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2024-08-30

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共8篇)

1.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篇一

开题报告

政府如何应对农村土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学生姓名:徐腊锋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梁贤艳

教学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院

1课题来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农业人口。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城乡融合的关键时期,这段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由于征地和拆迁问题引起的地方治安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当下农村的突出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全局意义。直接决定着中国能否顺利度过这一关键阶段,实现由传统社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本文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缓解由于土地拆迁问题而引起的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尖锐对立,减少因征地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摩擦。最大限度的化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维护农村的稳定与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1、理论意义

现阶段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影响农村农村乃至全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正视这一问题,全面深入地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发现现阶段引发或处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薄弱环节。针对问题,我们可以总结经验,建立一系列有效预防和处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如建立预警机制、处理机制、社会自我协调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制度上、法制上解决问题。由于农村土地拆迁而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个课题,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与发展。

2、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由土地拆迁问题而引起的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愈演愈烈。政府在面对这一问题时经验不足,往往引起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针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查,有利于我们建立及时有效的处理机制,缓解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减少因此而带来的损失。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城市与市场化进程中,由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造成社会不稳定,给人们的上作、生活及政府形象产生了极大的干扰和损害,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另外,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思维简单,作风粗暴,具体表现在对事件的性质判断不够清楚,往往将其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将由人民内部矛后引发的具体利益事件上升到反政府的层面上,在现场处置这此事件的过程中不是作风粗暴,滥用警力,公共权力行使方法欠妥,就是惊慌失色、手足无措不知所为,纵容事件的发展,酿成更大的破坏。一般事件酿成了公共危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和公有信力,因此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3研究内容与途径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0前言

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念

1.1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

1.2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类型及特点

1.3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

2、农村土地拆迁问题的现状

2.1农村土地拆迁的背景

2.2农村土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3农村土地拆迁的后果

2.4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3、结语

研究本课题的路径主要是采用社会调查法,材料搜集法,在图书馆和互联网上查阅资料,与导师讨论等方式。并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借鉴外国的有益成果,取长补短。在失败中吸取教训,在成功中汲取经验,最后完成论文的撰写。

4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1国外的研究动态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理论研究,在西方学术界统称为社会冲突理论。它不是一个专门的学派,而是存在与现当代西方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一股以社会冲突现象为研究对象的重要的社会思潮。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普遍存在的紧张、冲突、对抗等社会矛盾现象的增长相关联。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冲突理论的各个流派,侧重于对冲突问题的经验性分析,把理论分析与经验分析结合起来,对当代社会发展中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影响及治理等从各个不同的视角作了阐述,对西方各国社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转变社会控制的理念产生了一定影响,成为西方工业化国家社会治理的有关时间探索的理论依据。

西方社会冲突理论的形成,可依追溯到20世纪初。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冲突现象曾受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社会理论家的广泛关注。但是,社会冲突理论当时尚为占有重要地位。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短暂稳定的消退和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社会冲突理论开始升温,一些相关论著相继问世。如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理论的探讨》,齐美尔的《冲突论》,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的功能》、《社会冲突研究中的连续性》,罗宾·威廉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冲突》,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李普塞特的《一致与冲突》,丹尼尔·贝尔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等。

西方学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个方向,分别是社会冲突说和集体行动理论,他们分别阐述了社会冲突的普遍性以及产生冲突的行动方式和行动逻辑。

社会冲突说纷繁复杂且内容极为丰富,其基本观点是社会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任何社会形势、组织形态都存在着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控制这种无处不在的冲突,社会需要建立一个“安全阀”使敌对情绪得以释放出来。

在集体行动研究方面,西方学者更是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探索。美国学者帕克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米尔格拉

姆则认为:“集体行动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另外,还有学者研究在集体行动中的积极分子是如何把一大群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积极的人们动员起来加入集体行动在说服其他人支持集体行动这一过程所设计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积极分子所追求的目标种类和他们所选择的策略种类。这些因素包括:知识和技术和作为资源的时间与金钱。

