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2024-09-28

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共11篇)

1.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一

甸沙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教育孩子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确保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安全,关系到您家庭的幸福和安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前途。我们必须警钟长鸣,牢固树立“生命重于天,安全重于山”的思想意识,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及校外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格,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和教师积极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习情况监督和安全问题,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明,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与甸沙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及家长(监护人)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⑾严禁学生在楼道及楼梯口玩耍、奔跑打闹,因违反规定而发生安全问题或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按本责任书

动,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⑹教育子女不玩电子游戏、不去网吧上网。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教师难以发现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家长(监护人)应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教;

⑺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收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⑻家长(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学生不听教育,经常违纪(如打架、逃课、携带危险、违禁物品等),或违反安全规程,学校无法保证其安全时,由家长(监护人)带回家监护、教育一段时间。

⑼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有事或有病需提前离校者,家长(监护人)或直系亲属要到校,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离校。

⑽加强对子女进行安全常规教育,教育子女做到十个“严禁”:①严禁子女在校外结交社会朋友,参加非法组织;②严禁子女逃学旷课,私自在校外或他人家中住宿;③严禁子女身带易燃易爆物品和治安管治刀具;④严禁子女私自下河坝等蓄水地洗澡、游泳、滑冰等;⑤严禁子女骑单车(自行车、摩托车)上学和拦车、爬车、吊车、搭乘三无车辆,严禁搭乘非营运小面包车、农用车、三轮车、超载(员)车辆、酒驾车辆、车况不良车辆、陌生人车辆等;严禁学生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在公路上玩耍等行为;⑥严禁子女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和违犯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课纪律和操作规程;⑦严禁子女小偷小摸;⑧严禁子女在家中索要钱,乱买零食;⑨严禁子女翻越围墙和在不安全的地方如楼顶、阳台、栏杆等处坐、爬、冒险;⑩严禁子女进营业性舞厅、酒吧和电子游戏室观看凶杀、色情影视及书刊。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乘车,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在车上嬉戏,严禁头和手伸出窗外,车辆停稳后方可下车;③对自发组织合伙租用、委托他人、自己用车辆接送学生上、放学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交通安全自行负责;家长必须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况;④家长坚决不把家里的二轮车、三轮摩托车、农用车等交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凡教育不听,仍继续把自家的车辆交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一切后果由学生家长本人负责;

㈡食品卫生安全

我校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措施,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希望家长要求子女不准到无证无照的餐点就餐,防止各种流行疾病的传播,不喝生水,不吃未经冲洗或去皮的水果,不吃不合格食品及霉变食品,以防止食物中毒;寄宿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严禁将“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无制造商)和食品袋带入校园,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在学校小卖部购买食物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小卖部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㈢消防安全

1.学校方面:①经常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消防安全教育视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并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使其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相关方案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消防安全;③承担因学校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应责任。

2.家长方面:①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开展的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安全避险常识,认真履行防火责任。严防家庭、林区及其他公私场所的火灾发生;②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不得在灌木地区和林区边缘烧荒用火,不得在野外进行上坟烧香、烧纸、点烛等祭祀活动;③严格教育子女,不得以任何原因为理由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及学校。不得在野外、学校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点燃垃圾、焚烧废弃物等其他用火、玩火行为;④严格教育子女,独自在家期间,正确用火、用电常识,不得因随意玩火、不正确的用电引发火灾。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在教室、图书室、实验室、寝室等场所玩火玩电。不得私自带火种进入这些场所;⑤严格教育子女,严格遵守学校用电制度,严禁私自乱接电线或擅自变动电源设备,离开教室要关断所有电源;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入学校;⑥严格教育子女,一旦发现火灾要立即使用119火灾报警电话报告,不得参加任何火灾的扑救工作;⑦因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监督管理不力,因学生因个人原因引发火灾及触电事故,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负全部责任;⑧严禁学生私自接电线,触碰电线电箱,攀爬电杆等行为;严禁学生在树木、建筑物等设施下避雨,打雷时严禁靠近铁栅栏、站在屋顶等行为。

