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座谈会

2024-08-12

律师工作座谈会(共10篇)

1.律师工作座谈会 篇一

在女律师座谈会上的讲话

河源市律师协会:曾锦 尊敬的吴青会长、尊敬的张丽杰主任、各位女律师,下午好!

首先感谢省律师协会对河源律师协会的关心和支持,谢谢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对河源女律师的厚爱。

刚才各位女律师代表多层面、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执业感言,精彩、感人且充满遐想。女律师的执业征途上,尽管道路曲折,甚至忍辱负重,但前途是无限光明的。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委员们充分展示了女律师的风采,令人敬佩,令人羡慕。

在人们将律师行业看成是男性执业专利的背景下,我们的女律师不仅向社会证明了她们完全能胜任律师工作,而且巾帼不让须眉。

女性心思慎密,语言表达能力强,这是女律师的天赋优势。女律性虽然性格柔弱如水,但其仍然拥有不容忽视的力量。我引用电视剧《汉武大帝》汉武帝一段精辟的台词来说明女性的力量:“这世上最柔弱者是水,放在圆的容器里则圆,放在方的容器里则方,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主张,可一旦形成流水,其威力无人能比。”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女律师在律师行业一定能把律师事业做好,一定能为推动律师 1

行业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

三、河源女律师大多是年轻律师,张丽杰主任从专业、形象、心态对女律师执业提出要求,阐述的很精辟,对河源女律师很有裨益。我补充一点,就是作为律师还要有责任心,敢于担当。

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金字塔尖上的优秀律师,她们正是很好地用行动诠释了专业、形象、心态、责任,使自己的律师事业走到了顶峰。她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她们的成就将极大地提高河源女律师的执业信心。

作为河源市律师协会,我们接下来将会做好下面工作:

1、加强与女律师沟通,关心女律师队伍的发展,关心女律师的身心健康。

2、注意提高女律师的执业能力,发挥女律师的作用。

3、关心女律师的生存状况,解决她们的一些实际困难。

4、注意提升女律师的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让女律师充分展示自己的风采。

最后,祝各位女律师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心想事成。

2.律师工作座谈会 篇二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建设健康和谐社会最根本的途径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决策主体的多元化,要解决决策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权的问题。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过程中,必须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发言权和监督权,建立由政府、社区居民以及非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决策机制。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改进政府行政决策模式。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保证一些决策制度更好地实施。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不够

各级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使决策中的专家参与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特例;要努力提高这项制度的效率,而不是使之流于形式或政治演示;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当成政府领导决策的参谋、处理纠纷的好帮手和了解社情民意的桥梁,在政府的一些中心工作以及重点、热点问题上要合理地借助法律顾问的服务,要善于利用法律顾问的服务;同时,也要利用法律顾问接触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机会,主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关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不完善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包括聘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落实制度等等。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标准不够高,资格审查不严,没有真正选取好政府需要的法律人才。

(三)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还不平衡

就全国来看,这项制度发展极不均衡。有些地区已经比较成熟,有些则刚刚起步,还有些处于筹备阶段。要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对一些后进地区,要帮助他们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体系。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价值取向和优势

(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已有多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之一,是接受国家机关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1989年12月,司法部发布了第7号令《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这一行政规章,具体规定了律师开展这项业务活动的宗旨、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操作规程、工作职责和法律顾问团(组)的组织形式、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等内容。通过行政立法,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趋于规范。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会造成律师执业中的不平等竞争

从全国的实践来看,只有少部分优秀律师成为政府法律顾问,但如果我们法律意识正确的话,就会清楚地认识到,建立在民事关系基础上的政府法律顾问关系与同样建立在民事关系基础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关系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律师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不会拥有份外的执业特权,因为法律顾问服务的顾问性质本质上不会产生任何特权,法律顾问意见只可能影响政府决策,不可能左右或决定政府决策,而这种“影响”作用恰恰是任何性质的法律顾问所必要的。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会对政府的执法责任制造成任何损害

