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共8篇)
1.政府购买服务 篇一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1]
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目录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务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2.政府购买服务 篇二
关键词: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政府职能转变
一、养老服务的概念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 满足老年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
对于养老服务的性质, 需要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 社会产品可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即使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持有减少。相反, 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 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成为准公共产品。[1]从养老服务本身的特性来看, 养老服务属于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其兼具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特征。[2]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合理性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出资向第三方购买老人所需的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为什么要供给养老服务二是为什么政府要委托第三方供给而非由自己亲自供给养老服务。[3]对于这两个问题, 有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 养老服务的提供应当引入社会力量。从以上对养老服务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 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 对于准公共物品, 政府就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具有政府亲自供给养老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让它只掌舵不划桨, 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做好自己的“本份”即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 严格控制养老服务的成本, 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
另一方面, 养老服务并非应当无限制第“泛市场化”甚至“私有化”, 而应该是“福利性”与“市场化”的耦合, 因为养老服务具有公益性。纯市场化中的资本具有逐利性, 经济人的一切经济决策都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这意味着企业家资本只会选择投入到存在获利空间大的领域, 于是导致市场总容量与需求不匹配。[4]并且, 若养老服务完全由私人部门供给, 将会产生两种可能: 或者是私人部门因投入成本高, 利润空间小而选择退出市场; 或者是政府给予高额补贴推动私人部门进入, 而私人部门为赚取利润提供高于竞争性均衡价格的产品和服务, 从而将支付能力不足的老人“挤出”市场。无论是哪种情况, 对老人甚至社会整体福利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促进这两个方面问题的解决, 都是一种有利的做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政府与市场的优劣互补。首先,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做法, 不同于政府提供养老服务, 因为政府并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而是由社会力量如民办的养老机构等来提供养老服务, 其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也不同于纯粹的由私主体提供养老服务, 因为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私主体是根据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为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这样,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 政府依然承担着其传统的为社会提供福利与救济工作的职能, 或者说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与救济中是最后的责任人, 只是这种职能通过政府变为购买者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政府扮演的角色由“幕前”转为“幕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良好示范。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梳理
( 一)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演变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根据制定主体及性质的不同, 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党的政策, 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政策, 各部委主要以财政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主。
党的政策主要通过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的内容来体现。十八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 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从2006 年开始不断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尤其在2013 年、2014 年内制定颁布了多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各部委一般会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相应的更为细化、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比如, 2013 年9 月26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后, 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等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制定的政策的精神。以下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分析
1. 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般有民政部等; 二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 有这方面实际需要的群团组织。
2. 承接养老服务的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中对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主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了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等条件。《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 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来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来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2014年11月25日, 财政部、民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提出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并进一步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强调, 另外增加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3. 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 购买原则是, 凡是适合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力承担的, 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同时, 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方面均规定了相应的购买重点。
4. 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 应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等信息, 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政府采购内容的不同,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 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 选择承接主体, 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任务, 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两者互相促进。一方面,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正如国务院及各部委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在第一条的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中指出的: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1) 要做到政府职能转变, 就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简政放权, 将适合由市场力量承担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来完成。另一方面, 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政府鼓励养老服务走向社会化、市场化, 政府通过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将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建设推进落到实处, [5]可见, 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与制度设计, 促进了养老行业的发展。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职能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 政府不再是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而由社会力量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其职能也相应会发生变化, 应当将其职责转变为宏观把控、监督评估、制定制度等方面, 同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 实现服务供给的竞争性。[6]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成效, 政府的职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领导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 政府仍然要居于主导地位, 政府要了解老年人的需求, 对哪些养老服务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如何提供、提供什么样的养老服务等问题做出决策、安排。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 要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并设计合理的制度框架, 这个制度框架应当由政府、市场、家庭等不同的主体的共同参与及发挥作用。
2. 政策支持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民政部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 对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税费等方面提出了优惠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的提供中, 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进行。政府的政策支持职能是其作为组织领导者职能的延续, 政府既然作为组织领导者就必然应当为社会力量承担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3. 财政支持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政府而言并不是提供养老服务方面职能的完全放弃, 既然政府依然负担有这方面的职能, 政府就不能以将养老服务交给社会力量的名义来减少财政投入,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不是政府“甩包袱”的手段。不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是谁, 养老服务作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 政府依然应当积极进行财政支持。从国务院将财政部定位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牵头部门也可以看出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方面的重视。
4. 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的引入, 只是使政府直接生产养老服务的重担得以大大减轻, 但是, 在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 政府要对其进行监管, 以确保养老服务不会因由社会力量提供而丧失均等性、公益性等应有的特点, 政府有效的监管措施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成功进行的必要条件和必重要保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 政府主要是通过契约化的手段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此外, 政府还会根据其本身的行政职能辅之以行政手段进行监督。
五、结语
尽管养老服务的生产环节从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转移, 但政府移交的是养老服务项目的生产、提供, 而不是服务责任。[7]在决策、财政和监督等方面, 政府依然负有职责, 责任也并没有减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 体现的是养老服务在生产环节的市场化, 仅表明政府职责内在结构的调整与重新分配, 以及履行该职责方式的变化, 并不代表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因此,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体现的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政府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职责转移。
参考文献
[1]王延中等.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4.38.