㈣防溺水安全

1.共同教育学生:①在上学、放学途中要结伴而行,按时到校、回家;②严禁私自在上学、放学途中、上课休息时段下水游泳、嬉水、玩耍或擅自与同伴下河、下堰、下水库等水域游泳、嬉水、玩耍;③严禁在上课期间外出校园下塘、下河、下堰、下水库等水域游泳、嬉水、玩耍;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④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让成年人来抢救,未成年学生切不可盲目下水施救。

2.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节假日、以及上级部门(教育局)通知放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家长负责。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平时的教育和监管,严禁孩子私自下河下堰等水域洗澡游泳、嬉水、玩耍。让孩子健康成长。

㈤住校生安全

1.学校方面:①认真履行住校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晚自习跟班教师认真做好学生考勤工作,维持晚自习课秩序,适时加强作业辅导,以提高学习效果;②学生就寝时,巡查教师应认真检查寝室人数,对未按时就寝或未归学生进行记录,并了解去向及时告之家长;③学生就寝后,住管人员要加强寝室安全巡查及做好安全隐患消除等工作;④严禁学生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带非住甸沙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校生进入住宿楼,严禁非住校生留宿;⑤不定期对住校生在自护安全、寝室常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2.家长方面:①认真负起监护人的教育管理责任:加强对住校生遵规守纪、交通安全、食宿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积极配合学校教学与住管工作,主动与班主任、科任教师联系;②住校学生需要请假的,必须告知家长,认真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交门卫室后方可离校;③个别住校生在上课期间和课间如未经老师批准擅自离校,出现安全问题或者是造成的意外伤害均有学生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由家长及学生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④学生在外出途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

㈥其他安全:

严禁学生将违禁物品(刀具、棍棒、蜡烛、火种、香烟和黄色书刊等)带入学校,一经发现,学校直接没收;严禁学生带MP3、手机等通讯工具到学校使用,一经发现,学校将告知家长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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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3.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三

纳入课程管理,开发音像教材

在中小学现有课程体系中,地方课程开设了《专题教育》课,这门学科整合了多种教育,包括生理卫生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国防教育等。但由于教师资源不足,课时紧张,学生学习科目增多等原因,在落实上出现了难度。加之各校对地方课程本身的重视确实存在差异,教学内容的编排简单枯燥,缺乏必要的教辅材料,导致教学效果出现问题。安全教育不仅是知识教育,针对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直观形象的教育方式更易于为广大中小学生接受。因此,广西柳州市三江县林溪乡中心校开发音像课程与体验课程,通过生动的案例及讲述,通过学生的亲身实践,使学生易于接受并熟练掌握安全教育的相关知识与技能。探索多元化的教育方式,构建文本、音像、体验活动于一体的校本课程。

落实常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领导重视抓安全工作、措施有力 在安全教育工作中,中心校认真落实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各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的理念,各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工作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具体做法:开展安全教育课,将每年3月份定为安全活动月;利用板报、墙刊、广播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明火和电源线路;要求学生列队出操、上下楼梯和放学排队养成站好队靠右侧通行的习惯;护校队坚持每天在校门口接送师生;建立安全工作台帐;集体活动和课余活动均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制定饮食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对食品进行检查;统一要求各班级每月都相继召开安全教育主题队会;坚持每学期进行师生安全演练工作,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值班工作,衔接到位。

扎实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一是强化工作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各科室、年级组、部分教师,形成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网络。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学校一把手与教师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深化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工作意识。二是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加强学生日常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加大整改措施。

定期开展安全常识培训 对安全教育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除必需的安全教育常识外,还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工作与时俱进。

注重实践体验,熟练掌握生存技能

安全教育的特点是实用,仅靠书面教育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因此必须加强学生的实践体验。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

