如调解无效,应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应急处置办法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其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对停尸闹事或要挟医方的,立即告知患方户籍地政府派员进行教育劝解。对劝解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存放地点。
2、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所有责任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
3、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医调委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地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引发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对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但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按实际过错处理。对无理取闹、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依 法处置。对在幕后操纵“医闹”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份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同时避免事态扩大和纠纷激化。
五、调解协议
1、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一次调解不成的经市调处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进行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调解无效、未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2.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篇二
一、开展价格纠纷调解的意义
(一) 价格矛盾永存, 客观面对纠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 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价格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是永恒的、客观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价格矛盾和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部份;随着人类运用智慧解决旧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整个社会就因此前进一些;同时新的价格矛盾和纠纷立刻又出现了, 这样循环不止, 社会前进不止;倘若没有及时解决旧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任其堆积, 社会就因此停滞不前或倒退。当前,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社会矛盾较多地体现为利益补偿等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 调解价格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 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 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价格纠纷调解, 完善价格部门解决价格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对于价格部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息诉止争, 参与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三) 改善价格监管, 创新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是价格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发改委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难免会发生许多价格矛盾和纠纷, 需要政府价格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遇到的价格问题, 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对大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的重要途径, 也是对价格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和探索。在利益驱动下, 有些经营者会采取相互串通、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法手段扰乱价格秩序, 牟取暴利。这些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业可以对其采用罚款、没收等传统手段加以查处, 以儆效尤。但在实际的价格监管过程中, 大量的价格矛盾和纠纷并不表现出任一方有何价格违法行为, 这就需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价格纠纷, 以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二、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建立价格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 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纠纷进行调解, 把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
(一) 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同时明确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价格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从价格认证中心的性质、定位和职能来看, 价格认证中心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 具有行政裁定职能, 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从各地工作实践看,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已经开绐承担具体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 8月29日, 广州市东风西路嘉和苑小区门口, 一条直径达1.2米的大水管发生爆裂, 近万吨自来水狂喷而出, 导致附近地下车库100多辆小车被淹。关于“嘉和苑水浸车事件”的赔付等后续问题不断见诸各大媒体, 社会影响巨大。10月13日, 在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主持调解下, 一批“嘉和苑水浸车事件”受损车车主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充分协商, 就水浸车辆的赔付问题达成协议, 自愿签署《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使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水浸车赔付事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 价格纠纷调解条件
启动价格纠纷调解工作一般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价格纠纷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四是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五是属于价格纠纷调解的范围。
(三) 价格纠纷调解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价格纠纷调解范围, 是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纠纷调解范围:一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是涉嫌价格违法,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 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且已被受理的;四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五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六是其他不应作为价格纠纷调解的情形。
(四) 价格纠纷调解的时限
为及时化解价格纠纷调解, 提高工作效能, 对相关时限可作如下规定: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般情况下, 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处理完毕;情况复杂, 在规定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五) 价格纠纷调解不收费
目前, 全国近三千家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大部分已实现财政全额拔款。价格纠纷调解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公益性。因此, 为了确保公共利益, 价格纠纷调解部门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工作程序。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各地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实例和成效, 切实把价格纠纷调解工作打造成价格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
摘要:价格纠纷调解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价格认证中心应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整合价格认证资源, 建立专业价格纠纷调解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 逐步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内容, 使该项工作规范化, 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价格纠纷,调解,意义,思路
参考文献
[1]温桂芳, 张群群.中国价格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2]翟建华.价格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3]姜小川.人民调解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3.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篇三
(冀劳社办[2006]123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06]5号)和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适应任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
[2006]52号),我厅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劳动仲裁处长张秀敏任主任,法规处长刘宾志任副主任。劳动仲裁处明确一人专职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一人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
按照冀字[2006]5号文件“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最大努力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规定,确立工作职责。
(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2.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工作汇报;
3.负责涉及多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
4.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省本级的考评、考核监督。
(二)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2.协调行政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时间、地点,及时开展工作;
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
三、调解工作原则
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四、管辖
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和信访事项,以及由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五、调解范围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保障纠纷:
1、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间因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
六、调解程序
(一)发生纠纷的信访人或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表》和纠纷基本情况。
(二)调解办公室接待人员作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办公室在 2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办调解。
(三)简单争议案件由调解办公室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对专业性强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纠纷案件由调解办公室将《劳动保障纠纷转处行政调解通知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的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小组包案处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调解结案,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接案后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案卷,对纠纷实施调解工作中制作调解笔录,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或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同意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保障纠纷,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交由信访办公室按信访程序处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诉条件的,提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终结后,调解办公室应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规范化标准要求立卷归档。
