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保存期限

2024-10-10

记录保存期限(精选4篇)

1.记录保存期限 篇一

正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处罚决定文书。

3、其余按执法文书使用的时间依次为:

(1)立案申请表(附药检报告书、案件移送书、不合格药品转办单等)(2)调查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4)相关证据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9)物品清单(10)行政处理通知书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13)撤案申请表(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15)听证告知书(16)陈述申辩笔录(17)行政处罚审批表(18)没收物品凭证(1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2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1)责令改正通知书(22)听证通知书(23)听证笔录(24)送达回执

(25)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2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卷内备考表。

(四)副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举报登记表、检举材料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理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奖励审批表。包括协助办案单位奖励审批表、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等。

7、案卷多余材料及其它需要装入副卷的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或说明材料,不可随意毁损,应当装入副卷。第十六条 案卷档案的保存年限为:

(一)定期保存:

1、保存3年:实施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及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般程序的案件。

2、保存10年:罚款金额2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3、保存25年:

(1)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有行政复议的案件;(3)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永久保存:

特殊、重大案件(指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实行批捕的)、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及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闯红灯记录永久保存”过于严苛 篇二

闯了红灯,与罚款10元相比,永久保存、进入信用档案显然更具“杀伤力”。一旦因闯了红灯就拿不到驾照、找工作遇阻、不能贷款,无疑使人大呼受不了。有网友认为,这是株连,太狠、太损了。

其实,揆诸发达国家,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并不罕见。比如有报道称,在德国和美国,闯红灯者不仅要面临罚款,更会影响个人信用档案。德国的闯红灯者因为个人信用受损,在贷款等方面设置障碍,别人的贷款利率是5%,闯红灯者就得10%。

既然发达国家可以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我们为何不行?但是,在挂钩之余亦应注意三点现实。

一是,行人闯红灯如此,机动车闯红灯呢?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闯红灯一次记6分,看起来,与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相比严厉得多,但如果没有与个人信用挂钩,实际上并不算严厉。

二是,交警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记不记录在案,决定权在交警手里,面对那么多闯红灯者,是不是全都记录在案?如果有的记录有的不记录,如何保证执法公平?

三是,闯红灯永久保存,是不是过于严苛?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信用污点5年可除,是理性也是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如果因为闯了一次红灯就是一辈子的罪,显然有失公允。

处罚闯红灯,名正言顺,但这一行为本身不能“闯红灯”,如果违反了相关条例,只怕行之不远,哪怕再师出有名。因此,闯红灯与公民信用挂钩,可行,但不应该永久保存。

3.记录保存期限 篇三

我们来认识一个人。

我们在享受信用卡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会给生活带来不便?

张小姐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每个月收入有8000元,在今年楼市逐渐回暖的情况下,杨小姐担心房价继续走高,于是动了买房的念头,但当她来到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准备向银行申请房贷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自己已经上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房贷申请者张小姐:“找他们贷款,然后他们跟我说我现在的(信用)记录不太好。”

原来,在业务员帮张小姐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在核实她的信用记录后发现,张小姐名下有四张信用卡,并都有过几次还款逾期记录,这样一来,一些银行就拒绝了张小姐的房贷申请。

张小姐:“因为我的工作性质是经常要在外地走,来回走,可能没有按期还,他说这个可能影响我做贷款。”

记者:“影响有多大?”

张小姐:“我也不知道会影响那么大,原本说能给我贷八成,现在说只能贷七成。”

从参加工作开始,张小姐就陆续办理了四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但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之余,她并没有意识到按时还款的重要性,产生了多次逾期记录,最长的一次逾期长达一个月。谈到不良信用记录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张小姐感到十分委屈。

张小姐:“因为之前我是不太清楚这个规定。”

记者:“是不是也没人告诉你?”