政府执法责任制是政府建立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遏制或减少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及可行性办法。

(一)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1. 政府部门及领导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随着我国民主化的进程加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一步全面推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单位逐渐认识到律师的积极作用,一些政府部门对律师存在的偏见、岐视和对律师抵触情绪也在改变。2.建立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长期有效机制和可行性制度。政府部门及领导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路,要求政府各部门建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人民政府要求将律师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作为依法行政或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所起作用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重大合同行为上引入律师论证制度,律师风险评估制度。3.建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制度。建议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统一预算专项拨付、专项专用、接受审计。参照国家赔偿办法的情况核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费用,

(二)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建议

1. 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2.关于工作能力发挥问题。(1)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2)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3.律师队伍助推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篇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贵州省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我省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思路、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准备,筹备好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建设法治贵州,为确保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任务、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有力基础。四中全会公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律师队伍服务于我省依法行政的现状

贵州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培训,部分地方政府建立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推动各级各部门强化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据统计,近年来,贵州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等形式,讲解依法行政知识,受训干部达数十万人次。9个市州和大部分县级政府以及部分省级行政机关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机制。80%的县级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都交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了重大行政行为事前送法制机构审查制度。但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仅靠培训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还远远不够,律师队伍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将成为重要和有效的途径之一。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公职律师、组建法律服务团队、介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目前我省律师队伍服务于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方式。建立律师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关于律师队伍助推我省依法行政的建议

1.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不是公务员,律师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服务。一直以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13年4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保障措施方面对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包括法律顾问固定报酬、具体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室日常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室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一定报酬。2014年1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的“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出: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在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团,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该《意见》的“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中进一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

2.组建法律服务团队介入全省各新区(开发区)的规范化建设

我省应利用好已经组建的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特长和各自的优势,组织他们到全省在建或拟建的各个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调研,对如何引领我省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到各新区开展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并积极与各新区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以助推全省各新区的规范化建设。

3.在全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司法部于2014年1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发了《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将“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列为构建公共法律网络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服务点(窗口),在政府已设立的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等方式,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的法律服务事项,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全覆盖。根据司法部的《意见》,我省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建设标准。我省应以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为平台,深入遵义市及其他市州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总结经验,制定实施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尽快构建好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4.律师工作座谈会 篇四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XX年,我很荣幸地考入了某某公职律师事务所,经县司法局领导讨论决定,我被分派到司法所挂任司法助理员。通过一年来的工作,我完成了从一个学子到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转变。一年时间不长,但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注重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5.律师工作座谈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 收案

第五条 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 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 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 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 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 阅卷

第十一条 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 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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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 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 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 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 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 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 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 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 调查

第二十条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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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 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 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 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 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 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 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 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 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 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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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 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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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工作总结 篇六

2020年,是我作为专业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的第二十七个,经过多年的磨练,办案过程中多了更多的慎思考量,既然做了律师,就必须沉下心来,钻研业务,同时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人尊敬,让社会接纳。这一年已经过去,一年的工作有得有失,有经验有教训。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和言论。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监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出庭、提交法律文件,积极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积极团结、互相协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情;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的任何一项行政惩罚或行业处罚。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积极参加律师行业业务培训;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在过去一年里,虽然没有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但是积极参加法制宣传、积极捐款、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同时也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多位想提起离婚之诉的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积极的调解工作,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当事人和解,有利于社会和谐。

2020年是我作为专职律师工作的第27年,共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8件,法律咨询及代书34件,法律顾问单位3家,其中承办刑事案件3件。未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其中8件诉讼案件已办结、归档,剩余10件案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经过各类案件的办理,自身的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经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效果当事人也都非常满意。这是我最为欣慰的一点。

在过去的一年,本人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在业务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省市律协举办的各种讲座及网上培训,坚持在点睛网上听课并完成了课时。尤其是对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我购买了大量的相关书记,尽力做到与时俱进,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此外,来到威能律师事务所,我多次组织专题案例研讨会,组织全所律师对疑难复杂案例进行讨论,模拟庭审,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我的各方面知识更加丰富了。