体现协同教育,落实各部门职责

校园安全教育不只是学校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因为学生是未成年人,更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当整个社会都能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并且落实好本部门的职责,那将会改变和影响一代人。教育应与公安、消防、交警等各部门共同携手,一起为学生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社会环境,使安全教育深入人心。近些年来,学校积极与县消防队和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并定期让他们到学校举办安全讲座,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为学生上了一堂堂教育课。这些活动切实提高了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

总之,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同时,学校安全、学生安全这样一个永久的课题,又在不断给我们提出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去求解。

4.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篇四

为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并结合学校、家长和小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1、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学校应结合校内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明确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到的方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学校应经常对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3、学校对在校生病级发生意外或者不按学校要求私自回家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

二、家长的权利及义务:

学生应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学生或其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请假期间、无故逃课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2、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骑自行车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说笑打闹,不骑车猛拐,不抢行,不带人,不骑摩托车或乘坐不安全的车辆外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放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或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年级组长、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不要用武力解决问题。

5、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6、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7、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8、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三、小宿舍职责

结合各位家长的实际情况,在正常上学期间(周一到周五),家长自愿选择小宿舍为学生提供食宿,小宿舍应配合学校共同管理学生,小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上学期间,小宿舍有义务安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并负责孩子在上学、放学时的人身安全。

2、上学期间,小宿舍应保证学生不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如不在校期间出现人身意外事故由小宿舍承担责任。

3、上学期间,小宿舍要保证孩子的饮食安全,如果因饮食出现的疾病和其它状况由小宿舍承担责任。

4、上学期间,家长把孩子送到小宿舍,学生不在校期间,小宿舍应为学生监护人,负责学生的一切人身安全。

学校:

学生家长:

联系电话:

小宿舍负责人:

5.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特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教育录像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并进行安全演练,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家长要做好与学校的联系和沟通,请将联系电话准确无误的告诉班主任,以便和您及时取得联系,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教育网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4、对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家长更应妥善安排,委托监护人做好学生的安全、学习、生活等工作。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不吃零食,不吃三无食品)、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学生骑车上学,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6、共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湖边、池塘等有危险的地方玩耍,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放学、上学途中不绕道,放学后要及时回家,不到网吧上网(双休日家长更应注意)、不到建筑工地或渠边玩,不单独外出远行。

7、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不许学生带管制刀具上学,如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切损失由其监护人负责。

8、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消假,学生不能请假的由家长代请,如果无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到校上课,私自外出购物,校外就餐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责任有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

9、放学和上学父母及其它监护人要负责按时接送,学生请假家长需亲自到校请假,否则,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10、家长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校,密切与学校配合,确保学生在校、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建议家长要支持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

谢谢合作!

学生签名:

监护人签名:

班主任签名:

学校盖章:

6.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六

尊敬的学生家长:

学生教育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了您孩子的未来,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请您对孩子加强教育,加大对您孩子的监管,根据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的要求,现学校与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定学生教育责任书。

一安全教育:

(一)提醒同学和家长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谨防被盗或遗失;请勿轻信他人,谨防受骗,爱护公物,不侵占,不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内无人或晚上睡觉时要锁好门窗。3 同学之间要团结协作,不拉帮结派,不勾结社会青年在校内外打架斗殴。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及时向老师班主任领导反映,不要私下自行解决问

题。(如果私自解决,所有责任有学生个人承担)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尤

其是摩的和各种无牌无照的车辆)禁止使用收藏治安管制刀具和其它器械,禁止学生组织或参与生日等聚会。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日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安全事故,非住校生来上晚自习和晚自习后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2 学生在教室寝室私自乱接电线或使用用电器吸烟等发生的安全事故。3 学生在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购买食品发生饮食安全事故。学生上课和参加各种活动,均要服从教师的指导,学生末 按照教师的要求私自违

规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翻越或推拉围墙,栏杆,门窗,私自进入施工区,私自下河(塘)游泳发生的安全事故。

以上各条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方面将参照教育部出台的《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二控辍保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须自觉履行以下职责:主动送适龄子女到学校学习,督促子女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旷课。2 严格要求子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严禁末成年子女参加就业,到外打工,回家务农等。经常与学校,学生的班主任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共同教育学生。三,学生安全由各班班主任直接负责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责任双方和班主任各存一份

