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类型

2024-09-10

金融监管的类型(共8篇)

1.金融监管的类型 篇一

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在金融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前者对后者实行强制监管。后者对前者必须服从,这体现了国家对金融业的适度干预。

(2)金融监管法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监管主体主要通过做出法定的监管行为来完成监管活动,因此,金融监管法具有行为法的属性。

(3)金融监管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在金融监管法中。监管主体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责。规范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这些规定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进行有机结合。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金融监管法的意义

金融监管法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准人、经营行为、退出机制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的规定来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调节。有学者认为,金融监管法最终能够达到如下调控目的:其一,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其二,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其三,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督体系。这三个方面的目的实际上正是金融监管立法的意义所在,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只有建立了完备的金融监管法,才能够保证上述三方面目的的实现。

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在对金融业进行定义时对现代金融业有一个较为直观的分类: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前者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工具、债券和股票等直接的资金融通方式;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以银行作为交易的中介方而形成的间接融资方式。从这两种分类各自所表现出的不同形式即可看出金融业的主要分支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在这两者的基础上,保险业由于也能起到积聚资金的作用,且借助前两者的渠道也能进行资金的融通,因此保险业也是现代金融业的一大重要分支。除此之外,以期货、信托以及新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工具为依托,形成了现代金融行业的各类大小不一的分支,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金融业。由于篇幅的限制,本书将选择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期货这四大金融行业的监管立法作为介绍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法的目标和原则

(1)金融监管法的目标

①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使整个金融体系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这就需要金融监管有效调动资源。消除危及金融安全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其演变为金融危机。

②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金融业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但由于金融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容易被侵犯,确立此项原则有利于降低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

③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金融市场蕴涵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很容易发生恶性竞争。从而导致金融业不稳定。虽然监管并不能绝对消除风险,但当金融机构不能满足金融业审慎要求时。监管当局采取措施。确实能达到规范金融机构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和保持金融市场有序运转的目的。

(2)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①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其监管行为不得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来源于法律;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法行使监管权。

②审慎监管原则。又称持续性监管原则。是指在金融机构获得市场准入、开始业务经营后,金融监管机构对其日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管。审慎经营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监管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方面。随着金融创新业务日益增多,合规性监管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金融业风险。以风险性监管为基础的审慎监管原则逐渐为人们认同。

③预警与处罚并重原则。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及时、准确地判断和预警金融风险的状况及深度。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注意预警与处罚并重。要做到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发生危机之前及时预警,发现问题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处罚力度。防止风险和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化解系统性风险。

2.金融监管的类型 篇二

1.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受大萧条影响, 金融监管思想得以面世和发展。随着规制经济学的日益成熟, 人们在经济分析时开始融入了规制过程的理念, 如此一来, 实现了经济法则、经济运行的融合, 为接下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该理论发展之初,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等针对其必要性展开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实施金融监管, 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 而且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1]。

1.2金融监管的效率

对金融监管成本说进行分析可知, 受监管成本的制约, 金融监管需要面对效率这一问题。在金融监管过程中, 涉及各种费用的支出, 所以过度监管是得不偿失的, 将会造成监管效率的大幅下降, 换而言之, 金融监管具有理论上的边界, 对该边界进行设定时, 应遵循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则, 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主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组织、金融业务及产品、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二、金融监管理念的相关变化;三、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过程中, 各国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2]。

2.1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融监管复杂性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2是基于金融监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个分析框架[3], 用于分析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否科学。该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 如果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能够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则表明金融监管复杂化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如果金融监管复杂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创造的金融效率, 则需要对金融监管予以一定的简化。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 金融创新也将面临更大的难度;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 不仅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 而且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2.2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 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监管收益指的是, 避免不实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其本质在于通过有限的监管资源来达成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监管效率用F (X) 来表示, 而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分别用C (X) 、R (X) 来表示时, 那么三者满足如下关系:F (X) =R (X) -C (X) 。R (X) 和金融监管复杂性成正比关系, 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将转为放缓趋势。当R, (x*) =C, (x*) 时, F (x*) 取最大值, 换而言之, x* 时金融监管复杂性达到了最优状态。以x* 为界, 左侧取值时, 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 该种情况下, 适当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右侧取值时, 金融边际收益小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 该种情况下, 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得不偿失的, 将会造成金融监管效率的持续下降, 应简化金融监管, 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4]。

