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工作经验(共8篇)
1.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篇一
法庭调解经验材料
自开展大调解活动以来,***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在一如既往的强调以调解促和谐的基础上,认真进行部署,动员干警全员参与,群策群力,案件调解结案率大幅提升,涌现出了一些调解能手和调解先进审判庭,****人民法庭便是其中成绩较为突出的审判庭,总结了几点值得推广的调解经验。
(一)转变思维,突出诉前调解的重要作用,法官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沟通交流。
在以往的工作中,存在重视诉讼中调解,忽视了诉前调解的重要作用,重视追求调解方式结案,没有认识到诉前调解促成的案外和解、撤诉则是更高层次的调解。****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方便条件,办案法官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信息,便于制订调解方案。实践证明,诉前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息诉、息访,将大量纠纷分流,最大程度的避免民事纠纷的升级、转化,将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两年多时间****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化解分流了20余件土地纠纷案件。
(二)注重庭前调解和庭审调解相结合,做到调解全程化。
案件判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要求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都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法庭在调解案件过程中科学地对案件分类,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针对性调解。例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同案件及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律师的案件中,提前做调解准备工作,在受理案件和送达诉状副本的同时,将案件相关的病历、证据及赔偿依据、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一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使诉讼双方在庭审前对案情及相关法 1
律规定进行全面了解,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基本的预测,便于办案法官顺水推舟加以引导促成和解。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前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摘录打印,并将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形成简要的文字材料一并发送双方当事人,并结合庭前劝解让当事人提前作好应有的、合理的心理准备,促成庭前和解撤诉或结合庭审辩论辩法析理,力促调解结案。
(三)注重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实现调解工作多元化、全员化。
办案法官在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与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沟通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矛盾纠纷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单一僵化。在保证审判效率、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将调解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树立每个人都是调解责任人的意识,深入了解案件,留心案件进展,全员参与案件调解,利用每个可以利用的契机,努力作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调解工作的全面提升,离不开当地党委、司法、人民陪审员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常年服务三农,了解民情,熟悉农村社会,在案件调解中会起到巨大作用,由其是在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调解中。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注重调解方法,有计划地阶段总结,提高调解效率。
只有调解过程没有成效是失败的,调解是一门艺术,法官在调解时,要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法官在工作中认真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用委婉方法另行解决。
(五)坚持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且达成的协议合法,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是调解工作的宗旨所在。办案法官应恪守司法职业道德,避免以专业知识“忽悠”当事人,避免为求调解而不辩是非,虽然有时以不当手段可以使个别案件得以调解,但毕竟在当事人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损害其利益,最终损害的却是法院的公正形象,抹煞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2.法庭党建工作经验交流 篇二
一、坚持党建工作与法庭文化建设相结合
党建工作首先要做好队伍建设,我庭着重建设清廉、亲民、好学的法庭文化,大力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培育干警司法能力、凝聚队伍力量、陶冶法官情操,实现法庭文化建设与队伍建设的良性互动。
一是清廉,法官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为增强干警风险意识,确保廉政建设的思想教育落到实处。我作为庭长首先坚持真诚待人,不推责任于下,使自己与同事们在生活中真正成为能够交心的好朋友;同时,在工作生活中从来不对自己搞特殊化,坚持以身作则,不收当事人烟酒,拒绝吃请,与全庭干警同吃同住,洁身自好,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形成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让全体干警自主自律的廉洁履职。
二是亲民,基层法庭作为法院在基层的窗口,最贴近基层群众,代表着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而法庭的形象体现在每位干警的言行举止当中,因此我庭干警接待群众时态度亲切,举止文明,对很多不懂法律上门咨询的群众耐心的解答和引导,严格遵守上班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让群众在与我们零距离的接触当中感受到服务为民的意识。
三是好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不松懈。通过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及时贯彻落实党的重大理论决策及机关党委、党组的决策、指示,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落到实处。每次民主生活会确定不同的主题。主题内容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廉政警示教育等。贴近工作实践需要,不搞假大空,而是以生动的故事、具体的事例,以小见大,使全庭干警对党的方针政策有深刻的理解。在业务学习上,每位干警学习一部常用法律,定期组织其他干警集中讲课,互教互学,相互讨论,形成好学、精学的氛围,提升每位干警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在这种清廉、亲民、好学的法庭文化中,影响熏陶着每位干警,做好法庭的队伍建设,推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审判职能相结合
