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

2024-09-23

电大婚姻家庭法(共8篇)

1.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一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2014--2015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

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2015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一个正确选项,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20分)

1.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D)

A,订立婚约

B.介绍对象

C.收取聘礼

D.包办婚姻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要求是(D)。

A。禁止再婚

B.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禁止与他人同居

D.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下面哪种情况属于家庭暴力?(C)

A.夫妻吵架

B.夫妻对打

C.限制人身自由,造成配偶精神伤害

D.父母用打骂方式管教子女

4.下面哪种关系不属于姻亲关系?(B)

A.夫妻

B。妯娌

C.岳父母和女婿

D.姐姐和妹夫

5.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堂兄弟之间是几亲等的亲属关系?(B)

A.三亲等

8.四亲等

C.五亲等

D,六亲等

6.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A)。

A.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B.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除

C.继子女在成年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即可消除

D.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可因继父母的请求而消除

7.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C)

A.三代

B.四代

C.五代

D.六代

8.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C)

A.女方没有生育能力

B.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C。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D.双方结婚不满两年的

9.在下列哪种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D)

A.养父母有了亲生子女

8.收养人配偶一方死亡的 C.被收养的子女已成年的D.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子女的

10.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C)。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不能结婚

D.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答案,每小题2分。共10分)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ABCDE)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禁止重婚

D.计划生育原则

E.男女平等原则

2.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主要有(ABCE)

A.抚养效力

B。继承效力

C.共同财产效力D.精神抚慰效力

E.禁婚效力

3.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ABCDE)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未到法定婚龄的

D.婚后虽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姻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8.夫妻人身自由权

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E.夫妻生活自由权

5.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附其共同所有(ABDE)

A.工资、奖金

8.生产、经营的收益

c.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D.知识产权的收益

E.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结婚的禁止条件。

答: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

2.简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

答:(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3.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答: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均 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劳动报酬。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简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答:《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四、论述题(每题l2分,共24分)1.试论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2.试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答: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婚姻无效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具有非法性。

第二,二者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如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等。而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如未达到婚龄的早婚、存在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重婚等,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事实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El起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宣告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第五,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不得再进行离婚。婚姻无效既可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发生在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即在当事人死亡后仍可宣告其生前婚姻关系无效。

五、案例分析(共14分)

今年一岁的瓜瓜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把生身父亲告上法庭。瓜瓜的母亲与瓜瓜生父于2002年10月未婚同居,双方在瓜瓜出生前因性格不和分手,当时签有分手协议,约定男方出资一万元补偿给女方,作为堕胎及手术期间的所有费用,从此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瓜瓜的母亲没有打胎而是将孩子生下来,但现在没有经济来源,要求其父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瓜瓜父亲不但不给钱还把瓜瓜母亲毒打了一顿,瓜瓜因此起诉要求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24000元。

问;瓜瓜的生父应否承担抚养费?双方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自己发挥吧,没找到准确答案。

2.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二

传统的有限元方法在处理电大尺寸辐射问题和复杂细节结构目标上出现未知数的数量很多,导致全局线性系统矩阵规模庞大,矩阵形态较差,迭代求解往往很慢甚至不收敛。区域分解法提出在并行计算上的优势, 是有限元方法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在众多区域分解算法当中,撕裂互连法被证明是非常有前景和高效的算法之一[1,2,3]。该算法将原求解区域划分成若干个不重叠的子区域,在子区域的交界面上使用拉格朗日乘子隐式强加场的连续性条件把子区域连接起来,通过消去法将全局未知量的矩阵变成子区域交界面未知量的系统矩阵,一旦获得交界面上的未知量,代回到相应的子区域,各子区域就可以单独求解。撕裂互连算法不仅具有区域分解法的“分而治之”的策略优点,而且减少全局未知量为交界面的未知量,使其系统矩阵应用Kry-lov子空间迭代求解[4,5],避免了求解大矩阵的复杂问题。为了提高算法在高频电磁中的迭代收敛性,实现子区域交界面的一阶Robin类型传输条件(FOTC)替代连续性条件耦合,并将该算法应用到三维电大尺寸电磁问题上,模型用一阶吸收边界条件或者完全匹配层(PML) 截断求解区域[6,7,8]。由于一阶传输条件(FOTC)只能用于传输模式,为了能够传输TE的凋落模式和提高迭代算法的收敛性,在子区域之间的交界面引入二阶传输条件 (SOTC-TE)求解大规模多区域的电磁模型[9,10]。具体的计算实例表明,二阶传输条件具有更高的收敛效果。

为了达到提高算法精度和分析复杂结构的目标,网格剖分变密,导致分界面的单元中存在凋落模式,凋落模式会严重影响到传输条件的收敛模式,上述提到的二阶传输条件(SOTC-TE)仅能在TE模式下快速收敛。本文将推导出适用于撕裂互连法新型的SOTC-FULL二阶传输条件,使得该传输条件具备更明显的物理意义,该传输条件能同时在TE和TM凋落模式下快速收敛。将改进后的算法应用于求解三维电磁辐射问题中,采用一阶吸收边界条件截断求解区域。

1撕裂互连原理与传输条件

一个有截断边界的有源电磁问题可以归结为在 Ω 空间上求解边值问题的矢量波动方程。不失一般性,将求解自由空间划分为互不重叠的子空间。每个子空间内建立有限元矢量波动方程以及限定的边界条件:

在 Ωs子空间内满足:

在PEC边界满足的边界条件:

在PMC边界满足的边界条件:

一阶吸收边界条件(ABC):

其中:Ωs表示第s子空间;ko和zo分别为自由空间的波数和波阻抗;Jimp为内部强加源;PEC为理想导体边界条件 ; PMC为理想磁 场边界条 件 ;为入射波,

当一个原求解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子区域,只要保证子区域之间场的连续性,则由子区域与子区域之间的传输条件所构成的问题与原问题等效,这是区域分解法的基本思想。撕裂互连法是将拉格朗日乘子引入到传输条件中,最初的算法是用Dirichlet边界连续性条件表示传输条件,由于在该条件下存在无法收敛或者收敛很慢的情况,因此引用Robin一阶传输条件;进一步应用发现,当网格划分变密,频率变低时[11,12],分界面单元中将存在凋落模式,该模式影响传输条件的收敛效果。为了改善收敛效果,本文引入非共形区域分解法(Non-con-formal Domain Decomposition Method)[13,14,15]中能同时在TE和TM凋落模式 下快速收 敛的二阶 传输条件(SOTC-FULL),推导出使该方法适用于撕裂互连算法的形式, 表示如下:

基于上述边界条件的基础,本文推导出一种新型的二阶传 输条件 ,对于式 (5) 中的第4项,因为只有切向分量,所以:

