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精选8篇)
1.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一
疾控中心群体性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
卫生应急技术方案
概述
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群体性反应)一般认为是指在预防接种人群发生多例病人的,可能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医学事件。这类反应原因较为复杂,可以是心因性的、也可以是其他不良反应(含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和事故。
本方案中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是指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受种者中,发生 2 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同种疫苗受种者中,发生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显增多。
判定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接种活动中出现预防接种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数达 5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鄂卫生计生发〔2015〕21 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监测与报告 2.1监测
2.1.1 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将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纳入监测与报告网络,形成完备的县、乡、村三级监测体系。及时、动态收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分析、评估监测数据,为早期防范和及时处理事件提供信息支撑。2.1.2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当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当地人群和医院开展主动搜索工作,指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监测医院(并按事件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医院要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性质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2.2 报告
2.2.1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病人、家长和其他人员也可以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2.2.2常规报告
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
2.2.2.3 事件报告
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异常反应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 2 小时内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2 小时内填写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以电话、网络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与调查。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
3.1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组织调查核实后,迅速成立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调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当地政府应成立由卫生计生、公安、财政、宣传、教育、药监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及物资与经费保障。
3.2 医疗救治
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同时,专家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早救治,减少危害。3.3 心理危机干预
发生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为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由于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对当事人的心理社会影响,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早干预、主动干预、个体化干预。心理专业人员介入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安抚情绪,并尽早综合应用基本心理干预技术,了解干预目标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心理事件苗头,根据个体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干预,避免通过群体性暗示效应而出现群体事件,一旦出现群体性心理事件,应及时组织专业权威人员组成专家组,及时和公众沟通,保证信息渠道通畅。
4、调查、诊断与鉴定
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判定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部门的调查诊断专家组,对接种单位、受种者家庭成员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接种资料、疫苗相关材料、接种实施情况、临床资料、健康史、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等相关证据,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判定。诊断鉴定应根据调查和收集的资料,分析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预防接种在时间上的关联性、接种疫苗至出现异常反应平均间隔时间及趋势、判断异常反应是否与预防接种有关;如不能确定或冲突不能消除,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受种者在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死亡,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事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相关证据,且尽可能在 48 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检查,查明死亡原因。
怀疑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心因性反应时,可根据心因性反应是心理因素导致的一种以精神或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而没有任何可以检出的器质性变化的临床反应特点作出诊断。因群体性反应人员因素复杂,个体差异较大,在调查诊断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要注意甄别可能存在的偶合症。
怀疑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接种服务不规范或实施差错引起的,接种单位应暂停所有接种活动,并进行可能原因的全面排查,包括:疫苗(药品)使用是否有误,疫苗贮运、保藏温度是否符合要求,疫苗有无污染、失效,使用注射器是否合格,接种是否做到“三查七对”,是否实施安全注射等。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启动应急响应后,经进一步调查,怀疑引起事件的原因与疫苗质量有关时,卫生计生部门提请政府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4.1.1核实报告 根据报告内容,核实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4.1.2现场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
(1)现场病例调查:对每例已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病例一般情况(年龄、性别、单位等),了解病人或死者的预防接种史、接受本次预防接种时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疾病史、既往预防接种反应情况、免疫性疾病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调查初次发病时间与预防接种时间的关系。通过询问、体检以及咨询病例主治医生、查阅病历记录等了解病历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相关资料。必要时,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等,采集相关标本;如病例已死亡,应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调查病人或相关人员对本次预防接种相关情况的描述:受种者接种前饮食、活动情况、接种时间(尽量具体一天中的某时间段)、接种前的医护人员进行的体检询问工作开展情况、对接种医护人员相关描述、接种情况描述(疫苗的存放、注射器械的使用等)、接种部位、受种儿童当时的哭闹情况等。
近期当地疫情发生情况,是否有传染性疾病流行及其流行特征、影响地域人群范围。对照性调查相同地区、病例相同年龄段、在相同及不同接种单位(点)接受预防接种人群的异常反应发生情况。
(2)收集预防接种相关信息
