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

2024-07-30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通用7篇)

1.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 篇一

煤矿常用术语名词解释

双七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

七大攻坚举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四大行动:煤矿安全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 四大专项:通风瓦斯、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 五大灾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六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压风

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一坡三挡:倾斜巷道提升用于防治矿车跑车而在巷道内设置的上部阻

车器、上部当车栏及下部挡车栏的总称。

打非治违: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煤矿

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 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 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隐患整改的“五定”原则: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资金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矿井供电“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

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

电闭锁

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 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

格证、营业执照

超层越界: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

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

煤柱的。

保安煤柱:为了矿井安全生产,防止地表河流、湖泊等地表水漏人坑

道;为了井巷的两侧在没有特殊措施时的安全等而保留的煤柱

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防治水“十六字”工作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

后掘、先治后采”

矿井水害防治的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防、堵、疏、排、截

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

瓦斯防治的“十六字”工作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

理到位

三超: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矿井供电“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

煤层产状三要素:走向、倾向、倾角

“一炮三检”: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检查瓦斯浓度

“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

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

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煤矿配备的矿级“五长”:矿长和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

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

一停四不停:煤矿停止生产后,不停电、不停风、不停瓦斯检查、不

停排水。

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瓦检员)、电钳工、安全管理员、井下爆破

工、主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

井下供电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吊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

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煤层:

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

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 的煤层。

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

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

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

5-10°的煤层。

中斜煤层:又称“倾斜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

开采时倾角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45°以上的煤层。

开拓巷道:为井田开拓而开掘的基本巷道。如井底车场、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主石门等。

准备巷道:为准备采区而掘进的主要巷道。如采区上、下山,采区车

场等。

回采巷道:又称“采煤巷道”。形成采煤工作面及为其服务的巷道。

如开切眼、工作面运输巷、工作面回风巷等。石门:与煤层走向正交(垂直)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运输大巷: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

总回风巷: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服务的回风巷道 联络巷:曾称“横贯”。联络两条巷道的短巷。

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与回采巷道布置及其在时间上、空间上的相互配

合。

采煤工艺:又称“回采工艺”。采煤工作面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

其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配合。

倒台阶采煤法:在急斜煤层中,布置成下部超前的台阶形的工作面,并沿走向推进的采煤方法。

正台阶采煤法:又称“斜台阶采煤法”。在急斜煤层中,沿伪倾斜方

向布置成上部超前的台阶形工作面,并沿走向推进的采煤方法。底板:赋存在煤层之下的邻近岩层。

伪顶:位于煤层之上随采随落的极不稳定岩层,其厚度一般在0.5以

下。

直接顶:位于煤层或伪顶之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移架或回柱后能自

行垮落的岩层。

冒顶:又称“顶板冒落”。采掘工作空间内或井下其它工作地点顶板

岩石发生坠落的事故。

片帮:矿山压力作用下煤帮(壁)或岩帮(壁)发生塌落的现象。单体液压支柱:利用液体压力产生工作阻力并实现升柱和卸载的单要

可缩性支柱。

甲烷传感器:将空气中的甲烷浓度变量转换成有一定对应关系的输出

信号的装置。

风速传感器:将空气的流动速度变量转换成有一定对应关系的输出信

号的装置。

设备开停传感器:检测设备开停状态,并转换成约定输出信号的装置。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

机。

局部通风机: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风窗:又称“调节风门”。安装在风门或其它通风设施上可调节风量 的窗口。

风墙:又称“密闭”。为截断风流而在巷道中设置的隔墙。风障:在矿井巷道或工作面内引导风流的设施。

风桥:设在进、回风交叉处而又使进、回风互不混合的设施。风门:在需要通过人员和车辆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风筒:引导风流沿着一定方向流动的管道

尘肺病: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细微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职业病。

硅肺病:曾称“矽肺病”。由于长期吸入大量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碳 的岩尘所引起的尘肺病。