根据矢量恒等式和在自由空间的无源二阶矢量波动方程得到:

将式(5)中的传输条件展开分别表示为交界面2个不同子区域的传输条件,把分界面上的传输条件看成是一种激励,本文中以gi来表示,这一激励类似于面电流。因此式(5)可以分解为以下2种形式:

式中:i1表示Si∈ Ω1;i2表示Si∈ Ω2。

对于子区域 Ωs联立方程式(1)~式(4),式(6),式(7), 将子区域矢量场用矢量棱边元展开,并运用伽辽金方法,获得子区域的矩阵方程:

式中:s表示子区域编号;{Εs}为待求的电场未知量;子区域有限元矩阵Ks和激励向量 { fs}的具体形式如下:

每个子区域中的单元边未知量按照位置可以分为3种类型E=[Ev,Ei,Ec] ,分别表示内部棱边,交界面和拐角处未知量,其中Ev,Ei可以归为一类Er。因此子区域的矩阵有限元系统可以表示为:

交界面Si上定义与交界面相关的矢量 ρi以及布尔矩阵Bi。假定某一棱边在子区域 Ωi和子区域 Ωj的交界面Si上的编号p ,在子区域内 Ωi的编号为q ,在子区域 Ωj的编号为t ,则BiT(p,q) = 1 ,BjT(p,t) = 1 ,因此:

将所有的拐角(多个子区域重叠的边)处的棱边进行编号,并定义布尔矩阵Bsc为棱边对应在拐角上的编号与子区域内部编号的映射关系矩阵。假定在子区域内 Ωs内某一拐角的编号为m ,在全局拐角棱边编号为n ,则Bsc(m,n) = 1 ,用Ec表示全局拐角未知量:

联立式(8),式(11)~式(13),在子区域 Ωs内矩阵形式可表示为:

不失一般性,将整个求解区域划分为4个子区域, 如图1所示。

在子区域之间交界面S1,子区域 Ω1和 Ω2之间的界面 ,同时显示 强加Dirichlet连续性边 界条件B1E1+ B2E2= 0 。整合4个子区域系统矩阵方程式(14), 得到全局系统矩阵K如下:

令矩阵P1T=(B1T,0,0,-B8T) ,P2T=(-B2T,B3T,0,0) ,P3T=(0,-B4T,B5T,0) ,P4T=(0,0,-B6T,B7T) ,λ =(ρ1,ρ2,ρ3,ρ4) 。那么式(15) 与系统全局矩阵可表示为:

由式(16)可以看出,本文推导出一种新型的二阶传输条件以及引入的虚拟激励流后,获得的系统矩阵与原有撕裂互连算法中的系统矩阵一致,很好地保证了撕裂互连算法区别于其他区域分解法最大特点[5],因此可以应用撕裂互连算法中的求解方法求解系统线性矩阵方程。应用高斯消去法,消去全局拐角未知量Ec,可以获得关于交界面上的对偶未知量 λ 的全局系统方程为:

式中的具体表达式以及以上公式的详细推导过程见文献[16]。式(17)称为全局界面系统方程,未知量 λ 只定义在区域之间的界面。经过验证,该方程求解通过Krylov子空间迭代方法如稳态双共轭梯度 算法(Bi GCSTAB)和广义最 小余量算 法 (GMRES)求解更有效。获得交界面的未知量 λ 后,各个子域内部的电场值可以通过子域方程式(18),式(19) 分别求出。原来三维有限元方程问题转化为二维界面问题,交界面上的未知量通常比较少,因此求解该方程的维度和计算量比原有限元系统方程减少很多,所以该方法能够求解电大电磁辐射和散射问题。

2数值算例

算例1:为了验证撕裂互连法在不同的传输条件FOTC,SOTC-TE,SOTC-FULL下的收敛性和算法的正确性,仿真了自由空间波传播的算例,如图2所示。

该模型内外都是空气,入射波入射波沿Z轴传播的与X轴成45°极化方向的平面波。求解空间用一阶吸收边界条件截断外边界,整体求解区域剖分为4个子区域,网格划分密度为 λ20 ,入射波频率为10 GHz,收敛精度为10-8,采用完全相同的网格剖分和子区域划分方式,全局具有2 240个未知量。从图3迭代结果 可以看出SOTC - FULL的收敛速 度比FOTC, SOTC-TE传输条件的收敛效果好。

算例2:因为撕裂互连法适用于大尺寸电磁分析特别是天线有限阵列,因为在多数典型的天线阵列中,很多天线单元是相同的。对天线阵列进行仿真,只要构造和计算几个子区域的有限元矩阵。整个求解区域划分为9个子区域,如图4所示。

由于应用外边界如吸收边界条件和完全匹配层,边和角的有限元矩阵不同于内部的有限元矩阵,为此,其他的有限元矩阵可由这9个矩阵确定下来。也就是说, 这9个子区域的有限元矩阵Krsr一旦构成和计算出来, 这些矩阵可以在全局系统界面方程迭代过程和最后的各个子区域求解过程中替代其他子区域矩阵。

本文应用撕裂对接算法仿真和分析微带馈电的贴片天线,如图5所示。

16 mm×12.45 mm的金属贴片位于0.794 mm厚,相对介电常数 εr= 2.2的基底,微带宽度为2.46 mm,特征阻抗为50 Ω,微带与贴片的距离为2.09 mm。求解区域用吸收边界条件截断求解空间,激励方法为电流激励

图6给出了撕裂互连算法求解该模型的S11参数结果图,文章中的算法计算结果和ANSYS求解的结果吻合的非常好。

3结语

3.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三

个人自由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扩张

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整个现代法律体系都是在个人自由这一核心原则之上建立起来的。与财产法相比,婚姻家庭法由于深受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影响,并担负着维护家庭伦常秩序和社会、国家利益的重任,个人自由的空间历来并不宽松。但就婚姻家庭法自身而言,在从古代的家族本位向近现代的个人本位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个人价值和个人自由仍然呈现出渐趋彰显的清晰态势。

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使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得以广泛传播,家族依附和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大大降低,“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近代婚姻家庭法以个人本位的婚姻契约观为基础进行构建,强调人格独立,宣扬人格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当事人决定和管理自己家庭生活事务的自由。最主要的表现是双方当事人依合意缔结婚姻的自由,在一些国家也包括选择夫妻财产制、在法定情形下离婚等自由。同时,国家为维护家庭伦常秩序,在婚姻家庭领域始终持积极干预态度,以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规范,个人自由的空间非常有限。

