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案件受理费申请书

2024-07-12

退还案件受理费申请书(共4篇)

1.退还案件受理费申请书 篇一

4.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41524190.DOC(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41524190.DOC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41524190.DOC(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41524190.DOC 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第二十九条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524190.DOC(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41524190.DOC 4.2 最高法院施行民事再审案件新规 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转载时间:2009-6-1点击次数:399 规范再审审查工作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意见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要求、解决案件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问:〘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 答: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为此,〘若干意见〙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三是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四是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五是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六是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七是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问:〘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答:从规范工作角度而言,〘若干意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41524190.DOC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一是在受理阶段,要求认真审查签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要求公开裁定理由,提高文书的透明度。问:从有利于指引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出发,〘若干意见〙对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

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有: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在审查再审申请书方面,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列举,要指导当事人把申请再审事由提炼出来,在申请书上写明。另外,因审查程序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按照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副本,保障全体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是审查其他诉讼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生效裁判文书、原审主要证据和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问:〘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若干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权的诉讼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享有再审利益。

41524190.DOC 二是本院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需要提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而不能一推了之。

三是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

四是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在受理阶段,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不必过度审查事由是否成立。

五是在受理阶段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掌握可以适当从宽。对形式审查超过期间要求的再审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再审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查明确实超过期间的,裁定驳回。

问: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审查的范围,特别是发现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可能成立情况下,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角度考虑,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有同志提出如果发现当事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但其他事由可能成立的,是否需要依职权审查。我们认为,主张何种事由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之内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只要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即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若干意见〙规定了四种审查方式: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对于再审事由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调卷直接裁定驳回。对于部分根据原审裁判和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足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再审事由,也可直接裁定再审。二是审阅原审卷宗。审阅原审卷宗是审查再审申请的基本形式,对于单纯审查书面材料不能确定的再审事由,应当调取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三是询问当事人。询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的审查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陈述意见。其形式较为灵活,根据需要单方或者双方均可。四是组织听证。听证是介于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诉讼活动,注重公开性、规范性,当事人也比较认同。且有些再审事由采用听证方式审查处理更为妥当,如对需要质证的证据,使用询问形式进行质证显然不够正41524190.DOC 式,也不够严肃。实践证明,听证审查方式对于审查新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判断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促使当事人和解或息诉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询问和听证既可以用传票通知当事人,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方式。但是如果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裁定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则必须使用传票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这四种方式为可选择性规定,并没有递进的关系,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结合运用。如可以将书面审查和询问结合使用,并不一定需要调阅卷宗。

问:在解决调卷难问题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调卷难问题的确是制约审查工作效率的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需要调卷的案件范围。是否需要采取调卷审查方式,应当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和审查案件需要而定。事由涉及实体或者原审程序问题,必须阅卷才能查明的,就应当阅卷。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和范围,既可以把案卷调上来,也可以合议庭走下去,到原审法院阅卷,或者开发电子卷宗,网上阅卷。有的再审事由不需调阅全部卷宗,如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仅涉及二审程序,则没有必要调一审卷宗。同理,再审事由仅涉及卷宗中的一部分内容,也没有必要调整个卷宗。如仅需审查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则要求原审法院把送达回证复印或传真过来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卷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问:再审法院的确定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如何理解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答: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或者由原审法院、其他法院再审更有利的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重申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将数量较少的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旨在限制上级法院违背立法精神,随意指令再审。关于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情况,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如需要发回重审的难以确定重审法院、涉诉信访责任不明、诉讼费是否需要移交到再审法院等等,矛盾重重,难以解决。建议慎重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

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法院应如何适用程序法?

