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

2024-09-26

中国人民银行法(精选7篇)

1.中国人民银行法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二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第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九、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第三项修改为:“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第五项修改为:“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十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十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二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的收入减除该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国人民银行法 篇二

纵观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 经济实现了持续30多年的高速增长, 城市化率超过了4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社会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 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 教育、医药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是,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仍然复杂。

从历史与现实的对比, 我们更能把握现代中国的发展脉络, 更能明辨今天所处的历史方位, 更能看清迈向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 要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着力稳物价、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 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物价较快上涨势头得到控制, 城镇就业进一步扩大,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具体须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要大力推动科学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 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 使发展的成果造福当代、惠及子孙。

———要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改善人民生活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加强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护生态环境, 让人民群众生活得幸福、安全, 更有尊严。

———要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破除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障碍, 不断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扩大对外开放, 大胆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要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扩大的现象, 走共同富裕之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 坚决反对腐败, 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营造有道德、讲诚信、守秩序的社会环境, 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3.中国身份·中国角色·中国义务 篇三

即使以上海的发展水平来代替中国整体的发展水平,那么中国能否算作发达国家呢?对于发达国家的划分有多种标准,但公认的是:较高的人均GDP和社会发展水平。按1995年前后的标准,人均GDP在8000美元以上(按名义汇率计算)、再加上一定程度的社会发展水平,就基本上可定义为发达国家。十年的发展,8000美元这个标准已经落后了,2005年就应提到10000美元左右。但仅凭较高的人均GDP,像阿联酋、科威特等产油国也算不上发达国家,因为其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再有,一些“微型国家”——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等也不列入其中;此外,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及荷属安的列斯等不拥有国家地位的经济体也不列入其中。可见,即使以今天中国最发达地区的水平来衡量,中国也算不上发达国家。

日前,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称,2006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GNI)为2010美元,已经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世界银行划定的中等收入国家标准为人均收入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若按照联合国的标准,中低收入国家为799美元至2990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分类标准,中上收入国家和中下收入国家统称为中等收入国家,而中等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又统称为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无论是使用人均GDP还是人均GNI指标;也不论是用世界银行的标准还是联合国的标准,事实都清楚地表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其实,之所以在中国身份的划定上产生分歧,其根源在于有人忽视了中国国情,割裂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混淆了总量与平均量的关系,只从某一个视角孤立地看待或者评价中国,并由此产生对中国身份的“误读”。也许在有些人看来,清晰地定位今天中国之身份有相当难度,因为中国本身就是集多个角色于一身的复合体,尤其是随着近20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整体实力在突飞猛进,对中国身份的认定就更加困难。2006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并有望于2007年超过德国从而跃升至第三位。中国已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外汇储备世界第一。而中国在取得自身发展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其他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报告:中国已经超过美国,2007年将首次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最大推动力,目前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25%。

但是,在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后,世界上某些国家不仅故意混淆对中国身份的认定,而且对中国的要求也变得日益增多和苛刻:先是在中国入世时,某些发达国家不希望以发展中国家身份来对待中国;之后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又冒出了主要针对中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所谓“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细化分类”的声音,妄图抬高发展中国家获得特殊差别待遇的门槛,变相增加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负担;在全球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之时,又将中国列为批判的靶子;在国际油价节节攀升之际,又来指责中国巨大的需求;美国还将其贸易逆差问题主要归咎于人民币低估;等等。更为严重的是各种“中国威胁论”,如“经济威胁论”、“能源威胁论”、“食品安全威胁论”等轮番登场。对此,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国际上对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做的划分或统计评估,很多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其中夸大的成分居多。这一方面容易抬高国际社会对中国更多承担国际义务的期望,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中国获得外部援助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特惠待遇,同时还极易被利用来与‘中国威胁论’等相联系。”

4.中国人民银行法 篇四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

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 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 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国家开发银行 2进出口银行 3农业发展银行 4中国工商银行 5中国农业银行 6中国银行 7中国建设银行 8交通银行 9中信银行 10中国光大银行 11华夏银行 12中国民生银行 13招商银行 14兴业银行 15广发银行 16平安银行 17浦发银行 18恒丰银行 19浙商银行 20渤海银行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北京银行 23上海银行 24江苏银行

5.中国人民银行法 篇五

找出新的顾客群 B

提供新的产品 C

寻找新市场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2.企业在创新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失败,对待失败的正确态度应该是: √ A