张小姐:“没人跟我说过,但我就认为钱到期就没差太长时间,我认为我换上了我没欠钱就行了。”

经过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努力,最终有一家银行受理了张小姐的贷款申请,但银行要求张小姐必须支付30%的首付款,这样一来,张小姐预期的首付从38万元一下子增加到了47万元,并且不能享受七折的优惠利率。工作人员还告诉她,信用不良记录将会一直存在下去,对此,张小姐感到非常担心。

张小姐:“这个我觉得不太合理,因为我现在年轻,不可能就买一套房子,如果买第二套的话,还是要做贷款,我说这个会不会就是说永远就这样了,以后会不会不给我做贷款了。”

其实,很早以前我们就接触到了个人信用记录这个词汇,但它到底意味着什么,一旦有了不良记录,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很多人都一无所知,现实生活中有刚才我们看到这样遭遇的也大有人在,一起来看一看我们的记者从贷款中介公司了解到的情况。

在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划主管吴昊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公司在为消费者办理房贷时发现,因为不良信用记录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的情况时有发生。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划主管吴昊:“从我们现在统计的数据来看,交易类贷款中,借款人因为信用卡逾期或者是第一套房的房贷逾期,然后贷款不能够按照正常的贷款手续批贷下来的量,大概能够占到10%左右,非交易类贷款,就包括抵押消费这种的,可能银行审核会更严一些,借款一般批不下来的大概能占到30%到40%左右。”

吴昊表示,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污点,主要还是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对个人信用认识不足。

吴昊:“可能有些大学毕业生都是胡乱填单子,办了十张或者几十张信用卡,刷卡的时候认为钱不是自己的,还款的时候还不上,有可能像我们之前的贷款客户,有几十次、几百次这种逾期,这种的话银行就很难给你批贷了。”

吴昊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持卡人如果出现连续3次逾期还款或者是累计6次逾期还款,批贷审核比较严格的银行将不会同意发放贷款。对此,吴昊提醒大家要努力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免给今后申请大宗贷款带来麻烦。

吴昊:“在银行,只要是你,包括买电话卡,你存煤气、水电(费)这种的,都可以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体现出来,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个人信用报告,那么如果说你在申请买房的时候需要贷款,我们首先会让借款人查你的信用报告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一个等级,然后银行根据客户的资质,评定他能够贷多少钱。”

对于已产生信用污点的客户,银行又会如何处理?

其实啊,个人信用报告很多人只是听说过,但谁也没见过,更不知道这个报告真的会对我们个人会有这么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不少人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信用行为也不太那么在意,往往一不小心就留下了污点。那对于已产生信用污点的客户,银行又是如何处理的?

9月17号下午,记者来到了招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向工作人员询问信用卡产生不良记录后应当如何处理,工作人员这样回答。

工作人员:“没关系,之后的几个月的信用记录如果是良好的话,之前的记录它会,它会只会看比如说这两年这三年,时间越长,它就属于之前的旧记录了,就着重看新记录了。”

但当记者问到信用不良记录到底会保存多长时间,无意之中产生的不良记录有没有可能补救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工作人员:“要不您打电话去信用卡中心问一下,看还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

随后,记者拨通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对于个人信用记录的时效问题,各大银行目前都没有明确规定。

工作人员:“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只能是建议您后续在用卡时来这样使用,按时还款。”

记者:“你说各个银行执行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是吧?”

工作人员:“对。”

客服人员还告诉记者,银行无法随意更改个人信用记录,无论消费者是有意还是无意逾期,银行都没有办法再做改动。

工作人员:“不光是我们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对您的信用记录是不能做任何评价的,只能是如实地上报给央行那边,在每次您办房贷、贷款这些的时候,别的银行也是到那边进行调阅一些数据,来参考您的个人的一些记录,这个记录是不能做任何的一个增加或删减。”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在这里,记者见到了一位正在推销建行信用卡的工作人员,她同样告诉记者,自己对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间等问题并不了解。

工作人员:“有的人说是保持三年,还有的人说是保持一辈子。”

在这里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信用卡的广告牌还是宣传单上,都见不到任何提醒消费者注意逾期还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而这位工作人员也只知道殷勤地推荐记者办理信用卡。

工作人员:“您要办张信用卡吗?这有一活动。”

