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08-12

柳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用6篇)

1.柳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篇一

长沙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长禁毒办通〔2018〕51号

转发省禁毒办《关于加强涉毒人员及风险因素

排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中秋国庆禁毒安保工作,严防发生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案事件和其他涉毒负面舆情,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将省禁毒办《关于加强涉毒人员及风险因素排查的通知》(湘禁毒办〔2018〕1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吸毒人员管控处置

各单位要把吸毒人员管控处置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做好管控处置各项工作措施。

一是要深入排查,澄清吸毒人员底数和核实身份信息。各地要坚持“见面排查,见面算数”的工作原则,按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的本地户籍吸毒人员名单,层层分解至基层组织。各基层组织要安排专门力量,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吸毒人员逐一进行排查。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禁毒专干、社区(村)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社区民警的作用,逐人线下走访、线上查找、综合分析,全面核实辖区吸毒人员的底数和身份信息。

二是要严格按照《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吸毒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管控,特别是要加强重点人员的管控,对摸排出来的下列吸毒人员:①有自杀自残倾向、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②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③因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收治的。对上述人员要报告属地党委政府,由区县市禁毒办牵头,逐人建立由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司法干部以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控工作组,逐人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扎实开展矛盾化解、情绪疏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密切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及时发现极端行为苗头,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认真核实,全面掌握核准吸毒人员管控现状。坚持“谁录入,谁负责”工作原则,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内吸毒人员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服刑、戒断三年、死亡、出国境等管控现状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及时维护。要加强与公安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及时高效地核查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做到管控数据“真实、鲜活”。对人户分离的吸毒人员,要根据其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显示的管控状态进行相应处置,并及时通报其户籍地落实“双向管控”措施。

四是要扎实推进脱失吸毒人员“清零”行动。各单位要针对社区戒毒(康复)脱管失控人员,协同乡镇街道、村居等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查控脱失人员,力争实现“清零”,确保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全部在管在控。

五是对吸毒人员引发的重大突发案(事)件,要立即上报至市禁毒办和有关其他部门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易制毒物品排查管控

“两节”期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从严从紧要求,切实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合法性、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等关键要素的审查把关工作。

一是要认真落实重点易制毒化学品严管措施,严防流入非法渠道。要按照省禁毒办通知要求,对涉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重点管控,从严核发购买、运输备案证明。加强对胡椒醛、邻氨基苯甲酸、醋酸酐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管控,认真落实对氯代麻黄碱、溴素、1-苯基-1-丙酮等新增列管品种企业摸底工作,严防流入制毒渠道。

二是各区县市要按照市禁毒办的部署安排落实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制度,要逐一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特别是要排查出需要重点关注和整治的化工市场、重点企业和场所,加大整治力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企业要坚决查处到位,切实堵塞漏洞。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督导检查和安全形势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企业自身安全。要深入研究、认真查找存在非法流失风险的易制毒化学品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充分认识“两节”禁毒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切实担负起责任,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在岗在位、加强值守,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盯住不放,并及时进行“回头看”、“反复查“,确保落实到位、万无一失。要充分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充分设想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局面,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稳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负面影响,严防因处置不当授以以柄、引发炒作。市禁毒办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主体责任不清、履职不到位、工作没有针对性措施的,将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进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长沙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湖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湘禁毒办[2018]158号

