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共10篇)
1.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一
《将改革进行到底》学习讨论发言稿: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将改革进行到底》学习讨论发言稿: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专题片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呼格吉勒图案和卢荣新案两个重大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极端重要性。
总书记主持深改组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中央改革精神,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规律和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目前“三项规程”正在部分法院紧锣密鼓地试点,将于下半年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实现法治顶层设计和制度运行的有机结合。大政方针已经敲定,宏伟蓝图已经绘就,人民法院在这重大的历史机遇面前,要迎难而上,敢于担当,将改革推向纵深。
一是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广大刑事法官要自觉学习改革文件,弄懂、弄通每一项改革的内容,自觉运用于审判实践。二是要敢于担当,大胆实践。“三项规程”是中央改革文件的具体化,人民法院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认真落实,敢于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敢于排除非法证据,敢于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真正实现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三是要注重引导,形成合力。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三大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石。刑事诉讼任务是,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对打击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个案,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会暂时带来一些群众的不理解甚至是不满,但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类似呼格的案件不再重演,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同时,要通过公开审判、网络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来诠释中央改革精神和司法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改革的认同和拥护,让司法和民众相向而行,形成合力。
2.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二
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学校都在进行课程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然而, 就整体来看问题还是很多的, 与当前国内外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差距非常明显。
1、课程结构的改革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部分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是学年制。而且课程结构三段式比较明显, 即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课程结构刚性较强, 缺少弹性与灵活性。当前, 部分学校开始注重专业知识的实用性和实践性, 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练习。但是, 在课程结构安排上, 不同的学校均存在理论与实践衔接不够紧密,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现象。再加上大部分学校的实训设备相对落后或不足, 双师型教师缺乏。在这种情况下, 实践课时安排再多, 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2、课程内容的改革存在问题
职业教育的课程内容的选择应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标准, 职业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地调整课程内容。然而, 不少学校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 课程内容的学科逻辑性较强, 理论性较浓, 知识点重复占较多时间, 这对于本来学业不好的学生更是雪上加霜, 学习吃力, 因此厌学情绪较浓。同时课程内容滞后的问题仍然存在, 课程开发与更新的周期长, 学校没有专门机构和制度来保证课程内容的修订。
3、课改的专业设置存在问题
部分职业学校在教师力量缺乏, 专业实训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 为了满足用人单位和学生的需求, 方便招生, 盲目地设置热门专业, 随意设置或更改课程。比如, 本来在商务财经专业上很有特色的学校, 在不具备数控技术设备的条件下, 也开设了《机电一体化》专业;没有汽车实训基地和专业教师, 也开设了《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
4、课程改革缺乏有效监督
由于企业很少参与课程的实施与评价, 从而造成有效的监督与评价缺乏, 这样的课程所体现的职业性就值得疑问。虽然有部分企业因生产的急需, 愿意接受学生实习, 也只是解决企业劳动力的不足, 很少考虑学生在校学习课程与在企业实际操作的衔接。另一方面, 学校为了吸引生源, 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 只要学生能被企业接受就感到大功告成, 缺乏主动与企业探讨实践课程实施与学生的职业适应性问题。
二、职业技术学校课程改革的的有效开展
1、树立科学的职业教育课程改革观
职业技术学校的课程改革应该有一定的理论观念来支撑的。针对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在观念层面上提出大的课程观正确的市场观和科学的成才观是指导课程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首先, 要具备正确的市场观。专家认为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与其他类型的学校不同, 由于其与产业部门、与物质生产领域和过程具有较为直接的联系, 其教育成果和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具有明显的商品性, 因此, 职业技术学校完全可以按照企业或企业集团机制运行和管理。为此, 职业学校必须进行课程改革。其次, 加强服务意识。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 不断地推进办学思想的转变, 加强服务意识。职业学校应主动沟通与企业的关系, 真正建立“产教结合”的课程实施机制。如《工程力学》作为工科高职院校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之一, 目前正面临课时大幅度减少, 增加了课堂教学内容更新的难度等等, 如果不正确树立科学的《工程力学》课程改革观,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 以培养专业技术为基础, 那么这门专业课程将不能发挥工科专业的核心课程作用。
