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共8篇)
1.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 补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B 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C类、D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3.来源依据:《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中的相关规定;《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按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初审。市人社局对人才补贴的资格、等次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审批。市房管局汇总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办集中审批。
(五)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住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城区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九条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购房或租房补贴条件的,按条件最高的一方申请享受。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凡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若在十堰城区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备案;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城区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般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实行先租(购)后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 000 t/a标准煤以下、1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 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104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t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三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4.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
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升农村人才资源整体素质,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农村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农村中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 评价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面向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以涉农产业为主业,兼顾农村其他领域的农村劳动者,包括本市户籍在外发展并为家乡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和在本地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对社会贡献的认可,建立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体系。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分类。主要包括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和农民技术人员四大类。生产能手类别中又分为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加工能手,要求在自身发展同时能带动周边农户,对其评价重点在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同等条件下,在生产方式、技术上有革新的优先考虑。经营能人类别中又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对其评价重点在创业能力、经营发展情况和诚信度。能工巧匠类别中又分为技能带动型人才和文体类人才,对其评价重点在带动能力和作用发挥。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指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对其评价重点在实用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标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本区域或行业内有一定业绩、群众公认度较高,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以申报:
1、生产能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和加工能手。
种植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一种或多种作物达到较大规模,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效益明显高于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为:大田作物10亩以上,设施大棚 5 亩以上,果树 20 亩以上,绿化植物 50亩以上。
养殖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养殖一种或多种畜禽、水生动植物达到较大规模(数量),或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养殖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养殖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为:生猪50头以上,家禽1000只以上,淡水、海水养殖10亩以上,特种养殖产值30万元以上。
捕捞能手:主要是指在渔业捕捞生产中,自我或承包船只,带领一定数量的渔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其船只单位动力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他船只,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渔民。具体标准为:雇工5人以上的渔民(不包括非渔民股东)。
加工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且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并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具体标准为:服务面在一个乡镇左右,雇工5人以上,年产值大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2、经营能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或创办人。具体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监事长以上成员。农村经营人才:指以自有或合伙拥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解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包括个体或合伙企业所有者及主要经营者,也包括规模较大但尚未达到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业者。具体标准为:雇工 5人以上,稳定经营3年以上,产值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农村经纪人:专业从事提供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实用技术、传播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并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为:农产品贩销值50万元以上。
3、能工巧匠。包括技能带动型人才和文体类人才。技能带动型人才:主要是指在制造业、建筑业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技能或特长,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为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标准为:带动5人以上,年收入是所在乡、镇、街道农民平均年收入的2-3倍。
文体类人才:主要是指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地较高水准的民间艺人、手工艺人,以及从事民间体育活动的人员等。具体标准为:传承民间文化,得到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认可,或者有作品被县级以上媒体反映;在县级以上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奖,或者带动 20-50 人以上从事该体育活动。
4、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是指除生产能手、能工巧匠和经营能人以外的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包括按照国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相关规定,获得农民技师以上称号的人员;有发明专利或获市级以上科技推广类奖项的人员;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在实践中开展探索性的实验,分析解决技术中的某些难题,能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引进、推广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
第三章 确认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建立由组织部、农办、科技局、人事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和科协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农业局是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程序。
1、按照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的统一部署,通过村党组织、合作社推荐和农民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街道和产业协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标准,确定需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统一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局。