疫苗: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观察目前疫苗贮存条件、疫苗储存是否正确、冰箱温度记录、冰箱是否存放其他物品、是否有失效疫苗、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况;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领取日期,同批号疫苗的感观性状。
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注射场所是否与所在医院门诊或其他感染性疾病门诊(病房)相邻、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接种人员及接种门诊(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近期患病情况。
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苗何时用完;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
同批次疫苗其他受种者的反应或发病情况。
一般情况:当地的人口资料(最新的人口总数、年龄别构成、流动人口数),免疫预防相关资料,包括:预防接种卡证建立情况、常规接种率报告、既往接种率调查结果、冷链系统监测资料、疫苗领发(购销)账目、医疗机构及预防接种门诊分布情况、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等。
4.1.3调查步骤
确定事件是否存在,证实报告的资料,调查和收集病人、疫苗、注射器材等资料,通过询问和观察评价服务情况;
建立反应定义,核实诊断。目的在于排除误诊、实验室差错; 核实反应并计算反应例数; 描述三间分布; 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建立并检验假设; 实施控制措施; 总结报告及交流反馈。4.2 群体性反应的分类 4.2.1 接种疫苗后感染
接种疫苗后感染多由于接种部位消毒不当、疫苗或稀释液被污染、溶解后疫苗下次再使用,或接种人员患有化脓性感染、传染病等原因所致,可引起注射部位脓肿、蜂窝织炎,全身性感染、脓毒病、中毒性休克综合症以及乙型肝炎等血液传播性传染病。
4.2.2 卡介苗接种事故
卡介苗接种事故除因疫苗质量问题外,大多是因为接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及接种方法不当,造成接种局部红肿、溃疡、淋巴结肿大和破溃,少数人可伴有体温升高、乏力、烦躁不安、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
4.2.3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是一种心理因素造成的精神反应。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不是一种器质性疾病,查不出疾病、症状与体征不符是其特点。几乎所有的疫苗在群体性接种时都可能会引起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群发性心因反应的临床类型呈多样化,发病者以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为主,可以同时出现多个系统的症状,但体检无阳性体征。具有以下特点。① 群体发病:有明显的精神诱发,多数起病急骤,可有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种临床经过;② 暗示性强:在他人的语言,动作和表情的启发下,或看到某种事物“触景生情”,并可相互影响,诱发症状;③ 发作短暂:绝大多数病人症状持续时间较短,一般运动障碍5~20分钟,精神、感觉障碍10~30分钟,植物神经系统紊乱可达1小时或更长;④ 患者症状可反复发作,表现可以完全一样,发作次数2~10次不等,少数发作次数更多;⑤ 症状与客观检查不符,无阳性体征;⑥ 年长儿童居多,发病者均属同一区域,处同一环境、同一年龄组在同一时间发作,并受同一种精神刺激引起;⑦ 预后良好。实验室检测
(一)疫苗 必要时,现场采集异常反应涉及的疫苗(包括接种单位、上级供应单位冷库采集疫苗),在疫苗规定冷链运输条件下送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
(二)病例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临床表现等,确定实验室检测项目,采集相应样本进行检测。
(三)尸体解剖 对于死亡病例,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后,及时予以解剖,为明确病因、死因提供依据。
(四)其他 必要时,对相关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接种器械进行采样检测。资料分析与总结 6.1 资料分析
根据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描述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与接种单位(点、实施预防接种医护人员等)的关联情况、非接种人群中相同症状病例发生率等等。运用病例对照、队列研究等方法思想,分析出现的反应与预防接种在时间上的关联性、接种疫苗至出现反应平均间隔时间及趋势、报告发生率与可能的预期发生率的比较,判断反应是否与预防接种有关。如事件与预防接种无关,则对出现反应的可能原因作判断。同时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整理统计,为寻找病因提供依据。
6.2 专家讨论
调查组成员应根据自己专业的特点,在专家组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互相交流,逐步达成共识。专家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以个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调查结论。
6.3 初步结论和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由调查组得出初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诊断的最终确定,应由市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
6.4 撰写调查报告
对出现死亡而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在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描述;
(2)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4)疑似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的原因分析;
(5)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死亡的初步判定及依据;(6)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7 应急处置 7.1 控制对策及措施
7.1.1 疏散病人:一旦发生群体性反应,应及时疏散病人,不宜集中处理;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相互感应而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
7.1.2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一般不开展脑电图,头颅CT或磁共振等检查,无需补液者避免输液。
7.1.3 疏导为主,暗示治疗:正面疏导,消除恐惧心理和顾虑心理,稳定情绪。辅以药物治疗,不可用兴奋剂,可应用小剂量镇静剂,采用暗示疗法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7.1.4 仔细观察,处理适度:群体反应人员复杂,个体差异也较大,应注意接种反应之外的偶合症,并及时报告家长及学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治疗工作。特别要防止少数人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
常见的群发性反应如接种疫苗后(包括局部化脓性感染和全身化脓性感染)、卡介苗接种事故和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处置原则参见《规范》。
7.2 补偿
具体补偿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预防接种的一般反应及异常反应 篇二
多数情况下,一些人接种疫苗后会引起发热、注射局部红肿、疼痛或出现硬结等炎症反应,我们称这类反应为一般反应,也叫正常反应。这是由疫苗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各种疫苗均可引起),多为一过性的,不会造成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损伤。这类反应往往不需处理,一般2~3天可自行恢复;对于反应较强的个体亦可单纯对症治疗,如降温或局部热敷等。
个别人接种某种或某些疫苗后可能发生与一般反应性质及表现均不相同的反应,如接种百白破疫苗后发生的无菌化脓;接种乙脑、麻疹等疫苗造成感染扩散等。这类反应我们称之为异常反应。这类反应症状有时可能很严重,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异常反应的发生与受种者体质有密切关系,过敏体质者或免疫缺陷者往往更容易发生,这在广泛的预防接种中是一种可见的现象。
3.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三
京卫疾控字〔2012〕29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
现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因预防接种引起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权益,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指导、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2年内,受种者在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可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或相关报销审批单支付。
(二)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本人或其家属(按1人计算)的陪护误工费。根据受种者的实际误工时间,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种者接受治疗的诊疗资料确定;受种者因病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评定之日前1日,最长不超过20年。