2、健全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体系
为了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 优化课程结构, 充实课程内容, 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体现课程与社会需求和人的发展需求紧密联系, 当前必须要立足职业能力, 以重构课程模式、完善课程体系为内容, 健全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体系。应该以职业实践活动为导向、以就业为导向进行各项改革。如《工程力学》课程, 任课教学必须健全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体系, 只有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 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目标体系, 才能指导课程改革的正确和深入发展。
3、改革培养专业能力的专业课教学
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与职业联系最紧密的教育形式。职业学校始终不能忽视企业的需要, 根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首先, 按照大类专业和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改革方案, 根据岗位职业群的需要, 进行课程开发。开发和设计一些复合性专业和大类专业通用课程;至于专门化方向, 可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的课程相结合, 或放在见习、实习环节的具体岗位实践中, 采取学分制的方式完成。其次,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在《工程力学》课程的教学当中, 作为职业学校, 应当加强对专业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也不能太弱化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其培养目标的独特性决定了其课程的特色。虽然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学校都在进行课程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然而, 就整体来看问题还是很多的。本文从分析我国职业技术学校课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入手, 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职业有效进行课程改革的策略。
关键词:职业学校,课程改革,策略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6
[2]鲍洁.对当前课程改革的探讨[J].职教论坛, 2004, 619-10
[3]隋学圃, 颜玉凤.关于高职课程改革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 2005, 21:33
3.司法改革如何落地 篇三
每一年,在时间的轴线上都有着独一无二的坐标。2015年,也不例外。
这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法治兴则国家兴,在2015年春节里召开的全国“两会”,“法治”犹如一条红线,贯穿了全程。3月4日,全国人大召开首场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在答记者问时回应了15个热点问题,涵盖反腐、《立法法》修改、环保等多个方面,绝大多数都与“法”相关;3月5日,李克强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在这份约18000字的报告中,“法”字共出现了68次;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代表最高法、最高检做工作报告,“两高”的报告直面了公众关切的司法公正、司法改革话题……
今年的全国“两会”虽已落幕,但法治的“音符”却依然要保持强劲的跃动力量,如何让“法治中国”的力量愈加强大?3月18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百余位法制专家、学者,一线法律工作者齐聚北京,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法治蓝皮书(2015)》《地方法治蓝皮书(2014)》《四川法治蓝皮书(2015)》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以下简称为“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共同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献计献策。
2014:立法与修法齐头并进
《法治蓝皮书(2015)》由总报告、专题报告、法治指数测评报告、法治国情调研报告这四部分组成,其中总报告暨“2014年中国法治状况与2015年发展趋势”报告,无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治蓝皮书主编李林做了此报告成果的发布,他将2014年称作是“中国法治布局之年”,在他看来,去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可以说是世界共运史160多年来的第一次,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党史上的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共和国国史上的第一次,同时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第一次,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2014年中国法治建设在各个方面全面发力,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全面推开,取得了非常多的成就。”李林说。
李林介绍说,2014年在立法方面,总的特点就是立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立法的质量,启动了重要法律的修改、解释和完善的工作;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都特别值得关注。“2014年对于司法改革试点循序渐进的推进来说,也是重要的一年。此外,各界关注度比较高的还有法治反腐、民生法治、环境法治建设等问题。”
《法治蓝皮书(2015)》中亦指出,2014年,中国的立法活动活跃,制定新法、修改旧法,谋划立法体制变革,提升立法质量,积极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法治政府建设着力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执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等,进而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创新政府;司法机关朝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努力,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并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加强人权保障;中国的反腐力度不减、强度反增,持续的标本兼治成为中国廉政法治的新常态。
2015:如何让司法改革“落地”?
