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

2024-07-14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共10篇)

1.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 篇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已经2010年1月26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文件、材料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重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送达有关文书、证件。

第九条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批准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事项办理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延期办理决定的;

(三)承诺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时答复办理结果、送达有关文书、证件的;

(七)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环保局限时办结制度 篇二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明确部分和个人的工作任务,努力改善局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局整体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切实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考核有序、运行通畅”的环保运行机制。现对全局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如下:

一、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规章,并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县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项目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呈报。

2、拟定我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我县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报全县环保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区域和重点流域,大气状况质量状况。

3、负责对我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展利用活动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和报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区。

5、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或县城内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6、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充实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维护行业标准。

8、负责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县环境监测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

9、指导和协调我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机枪建设以及人事管理;组织我县环境保护单位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长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全局各项工作。

2、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本局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

3、批阅有关文件或函电,接待必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相关环境问题。

4、审定和签发本局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文件,履行局长权限内的各种审批手续和表决权,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5、指导副局长和各科室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上遇到困难问题。

三、副局长(副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和制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检查。熟悉分管股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创造性地指导分管股室的工作。及时掌握各分管股室的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有全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局长汇报工作情况。

四、局各股室职责

1、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处理、信息、秘书、档案、治安保卫、机要保密、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工作和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行政、后勤事务管理;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督办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备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2、项目开发股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指导并监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县环保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它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环境监察大队主要工作职责: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4、环境污染控制股主要工作职责:拟定和实施大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和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环境管理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负责组织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全县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推行清洁生产。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5、生态自然保护股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和重要区域、流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恢复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恢复计划、并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的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区复恳、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申报并指导管理各类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指导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环境标志产品及绿色产品的管理;参与全县生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6、县环境监测站主要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本辖区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参加制定本边区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编写本辖区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县级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及限期治理项目“三同时”的竣工验收以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现状等监测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认真负责地进行接待、答疑或指引的制度。

二、凡到本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办理公务及电话咨询业务事项(包括环境污染投诉)的,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三、局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当好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无论是本职工作内的事项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均要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听取办事人申述事由,在明确来意或咨询内容的情况下,负责地给予解答。

五、对属于自已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限时办结;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应当负责任地把当事人引导到有关处室或单位去,或者把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咨询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认真记录下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同志移交。

六、首问责任人或局系统其它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事群众,不得怠慢、冷落、不负责任,更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按县《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规范行政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服务行为,要求一次性解答办事人咨询事项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端正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三、工作人员要把承办业务工作的办事程序、办结期限、相关要求、联系电话等,制作成格式统一的《服务告知单》提供给前来办事者参阅,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四、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一次性解答投资者(办事人)所咨询的问题。按照告知服务单的内容,将需要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本部门的办事程序、办结时限一次解答清楚。

五、工作人员对属于其他县直机关职责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将投资者(办事人)引导到其他部门去。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县环保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涉及环保的有关工作中,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限时办结事项

类别

项 承办部门 办理时限(工作日)行政 服务 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项目开发股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项目开发股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项目开发股 6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污染控制股 15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环境监察大队 1

“三同时”项目验收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项目开发股

环境 信访 项目

环境信访案件查处 县环境监察大队 7

环境信访案件查处(转办)有关承办部门 10 环境 监测 项目 委托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15

送样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7

仲裁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7

监督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7

验收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 15

三、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应在限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并向办事人做出解释。

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办事程序,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办事人。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的事项应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要防止重时限轻质量的倾向,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按限定的时间办结。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对办事者提供的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当场审查,确认其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即告知办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备案。

三、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查后,不能当时明确其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提交局专题业务会议讨论研究。

经局专题业务会研究确认申报项目、事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否定。在向办事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定原因,并做好备案。

四、环保行政许可否定报备的项目和事项,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

五、对不予受理或行政许可的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员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建档备查。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为端正行业风气,规范我县环保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改善工作作风,开辟权力监督的新渠道,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塑造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禁忌用语和作风粗暴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和越权行政。

三、严格遵守环保局《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以及各项环保业务程序中的各项具体规定。

四、实行公开办事原则。各责任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热情周到、清正廉洁地办理所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或日常环境管理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现象,做到受理、登记、转办、交付环节明确,审批手续齐备,资料归档规范,并接受监督。对办事者的技术、资料、数据负有保密责任,除经审批向上级部门报告外不得随意泄露。

五、服务对象举报或领导发现有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承诺的,经查实违反本制度者,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岗替代制度

一、各科、室、站、队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局长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并办理好交接。

四、局领导也实行同岗替代制,局长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代行其职责,副局长不在岗时应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局的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县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依法处罚、依法治理、依法许可、依法征收和管理排污费,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患、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5、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玷污环保形象的;