煤肺病:由于长期吸入煤尘所引起的尘肺病。

煤硅肺病:曾称“煤矽肺病”。由于长期吸入煤尘及含游离二氧化碳的

岩尘所引起的尘肺病。

2.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 篇二

一、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结构上的比较分析

(一) 通则总体结构上的变动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一样, 都是有引言和对各术语解释的正文部分。2000版通则的引言部分内容繁多, 多达22个部分, 很容易被阅读和使用者忽视。因此, Incoterms2010尽量缩减引言内容, 而把某些重要内容调整到正文各术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前的使用指南 (Guidance note) 中。现在的引言只包括5部分内容:如何正确使用通则、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引言的地位和对6个专用词含义的解释。

(二) 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种调整为11种

Incoterms2010将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 使用两个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 (运输终端交货) 和DAP (目的地交货) , 取代过去的DAF、DES、DEQ和DDU。这两个新增术语的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 使用DAT时, 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 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 (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时, 货物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 (与以前的DAF、DES和DDU类似) 。

(三) 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

Incoterms2000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 即E组、F组、C组和D组, 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 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很重要。然而, Incoterms2010将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 也可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新的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 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

(四) 每一种术语的条款前都有一个使用指南

Incoterms2000每一种术语的条款前有一段序言部分, 主要说明了每种术语的含义、风险的转移界限、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卖方可能要承担的主要责任以及适合的运输方式。Incoterms2010每种术语的条款前列出了一个使用指南, 该指南内容除了包含Incoterms2000每种术语前的序言部分的内容外, 还包括原来引言中对相关术语的说明。这些指南可帮助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交易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术语。

(五) 买卖双方下10项义务的标题表述有变化

与Incoterms2000相同, Incoterms2010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也是互相对照列出了10项, 不过A1/B1、A2/B2、A6/B6、A8/B8和A10/B10五组标题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见表1所述。

二、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条款内容上的比较分析

(一) 文字措辞更加简洁, 易于理解掌握

对于各术语下风险的转移 (B5) 和费用的划分 (B6) ,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一样, 都规定了需要具备“特定化”的前提条件, 原来的解释是“货物已适当地划归本合同, 即已清楚地分开, 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现在简化为“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 表述更为简练。

对于各术语下A8标题的表述, 原为“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现在简化为“交货凭证”;而且不同术语下卖方所交单证的具体表述也大为简洁。

关于电子交单的规定, Incoterms2010集中体现在A1/B1中:“A1-A10和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 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改变了Incoterms2000分散在A1/B1和A8/B8中的做法。

(二) 跟踪最新贸易实践做法和法律动态, 体现了与时俱进

1.FOB、CFR、CIF下风险划分界限的重大修改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下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应该算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直是通则历次修改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船舷为界在很多情况下不适用, 但由于船舷的概念已在商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多年来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组织和个人认为如果改变船舷原则, 将导致商人们放弃使用通则。所以Incoterms2010以前的版本中一直把船舷原则保留了下来。然而, 毕竟船舷原则不合时宜, 因此, ICC冲破重重阻力, 最终对FOB、CFR、CIF下的A4/B4和A5/B5条款做出了重大修改, 抛弃船舷原则, 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

2.链式销售的存在导致的条款修改

在商品的销售中, 有一种“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 形式, 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此时, 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卖方实际并不运送货物, 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销售链起点的卖方安排了运输。因此, 链式销售中间的卖方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不是运送货物, 而是“设法获取”货物。所以, Incoterms2010在四种术语的使用指南和A4中规定, 卖方应将货物运到船边 (FAS) /在船上交付 (FOB、CFR和CIF) 或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在CPT和CIP 的A3a运输合同中规定, “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 (procure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

3.增加安检清关义务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 因而要求除了其内在属性外, 货物不能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Incoterms2010在每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增加了买卖双方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4.无关税区扩大导致的条款调整

近年来, 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 欧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 范围不断扩张。像欧盟这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之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 而且在A2/B2和A10/B10等处明确说明, 只有在适用的地方 (where applicable) , 买卖双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手续的要求。

5.赋予电子记录与纸面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鉴于当前国际贸易实践中电子讯息使用的增加, 自Incoterms1990版本就已经对需要移交的单据做出了规定, 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EDI) 代替。不过现在Incoterms2010以范围更广的新表述——电子记录或程序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代替EDI, 而且赋予电子记录与纸面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6.跟踪最新保险惯例对保险的条款做出调整