今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意见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剑指司法改革中关键的法院改革。实际上,此前,我国有关司法改革的讨论和实践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落地难”一直都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难题。
2015年,司法改革“落地”难题如何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法治蓝皮书(2015)》指出,要“摈弃司法改革神秘色彩,充分听取民众意见”。
今年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一年,《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2015年,各试点地区将据此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但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很多。”《法治蓝皮书(2015)》中列举到:如现行的改革是否会强化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去地方化后如何处理好与驻在地区党政机关的关系,防止因缺少同级党政机关人财物的支持而影响工作的开展;杜绝对案件审判的批示干预的设想会否被各种潜规则所架空,等等。“此外,2014年,司法改革方案这一关系重大的文件从起草,到论证,甚至到出台,都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 《法治蓝皮书(2015)》建议,摒弃司法改革的神秘色彩,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因为其直接关系到相关改革能否最终落地”。
透明、科学、继续反腐
除了司法改革要“去神秘化”外,“透明”其实需要在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重点加以体现。在李林看来,2015年值得期待的是政府公开透明、司法公开透明,整个政务公开透明将会在一些重大领域更加深入、细化,让群众和社会各界看得更清楚、明白,进而进行有效监督。
在《法治蓝皮书(2015)》总报告中的“2015年法治发展预测”部分,除“摈弃司法改革神秘色彩,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外,还有两点“预测”直接指向“透明”。一是“充分履行行政职责,公开各类行政收费明细”;二是“公开透明应更加注重效果,以便民为工作导向”。
当然,仅有“公开透明”还远远不够,“科学”也至关重要。“2015年法治发展预测”围绕“科学”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二是“加强科学立法,防止‘拍脑袋’立法”;三是“加强和保障民生,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科学”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朱景文在致辞中指出,我们国家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在强调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以及考核标准时,特别强调科学性,所谓科学性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我们的指标设计要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际,不是学者,不是某一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要适合国家的实际。李林则认为,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拍脑袋”的立法,立法的“部门化”等等一些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和解决。
回顾2014年中国法治状况,反腐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15年法治发展预测”同样对新一年的反腐问题做了展望,“反腐败继续保持较大力度,涉案财物处置应向社会公开”。
4.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四
2016-2-27 10:37 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 作者:谢付亮
摘要:“供给侧改革”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供给侧改革”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据新华网报道,2016年1月2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总书记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中国茶产业要消化过剩产能,成功升级转型,度过卖茶难关,同样是必须从“供给侧”进行改革,提高茶叶品质、优化各类存量,塑造茶叶品牌。那么,地方政府和茶叶企业具体应该如何做呢?在谈改革策略之前,谢付亮认为我们必须真正明白茶叶的根本在于品饮,一心一意从五个方面做起,帮助消费者拥有身体健康和心灵健康,获得更多的快乐体验。
第一,茶叶产品必须改革,让茶叶回归茶叶,快速合理地降低茶叶之外的成本。虚荣心最终会降低人的幸福指数,依靠虚荣心、面子获得的满足只能是短暂的、肤浅的,只能算作是饮鸩止渴。地方政府和茶叶企业都必须看到这一点,让茶叶回归到茶叶,让真正健康的茶叶有效满足消费者的“口腹之欲”之后,再去谈更多形而上的东西。所以必须提醒,谢付亮绝不是否认茶叶的“面子功能”或其它功能,但必须拿捏分寸,不能喧宾夺主,更不能改变了茶叶的本质。
尤其是,现在是地球村时代,但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个时代,一切都要靠口碑,而口碑的基础是道德,是慎独,是对自己的真正约束,而不是装逼,也不是卖弄。装逼的时候,把消费者当傻逼,最终苦逼的还是整个茶产业。例如,农药残留问题,这个问题必须真正解决,否则茶产业苦逼的日子还在后面。一定是这样,因为信息越来越透明,你不把消费者当回事,消费者就会抛弃你!缺德等于缺钙,整个茶产业都要引以为戒,缺钙的必须补,从茶农到茶商,一个都不能少,这是根本,永远不能忘!
第二,茶叶价格和茶文化都必须改革,让价格和文化走向百姓,做立足老百姓的著名“民牌”,而不是高处不胜寒的著名“泯牌”。可口可乐谁都买得起,但可口可乐公布的财报数据显示,公司2014财年净营收为459.98亿美元。这个销售额与中国茶产业的销售额相比,差距一目了然。我们要普及茶叶,让老百姓喝茶,多喝茶,价格回归是一个永远绕不去的“山峰”。主流价格回归了,就能逐步普及;回归不了,普及就是天方夜谭!
对于茶文化而言,我们要清楚文化是自然的流露,不是装腔作势的结果。茶文化要的改革就是要“回归”,要促进茶叶消费,不仅要走近消费者,更要走进消费者,深度进入消费者的内心世界,而不是装神弄鬼。谢付亮反对任何形式的神话茶文化,茶文化不可能代替信仰!过去不能,现在不能,未来也不能!若要把茶当做神,那是天大的笑话。如果有些人现在想不通,那么,总有一天会明白过来的,不要着急,慢慢喝茶就会明白。
第三,茶叶销售渠道必须改革,以保障消费者的购买便利。线上线下、电商、O2O等等都是概念,概念本身价值不大,代替不了商业的本质,利用好了才有价值。换言之,销售渠道要彻底“回归”到消费者,而茶商则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渠道,不要盲目追求新概念、新模式,否则必然会邯郸学步,连自己擅长的也丢掉了。例如,无论怎样改变,实体茶叶店永远不会消失,就像电子书不可能完全代替纸质书一样,只是让消费者多了一种选择!
但是,一切的实体茶叶店不能固步自封,必须审时度势,做适度创新,才能生存和发展。正因为此,远卓品牌策划公司在卖茶万里行的基础上,推出了一对一帮扶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茶企或茶叶店,先帮助其整合免费资源,梳理并充分展示自己的独特优势,让消费者立即明白“我们的茶叶品质很好”,同时根据茶叶店的自身状况,帮助其快速提高客户数量,快速提高团队销售能力,然后再帮助其快速提高成交率和客单价,从而促进其销售业绩快速增长、稳步增长!