[2]吉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综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 (3) :36.
[3]袁维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16.
[4]刘厚金.我国政府转型中的公共服务[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8.56.
[5]汤艳文.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与管理[M].北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128.
[6]李彦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 2014 (14) :29.
3.政府购买服务探路 篇三
因此,要想在大规模的政府购买潮来临之前做好应对,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为此,记者采访到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吕芳,她曾专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过深度研究。
现状不容乐观
《新理财》:您好,请问中国最早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在什么时候?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是怎样的?
吕芳:中国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的最早实践始于近20年前。1995 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上海青年会管理“罗山市民会馆”。罗山会馆是一个集社区教育、社区文化、救助服务、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社区功能为一体的市民休闲和社会交往场所。这是中国最早的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践。
对于各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践活动,我总结归纳了一下,大致呈现出这几个特点:第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分布领域较少,主要分布在新兴公共服务领域;第二,购买服务可以分为购买服务项目和购买岗位两种形式。我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大多为购买项目,少数是购买社工岗位。购买服务大多是实行契约式合同管理,少数采取凭单制。第三,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只支出场地和管理运行费用;第四,政府购买服务大多为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或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的只是极少数。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大多是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只有少数是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因此,这种购买服务易导致社会组织在资金上依赖于政府部门,其活动也受制于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
《新理财》:现阶段,政府购买服务所呈现的特点是什么?
吕芳: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内容呈现出“三高三低”的特点:一是政府采购中,购买货物和工程的比例高,购买服务的比例低;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购买面向政府的行政后勤和辅助性服务的比例高,而购买面对社会和公众的纯公益性公共服务的比例低;三、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购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扶贫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比例高,而购买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等传统公共服务的比例低。个别地区在城市管理、治安巡逻等领域实施服务外包,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实践中的争议
《新理财》:在我国各地方政府外包服务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性问题,这表明,我国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厘清。公共服务外包到底适用于哪些领域?哪些服务可以外包,哪些服务不可以外包?
吕芳:购买服务过程中,争议性问题比较多,典型的有“西乡模式”和“邵东模式”。
这些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政府购买的不是公共服务,而是城市管理、治安巡逻、国有土地巡查管理等社会管理事宜。而政府的职能既包括“公共服务”,也包括“社会管理”,即使是同样一种职能,也可以分为核心职能与边缘性职能,也可以细分为若干组成部分。例如,治安管理可以分为内部通讯、预防性巡逻、交通控制、停车场管理、拖走违章停放的车辆、看守所的管理、警察的培训、警车和维修保养等性质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需要政府直接生产,有的可以采购,这些不同性质的服务需要精细化地分类,并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来生产,采用不同的方式来提供。
《新理财》:公共服务外包真得能够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效率吗?