7.四川铁通召开工作座谈会 篇七

本刊讯7月29日到30日,四川铁通公司在成都召开工作座谈会,传达了集团公司赵吉斌董事长在中国铁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四川省九届五次会议精神,公司领导分别对分管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会上,王鹏总经理发表讲话,就宣传贯彻中国铁通和四川分公司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了要求,并对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对于宣传贯彻中国铁通工作座谈会和四川分公司工作座谈会精神,王鹏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宣贯工作要及时、全面,并要结合实际;二是要将宣传、贯彻的重点落实到如何完成任务、如何增强管理、如何改善民生这三点上去;三是宣传贯彻要提倡“坚持、务实、创新、主动”精神。对于赵董事长报告中的三个原则、两个依托和三个阶段的宣传,王鹏要求要做到人人皆知。

会上,内江分公司、成都通信分中心、实业公司、川北片区党委做了经验交流发言。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中心负责人,各地市分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成都通信段班子成员及各分中心经理,实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分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各片区党委书记,成都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8.律师工作座谈会 篇八

关键词:律师 涉检信访 功能定位 机制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信访工作法治化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之一。信访工作法治化涉及理念、体制、机制、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对检察机关而言,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要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去除行政化和人治思维、全面深化涉检信访改革,而深入推进涉检信访改革就要打破传统观念和以往做法,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方式化解涉检信访案件,革新以往诉访不分、以行政推动解决司法问题的历史,转变行政化、运动式的信访工作模式,以更加理性、高效、更加符合现代社会治理需求的方式破解信访“顽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中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涉检信访案件的化解就不失为有益的探索。近年来,山东、四川、江苏、湖北、陕西、新疆等地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相关制度,将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探索、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近,中央政法委又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中央政法委下发的文件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意义、任务和原则、运行模式、工作方法、管理和保障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既是对各地创新实践的总结、规范,也是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保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思考就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功能定位和机制完善提出浅见,以供参考。

一、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基本途径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与检察官一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检察实务工作而言,律师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无论是参与案件办理、实施内外部监督还是谏言队伍建设、助推法治宣传等都与检察工作紧密联系,结合涉检信访工作实践,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渠道和途径也是全方位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类:

(一)依法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从实践中看,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通信权、辩护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受到阻挠或拒绝的,律师将以信访人的身份要求检察机关保障其诉讼权利的顺利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也相继受理并依法办理了一批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但总体来说,此类案件并非普遍性的频发案件,律师以信访者的身份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形并不多见。

(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

从多年来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实践看,信访群体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普遍不高,信访行为多数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自主实施的,律师替代当事人亲自信访的并不多,多是代写控告、申诉材料,协助收集证据,或者受当事人委托办理申请救助或赔偿手续等相关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多数信访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负担不起相对“高昂”的费用;另一方面信访行为也是一种风险行为,信访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律师代理投入成本与收益之间不成正比,由于信访案件多数司法机关已有结论,纠正原有结论难度较大,除少数所谓“维权”律师外,主动代理信访案件的律师并不多。

(三)受邀参与案件评查化解

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或久访不息的信访案件时,检察机关希望借助社会力量,主动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退休党员干部教师等参与案件化解,主要以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的形式向信访当事人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在开展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已办理结案的信访案件邀请律师、法官、专家学者进行集中评查,主动接受社会评判;在选优评比活动中邀请律师作为评委参与精品案件或优秀接待员的评选等等。律师受邀参与检察机关案件评查、质量评比、案件化解,一方面深度了解检察工作,另一方面从专业角度、独立身份评判检察信访工作,对于提升涉检信访工作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参与接待信访当事人

在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在接待室专门设置接待窗口,邀请或由律师协会指派律师现场接待信访当事人,面对面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作为案外人,既熟悉法律知识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无任何私利,接待信访当事人时,其观点和说法较容易获得信访群众信任,得到信访人认同;也能够较好、较全面地维护信访人的权益,同时有助于有效地引导信访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渠道表达诉求,将信访人引入“信法”渠道,能够有效地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二、律师介入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源头预防、过程化解、申诉代理、末端处置等方面的实践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但不可讳言的是,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积极性不高

