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校计算机联盟章程联盟

2024-09-16

合肥高校计算机联盟章程联盟(7篇)

1.合肥高校计算机联盟章程联盟 篇一

大连市高校法学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大连市高校法学联盟

第二条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普及法律常识、用心服务身边同学、踊跃服务社会大众。

第三条联盟职能

(一)组织各高校有关法学的学生社团,开展辩论赛、模拟审判、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同学们的法律认知。同时为具有法学兴趣的学生群体提供交流的平台;

(二)营造高校法治氛围,培养学生法治理念;

(三)服务高校,用自身学过的知识解决身边同学们的法律疑难,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大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进社会,义务普法,增强社会群体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管理维护会员信息,为会员结交朋友、学术交流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第四条联盟组织形式为高校联合大会负责制。

第五条 联盟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会长助理一人,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高校联合大会,高校联合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会长由正式骨干成员选举产生,对联盟的工作付全面责任,对外代表整个联盟。会长职责包括:

(一)向高校联合大会汇报在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二)根据校联合大会的决定,公布联盟章程,审核各部部长、副部长的人选 ;

(三)指挥联盟的具体工作,召集并主持联盟大会例会;

(四)对外代表整个联盟,代表联盟与其它组织签订协议;

副会长由正式骨干成员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处理联盟工作,管理、协调联盟各部工作。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责。

会长助理由会长任命,协助会长对外联系工作,受会长委托分担会长部分任务,并总管联盟财务。

第六条联盟设办公室、组策部、宣传部三大部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部长由会长任命,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办公室负责管理会员信息,组织会员交流,发放联盟通知,召集会员大会,统筹联盟各部事务。负责保管联盟财物,审核报销经费,公开财务细节。

宣传部负责联盟外事活动,帮助会长管理联盟与其他组织的联系,处理活动期间对外宣传事宜,以及经费的征集。记录并发布联盟活动信息,联系和吸纳新会员。宣传部下设宣传组和外联组。

组策部负责以联盟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处理活动相关细节。策划开展联盟活动,收集其他地区法学社团活动,完善联盟的活动体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大连市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对法学具有浓厚兴趣,并能遵守联盟章程,即可申请成为联盟会员。

第八条入会、退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经联盟审查通过,即可入会,会员资料由宣传部交送办公室保管;

(二)自愿退会:应由会员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向办公室备案并通报全体会员;

(三)中止会员资格:严重违反联盟章程者,由联盟大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参加联盟活动;

(二)对联盟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执行联盟决议;

(四)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联盟活动;

(二)在会员大会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联盟活动通知的主动推送;

(四)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拥有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办公室。

第四章高校联合大会与会长

第十二条高校联合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会长召集、开展活动需要,可召开特别高校联合大会。大会的议程须通过(电子)通讯的方式于开会前两星期发布。并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高校联合大会的投票均应为匿名投票。

第十四条高校联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联盟章程;

(2)监督联盟章程的落实;

(3)对联盟大事进行商讨和表决;

(4)选举会长;

(5)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部长的人选;

(6)批准联盟部门的建立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会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十六条会长出现严重失职时,应主动发出辞职公告,并召集高校联合大会,选举新会长。亦可由部长联名或者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匿名投票决定罢免会长;若会长罢免案得以通过,则会员大会根据部长的提名选举新会长。被罢免的会长不得进入新会长的提名名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财务收入

(一)联盟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预算,从主管部门获取经费支持;

(二)联盟接受一切机构的合法赞助。

第十八条财务支出

(一)联盟的财务支出凭发票向办公室报销;

(二)联盟的财务支出应奉行节俭原则;

(三)会员大会召开时,会长应提交任期内联盟的财务清单,待会长选举完成后,新会长应向会员大会提交一年任期内的活动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联盟财务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联盟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联盟章程的修改由高校联合大会提出修改草案,由高校联合大会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草案方能通过。通过后的决议报指导教师备案即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归高校联合大会。

2.创业联盟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悦凯WSL创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WSL(挽生旅)是We save the life(我们挽救生命); We want the safe life(我们需要健康的生活);由Wisdom(智能)Spread(传播)Luster(出色)缩写组成的符号。是由悦凯公司法人林谊忠倡议创立的,社会人员自愿参与、自主管理、自我完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的创业互助组织,接受悦凯游艇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致力于实现会员创业梦想,就业需要,兼职需求,等一系列的服务平台。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在为人们提供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为发展核心的行业、企业、团体与政府部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培养会员创业意识,巩固、延伸人脉网络,提升人脉价值,构筑丰富的信息资源库,以提高创业技能,积累创业及实践经验成为各种人群的一种需求!