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分析

2.3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 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平衡 (即金融监管效率) 取决于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值得一提的是, 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 尤其是变化速度这一点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加剧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 即前者对后者的诸多影响因素中, 绝大多数属于确定性的;但是金融监管复杂性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影响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金融监管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带来良性影响, 如能够带来多层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创新, 不仅如此, 该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风险远远小于其多样性所营造的金融安全;二、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且数量众多的模型能够对未来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三、针对金融监管这一领域所制定的各项激励相容机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总之, 当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时, 才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做进一步的提升, 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应趋向于复杂, 还是趋向于简单?面对一系列金融风险, 应选用何种监管模式, 简单底线式更佳, 还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对于上述问题, 金融监管准则的复杂性一时也难以给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答案, 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一点, 即采用何种办法或者措施, 借助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达成一系列金融监管目标。由上文有关成本效率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 在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 然而金融监管收益增加与否却不一定, 这是诸多外生因素共同来决定的。因此, 若想实现对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 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合理化降低, 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条件以促进金融监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 在制定金融监管路径的过程中, 应将自下而上的监管作为基础, 与此同时, 予以自上而下监管的补充或辅助。金融复杂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并不算十分明确, 所以, 利用对监管路径的有效限制进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复杂性、金融监管复杂性之间所产生的内外互动影响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管指的是, 针对金融结构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 为大小金融机构划分目的明确且界限清晰的业务范围, 最终保证监管工作更具主动性, 更具系统性;所谓自下而上的监管指的是, 在面对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创新或者变化时, 应对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监督并规避, 从有别于金融结构或者体系的其他角度对其展开相应的规制[6]。

其次, 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过程中, 不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关分析, 而且要辅以相应的定性分析。如果对数量模型表现出了过度的依赖性, 那么随着金融风险多样化的加剧, 相应的度量模型将会更加复杂。需要指出的是, 在实际应用环节, 复杂程度过高的数量模型已经饱受质疑, 但是过于简单模型无法实现对真正情况的高效拟合, 有鉴于此, 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展开定性化的监管以及判断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定性分析结果予以适度引用, 可以有效弥补由于高度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所产生的有关模型风险, 另外, 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来选用参数的发生, 如此一来, 在某种程度上大幅简化了金融监管的实施。

最后, 对融入了激励相容这一理念的金融监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审视。由微观视角可知, 银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 而微观监管则强调保证单家机构的安全性以及稳健性, 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差异;由宏观视角可知, 银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 而金融监管则强调整体安全, 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此一来, 是否需要赋予银行更大的权力, 如自由裁量权, 又如参数选择权, 是否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检验内部模型所能达到的准确性, 促进金融监管复杂性的进一步增加, 便需要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审视。在监管资源并非绝对足够的条件下, 对全部银行均赋予内部模型的选择权是违背科学规律的, 将会让监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风险和压力, 建议采用类似杠杆率的简单监管模式, 同时, 针对那些重点银行制定并采取更为严格且复杂的监管原则, 还有监管标准, 为其配置较大份额的监管资源。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合理与否, 其关键在于成本收益能否达到最佳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 应基于资源一定的条件下, 对相关路径、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进一步的改善, 从而完成对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有效控制, 与此同时, 尽可能地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所产生的一系列收益。

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金融监管的效率, 然后重点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最后探讨了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通过一系列分析得出结论, 监管局应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降低, 为金融监管带来更高的收益。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率,复杂性,探究

参考文献

[1]王大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丁玲华, 王仁祥.基于金融效率角度的金融监管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 (04) .

[3]李海海.效率与安全:金融制度的选择困境——来自美国的经验与教训[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05) .

[4]张铁伟.效率与安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协调发展[J].现代商业.2011 (20) .

[5]安辉, 钟红云.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J].预测.2011 (06) .

