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11

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0篇)

1.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6月20日以粤财行〔2012〕24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其中: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立日期不足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公益服务类每家30万元,行业协会类每家20万元,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每年择优补助200家。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量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因素和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社会组织补助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初审及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各1家,分别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资金竞争性分配终审工作。同一个或相关联的不同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初审和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乙级或以上资格。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评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和扶持标准、数量、政策、评分标准等内容。

评分标准应包括:扶持社会组织政策因素、社会组织类别、服务能力、质量、诚信、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申报受理。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应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资料分别送负责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一份。

第十条 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终审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程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省财政厅和监察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评审应根据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评分标准,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

(三)回避。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省财政厅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一)初审。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和比例分类确定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交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二)终审。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提请省财政厅确认。

(三)公示。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出具评审报告,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确认后,即时在省政府采购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评标结果和相关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评标结果确定和资金拨付。公告结束后,省财政厅应及时将扶持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经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应会同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执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竞争分配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顾幸伟副厅长从全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面临的形势和农业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进行全面的阐述, 并就当前农业项目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在新形势下, 广东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越来越多, 支持“三农”的部门越来越多;社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资金额越来越大, 对我们管理部门意味着我们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沟通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 项目资金安排的敏感度越来越高。全省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 开拓创新做好几项工作:一是规范管理。按照厅党组提出的“九统一”管理项目;二是提高效益。要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农业项目的效益进行有效评价;三是调整结构。用项目实施促转型, 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顾幸伟副厅长对今后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敢于改革。要围绕如何让项目更好地实施, 吸收新的理念、转变新的思维、实践新的作法;二是要精心组织。要针对农业项目相对比较小, 比较分散, 实施单位比较多的现状, 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加强组织, 加强管理, 提高项目实施水平;三是加强监督。各市、各主办处室 (单位) 要高度重视, 不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力度。

黄斌民处长就2 0 1 2年全省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并就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12年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一要抓住机遇, 把握重点, 做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设置, 按照合规性、重点性、绩效性和竞争性原则进行项目设置。二要精心组织, 加强管理, 努力发挥项目资金投资效益。从2 0 1 2年起, 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项目整合、统一指南格式、统一申报程序、统一材料受理、统一联合评审、统一协调沟通、统一审核审定、统一重点投放、统一监督检查“九统一”管理, 并强化项目组织申报、检查监督、绩效评价。三要科学谋划, 争取支持、管好用好中央投资项目。要在争取支持的新概念、夯实基础、项目监管、落实责任、检查验收上下功夫。关于计划管理工作, 要抓好十二五规划的修编和实施、推进现代化强县创建、经济形势分析、开展资源区域专题规划、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3.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已经批复下拨(吉财乡指〔2011〕701号),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乡指〔2011〕701号)文件批复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指〔2008〕797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务必将专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兑现到村,用到项目建设上。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市所辖的区,资金必须及时由市拨到区,由区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发现缓拨和滞拨的,省里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三、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制度。一是坚持报账制度。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实行报账制,严格防止白条入账。二是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主要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监理、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程序,完备手续,经得起检查和审查。三是及时公开。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要求,专项资金和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不准暗箱操作。四是建档立卷。对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都要及时备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片。县(市、区)和各村都要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已列入第一批省级投入专项绩效科目,按相关要求,省里将统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凡是不按規定使用或出现违规、违纪的,省里绩效评价直接计为零分。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因此,各级新农村建设机构要切实肩负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重点解决虚报瞒报、骗取补助、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贪污项目资金等问题。对于领导重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到位,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削减下一个年度的专项资金扶持规模。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假报瞒报的,将给予严厉批评。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生效日期】2013-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2月23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1至3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第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专项资金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项目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组织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国家和本省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预算草案。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应照此办法予以补充明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并经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内控机制审查及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扶持对象、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以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应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投入,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调减预算或取消。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切块下达,应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如国土面积、受益人口、对象数量等作为分配因素。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贴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大力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市县申报项目的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受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计划以正式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预算。