从工作实践看,除个别社会影响大、当事人知名度高能够为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扩大影响、带来良好声誉的个别案件外,执业律师主动要求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不多,高水平、高层次的律师主动参与的信访案件更是罕见,多是指派实习律师或业务水平一般的律师参与其中。而基于生存和发展需要,受指派的律师即使参与了也是走形式,投入的精力和时间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一方面是因为信访人多是弱势群体,律师参与信访案件交通通讯成本投入大、经济收益低、时间周期长;另一方面,律师所参与的信访案件因信访人普遍期望值高、诉求繁多且与司法机关的结论差距大、矛盾难消解,而且最终能够得到纠正的案件毕竟是少数,案件代理风险较大,一旦最终维持原结论,当事人不满意进而可能影响律师的声誉和事业前景。因此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特别是代理信访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仅把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作为律师受案渠道之一,把接待场所作为律师事务所在检察机关的免费宣传站、第二收案点。

(二)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不规范

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的初始阶段。对参与化解代理案件范围、工作模式、工作流程、权利保障等方面各地做法不同。有的地方仅是邀请律师参与检察机关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的论证、听证或化解;有的地方则直接开辟窗口,由律师亲自接谈;有的地方则是有选择地邀请律师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工作。有的地方还探索提出了“律师窗口值班、专案专人服务、律师代理申诉、专家参与评查、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代理、律师顾问团打包化解、品牌化法律服务”等工作模式。应当说,涉检信访案件与正常的诉讼案件无论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办理程序、期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不同于其他诉讼案件的代理,涉检信访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应当在参与方式、参与案件范围甄别、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实现、律师权利保障、效果评价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规范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保障不力

无论是参与涉检信访工作律师的专业水平、组织领导及经费保障还是相关司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保障都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与法律援助相对系统、完备的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不同,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推进主要靠的是领导协调、部门探索、挤占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及部分律师的热情配合。实践中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印发的《意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在制度层面为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具体保障落实方面,《意见》提出的措施仍远远不够,需要探索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完善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机制的思路及建议

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既需要中央层面的政策支持和顶层设计,也需要各地的自行创新和探索。针对当前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个人认为,需要着力建立完善三项机制:

(一)建立联动机制,提升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法委、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联络,健全完善组织协调、联席会议、日常管理、业务交流、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参照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将辖区内所有执业律师纳入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人员范围,由律师协会在征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供并不定期更换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律师人员名单以供检察机关、信访人从中选择,要以制度的形式硬性规定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化解或代理一定数量信访案件,并以此作为执业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同时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可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经费不足的难题,并适当给予律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提高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为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强化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争取权、发表意见权、人身安全权。

(二)建立甄别机制,增强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性

要设置前置程序,在保障信访人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必要的甄别程序和限制。无论是接待信访人还是参与化解、代理信访案件并非所有信访案件都适合律师参与,有必要将涉检信访案件划分为三类:一是必须有律师参与的信访案件:拟在检察环节申报终结的案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以及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信访案件;二是律师可以参与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久访不息、无理缠访、闹访,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分歧较大,信访人同意律师参与且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意见但当事人坚持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或抗诉的案件;三是不宜有律师参与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不同意律师参与的信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作出终结或视为终结的信访案件。对律师代理的正在诉讼进程但以信访形式反映的案件,按照诉访分离的原则,可遵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按正常的工作流程运转,不适用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的规定原则和程序。

(三)健全评价反馈机制,引导激励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热情

探索建立健全律师、检察机关、律师协会、信访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既不能将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作为评价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唯一指标,也不能将信访当事人的评价作为衡量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律师也要对所参与的个案逐案总结,律师协会要将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既要体现社会效果更要体现法律效果,必要时对已结案的信访当事人随机回访以征求意见,同时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对比,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必要的表彰。检察机关也要如实客观地评价律师的工作,对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改进或及时纠错纠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律师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委提出奖励建议。在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相关纪律违法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