3.金融监管的类型 篇三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制度。目前与我国保税制度相对应的保税监管区主要有: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等: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出口加工区等。

一、我国保税监管区的设置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相继设立了一些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区域,如保税仓、保税工厂、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近些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急剧扩大,对物流服务需求增加。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为此,国务院、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又在我国某些区域相继设置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监管区域或场所,以此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现代国际物流业的顺利发展。

(一)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Exporf PmcessingZone),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的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出口加工工业,其产品大部或全部用于出口。

2000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全国首次设立15个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因在同年10月便正式封关运作,成为中国第一个出口加工区。之后,国务院又在2002年6月、2003年3月、2005年6月先后分批增设42个出口加工区。目前这57家出口加工区分布在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基本形成了以长三角地区为主,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为辅,兼顾东北地区和内陆地区中心城市的格局。

(二)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Zone),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业务。

我国提出保税区的设想是在1984年。1990年我国决定开发上海浦东时,确定在上海外高桥设立中国的第一个保税区。1992年和1996年国务院又批准在大连、青岛、宁波、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海口、深圳盐田港、珠海等地设立了14个保税区,2000年深圳的3个保税区合并为深圳保税区,目前共有13个保税区,均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

(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sPork),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占用了港口的地理位置优势,同时又享受着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早在1995年,上海、宁波等地就提出了“区港联动”的设想。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实行港区联动试点,设立保税物流园区。2004年8月,又同意宁波、青岛、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7个保税区与其临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截止目前我国共设有上述8个保税物流园区。

二、我国保税监管区在功能实现中的问题

保税监管区对我国的经济、对外贸易、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它们也逐渐暴露出某些缺陷和面临着挑战。下文对上述三种类别的保税监管区在功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略作分析。

(一)出口加工区在功能实现中面临的障碍

出口加工区仅仅开展面向出口的加工,功能单一。目前,这一特点正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按照现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加工企业提供业务开展所需的便捷通关条件,以满足这些加工企业“零库存加工”的需要。区内只允许设立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的供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区内企业不能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在此政策规制下,导致区内物流功能不完善,难以满足进区投资的跨国企业对“零库存”和现代国际物流配送的需求,从而增加企业的生产运作成本。区内研发机构的缺失也制约着高附加值加工贸易的发展和区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

(二)保税区在功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1保税区与港区的分离,制约着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功能的发挥。我国所设立的13个保税区均濒临港口。但是,由于保税区与港区分别属于海关和港务局管理,两者基本上是相隔绝的。导致保税区的仓储和转口贸易等功能的发挥都不能以港口为依托,难以增强货物、信息的聚集和扩散能力。由于货物不能直接从港口进入保税区,进,出口流通中都要经过港口和保税区两道检验手续,区内货物流通手续繁琐,导致保税区内转口贸易、出口仓储和物流等领域没有得到充分地发展。

2在出口加工方面,面临着来自出口加工区的挑战。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地增设出口加工区,在各项优惠政策的刺激下,出口加工区的产出规模快速发展,给保税区出口加工功能的发展带来压力。同时,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保税区实行的是“一线管理”,即区外货物进入保税区时不予退税,只有货物离境时才予以退税:而出口加工区实行的是“二线管理”,即货物由区外进入区内就视同出口,并予以退税。两者在退税政策上的差异,致使保税区出口加工优势弱,化。

3在保税仓储方面,正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全国范围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的不断涌现,以及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的设立,而这些区域在物流领域通常享有与保税区一样甚至更优的政策,以及拥有作为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核心的区位优势,对保税区仓储、分拨等物流功能的发挥形成新的压力。

(三)保税物流园区在功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1“区”、“港”联动不明显、导致园区业务形态单一。受到区、港间末实现“直通直卸”的影响,目前园区业务绝大部分为“境外一日游”替代业务,该业务围绕园区二线开展,仅利用了园区的“入区退税”优势,物流特色不突出,与全面实现园区的“四大功能”

还有较大差距。

2与其它特殊区域间货物流转存在问题。根据规定,货物在不同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间流动按转关运输方式管理,手续相对较复杂,货物的往返流动也提高了物流成本,因此影响区内物流业快速发展。对海关来说,面临着诸如海关监管政策法规有待突破、相关配套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待整合等问题。

3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影响了保税物流园区的货源(集装箱箱源)。在出口退税方面,虽享有“入区退税”优惠政策,但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92.5:7.5的比例共同分担出口退税额,由于增值税是由厂商所在地政府征收,出口退税额是由出口地政府承担,造成受益者和承担者相分离,为此出口商所在地政府会限制出口企业采购外地货物,或者不愿承担外地企业的出口退税额。比如上海暂时只给上海本地出口企业实施退税,这样会导致周边江苏、浙江企业的出口货物就不愿经由上海保税物流园区报关离境。此外,调整港口的国际航线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有待时日。这些都将影响区内国际采购、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物流功能的开展。