第三条: 联盟的任务是打造集就业,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提供兼职信息,提供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创业交流,成功学讲座,潜能开发,招商引资,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强强联手共同打造悦凯WSL联盟的服务品牌,孜孜不倦地进行产品渠道开发,时刻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准确的专业服务,实事求是给会员打造航向创业成功彼岸的社会服务型航母。弘扬中华民族的团结精神,向世界展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的精神力量。

第四条:联盟目标:联盟开展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旨在珠三角为人们提供(Safety life)安全健康保障开辟消费市场。同时培养会员技术创业、提升创业素质和能力;激发会员创业热情、刺激消费创业;锻炼团队协作能力;促进会员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并联合各行业团体与政府传播“安全环境与健康”文化,推动内需消费,确保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建和续建项目顺利完成并发挥效益。

第二章 联盟的价值

第五条: 联盟通过整合资源,为会员创造各种有价值的服务: 1,各种有价值资料,包括系统集成商名单、全国各类产品渠道名单、各大招聘会情况,兼职工作,商业计划书,上市公司活动全案,市场推广全案,各种培训信息等;

2,认识各行各业中高层;

3,积累强大的人脉,会员中涉及到各个领域,上下游资源都有,一旦有好的机会或项目,能够快速实施;

4,搭建创业平台,通过资源整合、智囊团、市场和管理合作等方式帮助不同时期的创业者更好的成长。

5,创业咨询服务,通过邀请有经验的企业家演讲培训等交流活动为会员的创业提供咨询服务。

6,各种创业培训

7,潜能开发

8,各种水上娱乐活动

9,其他

第六条:联盟通过以下措施来为会员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1,所有会员必须填写申请表,有严格的审核,需要身份证号和签名,一旦发现会员资料不真实,联盟有权开除该会员;

2,联盟通过内部和外部智囊团为项目提供评估、融资、组建团队等服务

3,其他

第三章 创建人

第七条:联盟创建人为林谊忠、陈觅、许博杨等。

第八条: 创建人承担联盟的基础费用,包括联盟筹备期间的费用、办公费用等,并承担联盟持续发展的职责。

第四章 发起人

第九条 发起人加入:

创建人、会员中对联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愿意遵守联盟的章程,履行发起人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发起人义务,即可加入联盟。

第五章 会员

第十条联盟采取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

第六章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1、提交联盟会员申请真实文字档

2、经联盟发起人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书面的申请,俱乐并登记注册后予以公布;

3、发放会员卡。需交会员卡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申请成为联盟执行机构成员;

2、参加联盟活动,并优先享有城市创业联盟提供服务的权利;

3、优先享有联盟提供的信息和活动资格

4、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会员要遵守联盟的保密条例,严禁把联盟的资料数据泄露到第三方,会员退会后,必须交回俱乐部的资料和证件;

2、积极参加联盟的各种活动;

3、执行联盟的决议,承担联盟所委托的工作;

4、积极宣传联盟,为联盟的发展做贡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出联盟须提交退会申请,经联盟发起人委员会评审后,注销会员资格;

2、如果会员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不真实、在联盟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做出有损害本联盟的行为,本联盟有权中止其会员身份,并有权在联盟内公布其退会原因。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执行机构是发起人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联盟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发起人组成第十七条 联盟各个下属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联盟负责人处理工作;

2、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联盟各部门负责人承担发起人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联盟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志愿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订立和修改

第二十条《悦凯WSL创业联盟章程》经悦凯公司正式订立,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悦凯WSL创业联盟章程》在经悦凯公司正式订立之后,每年修改一次,若有需要补充、修改的地方,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并达成一致后,公司方可对协会章程做相应的修改。

第八章 附则

3.商会联盟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xx市xx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在xx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内蒙古xx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二连地区的xx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二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xx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 xx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xx市财xx小区1号楼1单元50

1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xx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xx与老家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志愿加入本会;

(四)会费自愿缴纳;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商会财务;

2)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二连工作时间较长;在xx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4.中国COSPLAY联盟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国COSPLAY联盟,英文:CHINA COSPLAY ALLIANCE,英文缩写:CCA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以中国文化为主要对象并兼顾其他文化交流。以杭州行政区域为主,面向国内外交流,及由杭州市COSPLAY爱好者组成的团体,是非谋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一切合法权益。为健康发展中国地区COSPLAY文化艺术事业和动漫产业,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动漫风格,为培养优秀的COSPLAY爱好者,推动本土原创COSPLAY艺术的发展,为世界动漫宝库增添新色。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主管单位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的办事处地址: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事业拓展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联盟以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本着联盟宗旨开展各项活动。

(一)组织全国的动漫COSPLAY社团体,立足于杭州,面向全国,发展和增进港、澳、台地区以及世界各地COS社团及COS爱好者的关系和交往,促进动漫COSPLAY交流和产业合作发展,提供机会和扶持推动COSPLAY活动。

(二)组织COSPLAY爱好者进行交流和学习,促进中国COSPLAY风格的形成。

(三)组织国内动漫COSPLAY信息传播,提供各大COS社团和COS刊物宣传媒体的交流渠道。

(四)组织COSPLAY爱好者和COSPLAY作品交流聚会活动,各地区COSPLAY作品展览会,为弘扬COSPLAY创作原创精神和宣传社团服务

(五)组织广大COSPLAY爱好者利用COSPLAY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加深各文化阶层对COSPLAY文化的了解,带动大家正确认识、参与COSPLAY创作和传播。