5.浅谈如何对初中地理教学进行改革 篇五
浅谈如何对初中地理教学进行改革
作者/ 敖卫红
【摘要】对初中地理教学的改革,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更新教学观念,将知识学习要求的程度降低;二是将“电化教学”“互动教学”应用于课堂;三是教师教会学生自主学习的方法;四是改革教学方法,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论证了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在地理课堂教学,传达地理思想,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最终使学生从“认识地理”到“学会地理”走向“会学地理”。
【关键词】更新教学观念 电化教学 互动教学 改革教学方法
本人非地理专业教师,因学校缺少专业的地理教师,所以一直以来本人担任学校的地理教学工作,在这么多年的地理教学中,我发现学生在潜意识中认为地理这门学科是“副科”,对地理的学习不够重视,地理教学工作的开展也比较困难。虽然现在地理已经被纳入高考科目,地理的教学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地理不被重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对我们的地理教学进行改革,从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抓起,将学生学习地理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他们的学习态度真正从“要我学”转变到“我要学”,那么初中地理教学工作就可以得以改善,学生的综合能力也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为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更新教学观念,将知识学习要求的程度降低
初中地理作为副科存在教学时间不足,学生学习重视程度不够的实际情况。地理科要求知识点掌握的程度,虽然每年都有所下降,但实际上一些知识点还是比较难于掌握,遗忘率非常高,如降水的分布规律、影响气候的因素、世界的气候类型等,如果硬要学生去死记硬背,学生会觉得难记易忘,严重打击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往往没有兴趣。教学中,在深人钻研教材的基础上,采用形象、生动的比喻或者歌谣,也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如运用形象记忆我国许多省的轮廓特征,黑龙江省像只天鹅,广东省像象头,云南省像孔雀等。在认识南亚的位置及国家时,可以用这样的歌谣:喜山印洋间,北回归线北部穿;南亚七国家,海上斯与马,内陆尼与不,临海孟印巴,相邻有四国,印不与尼巴。在认识中南半岛上五个国家及首都可以用这样的小故事巧记:有一个名字叫老万(老挝、万象),一天,他想越河(越南、河内)去捡(柬埔寨)金(金边)子,可是他选错了交通工具,他是骑着绵(缅甸)羊((仰光)去的,绵羊走的太(泰国)慢(漫谷)了,结果金子没捡到。对一些难懂的知识点只要求学生知道便可以了。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其学习欲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提高对地理科的好感,为将来高中地理的高层次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电化教学”“互动教学”应用于课堂
“电化教学”是利用幻灯机、录像、电视、电影、VCD、摄像器材等各种电教手段来帮助学生认识复杂的地理事物。地理内容广泛复杂,时间的长久性、空间的无限性及现象的抽象性、间接性的特点,决定了地理教学的综合性、复杂性、困难性。而电化教学正好能解决这些教学上的问题,激起学生对知识的`无限渴望。例如,在初中地理湘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四章第一节中有《收听天气预报》的内容,若教师在课前用录音机录下前一天的天气预报,在课堂上,先播放,然后引出所学的内容,这种新颖的导入可紧紧地套住学生的注意力,自发产生一种对了解有关天气预报相关知识的兴趣,如果教师边作板书边分析天气预报中用到的符号,并由此引申到世界各地的天气预报,必将大大提高学生对地理的感性认识,激发探索地理奥秘的激情。
“互动教学”更应在地理教学中得到体现。时代进步了,学生的学习环境也变化了,特别是地理知识传播的渠道更广了,地理课已经不再是学生获取地理知识的唯一渠道。因此,地理教师应该转变教师角色,改变过去教师单向讲授为主的习惯教法,将师生互动教学引入地理课堂教学,坚持“以学生活动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学生活动在前,教师点拨评价在后”的原则。由于初中生心理的特点,他们很乐于参与教学过程。可以把学生组织起来亲历这些过程。如进行学生地理新闻发布会和点评活动,地理角色扮演、课堂讨论等活动既活跃课堂气氛又深入了教学。
三、教会学生自主学习
地理知识之间带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和规律性,学习上要悟,则要求教师教会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懂得知识间一般的联系,引导他们去发掘课本上的知识,不要包办一切。如在区域地理中,气候一般都受地理位置(纬度位置、海陆位置)、地形因素、洋流因素等的影响,气候和地形等又决定了区域的自然特征,而经济特征、人口分布和生活特色又受环境(包括政治环境和自然环境)、交通和资源分布的影响。教师可以在讲课的基础上,总结出区域地理学习的一般规律,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即综合法),为他们将来的自主学习打下基础。如讲述青藏地区的特点时,由于前面已讲述了多个区域特点,学生已大概掌握了区域特征分析方法,此时,就不应再由教师讲授太多,教者可列出几个提纲式的引导问题,让学生分小组研究解决,再由教师整理出思路。另外,也可以设立一个地理主题,让学生按小组收集资料进行讲解,效果也好。
四、改革教学方法,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
现在中学地理教材中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有丰富多彩的插图:地图、统计图表、图画、漫画等。其中漫画以其新颖别致的特点在教材中倍受学生的青睐,当然,对于初中学生来说,对漫画的理解能力并不是那么深刻,可能还只局限于表面现象。教师必须利用学生这种对漫画的好奇,正确地引导学生分析画面,剖析出漫画所表现的实质问题,真正把这种吸引力转化为学习的动力。如在讲授七年级地理第三章第一节关于“人口增长所带来的问题”时,首先,让学生阅读教材中“处境艰难的地球”漫画,要求学生阅读图中内容,提示学生既要注意图中的每一个细微内容,又要回顾前面所学习过的关于世界人口的发展问题。然后,让学生在课堂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教师要及时地对一些同学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最后,由教师作总结,在肯定同学们认识的同时,还补充一些相关的内容。经过这样的尝试,学生大多数能很好地掌握知识,反响也很好。可见,这种教学,重在强调学生在接受感性认识之后,再对知识进行理性化的教学,这样做有利于学生对新知的认识和积累。游戏课就是把课外活动与课堂教学有机地结合,把地理知识融入游戏之中,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激发学生兴趣并获得知识。
前面所讲述的只是个人的粗浅认识。
在实际教学中,还需要对地理的教学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在地理课堂教学中,传达地理思想,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最终使学生从“认识地理”到“学会地理”走向“会学地理”就可以了。
【参考文献】
1.湘教版《地理教师用书》
2.徐立松、孟胜修、王燕津、李通:《中学地理教学方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北京教育(普教版),.6.