集体行动的研究一般有_三个研究视角分别是:社会心理学视角;资源动员视角和政

治过程视角“社会心理学视角又包含着许多子理沦,分别是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沦;医名理论和控制转让理论”代表人物有:勒庞(Gustave LeBofl),布鲁默(Herbert Blunler),特纳(I一unor),斯梅尔赛(Smelser)和格尔(Gurr)主要作品有弗洛姆(Fromm)的《Escape from freedom》,布鲁默的《Elementrary Collective Behavior》,勒庞(Gustave IeRo)的《The Crowd》和斯梅尔赛(smelser)的《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资源动员视角研究学者认为:“要使集体抗议行动成为可能并最终取得成功,他们必须得到广泛和持续的外界资源支持。同时社会上供集体行动参与者利用的资源大大增加,这些外界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非物质资源,其中精英人物、支持者、经费、信息等资源尤其重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对这些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也越来越依赖于这些资源而存在”。资源动员理论代表人物有:奥伯肖尔(Obersehall)、麦卡锡(JosephRaymondMeCarthy)和左尔德(Zald)。政治过程视角研究学者认为:“政体有两类人员:政体内成员和政体外成员。政体内成员一般能通过常规的、低成本的渠道对政府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决策过程,而政体外成员对政体产生的影响则常常被忽视,为了改变现状,这些政体外成员要么设法进入政体,要么打破这个政体,这就形成了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政治过程视角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梯利(Tilly)和麦克亚当(MeAdam)。

1.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湖北省公安厅张子路等主编的《治安紧急处置方略》成为对一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最早专著对此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众多学者、公安机关理论土作人员做出了卓有一成效的贡献,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出版了众多的学术专著,利用不同研究工具,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既有对宏观整体事件的研究又有切入某一角度的局部探索,既有理沦上的描述又有实践中的对策研究。

21世纪以来,一些学者开始普遍关注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个问题,并得到了中国行政学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组成了中国行政学会管理课题组,会同一批专家、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步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出版了一系列的专著。如中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龚维斌、马福云等著的《社会群体与群体性实践研究》。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5文献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司法业务文选[M].2007.9

[2]薛澜、张强等.危机管理一一转型中国面临的挑战[M]北京:清华大学出社,2003:32.[3]中国行政管理学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 2008:l一5.[4]李培林,陈光金执笔.2008一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总报告.中国社会科学 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5]李培林,陈光金执笔2008一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总报告.中国社会科学 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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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2005:181一185.[8]朱力、韩勇.我国重大突发事件解析[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22.[9]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J].公安研究,1998(5):44一49.[l0]傅金珍.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探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10):77一82.[11]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J].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l(9)77一80.[12]于建嵘.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2(12):10一13.[13]袁金辉.论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7月.云南行政学报,2005(3):29一31.[14]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99一103.[15]薛澜、张强等.危机管理一一转型中国面临的挑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17一19.[16]孙立平.断裂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17]段若鹏,钟声.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阶层结构变动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8]李强.中国社会变迁30年:1978一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1.[19]中国发展基金会.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20]李强.中国社会变迁30年:1978一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1一73.[21]李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层[M]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45一50.[22]王伟等.构建于擅变:中国政府改革发展30年[M]郑州:郑州大学社,2008:182一183.[23]史云贵.现阶段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反思与应对[J.]政治学研究2009(2):68一74.[24]周天勇等中国行政体制改革30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83.研究条件与措施

通过实地的调研,获得第一手的资料,找到了论文的现实依据。同时根据自己所获取的信息资源以及从图书馆借阅报刊、书籍等相关文献,获得第二手的数据资料。与此同时,通过网络收集相关的前沿动态,检索所需资源,并就有关问题同指导老师相互探讨,在论文的写作和修改过程中参照论文指导老师及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而及时进行修改。要写出一篇系统而全面的论文,不仅需要实地调研,而且需要广泛研究。只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论文才能更具说服力。主要工作阶段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13年1月1日—1月10日,搜寻文献,完成并上交“外文翻译”。2013年2月15日—2013年2月25日,完成并上交“开题报告”。

2013年3月5日—2012年月25日,查阅及整理资料,为后续论文正文写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12年3月25日—2012年5月17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和修改稿。

第三阶段:2012年5月18日—2012年5月25日,完成毕业论文正文。

2012年5月28日—2012年5月31日,装订好所有论文资料并上交

。2012年6月6日—2012年6月8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2.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篇二

有学者指出, 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在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渠道, 本应该果断地与弱势群体站在一起。然而, 已有研究为我们给出了一个极其不尽如人意的答案:即新闻媒体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为弱势群体代言不足。在如此背景下, 通过群体性事件报道来考察弱势群体利益的媒介表达现状, 以及我国报纸媒体作为利益表达渠道的功能, 意义重大。

一、研究问题与方法

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 我国纸媒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大的机会和空间?不同类型的媒介在提供利益表达机会方面具体存在哪些差异?为回答以上问题, 本文建构以下分析框架:

(一) 报道总量。

群体性事件被报道, 本身就意味着弱势群体的社会身份已经进入大众传媒领域, 成为弱势群体在公共话语空间获得利益表达的一个前提。报道总量越多, 弱势群体的社会身份被关注的机会就越大, 他们在其中进行利益表达的机会就越大。

(二) 被报道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代表了不同群体不同层面的利益表达。媒体倾向于对何种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 意味着媒体更倾向于传播和表达弱势群体何种方面的利益。