(六)组织联盟会员及联盟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和文化交流活动。

(七)组织有利于COSPLAY文化艺术和行业发展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社团会员:凡全国地区COSPLAY界社团,包括:企业投资、个人独资、社会青年爱好群体、学校批准成立的及承认联盟章程的其它团体,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可成为联

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志愿;

(三)爱好COSPLAY。

第九条 加入成为会员方式:

在联盟官方网站下载会员表送达联盟会,经审核后,在联盟论坛开设专门论坛,即承认为联盟成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对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联盟理事会决议,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要遵守联盟章程,以高度的事业心和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及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联盟活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联盟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联盟声誉的言行。凡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或者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联盟设多名顾问,邀请COSPLAY名家、动漫名家、知名人士参加联盟,授予“名誉会长”、“顾问”、“评审委员”或“荣誉会员”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特殊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并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联盟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会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除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考察、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目标的达成;

(六)聘请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聘任,并通报常务理事会。为推动发展会务,经理事会提议,由会长签署,可聘请社会上有名望之人士,或对联盟有特大贡献者,可提议为联盟荣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等职,并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盟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负责联盟的全面主持工作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组织落实情况以及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联盟签署所有文件;

(四)提名并聘任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联盟及辖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联盟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联盟建立各级干部以及会员业绩管理(奖励)制度,常务理事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提交会长审核,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用于联盟发展需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因私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5.中国境外组织联盟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中国境外组织联盟”,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Foreign Organizations in china”,简称AFOC。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中国职业教育协会(香港)发起,联合境外在华涉外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互利型非独立社团法人组织,其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联盟的成员有资格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的各项服务,获得联盟的全方位支持。

第三条:本联盟旨在团结有志于为中国社会发展服务的境外组织,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实现资源对接,彼此支撑,互利发展,从整体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发展;提升涉外组织为我中华服务的能力,推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升级;为涉外组织提供发展平台。最终实现涉外组织合法发展,助力中国腾飞的宗旨。

第四条: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以下简称“CNOEA”)为联盟理事长单位。联盟办公地址在北京王府井大街99号。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五条:本联盟主要活动内容:

(一)、信息服务平台。为涉外组织提供法律事务帮助,提供行业国内外相关信息服务。

(二)、专项服务平台

针对所有涉外组织组织举办满足共性需求的或个性需求服务活动,包括涉及人才招聘、登记注册、境外办公秘书服务等核心内容,开展研讨会、展览会、洽谈会、招商会、推广展示会、交流观摩会等。正是通过这些类别不同、规模各异、形式多样的活动,实现对各类群体的高效服务。

(三)、展示服务平台

重点展示会员组织发展最新成就,成为会员组织形象宣传、成果展示、拓展市场,获得资源的一个重要窗口和舞台。按照类别和服务对象分类发布会员组

织发展成就,平台要与多家媒体建立更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和平台宣传、推广会员组织。

(四)、资源库建设

该项服务旨在建立起支撑联盟及成员强力发展的各种资源库,包括政策资源库、政府重大科技建设和项目库、技术及产品研发资料库、科技创新企业库、科技创新人才库、重大项目解决方案库、投融资企业需求库等。

(五)、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所有致力于中国和谐发展的涉外组织,均可申请本联盟会员资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成为联盟正式会员,由联盟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联盟应积极受理和回应联盟会员提出的需求,依托联盟广泛的社会资源、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及时帮助会员解决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共同推进联盟事业发展。

第八条:本联盟会员分为五大类:

(一)理事长单位;

(二)副理事长单位

(三)理事会单位;

(四)VIP会员单位;

(五)一般会员单位。

第九条:会员根据需要提供的服务每年需缴纳会员费。

第十条:申请成为本联盟成员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合法的涉外组织;

第十一条:成为联盟成员的的程序是:

(一)提交《中国涉外组织联盟成员资格申请书》;

(二)经联盟理事会同意;

(三)签署相关文件,正式加入联盟。

第十二条:成员退出联盟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会员证;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后1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成员的除名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五条: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十六条:联盟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给联盟成员证。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向联盟申请技术、人才、管理、营销、公关、司法、投融资、招商等方面的帮助;

(四)在联盟网站上刊登业务信息;

(五)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之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成员为:理事会全体成员(联盟主席1人、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工作组长6-8人)。

第二十一条:联盟大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四)批准或否决理事会关于成员除名的决议;

(五)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二条:联盟大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通过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大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出席会议的大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联盟管理及执行机构,最初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工作报告;

(六)批准成员的加入;

(七)审核成员的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各工作组组长;

(九)审议批准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月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形成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需有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负责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四)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负责对理事会成员持续的、实质性投入的审查;

(九)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秘书处设置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工作组长6-8人。执行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全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指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联盟筹备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6.大学生就业联盟章程 篇六

“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大学生就业创业联盟是由**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支柱产业单位和重点企业等机构组成,按照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商定的程序和规范,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围绕**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联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普通高等院校、用人单位和创业服务载体等单位,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资源优势和政策带动作用,开展**地区就业创业形势研讨,就业供需信息交流,共同搭建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集政府、高校、企业三方之力,开创**地区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联盟的基本原则:合作、共享、交流、服务。第五条 联盟的工作目标:为**地区大学生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发挥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民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及时掌握和预测企业用人需求,提高人力资源供需匹配度,增进政府、企业、高校三方人才交流合作,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就业需求和企业多元化的人力资源需求,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大学生就业创业联盟(以下简称 1