2009年1月1日, 修订后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生效。Incoterms2010是该保险惯例修改以来的第一个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版本, 其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条款的变动。Incoterms2010在涉及保险合同的A3b/B3b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 这些规定已从内容比较泛化的A10/B10款中抽出。为了阐明当事人与保险相关的义务, A3b/B3b中涉及保险的内容做出了修改。A3b中对卖方投保的险别有更清晰明确的指导, 如告知卖方最低投保险别是《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 (C) 款或类似条款。B3b增加一条规定, “应卖方要求,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投保附加险的信息”。

(三) 防止使用者误解误用术语而对条款所做的调整

1.A3/B3条款的修订

A3/B3涉及运输与保险合同规定, 有些术语下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办理运输或保险的义务。如FOB术语下的A3 b 和B3 b都规定“无义务”, 这是指买卖双方对对方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 但是并不意味着哪一方都不去办理保险, 其中买方会为了其利益积极办理保险。Incoterms2000引言的“10.‘无义务’的表示”中对此有相关解释, 而A3/B3条款中只使用了“无义务”的表述。由于使用者可能忽视引言部分的内容, 所以会导致对“无义务”的误解。因此, Incoterms2010的A3/B3条款中明确了买方对卖方 (或卖方对买方) 无订立运输或保险合同的义务。与Incoterms2000不同的是, Incoterms2010的A3 b 和B3 b建议买卖双方,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是还要积极地去做一些事情, 如向对方提供保险所需信息。

2.CPT、CIP、CFR和CIF下使用指南中的规定

Incoterms2000中的C组术语下, 由于卖方要负责安排货到目的地的运输并承担运费, 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 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引言的“9.3.C组术语”强调指出, C组术语下, 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而不是在目的地完成合同履行, 而且风险转移点和费用转移点是分离的。为便于使用者对这几种术语有更准确的认识, Incoterms2010把这两点从原来引言的位置调整到CPT、CIP、CFR和CIF的使用指南中, 并指出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 特别建议双方尽量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 风险在这里转移到买方。

3.建议集装箱货物不适合只适用水运的贸易术语

当前的贸易实践中, FOB、CFR、CIF和FAS这几种只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得到了广泛应用, 尤其是前三种术语的使用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 而如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也是如火如荼。现在, 商人们最大的误用就是把这几种术语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中, 这种做法其实对卖方来说暗藏很大风险。因为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就交给了承运人, 卖方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而这几种术语下的风险却是在船上或船边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承担着货物风险, 这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因此, Incoterms2010在FOB、CFR、CIF和FAS的使用指南中指出它们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建议对此类货物分别改用FCA、CPT、CIP、FCA术语。这样做便于引起商人们尤其是卖方的注意, 以免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

4.“查对-包装-标记”义务的新规定

对于包装的含义, Incoterms2010在引言中进行了界定:“此词可用于不同的目的:第一, 为满足买卖合同中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二, 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三, 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Incoterms2010中, 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 并未涉及第三种含义。所以, 如果需要卖方承担集装箱内的装载义务时,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装船前检验费用, 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 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 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这一点已在Incoterms2000引言的“16.货物检验”中有所体现。为便于买卖双方明确装船前检验费用的划分, Incoterms2010在除EXW外其他术语的A9中增加一规定:“卖方必须支付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船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四) 弥补过去条款的缺陷, 表述更为清晰、严谨, 避免争议的发生

1.确认贸易术语同样可以在国内贸易中使用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 无关税区的扩大使得原本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已无实际意义。因此, 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 而且EXW的使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它适合国内贸易”。

2.完善了CPT和CIP下A2关于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规定

Incoterms2000对CPT、CIP的A6中提到了卖方要支付按照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经由他国过境运输所需支付的海关手续费 (如果有的话) , 可是在A2中却没有涉及卖方可能需要办理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义务。Incoterms2010对此进行了完善, 在CPT、CIP的A2中除规定卖方可能需要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的义务外, 还增加一项义务:卖方办理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海关手续。

3.A6/B6条款中明确了码头作业费的负担方

按照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成交, 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这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 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 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费用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之为“码头作业费” (THC) , 而且承运人或者港口运营方可能会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因此, 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支付两次费用。Incoterms2010在这些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规定, 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4.卖方在A7下的通知内容有变更