(三)护理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按照1人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种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中的医疗护理建议,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
(六)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凭据支付。
第七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尸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据支付。
(四)受种者死亡前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参照第六条中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接种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条 申请补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
受种者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复印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补偿金拨付相关区县财政,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领取补偿金应当签署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补偿情况进行总结,并自申请人领取补偿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不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补偿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材料应当保存至少20年。
第十七条 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发放补偿款的,或者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虚报、冒领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害,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类疫苗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考本办法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分为以下几种:
(一)各方均无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北京医学会做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二)区县医学会做出的、各方均无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三)北京医学会做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培训材料 篇四
诊断、调查、处理
主讲人:XXX 第一节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
一、AEFI定义与分类
1、AEFI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受中者中,发生的2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同种疫苗受种者中,发生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非严重疑是预防接种反应明显增多。
2、分类
(1).不良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A.一般反应:在疫苗接种后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反应,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主要表现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B.异常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的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2)、疫苗接种事故: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接种后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3)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4)耦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好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5)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的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性的反应。
二、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二)、报告程序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反应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在2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反应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以电话等形式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节 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及处理原则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一、全身反应
(一)临床表现
接种灭活疫苗后少数受种者24小时内可能出现发热,一般持续1~2天,很少超过3天;个别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2~4小时即有发热,6~12小时达到高峰。
接种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的时间比接种灭活疫苗稍晚,如注射麻疹疫苗后6~10天内可能会出现发热,个别受种者可伴有轻型麻疹样症状。
接种疫苗后,少数受种者除了出现发热症状外,还可能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全身不适等情况,一般持续1~2天。个别受种者可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一般以接种当天多见,很少超过2~3天。
(二)处置原则
1、受种者发热在37.5℃以下时,应加强观察,适当休息,多饮水,防止继发其他疾病。
2、受种者发热超过37.5℃,或37.5℃以下并伴有其他全身症状、异常哭闹等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诊治。
二、局部反应
(一)临床表现
1、皮下接种的疫苗在注射后数小时至24小时或稍后,少数受种者出现局部红肿,伴有疼痛,红肿范围一般不大,仅有少数人红肿直径大于30mm,一般在24~48小时内逐步消退。
2、皮内接种卡介苗者,绝大部分受种者与2周左右在局部出现红肿,以后化脓或形成溃疡,一般8~12周后结痂,形成疤痕(卡痕)。
3、接种含吸附剂的疫苗,部分受种者会出现因注射部位吸附剂不易吸收,刺激结缔组织增生,进而形成硬结。
(二)处置原则
1、红肿直径和硬结<15mm的局部反应,一般不需要任何处理。
2、红肿直径和硬结在15mm~30mm的局部反应,可用干净的毛巾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
3、红肿和硬结直径>30mm的局部反应,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4、接种卡介苗出现的局部红肿,不能热敷。
一般反应
1.1.1 常见不良反应有:发热、乏力、昏睡、烦躁不安、食欲不振、恶心、呕吐、晕厥等。
1.1.2 次常见的不良反应有:头昏、胸闷、心慌、发冷、出汗、腹泻、全身瘙痒等。
1.2 过敏性反应
1.2.1 轻度
局部红肿、红斑、皮疹、紫癜、急性荨麻疹、咽喉红肿。
1.2.2 重度
包括血管神经性水肿和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表现为:接种后数小时局部红肿迅速加重并扩大,皮肤发亮,甚至发紫,伴烦躁、呼吸困难等。过敏性休克的临床表现可分为4组症状:①呼吸道阻塞症状:主要表现为胸闷、心悸、呼吸困难、面色潮红、发绀甚至窒息;②循环衰竭症状:临床表现为面色苍白、冷汗、脉搏细弱、表情淡漠、血压下降、四肢湿冷;③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临床表现为意识丧失、昏迷、抽搐、大小便失禁等;④皮肤过敏反应:临床表现为皮肤瘙痒、皮疹等。小儿过敏性休克是儿科临床抢救的重要急病之一,它往往发病急,病情发展快,若处理不及时,可导致死亡。小婴儿临床表现不典型,可表现为精神差,面色苍白,肌张力减低,哭声弱,皮肤发花、肢体湿冷,应特别注意。
1.3 罕见不良反应
婴儿猝死、接种后脑炎、癔病、诱发癫痫、剥脱性皮炎、高热惊厥、血尿、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处理
2.1 局部反应
接种部位出现红肿,有轻度肿胀和疼痛,对接种局部出现硬结或无菌性化脓,可采用热敷或理疗促进吸收,但切忌切开排脓,以免引起细菌感染。如果发生细菌感染且破溃化脓,则需清创,并涂以消炎粉或膏,促进创面愈合。可用清洁的毛巾热敷,每日4或5次,每次10分钟,但接种卡介苗的局部红肿不能热敷。过敏性皮疹,有丘疹和荨麻疹等,可用扑尔敏片0.35mg/kg/d,分2或3次口服。必要时静注10%葡萄糖酸钙针0.5ml/kg,最大量小于10ml/次。
2.2 发热反应