6.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六
从总体上说,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法为准绳。但对于当事国来说,掌握诉讼方法还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时,要配备一个强大的律师团。因为律师团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能够在国际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以刚果诉比利时案为例,刚果在临时措施诉讼中指派的律师只懂刑法而不懂国际法,结果一败涂地。所幸的是,刚果及时纠正了这一做法,派出了精通国际法的强大的律师团,从而在第二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点是很值得学习的。实际上,国际上一些著名国际法学者如劳特派特、小劳特派特、布朗利都曾担任过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的律师。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诉讼过程中,还要具备诉讼代理人。国际法院的诉讼代理人与国内法院的诉讼代理人不同。前者是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后者是代表个人或法人进行诉讼。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指派本国的外交部长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英联邦国家则指派本国的司法部长担任诉讼代理人。
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阐明两点。
1、应该尽一切可能说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前者也是当事国希望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达到的目的,所以诉讼请求绝对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后者是当事国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审理的依据,也很重要。
2、当事国应该详细地说明诉讼事由。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诉讼进行中,应该讲清楚两点。
1、把事实讲清楚。
7.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七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 对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由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能, 各司其职, 共同维护法律高效、有秩序的运行, 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1998 年提出, 最高检则在1999 年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的形式明确提出应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从2004 年开始, 全国开始广泛推广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 2007 年, 最高检总结了试点阶段的相关经验教训, 制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 2013 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主要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种。2015 年司法改革着重突出了分类管理制度中的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 是指在检察院内部现有的所有工作人员总体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别, 并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种类别岗位的总数, 其主要目标在于总量控制检察官人数, 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数量, 筛选出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准的检察官队伍, 为落实现代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员额制度实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
( 一) 入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尚未统一
在员额制度下, 检察院内部的比例规定为检察官33% , 检察辅助人员52% , 司法行政人员15% , 其中, 检察官的最高比例应控制在总人数的39% 以内。这一比例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精简总额数量, 筛选出最具有办案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 并且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检察官队列。
可是, 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 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这少数的员额比例内成为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各类别员额所占总数的比例, 却未对入员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直接通过“论辈分”的方式, 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填充检察官队伍的员额。这样一来, 将会出现一大批并不实际参与办案的的公职人员却享有“检察官”的荣誉称号, 而实际办案的一线人员却只能退居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队列。因此, 担任检察长或各科室科长等官职人员是否纳入检察官员额内? 是直接划入员额还是通过限定官职人员入员总量并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有官职的部分人选可以纳入检察官队伍? 不可否认的是, 身负要职的官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身既作为改革对象又作为改革操作者的双重角色的影响, 因此会使其决策的公正性受到外界的质疑。
( 二) 员额的确定结果会导致部分人选心理落差大, 间接影响办案效率
固定的检察官比例会使检察院内部出现“人多粥少”的局面, 而最终经各种途径方式确定的入员名单的公示亦会产生“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结果。
以s省c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 该检察院的在编人数为87 人, 而目前的检察官有64 人, 检察官所占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73. 56% , 而c市员额制规定检察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 , 这意味着该院至少有38 名现任检察官将会离开检察官行列退居二线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序列。其中不乏可能存在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且实务技术非常娴熟的检察人员因在检察系统内部选任考试中因微弱的差距而被拒于检察官队伍之外。而且现任检察体制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将直接纳入司法行政人员体制内, 因其行政工作经验不能直接与办案经验挂钩, 所以跟与其同批次进院却分工不同的即将成为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的同事享受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这难免会引起内部成员心理的落差, 从而产生消极怠工的逆反心理, 对工作缺乏热情上进, 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
( 三) 主辅办案模式难以避免僵局
检察院内部初步设想以一名检察官配备几名检察官助理的模式形成小团队式综合办案, 其中, 各队员之间分工明确, 对隶属检察官负责, 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共同办案模式。而如今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 小团队的成员组成将如何确定? 是由员额检察官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其下属人员还是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划分? 而且, 团队分工合作的办案方式更多的是在于成员之间的默契与配合程度, 要求检察官助理要服从与员额检察官的安排。而在员额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并不绝对强于检察官助理的情形下, 员额检察官可能面临着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助理检察官直接下达命令或者指出其工作疏忽的尴尬局面, 而助理检察员消极抵触的态度可能会让员额检察官更加难以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走向, 影响到最后决策的作出。