2、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确认。
3、各县、市、区农业局发文公布符合标准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并颁发证书。
4、经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人事局和台州市农办、市农业局备案。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时间。农村实用人才每年确认一批,每四年复核一次,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制定规划。各级农业部门要和乡、镇、街道一起,深入调查研究,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根据《台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第十一条 加大投入。要逐步增加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从资金上给予保证,各涉农部门的相关资金要向农村实用人才倾斜。要积极引导、协调社会各界,多方筹措资金,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各乡、镇、街道要对农村实用人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根据台州市人才资源信息库的采样标准建立人才数据库,并报各县、市、区人事局汇总,每年12月底前进入台州市人才资源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中每4年组织一次农技标兵评选活动。农技标兵分为台州市农技标兵和县、市、区农技标兵两个层次。重点选拔培养台州市农技标兵100名,县、市、区农技标兵500名。对获得农技标兵荣誉称号的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县、市、区农技标兵奖金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和台州人才网等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强化舆论宣传。深入宣传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五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接受科技知识的能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现实生产问题的能力,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能力和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农村实用人才,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每年选送一批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内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充分发挥本地农、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每年至少组织1-2次专家学者深入基层对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进行指导,并积极创造条件让农村实用人才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长期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的作用,广泛开展大中专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农产品经纪人知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内容的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扶持。支持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科技示范基地、优质品种示范园,对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特别是对濒临失传的传统技艺要进行挖掘整理,使能工巧匠后继有人。对带领农民就业转移的,给农村经纪人一定的资金补助,并优先免费安排就业转移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牵头组织农民建立各类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协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带动周围群众及周边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要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他们开办技术培训班、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面向农民普及推广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十九条 政治关怀。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要推荐他们进村级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条 加强联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联系,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新农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各级农业涉农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要联系若干名农技标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涉及农村各行各业,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部门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农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规划编制、开发培养和政策制定工作;农业局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评价确认、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人事部门做好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和农村人才市场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宣传部、科技局、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科协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自身的职能特点,负责做好相关的项目支持、资金统筹、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落实。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相关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人才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县、市、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5.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建立健全邮政高技能人才使用、考核、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培养一支技能精湛、善做能成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支撑邮政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与资格考评分开,在规定的聘任职级和比例内,按照择优聘任、有效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邮政生产和服务等一线岗位上工作,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员工,以及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工资格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员工。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集团公司党组组织部是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技能人才聘任、考核、激励等相关政策,负责评定聘任首席技师,并对各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是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并落实相关规定,负责评定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监督和检查下属单位对高技能人才聘期考核及待遇等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
(三)地市级企业负责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报名申请、聘任推荐以及聘期考核等,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集团公司、省级企业分别组建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聘任资格评审和聘任数量、聘任人选的确定。委员会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二章 聘任职级设置与聘任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聘任职级设臵为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及聘任首席技师。
(一)聘任技师
1.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县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技师;
2.设有高级工资格但未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高级工总量的5%;
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技师,应全部聘任。
(二)聘任高级技师 1.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地市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高级技师;
2.设有技师资格但未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聘任技师总量的10%;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高级技师,应全部聘任。
(三)聘任首席技师
