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

2024-07-26

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精选8篇)

1.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 篇一

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关于对市委市政府近期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及今年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汇报

根据《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委市政府近期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及今年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市委办通字„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郑书记讲话精神,现将我中心对市委市政府近期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及今年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近期重要会议有(按时间顺序排列):全市经济工作会议(2009年12月28日)、全市组织工作会议(2010年1月19日)、全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2010年2月2日)、市政府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2010年2月4日)、全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暨造林绿化动员大会(2010年3月2日)、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2010年3月2日)、市纪委六届五次全会(2010年3月3日)、市委六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2010年3月24日)、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会议(2010年3月24日)。

为了做好以上会议的贯彻落实,我中心采取了以下措

施:

(一)精心组织,深入学习会议精神。要想做好贯彻落实,就必须吃透会议精神。中心党组率先垂范,对会议内容进行反复讨论,认清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尔后,召开中心全体工作会议,一方面进行会议精神的传达,一方面结合会议精神,明确我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做到责任到人。

(二)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贯彻落实。会议的精神领会了,工作任务分解了,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抓好贯彻落实。中心综合科指派专人对工作任务的进程、结果等进行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进行督促,最后的工作结果经综合科负责人确认后,报中心主任审定。

在全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后,中心马上召开了中心动员大会,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且责任到人。目前“三定”方案和市编办沟通后,已经基本形成,待正式确认后即可上报。

在全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暨造林绿化动员大会后,中心党组专门组织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尽管因为我们中心不符合(三)修章建制,注重形成长效机制。每次重要的会议,都有重要的精神隐含其中。中心在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过程中,积极总结,把重要的文件精神修订到制度中,做到不是一时的工作,而是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长期遵守的。

(四)具体贯彻落实情况。

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的带头人。“创建园林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2.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 篇二

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是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内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刘玉廷,2004)。 然而,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却不能较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对实时和全面的财政信息的需要, 表现为无法较好地满足立法机关对预算的详细审查、 公众和金融市场对政府财政绩效的评估。因此, 我国正在不断加快政府会计改革的步伐。 2014 年末财政部颁布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不难看出政府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代替收付实现制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之路可能并不平坦。戚啸艳、韩静和赵建勇(2013) 指出在动力、 技术以及人才方面都是我国需要解决的问题。 喻凯(2012) 指出改革成本、 制度漏洞以及扩大改革覆盖面也是需要面对的难题。 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与我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在政府会计的目的、主体属性、会计基础、会计要素等方面也较为相似(古祺、邓德强,2006),并且已经较早地进行了政府会计改革。因此,本文对德法模式中德国与法国的改革过程进行详细分析, 总结出解决我国改革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 德国与法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历程及成功经验

随着新西兰吹起了政府会计改革的号角, 西方国家也纷纷加入改革的浪潮。 通过进一步对西方各国改革的模式进行归纳整理, 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两大模式, 一是英美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在内),二是德法模式(包括德国、 法国及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区分: 从政府会计与传统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来看,Chan(2001)认为由两者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德法模式、 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从政府会计目标的表述来看,英美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阐明政府施政的受托责任, 着重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 德法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满足议会和政府决策的需要, 以提供财政预算信息为主。 从国外权责发生制实施的层面来看, 英美模式采用的是全面的权责发生制, 其应用范围包括整个政府层面和各政府部门; 德法模式是只在政府机构、部门的层面上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在整个政府层面上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一)德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历程及成功经验。 20 世纪90 年代德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传统的政府会计信息已经很难满足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Lüder,2001)。古祺、邓德强(2006)指出德国政府在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基础致使无法真实地反映政府财务状况, 这也是推动德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1998 年德国政府开始着手对预算原则法案进行修订, 并在政府核心部分开始允许引入权责发生制。

德国的政府机构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联邦州政府、地方政府。 德国政府会计改革也从这三个层次展开, 而与英国不同的是德国的联邦及联邦州层次上并未做出重大改革,这一层次的改革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在政府预算领域增强了政府预算的灵活性,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可以灵活地进行资金调度, 从而增强资金的利用效率; 在政府会计上允许政府引入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会计作为原有收付实现制的补充; 对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德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改革上, 地方政府的改革力度明显大于联邦政府。 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三种不同的概念框架, 这三个概念框架在不同的地方得到了应用与发展。 一是 “新型地方预算、会计和报告系统”,它广泛应用在维思洛赫等地;二是“新型地方财务管理”, 它在北莱茵-维斯特法伦的五个地方政府得到发展;三是“新型地方会计、报告和控制系统”,它主要应用在黑森州等地。 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分别采用了较为适合的概念框架。

