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管理(10篇)
1.依法执业管理 篇一
护士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的安全,保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我院护理人员依法执业,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
1. 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凭别业证书,自参加工作后,必须参加卫生部统一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及时办理护士执业证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2. 考试不及格者,所在科室护师及主管护师应积极帮扶,监督学习,争取下年考试合格并注册。参加两年(次)考试不合格者,视为无证上岗,医院有权调离护士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3. 每5年医院按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获得护士执业证的护士,机体办理再次注册
手续。
4. 未经执业注册的见习护士,只能在护士长及上级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不能
独立值班。
5. 护士在执业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积极承担预防保
健,防病治病,康复指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6. 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新护士须经过岗前培训上岗。
7. 特殊专科如急诊科、手术室、血透室、ICU、预防接种护士须经过上岗培训,供应室消
毒员须持证上岗。
2.依法执业管理 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 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 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 实行行业自律, 规范从业行为, 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 (民族兽医) 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 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 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 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 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 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的, 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 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 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真实的, 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 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 (民族兽医) 、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 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兽医职责;
(四) 爱护动物, 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 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 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 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 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 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且拒不改正的;
(五) 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 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 伪造诊断结果,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 违法使用兽药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 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 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 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 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十一条乡村兽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 是指县 (市辖区) 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 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3.依法保护 循规管理 篇三
《文物保护法》继承了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对保护文物行之有效的原则和办法,体现了我国文物政策的延续和发展。保护和继承祖国优秀的文化遗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陆续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指示、条例、办法和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1961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十多年来我国文物工作的经验,把这一时期公布的一些文物政策和法规加以系统化,形成了更加完整、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文物行政法规。《条例》对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把文物工作逐步纳入了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稳步发展的轨道。《文物保护法》则是在总结了30多年来文物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文物工作的新形势,对《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后制定的。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根本大法。它对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系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保护管理文物的法律依据,也是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各方面进行统一、公正、协调的法律准绳。颁布实施20年来,《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管理和整个文博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首先,《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增强了各级政府的文物意识、文物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文物的自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就从根本上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文物的神圣职责。《文物保护法》第三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宪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这些规定,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被凝炼成“守土有责”,即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文物“守土有责”。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三个阶段。建国初期到“文革”前,由于中央的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文物的观念比较强、自觉性比较高,在尚未颁布《文物保护法》的情况下,能严格依照中央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大批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管理。“文革”十年是文物破坏最严重的时期。由于“红色革命风暴”的袭扰,地方政府受到冲击,不能有效地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在“破四旧”的声浪中许多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普法”工作的深入,各级政府文物法制观念逐步得到恢复和增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普遍有所加强。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日趋严重,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置文物法规于不顾,超限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有的甚至以政府行为,强行毁坏文物或作出一些违反文物法规的“政府决定”。近年来由于文物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大,上述情况逐步有所改变,政府依法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也有所加强。