学生(签字):

学校(盖章)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班主任(签字):

7.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七

为针对中小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营养教育,本研究于2011年10月在重庆市大学城的2所中小学校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认知和行为调查,为制定相应的行为干预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分层整群抽取重庆市大学城的1所中学和1所小学。小学选取五、六年级,每个年级6个班;中学选取初一和初二年级,初一年级6个班、初二年级7个班,调查被抽取班级的全体学生。共发放问卷1 065份,回收问卷1 065份,回收率为100%;有效问卷1 058份,有效应答率为99.34%。其中中学生516名(48.77%),小学生542名(51.23%);男生542名(51.23%),女生516名(48.77%);汉族学生1 044名(98.68%),少数民族学生14名(1.32%)。年龄9~17岁,平均(11.83±1.35)岁。

1.2 方法

1.2.1 问卷调查

参照国内相关资料[1,3,5],自行设计中小学生营养知识和食品安全调查问卷,经预调查、专家讨论反复修改而成。问卷共包括一般情况、营养知识、饮食行为习惯和食品安全认知4个部分。本研究中,问卷的Cronbach α系数为0.782,表明信度较好;因素分析发现,特征根>1的因子有2个,故将第3和第4公因子加入,累计贡献率达88.425%,每个条目在其中一个公因子上有较大载荷值(>0.4),公因子方差均>0.5,表明结构效度较好。

调查以班级为单位,每个班安排4名调查人员,经调查员统一讲解后发放问卷,学生自行填写。问卷当场检查回收。

1.2.2 质量控制

调查现场由经严格培训的调查员、评价人员和督导员分别负责各自工作:调查员及时核查问卷填写情况,评价人员对现场进行过程评价,督导员对整个调查进行督导。问卷回收后由专人进行保管和编号,数据实行双人录入,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以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2.3 评价方法

营养知识部分共有16题(单选题13道,多选题3道),满分为22分。其中单选题每题答对为“知晓”计1分,答错或不答为“不知晓”计0分;多选题答对1~2个选项得1分,答对3个选项得2分,答对4个选项以及全对得3分,答错或不答为0分。答对3分的计为“知晓”,答对1~2分为“部分知晓”,答错或不答为“不知晓”。最后统计调查对象的总分值。

以百分制60分、80分和90 分为分界值,计算的营养知识实际得分为13.2分、17.6分、19.8分。以<13.2分为不及格,13.2~17.6分为及格,17.6~19.8为良好,≥19.8分为优秀,根据学生的实际得分判断营养知识所处等级。

以营养知识总体得分单选题答对6题,多选题每题至少答对1~2个选项,即总分≥9.0分为营养知识的总体“知晓”。

营养知识总体知晓率=营养知识得分≥9.0分的人数/参与答题的总人数×100%。

1.3 统计分析

问卷经过仔细核对、纠错后,采用EpiData 3.0建立数据库,数据分析采用SAS 8.1软件,统计方法包括频数描述、χ2检验和Wilcoxon秩和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 营养知识

中小学生对营养相关性疾病的知晓率均低于33%;特别是对“与坏血病有关的维生素”的总体认知率最低,仅有13.96%。小学生“是否知道中国居民膳食宝塔”知晓率高于初中生,中学生“蛋白质含量最高的食物”、“脂肪含量最高的食物”、“与坏血病有关的维生素”、“盐加碘是为了预防何病”的知晓率均高于小学生,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见表1。

中小学生营养知识总体得分为(8.59±3.05)分,营养知识总体知晓率为27.60%。其中小学生营养知识得分为(8.19±3.25)分,初中生营养知识总得分为(9.01±3.09)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u=4.41,P<0.01)。营养知识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初中二年级(10.09±3.50)、小学五年级(8.31±3.28)、小学六年级(8.07±2.60)、初中一年级(7.84±2.41)。男、女生营养知识得分分别为(8.61±3.21),(8.57±2.88)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u=0.25,P>0.05)。