德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经验可以概括为三点: 一是通过对德国政府会计改革过程的了解, 可以将德国实施权责发生制的方式概括为 “逐步扩展型”, 即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案,先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补充, 待时机成熟再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是在地方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成立地方预算法改革子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积极征询意见,献计献策,并能有效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该委员会对地方政府会计改革及改革方案的落实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三是注重政府概念框架的建立, 在改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能够参照概念框架的指导进行统一部署, 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概念框架。

(二)法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历程及成功经验。 自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起法国关于政府会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欧洲一体化市场的冲击,法国政府亟需加强对支出的管理, 同时纳税者觉得税收负担越来越重, 公众开始要求政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质量。因此,政府会计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了。

自1983 年以来,法国一改从前的高度集权, 开始推行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并且酝酿着改革预算法。 1999 年,法国首次将权责发生制应用于财政管理总报告中, 将国债利息支付调整到年末应计的金额, 同时把固定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并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 以及对金融资产每年都要进行重新估价。 2001 年8 月1 日,法国通过了关于预算法的新宪法草案, 该法案为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同时也标志着法国政府会计改革取得了极为重要的突破。 新法案颁布后, 法国财政部开始在三个方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第一方面,在组织机构上创立了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CPAS),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签署财政部提议的新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财政部内部还专门成立了负责协调改革工作的中央政府财务升级任务司, 通过组建相应的责任机构确保了改革的有序、有效进行。 第二方面,在准则制定上规范了准则制定的流程,首先由财政部预算与公共会计理事会的专门小组提出准则初稿, 接着交由CPAS审议,最后再送交国家会计委员会终审。同时,新法案还规定了准则委员会的工作要定期向议会报告。 第三方面, 建立新型的信息系统满足预算与会计信息处理的需要: 一是政府预算与会计信息系统(ACCORD),该系统负责协调政府支出的说明、 授权和设定; 二是建立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这一系统有利于新的预算分类和新的会计系统相互融合。

在新法案颁布后,改革的又一成果是法国政府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三套会计系统,包括预算会计系统、财务会计系统、成本会计系统。预算会计旨在全面反映和追踪预算执行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财务会计旨在真实和公允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除了中央政府特有的业务活动外,其他活动都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成本会计旨在有效进行成本分析,进而加强对成本的控制,它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路军伟、陈希晖,2009)。

法国政府会计改革的突出特点总结如下:第一,在颁布新的预算法案之后,法国中央政府能够迅速成立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专门的工作小组来协调和指导改革的工作。成立会计准则委员会可以方便会计准则修改意见的广泛征集,同时完善了准则制定的流程。第二,法国政府注重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将预算会计系统与财务会计系统严格分离并分别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种做法既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也能满足对外报告的需要,同时减少了因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预算出现操纵的可能性,更好地反映了政府的财务状况。第三,注重公共部门会计师的培养,积极进行角色转变。同时,建立新的信息系统以增强会计软件处理信息的能力,为改革的推进扫清障碍。

三、德法现有政府会计制度的模式及比较

德法两国在政府会计改革方面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然而,两国的国家性质、 改革背景以及改革的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本文将从这些方面通过对比分析, 旨在得出较为适合我国改革的方式以及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对这些项目的比较如表1 所示。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不难看出在国家性质截然不同的情况下两国仍有很多相近之处。 两国改革背景都有一部分财政危机的因素,同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也起到推动作用。 在改革的方式上,两国都采用渐进式改革的方式逐步拓展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范围。 可见,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过程中不应操之过急,要结合本国自身情况逐步推广。 在法律层面上两国都相应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法律,并且法国还专门成立了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机构以更加规范和完善准则的制定过程。 在如何保证政府会计改革顺利进行方面,两国则采取了自己独特的方法。 德国更加注重概念框架的建立,在地方政府会计改革上建立了三套不同的概念框架,凭借概念框架对改革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指导。 而法国则建立了三套会计系统,根据系统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会计基础,充分发挥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各自优势,并且为了更好地推进三套会计系统的建设,法国还加大了人才的培养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这也是德国改革过程中尤为欠缺的。 在改革过程中阻力是在所难免的,法国所暴露的阻力问题比较接近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在我国改革过程中应尤为关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

四、 德法政府会计改革及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采取渐进式改革, 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 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 直接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改革成本过高, 并且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设置尚不规范, 法律法规还在不断修订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 相关的行政人员还需要思想上的转变。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还不具备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的条件。因此,我国比较适合采取渐进式改革, 改革初期可以先将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结合使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再慢慢地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