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审判,当前法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干警的时间和精力主要在办案上,党建工作要与审判职能结合起来,将党建工作体现在审判工作之中。
一是方便群众诉讼,目前我们法庭没有立案权,面对很多群众来法庭要求立案的情况,积极了解相关情况,告知立案准备材料,及时指引立案。对困难当事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视情况指导其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切实解决他们的司法需要。通过为群众提供最方便快捷的司法通道、提供最便宜的司法服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打官司的方便,感受到法院司法作风的改变,感受到法院干警为民司法的情怀,体验到党建工作的成效。
二是创新审判管理,案件审理公开。全庭干警相互观摩庭审,集中讨论庭审实务,即全体干警相互观摩庭审现场,并于每周定时就所观摩庭审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庭审程序是否完整、庭审思路是否清晰、庭审驾驭是否精巧、庭审形象是否良好,文书撰写是否精妙等问题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案情复杂、当事人数众多、权利义务关系紊乱的案件,本庭全体干警均整合自身优势,提出多种处理意,见分工协作,集体审议,协助解决纠纷,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努力让群众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效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坚持党建工作与创新社区管理相结合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解决能手,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责义不容辞。
一是积极化解社区矛盾。xx法庭密切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社会力量的联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去年共对43起非诉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以最小诉讼成本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党委、政府以及调解组织、当事人都感到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二是加大服务企业力度。xx法庭主动与辖区企业联系并走访,因地制宜地开展“审务进企业”活动,改进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职能。通过邀请企业负责人参观法庭,让他们了解人民法庭工作性质及为企业发展所做的工作,进一步拉近法庭与企业的距离,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另外,针对辖区企业经济纠纷多的特点,精心策划“劳动合同纠纷预防和对策”、“经济合同纠风预防和对策”等专题讲座,既帮助企业减少与职工之间的矛盾,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又提高企业合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经营损失,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庭的党建工作要常抓不懈,更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既不能偏离党委组织工作的轨道,又要符合基层法庭工作的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创新和发展,坚持在创新上做文章,在实干上下功夫,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地把法庭的党建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3.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篇三
持之以恒抓调处坚持不懈促和谐
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与某某区相邻,辖区总面积达283700平方米,主要由文萃、里夏、双桥三大片区的居民组成,辖区人口(包括宁大学生)约三万人。近年来,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利益关系调整、分配格局变化的时期,里夏、双桥原1985年
宁大土地征用居民,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及矛盾尖锐突出,我们在维护社区稳定工作上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以“持之以恒抓调处、坚持不懈促和谐”为方向,结合本社区的实际,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矛盾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努力将各类矛盾发现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牢固构筑社区矛盾调解防线。近3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7起,调处成功率达100;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转为刑事案件发生,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是:
一、健全调解网络,是搞好调解工作的保障
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网络机制,是有效开展社区矛盾调解工作的基础保障。为此,首先加强社区调委会组织班子建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由居委会干部、地段民警和辖区共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调委会作用,并明确由社区居委会党总支副书记担任调委会主任,同时配足配强调解干部。其次是建立健全调解网络队伍。目前,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5个调解小组,专职调解工作人员7人,调解信息员90名,并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调解员的“稳定器”、“融化器”的作用,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社区调委会,由社区居干和义务调解员进行协调、处理,这张群防群治的调解“区域网”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夯实了工作基础。
二、发挥调解优势,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关键
在矛盾调解工作中,社区调委会坚持“排摸掌握走在调解前、宣传教育走在矛盾纠纷前、政策法规落实矛盾调处中”的原则,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在完善措施上下功夫,在运作上求实效,加强对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摸掌握,加强对矛盾纠纷的化解,采取不同调解方式,确保矛盾不出社区。社区始终坚持以维护稳定为首任,针对辖区地域广、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现状,社区调委会首先建立起居民对社区调委会的信任感,通过实地调查、多方了解、对症下药,让社区调委会真正起到作用,解决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坚持把握“三急”的原则,一是遇到突出事件调处要急;二是遇到集体上访调处要急;三是遇到殴打、械斗调处要急。社区中的里夏片区和双桥片区的原土地征用居民,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发展,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的新纠纷。如里夏经济自1985年土地征用农转非以来一直实行着村级运行管理机制,特定的经济运行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居民群众上访的焦点。