FAS和FOB下, 原有的通知内容只有一项, 即货物已交付, 现在增加一项通知内容:“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这其实是弥补了原来条款存在的漏洞, 因为Incoterms2000对与FAS和FOB同属于F组的FCA术语下的A7就规定了两项通知内容。CFR和CIF下, 原有的通知内容有两项, 即货物已按A4交付和便于买方采取收取货物的措施, 现在把“货物已按A4交付”的通知内容删除了。Incoterms2000下D组术语A7规定的通知内容都是两项, 现在的DAT、DAP和DDP下A7的通知内容只有一项:“为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需要的措施所需要的通知”。

5.FAS下买卖双方义务的明确

ICC对Incoterms2000修订过程中, 很多人主张删除FAS术语。因为FAS在实际业务中较少采用, 且与FOB的解释很类似, 但最终Incoterms2010仍保留了FAS, 不过对很多条款进行了修订, 除了前述涉及FAS的修改外, 还有以下修改:第一, 使用指南对FAS的定义中与Incoterms2000相比, 对“船边”进行了举例, 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第二, 关于卖方的交货义务 (A4) , Incoterms2000规定:“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地, 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Incoterms2010对卖方的交货方式区分了两种情况:其一, 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地 (如有的话) , 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 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其二, 如果买方没有指定特定的装运地, 卖方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装货点。新规定给了卖方选择装货地的权利。Incoterms2010还规定:“如果双方已同意交货在一段时间内进行, 买方有权在该期限内选择日期”。这又给了买方选择交货日期的权利。

6.买卖双方称谓的表述中性化

Incoterms2000中表述买卖双方时使用“他 (he) ”或“他的 (his) ”, 有性别差别。Incoterms2010首次对买卖双方使用了中性化的称谓——“它 (it) ”或“它的 (its) ”, 体现了措辞的严谨性。

三、如何正确使用Incoterms2010

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规则, Incoterms中的术语每天被大量应用于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然而遗憾的是, 很多企业由于对该通则缺乏正确理解, 错误引用某些术语, 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及争议。为正确运用通则中的术语, 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买卖合同中注明适用“Incoterms●2010”

虽然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但是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约束力, 它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另外, “Incoterms”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 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新通则的约束, 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加“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 是新通则区别于旧版通则的标志。

2.重视“使用指南”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每种术语的使用指南都对买卖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术语有较清晰的指导, 比如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货物的种类 (是否是集装箱货物) 等。买卖双方除了要熟悉每种术语下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外, 不要忽视了使用指南。

3.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

Incoterms2010的各术语中使用了“港口” (port) 、“地点” (place) 、“点” (point) 和“所在地” (premise) 等说明地点的用语。当事人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最好具体到某一地的某一点 (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 。尤其对于CPT、CIP、CFR和CIF这几种术语来说, 地点的意义尤为重要。因为双方的指定地点与交货地点不同, 为了避免争议, 除了明确指定的目的地外, 最好还要明确交货的装运港/地。

4.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

尽管通则中的各术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很多责任和义务, 但是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通则对很多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涉及, 如没有说明应付价格或支付方式, 未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 不涉及违约责任、后果及免责问题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晶莹, 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国际商会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3.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 篇三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合理选用

国际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经过6次补充修订,使之与国际贸易实践保持同步。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际上,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相关惯例尚有其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适用性强、操作便利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

一、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内容

(一)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由于多式联运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日渐显著;DEQ、DAF、DES、DDU四个术语划分过细,使用频率过低;码头处理费纠纷亟待解决等原因,新通则删除了D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了DAT和DAP,并将其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中DAT意为终点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DAP意为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1]。两者的差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调整

新通则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方式的四个贸易术语(FOB、FAS、CFR、CIF),改变了2000版中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四组,并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类结构,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用于非水运方式。

(三)删除船舷概念

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一直饱受争议,目前随着滚装/滚卸船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发展,以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造成了风险界限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2]。新通则删除了"船舷"概念,将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交货标准修改为"将货物装运上船",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转移一切风险和费用。

(四)贸易术语义务内容的相关调整

1、电子通信

新通则的A1/B1条款确定了电子通信与纸质通讯具有同等效力,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传递单证,使整个贸易活动更加便利快捷,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

2、增加连环销售(String Sales)