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率先进行权责发生制的改革:第一,对政府重要负债进行单独反映, 在财务报告中先增设能反映政府负债结构、 负债水平和债务连带利息的会计科目, 然后对反映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费用的科目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以准确估计政府的负债水平。第二,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隐性负债”,对于我国现在比较棘手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养老金缺口问题, 可以考虑建立一套可靠的精算方法体系, 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计量, 从而更加准确地揭示政府需要负担的保险金数额, 以便政府更好地进行资金分配和规划。第三,将原有的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重新分类为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对于资本性支出可以按照类型(土地、建筑物等)或功能(医疗、防务等)进行分类,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对于经营性支出可以暂时继续实行收付实现制, 但是要规定明确的明细科目, 以方便公众监督此项支出的合理性( 姚舒仪,2014)。

(二)注重人才培养及信息系统建设。 权责发生制不同于原有的收付实现制, 其对政府部门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会计原理相对复杂,同时改革后更加强调对政府绩效和成本的核算。因此,需要对政府会计人员进行更加系统的培训。同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经济业务的复杂化, 还需要与其相匹配的信息系统。 在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法国建立了可靠、高效的信息系统。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也应该引起重视, 将以前以收付实现制建立起来的信息系统合理地转化为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信息系统。

( 三) 正确处理好预算改革与会计改革的关系。 在法国,政府会计改革和预算改革建立了两套不同的系统,预算会计系统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系统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 而我国传统的预算会计制度却并未理清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因此更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在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可以参照法国改革的经验,按照将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两个体系进行分别改革,在政府财务会计体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在预算会计体系中仍然保持原有的收付实现制,充分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刘玉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2]戚艳霞,张娟,赵建勇.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基于我国政府环境和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0,(08):69-75+96.

[3]喻凯.浅析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难点与对策[J].财会研究,2012,(03):40-42.

[4]谷祺,邓德强.德法模式政府会计改革动因的比较与启示[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6,(02):3-8.

[5]路军伟,陈希晖.法国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改革:评价与借鉴[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03):78-81.

[6]于国旺.基于会计社会性视角的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探讨[J].商业会计,2011,(22).

[7]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会计[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8]财政部会计司.政府会计研究报告[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9]Chan,James L.Government Accounting Seminar[R].Beijing:Tsinghua University,2001.

3.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 篇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深刻阐述和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法洽政府建设,要建设法治中国。而律师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洽中国中无疑擔任着重要的职能;同时中央提出的基本建成法洽政府的目标任务也为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发展条件。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来看,律师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政府提供法洽服务:

第一,作为政府立法的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具体的地方立法。律师参与立法,既能反映公民的一些利益诉求,同时又能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政府也可以采取立法外包的方式,把立法任务委托给相关领域的专家来立法,这样更多专业领域的律师就承担了更重要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咨询,而是直接参与起草地方法律草案。

第二,作为政府行政的法律参谋,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各级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助手,辅助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

第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

第四,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为政府信访部门依法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为上访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群众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第六,代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七,辅助政府进行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

在服务对象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浙江省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农村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农村往往是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最为薄弱的地方,因此如果律师服务能够深入到农村基层,那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具体模式

为了适应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全程法律风险控制的理念,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政府的需求和执行力,完善自身工作流程,内部制定定期服务制度、整体联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工作交流制度、跟踪问效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以实现事前风险防范的目标。

上述理念和制度的执行往往因为政府和律师的专业法律水平差异而不能得到理解、贯彻和执行。因此,在目前状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较为各方接受的方式,在律师服务深入人心之后,再采取较先进的法律服务模式。这些服务模式包括:1、会诊式服务,对政府遇到的复杂或者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为政府在法律框架内提供更多选择和支持;2、团队式服务,对政府遇到的一些基层法律矛盾,律师可以主动进村户,面对面与群众沟通,讲明法理和原则让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3、约定式服务,政府可采取与法律顾问约定服务时间和期限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由律师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4、上门式服务,针对政府服务人民的理念,为弱势群体如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专门的上门服务,替政府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中。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

从政府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缺乏需要法律服务的意识。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本身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树立法律是政府立法及行政的主要依据的理念;二是没有对律师服务法治政府足够重视,把律师摆在了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上。

没有法律服务的制度支持。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让法律服务者有机会参与。现实问题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客观上制约了政府对法律服务的购买需求。目前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费用普遍偏低,在有些领域,甚至是为政府提供无偿服务。若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法律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法律服务效率无法保证。