关于加强涉毒人员及风险因素排查的

通知

各市州禁毒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30日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和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同志有关指示精神,结合“禁毒2018两打两控”和“集打斗争”专项行动,针对近期涉毒人员暴露出来的不安全隐患苗头,做好中秋国庆禁毒安保维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吸毒人员管控力度,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为严防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即日起至10月8日,深入全面排查社会面吸毒人员,进一步加强管控收戒工作。一是要继续强化脱失吸毒人员查控工作。各地禁毒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脱失吸毒人员查控工作,积极利用节假日返乡时机开展查找,及时纳入管控视线。对有肇事肇祸前科、精神异常和行为失控倾向的脱失吸毒人员,要切实掌握现状和活动情况,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报到、严重违反协议的证据收集工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提供证据支撑。二是要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要深入推进“禁毒2018两打两控”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对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要“应裁必裁”。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整合利用强制隔离戒毒资源,进一步完善移送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扩容提质,提升收戒能力,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率达80%以上。同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要依法从严审批,不得降格处理,不得任意缩短戒毒期限。三要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戒工作。要坚决把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作为当前一项消除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风险隐患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专门场所、收治专区和特殊医疗机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员收治、医保救助、政府兜底等机制,确保实现国家禁毒委要求年底病残吸毒人员收戒率达90%的工作目标。针对现有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收治专区建设进度迟缓等问题,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把戒毒所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满足当前收戒工作需要。四要加强社会面吸毒人员管控工作。要严格按照《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禁毒办通〔2016〕37号)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管控。要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科学制定管控细则,对高、中级风险等级的吸毒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精准管控,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严守不发生群死群伤极端案事件底线。各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要组织开展所外就医吸毒人员清理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分类处置,做到找得回、管的住、控得了;要从严审批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落实“来函必复,出所必接”措施,避免强戒出所人员出所即失控。

二、抓好毒品案件侦破打击,维护两节期间社会面治安大局平稳。

一是强化大要案件攻坚。抓住中秋国庆两个涉毒活动高频节点,进一步加强对大案要案的人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研判追踪,以打击贩运销毒品犯罪集团和网络为重点,强化专案侦查,加强情报交流和办案协作,破获一批部省督毒品目标案件,摧毁一批贩毒网络,抓获一批重打毒贩和毒枭,摧毁其经济基础。二是加强公开查缉。各地要联合交警、铁路、空港等部门开展两节专项毒品查缉行动,以交警、治安警的正常执法形式出现,有针对性的部署重点路线、重点口岸专项重点查缉,力争查处一批运毒贩毒案件。三是加大追逃力度。集中梳理本地历年毒品案件涉案逃犯,集中研判在逃人员活动轨迹信息,对有条件抓捕的要及时抓捕归案,暂未发现行迹的可以公开向社会征集线索。四是重点打击涉黑涉恶毒品犯罪。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研判排查发现的涉黑涉恶情报线索,要移交刑侦部门彻查严打。对刑侦部门掌握涉黑涉恶证据不足的毒品团伙案件线索,禁毒部门要主动担当,以毒品案件为切入点进行经营,依法打击。在抓捕涉毒逃犯、武装贩毒犯罪嫌疑人等执法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止出现伤及无辜的情况。

三、切实增强节日管理工作敏感性和责任感,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涉毒、涉爆等非法渠道。

各地禁毒部门要全面强化防制毒、防制爆“双防”意识,高度警惕节日“思想松懈、流失易发、暴露多发”等问题,认真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控措施,严防因自身管理不严引发非法流失问题的发生。一是从严审查,依法审批。中秋、国庆安保期间,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坚持从严从紧要求,切实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合法性、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等关键要素的审查把关工作,严把审批法定条件关。要坚决杜绝因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填写起运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信息造成错误办证,进而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低级错误。二是切实强化重点品种核查管制,防止流入涉毒渠道。要重点加强对胡椒醛、邻氨基苯甲酸、醋酸酐、黄樟油(含农户自产粗制黄樟油、香桂油等)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管控,认真落实对氯代麻黄碱、NPP、4-ANPP、溴素、1-苯基-1-丙酮等新增列管品种企业摸底、进口“双核查”以及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排查管制等措施,严防流入涉毒渠道。三是认真落实涉爆涉危易制毒化学品特别管控措施,严防流入制爆渠道。要以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丙酮4种涉爆易制毒化学品为重点,对运输目的地或途经地涉及北京地区的,要从严核发运输备案证明,如遇可疑情况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运输备案证明。要重点加大对无证运输及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备案)证明等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力度。四是加强对企业检查督导和风险排查,强化源头管控。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督导检查和安全形势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企业自身安全。要深入研究、认真查找存在非法流失风险的易制毒化学品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大对辖区“销户”、“暂停使用”等关、停、并、转企业留存化学品集中清理工作,警惕“灯下黑”问题。要切实加强信息化管理研判工作,针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相关要素开展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信息研判,通过大数据预警主动发现、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实现精准管控。