新通則在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通则指引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同时在CPT和CIP的A3条款中也有所涉及。在货物贸易,尤其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运输过程常常会经过多次销售。因此,处于货物周转环节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货物装运,而是由该环节的首位销售商完成货物装运。此时,处于该环节的中间销售商对其相应买方所承担的义务不再是装运货物,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3]。

(五)贸易术语使用范围的扩大

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术语仅仅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中,然而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国家之间的边界通关手续逐渐失去意义。因此,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由传统的国际销售合同领域扩展到国际、国内销售合同中。这也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则被买卖双方普遍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销售合同中。

(六)生效规则

新通则设有一个新的条款,被称作"Entry into Force rule",译为生效规则。说的是,2011年1月1日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新通则,除非当事方明确指出了适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七)注册商标

国际商会在颁布Incoterms?2010的同时,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并且规定了该商标的使用要求。这是自1936年国际商会起草制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首次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

二、新通则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适用的通则版本

虽然新通则已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旧版本就自动作废。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通则2000为国内外广大企业所接受并广泛运用。新通则虽然设置了生效规则,但并未排除旧版通则的适用。另外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经过7次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所涉及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为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二)合理选用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人们应当根据运输方式、商品特点和运费因素等各种条件选择贸易术语。例如在适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在船边。实践中使用率较高的FOB、CIF、CFR这三个术语均以"将货物装运上船"为风险转移界限,若在此情形下适用则会使卖方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即从堆场至船边的风险。此时应分别适用FCA、CPT和CIP术语方可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三)忌轻易做出有悖于通则的修改

通则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其中的哪些术语,还可以自由变更术语规定的内容。实践中,买卖双方有时会通过修改贸易术语来变通各自承担的费用,或者改变风险的转移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了与通则不同的规定,应以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约定为准进行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日后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在解决类似纠纷时,非常尊重国际惯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不能清晰、明确地表述他们希望通过修改达到的效果,则法院会宣判相关修改条款无效[4]。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合意明确通则中尚不清楚的内容,但做出与通则相悖的更改还应当慎之又慎,即便非改不可,也应清晰表明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免日后发生争端时难以解释。

(四)通则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合同条款

新通则只能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并不包含一整套合同条款。因为其仅仅对贸易术语作了规定,比如买卖双方的费用分担、进出口手续承担等,并未涉及诸如货物价格和所有权问题,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后果和救济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交由合同中的相关明示条款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5]。

参考文献:

[1] 张颖.谈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28.

[2] 姚新超、沈钧、左宗文.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新发展及其应用策略[J].国际贸易,2011(11):35.

[3] 刘亚玲.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7):44.

[4] 王晓辉.《Incoterms?2010》的变化及使用[J].嘉兴学院学报,2012(1):70.

[5] 国际商会编写,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编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S].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4.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 篇四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假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2、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异地经营:是指擅自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原注册地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集贸市场:是指国家禁止的非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场所,包括未经批准举办的药品交易会。它是由多个无证经营或借合法保护的经营者或有证异地经营者,相对集中进行独立的、分散的药品现货采购、仓储、保管、运输、销售活动的场所。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选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GSP认证: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GMP认证:(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护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药品不良反应(ADR:Adverse Drug Reaction):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在一种新药或药品的新用途的临床试验中,其治疗剂量尚未确定时,所有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也应视为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抽样检验:药品抽样一般分为监督性抽样和评价性抽样。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5.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含义解释 篇五

1.混合结构mixedstructure来源:

不同材料的构件或部件混合组成的结构。

2.板柱结构slab-columesystem

由楼板和柱(无梁)组成承重体系的房屋结构,如升板结构、无梁楼盖结构、整体预应力板柱结构。

3.框架结构framestructure

由梁柱组成的能承受竖向、水平作用所产生各种效应的单层、多层或高层结构。

4.拱结构archstructure

由拱作为承承重体系的结构。

5.折板结构folded-platestructure

由多块条形或其它外形的平板组合而成,能作承重、围护用的薄壁空间结构。

6.壳体结构shellstructure

由各种形状的曲面板与边缘构件(梁、拱、桁架)组成的大跨度覆盖或围护的空间结构。

7.风架结构spacetrussstructure

由多根杆件按一定网格形式通过节点连接而成的大跨度覆盖的空间结构。

8.悬索结构cable-suspendedstructure

由柔性受拉索及其边缘构件所组成的承重结构。

9.充气结构pneumaticstructure

在以高分子材料制成的薄膜制品中充入空气后而形成房屋的结构。分气承式和气管式两种结构形式。

10.剪力墙(结构墙)结构shearwallstructure

在高层和多层建筑中,竖向和水平作用均由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墙体承受的结构。

11.框架—剪力墙结构frame-shearwallstructure

在高层建筑或工业厂房中,剪力墙和框架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一种组合型结构。

12.筒体结构tubestructure

由竖向箱形截面悬臂筒体组成的结构。筒体有剪力墙围成竖向箱形截面的薄壁筒和密柱框架组成竖向箱形截面的框筒。筒体由一个或多个组成;分筒中筒、单框筒、框架—薄壁筒和成束筒等四类。 13.悬挂结构suspendedstructure

将楼(屋)面系统的荷载通过吊杆传递到悬挂的水平桁架(梁),再由悬挂的水平桁架(梁)传递到被悬挂的井筒上直至基础的结构。

14.高耸结构high-risestructure 来源: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篇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4月国际商会第五次修订,同年7月1日生效)序言

目的

1.本通则的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这样,在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减至最低程度。

2.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对他们各自国家里不同的贸易惯例并不一定了解,这样就会发生误解、争议、诉讼,金钱和时间都白白浪费了。为了补救起见,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出版了一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1936》,其后又于1953、1967、1976、1980年作了修改和增补,现在的1990年版是为了使这些规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做法相一致。修订原则

3.出版1990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在当前的1990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殊需要,因为提单一般经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方那里收到提单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的运输技术

4.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滚装(Roll on-Roll off)运输中所采用的货物单位化(U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在1990年的新版本中,“向承运人交货术语(Free Carrier)…指定地点”(FCA)已能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因此,在过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诸如涉及某一特殊运输方式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术语已予删除。新的编排方式

5.在国际商会工作组进行修订工作时,有人建议,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起见,用新的方式对贸易术语进行编排。这些术语现基本上分为4组:第一类为“E”组,只有一个术语:EXworks(卖方仓库交货);第二类为“F”组,要求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其中包括FCA(交至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第三类为“C”组,由卖方负责签订承运合同,但对发生于装船和发运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其中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运保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第四类为“D”组,由卖方承担所有为把货物运至目的国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完税前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兹将新的术语分类列表如下: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

E组发货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主要 FCAFreeCarrier交至承运人

运费未付 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

C组主要 CIFCost,l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保费

运费已付 CE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andl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货到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DutyUnpaid完税前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此外,在所有上述术语下,当事方各自的义务都按10点分类,卖方应履行的每一点也反映出买方相应义务。比如,根据A3款,卖方应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而在买方义务的B3(运输合同)项下的“无义务”就表明买方的地位。无需多说,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不可以在他需要时为自己的利益签订此类合同将货物运住所需目的地,买方只是对卖方并无这方面的义务。虽然在买方接收货物后,卖方可能对买方如何处置货物无兴趣,但是,就双方对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和报关手续费用的划分而言,本通则为清楚明白起见,列明了这类费用在双方间的划分。相反,在某些术语下,比如在“D”字组下,买方对卖方将货物运住约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也毫无兴趣。港口或行业惯例

6.因为贸易术语必须可以应用于不同行业及地区,所以就不可能精确地列出双方的义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时就必须参考某一行业或地区的惯例或双方在以前交易中所定下的做法(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当然,最好的方法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弄清这类行业惯例,在发生疑问时,应在销货合同中用相应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每一合同中的这类特别规定应优先或可变更任何在各种贸易术语中列出的解释规则。买方选择权

7.在有些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无法确切决定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或目的港的准确地点或区域。因此,在这阶段只提到一个“范围”是一个较大的地域,比如,一个海港,一般还规定以后买方有权利或义务指定该范围或范围内更确切的地点。如果买主如上述那样在有指定确切地点的义务,而他未有履行此义务时,则他应对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承担责任。此外,如买方未使用其指定交货地点的权利将使卖方有权为此选择最适合卖方的交货地点。清关手续