为此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当重视这一问题,关注和掌握居民的动向,并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一起出谋划策,最终经区农水局批准确定里夏经济走参照农村土地征用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管理模式。期间调委会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里夏人员的构成、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了稳定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还邀请江北区农水局领导来社区作了有关股份合作制经济管理的辅导课,并在街道的安排下还专门去兄弟单位取经,咨询有关政策。今年一月,里夏股份经济合作社挂牌成立,成为浙江省首个城市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从此,社区调委会也成功地解决了因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上访事件。今年双桥原四队、五队部分居民对土地征用赔偿问题及股份事宜又是社区调委会遇到的重大新问题。年初,双桥部分居民认为1985年对土地征用赔偿款双桥村分配不公正开始上访,为此,不安定因素一直牵挂调解人员的心,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遵循法律法规,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多次上门宣传政策及信访条例,在处理调解工作中我们始终认为:人民调解工作与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加强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的一个重要实践,能否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区的稳定,关系到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为此,调解人员不辞烈日和辛苦,及时掌握动向和事态的发生,力所能及地做好“防火墙”作用。社区调委会采用上门走访、个别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真心实意的座谈及服务,深受双桥居民的好评,他们把社区调委会当作了“娘家”,一有思想动向会主动向调委会汇报和倾诉,使社区调委会及时掌握第一信息和动向。如今年8月,双桥部分居民将在村厂房前建造三间房屋,将厂门堵住,主要原因是以此为导火线,使居民和村民发生冲突,以便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社区调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去双桥党支部核实情况,并与双桥村联系,为阻止这一流血事件的发生,社区调委会与村委会一起查找原始资料,建房土地的所有权归谁问题档案,最终表明属村里使用。社区调委会及时向居民进行解释,最终部分居民暂不建造房屋。由于社区对该工作的处理及时,避免了重大的不稳定事件发生。8月30日,双桥居民向社区反映有近10人将在8月31日去浙江省省政府上访,接到信息后,社区调委会一方面上门进一步核实情况,阻止进省上访,一方面向街道汇报,由社区调委会主任
余建海同志陪双桥居民代表一起去杭州到省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并于第二天早上安全返回宁波,有效地阻止了一起越级上访事件。
三、化解矛盾纠纷,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社区调委会在化解矛盾纠纷上做到了“四稳”,即一是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二是对时间间隔较长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三是对政策有规定但当时无法律依据的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四是对有代表性的集体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工作实践中,社区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凡投诉的矛盾纠纷,不管是否属于本社区调委会管辖,一律由社区值班居干先受理,听取情况后主动向有关责任人和对口部门联系,从而较好地防止了对投诉案件的相互推诿、拖沓不管的现象发生。如今年七月份,文萃小区15幢304室与404室因相邻排水发生纠纷要求社区调委会处理,由于文萃小区有物业管理处且排水纠纷时隔一年多,调解工作有很大的难度,社区调委会还是热情地受理了这一相邻排水纠纷案。期间,社区调解人员采取“听、看、查、调、访”的方法,经过多次的收集资料、调查落实,掌握纠纷情况,寻找意见不一的原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公平公正的合理调处,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协议,由404室住户赔偿2000元给304室,使长达一年之久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由于赔偿金额较大,社区调委会还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社区调解工作的细致、热情、及时,双方当事人满意,两户家庭也由此并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
四、完善排查机制,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我们坚持网络健全、突出排查,在维护社区稳定上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组织落实和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社区调委会强化社区的排查工作,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由社区居干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按照“依法调解、规范程序、灵活高效”的原则,坚持做到矛盾抓在萌芽前。同时社区调委会还成立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平台,由社区调委会主任牵头,定期召开议事听证会,架起了与居民联系的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在完善排查机制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三排查”:首先是对重点人员定期排查。针对社区内的归正人员,社区调委会全面建立归正人员的结对帮教档案,坚持每月一次的家访、谈话,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刚刑释解教对象开展重点安置,做到帮教、安置、控制措施三管齐下,并将了解情况登记备案。其次是落实重点时期排查。在国庆、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期间,我们总是有计划地全面部署纠纷排查,邀请各个墙门组长担任信息员,做到防范在前,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平息。再次是对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社区辖区城建发展,水电改装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中,围绕可能出现的新的矛盾隐患,做到经常性排摸掌握工程建设进展和居民群众反映,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及时掌握动向,有效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应该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着实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起到了中坚力量,但我们的工作离高标准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有一些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认真借鉴和学习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注重为居民办实事,解决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再上一层楼,为维护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努力!