其次,《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和责任感。《文物保护法》指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文物大国,文物的分布十分广泛,因此,保护和管理的任务相当繁重艰巨。仅仅依靠文物部门是无法完成此项任务的,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共同保护。我国人民自古就有保护文物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宣传引导下,这种优良传统得到了进一步发扬光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成为大家共同的口号。《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群众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和责任感更加增强,一大批重要文物古迹和珍贵文物是在人民群众自发或主动参与下保护下来的。他们自觉同文物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检举、揭发文物违法犯罪事件,积极协助政府文物部门和执法机关侦破重大文物案件,有的地方出现了保护文物的自发民间组织,业余文物保护队伍不断扩大,涌现出了一大批“文物卫士”。
第三,《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地方文物法规的建设。新中国成立以后,地方性文物法规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进展比较缓慢,且多为政策性文件和少数行政规章。《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地方性文物法规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前十年包括甘肃在内的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制定并颁布了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地方文物法规,全国所有的省市区政府都先后出台了文物行政规章。后十年多数省市区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地方性文物法规体系。以甘肃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10月至2002年4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共发布各种文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19个。这些法规和规章密切结合一个时期甘肃省文物工作中出现或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作出决定,对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大批民族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遗留下来的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极为丰富。这些文物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结晶,近现代革命史的光辉见证。迄今为止已发现的近40万处文物点和收存于千座博物馆里的1 000多万件文物藏品,被依法进行了有效保护,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20年来,《文物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比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特性,教育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震慑和打击了文物犯罪分子,深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文物工作者的拥护。但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视法律、我行我素和法人违法的严重现象,应当引起立法机构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以确保《文物保护法》真正贯彻执行。
4.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篇四
依法执业自查情况如何?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遂宁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我省依法治医工作要求,近日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支队及各区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均制定了详细检查方案,对辖区各类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市支队按照辖区划分对将支队监督员分成3个检查小组,由市卫计委副主任、综合监督科科长和支队副支队长各带一组,并抽派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专家协助,分别对全城区的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区县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带队参加检查。
二、具体检查情况
1、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监督检查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员461人次,车辆128台次,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143家进行了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以下内容:一是医疗机构资质是否合法,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是否合法;二是医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书写病历、处方等;四是开展医疗技术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及器械的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卫生防护、质量检测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五是医疗安全工作:医用电梯的维护,医用氧气瓶使用及存放,饮食安全等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整改不安全隐患。大英县在这次检查中,除了检查上述必检内容外,还结合本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类医院的综合管理、医疗文书质量、合理用药以及院内公共场所管理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2、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资质方面
全市各级医院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具备较强的依法执业意识,机构和相关人员基本都具备合法资质,能做到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目前已经立案调查,射洪县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大英县发现5家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进行校验,且未亮证、悬挂在医院醒目位置。