第二章 组成单位及职责

第六条 联盟成员包括**局、*委、**委、**局、**局、**委、**办、**局、**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地区普通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业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等单位。

第七条 成员单位分为召集参加和自愿参加两类,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取得会员资格。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参加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在联盟内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高校:掌握本校毕业学生的专业设置、学生求职信息的汇总,预判就业形势;按照企业用人需求开展信息对接和安排招聘洽谈;掌握收集本校大学生创业人员、项目信息;免费提供联盟活动会议、讲座、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创业指导等所需场地,配合活动宣传。

(二)企业:掌握收集人力资源分布信息、供需条件、招人用人条件和薪酬标准;信守相关协议,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规范招人用人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实行人性化管理。

(三)政府部门: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孵化服务;加强就业与经济联动,为重点 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整合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增加高质量就业岗位;保障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引导企业招聘**大学生就业,促进**大学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四)其它服务机构:积极参加联盟活动,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就业见习、职业介绍、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融资、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设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议事机构,由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代表组成,审议联盟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请或联盟秘书处发起,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可召开联盟临时会议。联盟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会员单位代表一人一票,决策事项经参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联盟大会从高校、企业、政府部门等成员单位中选举25家单位产生。联盟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汇报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联盟理事会负责审议联盟相关章程,审定联盟成员的加盟名单和退出名单,研判**大学生就业创业形势等。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受联盟理事会的领导,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秘书 处负责就业联盟日常事务,落实联盟各项主要活动制度,为成员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联盟理事会按半召开工作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四章 活动机制

第十六条 联盟加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联盟加入机制,鼓励**地区高校及具有社会责任、用人需求量大的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加入就业联盟,遵守联盟相关规定。建立联盟退出机制,对违反联盟协议的成员单位,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大学生就业形势研判制度。一是开展大学生求职需求及企业用人需求动态监测。二是召开大学生求职及企业供需形势研判会。

第十八条 大学生求职服务制度。一是整合打造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二是搭建大中型招聘会招聘平台。三是搭建联盟活动微信公众平台。

第十九条 落实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制度。一是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盟成员高校就业创业座谈研讨活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二是不定期举办联盟成员企业代表座谈调研,宣传我市企业用人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与孵化制度。一是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对在校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创业教育活动,包括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学生进 4 一步提升综合素养,并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二是结合创业实训基地工作,开展创业孵化。输送更多有创业想法的毕业生进入创业实训基地学习实践,促进他们成功创业。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沙龙活动,为创业大学生搭建交流平台,同时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最终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对章程各条款的补充和修订由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7.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篇七

(2000年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性质--宗旨

第一条

1、国际自行车联盟(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简称UCI)是各国国家 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

2、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他国家。

第二条

国际自盟的宗旨是:

a)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开发,管理,调控,制约; b)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

c)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d)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e)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f)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 g)与国际奥委会合作,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

第三条

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

a)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运动员、会员和官员,不得有种族、政治、宗教岐视或其他方面的歧视;

b)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

c)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定;

d)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国际自盟的成员,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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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五条

1、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

2、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

3、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代表大会可以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条

1、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同样的,他们须保证本国协会相关人员遵守国际自盟的章程、各项规则和决定;

2、各国协会的规则中须编入国际自盟的规则;

3、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得与国际自盟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如有分歧,以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为准。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应阐明如他们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有分岐,只能实施国际自盟的相关规定;

4、本文上述各条款必须与各协会国家的现行强制性法规条文相符合。

第七条

1、加入国际自盟的申请由申请协会的法人代表签字后交到国际自盟总部;

2、申请加入国际自盟,需提交下列材料:

a)一份申请方的郑重声明:在成为会员之后,将接受并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规则,并根据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调整本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b)本国协会的章程和所有规则;

c)一份详尽的关于本国自行车运动的结构与各项活动的报告; d)申请协会目前已加入的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名单; e)本国协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组成情况; f)官方联系地址;

g)在往来信件中签名的人的身份。

3、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需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本条第2款所列b、d、e、f和g的情况发生变动,有关协会必须及时通知国际自盟。

第八条

入会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管理委员会可以向申请协会索取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协会更改其机构或规则以符合国际自盟的原则与规则。

第九条

1、如果入会申请在完全并符合要求,管理委员会将通报申请协会,并将投票列入下一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果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该协会被认可候选资格的时间不足两个月,则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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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遇到后一种情况,在等待代表大会投票期间,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入会。但临时入会的协会不得参予国际自盟的社团活动,而只能在符合有关的规定的条件下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条

1、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内容进行表决以前,代表大会先要对接纳新会员进行表决。对取消一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进行最终表决的情况例外。

2、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做自我介绍。其代表在各国代表就其入会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期间须回避。