吕芳:对于企业而言,选择是由企业组织生产还是外包给其他企业生产,主要考虑的是交易成本的问题,哪种生产方式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就选择哪种方式生产。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除了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之外,还要考虑公平等问题,即除了效率之外,还要兼顾公平等问题。例如,英国民营化后的铁路缩减了三分之一左右的线路,相对偏僻地方的居民就无法享受到铁路带来的服务。这对于他们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一项公共服务,是否由政府直接生产还是由政府购买服务,既要考虑交易成本(比如说,服务是否可以易于测量,服务是一次提供还是多次提供等)的问题,也要考虑公众的满意度、公平等问题。
即使选择了政府购买服务,现实中是否就能够节约财政资金,还取决于市场的竞争性。一般而言,规模越大的生产商、越是劳动密集型部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合同外包的成本就越小。比如,国外有一些研究表明,在同一地方政府的不同社区中,居民固体垃圾收集分别由政府部门内部生产或社会组织服务外包,结果是服务外包的成本要低于政府内部生产;此外,竞争性招标机制下的生产成本要低于仍然由原来的供应商继续生产的成本。目前,国内类似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见。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前提是社会组织能够高效率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只有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政府服务外包才能有效节约成本。现在国内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大多是非竞争性购买。原因在于社会组织不但数量少,而且许多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政府大规模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如果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那么外包的公共服务容易被一些社会组织垄断,因此,公众无法通过社会组织间的竞争得到质优价廉的服务。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需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资源有限,福利多元化是我国政府迫不得已的选择。因此,从“政府直接提供”到“社会志愿提供”这个谱系中的任何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只要能解决中国某一部分人的公共服务供给的问题,就值得倡导。各地方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资金补贴、培育孵化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这些实践都值得鼓励。社会组织在这些专项政策的支持下,将会得到更多资源和更大发展空间,数量增加,能力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会组织,这是改变“弱社会”的主要途径之一。
缺乏保障
《新理财》:尽管政府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但为什么政府购买服务还是不尽如人意?老百姓还是不买账?
吕芳: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至少有三个主体,政府、公众和社会力量,政府对公众是一种长线责任,而政府和社会力量是一种契约关系,社会力量对公众是一种短线责任。老百姓不满意,不是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本身,而是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我国处于一个全面低福利向福利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以前“单位制”下单位提供的福利逐渐消减,而政府供给的服务覆盖面少,又不完善。因此,一方面,要通过购买服务等培育社会组织,提高其供给服务的能力,形成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另一方面,则要提高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对购买服务流程的监管。
《新理财》: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时,会不会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吕芳:如果政府购买服务过程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程序,如果政府缺乏合同管理的能力,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就和政府采购工程、货物一样,都可能会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因此,就要重视政府在采购服务中的规范与监管作用。一、完善立法,为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提供政策保障。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面临法律上的困境。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落实《政府采购法》时具体操作所依据的是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库司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而其采购品目并没有把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列入其中。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无法以现行《政府采购法》作为直接依据。这导致多数地区的购买公共服务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支出也面临财政政策限制,没有普遍列入财政预算。二、加强政府的监管。
《新理财》:如何能够让政府购买服务更加规范?
4.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5.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书 篇五
2017 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检查 预算资金:29 万元
根据《AA 省财政厅 AA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17 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检查的通知》(云财教〔2017〕418 号),省级聘请中介对我市 AA 四个县进行了重点抽查。我市拟对 2017 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专项进行重点抽查,计划抽查 8 个县区。
(一)检查中央、省、市安排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
(二)检查各县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分担资金落实情况。
(三)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资金使用的合规、合理性情况等。其中,重点检查部分为:
1.2017 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2.2017 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生活费全覆盖政策落实情况)。
3.2017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学校供餐情况、学生食堂是否退出经营承包、食堂工勤人员工资落实情况等)。
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
1.承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业良好,近三年无诚信不良记录;具有相关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参加检查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资质。
6.政府购买服务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 4 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 5 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7.海关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向之探索 篇七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述与现状
(一) 概念阐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 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 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见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其中“服务”的行为包括公共服务。
(二) 发展过程与内容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时间始于1995年的上海, 主要用于修建上海浦东新区“罗山会馆”。2003年以后,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陆续开始了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目前,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在不断扩大,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按照服务收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一是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二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三是位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等。
二、海关政府购买服务三大难点
(一) 制度尚未完善, 项目尚需明确