(2)医疗执业行为方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精麻药品管理较为规范,做到了专人管理,开具精麻药品的医师均通过了培训,考核,取得了处方资格,个别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未建立专门精麻药品出入库登记薄;临床用血方面,各临床用血单位均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善,均制订了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手册。但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例如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未定期召开临床输血专题会议,没有总结、通报本单位临床用血情况,没有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没有临床用血会诊、指导用血记录。临床用血无有效计划,未结合实际用血情况科学合理贮血等。医疗文书方面,绝当部分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真实规范。但也存在个别医疗机构文书书写不规范,比如项目填写不齐全,处方字迹潦草、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或漏签名等。部分医院外科手术病人未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内容没有条理性,起不到知情谈话预防风险的作用。医疗机构放射科、检验科方面,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涉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放射科防护设备未正常使用,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检验科设备未按国家规定要求校准和强制核定,检验科阳性标本处置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使用专用容器。另外部分医疗机构门诊候诊大厅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针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员均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对8家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目前全市共计对8家涉嫌违法的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还将继续加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影像科、妇科、医疗美容科、不孕不育专业等重点科室的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不断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的就医安全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要求,我所于XX年5月13日—XX年5月17日对全县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机构共有12家(中医院、襄矿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7家,妇幼院,疾控中心,康宝单采血浆站),共有放射诊疗设备25台,放射工作人员16人。从此次放射诊疗依法执业情况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12家单位,均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均参加了上级卫生部门举办的放射诊疗防护相关培训,培训率为100%;职业健康监护率为88%;个人剂量监测率为100%;XX全县接受X射线诊断总数为16623人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放射诊疗单位虽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对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比较缺少。
2、部分放射诊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切实加强对全县各放射诊疗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管,督促其为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积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培训。
2、将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与《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相结合,对放射诊疗设备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检验不予受理。
3、将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与考核相结合,积极督促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根据×××市卫生局《×××市XX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卫医发〔XX〕15号)的工作要求,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卫生院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卫生院高度重视,由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开展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自查领导小组
于4月19日召开了医疗机构整顿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市XX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把《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范和学习列入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中。成立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就卫生院规范依法执业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开展自查自纠。
二、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1、卫生院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无超诊疗科目行医现象。
2、卫生院现有工作人员48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13人,执业护士14人、药剂师6人、医学影像技术人员2人、检验技术人员1人,严格无证及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3、卫生院会诊严格按《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没有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5、取缔未经许可擅自开设的口腔科门诊。
6、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文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病历、处方、护理记录必须照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格式或简化项目、内容、不得延误完成时间。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书
三、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院全部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辖区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药品供应由医院统一网上采购配发,实行零差率销售,无假劣、过期、失效药品。
四、落实消毒隔离制度,杜绝感染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医疗用品复用。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严格落实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
5.医院依法执业汇报材料 篇五
(2013年8月15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近几年来,市中医院高度重视医院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执业资格、执业规则、人员资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医疗事故和传染病防治、消毒隔离、临床用血、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现将2013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围绕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一是上半年职能部门重新调整后,更是加强了院感管理、消毒隔离、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和各项安全监管职能,将量化分级管理的重点工作都明确有专职部门管理;尤其是近期院领导分工及时调整后,该项工作更是进一步加强。二是围绕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比如我们修订了与医院工作方案相配套的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推行院长业务查房制度和业务总值班制度,认真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首诊负责制、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医疗工作制度,根据专业发展计