4.审判庭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篇四
审监庭所审理的案件从受案范围上看有其自身特点,争议的事实疑难、复杂。案件来源是原审生效的案件,本院提起的再审案件,抗诉和中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我院发回重审案件,争议大、矛盾深、上访缠诉交织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范围上面积广泛,适用的均是普通程序,又不是最初的案件,涉及法律、法规界限较难把握的各类案件。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每起案件时都注重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使每起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受理后,要求每位承办人在各案审理上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都应首先认真阅卷,研究案情,在各环节上努力找出做调解结案的入口,研究分析制定调解方案,通过什么途径,选择何种方式,能够达到什么样的调解效果,做到心中有数。对于矛盾较为激烈,抵触情结较大,虽然达不成协议进入判决阶段的,也在接待、调查事实、庭审前后宣判时,要有充分耐心,做好宣传法律的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达到平息争议、息诉服判的目的。
其次,在调解方式上更多的注重学习,积累经验,掌握调解艺术和技巧,并根据各类案件性质、特点因人因案而宜。一是坚持严格掌握三个原则,即查清、分清事非原则、以自愿而不强行调解为原则和调解合法为原则。二是调动各方力量加强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工作,协调、配合是化解纠纷的有效方式。三是要把握时机,调解是用协商的手段使矛盾平息,不得是非不分无原则的和稀泥。对有过错的一方和无理要求的当事人要给予有理有据的批评教育,使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因案件性质不同和纠纷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在各案中还应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包括用宣
1讲法律的方式让当事人知法、守法、了解纠纷产生后如何用法律解决纠纷。对不同身份当事人据其情况分析其心理,对症下药。如***市***乡村民于***母女六人诉****乡政府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父亲生前为乡敬老院院长,在为敬老院运玉米杆时,从拖车上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母亲为精神病患者,得知此事后,病情加重,经常一丝不挂,在大街上乱跑乱叫。老太太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儿子,只靠五个女儿轮流照顾生活。***乡政府在事发后为***的父亲支付了医药费、丧葬费27600.00元,无力再进行其他赔偿,审监庭的法官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考虑到即使作出判决,***乡政府暂无执行能力,***母女的合法权益也不会最终得到实现,于是从***母女的切身利益着想,多次到乐胜乡了解实际情况,考虑到***乡政府一次性支付现金有困难,可以分期分批支付。最后研究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乡政府给付***母女抚恤金34000.00元,并每月给***母亲生活补助费200.00元,还为***母亲办理低保,使其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这一调解方案,***乡政府能够接受并实际履行,也解决了于艳家的实际困难。双方都很满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篇五
一、抓住案件重点,巧妙息纷止争
群众纠纷的引起可能来自很多方面的原因,如言语间误会引起的纠纷,来自基层信息闭塞所引起误会的纠纷,人民群众由于法治素养低没有运用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等等。案件的不同,人民调解工作的处理步骤是不一样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纠纷解决成功率的重要要求。故此,我们认为案件的处理需从其背景原由出发,从源头上了解案件性质,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与指导。如4月我镇发生的山地合同纠纷以及月发生的厝地边角纠纷,这两个案件均属于土地纠纷,但是性质却是完全的不同。案例一,当事人双方由于农村土地信息公开的闭塞引起的土地纠纷;案例二,当事人双方因言语间的误会所引发的土地纠纷。在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上,由于其所发生的背景原由不同,所采取的针对性解决措施也是不一样的。如案例一,我们重点需从土地合同材料上出发,收集相关证据,加之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协调,在事实上、情理上形成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当事人相互间的谅解,解除当事人间的纠纷。案例二,由于是邻里间言语间的误会,从而形成对之前土地使用协议的不信任,故而引起的纠纷。对此我们需要做的是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在村委会及周边群众的协助劝导之下,解除当事人之间言语的误会,恢复原本和谐近邻的关系。再而利用案件所涉及土地的相关书面资料,向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促成当事人间在和谐合理使用土地的意愿下,达成双方都能信服的合理合法协议。
二、注重心理干预,从群众实质情绪上出发
纠纷的产生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是哪一方都在心理上和情感上产生不良的影响。随着不良情绪的日积月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将日益加深,其纠纷的解决也将日渐困难,更有甚者还将引起矛盾激化,演变成暴力性事件。故此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注重对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干预,从案件受理那一刻起,就对其心理进行评估,以尽责耐心的态度为他们疏导混乱的情绪,从而能够让他们在一个公平公正自愿的环境下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达成彼此间能够信服的和解协议。如就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巧妙的运用了合理心理干预的方法,成功安抚了当事人间的情绪,让他们在稳定的情绪下完成了双方间的和解。
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桂的厝地原先是在1991年在村委会的同意下,以交足金额的方式购买了厝地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置相邻于当事人张某良房屋,并且该两块土地之间存在一小块边角地,该边角地原先是由当事人张某良先占利用。同时,根据调查了解当地有两个习俗:一是该村原土地使用权是采取先占原则,由个人对土地进行先占及利用,再向村委会进行使用权购买;二是该村建设的房屋墙角不可以对着相邻的其他房屋,否则会使墙角影响另一家。故此当事人张某桂当时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候,曾向邻居当事人张某良进行协商,并且形成口头约定,两家土地之间的边角地由当事人张某桂向村委会购买,同时该边角地不能建有墙角。此次土地纠纷的主要争议点是当事人张某良认为其当初在顾及亲戚情谊下将争议的边角地使用权让与当事人张某桂购买,但是当事人张某桂言而无信违背当初协商的口头协议,现在将该边角地进行建设。当事人张某桂认为其边角地的建设,属于其私人行为,且是在没有违背原有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建设,当事人张某良无权对其进行阻碍。仔细了解该案的事情原由,我们得知,其实该纠纷案件本身也就是误会引起的。当事人张某桂这次建设厝地两边的雨棚,其实并没有违背当初与当事人张某良的口头协议,当时就是出于言语的误会,以及各自间言语的不相让,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因此,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成两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当事人张某桂和张某良进行谈话,首先先稳定双方间较为冲动的情绪,再以事实为依据,向他们耐心地解释,并为他们创造出了彼此可以交流谈话的机会,从而促使矛盾的顺利解决。