目前, 海关政府采购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海关总署印发的《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以及每两年更新一次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等, “目录”中明确的政府采购范围虽然包括“服务”类, 其主要包括车辆相关服务、印刷服务、会议服务等, 并且主要针对北京范围内单位, 对京外单位不强制执行, 海关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主要包括海关业务相关设备维修、软件开发及维护等, 而海关业务涉及到的稽查、化验检测、法律咨询、项目评审等大量社会服务未包含在“目录”范围内, 难以适应海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需要。另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招标文本、谈判方法、专家选择、采购合同范本、定价标准都具有不同特点, 目前尚欠缺整套制度规范。
(二) 承接主体尚未成熟, 市场尚需规范
海关购买公共服务, 对承接服务主体提出较高要求。承接海关购买服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登记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并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对承接服务主体提出较高要求, 对于三、四线城市的海关来说,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规定, 选择符合要求数量的资质达标企业尚存在困难, 或承接服务主体市场存在恶意竞争、搅乱市场等现象, 市场尚需进一步规范, 加大监管力度。
海关购买服务通常要求承接服务主体提供较佳服务质量, 尤其在物业服务、车辆服务、印刷服务等主要海关政府购买服务方面, 有限的预算资金与较高服务质量要求形成一定矛盾, 在其他领域购买服务方面, 快速发展的需求与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不足形成对比, 即“花钱难买优质服务”。
(三) 观念尚未形成, 推广力度尚需加大
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部分。近年来, 随着国家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海关总署和各级直属海关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细化制度、严格流程、加强监督, 然而,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规范和制度的约束给购买主体带来诸多困扰, 一方面对政策不熟悉, 不知道购买什么、购买多少钱该走政府采购程序、程序该怎么走, 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难免触及自身利益, 也对权力边界产生约束, 购买主体的推进工作存在一定阻力。尤其是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相关制度规范、采购项目尚未明确, 界定尚属模糊, 且公共服务类目多、内容杂, 购买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或图省事、或为私利, 阻碍购买服务有序推进。
三、海关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议
根据中央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本着“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 针对服务项目不同的特点, 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新机制。近年来, 海关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流程方面不断趋于完善, 尤其是2014年上线应用财政部研发的“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后, 首次实现了“无预算不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突破。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要求, 结合海关自身工作情况, 笔者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 完善制度与规范流程并行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纳入预算管理范畴, 科学划分层级部门间的事权、支出责任。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以下简称“2015~2016年政府集采目录”) “三、服务类”中, 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新增“车辆租赁服务”项, 并注明“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对“京内单位”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 并对“会议服务”取消2万元限额, 均纳入目录范围。海关2015~2016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 对“海关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适用范围由“京内单位”修订为全国海关适用。“2015~2016年政府集采目录”和海关部门集采目录结合购买主体政府采购需求和承接主体实际情况, 逐步修订和扩大“服务类”目录范围,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是建立合法合理的政府采购流程。结合法律法规的修订, 重新理顺政府采购流程, 明确以“无预算不采购”为原则, 从严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紧密结合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变化, 及时调整采购方式, 理顺采购流程, 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流程管理体制。
完善制度是“有法可依”的先行条件, 规范流程是“执法必严”的必要准则, 完善制度与规范流程的有机结合, 是制度规范流程、流程落实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 明确责任与绩效监督并重
一是建立责任机制, 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有力保障。明确采购需求人和采购人代表各自职责, 依据各单位工作情况,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责任表, 其中由采购项目、需求方、采购方、监督部门等几个重要部分组成, 以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和指导, 同时加强各单位和部门间沟通协调, 互相协作做好购买服务的事前基本情况、事中合同签订、事后绩效评估, 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加强服务绩效监督管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体系, 对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进行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全方位评估, 适时引进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机构等) ;建立对投诉的调查反馈机制, 管理部门接受被服务方的投诉, 打破被服务方仅能向承接主体投诉的现行模式, 有效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机制, 将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和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目标考核评比, 切实提高各部门推进此项工作积极性。
责任明确在先, 绩效监督在后, 责任明确为绩效监督提供有力依据, 绩效监督为责任管理提供坚实保障。
(三) 严格执行与灵活掌握同步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中央、部门政府采购目录等规章制度, 从严掌握、规范先行, 深入贯彻例行节约要求,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着力规范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加强政府采购服务的履约管理, 以加强服务质量反馈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结合,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步伐。
二是灵活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 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财政部门可简化申请材料要求, 也可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实行一揽子批复。同时, 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 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 加强合同对服务的规范性, 并积极为具有相对固定性和延续性的服务营造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 灵活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探索和推进该项工作的重点, 二者相互结合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效方式。
(四) 宣传推广与培训学习共进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工作, 扭转部分单位认为政府采购与我部门无关、徒增工作量、政府购买服务无法实施的旧观念,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细化和发展, 该工作将贯穿于各部门的工作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和推广, 配合反腐政策学习, 努力减少政府采购服务“灰色地带”“暗箱操作”情况, 加强各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在单位内部形成从上至下重视政府采购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氛围。
二是提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紧密关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与更新, 强化采购能力建设,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各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系统操作培训工作。各部门从业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思考和研讨, 加强各单位间工作经验交流和相互讨论, 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推进购买服务工作合理合规。
8.政府购买服务走向PPP 篇八
政府购买到底怎么“买”?