41524190.DOC 答: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显系一事两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同理,关于当事人先以一项事由申请被驳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对于申请再审次数作出约束,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应当受理。从理论上讲,以不同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又以其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一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仍应当受理。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由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过推翻该驳回裁定启动对于原审裁判的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发现新的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另外此类案件还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了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的分类处理。原审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不必移送上级法院审查,应当继续审查并以裁定驳回或者再审。上级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亦需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才需用裁定驳回。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可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处理。

背景 出台目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制定司法解释和工作细则、充实审判机构力量、组织再审审查业务培训等一系列措施,认真落实立法对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级法院也根据本辖区再审审查工作情况,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猛增带来的挑战。去年4月1日新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切实有效的,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基本实现了新旧法的顺利过渡,而且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当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审查,程序比以往更为规范透明。同时,从掌握的情况看,这项工作还存在效率不够高、再审事由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审查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亟须尽快解决。此外,原有的一些工作做法也与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细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体要求

41524190.DOC 在起草〘若干意见〙以及具体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四方面工作要求: 1.规范透明。虽然立法对于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接受材料、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标准、具体审查标准和方法、询问听证程序、裁定的内容等等程序环节没有规定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阶段,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避免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因此,〘若干意见〙在上述程序环节规定的尽量详尽周密。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2.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防止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因此,〘若干意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3.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明显区别,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在审查阶段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为此,〘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

4.分析说理。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因此,〘若干意见〙对于裁判文书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提高文书说理性。(记者 刘岚 刘小飞)41524190.DOC

2.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篇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争议标的金额

应收诉讼费(元)

1千元以下(含本数)

50×1.5

1千元至5万元

标的×4%+10

5万元至10万元

标的×3%+510

10万元至20万元

标的×2%+1510 20万元至50万元

标的×1.5%+2510

50万元至100万元

标的×1%+5010

100万元以上

标的×0.5%+10010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受理费每件为50元。

依照《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1)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又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应按规定交纳再审上诉费。

3.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篇三

为了适应部队建设的客观需要,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和总结军事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于2001年6月26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33号)。该函全文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函是法函〔1992〕130号的适当扩大和完善,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军事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部分民事案件仍是试办。根据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军事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党委会立法规定,虽然军事法院组织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该法的出台仍待时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是对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案件范围作出的适当分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地方法院在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中的困难,更方便军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军事法院只受理部分民事案件,所以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体有严格限定。军事法院只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或者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如果某一民事案件中有一方当事人如第三人非现役军人,则不由军事法院受理。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即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军队干部离退休后,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都由军队统一管理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离退休干部的政策,部队离退休干部应当逐步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越来越少,将来部队只

负责管理离休干部,而不管理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五十年代初开始,军队为了保留技术骨干,将一部分军队干部和战士退出现役,改为占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这些人就是部队在编职工,他们在部队工作,受军队组织领导和管理,供给国防经费开支。1987年以后,军队不再实行在编职工制度,所以现在军队在编职工人数逐年减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部队改革了劳动人事制度,现在部队在编职工制度被军内正式职工代替。军内正式职工属军队事业编制,是根据用工计划,由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事业费开支,纳入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军内正式职工不占军队队列编制,主要从事军事保障、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如装备修理、营房维修、仓库保管,医疗、教学辅助工作等。法函〔2001〕33号号没有将军队正式职工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列入军事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如这部分人间及其与军人间的民事纠纷有必要由军事法院受理,可以在以后的规定或立法中再明确。军内法人是指部队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中,机关法人一般指团以上单位,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须经相应的登记与批准。军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必须是当事人都为军内的人,这是原则,但有两种案件例外:一是申请宣告军人失踪;二是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这两种案件中的申请人,无论是军人还是非军人,只要向军事法院申请,军事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军事法院认为受理后,审理不便,也可以告之申请人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实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军内民事案件的原告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有的当事人离地方法院近而离军事法院远,那么他完全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原告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后,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有关法院不得拒绝;被告不得因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受理而提出管辖异议。原告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向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有关法院受理后,如果想改变受理法院而撤销,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撤销的规定处理。但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试行审理民事案件,下列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地方法院已经受理的军内民事案件,能否移送军事法院审理。由于法函〔2001〕33号号规定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因此只要原告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向军事法院移送。二是