中小学生营养知识及格率极低,仅有5.86%;在及格的学生中,仅1名优秀,1名良好。及格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初二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一年级;各年级学生营养知识等级构成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0.45,P<0.01)。见表2。

注:()内数字为构成比/%。

2.2 饮食行为习惯

79.36%的小学生和70.14%的初中生喜欢中餐,小学生和初中生在喜欢食物类型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有74.35%的小学生和53.42%的初中生每天吃早餐,小学生和初中生在吃早餐次数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有54.70%的小学生和63.57%的初中生表示常吃零食,小学生和初中生在是否常吃零食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2.3 食品安全认知

有29.08%的小学生和15.85%的初中生表示经常关注食品安全,42.35%的小学生和32.75%的初中生每次饭前便后都洗手,93.87%的小学生和94.51%的初中生认为过期食品不能食用。31.46%的小学生和20.47%的初中生没有在路边摊购买食物的习惯,14.98%的小学生和12.82%的初中生表示非常了解“三鹿奶粉事件”。日本核泄漏事件后44.32%的小学生和60.16%初中生表示可以放心食用蔬菜,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见表4。

注:()内数字为构成比/%;部分项目数据有缺失。

注:()内数字为构成比/%;*为秩和检验;P值均<0.01;部分项目数据有缺失。

3 讨论

调查结果表明,重庆市中小学生营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尤其表现在对维生素、营养性疾病、中国居民膳食宝塔等方面,可能是在这些学校很少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课程或活动的缘故。中学生的营养知识知晓率普遍较小学生高,可能与中学生日常对营养知识的积累有关,与相关文献报道[1,3]基本一致。由于中小学各年级营养知识认知有区别,及格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初二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一年级,因此应针对不同的年级采用不同的干预强度,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由于小学生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差,可采用多次重复宣教,让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防止因营养素缺乏引起相关疾病。

调查显示,中小学生挑食、偏食、吃零食、不能坚持每天吃早餐的现象十分普遍,且初中生此类现象明显高于小学生,与有关文献[2,3,6,7,8]报道相仿。偏食、挑食、吃零食习惯可能是中小学生对自身饮食行为管理能力较差,对食物选择偏重味道和包装,且父母给的零用钱较多的缘故;不能坚持每天吃早餐可能是由于学生早晨上学时间紧、没有胃口等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初中生选择食物的能力提高且零用钱较小学生多,因此此类现象明显高于小学生。这些不良的行为习惯都有待纠正[4,6,7,8]。学生挑食、偏食、吃零食使机体摄入的营养元素单一、营养利用率下降,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6]。每天吃早餐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一种促进健康的行为[4,6]。早餐质量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甚为重要,不吃早餐会影响学生的听课效果[4]。提示应加强对中小学生健康饮食行为习惯的培养,特别是中学生,使青少年懂得平衡膳食和合理营养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饮食行为习惯,做到不挑食、不偏食、吃好每一顿早餐。

调查显示,中小学生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较低,对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热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较低。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尚存在不足;同时问题食品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而中小学生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被食品的漂亮包装或美味价廉所吸引,从而购买并食用。提示应加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9],家长、学校和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帮助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让其远离有害的问题食品[10],选择营养价值高的食物,为健康成长提供能动力。

参考文献

[1]李滢,翟凤英,常素英,等.中小学生营养知识、态度、行为调查与分析[J].卫生研究,2002,31(6):454-456.

[2]胡永祯,孙桂菊,罗海燕,等.南京市中小学生营养知识和饮食行为状况调查[J].东南大学学报:医学版,2005,24(3):160-163.

[3]赵伟明,崔美欣,李吴萍,等.宁夏吴忠地区中小学生营养知识态度行为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8,29(8):723-724.

[4]吴利,吕波,田忠昌,等.早餐对中小学生学习效果影响的观察[J].中国学校卫生,1999,20(5):341.