《新理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前局限在地方政府为提供当地的公共服务而做的一些尝试上,缺少一套规范的流程,在购买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例如,北京市亿元购买NGO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现象。您是如何看?
孙洁:北京市亿元购买NGO服务的初衷是好的,在北京会议中心举办的资源配置大会,我也参加了。这次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和力度都非常值得肯定,但是下一步应尽快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之列。这次的购买实属一次突发事件,比较仓促,也给财政部门造成了一定困扰。因为一旦预算下来,一个萝卜一个坑,再去追加资金,就不是一个常态了。这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将来一旦资金纳入预算,就不会再遇到这种问题了^现在这只是一个暂时的问题。
《新理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标,而现在这样的公开竞争并非是个一般原则,很多购买还属于内定,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孙沽:导致这种现象有多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理论上讲,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应当先纳入预算之列,所采用的购买方式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要求公开招标。但现在未能实现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体制因素导致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准人困难,且自身的实力有限,提供服务的水平相对不够,难以参与到竞争当中;另一方面,政府目前没有将购买公共服务明确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去,缺少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法律和制度依据。
《新理财》:下一步要如何解决?
孙洁:《政府采购法》中有明文规定,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现阶段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服务,只局限于服务政府本身的。而我们所谈到的服务,是为民生、为百姓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以,下一步可以考虑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范畴内,资金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内,我认为,这是一个大前提。
《新理财》:那么在购买服务的监督上应该注意哪些环节?
孙洁:对公共服务监督,本身是一个很虚的概念,是很难监控的。服务的好与不好,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我们现在能做到的,是在可监控范围内,例如,项目的申报、财务的审批等等,在这些技术上能够实现监控的领域里,尽可能地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因为很多涉及到公共服务的项目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定要保证监督管理者的独立性,否则容易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滋生腐败。
《新理财》:2010年,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里,您看到了哪些进展?
孙洁:在这一年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里做出了探索。我之前去无锡、南通、还有上海闵行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各地方政府购买的方式各不相同,提供服务的领域也是多种多样,整体效果还都是不错的。北京市今年也大规模的开展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都取得了一定成果。12月6日民政部在杭州也将举办一届中国与澳大利亚关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论坛,我也将参加。总得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国际趋势,现在也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PPP模式大势所趋
《新理财》:您刚才提到去上海辩闵行区调研,调研的结果如何呢?
孙沽:上海闵行区在这一点做的相当规范。闵行区在当地发起依照不同服务项目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并且为所有志愿者配套了社区服务卡。服务卡内充100元钱,一共发了1000多张。同时政府又联系了众多商家加盟,志愿者凭卡到指定商家消费,可享受打折优惠。现在已发展到30多家,由于这种尝试非常成功,现在政府新推出的社区服务卡已经不需要再充值了,完全成为r一张打折卡。最初闵行区在做这项尝试的时候,非常担心商家不愿意加入,但实际上有很多商家抢着加盟,积极性非常高,对商业有明显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志愿者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首先感到自己的志愿行为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重视,是种荣誉的象征,又能通过社区服务卡享受到实惠。在整个过程当中,政府充当T--个协调者的角色,利用极低的成本,带动了企业与个人的广阔资源,一举多赢。目前闵行区还准备将社区服务卡的功能进一步延伸,使其具备积分的功能。比如,一个志愿者,去养老院义务服务两个小时,折合成一定积分,存入实名制的社区服务卡内。之后待志愿者本人或其亲属需要任何服务的时候,可以利用卡内积分换服务,不需要花一分钱,享受别人的服务。
事实上这种尝试,已经拓宽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含义,它属于一个新兴的领域,即公私伙伴关系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这种公私伙伴关系是西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流模式,已经非常普遍To我们国家现在开拓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公共财政契约化的一种初期的模式,是一种最基本的方法,而PPP公私伙伴关系则是政府购买服务下一步的延伸和拓展,它能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新理财》:能具体解释一下这种公私伙伴关系吗?
孙洁:所谓PPP公私伙伴关系,是指政府部门,也就是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也就是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过程。它的目的是让私人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去,从而实现公共部门的职能,同时,也为私人部门带来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私人部门的参与应当经过公共部门的同意和许可,而且为了确保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必须要接受公共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公共部门为了让私人部门合理参与,也应当保证其实现一定利益、帮助其控制相应的风险等,以保证私人部门愿意去参与公共服务类型的项目。
《新理财》:可以通过那些方法构建公私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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