在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过程中,婚姻家庭法体现出与财产法背离的趋势。在财产法领域,为适应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不得不一改以往的放任态度,对个人自由施加诸多限制;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对人性和个人意思的尊重却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个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继续扩展,人们得以更广泛、更充分地决定自己的家庭生活事务。一方面,法律放松了对结婚与离婚的限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更加自由。在婚姻的缔结上,古代或近代的婚姻家庭法中婚姻障碍繁多,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家族利益、人伦秩序和阶级统治。现代立法确立个人结婚之自由,且大多数国家仅基于社会福祉之考虑,规定了重婚、近亲和疾病等少数婚姻障碍情形。在婚姻的解除上,近代婚姻家庭法普遍以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定过错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条件,且仅无过错一方有请求离婚的权利。现代婚姻家庭法扩大了离婚法定理由的范围,将一些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理由,如生理缺陷、重大不治之症等纳入其中,且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离婚诉权。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更加受到尊重,许多国家先后采纳了破裂主义离婚标准,只要“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即可离婚。另一方面,现代婚姻家庭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余地。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基于自由意愿,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姻住所、家庭姓氏、夫妻财产制等予以选择,而且在离婚时,也可以对离婚程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后的救济等事项做出自主安排。

中国自古有“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家庭关系之中的事情比较少,而是委诸家长对家庭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但是这种传统的家庭自治或对家庭的尊重其实是扭曲的,是以牺牲个人自由及女性与儿童权益福祉为代价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集中体现为长尊幼卑和男尊女卑的家族主义精神。这种固有的法律体系在与近代西方法律遭遇后,转而解体并开始进行对西方法律的移植,即形式上从诸法合体向法律部门分类转型,内容上从尊卑、性别等差异向人格平等转型,从家族权利本位向个人权利本位转型。

婚姻家庭法中个人自由的扩张,除了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思想浸润的原因之外,也与家庭生活中的私密性特征和情感因素有关。家庭本质上是私生活领域,其中很多事务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不希望国家干预,国家也不宜干预。家庭生活的本质是基于爱情与亲情的“圆满共同生活”,维系家庭关系的最重要基石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而非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个人自由可以弥补法律在规范建构家庭生活方面的局限性。此外,社会结构的扁平化发展,家庭对个人掌控力的衰退,以及妇女经济能力和教育水平的提升等,也推动了婚姻家庭法中个人自由的彰显。

个人自由的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决定权”,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决定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自己决定权”,乃是因为一个智力健全的人是一个理性的人,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与决策能力,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和决策者。( 参见周安平:《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法律对家庭事务的干涉就有可能侵犯家庭的私权。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还出于一个信念: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并追求自己所向往的“理想”生活模式。而在民主的基础上,并不存在固定的“最佳”家庭生活模式的标准。自治意味着一种自我思考与自定的能力,通过深思熟虑,判断、选择自己所向往的“理想”生活模式。(参见王洪:《家庭自治与法律干预》)

我国1980年颁布《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婚姻法》都是以不断扩大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保障意思自治为立法理念的。例如,夫妻财产制度从单一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立,再到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与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这一变化的进程表现为不断地扩大夫妻个人决定其财产状况的自由权利。同时,婚姻自由原则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例如,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此规定,以个人自行出具的签字声明取而代之。同时,该条例还将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即取消强制婚检,肯定了婚姻当事人均有对自身的健康独立判断、选择、取舍的权利。此外,《婚姻登记条例》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删除,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扩大了公民个人婚姻自由的权限,更加体现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理念。结婚意思瑕疵(例如受胁迫)可导致撤销婚姻,《婚姻法》将撤销申请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行使,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依职权主动撤销。婚姻无效或撤销后产生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协商处理,只有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法院才依法予以裁决。在登记离婚中,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就此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中,由夫妻双方自愿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和清偿共同债务,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在离婚的救济上,经济帮助权、家务劳动补偿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以当事人一方请求或主张为前提,体现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自我处分。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意思自治仍在发展中。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忠诚协议”纠纷案,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相互忠诚,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许多法院给予了支持。法院支持的理由是: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所签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夫妻签定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有效方式。目前,法律界多数认为虽然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特别谨慎,某些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当被否定,但某些忠诚协议在严格审查下是可以认定有效的。再如非婚同居问题,当下年轻人和老年人盛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规范双方的关系,以契约确认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契约更加体现当事人的个人自由。未来的我国法律预计迟早会接纳非婚同居关系,认可同居契约的效力。

国家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按照传统的法律理论,家庭被视为私领域,家庭中发生的事情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国家不得予以干预,但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使公领域与私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国家可以为了特定目的介入私领域,盖因“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博登海默语)。现代工业化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互相依赖、分工复杂的社会,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无法完全独立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之外,而必然受到社会既存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从而具有不同的实现个人自由的条件与能力。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通常存在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无法与握有经济强权和社会资源的成员立于同等地位进行协商。如果国家不加以必要的干预,优势成员就可能以自己的强制意志去控制、侵害劣势成员的自由,从而使后者成为前者滥用自由的受害者。真正的个人自由,正如康德所说,应该“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费孝通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婚姻还具有团体性,不仅包括夫或妻,而且还包括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因此,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的利益,应强化在共同体内的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压缩个人的自由空间。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福利被剥夺。因此,国家出于衡平当事人不平等地位、确保其平等实现个人自由之目的而实施的必要干预,不仅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反而是在实质上增进了个人自由,具有正当性基础。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则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大多数的亲属权利义务被法律硬性规定,无法自由改变,也不允许频繁地变动。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

在民主社会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一般都带有某种公法特点,重视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干预。法律干预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确的:诸如运用共同财产所有权,实现夫妻双方的财产共享,避免分产制对妇女的实际不公;规定亲属扶养义务,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基本生存条件;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使最脆弱的群体得到最贴切的爱护和扶助等等。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为了保护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进一步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2001年《婚姻法》首次增设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原有的离婚困难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规定,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则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赋予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使得一方在发现另一方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时,既不离婚又能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办法。第12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在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又保障夫妻另一方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即使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如果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另一方也有追回该房屋的可能。

就2010年底时的面貌而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例如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征求意见稿没有考虑夫妻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共同还贷时间的长短以及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一概规定谁买就归谁,这对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公平。她/他参与共同还贷后其实已放弃了自己买房的机会,或者丧失了自己买房的能力。此外,征求意见稿第14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有不妥,夫妻应当分享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这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意。第6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没有充分体现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一般原则,而不应以共有财产为例外。

国家干预的限度

现行婚姻家庭法由当事人的充分自治和国家的必要管制构成,对婚姻家庭,国家既要尊重个人生活的自由,又要对其予以干预,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衡量和取舍?国家基于何种情况、在多大限度内进行干预?