不会正确而充分的使用律师。很多政府部门不知道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往往聘请了法律顾问,却只雇不问,结果就是律师资源被浪费,而政府认为聘请法律顾问没能发挥作用。这里面就有一个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过程,这需要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工作流程,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来推动政府的法治化水平。

从律师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专业素养和服务模式不能够满足政府的要求。政府担任着立法、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动一发而动全身,律师的一个立法建议或法律意见往往会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因此,作为法律顾问或专家身份出现的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不仅要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背景,同时更要有大局观。

律师在承接业务时往往称自己是团队服务模式,但往往是一个合伙人带领一两个助理提供服务,这种简单的组合不能称之为团队。政府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往往牵涉很多专业,因此真正的团队服务模式应当是能够根据政府的法律服务需求随时组建不同规模和复合型的专业团队。而目前能做到这种程度的律师所少之又少。

4.政府会议纪要 篇四

一、会议听取了四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城管、公安等部门关于“两节”期间重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四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早,落实任务细,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节日安全的供电、供水、供气、市场监管、消防、救灾救济等重点工作,都做了认真的安排,各项工作都在有序进行。会议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节日安全和市场供应,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会议研究了影响“两节”稳定的有关问题。

1、关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市规划建设局自行筹款,如确有困难,可从市财政局临时借款1000万元,负责偿还省路桥公司的欠款。对项目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责成欠款业主制定还款计划,限定还款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尽快予以解决。对拒不还款的个别业主,要依法进行处理。

2、关于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未到位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市政府已经召开了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款问题专题会议,做了安排部署并形成纪要,一定要按纪要精神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由范国庆副市长负责。

3、盘道水库库区农民和湟中县路桥公司职工上访等问题,由湟中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再到省市政府上访。

4、小桥村、朝阳村、南酉山村、清真巷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由各区政府认真研究,通过政府协调或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5、对于个别企业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保持稳定,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会议就“两节”期间的重点工作做了安排。

1、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要积极营造欢乐、祥和、稳定的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平安稳定。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节日期间,一定要落实领导带班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立即请示报告,请求上级部门予以解决。

2、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节日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两节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

一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二是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是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重点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消防、供热、供水、供电、通信和锅炉压力容器、各类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

四是消防、卫生、林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和防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监管和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予以处理。

五是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政府会议纪要的 篇五

一、会议组织学习了市委、市政府关于乡科级领导干部末位告诫、淘汰办法。并通报了20XX年度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

二、会议讨论了办案、许可制度事项。办案制度分别为行政处罚流程、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般程序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其中一般程序案件质量管理办法为今年新实施的制度,试行一个月以来,效果较为明显,办案质量明显提升。行政处罚流程修改了第26、38、39条的部分内容,并新增第五章内容。

会议指出,一般程序案件质量管理办法中第5条表述有纰漏,第6条表述不明确,要求再做修改完善。

许可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已完成许可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集体讨论事项制度、许可办理程序制度三部分。个别数据和内容需做调整或增加。

会议强调,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是我局的重点业务工作之一,前阶段也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根据工作实际,一是对许可分管领导作出调整,明确许可由杨树春副局长负责。根据现状简化许可审批流程,常规性审批可在窗口现场办理,方便群众。二要加强对内检查监督。三要反复研究许可审批扩面问题。

三、会议通报了局领导蹲点调研活动的有关工作。每位局领导分别联系一户困难户和一个企业,联系社区为滨湖社区。前阶段已做过调查,目前社区需我局帮助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小区内店铺占道经营、自建房加层等问题。

四、会议讨论了局工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

五、会议讨论了20XX年人大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人大议案、建议共8件,政协提案1件。

六、会议部署了城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已拟定整治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及专项整治协调组。要求加强与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沟通,拟定局宣传方案,并做好城区“两违”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七、会议讨论了其他事项。

1.市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乍浦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朱劲松兼任我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兼任我局副局长,现警察中队升格为大队,报编办同意实施;

2.会议通报了局领导带班约谈新队员的有关工作,计划在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每位局领导带队分别约谈5—6名20XX年以来入职的新队员;

6.政府机关会议纪要 篇六

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董事长、党委书记蔡林森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党委全面工作;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总经理王长平主持经理层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铁军主持纪委全面工作,负责工会、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青年、信访、保密、教育、监察审计、武装保卫、后勤、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分管工会(计生办)、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部)、宣传部、监察部、审计部、团委、信访办、武装保卫部、卫生福利部、机关党委、离退休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中心(三下办)、电视台;联系技校、学校、医院、生活服务中心。