记者:“我已经有张招行的了。”

工作人员:“没事,这个是免年费,刷不刷卡都不要钱,而且不仅免年费,您要办了还给您礼品。”

正是由于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的漠不关心,也没有对消费者尽到一个明确告知的义务,导致很多人在不小心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后,开始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我们发现了这么一个线索。

近来,互联网上询问如何处理信用不良记录的人越来越多,相应地,也出现了很多号称能够修改甚至抹掉不良记录的人,他们宣称,只要花钱就能帮他们抹掉不良记录。

刚才这些号称能够帮人抹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真是神通广大,贷款公司无法办理的业务,他们到底有什么办法,能够把这些不良记录抹掉呢?我们来随机拨打了一个网上留下的的广告电话。

业务员:“你好。”

主持人:“你好,我想问一下你们这是不是能处理信用卡的不良记录?我有一张建行的信用卡。”

业务员:“建行的处理不了。”

主持人:“那都能处理什么行的卡?”

业务员:“招商、民生。”

主持人:“每处理一张卡需要多少钱呢?”

业务员:“得好几万呢。”

主持人:“那具体怎么操作呢?”

业务员:“这不是我来操作,这是银行的人来操作,我搞不起来,我只是介绍一下,就是你的报告银行要送到央行去的对不对?说你逾期没还对不对?那我通过银行说你的报告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是属于你个人原因引起的或其他原因,知道吧?然后让他撤销原来的记录。”

主持人:“那多长时间能办好呢?”

业务员:“个把月吧。”

这个人似乎对个人征信系统的运作挺熟悉的,那么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到底是怎样运作的,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一旦产生污点,今后又将如何处理呢?我们的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一起来看一看。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副总经理杜鲲向记者介绍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如何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副总经理杜鲲:“我们不仅建成了全国的统一集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库,而且与所有的就是商业银行,基本都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就这里头我们采的信息,实际上主要是三部分,一部分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第二个是借款交易的基本信息,第三部分就是每个月的用卡或者说是还款信息。”

杜鲲告诉记者,在每一笔贷款或者每一张信用卡发放之后,各商业银行每个月都要按照央行规定的格式,把借款人的还款记录提交给征信系统,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个人信用报告。杜鲲表示,从2004年运作至今,征信中心对采集到的所有还款信息都进行了存档,但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到底保存多久,目前还没有定论。

杜鲲:“这个历史到底保存多久,这个就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国家我们国家实际上也在积极的就是说,研究这个事,包括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的一部征信管理条例里头也对这个事情做了规定,我想等条例出来以后,就是大家关心的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和说法。”

杜鲲还表示,不同银行对个人信用记录审批的尺度不同,但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变化,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和还款情况也会出现变化,银行并不会一成不变地关注消费者早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杜鲲:“我们实际上也设计了一些更新机制,如果说这个客户从现在开始他每个月都按时还款的话,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银行就会对他的信用状况做出重新的一个评价,所以大家不要太担心,一次就是说,就是失信然后影响终生,关键还是要积极的去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半小时观察:错误需要改正的机会

设立个人信用征集系统,本来就是希望建立一个人人讲求诚信的社会环境,可是没想到,个人征信系统刚刚崭露头角,就围绕着个人信用在产生新的欺诈。不管在网上打广告的那个人说的是真是假,都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如果他说的是假的,那就忽悠了想偷偷摸摸摸去污点的人,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说明我们的个人信用系统还存在严重漏洞。

不过,即使现在的个人征信系统还存在这样那样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但它终于让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个人信用原来是这么重要的一个东西。也许,许多人的无心之过进入信用系统留下污点,给自己添了不少麻烦。但为了建设一个信用社会,这样的代价不可避免。我们相信随着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相关的惩罚鼓励措施不断完善,讲求诚信就会慢慢地由一种外在要求,变成人人自觉的行为规范。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银行等相关机构的服务能同步跟进,尽量减小我们迈进诚信社会的成本。

4.记录保存期限 篇四

(2007年6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

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

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

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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