用。
三、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医疗管理水平
院感管理工作更加完善。一是充分发挥院感委员会和临床各科监控小组作用,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建设,印发《临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管理手册》,建立感染管理移动飞信群,使感染监测、检查、反馈、沟通更及时、顺畅。二是强化院感知识培训,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与能力。组织全院各类人员进行手卫生理论知识和操作培训;选送院感专职人员、供应室、血液透析室等重点部门护士长参加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的院感培训学习班;加强标本采样培训,提高标本采集的准确性及监控小组对本科内感染预警的主动干预能力,及时发现、控制感染隐患。三是加强临床监测。对全院各科室使用中的消毒液、无菌物品、环境卫生学等进行常规监测。四是按规定登记医院感染报表。五是进一步加强ICU、血透室、供应室、手术室、产房、儿科、内镜室、介入室、口腔科、针灸科等重点科室的院感管理,使整个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毒麻药品管理工作规范。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及实施办法,我院无毒麻药品丢失现象。另外,根据医院用药动态监测及预警机制,每月对“双十”药品相
规范完整。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和用血报批手续,以及输血前的检验和核对制度,坚持交叉配血及各项安全制度。临床科室能严格执行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制度、用血审批和知情同意制度。
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和消毒药械管理安全稳定。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和消毒药械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标准,重点抓好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采购、证件审核、有效使用、回收等监督工作,对发现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有效保证了临床安全使用。
虽然我们在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此恳请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局各位领导及专家给予更多指导和支持,提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让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完善,使我院医疗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6.医院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篇六
五、强化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加强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防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认真细致地处置病人、交待病情、履行各种高危病人及操作的签字手续。
六、建立了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制度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为全院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投保,每年医院为其投保,对意外责任事故有保险公司负责补偿。
七、严格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严格执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统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所有收费标准上墙公示,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病人的监督,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合理收费,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就医经济负担。
7.依法执业管理 篇七
1 案情简介
案例1:患者, 男, 35岁。因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在某省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口服异烟肼、利福平等抗结核治疗, 用药2个月后, 患者出现肝损害、肝性脑病, 最终不治身亡。家属起诉称, “处方上有肝功能异常的诊断, 医生在明知患者肝损害的情况下, 仍让患者长期服用抗结核药, 医生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责”。
被告代理人辩称, 患者的诊疗手册并未记载肝功能异常。医生在处方的“诊断”栏内注明肝功能异常, 实际上是为了使患者服用的保肝药可以享受医保报销, 实际上患者并没有肝功能异常。
鉴定机构认为, 医生在处方上的诊断是开具医嘱的依据, 处方作为诊疗活动的一部分, 具有证据作用。患者肝功能异常仍予以抗结核治疗, 违反了诊疗规范, 导致患者药物性肝损害, 进而造成患者死亡。最终, 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卫生服务中心也为“人情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2:一患者因哮喘在某市社区卫生中心行静脉滴注治疗, 当第2瓶药滴注不久, 患者病情骤变, 经抢救成植物人状态, 3个月后患者死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认为被告方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 但未保留所剩药液, 未履行立即封存现场实物的法定义务, 因此判令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精神抚慰金2万元。
案例3:患者, 64岁, 在与家人团聚时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和大汗淋漓, 被紧急送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经检查疑为心肌梗死, 劝患者转上级医院住院进行治疗。但患者及家人以既往有类似情况、经过静脉滴注治疗就可以好转为由, 要求静脉滴注后回家休息。医生经劝告无效, 就同意患者静脉滴注后回家。但患者回家后病情再发, 当家人将其送进医院抢救时, 终因病情过重, 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患者家属以耽误患者治疗为由, 把这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了法庭。法庭上, 医方出示患者和家人拒绝住院的签字, 举证自己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但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 患方的签字是对“患者坚决不同意住院,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患者承担”意思的认同, 而医生没有告知患者不转院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 等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充分, 因而患者和家属对于不转院的不良后果估计不足。最后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败诉。
2 分析与思考
在社区医务人员中, 临床经验缺乏、专业知识匮乏, 疾病漏诊、误诊影响疗效, 医疗告知不当, 因意外情况需要改变治疗方案时未告知患者等问题[1], 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个别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身上, 但反映出社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欠缺、告知不充分的现状。
2.1 依法执业意识淡漠
案例1中的诊疗 (处方) 行为, 反映了个别医生依法依规执业意识的淡漠。首先, 医学诊断没有客观依据支持, 医生在没有患者肝功能化验结果的情况下, 为患者杜撰莫须有的诊断, 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之规定。第二, 诊疗手册与处方不一致,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的要求, 案例1中的处方上有“肝功能异常”的诊断, 而诊疗手册却没有相应的记载, 本身就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二者记载相一致的要求, 换言之, 即使处方与诊疗手册的记录一致, 也因诊断不真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 具有骗保嫌疑, 据了解, 像这样的“人情处方”在社区医院并非罕见, 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凡不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 医生在开写处方时, 为了使患者可以享受医保报销而编写了“肝功能异常”的诊断, 轻则视为对医保政策或制度的漠视, 重则其行为不仅违法、违规和具有欺骗的性质, 更是职业规范所禁止的。