三、强化我国保税监管区功能的对策

针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在功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有必要对它们的发展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优化出口加工区功能的对策

一是在出口加工区开展叠加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工作。即在出口加工区允许设立综合型的保税物流中心,使出口加工区从原来只能引进加工制造企业,扩大到引驻国际采购、国际配送、第三方物流企业,由单一的“加工制造”升级为“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运作格局。

二是增加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促进园区内产品结构的升级优化。即允许研发机构、售后服务企业入驻出口加工区,使其从单纯的“世界加工车间”向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研发制造基地”转型。

三是加快出口加工区金融商贸区建设,吸引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进区经营。积极发展国际金融租赁业务,努力争取开办离岸金融业务,促进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并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促使出口加工区向综合性自由贸易区转型。

(二)深化保税区功能的对策

深化保税区功能要综合考虑中、日、韩三国在开展对外贸易、建设国际枢纽港、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等领域所形成的竞争态势,从我国沿海地区贸易物流的发展布局出发,依据各个保税区在地理位置、港口条件、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等具体情况,在保税区向综合型自由贸易区转型过程中,按照“合理选择、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的原则,对各个保税区的发展去向重新定位。在深化保税区功能的过程中将保税区的发展去向分为两类:

一类是向综合型的进,出口加工区转型。此类保税区其功能核心是服务于加工贸易的发展,重点发展加工业,通过加工贸易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的地位,走上现代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议在发展过程中应做到:在区域扩展方面,可向港区逐渐靠拢和融合,成为临港进,出口加工区;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也应享受诸如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入区退税”的原则;在与港口结合方面,应创造便利的通关条件,通过计算机联网功能,完成货物的一次通关和报检程序;在物流功能建设方面,由于这些区域本身就享受保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临近港口区位优势,只要引驻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借他们的力量提升园区物流业的整体设施和管理水平即可。

另一类是向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或自由贸易区转型。此类保税区其功能核心是发展口岸国际物流业,通过发展贸易、海运、理货、海运代理、货代、仓储商展、信息、金融等业务,为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转口贸易提供便利、优质和低成本的物流服务,以此促进我国沿海几个集装箱大港发展成为国际枢纽港,将保税区、港区及周边区域集结成一个整体,完成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建议可在我国的13个保税区中选择若干个作为试点,在区内实行自由贸易区的某些政策,例如,在出口退税、进出口经营权、通关、检验手续和运输监管政策、金融外汇管理及行业准入等方面制定新的支持政策。

(三)强化保税物流园区功能的对策

1促进保税物流园区与相关区域的联动发展。一是加强与港口联动。港口与保税区分属于不同的经营管理方,造成保税区与港区有外部道路相隔,并由不同的海关部门监管,带来通关和中转成本偏高的问题,从而制约着保税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两者的联动,真正实现它们在形态、体制上的合一。二是加强与周边地区联动。周边区域的企业通过把原来不能运作的贸易方式和模式拿到保税物流园区运作,比如出口复进口业务,以往大多通过香港等地“~日游”来完成,现在通过物流园区中转来实现。该运作模式可为周边的企业节约时间和成本,促进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也将进一步推动保税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三是加强与其它保税监管区域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应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开通“联动绿色通道”,加强彼此间的贸易联系,建立区间联动开发机制,以海关为主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简化货物流转手续,提高流转效率。

2尽快将保税物流园区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所在点的整个保税区,并统一各项管理政策。目前,我国大多数保税物流园区都是保税区的“区中区”,两者功能定位重叠,为减少物流园区对保税区物流产业发展的“挤出”效应,同时考虑到物流园区“试点”成本的存在,应尽快将“区港联动”试点扩大到整个保税区,并移植相应的优惠政策。

4.金融监管的类型 篇四

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5.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 篇五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申请进入特定市场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筛选,保证只让合格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市场,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1.金融机构法人准入的一般条件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符合金融业发张的政策和方向,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原则;

(3)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金融从业人员比例要求;

(5)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

(6)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

(7)办公和营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2.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一般条件

(1)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要求

(3)申请者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4)与申请者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相适应

(5)符合成本核算及经济效益的要求

(6)符合营运资金的要求

(7)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营业场所的要求

3.业务准入的一般条件

(1)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与政策

(3)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与业务发展能力

(4)根据业务风险特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系统

(5)已建立严格科学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

(6)符合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

(7)与中国银行也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4.攻击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基本标准