从实践来看,国家权力往往作为自治与权利的保障者与补充者的角色出现并发挥作用。当公民自治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管制和权力就会出现,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器。而当公民自治无法取得一致即争议无法解决时,管制和权力又会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出现,这种方式往往以司法的名义或补充性条款的名义出现。管制以司法的名义经常出现在《婚姻法》中,例如,2001年《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又如,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管制作为补充性条款出现的情形也较多,如2001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在承认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之后,进而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而该法第17、18条规定的正是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说明此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基于弥补个人意思自治之不备或不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大量的条款都属于这种情况。比如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金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等等,法律都是首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依据一定规则判决。

通常,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介入私领域的正当理据。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通过婚姻契约不断地拓展彼此互利的范围,同第三人利益进行竞争。因此,法律对缔约应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如在协议离婚中涉及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等问题,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重视和保护,避免财产分割中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子女抚养费给付不合理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1 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很难具体明确地加以界定,如果界定不当,便可能导致国家的过度干预。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例中指出,对私生活加以国家干预或限制只是例外,而且可接受的例外只能是:1. 法律明确规定的;2. 民主社会所必须的;3. 为了保护该条所提及的权利,包括“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4. 干预的方法与立法目的相称。 依这些观点,只有出于保障家庭成员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需要,国家才可以干预家庭生活事务。

国家虽然有权基于保护理念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障弱者权益,但仍应尊重个人对家庭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实施的干预必须适度。国家干预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即国家对家庭生活事务干预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以法律手段进行,不能非法干预;二是比例原则,即国家干预在时机、方式与程度上须与保护弱者权益的需要相对称,不能过度干预。国家在许多时候应置身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外围,只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和权益受到侵害并请求干预时,才消极、被动地介入进行干预。倘若涉及家庭暴力或未成年子女,国家则应秉持相对积极之态度,在必要时主动干预。因为前者属于保护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之要求,这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高于家庭生活自主权;后者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受支配之困境与无援用法律之能力的事实认知。

通过以上评析,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这样的趋势与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发展模式是相一致的。

4.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四

作业一:

一、判断题(用√、×表示)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2.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3.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4.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5.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

1.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A B C)。A.群婚制

B.杂婚制 C.对偶婚制

D.交换婚制 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B)。A.伦理属性 B.自然属性 C.人身属性 D.社会属性 3.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B)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4.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A C)。A.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8.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哪一礼?(C)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5.属于有偿婚的有(A B C)。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收继婚 6.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A B C D)。

A.男女平等 B一夫一妻; C婚姻自由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A B C D)。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D)?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9.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一亲等 10.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A)。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11.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C D)。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12.按寺院法的计算法,小张和叔叔的女儿是(A)。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一亲等 13.小李和妻子的哥哥是(B)。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

1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5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A C)。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16我国法学界认为,姻亲的种类,一般包括(A B C)。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7.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A.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解除 B.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可解除 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D.一方死亡可以解除 18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包括(A B C D)。

A.禁婚的效力 B 扶养的效力 C 共同财产的效力 D 继承的效力

三、名词解释题 1.亚血缘群婚制

又称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拉路亚家庭,仍然是同行辈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

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婚姻形式。3.家庭暴力

指在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4.亲系

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四、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答:(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对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的倡导性规定。

2.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 答:(1)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2)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3.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答:(1)禁婚的效力。(2)抚养的效力。(3)共同财产的效力(4)继承的效力。

五、论述题

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 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六、案例分析题

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答:1.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成年养女王丽对养父母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母赶出住房。依法规定,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够解除。

2.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受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限制。本案,养父母从小疼爱王丽,抚育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感情,对二老生活漠不关心,养父病重她未尽养女责任,对年老无依靠的养母更是多次辱骂并企图赶出住房。根据收养法规定,法院对养母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十年来的抚育费用应予以支持。

作业二:

一、判断题(用√、×表示)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3.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4.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5.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A B C D)。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人民政府 C.镇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2.关于结婚年龄表述正确地是(A)。

A.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B.女不得早于二十一周岁 C.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

D.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

3.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A B C D)。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 C.机要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4.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B C D)。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5.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A B C D)。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子女 D、父母 6.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A B C D)。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人民政府 C.镇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 B C D)。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8.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人员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A C D)A.子女 B、兄弟 C.配偶 D.父母 9.夫妻双方都有参加(A B C D),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A.生产

B.工作

C.学习

D.社会生活的自由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有以下内容(A B C)。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C.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D.夫妻有代理对方从事日常家务活动的权利 11.在我国,兄、姊抚养弟妹的法定条件有(A B C)。

A.兄、姊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尚未成年 D.弟、妹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

12.当事人结婚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以下材料(A D)。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必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C.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居民身份 13.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A B D)。

A.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确属真实自愿 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C.双方均已征得各自家人同意 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14.王某与张某于1991年结婚,结婚后,同住在王某单位1989年分给其的一套单元房中,1997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该房的处理应确认(C)。

A.仅王某有承租权 B.仅张某有承租权 C.王某和张某均有承租权 D.王某和张某均无承租权

15.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A B C D)。A.继父母继子女间并非一定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有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B C D)。

A.一方婚前的个人投资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17.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有(B C D)。

A.婚后一方所得奖金 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C.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收益 D.一方的婚前财产 18.《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期后的法定期间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南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此法定期间为(B)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三、名词解释题

1.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2.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年个厘时亿年个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4.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四、简答题

1.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答:1)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重婚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当然,这是指原告以被告重婚为理由而诉请离婚的情况,而不是指重婚者本人诉请离婚的情况。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为保护军婚,涉及军婚的重婚对其处理更为严厉。3.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答: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五、论述题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答:1.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干扰,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上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前者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后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必要补充。

4.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任何人行使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时,均不得滥用权利,也不得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六、案例分析题

女甲与男乙恋爱并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甲随后通知乙解除婚约。在甲、丁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后来当甲和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依我国政策、法律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凭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作业三:

一、判断题(用√、×表示)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1.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D)。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2.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 B C D)。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C.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根据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A C)。

A.监护人 B.保佐人 C.法定代理人 D.指定代理人 4.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A B D)。

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5.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B)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B、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C、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D、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6.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C)。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 7.继子女可以继承下列哪些人的遗产?(A C)A.生父母 B.继父母 C.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8.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A B C D)。

A、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B.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9.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 B D)。A.年满30周岁 B.无子女 C.身体健康,无疾病 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10.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11.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是(D)。A.30周岁 B.20周岁

C.35周岁 D.40周岁 1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C)。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B C)?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14.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 D)。A.暂不恢复 B.自行恢复