①弱反应:体温<37.5℃,应适当休息,多饮开水,注意保暖,反应即可消失。②中等反应:体温37.5℃~38.5℃,发热伴有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胃肠道反应。处理方法:多休息,多饮开水,注意保暖,必要时口服对乙酰氨基酚、柴胡口服液等对症处理。③强反应:体温>38.5℃,发热伴随有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胃肠道反应。处理方法:多休息,多饮开水,保暖,注意继发其他疾病;口服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等药以退热;腹泻可给予思密达和小儿口服补液盐,分次口服。如第2天仍有高热,仍可按上述方法处理,一般1.5~3d恢复正常;合并感染时口服头孢克洛、阿莫西林、利巴韦林等治疗,必要时到儿科诊治。
2.3 接种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
要对患儿进行镇静、抗炎、抗过敏等治疗,并给予营养神经的药物,严重及时送往儿科诊治。
2.4 群体性癔病
主要采用暗示疗法和对症处理,迅速分散发病人群,并对症状较重者密切观察,发现异常及时救治。
2.5 过敏性休克
很少见但后果严重,必须及时抢救,否则有生命危险。接种时要备有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注射液等药品。
抢救原则
①立即停用可能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物;②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1%肾上腺素0.3~0.5ml);③就地抢救,取平卧位,注意保暖、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④迅速建立静脉通道,及时通知医师;⑤监测生命体征。早期就地治疗是抢救成功的关键,肾上腺素是抢救过敏性休克首选而有效的药物。
过敏性休克与晕厥的鉴别
5.大理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篇五
了解大理州2006-2010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运转情况,评价大理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和处理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方法 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方法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测系统所收集的AEFI病例进行分析。结果 全州共报告AEFI 78例,其中一般反应8例(10.26%),异常反应49例(62.82%),偶合症12例(15.38%),不明原因3例(3.85%),实施差错事故6例(7.69%)。在所使用的20种疫苗中有12种出现不良反应,以肺炎疫苗发生率最高。在报告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中,最常见的为过敏性皮疹(25.64%)。结论 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预防接种AEFI监测系统,可提高不良反应报告的敏感性和利用率。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操作,准确掌握禁忌证,选用免疫效果好、且安全性高的疫苗,以减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发生。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s Following Immunization,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1]。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AEFI受到了公众和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开展AEFI监测,对于评价疫苗的安全性,改善预防接种服务质量,从而增强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2]。为了探讨AEFI的发生原因,控制和降低反应率,现将大理州2006-2010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资料分析如下。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资料来源于大理州2006-2010年AEFI监测系统收集的监测资料和辖区各县市上报的个案调查表。
1.2 AEFI分类
参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试行)关于AEFI的定义和分类,即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 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按发生原因分为一般反应、异常反应、事故(疫苗质量事故、实施差错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不明原因6种。1.3 统计方法
采用Excel 2003软件进行统计分析。2 结果
2.1病例报告
2.1.1 AEFI报告和分类 2006-2010年全州共报告AEFI 78例,其中一般反应8例,占10.26%;异常反应49例,占62.82%;实施差错事故6例,占7.69%;偶合症12例,占15.38%;不明原因3例,占3.85%。无疫苗质量事故和群体性接种反应报告(表1)。
2.1.2 报告发生率 根据20062010年AEFI监测数据显示,由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引起的AEFI比例最高(23.08%),AEFI发生数又以第1剂最多,从第2剂开始逐步减少,与全国2007-2008年AEFI监测结果一致[4],此外近年由于监测力度加大,百白破疫苗2-3针和乙肝疫苗2针偶合症报告增多。AEFI主要发生在4-11月,理论上不存在季节分布差异[ 5],考虑与此期间开展的强化、普种等较多致接种剂次数增加有关。病例多为2岁以下儿童(62.82%),这年龄段正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集中时期,实施安全接种,减少AEFI的发生,意义重大。同时,随着近年麻疹强化免疫、乙脑和乙肝补种等工作的经常开展,大年龄组儿童的AEFI的发生率逐年上升,要密切关注。
3.2 AEFI临床损害
发热、局部红肿和硬结等一般反应报告,占AEFI总数的10.26%,明显低于全国占AEFI总数4/5的水平[4],漏报现象突出。卡介苗接种后多发冷脓肿和淋巴结炎,占16.32%,因其治愈缓慢,处理复杂,对预防接种工作影响较大。需重视的是百白破疫苗和乙肝疫苗易偶合SIDS及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等症,且早产儿和低体重儿较多,因其发病月龄和两种疫苗接种时间相重,故发生率较高。虽大量研究结果未能证明接种与SIDS有因果关系[6],但对早产和低体重儿接种此类疫苗时应慎重,避免产生严重后果。.3 AEFI监测系统运转情况
大理州从2008年建立AEFI监测系统以来,通过组织培训,监测工作正逐步完善,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漏报、迟报,重视异常反应,忽视一般反应,重视二类苗,轻视一类苗等现象。报告率总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AEFI监测系统的完整性、灵敏性和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对部分试点地区AEFI培训效果评估及[7]以及对AEFI报告的影响因素分析[8],同样基层无专人负责监测、监测人数不足,缺乏培训、督导和信息反馈,对AEFI报告有顾虑等,是影响本地AEFI个案报告的主要原因。
3.4 疫苗安全性和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初步分析 大理州2006-2010年AEFI发生率均未超过 WHO预期发生率[ 9]。这表明疫苗的安全性是肯定的。总体上看预防接种服务质量较好,但预防接种实施差错事故仍有发生,卡介苗误种事故占2/3以上,给预防接种服务的正常开展带来很大影响。事故调查结果显示,实施差错主要是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责任意识不强,用百白破疫苗稀释卡介苗后当百白破疫苗深部肌注引起。此外,由于无法准确统计辖区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故难以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价。
综上所述,为提高AEFI监测质量,减少AEFI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置,需采取以下措施:①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补偿机制,解决基层人员报告AEFI的后顾之忧,减少迟报、漏报现象[10]。②继续加强AEFI监测和预防接种监测报告,制定相应的工作指标,切实保证监测系统的灵敏性和完整性,以便正确评价各类疫苗的AEFI发生率及其安全性。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做好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预检,严格掌握疫苗禁忌症,选用安全高效疫苗。④发生AEFI后快速、有效的应答和适时的风险沟通,能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促进免疫规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 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M] . 2005,50-57.[2] 刘大卫..如何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J] .中国计划免疫,2006,12(4): 322-327.[3] 刘大为,郭飚,曹玲生,等.全国2005-2006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分析[J] .中国计划免疫,2007,13(5): 505-513.[4] 武文娣,刘大卫,吴冰冰,等.全国2007-2008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分析[J] .中国疫苗和免疫,2009,15(6): 481-489 [5] 张富斌,张振国,孙印旗,等.河北省2005-2007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分析[J] .中国疫苗和免疫,2008,14(6): 538-541 [6] 吴道仁,刘远恒.接种百白破混合制剂后发生婴儿碎死综合征1例报告[J] .中国划免疫,2000,6(1): 19-20 [7] 郭飚,曹雷,曹玲生,等.河北、广东预防接种副反应培训效果评估[J].中国计划免疫,2005,11(4):302-305.