[5]谢燕妮,刘小凤,冯翔.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生营养知识-态度-行为调查分析[J].中国健康教育,2007,23(11):842-844.

[6]高树军,翟凤英,马冠生,等.我国中小学生不吃早餐状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1,22(2):109-111.

[7]刘玉芬,黎明强,王豫穗,等.柳州市中小学生营养知识、态度、行为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1999,20(4):275-276.

[8]HAINES J,ZIVADEH NJ,FRANKO DL,et al.Screening highschool students for eating disorders:Validity of brief behavioral and at-titudinal measures[J].J Sch Health,2011,81(9):530-535.

[9]TURCONI G,GUARCELLO M,MACCARINI L,et al.Eating habitsand behaviors,physical activity,nutritional and food safety knowledgeand beliefs in an adolescent Italian population[J].J A Coll Nutr,2008,27(1):31-43.

8.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八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 未成年学生在校玩耍而造成身体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全日制学生投保住院医疗险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 例:

李某从2005年11月起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2009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加剧,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2009年9月,李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2009年11月,李某确诊为髓母细胞瘤。其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医疗费,未果。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赔付李某2万余元结案。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如需承担,请说明理由。

[评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1.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他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2.李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李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9.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九

教育孩子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确保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安全,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安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前途。我们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意识,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学校和家长协商拟定以下条款,以便划分职责,各自履行。

一、校方责任:

1、负责制定学生安全工作计划,确保学生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实,把构建“平安校园”工作延伸到各个家庭,指导各家庭配合学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

2、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有安全隐患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出现安全事故或学生生病等意外情况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3、负责及时处理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当事人家长承担相应责任有争议时校方给予协调。

4、定期召开学校安全会议,定期检查校内安全隐患并尽可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学生责任: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服从老师的教导,遵守学校纪律和安全规定。

2、学生在学校内不得攀爬围墙和篮球架,不得在花坛、楼道、教室、操场等处做奔跑、推搡、挤压、打架等危险性活动。没有老师监护时不得私自在体育设施上活动。

3、学生在校期间若因病、意外受伤等情况,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其他教师报告。

4、学生因病等原因在上课期间离开校园须得教师批准。

5、学生不得携带刀具、棍棒、猫狗、炮仗等具有伤人可能的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6、严禁学生抽烟喝酒。学生任何时候身上不得携带火种。

7、没有家长(监护人)准许和陪同,任何学生不准游泳。

8、若因学生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由学生当事人自己负责,学校不负责任。

三、家长(监护人)责任: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防溺水教育。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强化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进出教室、校门、楼道不拥挤,上下楼梯靠右行,不要触摸带电设施。如学生违纪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家长应积极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3、学生有事有病要请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准假后方可暂停上学,不能请假的由家长代请,不准请霸王假。如果不请假未到校上课,私自逃课,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

4、家长要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马路,不在路边玩耍,未满12岁不骑自行车上路,不攀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不骑摩托车上路。

5、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告知学校,密切同学校配合,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四、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并且已向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上课期间老师在岗并认真履行职责,但学生仍然发生意外事故的事故。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暗地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

六、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八、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依法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家长和学校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年月日起生效。

校方代表(班主任签名或签章):

学生签名:

10.学校与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十

1、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好学校制定的《学生卫生安全公约》要求学生在假期中要做到:珍惜时间、认真学习;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尊重父母、积极劳动;加强环保意识,讲究个人卫生。

2、学生外出要跟父母打招呼,切不可在外逗留时间过长,不经允许,不能在外寄宿,更不准随便离家出走。

3、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走路靠右边,不骑“英雄车”,不乱**开机动车辆,遇到阴雨、大风天气要慢走慢行,家长接送孩子严禁用无牌无证无安全保证的车辆接送。