C.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D.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5.在下列(A C D)中,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全部死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没有全部死亡 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D.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尽过抚养义务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 B)。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 D.叔、伯、侄子女 1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B C D)。

A.兄、姐已退休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妹有负担能力 18.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A B C D)。

A.平等自由 B.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C.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D.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

三、名词解释题

1.可撤销婚姻: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缔结婚姻的合意,经由当事人申请而撤销的违法结婚。

2.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3.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4.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四、简答题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答:权利: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1)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依照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收养子女不受哪些法律限制? 答:1)被收养人可以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生父母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其子女送养。3)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及年满30周岁的限制。3.收养养孙的基本条件。

答: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分。

2)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

3)必须是收养人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代收养人的子女收养。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

答:1)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双方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婚姻的主体为异性男女。

2)禁止条件有:(1)禁止有配偶者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六、案例分析题

张某,女,某国有企业职工,其经人介绍与军人李某相识。经过一年的认识、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房子里。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亦从部队复员,带回复员费5万元。但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经法院调解,张某最后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提出如下请求与理由:1.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2.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系个人财产,张某不能分割;3.至于房子,经过3年多的使用,自己理应分得一份;4.家里的空调等贵重电器系自己婚前购置(但李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亦未查实)双方共同使用未超过4年,应归自己所有。张某反对对上述子女、财产处理方案,但苦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求助于律师。

如果你是她的律师,请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提出的四点请求与理由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①孩子应判给张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②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③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④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作业四:

一、判断题(用√、×表示)1.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2.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为保障军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征得军人同意。(×)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A B C D)1.按照我国封建法律的规定,离婚的主要方式有(A B D)。A.“出妻” B“义绝” C.三不去 D.“和离” 2.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B D)。

A.协议离婚 B.两愿离婚 C.调解离婚 D.判决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B)。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4.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A D)。A.一方为外籍华人 B.一方为港、澳同胞 C.一方为海外华桥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5.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C)。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办理 6.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A B C D)。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7.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B)。

A.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8.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A C D)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C.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9.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B)。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0.父母双方对(C)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A.2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2周岁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B)经济帮助。A.必要的 B.适当的 C.一定的 D.所需的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A C D)。

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B.照顾女方 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13.对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C)。

A.亲自执行 B.强制执行 C.协助执行 D.间接执行 14.对拒不执行下面哪些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A B C D)A.抚养费 B.扶养费 C.赡养费 D.财产分割 15.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A B C D)。

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 B C D)。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7.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B C D)。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 18.法律规定,以下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D)

A.6个月 B.1周岁 C.1.5周岁 D.2周岁

三、名词解释题

1.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为自己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夫妻间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3.经济帮助: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

4.探望权: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四、简答题

1.登记离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确实自愿离婚。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2.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答:性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3.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措施有何特点?

答:1)救助措施属于公力救助,既赋予了基层组织进行社会救助的权利,又进一步要求公、检、法机关对受害人履行司法救助之义务。

2)其旨在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权利,通过劝阻、制止等一系列措施的采取使受害人得以摆脱不法侵害,因而具有排除妨害的特性。

3)救助措施的采取,是基于发生了受害人权利受侵害的客观事实。

4)采取救助措施的机关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救助措施。

五、论述题

1.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答:财产:1)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子女:1)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2)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

答: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行为。

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有虐待、遗弃或其他侵权行为等。

3)刑事制裁。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清洁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男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

六、案例分析题

张某(女,23岁,未婚,一公司员工)在一社交场合与俞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子女)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不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俞某感觉无法再维持这段婚姻,于是提出离婚。张某考虑之后,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其分歧之处有三点:

1.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孩子应由谁抚养?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请针对以上三点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电大《香港法概论》网上作业四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

1.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具备“(B)”是在香港注册的先决条件。

A.新颖性;B.显著性;C.实用性;D.创造性

2.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C)的状书程序。

A.传讯令状 B.原诉传票 C.呈请书 D.动议书

3.对于因合约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适用(A)的状书程序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A.传讯令状;B.原诉传票;C.呈请书;D.动议书

4.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C)程序。P257

A.状书;B.披露文件;C.非正审;D.正式审讯

5.(B)在以下民事诉讼中,可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诉讼是()之诉。P259

A.环境侵权;B.诽谤;C.侵犯土地;D.干预家庭关系

6.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A)这种执行方法。P260

A.押记令;B.扣款令;C.薪金扣押令;D.禁止离港令

7.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P262)程序。

A.原诉传票;B.司法复核;C.仲裁;D.调解

8.下列(D)案件,法例规定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才能提出检控。P234

A.谋杀;B.强奸;C.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D.乱伦

9.根据香港对刑事罪行的分类,盗窃罪属于(C)罪行。P235

A.简易程序;B.可公诉;C.双重性质;D.普通程序

10.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D)。P235

A.入境事务处;B.海关;C.廉政公署;D.法院

11.如果裁判官拒绝保释,被告人仍然可以向(C)申请保释。P237

A.裁判法院;B.区域法院;C.高等法院;D.终审法院

12.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需由陪审团参与审讯,而陪审团一般由(C)组成。P247

A.3人;B.5人;C.7人;D.9人

13.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B)通过。P250

A.三比二;B.五比二;C.大多数;D.一致同意

14.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D)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P246

A.10天内;B.15天内;C.20天内;D.28天内

15、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它是(P255)原则。A.辩论 B.和解 C.处分 D.公平审讯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在香港,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D)。

A.新颖性;B.创造性;C.独特性;D.能作工业应用

2.在香港,当事人可就民事纷争请求仲裁,而有仲裁权的机构是(AB)。P272

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B.香港总商会;C.劳资审裁处;D.小额钱债审裁处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P236)。

A.财产担保;B.现金担保;C.自签担保;D.人事担保

4.在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审讯刑事案件,程序大致相同,具体包括(ABCD)。P239-240

A.开案陈词;B.立案讯问;C.盘问;D.复问

5.如果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刑事案件,在进入正式审讯前,一般会经历(ABC)阶段。P239、P242-243

A.交付审判程序;B.初级侦讯;C.预审;D.正式审讯

6.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陪审团参与审讯,陪审团在(CD)的情况下解散。P250

A.行政长官命令;B.首席大法官批准;C.案件审讯结束;D.法院解散

7.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ABC)。

A.客观性;B.关联性;C.合法性;D.真实性

8.在香港,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起诉方式,一般说来,主要有(AD)。

A.诉愿方式;B.与讼方式;C.申请方式;D.诉状方式

9.在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中,可适用(BC)。

A.事实自证法则;B.马奇洛禁制令;C.安比拉令;D.邻舍原则

10.除了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外,还包括(ABCD)等另类的解决纷争的方法。P266