[8] 庄菱.中国10个省AEFI监测分析与评价[D].2006.
6.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六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9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97-01
预防接种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干预措施之一,多年来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的不断下降,充分证明了接种疫苗作为针对性预防疾病的一种干预性策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有效保障了儿童的身体健康。但工作实践也证明,没有一种疫苗是绝对安全的。随着公众对预防接种服务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疫苗接种后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也备受关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预防接种纠纷或事件,给免疫预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解诸城市2012年AEFI的发生特征,评价AWFI监测系统运转情况及预防接种安全性,我们对诸城市2012年AEFI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来源于诸城市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等报告单位,通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报告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AEFI个案数据。按照《全国AEFI监测方案》中关于AEFI的定义和分类,AEFI分为一般反应、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和不明原因等六类。
1.2 方法 采用描述性方法对AEFI分布特征和相关指标进行流行病学分析。
2 结 果
2.1 AEFI病例报告及时性 2012年合计报告AEFI 100例,24个预防接种门诊均有报告,报告覆盖率达100%。其中48小时及时报告率、48小时及时调查率、个案报告卡和调查表的完整率均为100%。
2.2 AEFI病例报告情况 2012年合计接种疫苗213018人次,报告AEFI 100例,报告发生率为46.94/10万。其中一般反应93例(占93%),报告发生率为43.66/10万;异常反应7例(占7%),报告发生率为3.28/10万。无疫苗质量事故和实施差错事故。
2.3 AEFI流行特征
2.3.1 年龄与性别分布 100例AEFI中,男性59例,占59%;女性41例,占41%,男女性别比为1.44:1;其中≤2月龄1例,占1%;3-5月龄24例,占24%;6-8月龄15例,占15%;9-10月龄8例,占8%;1岁35例,占35%;2-3岁10例,占10%;5-7岁7例,占7%,其中≤1岁48例,占48%。
2.3.2 地區分布 100例AEFI分布在全市13个乡镇,龙都街道19例,占19%;密州街道18例,占18%;皇华镇11例,占11%;百尺河镇8例,占8%;贾悦镇7例,占7%;林家村镇7例,占7%;舜王街道7例,占7%;桃林乡6例,占6%;石桥子镇6例,占6%;相州镇3例,占3%;枳沟镇3例,占3%;昌城镇3例,占3%;辛兴镇2例,占2%。
2.3.3 时间分布 100例AEFI分布在全年12个月,1-12月分别报告4、8、8、7、12、19、7、11、10、3、6、5例,分别占全年报告总数的4%、8%、8%、7%、12%、19%、7%、11%、10%、3%、6%、5%。其中5-6月合计报告31例,占全年报告总数的31%。
2.4 疫苗发生AEFI情况 2012的接种的一类和二类疫苗共21种,17种疫苗有AEFI报告。
9种一类疫苗AEFI的报告发生率,卡介苗为19.53/10万(2/10241),乙肝(酵母)为9.87/10万(3/30394),脊灰(糖丸)为12.92/10万(5/38703),百白破(无细胞)疫苗为125.34/10万(47/37498),白破为19.65/10万(2/10177),含麻疹成分疫苗为52.94/10万(13/24558),乙脑(减毒)疫苗为11.77/10万(2/16989),甲肝(减毒)疫苗为36.58/10万(2/5466);7种二类疫苗AEFI的报告发生率,腮腺炎为55.56/10万(2/3600),甲肝(灭活)疫苗24.9/10万(1/4016),流脑A+C结合疫苗195.69/10万(12/6132),流脑A+Y+C+W135疫苗为147.28/10万(1/679),HⅰB为36.09/10万(3/8312),轮状病毒疫苗为16.01/10万(1/6246),23价肺炎疫苗为222.72/10万(3/1347)。
100例AEFI中,病例报告数前三位的疫苗为,无细胞百白破疫苗(47例,47%)、含麻疹成分疫苗(13例,13%)、流脑A+C群结合疫苗(12例,12%),病例报告前三位的疫苗占报告总数的72%。
2.5 发生时间、临床表现 100例AEFI中,接种至发生反应时间、发生反应至就诊、就诊至报告时间均以≤1天的居多,分别占89%、83%、100%。
100例AEFI中,一般反应93例,主要表现为发热、局部红肿和硬结,其中发热(体温≥38.6℃)67例,占72.04%,局部红肿(直径≥2.5㎝)33例,占35.48%,硬结(直径≥2.5㎝)5例,占5.38%;异常反应7例,主要表现为卡介苗淋巴结炎和过敏性皮疹,分别占28.57%(2例)和71.43%(5例)。
3 讨 论
2012年全市24处预防接种门诊均有AEFI报告,AEFI报告覆盖率达到100%,各监测指标均达到100%,达到了国家监测方案要求。男性AEFI报告数多于女性,发生年龄主要集中在≤1岁,与1岁以内儿童接受的免疫针次较多有关。AEFI报告发生数位于前三位的疫苗分布为百白破(无细胞)、含麻疹成分疫苗、流脑A+C群结合疫苗,共占AEFI报告发生数的72%。发热/红肿/硬结等可能是由疫苗固有性质引起的一般反应,占AEFI报告发生数的93%。报告的AEFI个案中7%属于异常反应,主要是过敏性皮疹和卡介苗淋巴结炎,无死亡、严重残疾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7.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七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因预防接种引起异常反应的接种者权益,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补偿。
第一类疫苗是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 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三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指导、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
第五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受种方)。
第七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两年内,受种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凭可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或新农合费用报销审批单支付。
(二)误工费:受种者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受种者的实 际误工时间,按照申请补偿时上一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给予补偿,最长不超过20年。
(三)护理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最多1人陪护,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申请补偿时本市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
(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种者需要配臵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中的医疗护理建议,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臵,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
(六)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凭据支付。
第八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二)丧葬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尸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据支付。
(四)受种者死亡前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参照第七条中的规定计算。第九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受种者:没有损害程度分级结论的,由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受种者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进行评定;有异常反应鉴定结论的,其损害程度分级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条 受种方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受种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有权提出申请。受种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有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是指各方均无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或者区县医学会、市医学会做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请补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的最终结论;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受种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项材料。受种者委托监护人以外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行 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审核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补偿款。