财务总监樊栓柱负责财务工作;分管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会计服务中心。

副总经理张志明负责经营、环境保护工作;分管经营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劳资部、社保中心、环保部;联系物资分公司、运销分公司、矿用产品公司、机械加工厂、新型建材公司、电煤联销公司。

副总经理李怀军负责采煤工作、单体柱管理;分管生产部;联系凤翅山矿。

总工程师李连春负责技术管理、采矿证办理、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分管总办室、一通三防部、地质测量部、计划部(生产计划);联系四矿。

副总经理孙米银负责生产协调,开拓掘进,煤质管理,设备招投标、大修、储备、调配工作;分管调度室、开掘部、计划部、质检中心、设备管理中心;联系一矿、机电装备分公司。

副总经理刘绍生负责与中电投股东沟通工作,和副总经理张志明协同做好动力煤销售工作;分管电力事业部;联系天健热电、平东热电。副总经理刘尚涵负责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安全设施验收、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安全培训、矸石山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安全培训部;联系六矿、安培中心、救护队。

副总经理赵小峰负责机电运输、节能、供电、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机电部、信息通讯中心;联系二矿、供电公司。

李延河协助总经理做好基建技改工作;分管基建部、质监站。各战线负责本战线在用设备管理、新增设备计划与选型、参与相关招投标工作。

二、几项要求

(一)工作责任自分工明确之时发生转移,谁主管、谁负责。

(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搞好工作协调配合,围绕煤电公司总体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做好分管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使领导同志能够尽快熟悉分管工作。

与会人员:

7.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 篇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困难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1. 获取银行贷款

现有国内各大商业银行放贷标准往往要求对企业进行贷前评分, 一般对拥有较多资产和良好信用等级的企业评分较高, 商业银行才会放贷, 并往往要求把这些资产用来抵押。为了获取商业银行的贷款, 企业一般需要经过“包装”后才能符合银行的评分要求。但就中小企业而言, 贷前“包装”就显得勉为其难, 因为中小企业往往没有过多的资产可供银行抵押, 尤其对初创期中小企业而言, 既无资产也无业绩, 只有“看上去很美”的预期。由于从来没有贷过款, 这些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也无从获取。中小企业要获取银行贷款就显得难上加难。即使个别中小企业有幸凭借仅有的那点资产获得了短期银行贷款, 由于没有可供再次抵押的其他资产, 要想多贷、续贷、长贷就根本无从谈起。虽然近年来各大银行先后都对中小企业开放了贷款业务, 但是截至2010年底,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余额为7.55万亿元, 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24.28%, 比上年增加了29.3%。

2. 企业间相互融资

企业间相互融资的前提是两家企业要“门当户对”并相互知根知底, 否则就会形成“大吃小”的现象, 也就是说在可预见的时间段内双方企业老总的人品要绝对可靠、双方企业的产品成长性都要很好、双方企业的规模要相当、负债率也基本一致, 但要找到这样一对企业来配对事实上是很难的, 即使政府推荐, 企业间相互也很难真正认可, 因此很难对上号, 可谓“可以相亲, 不能结婚”。因此企业间的相互融资自然成为了“空中楼阁”。

3. 保利抵押融资

企业还可以客户的债权为抵押, 申请贷款, 根据现有规定, 对债权的部分进行抵押, 但担保的金额却是全部债权, 这样大大提高了融资的成本。因此没有企业愿意用保利方式来获取抵押贷款。

4. 民间借贷

鉴于民间借贷月利率已高达4分到6分, 融资成本大大提高, 相当于“高利贷”, 并且没有法律保护, 企业想借助民间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 因此企业想靠民间借贷来融资也基本可谓无从谈起。

5. 获取风险投资

对于经营状况很好的优质的中小企业, 风险投资公司倒是很愿意进来, 但企业考虑一旦接受风险投资, 就要让渡部分股份, 并且风险投资往往是起投门槛高、投资金额大、企业获得资金耗时长, 难解企业的“近渴”。因此不到万不得已, 企业还是不愿意让风投公司介入。

6. 证券市场股权融资

为解决中小企业能向社会公开进行直接融资的问题, 2004年6月, 在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块, 至2011年7月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达到了601家。自2009年10月首批28家中小企业集体登陆创业板成功上市以来, 至2011年7月底,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已达到了247家。可以看到, 国家已经把政策扶持向中小企业方向倾斜, 但是通过证券市场能得到融资的毕竟是少数企业, 因此融资困难的现状并没有根本的改善。