省财政厅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有关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厅主办处室在接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2日内下达预算。

省级预算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省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的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可以一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4月30日前全部报送;6月30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应全部报送完毕。省财政厅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12日内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调整资金规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在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省级部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省财政驻省直及各市财政监察处承担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负责驻地省级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项目的跟踪问效。按省财政要求,对部分专项资金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由本级实施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6.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旅游工作的部署要求,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确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旅游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会同省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配合省旅游局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审核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配合省旅游局确定年度项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管理制度;

(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

(六)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项目方案并下达资金;

(七)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八)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评价各环节建立具体制度,强化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人才培养;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新业态、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条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咨询中心(点)、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景区内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停车场、旅游应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重点智慧旅游项目等。

第十一条 旅游形象推广包括省旅游局自主实施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和符合条件的省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公益广告等。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公益广告,专项资金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30%、40%、50%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由省旅游局主办或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指对列入省级以上旅游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旅游人才培养包括适当支持旅游职业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以及较高层次的旅游人才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照省旅游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旅游重点工作部署,每年11月底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项目按规定文本格式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部门间联合审查机制,对涉企项目全部录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审验,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与省旅游局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四)同一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旅游形象推广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单位项目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视情况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36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9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印发的《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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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2001年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1)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省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重要项目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要求编制。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省计委负责审定建筑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省建设厅在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省计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凡超过总规模的,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由省计委核定。

第十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只列单项工程内容、投资额的,需另单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和按规定重新审核建设规模。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建设标准定额。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制订、修订本省建设标准定额。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中“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查费用在省计委统筹安排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总概算由省计委组织审核,省财政厅参加,最后由省计委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第十二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核,省计委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经批准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拨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二)要求,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部分拨款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向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投入达到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资金。第十七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备案。第十九条 决算

(一)省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要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省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省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执行。

(四)省财政厅要按《预算法》规定加强对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违反合同规定或故意拖延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设计和施工资质。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总论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拟建地点,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的全称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资格证书编号。

(二)研究工作的依据及研究工作概况

1.列举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名称、文号、日期。如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选择勘察报告、有关生产性试验报告、经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技术引进项目的考察及询价等文件、资料。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审批意见。择要复述项目建议书的要点及审批意见,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列举其研究结论及提出的问题。

3.研究工作概况:建设方案与建设规模,厂址概述,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及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建议,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

(三)研究结论

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结果,提出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抗风险能力和研究结论。

二、项目背景与发展概况

三、市场需求预测与建设规模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工程技术方案

六、环境保护

建设地点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绿化,环境监测(有环境监测要求时,对监测目标、方法作简要说明),环境保护所需费用估算,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八、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及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建设期借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等动态投资)和流动资金;

(三)工程投资构成分析;

(四)资金用款计划及筹措;

8.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政府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二)用于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

(三)用于省“双创计划”的后续支持。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编制“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组织开展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培训。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人才引进资助资金,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委托,与“双创计划”引进人才或团队、“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引进人才及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及时向人才引进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人才,对引进人才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获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成就。

第七条 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双创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

(三)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到苏北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其创新创业领域符合省和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

在重点支持以上急需引进人才的同时,择优支持一批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三等甲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

(五)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前沿科学研究、重大疾病诊疗和预防等工作,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学科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团队。

对符合引进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纳入“双创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支持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为省创新团队的,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内外,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到我省企业、基层推动自主创新的博士,重点资助以下四类:

(一)到我省自主创业的博士;

(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育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的企业引进的博士;

(三)到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

(四)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选派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服务期内按每人每年7.5万元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条 “双创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到我省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补助,以及用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开展调研、差旅费补助等。“双创计划”后续支持资金,用于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支持和培育,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境内外知名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联系或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到培训基地进行研修。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工作的要求,由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双创计划”材料进行技术咨询、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确定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名单;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确定资助博士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市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综合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抽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综合情况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三年对“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人才实施情况,从引进人才企业申报专利、税收、高层次人才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每年对创新团队实施情况,从企业研发投入、专利申请、销售收入和税收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9.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粤财外[2004]59号