(1)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2)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3)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学历与经历

(4)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日常业务营运

主要方法是: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1.非现场监管的一般程序

(1)收集数据

(2)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

(3)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

(4)风险监测分析

1水平比较分析法;○2历史比较分析法;○3行业比较分析法。○

(5)风险初步评价与早起预警

(6)知道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的分析内容:资产质量分析、资本充足性分析、流动性分析、市场风险的分析(主要有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盈亏分析。

2.现场检查

(1)意义。

现场检查,又称金融稽核检查,是指金融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入被剑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其目的有:只对业务报表、资料中暴露出的迹象、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2)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及频率。

1.主要方式: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现场检查分为常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要涵盖被检查机构的各项业务及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

专项检查是指对金融机构的一项或几项主要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大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2.频率: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至少一年或一年半进行一次。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检查频率要更高。

现场稽核检查的频率一般视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而定。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经营正常的一般商业银行,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即:上次检查情况较好,上次检查至今未发现不良想想,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变动,可一年进行一次检查。新开立的银行通常头三年中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被认为有问题的赏月银行只好半年要接受一次检查。

(3)现场检查的程序。

A.更具非现场分析和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确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和时间

B.像被检查机构发出《检查前问卷》,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C.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D.向被检查机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

E.金融现场检查开始

F.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三)借助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

可借助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监管当局的委托,协助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活动,须取得金融监管当局的认证资格,其条件一般为:

1.有相当数量的具有金融业务知识或经验的注册会计师

2.具有较好的金融审计记录和声誉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4.能够与金融监管当局积极配合(四)风险评价

1.风险评价的含义与要素

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上述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大量信息资料,在此基础上,将上述资料进行加工整理,转化成相关的风险监测和评价指标。评价风险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资产的安全性、流动适度性、资本充足性、收益和理性、管理健全性、经营合规性。

2.风险评价的基本方法

(1)加权平均法。

1确定风险评价的基础要素及其指标值范围 ○

2确定每个评价指标的不同风险权重 ○

3确定每个评价指标在不同水平是的分值 ○

4计算单项风险要素实际指标值及得分值 ○

5计算每项评价指标和所有各项评价指标的最后综合得分值 ○

6根据近日机构的最后综合得分值,○对其风险水平作出最后综合评价,并将该金融机构判断为基本正常机构、关注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

(2)特征评价法

是跟据金融机构所表现出来的风险特征与风险水平,讲金融机构判断为基本正常机构、关注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

(五)风险的处置

1.纠正

纠正性措施分为:提出建议性或参考性措施和以强制方式提出一些措施。

2.救助

是对有问题的机构,要及时采取救助性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负债重组,外部注资,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冻结股息分红分配,通知部分业务,实施兼并、合并等。

3.市场退出

(1)市场退出的方式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有很多,一般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特殊情况下采取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结合运用,兼并方式强制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2)强制性市场退出的前提

是指该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难以救助或者救助宣告失败。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者即将发生支付危机;救助无望或者救助失败。

(3)强制市场退出的基本程序

A.作出市场退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B.成立清算组,控制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

C.确认债权,清收和变现资产。

D.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制定清算法案。

E.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要先于单位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按照达成的协议偿付债务,如果协商失败,则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即按法定偿债顺序向债权人分配变现收入或财产。F.注销被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资格,结束工作。

(六)监管报告

内容为:被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状况的肥西评价、盈亏状况的肥西评价、流动性状况的分析评价、资本充足程度的分析评价、内部控制与合理经营的分析评价、监管当局已经或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监管措施。

(七)跟踪监控

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基本正常的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监管;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求其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时间表,监管当局要随时检查其计划的实施和效果。

(八)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主体为各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

1.信息披露的内容:经营业绩 风险暴露 资本 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 会计政策与实践 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2.信息披露的范围:同业 国际金融组织及境外机构搜在地监管当局 外部评级机构 社会公众

6.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六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

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

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06:403-408

[2][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EB/OL].论文天下论文网,(-11-22)

[3]李 成:金融监管学[M].第一版.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09:56-57

7.金融审计视角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篇七

收录日期:2012年1月16日

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 各国都在酝酿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在经历金融海啸后, 各国经过对金融监管漏洞的反思, 金融监管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徐徐拉开大幕。作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金融体系受到影响较小的中国, 同样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2年以前的统一监管体制, 对金融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第二阶段是1992年到1998年由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 这一时期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职能被分拆, 逐步形成分业监管的格局, 其主要标志是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建立;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标志着中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机制的最后形成。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 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金融业开放加快, 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 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二、应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步伐