第十五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申请领取补偿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报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偿款。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补偿款应当签署收款凭证。第十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材料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八条
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发放补偿款的,或者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虚报、冒领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因接种一类疫苗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类疫苗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8.王店卫生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篇八
1994年8月20日,被告泸县得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得胜镇卫生院)向被告刁正碧发放了预防接种儿童疫苗药物。刁正碧于同日通知原告严彬接受预防接种。次日,严彬在其父严维春(已故)带领下,到刁正碧处接受预防接种。刁正碧用同一棉球消毒后,用同一针管在严彬臂部和右臀部各注射一针疫苗针药,并让严彬服用糖丸一粒,未向严维春告知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同年10月上旬,严维春发现严彬被注射臀部部位有一茶杯大小的红肿硬块,即将严彬带到刁正碧处诊疗,并告知是预防接种后的反应。刁认为系一般反应,遂采用膏药为严彬贴敷治疗。2个月后,肿块未见消除,反而变大。同年12月底,严彬去得胜镇卫生院治疗,其父告知医生肿块系预防接种后的反应。但治疗2个月仍未见效,该院杜琴医生将严彬脓肿部切开,引流出桃花脓液约300ml,未诊断病因即为严彬换药治疗。严彬在得胜镇卫生院产生医疗费81.9元。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向得胜镇卫生院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胡明荣医生反映,严彬脓肿系预防接种后发生,要求处理。胡通知刁正碧调查了解情况后,主持严、刁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和刁正碧继续为严彬医治的口头协议。两个月后,严彬动手术处的切口仍未愈合。严维春将严彬转本村个体乡村医生晏绍北医治1月,未见好转,再转得胜镇卫生院间隙性诊疗2月余(未有诊疗记录)未治愈。该院建议严彬转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治疗。1995年6月11日,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对严彬施行“右侧臀部脓肿慢性窦道切除术”,术后住院12天,切口基本愈合出院,产生医疗费443元。出院诊断:右臀脓肿愈合后形成慢性窦道。1995年9月,严彬开始出现间隙性发热。10月,出现下午高热,体温高达40度不退,并伴有右腿疼痛。10月17日,严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疗就诊,门诊以“败血症”收入儿科住院治疗。12月11日以“右侧化脓性髋关节炎、败血症”转骨科治疗,12日晚进行手术引流,治疗中发现低位性肠瘘。1996年1月2日转该院儿外科住院治疗。同月4日,严彬之父未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意,自行将严彬转到泸县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严彬补办的出院诊断为:1.脓毒性
败血症;2.左胸腔积液;3.右髂窝脓肿,由病原菌从右臀部注射部位化脓感染灶入血后大量繁殖并产生毒素所引起。严彬在该院产生医疗费9390.87元。从1996年1月4日至同年5月7日,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23天。该院起初仍按脓毒败血症治疗,经二次会诊后决定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后腹膜粟粒样结节,并发现长期不愈的瘘口深达右脊柱旁经骶前达盆腔即骶骨前,经抗结核治疗,切口愈合后出院。泸县人民医院诊断: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19435元。严彬先后共住院治疗210天,发生医疗费29886.89元、护理费1728元、交通费263.70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补助费1080元,共计32958.59元。
原告严彬为上述医疗等费用的负担,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委托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给其打预防针,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又错误诊疗,给其造成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答辩称:我院发放疫苗给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是合法行为。刁正碧的业务和经费都是自行负责,即使打预防针发生异常反应或事故,也与我院无关。我院为原告切脓引流及医治切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赔偿请求。
被告刁正碧答辩称:原告所诉我为其打预防针引起感染,并错误诊断医疗不是事实。原告的病变是其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所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赔偿请求。
审判泸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原告严彬的申请,先予执行由得胜镇卫生院给付1000元、刁正碧给付2600元于严彬,并委托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1996年11月1
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为:严彬患盆腹腔结核病的诊断成立,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系打预防接种针时消毒不严,引起注射处感染化脓,身体抵抗力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发展变化以致恶变。
同时查明:刁正碧自60年代开始以大队赤脚医生名义行医,参加过必要的培训和乡村医生考试,成绩合格。1993年11月,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玉伏村卫生防疫医生,明确行政上受村、镇领导,业务上受镇卫生院防保科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卫生监测、疫情报告等项工作。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到被告刁正碧处接受注射儿童疫苗药物不为过,其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造成的人身损害,与严彬自身带有结核菌以及严彬的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有关,严彬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行医,应对其医疗行为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打预防接种针时,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消毒不严,引起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继发严彬的结核发展变化;治疗阶段,采取错误的医治措施,至严彬病情恶化,是为过错,应对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在为严彬治疗注射部位感染化脓时,未查清病因即行切脓引流手术,属错误诊治,造成严彬身体抵抗力和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恶变,是为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乡村卫生防疫医生,应对刁正碧预防接种和医疗损害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泸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严彬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等费共计32958.59元,由被告刁正碧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2600元,尚欠7288元;被告得胜镇卫生院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1000元,尚欠8888元,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得胜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与打接种预防针无关。TB(结核)是严彬自身存在,自身引起病变,打不打预防接种针都要治疗,都会引起病变,所以不能与打预防接种针联系在一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认为严彬所患结核病与刁正碧打预防接种针具有因果关系,是不科学的,不能用作定案证据。刁正碧当乡村医生,是玉伏村推荐,得胜镇人民政府批准,泸县卫生局认可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代泸县卫生防疫站发放疫苗给刁正碧,其预防接种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均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客观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责。