8.一般比较好的方法是由居住在应报关国或至少在该国有代理人的那一方办理报关手续。因此,出口报关手续一般由出口商办,而进口报关手续由进口商办。但是,在某些贸易术语中买方可能应承担在卖方国办理出口报关手续(DXW,FAS),而在另外的术语中,卖方可能应承担在买方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DEQ及DDP)。毫无疑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任何禁止出口或进口的风险。另外,他们还应确定,由不在该国居住者,或代不在该国居住者办理报关手续,是否可为海关当局接受。如果卖方承担在买方国家的某地交货,而货物又不能在该货办妥报关手续前运往该地,则如买方未履行其进口报关义务,从而影响了买方将货物交往该地的能力,这时就会产生特别的问题(见下面对DDU的评论)。

有时买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在DXW术语下)或船边(在FAS术语下)接收货物,但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这时就应在有关术语名称下加上“办理出口报关(ClearedforExport)”字样,相反,如果卖方希望按DEQ或DDP条件交货,但不想全部或部分承担货物的进口所应付的关税、税收或其他法定收费,这时就应在DEQ术语后加“关税未付(Duty Unpaid)”字样,或排除卖方所不希望支付的特别税收或费用,如“增值税不付(VATUnpaid)”。

还应注意到在许多国家中外国公司不仅很难取得进口许可证,也不易得到减税待遇(如增值税减免等)。“已交货,关税未付(Del-iveredDutyUnpaid)”就可免除卖方这方面的义务。

但是,有时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买方所在地的卖方,希望办理报关手续但不付关税,如果是这样,DDU术语就应改成“DDU,已报关(Cleared)”。其他D字组术语也可相应改成“DDP,增值税未付(VATUnpaid)”,“DEQ关税未付(DutyUnpaid)”。包装

9.在大部分情况下,有关各方应事先明确为安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应使用什么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将视预定的运输方式和时期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必须规定卖方有义务按运输所要求的方式包装货物,但仅以合同签订时有关运输的状况已为卖方所知悉者为限(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1及35.2.b.条,该条规定货物,包括包装,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术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检验货物

10.在许多情况下买方可能已得到详细通知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进行检验(即所谓装船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自己必须支付这种为其利益而作出检验的费用。但是,如果检验是为了使卖方能符合其本国出口货物的强制性规定而安排的,则卖方应为此付费。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FCA)

11.已经说过,如果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才能完成其义务,可以使用FCA术语。如果货物不是按传统的越过船舷方式交给船方,则这一条件也可适用于一切海运。毫无疑义,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抵达前将货物交给货物终端站,传统的FOB术语就不适用。因为此时卖方已无法控制货物或对货物的保管发出指示,但却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费用。

必须强调,在F字组术语下,卖方必须按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付运输。因为将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船舶。因此,无需在贸易条件中精确说明卖方应如何把货物交与承运人。然而,为使贸易双方能将FCA术语作为一种“超越一切的”F字组术语,还是对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的习惯交货方式作出了解释。

同样,对“承运人”下定义可能也是多余的,因为应由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与何人运输。但是,由于承运人及运输单据对贸易双方至关重要,所以在FCA术语的序言中对“承运人”下了定义。应注意在那段文字中“承运人”不仅是指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还包括那些只承诺履行运输或取得履行运输的企业,只要它们承担作为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承运人”一词既包括履约承运人,也包括签约承运人。鉴于各国运输行在这方面的地位各有不同,还会依运输代理业的惯例而变化,序言中还提醒卖方必须依买方指示将货物交与运输行,即使该运输行拒绝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从而不在“承运人”的定义范围内也应如此。C组术语(CFG,CIF,CPT及CIP)

12.在C组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负费用签订一般条件的运输合同。因此,在有关的术语后还应表明卖方的运输费用付至何处的地名。在CIF及CIP术语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保险并付保险费。

由于划分费用的地点是在目的地国,C字组术语常常被错误地认为是到货合同,按照到货合同,在货物实际抵达约定地点前卖方不能免除其风险及费用。这里必须再次强调,C字组术语与F字组术语其性质是相同的,卖方在装运国或发运国履行完合同,因此,C字组的贸易术语合同与F字组术语合同一样,属装运合同范畴。虽然卖方必须为货物经习惯航线由通常运输方式运往约定目的地支付运费,但对自货物交付运输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额外的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因此,C字组术语与其他任何术语有两个“关键”的不同点,一个用以划分费用,另一个用以划分风险。出于这一理由,在上述风险划分点以后增加卖方在C字组术语下的义务时,就必须特别注意。C字组术语的要旨在于卖方于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并在DIF及CIP术语下提供保险后即已正确履行其义务,可免除对任何风险及费用的责任。