2009年后, 世界上金融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和美国分别都推出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虽然抵御住了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 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 必须认识到, 制度变迁对有效金融监管的需求是出于日渐强化的动态调整之中的, 监管领域积存的缺陷和弊端不仅会抑制以货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也使其无法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而且在一定阶段里被认为是合适的制度安排, 在整个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不一定还是适应需求和有效的。在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 中国的监管机关也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必要的体制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维护金融安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只有这样的动态发展监管体制, 才是真正符合需要的监管体系。因此, 在我国金融还相对安全, 但金融竞争力亟待提高的时候, 未雨绸缪, 加强对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金融审计角度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当前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一体化正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 金融审计也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始终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将政府金融审计纳入到金融宏观监管大体系之中, 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协作, 充分发挥审计的独立性、综合性优势, 明确分工, 形成审计与监管合力, 促进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 最终实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审计目标。

1、在性质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监督职能, 而金融监管突出管理职能。

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应当发挥监督职能, 保持特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重点揭露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大案要案线索, 揭示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风险。金融监管是因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产生, 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合法、运行稳健, 维护公众信心。因此, 金融监管应当在监管体系中对金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更多地发挥管理的职能。

2、在职责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检查功能, 而监管机构突出处罚功能。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金融审计的主体, 既不参与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 也不参与具体金融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具有较高的独立地位。因此, 政府金融审计应当在监管体系中重点发挥检查职责,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金融法规的执行情况, 发现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分析原因, 提出建议, 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移交给金融监管当局去处置。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独立性难以保证, 其检查效果受到较多制约。因此, 应当针对当前违规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现象, 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处罚机制, 促进金融业合法经营, 增强金融机构的守纪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全方位构建金融风险持续监管的长效机制。

3、在作用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宏观性, 而金融监管突出微观性。

政府金融审计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应当突出金融审计的宏观性, 使金融审计工作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相适应。因此, 政府金融审计应当在注重发现和揭露具体问题的同时, 更加注重从金融体制、机制上研究和分析问题, 从源头上采取治本措施, 发挥金融“免疫系统”功能。

4、在目标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系统性风险, 而金融监管突出业务性风险。

政府金融审计应当保持超然独立性, 充分发挥审计检查、专项调查、风险评价等功能, 从国家宏观层面出发, 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审核和预警为核心工作, 通过开展延伸审计, 重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表现、风险形成、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分析与预警, 发挥宏观监督的作用。金融监管则应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 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的方法,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具体业务风险进行检查和评价, 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指导性建议,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管理。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 重新整合了金融监管机构现有职责, 切实发挥了行业管理和常规风险监管职能, 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管。此外, 该框架建立健全了政府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了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宏观监管框架中独立性、综合性监督优势, 并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了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绩效进行再监督, 促进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职责。

摘要:近几年, 金融监管的绩效不尽如人意, 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 时有泛滥和反复。本文分析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然后从金融审计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论述。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审办发 (2008) 72号, 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S].审计署办公厅, 2008.

[2]贺强.中国金融改革中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8.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论文 篇八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1.1 美国次贷危机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分“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它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次级贷款,指的就是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的住房贷款。

2001年至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风靡一时。2005年至2006年,随着美联储17次加息,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但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也并未因此而停住脚步。放贷机构为了竞争,不断放松放款条件,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且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危机的种子。与此同时,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次级抵押贷款证券,被美国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全世界,危机发生,全球就为美国的次级债买单。

在进行次级抵押贷款时,放款机构和借款者都认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者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即使能卖出,房屋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这时,危机就发生了。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引起对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悲观预期,这就会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进而波及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会因为房屋所有者止损的心理而继续下降。两重因素的叠加形成马太效应,出现恶性循环,使得危机愈演愈烈。