2.2 证据意识缺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疑似静脉滴注、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3]。通过对案例2的分析, 认为患者的死亡不一定与静脉滴注有关, 可能是其自身疾病的转归, 但是, 由于医方缺乏证据意识, 没有保留所剩药液和用物, 也未履行立即封存现场实物的法定义务。因此, 医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静脉滴注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只能履行法院赔偿患方5万元的判决。
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 病案和医疗用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而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和诉讼的核心问题, 对于医疗纠纷的调处具有重要意义。案例2提示大家, 静脉滴注用药品、器具等是重要的物证, 患者一旦发生静脉滴注 (血) 等不良反应, 首先应当告知患方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如果患方不配合或拒绝, 医生应当在病历或诊疗手册中予以注明并获取患方的签字。
2.3 告知不充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对医生的告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4]。这一条款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告知范围以及如何告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案例3在告知上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法定义务认知不足。《侵权责任法》“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规定, 要求医务人员告知的情况不仅仅是疑为心肌梗死的诊断和需要转院的建议, 医务人员说明的情况还应当包括可能影响患者治疗决策的所有相关信息[5]。二是由于专业水平和沟通能力问题导致不能充分预见风险或不能准确告知, 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患方对疾病预后缺乏足够的认知, 因而做出了不住院的选择。当然, 如果患方同意转 (住) 院治疗, 也不一定能够挽救患者的生命, 但患方起码可以从医务人员充分的告知中对心肌梗死的危险性有所了解。由此可见, 医务人员告知内容的充分与否对患方决策的选择高度相关, 也就是说, 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通过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得以实现。
3 建议
加强法制教育、规范诊疗行为、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既是医疗安全的需要, 也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重中之重。
3.1 加强法制教育
3.1.1 普法教育常态化
建议社区卫生管理中心结合卫生行业“六·五”普法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 制定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制教育的中长期规划, 制定医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分中法律、法规所占的比例, 同时将依法执业作为考核、评价社区医院的重要内容;建议社区医院将普法教育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自管项目, 重点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及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 把培养医务人员学法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作为重点, 抓紧、抓好。
3.1.2 教育形式多样化
根据教育计划的不同选择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例如, 可以采取邀请律师普法讲座、典型案例剖析、旁听法庭审理、安全执业沙龙等形式, 开展内容丰富、贴近临床实际的教育活动, 对于培养医务人员的学法兴趣和自觉性至关重要, 因此, 应当着力做好。
3.1.3 考核培训效果制度化
建立培训、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和规章制度, 有助于了解医务人员学习的需求和培训效果, 对调整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并不断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建议 (1) 网上学习。利用社区医院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网上学习和考试; (2) 鼓励自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学习材料, 为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做好服务, 半年或年终进行笔试验收; (3) 即学即考。讲座或培训结束后, 结合培训内容进行开卷考核, 以巩固培训效果; (4) 撰写文章。鼓励医务人员根据医疗工作的风险点进行思考, 并结合法律、法规撰写文章等。总之, 医务人员学法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用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 学习效果需要多种形式予以检验。
3.2 加大管理力度
3.2.1 规范诊疗行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服务对象是社区周围的居民, 很多经常来诊的慢性病患者与医务人员比较熟实, “人情方”、“人情假”的现象并非罕见, 针对这些问题, 社区医院的管理者要加大规范诊疗行为力度, 可以结合案例举一反三, 采取情景再现、案例研讨和教训分享等多种形式, 培养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与此同时, 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 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 还要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挂钩,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3.2.2 持续提高诊疗水平
针对社区医务人员临床经验缺乏、专业知识匮乏, 对疾病漏诊、误诊影响疗效[1]等现状, 建议社区卫生管理中心把着力提高诊疗水平作为系统工程统筹规划和部署;社区医院管理者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 通过鼓励在职学习、岗位轮转、技术练兵和进修学习等主题培养, 达到提高医务人员临床工作能力、诊疗水平持续提高的目的。
3.3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在公众权利意识空前提高的今天, 医务人员更应该了解医疗工作的法定义务, 特别是在履行病情告知和证据保全义务时, 除作到语言充分告知外, 还要做好患方知情后所做选择的签字, 同时注意书证、物证的妥善保管, 有效杜绝因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总之, 医疗安全是永恒的主题, 依法依规执业是医疗安全的保障。因此, 建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案例分析识别医疗工作中的风险点, 制定积极有效的干预策略, 从而达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
摘要:社区医务人员执业风险意识缺乏的现状值得思考。文章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认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依法执业、证据保全和告知义务等方面的意识相对淡漠, 提出着力加强法制教育、依法规范诊疗行为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重中之重, 希望与同仁形成共识。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辅助人员,风险调节,思考
参考文献
[1] 王瑛.社区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与防范对策[J].中国乡村医药杂志, 2011, 18 (2) :70-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M].1999-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M].2002-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M].2010-7-1.