4.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四
镇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设在综治办,镇党委书记同志为主任,副镇长同志、司法所长为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5名,在辖区内共配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调解专门办公室14个,人民调解员52人,办公设施全部配备齐全。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均上墙公示。同时,镇党委政府把大调解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给予了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村相应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每周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镇大调解中心。对排查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二)对矛盾纠纷实行周排周清制度。
各村每周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主动掌握调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村社安排专人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纠纷交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解。
(三)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了大调解实施办法,规定各调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四)健全检查考评机制。
“大调解”中心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和调解工作纳入了全年目标考评,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
(五)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
“大调解”协调中心确定了领导接待日,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三、统一管理标准,确保队伍素质
(一)统一制度建设。
大调解”中心统一制定了全镇调委会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
(二)统一业务建设标准。
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
(三)统一队伍建设标准。
镇综治办定期组织各村民调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并对基层调解员进考核、严格按规范化调解文书。
(四)统一调解室建设标准。
各村均按规范华要求配备了调解室、档案室,并有明显标志,从而使镇、村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
四、加强排查调解,社会基本稳定
5.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篇五
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我镇大调解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县”的要求,深入推进“平安鲜渡”建设,为实现我镇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以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今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
1.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建设,调配好村调委会主任。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镇村两级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村主任、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培训今年不少于两次。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3.加强镇调处中心建设,聘用两名专职调员负责中心的接待、受理、调处等工作。
4.村、企调委会、调处中心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好“十户”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镇调处中心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本镇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
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
7.规范“公调对接”。完善镇调处中心与镇派出所与村调委会两个层面有效对接。“公调对接”调处室设在派出所,镇调处中心聘请两名专职调解员进驻派出所调处室,负责调处矛盾纠纷。
8.做实“诉调对接”。在上级的支持下,加强镇调处中心与有庆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邀请法院到镇调处中心指导,着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对调节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连、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9.拓展“检调对接”。积极开展以“涉检信访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的重点。同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刑事案件,通过调节或和解来结案,扩大调解结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完善“其他对接”。在深化“三大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以“大调解”机制为主线,继续探索“访调对接”、“援调对接”等新机制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断扩大大调解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行质态 11.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做到主动排查与信息采集相结合。村调委会必须做到每旬组织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每旬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同时各单位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落实调处责任人和调处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12.镇调处中心要积极完善听证对话机
制。13.要深化特色和个性调解。各调委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和特殊矛盾纠纷的“能工巧匠”,诊治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各村要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真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村民矛盾纠纷在组调委会、村调委会和镇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
14.遵循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避免调处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纠纷、又避免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的要求,科学界定调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范围,提高调解质量。15.建立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内容是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16.各村、各单位要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17.各村、各单位调解组织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县镇调处中心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凡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18.镇调处中心要加大对基层大调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对大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整体工作平衡发展。19.各村、各单位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
6.社区邻里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篇六
1.定期组织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统一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上级指派的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各成员及时调处,化解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隐患。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
4.调研和预测各种不稳定因素信息,及时向街道和有关部门上报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5.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有关资料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街道反馈、报道。
6.引导当事人对中心无法调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按法律程序解决。
7.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篇七
今年以来,我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我校教育实际,以人为本,强化领导,着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注重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有效化解了教育系统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构建调解工作立体网络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将大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健全整合职能,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一是健全机构。由学校一把手负总责,掌握并控制学校的全面情况,及时向局行政调解室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民意和热点问题。局调解室和学校调解室积极配合并协助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并不定期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今年共调解教育系统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4起,一些矛盾隐患被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各类纠纷均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
二是整合职能。为有效提高调解室的公信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提高全体老师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信访逐级负责制工作对接,学校对调解和信访工作,做到任务同时安排部署,会议同时参加,信息同时上报,工作同时排查,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又有效地减少因调处不及时、不得力而导致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与维稳、应急部门对接。充分借助维稳、应急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依法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
二、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因教育乱收费等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因安全事故导致经济赔偿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师德师风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教师待遇落实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这一系列情况,我们要求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及时组织集中排查,对重点校、重点人、重点事,加大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对直接受理的纠纷以及信访、电话访、各校(园)报告的矛盾纠纷等,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定期书面上报教育局。一旦发现有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及时报告,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调解信息员由学校副校长担任。调解信息员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应立即报告局调解室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未发生矛盾纠纷的,可根据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是建立收案登记制度。调解室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来访以及信访、电话访的矛盾纠纷,都要逐一进行登记,以确定调解人员、时间和方式,及时调解。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住址、纠纷的性质和简单过程等,并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四是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调解自启动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