1.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到2007年爆发,至今已经经历了4次大的冲击波。第一波冲击始于2007年8月份。当时危机开始集中显现,大批与次级住房贷款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迫进入“降息周期”。第二波冲击始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全球著名金融机构因次级贷款出现巨额亏损,市场流动性压力骤增,美联储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被迫联手干预。第三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3月份,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濒临破产,美联储紧急向其注资,并大幅降息75个基本点。第四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7月。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陷入困境。美联储拟注资250亿美元。第五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产最终引爆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监管缺失是本次危机的直接原因。金融监管缺失使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监管松弛和内部管理松弛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监管松弛表现为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缺乏及时全面掌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动向和真实信息的有效制度安排及措施手段,缺乏对有关从业人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奖罚不明,渠道不畅。金融监管松弛的例子有很多。2008年12月15日,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麦道夫一直向其客户承诺每月约1%的投资回报,无论大环境如何他从未亏过。据估算,投资者们损失可能高达500亿美元。受害者名单却越拉越长,既有来自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的投资者,也有为数不少的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还有许多和他同为犹太裔的富翁。全球多家著名金融机构损失惨重。随着越来越多的案情细节浮出水面,美国公众的情绪从震惊演变为愤怒——在麦道夫涉嫌欺诈的二十年时间里,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金融作家Gunther Karger已经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总检察长投诉,要求调查该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和其他委员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职责。震惊全球的麦道夫案**还未平息,美国又一起“大规模商业欺诈案”浮出水面。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以涉嫌“大规模商业欺诈”指控得州的亿万富翁、斯坦福金融集团的董事长艾伦·斯坦福及其旗下3家企业欺诈80亿美元。多年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曾发现美国得州大亨斯坦福集团涉及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即将发生大问题的信号,但监管机构每次都让该公司缴相对小额罚款了事。近期,英国版麦道夫—一名外汇交易商涉嫌欺诈4000万英镑被捕。这是英国第一次因信贷紧缩而引发的大型案件。金融监管缺失状况从上述典型案例可见一班。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相当庞杂,本文主要从家监管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阐述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3.1 金融监管目标要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金融安全,在更学术的层面上被称之为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其配置资源、分散风险以及清算支付的功能,而其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依然能够发挥其基本功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00多年前,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货币经济是经济的第一推动力金额维持推动力。没有金融就没有现代经济。它的状况如何,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的未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是现代银行经营的三个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现代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应注重兼顾协调,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综合管理来实现三者的要求。在金融实践中,金融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始终把安全性摆在首位,这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这次席卷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业的警示。

3.2 金融监管主体要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型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中央银抓们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驶管理只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进行。近年来,一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

在监管机构分离,渐趋专业化的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从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来看,微观层面上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足以确保这个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叉发展也使得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监管效力被不断削弱。所有这些,都要求对监管体系进行重新调整。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将其纳入到同意的体系当中,或者在保持专业监管机构独立的情况下,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3.3 依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范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活动,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为了对金融机构监管,每个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环境制定出了一系列兼容监管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就西方国家而言,其金融监管依据是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协议和核心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稳定金融体系具有很大作用,成为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文献。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那个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需要。2004年6月,在经过长达6年的的制定期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协议火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反引发了现代景荣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应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银行的经营活动面临的诸多风险提供了风险敏感性更强的监管框架;为金融业管理金融风险设定了资本标准;鼓励商业银行在防控风险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资本金收益。在这一系列措施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要求不仅仅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挂钩,而且还与其他实质性风险联系起来(比如支柱1下面的操作风险以及支柱2下面的利率风险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界的“游戏规则。目前,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随着新资本协议在美国等十国集团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该行列。该协议将在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约束,、以及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健经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3.4 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造就了大量新的金融业务:可变利率存单、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交易等。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速膨胀,金融期权、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派生型、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型使金融监管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高风险化。

二战以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非金融机构。目前,非金融机构在发达国际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现在机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发展迅猛,并且其资产和负债规模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日益拓宽,在金融创新、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因此,从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高风险考虑,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方面考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应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3.5 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其他合作,提升防范国际

金融危机的能力

国家和区域性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一是完善国际监管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金融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二是国家和区域性监管机构在遵循一致性原则基础上制定规章以及其他措施;三是监管机构加强同金融市场所有层面的协调和合作,其中包括跨国境的资本流动;四是监管者和其它相关当局应当在防范危机、加强管理和应对措施上加强合作;五是发展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积极探讨必要十一的增加呢国际或作与协调的途径和方法,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过金融危机的能力,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欧盟建议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2009年2月25日

[2]2009年2月27日,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著名电视主持人罗伯特·佩斯顿(Robert peston)的专访

[3]《通力合作共度时艰》胡锦涛15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15日

[4]《金融理论研究》主编:王国刚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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