统计数据也明确显示,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非常突出的。截止2010年底, 占企业总量99%的小型企业, 其贷款余额不足25%。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 不能筹集到所需资金, 企业的创立、扩张、改造计划就不得不搁浅, 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 企业甚至将面临破产、转让的困境, 这最终将限制我国长期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

二、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的必要性

(一) 中小企业的作用

发展中小企业是发展中国家振兴经济, 实现工业化的重要途径。欧美国家经济的发展说明,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其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主要动力。德国把中小企业称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日本则认为“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日本的繁荣”;美国政府更把中小企业称作是“美国经济的脊梁”。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截止到2011年6月底, 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5000多万户, 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 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3%, 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8.9%, 商品进出口额占68%左右, 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己构成了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层面, 成为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

(二) 经济学解释

西方经济学研究证明,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达到最优的效率水平。但由于存在市场失灵, 使市场难以达到最优的效果。政府的角色只能是尽可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障碍是融资渠道不畅, 没有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 只能依赖银行信贷。因此, 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企业债券市场、风险投资市场以及民间借贷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

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环节。其作用可以用图1说明。图1是金融市场中资金供需与资金利率的均衡图, 图中R*为正常市场利率水平, R0为中小企业信贷供求均衡利率。由于R0>R*, 造成中小企业的信贷缺口为Q1Q2。若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将会鼓励银行向被担保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 供给曲线从S0移到S1, 这时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量为Q3, 中小企业信贷供求形成了新的均衡利率水平Rl。Q3Q2

三、对中小企业扶持主要模式及新尝试

1.税收减免。

财政扶持企业的方式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通过税收减免等形式, 但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 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 税收减免权限的上收, 这种直接减免企业税收的扶持政策基本上不再使用。

2.低息有偿借贷。

到了上世纪90年代, 采用以财政周转金形式, 低息有偿借贷给企业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但由于资金借贷本身的固有特征——偿还本金的风险巨大, 财政周转金本金很容易损失的实际, 在上级部门不断的叫停声中也已退出。

3.技改项目配套。

目前, 基本上采用以企业技改项目配套资金的形式来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此类财政扶持资金是单向沉没式的资金, 既无资金回报需求, 也无本金回收需求, 并且存在“财政扶持企业的资金无法放大、企业选择标准复杂、覆盖范围小、资金无法收回、效果难以评估”等问题, 同时由于此类政策具有一般公共政策所伴随的“免费搭车”、寻租现象、道德风险等弊端, 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 效果甚微。

企业困境倒逼着当地政府进行金融创新, 寻求一种更为务实、更显长效的“金融创新救助路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这一世界性的难题面前, 拥有着3万多家中小企业 (占了全区企业总数的99%) 的杭州市西湖区率先作了有益的探索。

由杭州市西湖区政府发起, 西湖区财政局、科技局联合相关金融机构, 将政府扶持资金、银行、担保公司、社会资金捆绑在一起,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提出了“西湖区中小企业成长引导基金”, 采用“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形式, 争取5年内该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2亿元。2008年9月19日, 一个名为“平湖秋月”的首期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在杭州西湖区正式发行, 标志着这个全国首创的“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 吸引社会资金有效参与”的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正式落户杭州。随后杭州市推出的“宝石流霞”以及西湖区先后推出的“西湖—星巢天使投资基金”和“三潭印月”基金等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以政府财政作为引导资金, 以信托为平台, 动员了财政、信贷、信托、担保、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资源, 搭建了政府、金融机构、社会、企业间四通八达的网络, 既保障了政府财政引导资金的安全, 又激活了社会资金, 这样的模式值得学习和推广。

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 吸引社会资金有效参与”, 在信贷与资本市场之外打通了社会债权融资的空间, 对增加金融要素市场供给, 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蔡玉娟.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症结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08, (2) :203-204.

[2]陈柳钦, 孙建平.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003, (62) .

[3]陈玮.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商场现代化, 2008, (3) :237-238.

[4]陈小荣, 张晶.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08, (4) :6.

[5]程兴华.信托私募融资与中小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J].经济管理, 2007, (1) :88-92.

[6]金雪军, 陈杭生等.桥隧模式——架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创新型贷款担保运作模式[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7]赵江, 冯宗宪.关于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文献综述[J].学术界, 2007, (2) :275-279.