卖方也可以与买方约定在跟单信用证下向银行提示规定装运单据后取得货款。如果卖方根据跟单信用证或按其他方式已获得货款而在已装运或发运货物后还要负担货物的风险或费用,就会与这种国际贸易公认的支付方式相抵触。毫无疑义,卖方必须支付应付予承运人的每一项费用,无论其在装运前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但装运或发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额外费用除外。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详解 篇七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概述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

二、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1.2010年通则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按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两类术语进行分类;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按E、F、C、D分为四组。

在D组中以2个新术语(DAT、DAP)取代了原来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

2010年通则新术语

DAP(Delivered at place),中文意思为“目的地交货”;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意思为“运输终端交货”。

两者的区别在于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2000年通则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中文意思为“边境交货(指定目的地)”;

DES(Delivered Ex Ship),中文意思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中文意思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中文意思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2.2010年通则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7个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P、DAT和DDP。

2000年通则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7个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F、DDU和DDP。

2010年通则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4个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

2000年通则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6个术语包括:FAS、FOB、CFR、CIF、DES和DEQ。

(二)适用范围上的变化

新术语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同时适用于。

(三)术语义务项上的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2000年通则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五)“船舷”的变化

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FOB、CFR、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

2010年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卖方将“货物置于船上”时风险转移,这涉及风险转移的具体分界和费用在双方之间的划分,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具体明确约定,如果不进行约定,可能会引起较为复杂的法律纠纷。

通说是“货物置于船上”,是指全部货物都装载到船上,不包括平仓、理仓等。

(六)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2010年通则在引言中对“承运人”概念进行了明确。

“承运人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缔约承运人)

与2008年最新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统一。

(七)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

在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交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procure)”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获得(procure)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即出售权。

这一概念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卖方“获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而非简单的控制或占有。

(八)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计算同等的效力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电子提单流转受到交易各方的认同。

在国际商会起草的电子信用证方面的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交单增补规则》(E-UCP)中,为电子商务在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国际惯例指导与“电子化”操作便利。

2010年通则将2000年通则中原本分散的涉及电子讯息效力的阐述进行了集中,对有关“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的内容进行了集中阐述,将电子讯息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双方所有义务中所涉及的单证,还将“符合销售合同法规定”的要求放宽至“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更加重新尊重商业惯例。

第二节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EXW-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此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CA-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

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在FCA下,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三)CPT-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向承运人或由其指定的其他人交货,并且其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载明并实际承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四)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卖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以及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和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还必须订立保险合同以防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买方应注意到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的保险保障,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五)DAP-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的意思是: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运输终端,可以是任何地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七)DDP-Delivered Duty Paid(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

第三节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术语

一、FAS-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

二、FOB-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

该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应由买方来承担的,对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一)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上交货。

(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2)办理出口手续;(3)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提供的单证;(2)办理进口手续;(3)船舶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上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风险转移

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课堂练习

例:单选题

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C)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例:单选题 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C)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例:不定项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C)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例:单选题

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C)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CFR-Cost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获取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一)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2)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4)在装船后应给买方充分的通知;(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CFR术语装船是卖方,投保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否则,因此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提供的单证;(2)取得进口许可并办理进口手续;(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上交货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外的费用。

(三)风险转移

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课堂练习

例: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四、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买方须知晓在CIF规则下卖方有义务投保的险别仅是最低保险险别。如买方望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险保障,则需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一)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2)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4)办理货物保险并缴纳保险费;(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提供的单证;(2)取得进口许可并办理进口手续;(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上交货后的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外的费用。

(三)风险转移

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例: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BC)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例: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某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信用证方式付款,有关运输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甲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两天后,甲公司接到乙公司来电,称装船的海轮在海上因雷电失火,该批服装全部烧毁。对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2009年)(A)

A)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甲公司应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公司 D)乙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例:不定项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事发现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2012年)(ACD)

A)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例:不定项

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联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D)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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