容忍失败,从失败中找到成功的方法 B

绝不能容忍失败

C

对失败的原因要深察,对负责人要严格处分 D

忽视失败 正确答案: A

3.哈根达斯只卖冰淇淋,戴尔只卖电脑„„这些企业的成功说明了企业要想在创新中取胜,应该做到:A

让自己的产品率先进入市场 B

冒险前进,坚持到底

C

认准一个目标之后专心去做这个市场 D

与其他人合作 正确答案: C

4.妨碍创意的绊脚石有: √ A

血统主义 B

直线主义 C

逆变心理

√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5.我们要重视创意,因为通过创意,可以: √ A

吸引更多人的注意

B

把一个很好的讯息包装起来,让别人可以看到、理解并使用 C

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6.一个加油站附带出售口香糖、点心、饮料等,这一行销方式采用了哪一种创新: √ A

开拓新市场 B

增加附加价值 C

创造新事业形态 D

开创新商机 正确答案: B

7.我们发现,一些小公司充满了活力和创意,但是一旦发展成为大公司之后,就开始变得僵化,这个现象使下面哪一种思想的反应: × A

直线主义 B

血统主义 C

逆变心理 D

畏惧心理 正确答案: C

8.下面哪些因素有助于产生创意: √ A

好奇心 B

想象力 C

勇气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9.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实现通过供应链创新: √ A

降低生产线上的闲置资源 B

缩短周期

C

提供更新鲜的产品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10.商家在情人节的时候,把巧克力包装成100朵玫瑰花形状,虽然售价远远高于一般的巧克力,但是购买的人仍然排起了长队,这一行销方式采用了哪一种创新: √ A

以包装为主的创新 B

以设计为主的创新 C

以大小为主的创新 D

以模组化为主的创新 正确答案: A

11.以前人们吃批萨一般都是在店里购买,后来有人发明了冷冻批萨,消费者回家用微波加热一下就可以吃了,冷冻批萨的出现运用了下面哪一项水平位移技术: √ A

取代 B

调整 C

强调 D

重新排序 正确答案: B

12.有一句话说的是“拿美国的工资,住英国的大宅,娶日本的老婆,吃中国的大餐”,这句话明确指出了下面哪一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 A

饮料生产业 B

饮食业 C

化妆品业 D

成衣业 正确答案: B

13.影响消费者情绪的因素包括: √ A

生理的变化 B

环境的影响 C

特定的情感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14.小王先生在取得一定的成绩之后,有一段时间很不愿意对自己的现状进行任何改变,他的这种心理属于:√ A

直线主义 B

血统主义 C

逆变心理 D

畏惧心理 正确答案: C

15.企业在使用蓝海战略的时候应该遵选哪些原则: √ A

去除客户不需要的功能,重视客户未被满足的需求 B

降低成本

C

为客户提供更高价值 D

6.难言中国模式,只有中国经验 篇六

什么是中国模式?模式的意思, 是指一个系统、一套制度, 有可以供其他国家学习的操作细则, 但回顾中国近30年的改革, 一以贯之的原则仍是邓小平说的“摸着石头过河”, 因时而异, 乘势而行, 不拘一格, 其好处是毋须囿于一家一派的学说或理论, 以实用为主、争取具体效益为目标, 坏处是没有一以贯之的理论和逻辑, 令改革左摇右摆, 容易受现实政治干扰。

事实正是如此, 中国在改革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例如私有化, 中国不走前苏联的震荡疗法, 把国有企业在一夜之间全部卖光, 反而是逐步调节, 从承包为本到改革股权, 令国有企业走向市场, 提高竞争力, 与此同时, 则孕育非国有经济, 推动私营企业成长发展, 令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并存竞争。金融体制方面, 中国也不走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老路, 把资本账完全开放, 任由大量短期热钱自由进出带动经济增长。中国到现在为止仍然实行外汇管制, 人民币仍然不是完全自由兑换, 资本市场跟外国也不能完全接轨。对不少“学院派”来说, 中国的改革非驴非马, 开放得并不彻底, 但正因为尚未完全开放, 中国才能避过1997和2008年的两次金融危机。对中国来说, 上述的经验十分宝贵, 但却不是可供学习的模式, 因为中国改革很多时候都以实用为主, 大部分政策和措施只是过渡性质, 非长久之计, 其他国家很难完全照跟。

中国经验虽有不少“特色”, 但跟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依赖西方大国的市场和人民购买力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火车头, 经历金融海啸之后, 发展中国家近期恢复增长, 但仍然是依赖向西方大国出口。中国要改变发展模式, 必须淡出这种旧模式, 到了转型成功, 也许就是中国模式面世之时了。

7.中国碗装中国粮须先保证中国地 篇七

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难以扭转,粮食供求不平衡的态势难以改变。

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耕地保护话题再次引发代表委员们的热议。

“耕保不能有一丝放松”

“要保粮食总产量,先要保粮食播种面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盛国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人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中,若没有耕地保护的支撑,要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是不可能的。