8.政府会议纪要及模式 篇八

【关键词】政府购买模式 公共服务 监督要素及特征

政府购买这一新型模式为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了新的运行逻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以及双重委托代理的格局,转变了以科层制管理为主的治理结构,带来了程序化的运行过程。新模式在决策者和项目结果之间的直接权力链上作出了一个缺口,用新问题代替了新问题,也就对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供给模式下的监督要素构成及特征不再满足新模式下的监督需求,亦不适应该模式的运行逻辑。监督体系要适应和服务于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公共服务供给,必须转变其内部监督要素的构成及特征,实现适应性转变。

一、政府单一供给模式下的监督要素构成及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都采用政府包办的供给模式,主要由事业单位提供。在我国传统的政府治理理论下,政府将事业单位作为社会治理的派出机构,是政府的政策执行者,实质上政府仍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下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实际上“演变成公共部门的内部治理机制”,是一种“管办不分的监管体制”。

政府单一供给模式下公共服务监督要素的构成及其特征很大程度上受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影响。就其监督主体而言,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同时扮演着资产所有者、政策制定者、付费者和监督者等多重角色。此外,人社局、编制办、财政局、纪检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人事、预算财政等实行监管。虽政府以垂直和水平两种形式对事业单位的业务及行政实行双重监管,但政府作为一个复合监督主体存在,以政府为整体代表一元化的国家利益,呈现出监督主体一元化的特性。

传统供给模式下的监督对象即各级事业单位,其最大特征是缺乏与监督主体间保持一定距离的独立地位,与上级主管部门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同时各级不同职能的事业单位是相对固定单一的,传统供给模式下监督对象的单一化为监督提供了相对便利的条件。

该模式下监督规则是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志,以行政指令的形式确定下来,缺少法律规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规则上,主要确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監察法》等规范,这些只是明确规定了登记监督、人事监督和财务监督等方面的组织和行为。

出于对事业单位“附属物”的认知,主管部门缺乏天然的监督动力,“重决策,轻监督”,缺乏过程监督指标与结果监督指标的建立,对于过程和结果等实质内容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合理的监督内容须以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因传统供给模式下监督规则的缺乏,对于监督内容的界定更为不易。

此时监督方式受到监督主体、对象和内容的限制,多采用行政性的方式,监督方式较单一,多以自上而下的考核、运动式“迎检”等方式呈现,是一种事后监督。技术的限制以及政府监督理念落后使得整体缺乏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缺乏经济监督和法律监督方式

该模式下监督程序是政府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监督的程序设定具有较强的任意性、随机性,主管部门以上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指令为依据开展监督活动,往往内化在日常的管理之中。在此过程中权力封闭运行,不公开透明,监督程序亦不民主。

二、政府购买模式下公共服务监督要素构成及其特征的转变

(一)转变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间的对应关系

区别于传统供给模式下虚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政府购买模式下,公民、政府和服务承接主体三个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双重的、实质的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一是指公民委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二是政府委托承接主体组织生产公共服务。在这种关系中,存在两个“委托代理问题”,第一个是政府的不作为和寻租行为;第二个即为承接主体的代理问题。因而在购买服务中的监督就必须包含两重监督,一为对政府购买方的监督,二是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前者在于保证购买行为的合理和合法性;后者在于保证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购买意图。在此逻辑下,公民基于公民身份拥有原始的监督权,同时其作为服务接收者对承接主体享有监督权。政府作为后一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督。

其次,政府购买模式下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分离使政府与承接主体间形成了实质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生产者的承接主体脱离于行政体制外,与政府间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契约关系,而非附属关系。在这实质委托代理关系中,从内部监督转向外部监督,形成代理人享有充分自主权并接受政府监督制约的模式,此时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府与作为监督对象的承接主体之间存在距离,这种距离减弱了政府对于监督对象的控制。

此外,承接主体独立于政府的组织身份以及以合同为基础的契约关系赋予其监督政府行为的动力和权利。“政府监管模式的落后体现在制度方面——就是没有设计出合理的机制来避免部门利益问题和权力寻租问题。”[2]作为合作者的承接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政府实行监管的同时,相较于事业单位更具有监督政府行为的动力。作为竞争者的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则致力于监督政府和承接主体间是否存在合谋行为,损害自己公平竞争的权利。

最后,新模式下多元化供给主体以及市场化运行机制的适用在实践中也使监督主体与对象间形成更复杂的“多”对“多”交叉关系。一方面在地方政府购买实践中,为了实现竞争需根据具体服务范围和数量承包给多个组织,也就产生了多个监督对象。另一方面,当在该服务领域中的市场发展较成熟阶段,社会力量其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会趋于完善。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会逐渐成熟,掌握部分监督权,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这一要素的构成。市场的发展同样会促进其他专业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等社会监督主体参与。