各地要充分认识中秋国庆禁毒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禁毒安保责任压实到每个层级、每名人员。各地要及时发现、有效引导、妥善处置涉及“两节”禁毒安保工作的社会热点和网上舆情。

特此通知。

湖南省禁毒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2.柳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篇二

柳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基层各单位: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

(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

(七)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九)各类商场(200平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十)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铁路、长途客运候车室、售票厅;

(十一)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第五条 有禁烟区域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或者“请勿吸烟”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六)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七条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烟区的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做得较差的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选为卫生先进单位。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时必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3.柳州政府办公用品清单及价格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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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柳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篇四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罪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 动的人员以及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 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非法 ”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 ” 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 十克 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决定》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窝藏毒品、毒赃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决定》关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六、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是指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或者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有意向司法机关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本罪与窝藏毒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不是财物本身。

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 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对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除根据其出售毒品的数量,依照《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决定处罚外,还应考虑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决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

十三、《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

《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指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决定》规定之罪的,无论是否构成累犯,一律依照《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决定》第十二条的适用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 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 ”,是指用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合法手段或者非法手段所获得的一切收益。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 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是对刑法第六十条的修改补充。《决定》施行后判处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于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依照《决定》的规定一律予以没收,而不限于没收 “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十五、《决定》第十四条的适用

《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犯《决定》规定之罪后被司法机关发现并予以审查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罪行是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的,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后自首而没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十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理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 “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十七、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

十八、对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处罚原则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进行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和其他犯罪事实确定其罪责,予以处罚。

对共同毒品犯罪中的主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确定其应承担的罪责,予以处罚。

十九、对查获的毒品的鉴定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

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5.柳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篇五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2002-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禁毒法律、法规和禁毒工作方针,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整体推进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国际毒潮泛滥及国内毒品蔓延的影响,当前我省毒情仍呈发展趋势,形势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有力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任期目标,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实际困难。对工作不力、毒品泛滥的地区和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要把禁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戒毒场所的建设,保障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严厉惩治毒品违法犯罪。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全面贯彻执行禁毒法律、法规,坚持“严打”工作方针,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从严惩处各种毒品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强化侦查破案,在毒品易于入川的交通要道设立毒品检查站点,加强公开查缉,对走私、贩运、销售毒品严重的地区和部位予以整治,遏制摇头丸、冰毒等新型毒品的蔓延势头。

三、积极推进综合治毒。要认真贯彻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总结推广创建“无毒社区”典型经验,不断扩大“无毒社区”覆盖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发动群众投身禁毒斗争,广泛建立群众性禁毒组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禁吸戒毒工作,强化对吸毒人员的控制和管教,推动社会帮教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努力增强实效。要重点抓好对青少年学生、外出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和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自觉抵制毒品侵害,积极支持、参与禁毒斗争。

五、强化对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禁毒措施。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需要,充实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进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6.禁毒宣传月动员会会议纪要 篇六

5月17日,张掖市肃南县皇城镇召开以“全民动员·扫除毒害”为主题的全民禁毒宣传月动员会议。该镇全体镇、村干部,各站所、单位负责人以及禁毒志愿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镇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振斌主持。

会议分析了全镇当前禁毒工作情况,并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就禁毒宣传月期间活动的安排进行了具体部署。除继续开展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禁毒知识展板等常规活动外,该镇计划充分利用辖区农牧村“党员E家”、“七五普法宣传”、“新青年”、“妇女之家”、“家长交流”等众多微信平台,广泛宣传禁毒、拒毒、防毒知识,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能随时随地接收到禁毒知识,变任务式的单一宣传为自主式全方位宣传,通过强大的宣传声势,迅速在全镇范围内掀起禁毒宣传教育新高潮,实现禁毒宣传全覆盖、无死角。

会议要求,各农牧村、各单位一定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扎实实搞好各项禁毒宣传活动,推动全镇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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