4、教育好孩子注意用电安全,做到不乱动电器,不用湿手、湿毛巾触擦带电电器。

5、教育孩子不要随便到河、湾、塘、坝滑冰,以免酿成危险事故,冬季注意对孩子进行防寒防冻伤的教育。

6、教育孩子讲究饮食卫生,严禁食用腐烂变质食品、瓜果和饮料,注意防止流行病、传染病的发生。

7、教育孩子讲文明、有礼貌,在外不惹祸、不打架、不偷盗。

8、教育孩子不玩火,用炉火取暖注意防止中毒,不玩危险物品,不随便燃放鞭炮,防烧伤,防利器扎伤、割伤。

9、注意关心孩子的情绪和脸色,做到及时排解其心理障碍和不良情绪,使其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10、教育孩子树立远大理想,培养高尚情操,不玩游戏机、不看不健康的书刊和影视录像等。要对孩子出现的不轨行为给予有效的制止和正确引导,切莫放任自流。

11、教育孩子不到铁路上逗留、玩耍、不破坏铁路。

本责任书由学校、班主任与各位家长签订,所设责任目标由家长负责实施,希望各位家长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孩子能够健康向上,成为有用人才。

校负责人(盖章):

班 主 任(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百尺河镇百尺河小学

11.学校培养小学生责任心的策略 篇十一

一、教师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影响和熏陶学生

古语有曰:“言传不如身教”,教师要求学生应该做到的,自己一定要用实际行动先做到,以此影响和熏陶学生。比如,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教师应在上课铃响之前在教室候课,下课铃声响后再下课;要求学生每天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教师也要在当天认真批改作业并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拖延。记得在我刚接手某个班时,教室的卫生状况非常糟糕,课桌的摆放歪歪斜斜,地上到处是学生随手扔的纸屑……为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我明确了值日生的职责,同时以身作则带头维持教室的卫生,当发现地上有垃圾时就弯腰捡起来;课桌椅歪了,动手搬整齐;作业本乱了,着手理一下……在我无言的行动中,一些学生也开始受到影响,自觉行动起来维护班级的卫生,教室里的卫生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课桌摆得比以前整齐了,地面上的纸屑消失了,作业本也叠放整齐了……学生都养成了自觉动手的好习惯。我的以身作则,不仅增强了学生的“保洁”意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他们对班集体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润物无声”是最好的教育,也是学生最愿意接受的教育。

二、在课堂上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

课堂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班级的荣誉息息相关,从而达到了培养学生责任心的目的。例如,在我校“六一”文艺演出活动中,我班音乐特长生张某和李某同学积极参加活动,比赛时明确自己的职责,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教师节前夕,我班开展了“我爱我师”的主题班会,同学们在活动中讲述了一个个老师耐心教育学生的真实故事,我也动情地讲述了伟人们尊敬老师的实例,学生在这次活动中懂得了:老师之所以受人们尊敬,是因為老师们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汗水,默默无闻地承担了为国家培养人才的责任。

三、明确责任,培养学生自主管理班级的意识和责任

培养学生的责任心,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让每个学生有事可做,有责可负,才能营造“积极配合、团结一心”的良好班级氛围。每当新学期一开始,我总是要召开主题班会,让学生们畅所欲言,通过讨论制定出班级发展目标与个人发展目标,及本学期所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这样,班级目标的形成就是全体学生参与的结果,每一个学生都会因为亲身参与了目标与活动的制定而变得更加努力。如,实行班干部竞选轮流制,让每个学生都有当班干部的机会,都有经历当班干部的体验;建立学习互助岗、板报宣传岗、卫生监督岗等,力争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班级管理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这样班内就没有了所谓的“客人”,做到“人人都有事干,事事都有人管”,从而让每一个学生都体验到为集体尽职、为他人尽责的辛苦和幸福,并学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维护集体利益、为集体争荣誉,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责任心,培养学生的责任心,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

当然,小学生责任心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积极吸纳家庭教育的力量,集合社会教育的力量,数管齐下,互相交流,促使学生的责任心逐步提高并能在实践中自觉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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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正文.儿童行为的塑造与矫正[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3]孟维杰,刘宏伟.浅谈现代教育中责任感及培养[J].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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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兆林,姬焕芳.学会负责与学校责任教育[J].教育科学研究,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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