( 四) 案多人少, 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随着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的减少, 所余的检察官就需要处理更多的案件, 拍板更多的决定, 加上终身责任制的束缚, 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沉重。而伴随的经济的快速增长, 案件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 而此时减少检察官数量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 案件数量繁多会过于分散检察官原本就有限的精力, 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而具有高学历且专业基础扎实、理论水准较高的原检察官被拒之员额检察官门外, 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 等待员额空缺再补进的周期过长, 检察之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看不到希望的曙光, 而其所做工作与原来并无他样, 准备材料分析案情作出书面报告一样不落, 只是最终的决策由员额检察官加以定夺。工作强度高, 精神压力大, 职业风险高, 而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薪资待遇, 对内不及员额检察官甚至不及以前自己作为检察官时的待遇, 对外则远低于同类法律职业诸如律师、公司法务等收入。同样的时间进入法律行业工作, 在检察院投入的时间周期长, 却是高风险、低收益, 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不高, 很容易让一些优秀的原检察官选择脱离检察队伍, 从而投身于其他法律职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来满足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
三、对完善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 一) 加强对检察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工作, 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
从宏观上说, 在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狠抓三个点。首先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秉公办案。其次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作风修养教育, 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的办案模式, 总结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最后还应加强廉政意识的培养, 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基本职业守则, 加强自律意识, 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
从微观上说, 当前检察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是应转变心态, 积极应对员额制改革。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 从而打破原有的利益既存体系。但改革总体上来说是迈向更公正更民主的司法的一次伟大实践, 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不可逆的趋势。对员额检察官而言, 应当树立更强的责任心, 严格以法律的标准办案, 客观中立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将非法证据扼杀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强化证据意识, 重视对证据链的收集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使撰写的审查报告有理有据, 有法可依。对检察助理人员来说, 从古至今的每次改革过程都必然伴随着部分群体利益的牺牲, 也正是这些牺牲才让我们的司法进程接连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并逐步朝着建立现代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而奋进。被拒在员额检察官门外的检察官助理应转变观念, 将目光放得长远一点, 不要太在意眼前的得失, 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只要努力够, 员额总会有, 随着改革的推进, 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也将会逐步提升, 检察官会是一份备受人尊重, 享有至高地位的职业, 法治事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主辅办案模式来说, 采取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的方式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不仅顾及彼此双方之间的情面, 而且更容易形成高产出、高效率的搭配组合, 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
( 二) 加快落实入额标准的确定, 使员额入选做到公平、公正
对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量, 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素养以及娴熟的业务水准, 而且还应当将工作经历、办案成果与作风评判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判断。在改革初期宜采用招录与遴选两种方式为主, 而遴选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 应被作为首要方式加以考虑, 必要时予以灵活变通使用。招录对全社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职人员开放, 旨在纳入社会法律界优质人士充实检察官队伍; 遴选主要面向全省法检系统, 由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遴选机构, 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遴选工作, 保障遴选过程的严格与公正。遴选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统一考试、并综合考察入围的检察官。因此, 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来说, 则可以通过招录和遴选考试迈入检察队伍, 实现人生理想。
( 三) 提升检察系统在职员工的工薪待遇, 做到权责相统一
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必然离不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彻底落实。员额检察官应对自己所经手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判断承担终身责任, 负责到底。因此, 员额制的实施客观上加重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 员额检察官必须比以前更认真细致的研读案卷材料, 分析证据属性规则的具体适用, 而检察官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创造性智力活动, 从审查材料到核实证据到最后撰写法律文书, 无一不是智慧运作的结晶, 如此高强度的运作也理应到得到高收入的回报。如今检察官薪资仍然实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的方式, 未能体现出司法职业的特殊属性。整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可以让检察实务工作者更加有激情的投入检察工作, 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必然之选。与此同时, 在突出员额检察官核心地位的同时, 也要保障年轻助理的晋升发展空间, 可根据现实实际情况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薪资待遇相互区别对待, 以改善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方式来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能者多劳多酬也是顺应价值规律的要求, 早日打造出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参考文献
[1]李望衡.试论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 2016 (6) :62-63.
8.如何进行幼师音乐教学改革 篇八
【关键词】 幼师音乐教学 现实现状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G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72(2013)08-023-01
近几年,教育改革在我国发展势头强劲,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然而教育改革并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需要各个学科相互联系,从而达到尽可能的科技发展。然而我国的幼师音乐教学是不是也应该顺势而动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幼师音乐教学的现状中,存在许多的问题与矛盾,我们应该有方向的针对性改革,当然,改革措施与方法必须是合理有效的,并且应该全方位的考虑问题,从而有效的解决现实问题。
一、现状是什么?