三、注重和有关部门业务交流,通力合作预防纠纷激化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除了应该注重日常业务的学习之外,还应该加强与其他基层部门的业务交流。老百姓的事情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也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正是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和职责的不同,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基层司法行政应该更多与我们的兄弟单位进行业务交流合作,从而提高执业素养,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案例二的纠纷中,我们基层司法所就和派出所进行通力合作,共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中,当事人张某桂和张某良两家由于厝地边角地的建设产生误会,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形成剑拔弩张之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双方虽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干预下情绪渐转缓和,但却因为另外一件生活琐事引起了双方矛盾的激化。当事人张某桂之子这天在开铺时因将其铺前混凝土石块移动至巷边,引起了当事人张某良及其儿子的不满,其以妨碍景观为由对当事人张某桂进行干涉,遂引起口角。而后当事人张某良及三个儿子和其妻子将当事人张某桂及母舅进行围住殴打。事件发生后,我镇派出所迅速进行处理,我司法所予以配合处理,在司法所同志的耐心调解及证据面前,当事人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认真落实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经济的发展,人民纠纷的激增,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因而在我们注重认真落实好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群众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必定对我们社会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要求。人民法律素养的高低,能否通过运用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考察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标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农民群众不能运用法律及相关的规定,合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土地存在使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运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协商,从而引起悲剧的发生,造成了人员的受伤。可以讲,类似这样的土地纠纷是十分常见的。为更好的保护我们农民的自身权益,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更好地规划完善关于农村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建设,让农民知晓我们农村的发展规划,让农民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更好地加强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此对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普法宣传也是我们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好。
6.区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六
江都区司法局
近年来,江都区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围绕柳厅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厅四个全覆盖工作部署,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9000余次,接待群众来访17000多人次,防止非正常死亡300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750余起,接待受理矛盾纠纷20537起,调解成功率99.87%。
一、强化组织领导,打造实战化调处中心
1、配强“大调解”工作领导。我区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成立了有22个成员单位 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全区矛盾纠纷调处管控工作。
2、配实调处中心工作班子。2008年5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归口司法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主任由司法局局长担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并率先在扬州市对区级调处中心专职副主任予以高配,明确副局级职级。同时,明确调处中心机构性质、职权,将调处中心建设成独立对外的、代表党委、政府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战机构。
3、配齐调处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11月,明确调处中心为司法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并全部招录到位,抽调公安、法院各1名同志到调处中心集中办公。目前,区调解中心有专职调解员9名。
二、强化网络建设,打造多元化调解组织
1、指导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并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建成13个镇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3个村(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推进省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区、镇调委会创成率100%,村、社区调委会创成率98%。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主力军作用,成功处置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几年来,三级调解组织共预防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32起,涉及3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3起,涉及328人;劝阻群体性上访484起,涉及1752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3起,涉及335人。
2、推动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已建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浙江商会、土地流转等21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在全市名列前茅。在全市率先入户列编建成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今年又着力打造医调委12345工程,树立打造规范化实体化运作典范,推动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更好的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2年来,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443件。