颁布时间:2004-11-3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2004年11月3日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景点资金分配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 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 景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规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客源市场分析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景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对所属县区报送的项目筛选后连同项目规划书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委托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在目标定位、客源市场分析、旅游资源利用、规划合理性、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对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审批程序,最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财政局的申请报告。每年各县(区)原则上可申报一个景点项目。

第六条 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向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景点资金,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规定负责对有关单位或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

第七条 用款项目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景点资金,单独建帐核算,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景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监管景点资金的,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发布文号】粤府[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

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0〕41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三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一、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省政府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三、三、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财政厅依照“按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省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并须进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四、集中支付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申请,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省财政厅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集中支付。

五、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省财政厅分别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省财政厅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

六、六、以“政府”投入资本金形式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七、七、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省财政厅填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然后再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书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省财政厅;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省财政厅;

(四)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八、八、受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在收到“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收齐所需资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进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初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报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审核时间按项目投资数额、难易程度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九、省财政厅收到投资审核机构核查意见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了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

十、十、建设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金支付联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主管部门的会计记帐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报请财政部后另行制定)。十一、十一、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十二、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的法规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省财政厅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单位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暂停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十三、十三、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号)的规定处罚。省财政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政府责成其限期整改。十四、十四、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省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现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十五、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十六、十六、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

附件一: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 ┃项目│ │项目│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 ┃名称│ │性质│ │地址│ ┠──┼─────────┼──┼────────┼──┼──────┨ ┃建设│ │联系│ │联系│ ┃单位│ │人 │ │电话│ ┠──┼─────────┼──┼────────┼──┼──────┨ ┃主管│ │联系│ │联系│ ┃部门│ │人 │ │电话│ ┠──┼──┬───┬──┼──┴────────┼──┼──┬───┨ ┃ │ │ │ │ 资金筹集渠道 │建设│批准│ ┃ │ │总投资│次序├──┬──┬──┬──┤ │机关│批准 ┃ ┃ │ │ │ │财政│单位│银行│其他│规模│及文│日期┃批准│ │ │ │拨款│自筹│贷款│资金│ │号 │ ┃及变├──┼───┼──┼──┼──┼──┼──┼──┼──┼───┨ ┃动情│批准│ │0 │ │ │ │ │ │ │ ┃况 ├──┼───┼──┼──┼──┼──┼──┼──┼──┼───┨ ┃ │ │ │1 │ │ │ │ │ │ │ ┃ │ ├───┼──┼──┼──┼──┼──┼──┼──┼───┨ ┃ │ 变 │ │2 │ │ │ │ │ │ │ ┃ │ ├───┼──┼──┼──┼──┼──┼──┼──┼───┨ ┃ │ 动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承建│ │合同│ │开工│ │计划│ ┃单位│ │价 │ │日期│ │竣工│ ┃名称│ │ │ │ │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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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万元

┏━━━━┯━━━━━━┯━━━━┯━━━━━━┯━━━━┯━━━━━┓ ┃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单项工程│ ┃ ┃ │ │ │ │ 名称 │ ┃┠────┼──────┼────┼──────┼────┼─────┨ ┃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承建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名称 │ │ │ │ │ ┃┠────┴──────┼────┴──────┼────┴─────┨ ┃ 申请拨款用途 │ 本次申请金额 │财政累计拨付资金金额┃ ┠───────────┼───────────┼──────────┨ ┃ │ │ ┃ ┠───────────┼───────────┼──────────┨ ┃ │ │ ┃ ┠───────────┼───────────┼──────────┨ ┃ │ │ ┃ ┠────────┬──┴──────┬────┴──┬───────┨ ┃监理公司意见 │财政总监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 │ │ │ ┃(公章)│(公章)│(公章)│(公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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