三、以人为本,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调解工作的作用,我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本着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这样既化解了矛盾,又保护了群众利益,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认真落实教育惠民。针对围绕外来农民工子女、低保、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入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避免发生学生辍学及因入学费用问题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困难师生的慰问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深入困难教职工家庭,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组织教师开展对特困家庭学生的家访活动,并进行救助;
三是积极关心、妥善解决教师反映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调解小组,精心部署,专题进行此类问题的风险评估和研判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制定、完善各项安全应急方案。深入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同时积极妥善做好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防止因处置不当、不及时而引发的不稳定问题。
8.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篇八
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审核调解申请人主体资格,指导当事人填写纠纷调解申请表;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详实记录;
3、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而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4、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调解请求事项、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
5、及时确定调解人员;
6、重大、复杂纠纷,及时向调委会主任报告;
二、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
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要召开调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
重大和复杂纠纷主要是: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纠纷;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已经激化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领导批转要求调解处理的纠纷;案情复杂难以认定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的纠纷等。
三、工作报告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一次纠纷情况分析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应坚持每月调解工作会议汇报工作;遇有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报告。
(三)调解联络员应主动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专职调解员保持工作联系,对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并引导患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及时汇报本单位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情况。
四、统计上报制度
1、每月统计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1日前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
2、每季度统计医患纠纷发案情况,分析纠纷类型、特点,分类统计,并提出预防纠纷的方案、措施;
3、每半年、每年度,统计出半年、全年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
4、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情况。
五、医患纠纷调委会学习例会制度
1、医患纠纷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当月工作情况,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评。
2、学习有关调解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3、研究发生和调解纠纷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4、检查医患纠纷情况、登记簿册填写情况。
六、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培训和岗前培训。
2、年度培训主要是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主
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使其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
3、培训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七、回访制度
1、必须实事求是。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2、必须及时。要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适当时间内派员进行回访;
3、应当有重点。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坚持适时回访;
4、注意发现问题。应发现和分析影响协议履行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对有激化苗头的纠纷要采取果断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征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以纠正调解工作中的不足;
5、回访情况要如实记录,归档备查。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调解文书档案由专人保管。
2、调阅档案须经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秘密。
3、调解文书档案应及时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9.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篇九
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我校对学校内部以及周边进行了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活动。现将矛盾排查和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排查调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做好动员工作。
1、收到上级通知后,我校领导班子对此高度重视,为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立即召开班子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莫光清(校长)
副组长:黄申木(副校长)、彭文灯(副校长)
成员:杨 剑(政教主任)、陈贤彬(教务主任)、李家国(总务主任)、罗康鑫(教务副主任)、黄万维(事务长)、龚祥翔(团总支书记)及全体班主任
领导小组分工如下:
组长莫光清校长负责排查工作的安排统筹工作,黄申木副校长负责组织教职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彭文灯副校长负责学生、校园周边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2、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向全体教职工说明此次活动的意义,要求他们协助学校的工作,把此次活动做好。
二、排查情况
1、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1)、我校无代课人员的遗留问题,所以无我校以往代课人员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2)、学校所有的建设项目工程款款项都已付清,所以不存在因工程款拖欠而引发的问题。
(3)、学校近几年没有出现因建设而征地的情况,所以也不存在因征地情况与当地村民产生土地纠纷。
(4)、我校的招生工作完全按照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的指示进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化,学生毕业以后大部分上高一级学校就读。我校是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不存在因学校招生、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和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
(5)、我校食堂学校管理,饭堂饭菜品种多样,价格比较稳定,受物价上涨影响比较小,同学们对饭堂的饭菜满意度都很高。因此也不存在学生因为就餐问题而与学校发生矛盾。
(6)、我校近几年无师生发生意外伤亡事件,所以无因为这方面问题引发的矛盾。
(7)、我校这几年加强了与当地派出所的联系,狠抓校园和校园周边治安工作,校园和校园周边治安情况比较好。所以不存在此方面的矛盾纠纷。
(8)、学校严格遵循“小事不出班,大事不出校,纠纷不过夜,矛盾不上交”的工作原则,针对学生出现的矛盾及时处理,及时结案,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9)、我校后门有住户和村民耕地,学校无法完全封闭管理,给村民出
入和学校管理带来不便,学校与后门住户沟通,跟村民解释,大家表示愿意支持学校教育管理,亦不存在矛盾纠纷。
剑河县敏洞中学
10.2010年纠纷调解工作计划 篇十
云东社字()02号
中东莲花社区2010年纠纷调解工作计划
根据云岩区司法局《云司通字(2010)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莲花社区实际,特拟订关于开展春秋季民间矛盾纠纷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新的内涵,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为了进一步做好2010年人民调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制定2010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1、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调整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提高调解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社区调解组织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实效,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加自身活力。
2、积极化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1、2010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
线,进一步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排查矛盾的能力和作用,主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物权、安全生活、劳动保障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的排查调解工作,促进社区家庭和睦,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拓展调解思路,扩大调解范围,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发展变化趋势,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矛盾的调处,关注社区居民生活问题,缓解矛盾冲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努力做好维护一方稳定工作。把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做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社区楼幢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和各类矛盾潜在因素,对各类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2、做好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010年,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结合社区典型的调解个案与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要求,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要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
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等,顾全大局,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教育。
3、在创“新”上下功夫,结合社区特点,把社区调解引向深入
2010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创新”上下功夫,就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调解方法上有所创新,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一切可以调处的场所如:“楼幢”、“街头”等,走进居民家中及时调处,调解方式灵活多样,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遇到疑难纠纷,主动请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调解,在提出调解实效上下功夫,提高调处质量,在社区调解上努力把“三个”调解有效地衔接起来。
4、认真做好人民调解的台帐,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2010年我们必须认真做好社区调解工作的各类台帐,注意收集人民调解工作的所有资料,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上报和认真制做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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