9.律师工作总结 篇九

2008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局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局的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了领导参谋、助手的作用,为领导的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年所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没有一个错案发生,没有一个案件被行政相对人起诉。

一、全年为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千余次,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减少了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全年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百余次,提高了行政执法人的执法水平,杜绝了行政执法案件的错案发生。

三、与法规处、市场处、稽查处等部门的人员一起办理了十几起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全程参与,并在案件的立案、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处罚的轻重等重大决定作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每一个案件被复议、起诉时不出现对我局不利的后果,对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法院行政庭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2009年我局将面临职能调整,增加行政执法职能,行政

执法将面临新的考验。为了继续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全年行政执法案件无差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以及行政执法中指导、把关作用,局将继续聘任刘伟同志为我局公职律师。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律师工作年终总结 篇十

律师工作年终总结

(一)迎着XX年春节的爆竹声,圆满结束了自己执业的第一年度。回顾201X年的工作,我在律所主任及律师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工作总结: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

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

(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

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

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3件,刑事代理(辩护)4件,非诉讼案件2 件,法律援助案件32 件,法律咨询及代收1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代理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第一件建水一家公司的公司确权纠纷案件和第一件州内重大的刑事案件。其他大部分是法律援助案件,有当事人家属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的,也有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还有几件是涉及外国人的,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每年律师协会为律师组织的培训分为网上听课、全州律师现场业务培训和律师自愿的培训,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刑事方面的,现场的三天培训包括刑事和房地产公司业务。通过培训,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工作中的不足。

过去一年的工作使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知识不足,特别对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够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能少的欠缺,比如庭审中的一些发问技巧和庭审应变能力。同时,对除法律领域的书籍涉及不足,阅读量不够,导致视野不开阔,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年终总结

(二)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xx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另外,在上一年度,本人改变以往传统等当事人上门咨询,律师解答的咨询解答方式,通过网络将自己推向公众视野,网站注册律师资料,积极参与律师互动、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交流,为全国各地的咨询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不少案源。

五、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年终总结

(三)岁月流转,不知不觉间,进入XXX这个团队已经是第4个年头了。4年前,当我第一天坐在办公室里的时候,我的内心是一片忐忑,对未来是比较迷茫的。相信很多律师同仁跟我一样,都曾有过彷徨。今天,尽管我仍然是一个不断需要律师前辈提携与指点的青年律师,但应所里领导的要求,我就自己在这一年里的得与失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事做个汇报。

一、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

之所以说工作成绩,倒不是因为我取得了什么了不起的成绩,而是一般的工作总结的惯例结构。在我拿到执业证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我所有的业务创收是9。5万元左右,这当中主要包括领导所划拨的创收,剩余小部分是自己单独承办的案子。今年是拿到执业证的第三年,也是第三个完整年度,经初步统计我今年的创收应该是14万多一点。可以说,在创收上自己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也使得我刚出生的儿子不至于落得没有奶粉钱的地步。

首先,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在闻律师的指导下,我经手办理几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我的实践经验也渐渐丰富起来;其次,学习到了更多与人打交道的技巧,这里面既包括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方面,也包括与法官及对方代理人打交道的技巧。张武队长一直教导我们,律师是一个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每个律师至少需要拿出自己精力的三分之一从事社交,如果相应的人际交往,我们的律师工作肯定是裹足不前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所里四位合伙人律师对我这样年轻律师的无私帮助,没有他们的无私帮助,像我这样直接从学校里走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无疑要经历更多的挫折,走更多的弯路。记得在南京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面试的时候,面试的老师问了我三个问题,你有关系吗?我回答没有。他问我你有背景吗?我还是回答没有。然后他又问,那你有什么?我回答他我有的是热忱,对律师事业的执着。是的,当我们走出校园的时候,像我们这些出身农村家庭身上还背着数万元助学贷款没有还清的学子,我们所拥有的似乎只有一片热忱。人们都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用在我们身上同样如此,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等于成功的一半。正是因为在震宇震这个平台上,我正一步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价值。