6、因工作过失对企业和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在行政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8、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9、违反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11、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12、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13、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合理建议和忠肯批评的;

14、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和我局有关规定的给予待岗和辞退的处理外,还要追究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的,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2、工作人员有失职种类中的第3种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失职追究

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效能建设中心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1、当年被投诉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对本股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人当年被投诉3次(含3次);

3.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2 篇三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服务人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中心的服务窗口在办理便民服务事项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或上级要求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二、限时办结的事项包括:

(一)服务对象向窗口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其它服务事项;

(二)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窗口的工作事项;

(三)领导批示由窗口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规定或承诺了办理期限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规定或承诺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其它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或上级要求的期限内办结。由多个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中心确定一个窗口牵头,并明确各窗口的办理时限。

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算起。行政审批决定、证件的制作、颁发或送达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算起。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服务窗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六、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问责追究。

七、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定期报告镇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单位。

4.XX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篇四

为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更好地树立窗口服务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二、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三、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根据职责要求,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

四、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

六、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出具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

时间,一份报中心相关股室备案;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5.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 篇五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前来办理有关事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当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是否受理。

四、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办理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当给予办理;办理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应当适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办理申请事宜。

六、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 篇六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一

服务承诺制度

一、咨询服务

1、按照“起立、让座、倒水、办事、送客”的“五步曲”接待咨询人员,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好范文版权所有

2、接听咨询电话时,首先问候“您好”,并将

自己工作单位、所在科室、姓名职务先行告知对方。

3、详细听取咨询内容,准确回答咨询问题,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

4、咨询问题暂不能答复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约定答复方式和答复时间。

二、政法服务

1、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承办再生育审批、高考加分、“农转非”审核等工作时,不设障刁难、不优亲厚友、不以权谋私。

3、认真查处违法施政案件,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查果必究,不敷衍塞责、姑息迁就和包庇纵容。

三、信访服务

1、接待信访群众时,坚持做到态度热情,以诚相待,耐心倾听,详细记录。

2、受理信访问题时,坚持做到立即承办,正确答复,维护权益,严格保密。

3、承办信访案件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四、科技服务

1、在组织病(伤)残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不优亲厚友,不弄虚作假,不暗箱操作,不吃拿卡要。

2、认真抓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生殖健康服务“三大工程”的实施,积极为广大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好范文版权所有

五、药具服务

1、认真坚持“免费发放、满足需要、减少浪费、方便群众”的方针。

2、不订购和调拨假冒伪劣药具。

3、做好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药具使用效果。

六、宣传服务

1、不以非正式渠道订购各类宣传品。

2、不向群众推销各类宣传品。

3、在宣传品征订和发行中,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不行政干预。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二

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基层或其它机关办事人员来我局后,首问人员要首先问好,热情接待,而后要详细询问当事人所办理的事情。

2、所办事情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应办的事不推、快办的事不拖、急办的事不等”这一原则,立即予以承办。好范文版权所有

3、能够一次办结的事情,要做到当场一次性办结;暂不能一次办结的,要详细解释说明,并具体承诺办结的时间。

4、所办事情不是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要负责领办或协办工作,并当面向相关股室或相关人员交待清楚。好范文版权所有

5、属于电话办事的,接听人要礼貌问候,并详细询问和记录当事人所要办理的事情。所办事情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按上述要求立即承办;不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将详细记录通报相关科室或人员,做到“一次受理、告知相关、内部动作、限时办结”。

7.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篇七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实现机关干部职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性运转,以此推动机关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经研究,决定制定执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现将制定后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请各科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群众到本局办事或来电询问有关事项,第一位接见或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局办事或来电询问的人员,并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内的,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规定积极办理或答复,不得推拖和误导。

第四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但属于本局职责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和帮助其找到相关科室或岗位;属于承办部门不明确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群众找到承办部门。

第五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尽量为群众指明办事途径。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回绝来访群众。

第七条

群众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人姓名、所在单位、来电内容、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及时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九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 的决定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窜岗,或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或利用管理权、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六)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重大或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九)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协商或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又未报送上级,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十三)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可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四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时,承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第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通过电话咨询办事程序的,应当当场或以详细方式告知对方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目录。

第四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五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七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担负对外服务的局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示限时办结的有关事项。局政务公开方案中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服务承诺中确定的时限内办结群众的诉求事项。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三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如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对上级机关来文、来电或会议交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承办部门和明确的承办期限的,应在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交办事项无明确承办限期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交办机关确定的承办期限内完成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交办事项无明确办理部门的,收文部门或接电、参会部门要在当日内