A.调解;B.仲裁;C.庭内和解;D.庭外和解

三、判断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被称之为“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B)P231 A.错误B.正确

2.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只有被告人才可以上诉,上诉的理由一般是主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造成“审判不公”。(B)P246 A.错误;B.正确

3.香港的诉讼法,如果说“宁纵毋枉”是刑事诉讼法的脉络,而程序方面的公平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磐基。(B)P255 A.错误 B.正确

4.在民事诉讼中,经过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赔偿外,不停止其他判决的执行。(B)A.错误;B.正确

5.在遗产继承方面,任何遗产受益人都可以自愿放弃其权益,而无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A)

A.错误;B.正确

6.一般说来,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作证前必须宣誓,但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不正常者,均不得作为证人。(A)A.错误;B.正确 P232-233

7.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辖下的民事检察科可代表民事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参与民事诉讼。

(A)

A.错误;B.正确

8.对于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只能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B)A.错误;B.正确 P268

9.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B)

A.错误;B.正确 P254

10.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法律冲突。(A)A.错误;B.正确

11.在香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外国法被视为事实,毫无例外地,须由当事人举证。(A)

A.错误;B.正确

12.香港沿袭英国的做法,刑事审判方式包括简易审讯程序和公诉审讯程序。简易审讯程序由律政司的法庭主控员以香港政府的名义提出检控。(A)A.错误;B.正确

13.就香港冲突法而言,冲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和“涉外国家”,意味着一个非香港或非英格兰因素的国家。(B)P275 A.错误;B.正确

14.不论是简易程序审讯还是公诉程序审讯,刑事检控均在裁判法院开始,在这两种程序中,裁判法院担当的角色是相同的。(A)P237 A.错误;B.正确

15.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第一次出庭应讯的地点,一般会在裁判法院的第1号法庭,而且法院一般不会在当天审理这宗案件。P238(B)

A.错误;B.正确

16.香港的《刑事诉讼条例》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提审中作“不认罪”答辩,他将被视为准备接受审判。(B)A.错误;B.正确

17.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A)P245-246 A.错误;B.正确

18.如果香港警方超越行使逮捕权的权限或没有遵从有关程序的要求,则这一逮捕行动变成非法拘禁。

(B)A.错误;B.正确

19.陪审团制度是一项较为成功的制度,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讯时,才组成陪审团参加审讯。(A)

A.错误;B.正确

6.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六

《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客观题参考答案电大答

案,电视大学教

《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客观题参考答案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z#w5_6n#b*p%c 《香港法概论》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普通法: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2、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宁纵不枉: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AC;

2、C;

3、BCD;

4、B;

5、ABCD;

6、C;

7、ABCD;

8、AD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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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

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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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

B、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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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

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2.试述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

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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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纠纷。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

(4)律政司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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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

3、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

(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

(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

(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

(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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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

(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

4、试论香港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

所谓“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于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之内的事务,而当事人又愿意付出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便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这项“不可拒聘原则”,保障了一些即使是臭名远扬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社会没有赋予律师剥夺当事人这项权利的权力;不然的话,当事人便可能因为他的过往记录或案件的种类而丧失律师代表的权利,这违反了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

《香港法概论》作业2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犯罪意图:是指被告人故意或鲁莽地(罔顾后果地)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告对他的责任有严重的疏忽。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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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BC;

2、A;

3、BCD;

4、BCD;

5、D;

6、A;

7、ACD;

8、BC。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香港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2)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宁纵不枉原则。

2、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

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 劳役中心惩戒;(1分)教导所改造;(1分)感化;(1分)戒毒措施;(1分)社会服务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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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行为。(1分)

3、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

(2)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

(3)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

(4)疏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1、试论香港刑罚的种类。(1)终生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将罪犯关押于监狱,剥夺其终身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香港刑法中规定判处终身监禁适用于放火罪、故意致人重伤罪、抢劫罪等情节严重的犯罪。监禁

监禁是指剥夺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在香港,监禁的最高刑期为25年,最低刑期为1个月。绝大部分的犯罪,均可按法律的规定适用监禁。罚金

罚金是指以惩罚的方式责令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刑单独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监禁等其他刑种并科。(4)辅助性刑事措施。

辅助性刑事措施是主要刑罚的补充,是指主要刑罚之外,处理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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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较轻微犯罪的措施。常见的辅助性刑事措施有:劳役中心惩戒、教导所改造、感化、戒毒措施、社会服务令、守行为。试述香港民事侵权的救济。答案要点:

香港对民事侵权的救济方法多种多样,最常用的方法是损害赔偿。包括:

A.普通赔偿和特别赔偿 B.象征性赔偿 C.加重赔偿 D.惩罚性赔偿 E.强制令

(展开论述见导学36-37页)

《香港法概论》作业3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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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4、公诉书:是指检控方向法院提交的符合许多技术性规定的一份详细的控告文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ABC;

2、A;

3、CD;

4、ABC;

5、C;

6、C;

8、D。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8、×;

9、×;

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1)血亲或姻亲结婚;(2)十六岁以下;

(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4)重婚;

(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

2、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答: 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无能力圆房;

(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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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C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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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

3、在香港,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哪些?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答:(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3分)

(2)逮捕的条件包括: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1.5分)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1.5分)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试论香港的离婚制度。

在香港,夫妇离婚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法院批准后,会颁布绝对判令,夫妇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亦可再婚。每一个离婚诉讼,都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暂准判令,暂准判令后三个月,才会颁布绝对判令。在香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唯一容许离婚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程度。单方面申请离婚

申请人可用任何以下一点,来证明自己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1、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因答辩人的行为,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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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两年; 答辩人在提出申请前,已遗弃申请人最少一年。共同申请离婚

共同申请离婚的手续是:婚姻双方向法院入禀一份申请解除婚姻通知书,说明双方拟共同申请向法庭申请离婚,12个月后,申请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而法庭不需要审理离婚之理由,或谁是谁非。在这一年内,双方可分居,也可协商挽救婚姻。例外:双方在结婚一年内不可离婚。

离婚后对婚姻一方及家庭子女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

家庭子女不但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法庭判令离婚后答辩人要支付的赡养费包括:无保证的按期支付、有保证的按期支付和整笔支付。除此之外,法庭亦可指令婚姻一方作出财产的分配。命令的方式有三种:转让、授产、出售。

法庭对婚姻一方赡养费和财产分配具有酌情权。香港法律界人士常说,法庭会以“三分之一的比例原则”来分配赡养费及财产。

2、试论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即在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应该推定他是无罪的。具体内容包括:(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控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即能使法庭消除一切合理的疑虑而确信被告人有罪。(2)另一方面,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控方不能以毫无合理疑点的证据证明他有罪,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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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罪的。(3)只有在被告人提出辩护理由的情况下,举出支持这种辩护理由的证据的责任便落在了被告人身上。但被告人举出的证据不需要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只要可能性较大即可,然后再由控方提出反证。