二、我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镜子,他会给我们一个反射。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今天不认真工作,那么明天你将会努力找工作。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对待,它给了我们尊严,给了我们脸面,更何况我们所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关乎到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的得与失、增与减。我常会自问,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会经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发现过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案件办理相对多了,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现在证据审查及文书书写方面还是存在不够细致的地方,没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2、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

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3、业务结构不合理

虽然今年我的业务创收达到了十几万元,但是仔细分析下来,我自己独立承接办理的案件部分并不多,尚没有占到创收总额的一半。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所有创收均来自诉讼案件,没有一个非诉方面的。因为业务结构不合理,我们会随时面临断炊的可能,而银行不会可怜你,每月会定期到你的工资卡上搜括一遍。这一点我的感触特别深,当到每个月十日左右的时候,看到账上还没有一个案子的时候,我就会心里特别发慌,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会特别想钱。另外,我也不希望放假,特别假期较长,我似乎没有资格享受特别长假期的权利。前一阵子,我感觉头脑特别疼,我以为自己是想钱想的,后来发现不是,原来是感冒了。

三、律师工作的感悟

提到律师,人们的第一印象除了律师特别能说之外,另外一个就是律师有钱。但我想律师职业所赐予我们的不仅是物质上丰厚的回报,更多的恐怕是律师职业给予了我们独立思考问题的方式、自尊、自强以及社会责任感。每一个律师走出来的时候都是光彩照人的,男律师通常都是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女律师通常都是闪亮动人、靓丽睿智。为什么会是这样子,我想大概是我们自信,心中有爱吧。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的周喻律师就曾经自己私下向河南贫困地区的孩子捐献过2000多元钱的书籍,帮助贫困地区的孩子增长见识,开阔眼界。说实话,像周喻律师那么忙,如果仅想着赚钱的话,他哪里还有时间顾及远在千里之外的无书可读的孩子。但因为我们心中有爱,我们知道感恩,我们知道自己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还记得有一个当事人,他的官司拖了两、三年,在办案的过程中,他经济困难到了连路费、饭钱都拿不出来,后来我就请他在我们所门口的鸭血粉丝吃了饭,给了他50块钱的路费。他感动得不得了,非要给我送个锦旗什么的。这点事情对于我们而言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却特别温暖。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在我们每个律师的生涯中都出现过,都会对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施以援手。

律师工作虽然艰辛,但也正是因为这一行充满挑战,才有了它独特的魅力。在这里我们感知了人间冷暖,见证了爱恨情仇,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既见到了当事人的愁眉苦脸,也看到了他们的喜笑颜开。所有这些历练了我们的人生,也使得我们格外珍惜生活的美好。

四、工作展望

张武张队长曾语重心长地说过一句话,像高经理这样如果不寻求突破,将来只能算一个老律师,无法成为大律师。循着张队长的这句话,我想说的是不想做大律师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但我相信大律师是做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我觉得要迈出做大律师的第一步,在接下来的一年里需要做好下面几样工作。

1、工作需要更细心、耐心

不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做好日常的工作,都需要做好细节工作。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应用到我们的律师生活中更是有其重要作用。可以这么说,细节决定成败,也决定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因此,要想把自己变成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律师,必须注重细节。

2、虚心向其他律师请教

其他律师之所以能够有今天的成就,就是因为他们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我们这些新来的律师,要想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就必须不耻上问,学习其他律师身上的闪光点。

3、经常学习,熟悉法律法规的变动

对于律师而言,我们的天平上有两杆秤,一是事实,二是法律。脱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律师不能称为律师,而只能是讼棍。从其口中吐出的词汇体现了不了智慧的光芒,却透露着撒旦的狡诈,只能令人对我们敬而远之。

认真回顾了20xx年的工作与不足后,我觉得自己的压力很大,但这也是我面临的挑战,我相信自己可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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