呈局领导批办,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及上报交办机关。

第五条

对局领导批办或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局领导批办、交办期限内办理完毕;无批办期限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领导批办或交办期限完成的,应向局领导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批办、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对涉及社会性重大事项、情况复杂、需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应向有关领导请示,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原来办理时限的一倍。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八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关各部门应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

(一)积极践行“依法治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二)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规则要求、办事标准。

(三)执法大队要全面推行队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公正执法。

(四)环卫局做到优质服务,搞好市容市貌,严格按规定收费。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抓好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六)严禁对服务对象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恶劣态度,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片诚心办事,达到群众满意。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公开承诺方式:网上公开承诺的所有事项,对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规则要求、办事标准等,要上墙公示。

第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五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否定报备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办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予以否决时,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条

以下情况适用否定报备:

(一)与局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审批、审查、审核以及其它行政许可的权力环节,出现否定办理事项的。

(二)本局机关各部门之间、本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本局与基层单位之间在处理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出现不同意见,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三)代表本局会签各种文件、参加各类各级别协调会或办事会议,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第三条

否定报备制应与实行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制相结合。属上述否定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或部门应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决的理由和依据,规定应给予书面答复或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对否定的办理事项,按照第三条的要求,经办人员应在当日填写统一制定的《否定报备表》进行报告和备案;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否定情形,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或向交办机关报告。

第五条

否定报备的申报: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阅知。对重大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查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的《否定报备表》,由专人负责管理,年终汇总交局档案室建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八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促进各司其职,防止推诿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在局机关中实行的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所分配的岗位上履行一定义务和承担一定责任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都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认真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要报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作为本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AB岗制度

为了使行政机关服务工作不因人员缺岗受到影响,保证服务工作连续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AB岗制度是指局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要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A岗不在时,由B岗自动顶替,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分管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要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领导不在岗时要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要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顶岗人员要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六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AB角要

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主办人和协办人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第八条

遇有人员调整时,职位(工作岗位)AB角配合方案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制定AB岗方案并报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事公开制度

为切实提高机关便民服务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开办事事项。对涉及行政许可、公用企事业(供水、供气、公交)和建设事业收费的事项必须公开。

第二条 公开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部门配套文件和上级机关决定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

第三条 公开办事行为规范。办公人员必须实行挂牌服务,做到公正便民、热情接待。

第四条 公开办事内容。将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有

关文件格式范本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定期将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绩效考评制度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局机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推进我局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局机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评

(一)组织领导

8.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 篇八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能、科研院所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的主要职能;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上述内容如按年制定,应把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科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机关人事部门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特别是对外服务窗口岗位),避免因责任人离开而耽误工作。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下需办事项,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科室领导或局分管领导。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六、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种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有效机制。

二、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要明确服务内容。凡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单位)、部门以及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向公众明确本机关(单位)、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单位、部门的职能分工。

四、规范服务承诺标准。服务标准要有明确和具体化行业标准,同时要有服务的行为标准和质量标准。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行为规范、态度要求、满意率等);

(二)办公场所、办证大厅的环境标准(设施标准、公示内容、卫生标准、标示要求等);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服务态度、行为规范、着装标准等)。

五、要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每个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开资格要求和办理的必备手续,公开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服务项目要根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的承诺,各单位要把服务承诺的内容、标准、时限、程序等制成小册子,公开发放。

六、建立健全投诉、监察与责任承诺。各单位要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察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和违诺补偿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一次性告知制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

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三、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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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就是机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四)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五)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五、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否定,并对否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的一种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三、不予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受理窗口对于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交责任审核科室;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责任科室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条件优先者,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机关(授权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否定理由及依据、送达不予许可时间、审核责任人、领导意见等内容,由审核责任科室留存。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9.无为实行机关效能建设三项制度 篇九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创新机关效能建设服务机制,不断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努力形成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无为县在全县各机关单位实行了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报备制等三项制度。

服务承诺制要求,各机关单位在尊重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必须向管理与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同时,建立践诺登记制度,做好来人来访接待内容登记,加强践诺监督检查,明确并追究违诺责任。好范文版权所有

限时办结制即各机关对其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机关内部办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时限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关内部办文实行超时默认制。凡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通报、效能告诫、调离岗位等处理。好范文版权所有

10.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五限时办结制度 篇十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

(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

(七)承办人要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八)局机关领导班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

(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各负责人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局机关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三)本局限时办结事项:

1、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2、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发文机关报告。

4、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受理领导批转或直接的来信来访或投诉、举报等事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回复。

(四)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五)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标准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办结的时限。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八)局机关对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逐级监督、考评,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社会各届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届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和领导转办、交办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组织、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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