3、如果入会申请被批准,新会员代表有权立刻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1、国际自盟的各国会员彼此承认,是会员国国内管理自行车运动的唯一机构。

2、各会员国须认可并实施其他协会的决定。否则,管理委员会可应任何当事者的要求,做出决定,规定根据某一国家协会规则做出的决定只能在该协会所在国内有效。

3、每个国家协会都应尽力协助其他国家协会派出的选手参加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国际自行车比赛。

4、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员会允许,各会员国及其所属组织只能参加由国际自盟某会员国、国际自盟或洲联合会组织的自行车比赛。此外,不可以参加由一个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举办的比赛,本章程第十八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如一个协会加入了一个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联盟或协会,或是一个被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公开宣布的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组织,如果在管理委员会对其发出通知之月内不退出这类组织,将被取消在国际自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1、任何协会如果违反了国际自盟的章程或规则的规定,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罚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员会亦可将此权下放。

2、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时间持久的协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每个会员协会需按交纳会费,其金额由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次会费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为会员的当年算起。

不过,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要求在其会员资格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之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这种情况,第十条第3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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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十六条

1、除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由各洲联合会代表国际自盟向本洲各协会征收会费。

2、各洲联合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将本洲各协会所交会费的三分之一上交国际自盟,否则,代表大会将不接受该洲的表决代表,这些表决代表根据第三十六条所拥有的表决权将转给那些合法的、交了会费的并出席了代表大会的协会,但一个协会不得超过一票。如果有资格获得这些表决权的协会数目超过了该洲联合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其投票结果将按比例消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结果中的小数点以后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3、各洲级协会上交国际自盟后的会费余额,留做本洲协会的运转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不交纳会费的国家协会,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洲联合会的要求,在下一次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中列入暂停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国家协会会员资格一事。

第十八条

1、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内容主要有: a)不得参加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b)不接受该协会的成员的选举提名;

c)暂停该协会会员在国际自盟的各个委员会中的职务; d)在国际比赛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注册该协会举办的比赛; e)拒绝该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 F)拒绝或撤消该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资格。

2、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执委会有权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或在某段时期内,不实施上述某些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1、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协会,不允许参加代表大会: a)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处于被暂停会员资格状态; b)在本国国内失去了国家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实际性质; c)败坏了自行车运动的国际声誉。

2、开除一个协会的决定,需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能生效。

3、代表大会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问题进行表决之前,先就开除决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在决定做出之前应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协会。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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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要求退出国际自盟的协会,需将退会申请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第二十二条

1、任何情况下,一个协会都无权要求退还会费。

2、各国协会不得对因国际自盟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除非是滥用法规或严重错误。

第三章 洲际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1、位于同一个洲的各国协会组成一个洲际联合会,作为国际自盟的一个行政组织,是国际自盟的组成部分。

2、国际自盟一共有五个洲际联合会:

- 非洲

— 美洲

— 亚洲

- 欧洲

- 大洋洲

3、各协会依其所在国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划分其归属的洲级协会。只有代表大会可以应相关协会和涉及到的各个洲联合会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决定,且必须为绝对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1、洲际联合会须促进本洲自行车运动的发展,并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有关自行车运动的特殊问 题。

2、洲际联合会需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交在本洲组织的洲级水平比赛的议案,主要应提供下列内容:

a)本洲自行车竞赛日程表;

b)对裁判员和技术人员的组织情况及培训计划; c)洲级锦标赛或地区运动会的组织情况。

3、各洲级协会还要制定关于组织洲级自行车运动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1、各洲际联合会都应设立行政机构,以保证顺利执行各自的任务,组织本洲各国协会参与国际自盟的活动。

2、为此,各洲际联合会应设立秘书处,并制定出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严谨的关于内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a)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有本洲各国协会参加的全体代表大会;

b)四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要民主选举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位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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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c)对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的投票代表的选派方式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3、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国际自盟选举管理委员会之年4月1日以前的7个月内进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2款的情况下,洲际联合会可同时选出一名洲级代表,在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中暂代本洲联合会主席的席位。在竞选周内,洲级联合会应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协会主席和洲级代表的身分。

4、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为各洲际联合会建立一个标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洲际联合会的规则或决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根据某一个协会的要求,废除其规则和决定。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是国际自盟各国成员的全体大会,是国际自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1、法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特别代表大会。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联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和议事日程。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3、每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1、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a)修改章程,解散协会; b)迁移国际自盟总部;

c)在不违反第四十六条d款规定的条件下,对各国协会行使接纳、开除及暂停会员资格的权力;

d)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每年的会费金额; e)选举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九名委员; f)撤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g)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或撤销国际自盟的司库; h)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仲裁委员会; i)审批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

2、此外,每年的代表大会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a)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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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b)司库的财政报告; c)上一年的财政决算报告; d)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十条

1、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最迟要在会议召开60天之前发到各国协会,并给各洲际联合会发一份复印件。该通知中要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必要时,需同时发出关于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2、召开法定代表大会,除上述文件之外,同时还应发出的附件有: a)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c)司库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1、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如某协会准备在大会议程中加入一个或多个议案,或准备向管理委员会质询,则最迟要在代表大会召开的90天之前将提案或质询文件草案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好,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3、除关系到章程的修改问题,任何在大会议事日程中没有的问题,如果有15个以上协会联名提出,就可以将其列入大会日程,在大会中讨论并表决。