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聘任高级技师总量的10%,原则上每个省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首席技师。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邮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在解决生产难题、创新工作方法、传授技术技艺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同级聘任还需符合下述条件:
1.取得所在岗位对应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 2.持证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聘任需基础知识复考合格; 3.续聘的须上一个聘期终期考核合格。
(三)破格聘任还需符合下述条件:
1.取得所在岗位对应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且表现优秀; 2.具有高级工资格的,破格聘任原则上需连续2次基础知识复考合格;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破格聘任原则上需连续2次同级聘任;
3.企业首次启动聘任工作时,破格聘任可不受上述第2条限制,但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时间不得少于6年,且基础知识复考合格;
4.续聘的须上一个聘期终期考核合格。
(四)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邮政企业表彰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第七条 聘任流程
(一)个人申报。由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聘任申请,填写《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申报审批表》(附件1),提供职业资格等聘任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聘任条件组织初审,在聘任申报审批表填写推荐意见,统一汇总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
(三)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按照聘任权限,省级企业或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委员会评定。按照聘任权限,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聘任资格进行评审,确定聘任数量和聘任人选。
(五)公示。对聘任人选在中国邮政网络学院相关分院和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集团公司发文公布聘任首席技师名单,由省级企业发文公布聘任高级技师、聘任技师名单。
(七)签订聘约。授权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聘任发文,与受聘的高技能人才签订聘约书(见附件2),规定聘任期限、聘任职责、聘期考核等事项,并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聘任操作。
(八)聘约存档。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将聘约书归入受聘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 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用人单位可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进行续聘。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得同时聘任两个职业。第十条 聘任期间除履行本岗位职责外,还须承担以下聘任职责。其中聘任技师主要承担地市级企业的任务,聘任高级技师主要承担省级企业的任务,聘任首席技师主要承担集团公司的任务。
(一)对生产过程进行技术革新、流程优化等,或总结、创新工作法。
(二)对生产中的难题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
(三)传授技术和技艺,承担培训授课或教材编写、课件开发等。
(四)担任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教练,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评判。
(五)在刊物上发表经验交流或问题探讨等内容的文章。
第三章 聘任考核
第十一条 对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聘期终期考核,考核结果是高技能人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聘期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复训考核和培训任务考核,全部合格方为聘期考核合格。聘期考核可与年终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一)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当年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引用现行各级企业年终绩效考核结果。
(二)复训考核。参加中邮网院(含省分院)专项培训、自主学习或职鉴培训课件等相关课程学习,每年累计达40课时为合格。
(三)培训任务考核。主要考核承担不同层级企业培训授课、教材或课件开发等任务的完成情况,依据《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职责考核指标分解表》(附件3)中该项指标标准评定合格。
第十三条 聘期终期考核包括基础知识复考和聘任履职考核,全部合格方为聘期终期考核合格。聘期内聘期考核3次均合格方可参加聘期终期考核。聘期终期考核一般在聘任期满后进行。
(一)基础知识复考。参加由省级企业统一组织、集团公司统一题库的本职业资格同等级基础知识复考。考试内容以本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为基础,同时增加本职业新业务、新技术、新规章等相关知识,采取在线考试的方式,60分为合格。
(二)聘任履职考核。主要对聘期内完成培训任务以外的聘任职责情况的考核。依据《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职责考核指标分解表》(附件3)中考核标准评定,在教练传艺、工作法创新、合理化建议、发表文章四项指标中,聘任技师至少完成一项为合格,聘任高级技师、聘任首席技师至少完成两项为合格。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流程
(一)各单位组织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填报《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期考核审批表》(见附件4)、《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期终期考核审批表》(见附件5),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聘任权限,组织基础知识复考、统计复训课时,授权用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培训任务考核、聘任履职考核,审查考核结果,对聘期考核合格的记录备案;对聘期终期考核合格拟续聘的向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报备。
(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聘任权限进行审批,发文公布聘期终期考核结果及续聘名单。
(四)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续聘发文,与续聘的高技能人才重新签订聘约书,将聘约书归入受聘人人事档案,并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聘任操作。
第十五条 聘期终期考核合格的一般应续聘;聘期或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可转聘为低一职级或解聘;转聘低一职级的,按照低一职级的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任激励
第十六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享受职业资格等级津贴,并给予薪级工资加分,自聘任的次月起执行。
(一)职业资格等级津贴标准
聘任技师每月享受技师等级津贴220元;聘任高级技师每月享受高级技师等级津贴280元;聘任首席技师每月享受首席技师等级津贴360元。
(二)薪级工资加分标准
在享受职业资格等级积分的基础上,聘任技师加15分,聘任高级技师加30分,聘任首席技师加60分。
第十七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可优先招用为合同用工B类。
第十八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参与解决实际生产难题,优化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小技改、小发明等,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先推荐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全员创新成果评选,按照《全国邮政企 业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优先推荐参加地方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评选。
第二十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申请参加国家开放大学邮政学院在职学历教育,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学习期间,相关课程可进行学分认证。
第二十一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优先享有带薪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或成立技能工作室,开展典型任务培训、技术攻关、课题研修等,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人员等支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企业应在报经省级企业或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邮政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
(四)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且职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一致超过一年的。
(五)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有调离邮政企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聘任自动解除。