1. 枯燥。在我国的教育教学中,往往教育方法单一,幼师音乐教学也不例外。在大多数的学校进行音乐教学中往往采取全班合唱的方式,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学生一起上课,那么平摊到每个同学身上的时间更是少之更少。而很多学校安排的音乐课的课程量较少,导致学生真正学到的知识也相对较少,学生往往基础不牢固。特别像是在幼儿园里,孩子们还是好动爱玩,让他们乖乖的听老师的指挥,一起合唱,像小学、中学生那样授课,效果显然是不好的,往往还会让孩子厌倦上音乐课。
谈完教育方法,我们再来看看学生本身的原因。许多的学生都来自不同的家庭,家庭教育、音乐基础良莠不齐,甚至连普通的生活基础也各不相同。这样的学生在同一个班级,受到同样的教育方式,老师讲述着相同的教育内容。
2. 教材。现在市面上的同类教材特别多,而由于许多幼儿园本身没有重视音乐教学,不太熟悉此专业,在选择教材上比较盲目,更多是依靠老师自己的主观意识在选择,这样很大程度上可能根本不适合学生,或者根本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所以在教育改革中,我们往往忽略了教材的对应改革!
二、解决措施是什么
音乐从以前的仅仅是一门兴趣爱好课转变成了现在的幼儿启蒙课,由此可见,音乐对于幼儿一生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渐渐被人们所承认,幼儿教育离不开音乐,因为优美动听的音乐与幼儿那纯洁的心灵是相连相通的。而面对之前叙述的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三种措施来进行解决:
1. 丰富教学方法。音乐是一种陶冶情操的歌唱艺术,那些优美动听的声音往往是吸引幼儿关注的最好方法,同时,歌声往往包含着世界上所有的语言,塑造着一个又一个生动形象的画面,表达着歌唱人内心最深处的情感。要真正的实现优良的音乐教学,一定要让幼儿喜爱音乐。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结合这些音乐本身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
2. 改变教学理念。教学理念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素质教育的成败,那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最难做到的便是教学观念的改变。在音乐教学的进一步改革中,老师必须改变固有的各种理念,学习先进的素质教育。
对于老师而言,应该做到因时而变,以学生为根本。旧的教学中是以老师为主导,灌水填鸭的教育模式根深蒂固,往往忽略了教学中最根本的是学生。所以,现在的教学理念中,我们必须以人为本,明确幼儿音乐教育的教育目的是以智商、情感、能力、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
同时,作为一名幼师,应该有正确的儿童教育观,根据学生本身的差异和特点,制定不同的教育模式,要尊重、鼓励和理解每一位幼儿,建立一个和谐轻松的学习环境。更重要是要分級教学,突出各年龄阶层幼儿音乐教育的差异以及发展需求,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幼儿音乐教育。所以,正确的教学理念,才是音乐教学的根本!
3. 调整音乐教材。老师应该根据实际状况来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同时,应该根据实际音乐课程的需求来调整教材结构,使得音乐教学的教材与实际接轨。
(1)将音乐教学教材的重点集中在教学方法方面。例如:幼儿园不同的年龄阶层的学生的特点与需求是不同的,那么教材则应该突出这点不同,着重介绍不同时期幼儿所适合的教学方法,让幼师能更好的掌握不同时期幼儿的需求,也能够传授更多的知识给幼儿。
(2)将游戏与音乐相融合,幼儿天性是好动,爱玩的,如果将音乐游戏化,更能够让幼儿接受,并且促使他们更加迫切的加入游戏,学习音乐知识。
(3)实用的才是最好的。在教材中,应该多多增加一些实用的教学内容,例如:各种不同的教育活动,比如教幼儿唱歌、跳舞之类的。不同年龄的学生对音乐的感知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应该结合不同的教学方法来进行音乐教育。如果教材中多多增加这之类的实用教学内容,让老师能够在日常教学中,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开展音乐教学。
三、写在后面的话
幼师音乐教学必须得到可持续的发展,这样才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当然,为了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和改善我国的音乐教育的形式,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当然,这要求所有幼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让幼师音乐教育更好的发展,这样的幼师音乐教育才会有美好的未来!
[ 参 考 文 献 ]
[1] 郑晓光.试论高等师范院校音乐专业“艺术实践”的学术价值[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25).
[2] 谭薇.国内高等师范院校声乐教学的教学成效研究[J].文教资料,2007(36).
[3] 曾晓红.多元化:高师声乐教学改革探索[J].池州学院学报,2009(01).