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议事日程之外的问题,大会均不予讨论或表决。

第三十二条

1、每一个国际自盟成员和申请加入国际自盟的协会(如果申请已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最多可以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

2、代表必须年满18岁,身为所代表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委派出席会议。

3、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被委派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申请入会的协会需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把其代表团的准确名单寄至国际自盟总部,注明团长和候补者的姓名。

5、在代表大会开幕时,各代表团成员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记。登记之后,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替换。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规定,代表大会为公开的。

第三十四条

1、国际自盟主席宣布开幕并主持代表大会。他负责通报大会的议事日程,主持讨论和表决。

2、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请行政主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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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三十五条

1、在对议事日程所列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各协会代表团的成员可以对大会致词和就即将表决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

2、为了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主席有权对发言者作时间限制,把每个代表团的发言人数限制为一人。

3、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席有权停止争论。

第三十六条

1、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各协会的表决权通过有表决权的42个代表来实现,这些代表人选在每个洲际联合会内选定。每个代表都必须是本洲联合会中一个国家协会的成员。

2、国际自盟共有42个有表决权的代表,他们分属于下列各洲级协会: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亚洲: 9名代表;

欧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 3名代表。

3、每个有表决权的代表只有一票。

第三十七条

1、在代表大会开幕之前,有选举权的代表应向主席报告身份。

2、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不能作为另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受委托人。

3、在国际自盟或洲际联合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具有选举权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1、凡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提案,均不予以考虑。得票数相等,也不予以考虑。

2、如果投票时候选议案超过两个,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获绝对多数,便取第一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个,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3、涉及以下问题的提案须获得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通过: a)驱逐某会员; b)解散国际自盟; c)修改章程。

但是,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第1款,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选票。

4、弃权票和空白票做无效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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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在选举时,每个有选举权的代表必须有多少席位,选多少人。其他的选票做无效票处理。获选票最多者当选。如果获得最后一个席位的得票数相等,则对票数相等者进行重新投票,取第二轮获票数最多者。这种情况,只能选出一名候选人,否则为无效票。

2、如果只有一个空缺,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有必要,可以对在第一轮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3、如果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或者是应选人数与席位数相等,则不再进行投票。

第四十条

1、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如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提出要求,也可以唱名表决。

2、在涉及下列问题时,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 a)接纳、暂停会员资格或驱逐某会员国; b)选举或撤销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c)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

d)7名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1、对大会议事日程的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最迟在大会开幕前30 天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修改后的文件最迟要在大会开幕前发给与会代表。

2、首先从最后一项修正案开始进行投票,然后再对已经修改过的提案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可以作出决定,把一项提案交给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须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告。

这项提案将被列入下届常规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每一届代表大会都要做会议纪要。

2、由行政总监或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员在大会期间做会议纪要。

3、由记录人员自选,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将根据需要,译成法文或英文后寄给各协会和各洲级协会。

第四十四条

除了代表大会另外做出决定,正常情况下,代表大会的决定都要立即实施。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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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国际自盟由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2、在管理国际自盟和制定自行车比赛规则方面,管理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确归属到专门机构的各方面问题,管理委员会均有权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1、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确定代表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b)召集代表大会并确保其组织工作的顺利运转; c)实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d)在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在下届代表大会才能批准之前,宣布暂停某协会会员资格; e)向大会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司库; f)向大会建议每年的会费金额;

g)确定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提交大会审议;

h)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国际自盟的司库和行政总监; i)决定三方签署的合同; j)录用工作人员; k)建立内部秩序条例;

l)制定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及其他所有涉及自行车运动发展的有关规则; m)(中止)n)(中止)

o)成立为国际自盟工作运转所必须的各个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 p)确定世界锦标赛的地点及授予主办权; q)任命国际裁判;

r)为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选定国际裁判。

2、管理委员会确定参加各类自行车比赛的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审核结果和会费或专利使用权费用的交纳情况,核发比赛许可证。

3、对违反国际自盟的规则和决定的行为,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罚。处罚的等级有以下几种: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罚款;

d)暂停会员资格; e)取消会员资格;

f)停止参加一次或多次已确定的比赛; g)取消比赛资格; h)降低名次; i)罚时间或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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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j)取消奖金。

4、对国际自盟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疑难问题,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紧急情况下,由国际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负责解释。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问题除外。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将此方面权限下放。

第四十七条

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国际自盟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个洲级协会的主席。

被选出的10名委员,至少要有7名出自欧洲国家的协会。

2、除上述条件下产生的委员之外,还可以最多增加2名增补委员。

第四十八条

1、如果不是连任,国际自盟主席及其他9名通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在同一届代表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主席的选举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其后,应立即选举出其他9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的9名委员会委员中,至少要有7名来自欧洲国家的协会,必要时,可以包括主席在内。如果需要,本规则三十九条第3款生效。