(二)降低监督标准中行政指令的效应,提高法律和合同效应

“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由权威治理走向协商治理,即由科层制治理模式走向合同制治理模式的过程。”[3合同制治理在是以合同为内在协调机制形成的一种有效治理社会的形式,在执行过程中实现了权力和责任的移交,使公共权力从垄断走向分享。此时参与执行的组织并不全属于公共行政的范围之内,“承包合同代替了等级制度……从政策到产品的权利链条不同,承包合同是一个能够分离政策制定者和政策产出的谈判性文件,高层官员不能像承包商们下达命令,虽然可以威胁、哄骗或者劝说,但他们最终只能依靠激励机制求得承包商的积极回应。”[4]在合同制治理中,政府和承接主体之间是买家和卖家的市场交易关系,“以平等、自由、合作、互惠为原则”,实质是一种合作关系。此时,“契约或者说合同构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也是政府协调自身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2]

就法律效应而言,社会力量更倾向于参与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更为规范、全面的公共服务领域。在政府对承接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中,政府监管必须确定为一种承诺机制,保证承接主体的资产安全性,并提供激励,而不能利用权力将风险转嫁给企业。当政府的监管行为不符合这种承诺时,便产生争议。在购买模式下,脱离于行政体制的承接主体,不适用内部争议解决渠道,而需适用更为权威的、稳定的司法、仲裁等途径,才能保障政府的监管承诺,给予社会力量参与合作的动力。同时,对于在政府购买模式下形成的更为复杂的监督主体网络而言,更需法律法规明确去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监督行为。

(三)要求重新界定监督内容及监督方式的适应性转变

1.重新界定所需监督的内容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体系中通过决策、生产和绩效三个部分实现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满足,由政府和承接主体共同完成。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中,完善的监督内容包括对贯穿整个购买阶段的政府行为及效果和承接主体行为及效果进行监督,最终达到经济效益监督和社会效益监督的结合。更具体地分析,主要有以下的监督内容:

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会参与到立项、预算、市场准入、招投标、实施和评估各个阶段的运行中。政府的行为大多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绩效并影响公共服务需求满足的行为。这些行为中政府不管是基于公民代理人还是承接主体委托人的身份,皆有可能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控”和“寻租”行为,一方面保障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另一方面维护承接主体的正当权益。

对于监督企业而言,按照市场监管理论的一般规律,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关注经济、效率和效益的经济性监管,具体是对进入退出、价格、服务质量及投资、财政、会计等方面活动的监督;还有社会性监管内容,所谓社会性监管是指为达到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为目的进行的对物品和服务质量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的监督。

2.监督方式的适应性转变

监督方式必须适应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转变。在政府购买模式下良好的监督方式可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更好地应对监督对象构成的复杂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潜在地存在多个监督主体,但要达到监督合力,必须给予多方参与监督的便捷平台和渠道,通过建立信息化的监督平台,整合多方监督主体在各个阶段中所接触、收集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孤岛等原因,导致监督不力或监督重复问题。另一方面,监督方式必须适应对服务过程的监督,相较于人工监督的低效率,先进便捷的信息化监督方式更适用于过程监督。同时监督方式需多运用经济监督方式和法律监督方式以适应市场运行环境以及法律效应。

(四)监督程序的法定化和民主化

对于政府的监督行为而言,监督程序的法定化主要体现在对其监督行为的限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不在单纯对内监督,还要对承接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这是一种对外的监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具有正当程序,这是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所提供的程序性保障。在整个监督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监督须按法律规定,应对外公开,保障企业作为相对人听证、申辩的权利,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具有多元的监督主体,法定化和民主化的监督程序,如听证会等,是促进多元主体参与监督,防止权力封闭运行的重要程序性构件。

三、结语

公共服务监督体系是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适应整体供给逻辑变迁的科学的监督体系,则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也就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监督困境急待解决。基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力量发展和公平意识培育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市场机制本身在解决外部性上具有局限性,因此在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要素适应性转变上仍主要依赖于政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核心责任人仍然是政府,只有政府是负责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才可能是负责的”。[6]政府必须通过监督法制以及相关标准建设、监督意识引导以及监督技术资金投入等方面为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效监督作基本的制度、理念以及物資保障。[3]

【参考文献】

[2]徐天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模式创新及制度创建”[J],《行政论坛》,2014.2:第88页

[5]郭小聪、聂勇浩:“服务购买中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分析视角及研究方向”[J],《中山大学学报》,2013.4:第155页

[4]同前注,第18页

[3]高海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制治理研究”[J],《理论月刊》,2014.9: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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