3、协调建立企业调解组织。联合区综治办、经信委、总工会等部门协调推动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全区100人以上企业调委会建立率100%,并要求100人以下小微企业配备人民调解联络员。企业调委会的建立,确保了小矛盾不出企,大矛盾事态能够及时稳控,信息及时上报,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4、着力建立个人调解室。推动贤人志士走近百姓听取社情民意,利用自己的“威望”和公平公正公道的调解口碑,化解风险,破解矛盾,这是我区矛盾纠纷化解的有力举措。推动个人调解室建立,作为村级调解工作的有益补充、重要力量。全区所有村、社区均建立了个人调解工作室,并涌现出小纪镇“莫世豪 ”、仙女镇“兴旺”等一大批知名的调解室,在全市率先建立了调处中心驻法院诉讼中心工作室,为全区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今年,我局利用张燕律师是省妇联优秀调解员、是扬州电视台“今日生活”和“会生活”栏目金牌调解员,获得全国、省、市各类荣誉,在群众中有很大的威望优势,试点建立“张燕调解 工作室”,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探索第三方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预警研判,打造矛盾防激化体系
1、科学划分网格,构建预警体系。推动网格化延伸工作,打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全区13个镇313个村(社区)建立2253个网格单位,配齐2253个网格长,聘用2283个网络信息联络员。区调处中心建立网格单元基本情况信息库,所有网格单元的 信息员、调解员、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均登记在册。三级网格单元体系,对接到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登记、处理答复,将一般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
2、全面开展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以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体系为基础,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摸底,村(社区)至少每周排查一次,镇每半月排查一次,区每月排查一次,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专项排查相结合,突出矛盾纠纷多发地区、治安情况复杂地区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防控工作,坚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防,确保不留死角。持续推动“三无村”创建活动,严防群体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民转刑重大恶性案件发生,06年创建成“三无村”100多个。
3、加强分析研判,提供决策依据。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区调处中心坚持每月编制《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月报》、每季度编制《社会矛盾分析季度报告》,将各时段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有数字、有案例、有分析、有比较。对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实行“一事一分析、一日一研判”,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四、强化基础设施,打造规范化调委会
1、重视队伍建设。围绕“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要求,按照5:2:1的比例,配备了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676名,兼职调解员592名。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乡贤”等名人贤士参与矛盾调处工作,参与社会面矛盾纠纷化解。邀请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化解。同时,加大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区级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区、镇、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培训,确保了专职调解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兼职调解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2、提供平台保障。2014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搬迁到新址,总面积达到200平方,设有接待窗口,有接待科、调解科、督查科、心理咨询室和调解室等,各项调解制度上墙,每个调解室都装有监控,并实现联网。各镇、村调解委员会也按规范化要求,有固定的业务用房,配备电脑、打印机、执法仪等必要的办公用品,为调解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3、建立激励机制。按照《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要求,区司法局每年对调解成功并录入省厅专网的调解卷宗实施以奖代补,每年发放案件补助10余万元,有效地调动了基层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还开展“双十佳”评选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出“十佳基层调解能手”和“十大优秀人民调解案例”。
五、强化联调联动,努力提升调解成效
1、横向联动,加强人民调解与重点部门的对接。做强“公调对接”,全区24个公安派出所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301个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衔接,区交巡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做优“诉调对接”,在人民法院和4个基层人民法庭都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做到调解优先;做实“访调对接”,发挥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职能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互补作用,参与上访接待,协调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化解矛盾。
2、纵向互动,加强区、镇、村三级联动。依托大调解工作22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队伍,开展轮值联动工作,形成大调解工作的特有模式,提升部门间联调工作绩效。依托区、镇、村、组、信息员五级调处网络,上下联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流调处、督查督办。进一步落实调处工作责任制,试点推行主办调解员工作制。坚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纠纷苗头,消灭隐患,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矛盾纠纷。区、镇、村调委会和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之间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复杂疑难纠纷实行联调联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7.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篇七
一、涪陵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涪陵区属重庆中部,幅员面积2941平方公里,辖3个工