2、管理委员会和主席自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立即任职,其在职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员会选出来的那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为止。

3、管理委员会任期四年,即将离任的委员可以再次参选。

第四十九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2、管理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之后,可以根据专业特长和能力,最多挑选2名增补者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2、除非自动提出辞职或被代表大会或是管理委员会撤职,正常情况下,增补委员的任期与管理委员会相同。

第五十一条

1、主席候选人由其本国协会推荐。

管理委员会另外9名委员的候选人,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际联合会推荐。

2、候选人须用法文或英文将申请材料在大会开幕前90天交到国际自盟总部。否则,不予受理。

3、如果申请人数不够,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受理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只针对新的候选人进行,而根据本段第一条和第二条产生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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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管理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同时与国际自盟、某国协会或洲际联合会有雇佣或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因辞职、逝世或被代表大会撤职而终止;遇这类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保持原状态继续运转。继任者的选举将于下一届代表大会中进行。

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也将因本洲联合会换届选举而终止。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还将在该委员满74周岁之日后的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结束。在此届代表大会上,将选出继任者。

3、在下列情况下,一名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席位可以由一名经本洲联合会专门选举出的代表替代:

a)当主席在就任之前放弃了他在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时; b)当主席当选为国际自盟的主席时;

c)当主席辞去或被撤掉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职务,但还留任本洲协会的主席时。在新的洲协会主席选出来之后,由新主席替换下洲联合会代表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

4、如果管理委员会只剩下6名委员或者更少的人时,应在短期内举行选举,填补空缺。必要时,可以为此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5、辞职要求提出后,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供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决定,或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代表大会做出相反的决定。

6、如果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属于他的本国协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其国家协会的要求,决定是否将撤销该委员的投票表决问题列入下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7、填补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1、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其中一次须在常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夜举行,地点就设在代表大会的举办地。

2、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还可以在主席的要求下,或者在5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下召开。但每次会议都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的举办地点由主席选择。但是,这种会议应尽可能选在某一次国际自行车比赛期间举行。

3、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通讯表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十五条

1、为了有效地审议议题,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应有绝大部分委员参加会议。任何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替。

2、管理委员会的增补委员,只有讨论的权利。

3、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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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4、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在会议议题关系到其直接利益或个人利益时,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应退出会场。在管理委员会讨论一个涉及某国协会的有争议的问题时,该协会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退场。

5、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1、管理委员会可将其权限内的事务分配给委员们执行,他们可以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小组委员会来协助完成。

2、被委以专门任务的委员要为所负责的事务做预算。该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国际自盟的总预算,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在召开常规代表大会期间,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因此,管理委员会需提交工作报告,由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1、国际自盟的日常及紧急事物,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组成。

2、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主席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00年1月1日修订)

3、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主席可以独自作主。但在下次开会时,他应该把自己的决定通知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财务司库的人选。

第七章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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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六十一条

1、国际自盟主席主持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2、主席可以在他的职权范围内,指定任何在自行车界任职的人以国际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执行特殊任务。

第六十二条

如果出现不遵守国际自盟章程或规则的情况,主席有权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不可以同时在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中任职。被当选为国际自盟主席的人员必须辞去其在上述机构中的职务。如果国际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职务,或姓名做为该职务的候选人出现,则其国际自盟主席的职位将被解除。

2、如果一个洲级联合会的代表被选为国际自盟主席,他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位应保留给其洲级联合会,由其洲际联合会选出新的人选来接替完成他的任期。

3、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他不便,则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计算,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代理。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由年龄最大的副主席代理。

4、如果主席逝世、辞职或被撤职,按上述第3段的规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力,直至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当主席年满74岁时,将执行条款第53.2条。

第八章 对外身分

第六十四条

国际自盟主席在各种场合下都代表国际自盟。包括在法律诉讼中,不论是作被告还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条

国际自盟对外的合同,以国际自盟主席和司库同时签字,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签字为有效。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

(废止)

第九章 小组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1、根据国际自盟的运转需要,由管理委员会设立几个小组委员会,并确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能,任命小组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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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辞职,去世或被管理委员会解职以后结束。此外,还可在某委员满74岁以后举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当天结束。

第十章 行政部

第七十条

1、国际自盟的行政部由主席领导,行政主任协助管理。

2、行政主任在合同制的基础上,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来任命。

3、行政主任负责整理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他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规则,并保证其出版和发行工作。

4、行政部兼任国际自盟的总秘书处和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还负责日常的会计出纳事务及付款事务。

5、行政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章 司库

第七十一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以合同制任命一名司库。这名司库需受过财会税务方面的教育,并有一定的专业经验。

2、司库在国际自盟主席的监督与协助下履行他的职责。国际自盟的行政部协助他的工作。

3、司库起草国际自盟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他负责对国际自盟签署的各种合同在财务税务方面把关,并在这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他负责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员会向其授予财政权力。

第七十二条

1、国际自盟财政的计算方法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国际自盟的收入主要来自各协会的会费、参赛注册证持有者上交的手续费、赞助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专利权使用费。