8.手机管理也当依法,不该! 篇八
杨柳青色陌上头:学生上课、晚休玩手机固然不对,但老师的做法也不可取。对于这些手机,老师应该妥善保管,或交给家长,或在周末让学生带回去。老师没有对手机的最终处置权。将手机砸烂,不仅方法过激,教育效果也未必好,应该赔偿。
风花雪月的邂逅:师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老师依照校规管理学生,是正常的工作行为,但老师却没有权利将学生的私人物品破坏。如果破坏了,也绝不会因为双方存在师生关系而改变“损坏他人财物”这一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以,老师摔碎学生手机,属于侵犯学生的个人权利,应当赔偿。
风筝古筝铁骨铮铮:不错,学生带手机进校进课堂,老师应该管理,但老师这种简单、过激的行为,不仅不能起到教育学生的目的,还会让学生产生抵触情绪,生成不好的示范效应,给学生脑海中留下“粗暴解决问题”的处事印象。
9.村医依法执业承诺书范文 篇九
我是受聘在高寨子街道办
XXX村卫生室工作的负责人,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更好地服务于本村人民群众,我自愿承诺在聘期内做到以下几点,并请监督:
一、带领本村医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手续。
二、严格执行《宁强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以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执业人员注册证书、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本机构内显著位置。
四、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类别、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如果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时,本医疗机构自行停止诊疗活动。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五、严格落实关于医疗文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医疗文书的及时性、逻辑性、真实性、合法性符合规定。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并妥善保管处方、门诊日志不任意销毁。
六、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实施医院感染管理控制工作。
七、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与高寨子卫生院签订医疗废物转运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
八、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不违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经许可不擅自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九、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十、不以医托、回扣、好处费、劳务费、介绍费、车马费、信息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吸引、收治病人。
十一、严格逐项、详细、充分、持久的向社会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不编造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或者实际的收费项目、标准与自己的公示内容的不一致而损害患者利益。
十二、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医改政策,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严格零差率销售药品。不私自购药,不乱收费。如实报告业务收支状况。按时完成村卫生室必须的建设任务,完成医改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6个工作日,如有特殊理由请假须经卫生院院长批准。
十四、服从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的双重领导,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聘任、考核与管理。
十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到热情、文明、尽职,对老、弱、残患者优先服务。以病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保证服务不缩水。
十六、采用简、便、廉的诊治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人的负担。
十七、在上班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挂牌上岗,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十八、保管和使用好上级配发的各种医疗器械,防止丢失和损坏,如发生遗失或被盗的,自愿全额赔偿。
十九、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等重大事件;无条件地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突击性、指令性等工作任务。
二十、如因我村医生在工作中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发生者,我们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如违反上述承诺, 我们自愿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我单位作出的相应处罚或解聘,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村医签名)
10.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篇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支队及各区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均制定了详细检查方案,对辖区各类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市支队按照辖区划分对将支队监督员分成3个检查小组,由市卫计委副主任、综合监督科科长和支队副支队长各带一组,并抽派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专家协助,分别对全城区的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区县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带队参加检查。
二、具体检查情况
1、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监督检查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员461人次,车辆128台次,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143家进行了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以下内容:一是医疗机构资质是否合法,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是否合法;二是医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书写病历、处方等;四是开展医疗技术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及器械的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卫生防护、质量检测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五是医疗安全工作:医用电梯的维护,医用氧气瓶使用及存放,饮食安全等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整改不安全隐患。大英县在这次检查中,除了检查上述必检内容外,还结合本年度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类医院的综合管理、医疗文书质量、合理用药以及院内公共场所管理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2、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资质方面
全市各级医院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具备较强的依法执业意识,机构和相关人员基本都具备合法资质,能做到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目前已经立案调查,射洪县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大英县发现5家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进行校验,且未亮证、悬挂在医院醒目位置,。
(2)医疗执业行为方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精麻药品管理较为规范,做到了专人管理,开具精麻药品的医师均通过了培训,考核,取得了处方资格,个别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未建立专门精麻药品出入库登记薄;临床用血方面,各临床用血单位均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善,均制订了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手册。但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例如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未定期召开临床输血专题会议,没有总结、通报本单位临床用血情况,没有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没有临床用血会诊、指导用血记录。临床用血无有效计划,未结合实际用血情况科学合理贮血等。医疗文书方面,绝当部分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真实规范。但也存在个别医疗机构文书书写不规范,比如项目填写不齐全,处方字迹潦草、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或漏签名等。部分医院外科手术病人未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内容没有条理性,起不到知情谈话预防风险的作用。医疗机构放射科、检验科方面,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涉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放射科防护设备未正常使用,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检验科设备未按国家规定要求校准和年度强制核定,检验科阳性标本处置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使用专用容器。另外部分医疗机构门诊候诊大厅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针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员均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对8家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目前全市共计对8家涉嫌违法的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还将继续加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影像科、妇科、医疗美容科、不孕不育专业等重点科室的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不断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的就医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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