业园区,8个街道,18个乡镇,总人口113万人。全区建立各级各类调委会607个,调解人员5374人。近年来,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思想,积极探索调解手段,落实纠纷调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突出表现在:
(一)调处了大批量的民间纠纷。近四年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达30394件,调处成功29786件,成功率达98.2%。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且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加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的要求全面达标,全部设立了调解室,统一佩戴调解员徽章,全面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村居调委会加大了规范化建设力度,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面扩大,调委会印章全面启,各调委会建立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台帐,一般和疑难案件制作了调解文书,整理了案件档案,有力提高了调解纠纷质量。
(三)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依托村级换届选举把一些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能人选为人民调解员,普遍为村(居)主任和社长兼任人民调解员。区乡两级按照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调解技能的要求,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分类的方法,基本实现对调解员培训的全面覆盖。4年来,全区共培训调解人员达3600余人次。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机制。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与区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在法院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实施诉前调解。去年下半年以来,共调处纠纷278件,有力地维护了稳定,减少了司法成本。李渡办事处、百胜镇等在当地派出所设置调解室,做到警民联动化解纠纷。二是建立了区域联防机制。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全区先后与武隆、南川、巴南、长寿、丰都、垫江等区县建立协作机制,同乐、增福、原聚宝乡等与相邻区县乡镇推行的区域性联防工作机制,解决了毗邻跨界纠纷调解难的问题。三是建立夕阳红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初步建立。一是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区委、区政府坚决四年一次对人民调解表彰奖励,、对全区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共表彰集体80个、个人100名,激励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热情。二是建立了调解案件补偿制度。从开始,该区运用市转移支付的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案件进行补贴,共发放资金达39万元,有效地激发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当前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都充分肯定,但少数地方真正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落实不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恢复和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设置在国有企业的调解组织由于改制而纷纷解体,而新兴私有企业受到成本投入和认识的限制,很少主动建立解调组织,导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90%的调解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企事业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导致企业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屡有发生。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够。区司法局派驻乡镇(街道)司法所26个,用于司法所的专项编制66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约2.5个。只有专项编制的2人司法所有12个,占有司法所总数的46%;3人司法所有14个,占54%。大部分司法所长被安排包村包组,负责信访稳定、征地拆迁等多项工作,很难从精力和效果上保证指导管理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困难,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绝大多数调委会的经费都受制于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调解经费区、乡镇经费不足,致使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调解纠纷补贴也仅仅是市上补助且偏低,经费的窘迫影响很多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无专职调解人员。各级调解委员会主任均由村社长
兼任,不能集中精力开展调解工作;二是普遍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遇到复杂疑难纠纷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三是调委会的基础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六)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统计数据表明,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占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纠纷总量的比例显示了民间
纠纷主体、地域、行业之间的深刻变化。这些矛盾纠纷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单枪匹马作战,离开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的纠纷发生类型和规律,切实加强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配齐配强调解工作专职人员,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报酬,使调解工作真正起到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不断发展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加大建设新型调解组织的力度。把巩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础,将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恢复和建设上。对于陷入瘫痪状态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恢复其功能,使之重新焕发生机;在民营企业,着重宣传调解理念,逐步推广建立调解组织。不断发展新型调解组织,如调解经济、消费、房地产建筑、劳动争议、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委会等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把调解组织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打好组织基础。