第二十五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在聘期内解聘或期满不再续聘的,从解聘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转聘低一职级的,按照低一职级的相关待遇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在聘期内考取高一等级职业资格或转岗后取得新岗位职业资格的,须在当年聘期考核合格或聘期终期考核(仅聘任期满需要)合格后,方可转聘高一职级或新的职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为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履行聘任职责、达到考核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组织部负责解释。附件:1.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申报审批表 2.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约书
3.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职责考核指标分解 表
6.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为解除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保证开发区人才公寓(含大学生公寓,下同)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发区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商、财政关系隶属开发区的企业中各类人才居住。
第二条 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对象由开发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负责资格审核,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 申请人须已与所在单位签有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在开发区无住房。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申请。
第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100平方米左右住房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钱江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功勋教师;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80-90平方米左右住房
1.入选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员。
2.“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特级教师;“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
3.近5年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市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
4.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温州市特聘专家;在我市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近5年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市“首席技师”、“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名家”等称号获得者。
6.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正高职称的人才);在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开展研究以及完成研究任务后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7.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60-80平方米住房
1.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四)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且已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本科学历人才可申请入住大学生公寓40-45平方米左右住房。
(五)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及其他具有高级技能,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参照相当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六)凡招商引资“一事一议”中已明确给予引进企业人才享受的政策,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七)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1.同等层次人才按报名先后顺序予以调配。2.各层次套型房源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开发区人才公寓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经人力资源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在开发区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经审批后,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租金的减免与收取
1.符合第四条第(一)类和第(二)类中1-3条的人才,租金全免。
2.符合第四条第(二)类中4-7条的人才,享受租金70%的优惠。
3.符合第四条第(三)、(四)类的人才,享受租金50%的优惠。
4.人才公寓租金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组织宣传部、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和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一年租金减免进行核算后,按规定退还,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从人才专项资金中拨付至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租金按评估价一年一定,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合同期满由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人才领导小组复核,审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九条 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办理入住、退租手续;负责制订租金标准;负责人才公寓装修、经营及物业管理,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浅谈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改革开放后, 我国相继通过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这体现了国家政府对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规划管理细则制定中, 国家考虑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保护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矿产地质工作细则、保证整个行业日常作业运行就是国家扶持该行业的目标。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实际规划管理操作中就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并且在日常运作中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等因素进行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和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 总体规划管理和专项规划管理, 既要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工作进行区域性、整体性规划, 还要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种类等进行详细分类规划管理, 以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 力求做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矿产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
2 政策措施保证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发展
2.1 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不断提高对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运行, 这也提升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在原有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中不难发现, 仍旧存在许多不足, 过于统一化、原则化, 缺乏可转变性, 这就使得在一些环境特殊或矿产资源种类特殊的情况下, 工作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这样的政策也显得缺乏实用性, 指导性能不强, 监督力度不够。在不断更新的改进方案中, 针对不足之处都加以改进, 提高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2.2 有效督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体系, 对矿产资源的开源利用、节流保护等进行详细规范, 且要求其规划要自上而下编制,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 与之相辅相成, 在最高级文件的领导下有效开展逐级规划管理工作, 保证整体性和区域性结合、总体性和分类性结合, 总体规划要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 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 这能够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相关工作进行高效指导。而另一方面,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得到各个部门的积极响应、支持和配合, 以保证有效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3 结合信息化技术对规划管理工作大体构思
针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 制定出能够有效协助规划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构思计划, 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信息化与规划管理相结合