《香港法概论》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入禀”:即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庭内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和解,经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3、庭外和解:即“诉讼外之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外私下相互协商,互相让步 以终止争执和纠纷。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指成立于1985年的民间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下属为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它既受理国际仲裁、港内仲裁案件,亦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案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ABC;

2、D;

3、CD;

4、C;

5、C;

6、C;

7、AB;

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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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简述民事诉讼的状书程序。

状书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民事诉讼程序是以一份法律文件开始的,这份法律文件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使用传讯令状、原诉传票、呈请书和动议书。状书程序的目的是要让与讼双方明白大家要面对的指责及界定双方争议的事项,为达致这两个目的,状书程序要求双方各自以书面列出己方主张的案情事实,和就对方提出的指称作答辩,并在指定时间内将状书送交对方及送达法院存案。状书的重要之处是状书内没有列出的事项便不能在审讯时提出。简述民事诉讼的正式审讯阶段。

(1)原告人作开案陈词;(2)被告人举证;(3)原告人作结案陈词,被告人作结案陈词,原告人作回应。原告人有最后陈词的机会。解决香港和内地法律冲突有哪些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原则。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1、试论民事诉讼的公平审讯原则。

(1)所谓公平审讯原则,也称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公司或政府部门,他们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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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庭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2)公平审讯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第一,民事诉讼的与讼双方一般多处于较为对等的位置;第二,民事程序的设计主要着眼于保障与讼双方均会有一个公平审讯的机会;第三,程序方面的公平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

2、试论解决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

(1)解决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有两个法律上的途径:一是通过冲突法指定涉及两地的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地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两地法律在适用上冲突的目的,可以简称为冲突法途径。另一是通过两地制定统一的实体民商法,求得两地民商法律在实体上的统一,达到避免和消除两地法律冲突的目的,可以简称为统一实体法途径。

(2)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应按如下步骤来解决:首先,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香港应适用其现行冲突法来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内地则应类推适用其国际私法来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然后,在两地有关当局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进而,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两地通过共同加入某一国际公约,求得实体法的统一,或者在某些问题上制定两地统一的实体法或两地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两地的法律冲突。这一步骤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同上一个步骤同步发展,但不应该取代上一个步骤。最后,至少在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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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50年后,才能考虑全面实行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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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七

一、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最早由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Landell (于1870年到哈佛大学法学任院长) 独创。就是让学生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 从中找出法学原理。采用的是“脱离喧闹的现实社会”的方式将法律规则教授给学生, 在学生们讨论这些规则时, 往往脱离政治、历史、经济和社会的因素。所以被当时一些学者批判为一种专业的“无感情主义”。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已经细化得多, 贴近现实并且更具指导意义。

(一) 课前准备取代临场发挥。

在授课结束时, 教师将根据下一次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收集整理的一些相关案例, 作为教学资料预先发放给学员。要求学员上课前必须对教师布置的内容细心研读, 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很多参考学习的法律网站资源等去查找的相关案例分析。这样, 课前学员已经对课程将要讲授的内容和案例有了形象上的认识。通过研读, 学生也就能预先做出自己一定的判断。

(二) 非唯一辩论到统一结论。

讨论问题应当具有思考的余地、讨论的空间, 婚姻家庭法案例教学法的特色就在于通过持有不同观点的学生相互间的讨论、争论、辩论, 不同思维相互碰撞、相互启发, 激发出智慧和真理的火花, 并在这一特殊的认识和接近真理的过程中启迪智慧,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教师的疏导和集体讨论的相互碰撞, 个人见解逐步形成统一意见, 除了达成对法律基本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共识以外, 还产生了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

(三) 引导与启发相结合。

讨论问题本身蕴含一些启发思维的信息, 能够激励和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使学生变被动接受为自觉探索。即通过精心设计的讨论问题将学生思考、讨论的焦点集中到各个争议点上。对于一些难度较大或理论性较强学生难以通过讨论解决的问题, 为避免讨论陷于停滞, 利用讨论问题隐蔽性地给出适当提示信息, 是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方法。

(四) 与现实结合紧密。

婚姻家庭法课程是应用性极强的一门课程。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选取、改编今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引起法学界或社会广泛关注并能将本课程及相关课程涉及到的概念、制度、法理、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起来的典型案例, 或与学生阅历、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 既富含争议、有讨论价值, 又不使学生感到是脱离实际的理论假设。

二、实践教学的结合运用

就婚姻家庭法领域而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 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不断地发生变化, 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单纯依靠书本和理论并不能解决一切实际问题, 除了在课堂上, 组织学员们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开拓他们的视角外, 结合深入社会进行实地调查, 了解、发现社会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法领域出现了哪些新情况、新问题, 从而取得现实社会情况的最新资料, 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研究分析, 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有可能总结出符合社会现实生活实际的结论。因此, 在案例教学给学生以辩证的形象的认识基础上,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实践, 并指导学生研究分析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立法建议, 可以使课堂上的理论传授与调查研究实际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今后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一) 问卷调查配合社会调查。

婚姻家庭法课程自身的现实意义在于, 与生活的紧密联系性。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 将学员们感兴趣的典型案例相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寻找规律和特例。问卷调查内容的设计, 可以采用教师与学员协同参与的方法, 将学员想了解的内容, 通过教师指导, 使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障。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实效, 学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很直观的发现生活中的规律或现象、法律的变更对生活的影响、老百姓对法律的态度、未来法律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等。如何将学员收集来的分散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 并真正意义上实现从理论到实践运用, 社会调查是一种较为实用的方式。它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教师指导学员对问卷调查具体内容的整理, 找出其中出现的规律和特例,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和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可以使学员亲身体会作为法律的实践者, 应当如何找出并分析社会上出现的新现象、解决新问题。

(二) 其他模式。

婚姻家庭法课程对学员来说比其他法学课程更易理解和掌握, 在一定知识积累的基础上, 实践教学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法律援助”活动, 学生免费为老百姓发生的现实案件, 提供法律服务, 使法学教育与社会服务相结合;专业与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 让一定数量的学员参与案件的整理工作或者审理, 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 开展婚姻家庭法的实践活动, 除了丰富本课程的学习, 更可以促进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丰富社会知识、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学员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方法运用过程中的新要求