4.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 篇四

一、概念及作用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在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的书面材料基础上填写的,它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也是进一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的依据之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表头

包括报案人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各项内容要依

次准确填写。

(二)腹栏

本栏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的重点部分,要把以下三项内容填写清楚:

1.报案情况

即案件来源,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报案,报案人如何发现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要写明其陈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群众扭送的案件,要把抓获、扭送和当场发现的犯罪事实、获得

证据等情况写清楚。

2.简要案情

要写清何时何地发生了何案件,包括起因、经过、手段、动机、目的、结果、现场是否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是谁等。3.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损失了多少物品、受损物品的特征等。

(三)尾栏 1.“领导批示”栏

要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该案的处理情况。如“立案侦查”、“不予立案”、“移送×××人民法院”等。

2.处理结果栏

写明刑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对所受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即是否已经侦查。这样,可使办案人

员知道该案下一步将怎么做,也便于答复查询。

三、注意事项

 填写该表时案件情况还未经详细调查,加之表格形式栏目空间有限,故此表的填写要求文字简

洁、客观。

 表头栏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征”主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如身高、体型、肤色、外貌特征、地方口音等。

 腹栏中的“简要案情”必须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写,不能以报案人第一人称写。

四、使用说明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由于是一纸一联,填写完毕后在左上方盖上制作单位公章存栏备查。

该文书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因此,整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全部填

写完毕后,中间不得缺页。

【 范 文 】

填报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章)19××年11月2日22时30分至22点左右,××市××建筑公司汽车司机于×,与朋友王××二人在××酒家吃饭。饭后,王××骑摩托车回家,于×去停车处开车,发现他开的车被盗。根据事主的报案,初步认为王××夫妇及王妻之弟徐××有重大嫌疑。被盗车为日本产海狮牌十座位面包车,车号广东21-×××××,八成新,价值24万元。领导批示:同意受理,请立案侦查。

马××

19××年11月2日处理结果:××市刑警队立为重大盗窃案侦查接受人:王××接受时间:19××年1

1月2日

刑事案件类法律文书概述

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使命,其工作职能范围包括:维护公共社会秩序和治安;负责辖区居民的户籍管理;负责辖区的交通管理;受理辖区的各类刑事案件并负责侦破,对未决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监管看守;出入境管理;辖区内的内保及消防管理;重大活动的警卫工作等。其中,对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实施侦破及对未决犯的监管看守是其重要的诉讼职能业务,因此列章讲述,其他的属行政执法

业务,其文书归入一章。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法律、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专用的具有法

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近年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非常重视,并出台了大量相关规定。如1987年3月制订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作了原则规定。1989年又制发了《预审文书格式(样本)》共7类46种,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公安部于1997年1月又颁布了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此外,各执法部门制定的系列行政执法管理文书仍继续使用,这些格式样本的实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写作,提高公安法律文

书的制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范围,我们将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分为刑事案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文书两大类。

刑事案件文书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按受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侦查工作方案、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破案报告书)、呈请传唤、拘传批示表、呈请拘留报告书、取保候审批示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呈请监视居住批示表、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呈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呈请搜查批示表、搜查证、释放证明、通缉令、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各种鉴定结论(人身鉴定书、指纹鉴定书、足迹鉴定书、血型鉴定书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实验笔录、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聘请律师审批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请

求复议意见书、请求复核意见书等。

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治安案件受理登记表、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案件调解书、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及申诉裁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终结书等。

本章专门介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基础

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离不开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是文章最基本的构造单位。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体,其制作成文同样离不开上述要素。研究这些要素的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于我们制作出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非常必要。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文章的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

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3.主旨表达的要求

(1)正确。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篇文书。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

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

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

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

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要选择准确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

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1)事实(2)理由(3)处理结论 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其特点是内容单

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

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

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

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

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

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

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

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更加细致入

微。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代理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

滥用。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1987年6月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1.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即简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丽词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

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

(4)庄严。即庄重、严肃。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

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

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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