信息化技术在新时代已经被融合到各个行业的工作中, 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得到运用, 而要增强其可行性就要从思想上入手, 将信息化与规划管理相结合的思想深化并融入到实际行动中, 使之贯穿于整个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制定实际操作规划时应尽可能直接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整合, 要保证一切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标准体系中完成。
3.2 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随着时代变更, 信息化技术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可以详细渗入各个操作环节, 而数据信息化是最根本的基础环节, 矿产资源现划数据库是实现规划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的重要依据。因此, 设计数据库时不仅要为了保存规划成果, 还要将规划管理及实施相关的各类信息纳入数据库中, 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3.3 系统设计应紧密围绕规划的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要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大调查项目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管理、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信息系统相衔接, 以数据库标准和规划业务作为系统开发的基础, 通过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实现图形数据和规划指标数据的互联, 形成图数一体化的管理和应用模式。用户通过网络科直接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察、开采、保护项目是否符合规划。[1]此外,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工程, 要考虑上、下级规划系统之间建立相互协调的良好关系。
4 存在的问题
虽然矿产资源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开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并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由于编制规划和规划信息化建设都是初次进行, 无经验可循。因此, 在不少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如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的规划成果需要规范, 科技含量还有待提高。规划数据库结构仍需要改进, 应用还可以深化, 标准需要进行修改和更新。此外, 对标准缺乏了解, 有标准不执行, 或者执行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新技术、新方法在规划研究和管理中的应用还有待加强。
5 解决方案
5.1 加大新技术、新方法在规划中的应用力提高规划管理技术水平
体现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 要充分应用3S技术等先进手段完成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研究和决策, 并用于监督规划实施, 通过建立规划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规划执行监督系统, 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5.2 改进数据库结构、完善系统功能、深化应用服务
面向规划管理和实施需要, 调整数据库结构, 使之趋于更加合实用, 明确市、县级规划指标表的内容和结构定义。扩充系统功能, 实现规划审查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化, 如对于矿业权项目的审查不仅要在空间布局上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还应将国家和本地区禁勘、限勘、禁采、限采的矿种、禁止使用的采选工艺条件建立预警预报。用户界面应更适合业务人员操作。[2]
5.3 完善规划信息的分类体系、形成规划管理信息化标准体系
基于本轮规划和信息化取得的成果在具体实施中的经验, 以服务于规划管理、服务于应用为宗旨, 将规划信息划分为规划背景信息、专题研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实时信息四大类, 再按照数据的内在联系划分小类, 最终形成完善的信息分类体系。
6 结论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建设工作应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的大力支持和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厅的密切协作以及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项目小组的共同努力下, 不断完善, 力求取得丰硕成果。
摘要: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建设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 这是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系统化总结, 也是对后期工作的指导, 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长期开展。本文针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剖析, 并且结合信息化技术对整体的规划管理建设进行大体构思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化
参考文献
[1]战波, 杜舰.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1]战波, 杜舰.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
8.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8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出台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了农家书屋工程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农家书屋管理、验收与检查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配备的出版物必须在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出版物推荐目录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目录中选择,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书屋建成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民管理使用。
《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起,农家书屋工程进入加快推进实施阶段,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投入力度,以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在全国建设20万家农家书屋的目标。可以说,任务非常艰巨,工作十分繁重。现阶段,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这个办法,就是要在各个环节上规范农家书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指导各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使工程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即日起,《办法》将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并开始执行。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署将继续加大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力度
本刊讯为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5月~6月期间组织了首批8个督导组,分赴吉林、陕西、安徽、江西、湖南、海南、云南、甘肃、新疆、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深入186个行政村,行程数万公里,对使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衣家书屋进行检查验收。近日,结合本次督导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的情况通报》。通报从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三个方面对督导情况进行了汇总。
督导组此次采取抽验的方式,对上述地区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验收,并对部分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检查。督导组按照总署制定的验收评分标准,对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及相关设施配置、书屋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量化评分,共有141个农家书屋达到了总署制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此次督导总体情况反映,上述地区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把握农家书屋工程的选点布局、出版物选配、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基本保证了农家书屋的建设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出版物选配方面,多数地区在总署推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版物推荐及配送目录,并按照目录进行采购。
在管理服务方面,各地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农家书屋管理规定》、《出版物借阅制度》、《管理员岗位职责》等,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接受村民的监督。已建成的农家书屋基本都对出版物进行了统一编目,分类陈列,并配备了出版物登记本、借阅登记本和图书需求登记本,保证了农家书屋规范运行。同时,一些地区还在探索建立农家书屋长效发展机制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但另一方面,各地农家书屋在资金、出版物质量、书屋管理以及认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
据悉,总署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工作机制,使督导工作日常化、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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