盛国民提醒:“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账面上的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长,耕地保护不能有一丝放松。”

对他的这一观点,很多代表委员深有共鸣。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全国人大代表、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记者会上说,要实现持续增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大力度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在他看来,做到筑牢“政策、科技、设施”三大支柱,加上坚守住耕地红线,粮食生产才能实现持续增产。

在快速城镇化的趋势下,一些代表委员对耕地保护工作忧心忡忡。

一些代表委员指出,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绝是威胁耕地红线的重要原因之一。基层一些地方,土地违法案件高发、农民利益受损多发,使耕地红线变得脆弱不堪。

致公党中央分析判断,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难以扭转,粮食供求不平衡的态势难以改变。

其理由有三:其一,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不断增长,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农用地有可能持续减少。其二,耕地质量受多重挤压。一方面城乡非农建设占用大量优质耕地,导致优质耕地不断流失;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大量施用化肥、有机肥不能还田、耕作层变薄等原因,导致地力明显下降;再一方面由于工业“三废”污染等原因,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其三,由于消费结构的变化、农产品需求的刚性增长,将加重农产品有效供应和耕地保护的任务。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一刻也不能松,要像习总书记提出来的‘像保护文物、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全国政协委员、审计署党组副书记、副审计长董大胜说。

“保数量更要保质量”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台50马力的拖拉机能耕翻12厘米~15厘米厚的土地,而现在,要100马力的拖拉机才能实现,可见当下土壤板结的程度。”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秦光蔚对耕地质量感到十分忧虑。

“耕地地力后劲儿不足,土壤养分失衡,生态功能变差,污染日趋加剧,这就是我国耕地质量的整体现状。”全国人大代表、金正大集团董事长万连步也提到。

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将保护耕地的目光更多地投射在耕地质量上。他们提出,守住耕地红线,不仅要保护有效的耕地数量,而且要更加注重质量,做到数量与质量并重。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姚爱兴说:“目前我国有关耕地质量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数量轻质量、重当前轻长远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耕地质量严重下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让我们有些欢喜有些忧,喜的是耕地比之前增多了2亿亩,忧的是其中有相当部分的耕地不是病了就是老了。”他指出,中国有5000万亩耕地已经受到中重度污染而不宜耕种,面积相当于两个特大型城市,虽然只占全国土地面积2%,但是分布范围很广,遍及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地,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温福说:“目前全国耕地总量虽然没有减少,但新增耕地大多位于光照、淡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而减少的耕地大多为鱼米之乡的连片平坦耕地。这一问题对粮食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除了重视不够等人为因素外,我国耕地资源禀赋也要求在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同等重视耕地质量。有代表委员指出:“虽然我国实现了粮食‘十连增’,但是土地的基础依然相当薄弱。以我国的农田为例,中低产田占比约70%,受干旱、渍涝、酸化、盐碱等因素影响非常大。重视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提升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给“红线”安上多重“保险”

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新增耕地质量参差不齐,生态环境影响愈加明显……尤其是在城镇化大趋势下,如何给耕地“红线”安上多重“保险”?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盛国民从工作中得出四方面经验:首先是体制制度保障,将耕地保护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其次,以建设促保护,大兴土地整治,千方百计提高耕地质量;再次,以节约集约促进耕地保护;最后,以严格执法促耕地保护。

致公党中央在一份提案中提出,要从良田建设的角度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同时促进农业转型。他们认为,针对目前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尚不稳固的现状,土地整治要从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进而提升耕地综合产能出发,深入推进土地整治,加强良田建设;针对当前承包地块普遍较为细碎、不适合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事实,土地整治要大力推进土地平整工程、着力配套农田基础设施,切实做好土地权属调整,为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让良田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专职副主席何丕洁说,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不仅必须守住耕地红线,还必须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紧密结合。“要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工程,突出耕地健康优先原则,推进土地整治工程实现耕地面积增加、生产力提高、生态景观建设和土地修复四位一体。”他提出。

而在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市长葛红林眼里,守住耕地“红线”不仅要“严”字当头,更要发挥经济手段,让守“红线”者有红利。他说,推进新型城镇化应该做好“补欠账、明产权、提保障”三个前提,“在明晰农村产权的同时还应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切实将耕地保护落到实处”。

此外,一些代表委员就耕地保护制度创新提出建议。以耕地占补平衡为例,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维刚认为,经过15年的经验积累,目前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大势已成。他提出,要从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费制度、建立倒逼机制、新增耕地储备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双重评价体系、耕地与生态用地“退补协调”机制、完善占补平衡考核制度等方面,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

(作者系《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上一篇:八年级四班班级誓词下一篇:体检中心管理软件需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