被上诉人严彬未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刁正碧答辩称:我打预防接种针的行为与严彬产生结核病变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严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和条件。从人道主义和感情出发,愿意给予严彬经济补偿2600元。造成严彬身体免疫力降低以致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产生3万余元的医疗等费用的损失,是得胜镇卫生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错误诊断、医疗和手术所致,责任应由他们承担。请求法院将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部分责任,以便给予严彬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1)1996年4月,泸县卫生局组织本局卫防、医政、防疫站人员,调查严彬预防接种后的纠纷情况,写出了调查报告,明确:刁正碧用棉球消毒和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得胜镇卫生院防保科知情不上报,又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使患儿病程
拖延过长,病情恶化,应负一定责任;预防接种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2)严彬与得胜镇卫生院和刁正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泸州日报《酒城星期刊》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严彬所在学校捐资680元,玉伏村捐资407元,镇政府捐资500元,社会捐资3700多元。本案纠纷发生后,得胜镇的乡村医生、得胜镇卫生院对预防接种工作有畏难情绪,直接影响得胜镇的预防接种工作和乡村医生正常工作的开展。
(3)严彬的父亲严维春于1997年1月1日死亡。严彬家里现有母亲和年近90岁的曾祖母,3人生活,十分艰辛,为治病已负债2万多元。
(4)严彬的结核病尚未医治完结,仍在泸县人民医院诊疗,时间尚需1年半,每月诊疗费几十元,是否会有后遗症、造成器官功能丧失或减退,目前难以确定。
(5)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5个医疗单位、个人,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均未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后实施治疗,未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原则进行治疗。
依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通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参加诉讼。他们参加诉讼后,与原诉讼当事人达成协议: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分担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据此于1997年7月8日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负责本村居民预防接种工作,应对其预防接种事故和医疗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预防接种时,违反“一人一针一管”的操作规定,未向严彬告知预防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引起严彬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系预防接种后的异常反应;事后不报告上级医疗单位,擅自采取错误诊疗措施,致反应加重,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刁正碧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1982年11月29日颁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为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得胜镇卫生院明知严彬右臀部脓肿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未慎重诊断和报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处理,擅自采用错误诊疗措施,致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继续加重,扩大了医疗损害,违反了卫生部1980年1月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的规定,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对招聘人员刁正碧违规操作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均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违反《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卫生部1980年1月22日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导致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加重严彬医疗损害,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严彬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严彬的法定代理人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得胜镇卫生院、刁正碧之间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于1997年7月8日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形式上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结案,实际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可取。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纠纷性质纠纷性质由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纠纷性质决定诉讼案由,决定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明确了纠纷性质,才能审理好案件。本案两级法院及当事人对本案纠纷性质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其理由是:1.纠纷源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严彬接受预防接种后,其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硬结,数周不散,卫生部1980年1月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例举的预防接种后出现无菌性脓疡的反应症状,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及所受医疗之若,皆因医务人员对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不当所致。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医疗差错,其理由是:(1)严彬所受的是医疗损害,并非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2)严彬所受医疗损害,不是医疗事故。泸县卫生局已明确严彬所受医疗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3)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错误,造成了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花费几万元医疗费用,留下5条切口痕迹的不良医疗后果,但没有造成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医疗后果。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因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病员一般不良医疗后果的,为医疗差错,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才是医疗事故。故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医疗差错。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简称医疗纠纷)。因为:(1)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的争议。本案当事人之间,正是基于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才诉至法院的。(2)医疗纠纷涵盖面大,既包括医疗过失(如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也包括非医疗过失(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等)纠纷。如能确定具体的医疗争议,当然有利于纠纷解决。不能确定具体医疗争议,则统以医疗纠纷定性为宜。(3)本案是因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单位违规医疗,造成严彬人身损害,严彬与医疗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其案由应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严彬自接受预防接种后,先是出现无菌性脓疡异常反应,后经治疗,又出