(三)充实司法所人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力度。一是增加区司法局的编制。在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区县可挤一部分行政或事业编制,补充到司法所。二是积极争取政法专项编制的支持,使每个司法所达到3人以上,以保证司法所有充足的人员来完成各项职能任务,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切实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在乡镇、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建立夕阳红调解委员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区乡逐层展开。侧重于常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调解协议收制度水平,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奠定基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调解员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绩效好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解调的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解调的衔接,形成民间纠纷大联合、大调解格局。建立协作制度,定期研究,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人民调解纠纷及文书的效力。探索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调解中心,落实专人集中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充分重视和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着力研究行政指导和行业管理的内在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认真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并进行提炼和推广,使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发展,起到指导和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8.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篇八
为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落实今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大调解意见》)和2009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意见》),10月18日至19日,四部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四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政法委综合治理协调室田大忠副主任出席会议,对《大调解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总结了地方在推动“大调解”工作实践中创造出的新鲜经验,并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实施两年多来,四部门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意见提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开放式的争议调解体系,最大限度地将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总体要求,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指导、推动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又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联合开展督查调研、集中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一是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各地把机制制度创新做为推动调解工作的着力点,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衔接,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如:山东省人社厅会同省综治、司法、工会、企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着力解决劳动争议处理中较为薄弱的预防协商、调解组织体系、调裁衔接和部门联动等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安徽省四部门成立了联合调解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三分工、三统一”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各地通过工作指导、典型示范、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
多数基层调解组织都制定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了各种调解文书,做到简单争议有统计,复杂争议有专卷。大部分乡镇街道及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挂牌服务,调解工作职责和流程上墙明示。如:吉林省人社厅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两个专项通知、三个规范性办法”,搭建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三是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各地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如:河北省人社厅、总工会、企联、省委党校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调解员中开展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四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建设。为提升基层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各地在“调、裁、诉”工作机制衔接上下工夫、做文章,取得一定成效。如:广东、江苏等省对于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经过各部门、各地区不懈努力,目前约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前端性作用。
会上,安徽、北京等省市人社、司法、工会、企联等部门在会上交流了在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提升调解员整体素质、加强部门联动等方面的新鲜经验,与会代表实地考察了合肥市燃气集团公司、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和常青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针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发展缓慢,基础工作薄弱,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的措施:一是对劳动争议调解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的建立。二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信息交流,按照《大调解意见》提出“建立信息资料库,适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的要求,从明年开始,四部门自上而下,每半年通报各自系统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受理和处理、调解组织及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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