3、国际自盟在所有文件资料中提到的款项均以瑞士法郎表达。

4、对于那些为完成国际自盟交给的任务而消耗了大量时间的人,司库有权在代表大会认可的预算内,根据客观标准给予薪金。

5、管理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们为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旅费和食宿费,由国际自盟支付。

第十二章 财务控制

第七十三条

1、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名公共审计员,其任期为四年。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终止他的任期。代表大会同时还要审议批准国际自盟与司库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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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任命审计员。

3、审计员应为设在瑞士的独立公司中的一名审计师。

4、审计员负责国际自盟的审计工作,并整理出有关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1、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一名主席、两名监查员。

2、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主席和第一、第二监查员。

第七十五条

1、主席和两名监查员需具有法律专业的大学学历。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通晓法文或英文。

3、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国际自盟或某洲级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能在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或洲级协会会议中,出任任何代表团的成员。

第七十六条

1、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四年,不得被罢免。只有主动辞职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职权。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由代表大会任命。

3、在仲裁委员会空缺的情况下,如有必要,管理委员会可做出临时任命,然后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批准。

第七十七条

1、仲裁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有审理权:

a)根据国际自盟规则,对国际自盟各机构和各协会在行政、运动及纪律等方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b)国际自盟各机构之间的争端,包括各洲级联合会之间和各国家协会之间的争端; c)在其他情况下,协议各方之间的争端。

2、国际自盟和各协会应避免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b)中所提到的争端上诉到国家法庭上或权力机构,而把所有争端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最后裁定。

第七十八条

1、管理委员会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职能; b)尊重辩护权的诉讼程序;

c)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d)使判决暂停执行或不执行的上诉;

————————————————————————————————————————————

1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e)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

2、上述规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会通过之后才能生效。

第十四章 官方语言

第七十九条

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八十条

1、章程、规则和会议纪要以及所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文件,都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对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释有分歧时,以法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1、所有寄至国际自盟的文件都必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在代表大会上或国际自盟各机构的会议上,应使用法语和英语。

3、在代表大会期间设有法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

第十五章 象征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1、国际自盟的旗帜是中心印有“U.C.I.”字样的白旗,并且带有水平的彩色线条,自高至下的顺序为:蓝-红-黑-黄-绿。

2、国际自盟在各国相应机构中提交与注册的徵标均应与UCI的标识完全一致。

3、国际自盟的旗帜、在旗帜上颜色的排列和标志的使用权及制作权、“国际自盟”的名称及其字母缩写字样:“U.C.I.”,均归国际自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代表大会可以向任何在国际自盟中任过职的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并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六章 主管法庭

第八十五条

1、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自盟规则,特别是药检规则,可以做为向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的依据。

2、为了不损害法定及特殊条款,所有由会员或其他人提出的针对国际自盟规则的质疑行为,均————————————————————————————————————————————

1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不予接受,除非是在章程与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诉讼条例全部不适用的情况下。

3、在法庭上针对国际自盟提起的一切诉讼,以及一项有干预或担保的诉讼,将专门提交到设在国际自盟总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原告不得利用任何关系。

第十七章 解散

第八十六条

1、国际自盟是一个无限期的机构。

2、关于国际自盟的解散的问题,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会来决定。

3、对于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如果有五分之一协会联名提出书面要求,或者在管理委员会内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要求,管理委员会就可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4、在投票表决时,代表大会至少应组织三分之二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可以宣布解散。

第八十七条

1、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由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要为此任命一个或几个清算人。否则,清算工作要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还要对清算余额的使用作出规定。否则,清算余额要交给世界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国际自盟的成员随意瓜分。

2、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人员要向代表大会汇报他们的管理工作,由这次代表大会宣告清 理工作的结束。

第十八章 临时条款

1、在不影响以下条款的前提下,国际自盟代表大会在1992年11月27日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2、以下条款的内容将加入相应条款中: — 第四条: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或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各国家协会,自1993年1月1日起为国际自盟的会员。

同一国家的已加入了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和已加入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在进入国际自盟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协,并由一个协调委员会来代表,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时,只能派出一个代表团。这些国家的协会务必于1995年1月1日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协会。— 第十四条:

1993年的会费金额与1992年相同。

—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

在1992年12月前就职的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9名委员继续留任,组成管理委员会直至1993年的常规代表大会。届时,将根据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组成新的管理委员会。

从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选举之日期间,有三个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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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业余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职业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自盟司库是国际自盟第三副主席。— 第六十六条:

(废止)

— 第六十九条:

在1992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国际自盟的、国际业余自联的和国际职业自联的各个委员会继续以国际自盟的各委员会的名义运转。除非在管理委员会咨询了相关委员会之后对其进行改组。— 第七十三条:

在1993年的代表大会上将指定第一名司库,其任期为两年。1995年的代表大会将任命一名司库,其任期为四年。

—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

只有在参照体育仲裁法庭的法律规定,有关药检规则生效时起,申诉委员会才成为可以接受如第65条中规定的申诉的实体。— 第八十条:

这一条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

3、除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内容外,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国际自盟、国际业余自联和国际职业自联的规则都作为国际自盟的规则继续有效,除非它们与章程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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