9.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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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课标 行改革 促成长
新的课程标准明确提出要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一是主张实现教学上的主体性,一是强调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在语文教学中,我是这样做的:
1、把课标学习与教材教法研究结合起来,要钻研新教材,理解和把握新教材,用好新教材。我从整体上把握教科书的编写意图、体系特点,弄清教科书与《课程标准》、教科书各教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弄清教科书各种编辑设计的意图和着力点,以在备课和教学活动中准确设定教学的重点,找准达到《课程标准》提出的课程目标的落脚点,有效地实施语文教学。
2、提倡学生课前预习,课中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课后结合课文特点扩大相关阅读量并开展实践活动,开阔眼界,增长知识。通过教学任务的完成,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语文素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积极倡导,促进学生主动发展的学习方法,拓宽学习和运用的领域,注重联系生活,跨学科的学习和探究式学习,使学生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终身受用的语文能力。
3、积极开发课堂学习资源和课外学习资源,沟通课堂内外,沟通平行学科,创造性地开展各种活动,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丰富语言积累,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基本技能,接受熏陶感染,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打下扎实的语文基础;
4、鼓励学生采用各种手段扩大阅读面,增强学生在一切场合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积极参加各种课改活动,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整体提高,真正把读写听说和综合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10.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篇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与健全起来,然而,由于各种国素的影响,总难免百密一疏,总有一些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时没能考虑到,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权对属于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从法理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所作的解释称之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称之为司法解释。由于“两高”是针对具体的工作中对如何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解释,大大方便了司法部门的工作,这有其非常积极的一面。但是,由于存在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范围上的不明确,以及解释权的权力分配等因素,目前的司法解释工作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法、检两家就同一法律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不同,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将399条第1款规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第397条第2款规定为滥用职权罪,对第399条第1款规定为徇私枉法罪。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两高”争夺解释权所致,俗话说得好,权利权利,有权就有利,有利为何不争权呢?
(二)越权解释。比如,针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犯罪。我国《刑法》第30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该规定是采取列举式,而列举又没有穷尽,因而存在着严重缺陷。该条仅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该规定给人一种错觉,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了第300条规定以外的罪可不受处罚。为了弥补第300条之不足,两高作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又增加规定了:a、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罪;c、分裂国家罪;d、煽动分裂国家罪;e、颠覆国家政权罪;f、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两高的这个解释对第300条增加了6个罪名,这是一种造法行为,也即立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因此,对于第300条立法上的缺陷,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立法解释或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来弥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这是“两高”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非常手段,而忽略了司法解释也要依法进行。
(三)违宪、违法解释。如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规定为法定强奸。即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只要男性是以奸淫为目的,与不满14周岁之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奸淫幼女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8日却作出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对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不但与我国《刑法》规定法定强奸的立法本意不符,而且还违反了《宪法》第48条、第49条关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规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作出解释的部门没有认真搞好调研,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社会利益的平衡点,没有认真领会立法者的价值导向。
(四)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规范,形式混乱。在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以解释出现的,也有以通知、答复、批复出现的,无奇不有。在内容方面,对同一问题作多次解释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对奸淫幼女多项内容不同的的解释,对在如何解决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人利益、受让人利益的矛盾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就作过两次不同的解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司法解释制度所致。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法律监督的力度
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当然包括对“两高”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了。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一)明确司法解释的范围。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范围:即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我们只要对照一下上述《决议》和《组织法》就不难发现,两者在解释的范围方面的规定并没有绝然区分,存在着交叉的问题,从而就容易产生“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争法律解释范围的情况,因此,明确司法解释的范围是廓清司法解释权限的一个前提。
(二)应确定司法解释必须遵守的原则。
由于司法解释关系到法律精神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司法解释制度,确定司法解释应遵守的原则。我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文理解释原则。即直接对法律条文中的文字和语句的含义进行解释。以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之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识。
2、限制解释原则。即司法解释只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限定性的解释,不能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是一种造法行为,它违背了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此,司法解释应采限制解释原则。
3、联合解释原则。即“两高”对于共同涉及到或可能会涉及到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应多加强联系,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然后联合发布解释,以避免“两高”就同一问题所作解释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
4、备案审查原则。“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发布之前,应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审查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对于不符合立法者意图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三)综合评价、检查监督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解释和法律一样,是一面双刃剑,在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它们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就会体现出来,既可能有正面影响,也可能有负面影响,只有那些对社会生活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司法解释才能为社会所接受,才能体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反之,那些对社会生活有消极作用的司法解释必然会束缚社会进步,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建立有效的综合评价,检查监督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不能对司法解释工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
(四)对存在缺陷的司法解释的救济措施。
1、对于那些需要突破原有法律条文含义范围宜作扩张解释的情形,应由立法机关作出解释,已由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并经审查符合立法愿意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确认。
2、对于“两高”的解释相互有矛盾或有不同意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必要的调研后,以立法解释替代司法解释。
3、对于属于“两高”解释权限范围所作的司法解释确有问题的,责令司法机关自行修正。
4、对于不切合实际或违法、违宪的司法解释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废止。
5、对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发现互相抵触的内容则予以修改,补充或废止。
6、在进行新的司法解释时附加抵触处理条款。明确规定新解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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