与传统的课本加粉笔的教育模式相比, 实践性案例教学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运用, 固然存在很大优势能够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 教师角色的转变对授课教师提出新要求。传统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是知识的传导者、演讲者, 而应成为学习情境的创造者、组织者, 是学习的引导者和辅导员。教师的主要作用应体现在对学员自学能力, 及自我实践能力的指引上。婚姻家庭法学本身是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学学科之一, 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各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培养目标, 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探究兴趣, 如何教会学生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的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型的高等法律人才。鉴于方法, 教师的讲解只起到“抛砖引玉”、“解答重点知识”和“归纳总结”的作用。为此, 必须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笔者主张将实践性案例教学引入婚姻法的教学中。实践性案例教学法与教师相比, 学生是实践案例教学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动力。该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优势互补、有益共存, 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 学生自身素质和学习习惯的新要求。传统灌输式教学法对学员的影响根深蒂固, 这使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概念化和形式化, 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从事和适应法律工作。然而, 电大学员往往是在职学习, 需要很快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来。案例教学本身要求学员对知识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和较强的理解能力。学员在上课之前要有一定的准备, 课后有一定复习, 才能将课上所学内容充分消化吸收。在实践性案例教学时, 要正确处理好传统教学法与实践性案例教学法的关系, 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把传统的理论观点应用到实践教学的每个环节。

教学研究与教育实践犹如处于两条平行线上的马车, 似乎永远难以相通或难以融合, 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存在着一条深深的“鸿沟”。要跨越这鸿沟, 需要教师将教学与实践相融, 需要树立法学教学研究为法律教育实践服务的意识。也培养了学员勤于探索、珍视自己的思想火花, 善于积累实践经验的主动意识。实践性案例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还要经历不断的实验和总结。其中可能存在不足, 今后婚姻家庭法的实践性案例教学应该紧跟形势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实践性教学环节, 提高实践性教学的质量, 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摘要:法律规范的更新日新月异, 而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却没有跟上法律规范的更新速度, 为了让法学专业毕业生能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对专业法学知识的需要, 就需要我们更新教育教学方法以适应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要求。本文从婚姻家庭法教育的视角, 探索法学专业新的教育教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婚姻家庭法教学

参考文献

[1]王静.美国的法律教育[J].辽宁警专学报.2001, 3.

8.电大婚姻家庭法 篇八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制度;夫妻关系;法律建议

一、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意愿主导偏重问题

一定程序而言,婚姻关系作为公民的民事行为,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在社会活动中的特殊形式的契约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尊重个人意愿,基于本人意思上施行法律自治,应该充分肯定,也发挥了一定效应。任何事物总有两面性,自由必须在社会活动的大环境下得以合理宣扬。毕竟婚姻是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在家庭子女财产等问题上,不能无限放大其自由的程度。特别是过度自由、意愿主导的离婚,可能导致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容易滋生在婚姻契约随意解除过程中的不当牟利。

(二)离婚标准不一致

现行情况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法定标准上、法定程序上、执行流程中以及认定准则都是不一致。婚姻法律中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确立的离婚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多解释,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纠纷处理时准予离婚的唯一准绳。然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标准,却在协议离婚制度里还未涉及到,夫妻双方仅仅只要凭借自身主观自愿,并得到协商一致,即可以履行离婚协议。双重法定标准出现在同一种法律关系的调整,从立法层面上无疑是有一定缺陷的。

(三)离婚程序不统一

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除了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制度中,对于离婚协议的签订、内容、程序上没有任何详细的规定。既然,离婚协议是一项表达离婚当事人自愿与双方协商一致的凭证,是解除婚姻契约关系的合法证据。仅要求夫妻双方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直,未免太强调了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认可一致行为,却忽视了离婚行为、离婚后果对于社会的影响效应,长此以往将产生诸多后续问题。

(四)审查幅度过于自由

婚姻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在法律制度中,规定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方准予登记。现行的离婚制度要求上看来,从立法本意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婚姻登记部门的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审查,根本没有任何内容上审查的意思在里面。由于未进行任何内容审查,离婚协议中存在的不公正、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肯定有可能发生,监管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同时,许多假离婚、有到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情况出现,降低了离婚登记的权威性,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离婚缓冲期

基于现在唐突离婚、冲动离婚较多的现状,建议在离婚法律制度中设立的离婚缓冲期,可以开设一些婚姻指导与家庭课程,让意愿离婚的夫妻双方能够适当坐下来,冷静思考一下,全面考虑一下离婚对于自己人生、对于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影响。在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个月的审批期,而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却规定了“当场”办理。其中,有许多需要商榷的地方,离婚意愿是一种可变性思考模式,设立一种缓冲阶段,给双方深思熟虑的思考时间。

(二)保障未成年人原则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仅仅是婚姻契约的解除,但是对于社会、家庭带来的后遗症,其中对于未成年的伤害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不仅仅意味着骨肉分离,亲情绝迹,更多的改变时家庭关系的急转直下,这会极大程度得影响自己的成长环境,改变对于人生、家庭、爱情的价值观念。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小个体,孩子是社会的希望和明天,离婚必须减少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

(三)建立补偿机制

我国婚姻有其传统的特点,在传统婚恋观念的影响下,女人往往投入的是智力投资、情感付出,承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子女生育等重要任务,女人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很有可能被男方在事业上的成功,社会交际中的光环,人们世俗认可所代替。为了婚姻家庭关系正常延续,女人总是需要牺牲许多了工作机会、晋升机会,投入更多时间经历成本。婚姻收益的获取方面,男人的付出与得到基本能够保持一致,然而他总是在婚姻的初级阶段就能够获取很多东西;而女方在婚姻的整個过程中需要付出许多东西,而收益则要等到婚姻中后期阶段,除了经济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情感的反馈和保障。因此,建议建立离婚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女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四)完善事后监督

法律对于很多社会民生行为的调控,都离不开事后监管,这种手段对于许多不利于社会大方向的问题有着很有效的解决方法。因此,对于离婚制度的事后监督也是很重要,也是现行的监管中存在缺位的主要问题。比如,对于在不正当得利目的下,采取的虚假结婚、故意离婚等现象,就可以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一旦发现有任何背离自身意愿,不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结婚、离婚事实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和法理矫正。同时,针对现在许多“剩男剩女”现象,对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胁迫、欺诈或合谋骗婚等行为,应当充分保护公民对于感情的真实意愿,严惩此类行为。

三、结语

毋庸置疑,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公民不可剥夺的私人权利,但如若过于自由,随意离婚,不仅会造成对传统的颠覆,也会对家庭结构和家庭制度带来冲击,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此,国家应从立法角度出发,对离婚自由加以合理限制,有效平衡保障离婚自由和维护社会安定之间的关系,以切实保障婚姻双方的权利,尽可能地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婚姻家庭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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