现脓肿慢性窦道、脓毒败血症,最后诊断为“右髂窝盆腔TB(结核)性脓肿”。其间经5个医疗单位治疗,动5次手术,有5次诊断结论。其因果关系如何确认,医疗过失如何认定,难以做到具体、精确。如从严彬与5个医疗单位有医患关系,且5个医疗单位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但又违反有关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加重医疗损害结果,是为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分析,则比较容易确定严彬与医疗单位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发生的争议,是与所有5家医疗单位发生的争议,严彬与他们的纠纷应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法院正是从医疗纠纷定性入手,及时通知与严彬有医疗关系,一审应参加而未参加诉讼的另外3家医疗单位参加二审诉讼,让法院查清了事实,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当事人也明白了事理和自己的责任,从而使本案纠纷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审理结果表明,二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是正确的。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只能客观地根据证据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来裁决,而不是根据对遭受痛苦的病员的同情或需要进行裁决。当病员因医疗发生的人身损害而提出赔偿要求时,法官必须裁决医生是否有过失。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医方有过错,应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5个医疗单位,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应当慎重诊断治疗,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诊断小组诊断后诊治。但他们都违反规定,采取不正确的诊疗措施,是为过错;所作诊断结论与严彬实患疾病不相符,难评正确;实施诊治的结果,除泸县人民医院外,其余几家医疗单位不是为严彬减轻病情、痛苦,而是加重病情痛苦,延长疗程,增加费用,是为有过。5家医疗单位由于不同程度的过错,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理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应地,医疗制度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医疗单位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提供经费加以维持。病员的医疗费用也大多数由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负担。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中的损害补偿原则是以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助和必要的照顾安排为补充条件的。在这种医疗制度下,医疗纠纷很少,相应地,处理这类纠纷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很少。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行政法规,但也只是对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实践中操作性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的医疗制度有了较大的改革,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显现,病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比例在加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多。然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给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带来一些困难。目前,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普通法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法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章有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等。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顺序应是首先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再次才是其他规章和地方法规。本案两级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适用《民法通则》,是正确的。
四、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行政和司法两个部门,行政和司法两个程序。医、患双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严彬与医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直接受理严彬的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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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医疗单位较多,患者与各医疗单位发生关系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原因下发生的,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差错都对患者的最终结果起了一定作用,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又是各自独立的侵权人身损害,呈现出纷杂的又颇具特殊意义的多法律问题并存的局面。
本案的因果关系确实非常复杂。患者自带结核病菌,应当认为是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后病变发展的医学上的原因。但是,患者的这种自身原因,正好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引起医疗单位高度重视和必须依相关医疗程序规则进行医疗处理的医疗标的,即患者被医治的病,是医患关系权利义务内容所要达到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患者自身病理原因不能成为本案损害赔偿上患者也有过错的原因和应负相应责任的根据。也正是考虑到患者可能有的自身疾病在医疗过程中的影响,才有了预防接种上“一人一针一管”的防止感染的制度要求,以及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报告制度和应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特别诊断后再实施治疗的医疗程序要求。如果医疗单位不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即为其医疗过失或者说差错,就应对所出现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性,在个体医生刁正碧,首先是在为原告进行预防接种注射时,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的防止感染的制度要求,是注射部位感染医学上承认的直接原因和引起损害发生的起因;其次,是对原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前来求治,未按应执行制度和程序处理,因而无法因症施治,医疗措施即为错误的治疗措施,是造成感染后病情进一步恶化的原因。在其后的4家医疗单位,均在明知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前提下,在接诊后均未按制度和程序对症施治,是造成原告病情继续发展恶化的后继原因。由此可以看出,上述5个医方面对预防接种及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出现的病情,未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致不能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是造成感染和病情发展恶化的直接原因,均应对各自的这种医疗过失(差错)承担责任。
但5个医方各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方面,5个医方各与原告成立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各医方仅对自己合同关系下出现的问题负责,而且各合同关系下医方实施的治疗行为和原告为此付出的医疗费用是可以分开和分清的。另一方面,如果按人身损害侵权论,各医方行为是分阶段实施和只有同种类的过错,各自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也是可以确定的;对于最终结果而言,虽为多因一果,但在各阶段上又都是一因一果,这种多因一果并不表现为一般共同侵权的形态,不能适用一般共同侵权处理。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一、二审中的诉讼理由都提到了原告自身病理原因和打预防针异常反应后陆续出现的病变的因果关系问题,认为原告最终病变仅和其自身病理有必然因果关系,与打预防针及其治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目的在于依必然因果关系论,如其医疗差错不必然造成该种后果,则其应免责。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采必然因果关系说,该被告的这种理由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是,一方面,如前所论,本案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依病理即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医疗差错行为与病理发展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两种因果关系不能同一而论。前一因果关系虽对法律判断有意义,但仅在明确病理原因;后一因果关系则是直接追求当事人行为对事物变化、发展所起的直接作用,本案法医学技术鉴定反映的正是这种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采相对因果关系说(一、二审法院均是)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按相对因果关系说,并不要求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和必然的联系,只强调原因或者说条件的适当性,只要该原因有造成该种结果的可能,就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得胜镇卫生院的辩解是得不到支持的。
本案在程序上有一个问题,即二审在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情况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裁判结果有效,即撤回上诉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执行一审裁判;我国现行民诉法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上诉中和解,原审法院裁判视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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