(三) 群体性事件是否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报道方式能反映媒体对事件的重视程度, 报道方式一般分为“单一报道”和“连续报道”两种。“单一报道”说明事件只是被媒体作为一种偶然发生的事件加以报道, 而“连续报道”说明事件被媒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现象或问题加以报道, 不断进入受众的视野,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也相应更有机会成为受众关注的对象。

(四) 弱势群体作为消息来源的比重。

本文将重点比较弱势群体与地方政府 (成员) 作为消息来源的比重。通过比较分析, 可以初步掌握弱势群体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话语权分配情况。

(五) 群体性事件本身是否成为重要的新闻主题。

群体性事件报道新闻主题主要有“事件动态类”和“政府行动类”两种。“事件动态类”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事件真相调查”、“事件所反映社会问题调查”、“事件矛盾始末调查”等主题, 主要体现媒体发挥传播事实真相和让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相关功能。“政府行动类”主要包括“政府事件应对”“政府法治处置”、“政府政治问责”等主题, 主要体现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促进政府社会管理或者作为政府传声筒的功能。有时候, 两类新闻主题会相互交织, 体现了媒体尝试整合事实传播功能、利益表达功能和政治宣传功能的努力。

本文选择全国五份代表性报纸的群体性事件报道文本进行内容分析。五份报纸分别为:中央级党报《人民日报》、地方党报《南方日报》、专业主义取向报纸《中国青年报》和地方都市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通过这种选择, 既可以获得对全国报纸群体性事件报道状况的整体把握, 同时也可以进行不同类型报纸之间的比较。研究样本来自于2008-2010年三年内报纸的抽样。具体抽样方式为:以每年第一个周一为起点, 连续抽取7天的报纸, 然后每隔两周再抽取新的一周, 依次类推。通过这种抽样方法, 既获得对全年报道的代表性样本, 又允许对连续报道、系列报道等专题内容进行分析。最后三年五份报纸共抽取出1785期, 共获得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报道443篇, 所涉及的群体性事件共有120件。

本研究采用SPSS for Windows 12.0进行统计数据的分析, 主要采用频数分析和卡方分析, 所有检验都是双尾。当单元格的期望频数小于5时, 本章采用SPSS修正后的“似然比卡方” (Likelihood Ratio, 简称LR) 作为卡方检验的统计量, 而不是直接采用Person Chi-Squareχ2来进行卡方检验。[5]判断统计显著性时, 主要是看所得的ρ值是否小于所给定的显著性水平。ρ值越小, 显著性越强。

二、研究描述与分析

(一) 报道总量

在共抽取1785期报纸中, 总共获得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报道443篇, 所涉及的群体性事件共有120件。由于每份报纸抽取了357期, 这也就意味着, 总体而言, 平均每隔3.0天报道一件群体性事件, 平均每一件群体性事件拥有3.69篇新闻报道。

在五份报纸中, 报道数量和所涉及的事件数量, 最多的是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 平均每五、六天就会报道一件群体性事件, 平均每件群体性事件拥有两、三篇报道。而党报和专业报, 各自的相关报道都不足50篇, 涉及的群体性事件也不足30件, 平均长达半个月甚至一个月之久才会报道一件群体性事件。不过, 《中国青年报》平均每件群体性事件也拥有2.67篇报道, 与两份都市报基本持平, 这说明:专业报不像都市报那样在意事件新闻价值的新鲜性和时效性, 力争把每件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于第一时间曝光, 而是更看重某一个热点事件新闻价值的重要性和显著性, 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二) 被报道群体性事件及其特征

1. 被报道群体性事件之类型分布

在样本443篇群体性事件报道中, 所涉及的群体性事件共有120件, 其中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16件, 仅占13.3%, 而维权型群体性事件104件, 占86.7%。可见, 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传统媒体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最主要事件类型。但是, 与社会泄愤型事件相关的新闻报道共有135篇, 也意味着平均每件社会泄愤型事件拥有8.4篇报道, 而与维权型事件相关的新闻报道共有308篇, 即平均每件维权型事件拥有3.0篇报道, 可见传统媒体更倾向于将社会泄愤型事件作为媒介议题进行追踪报道或深入挖掘。

通过图1, 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泄愤型事件报道的题材分布状况。其中, 公职人员执法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10件, 所占比例最大, 为62%。其次是交通纠纷和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共3件, 占19%。再次是贵州瓮安和湖北石首非正常死亡事件, 所占比例为13%。最后是村民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即指2008年海南东方感城千人械斗事件。

根据图2, 我们可以看到排在前三位的维权型事件依次为:工人维权 (36%) 、农民维权 (25%) 和市民维权 (12%) 。这与于建嵘指出的社会现实“农民维权约占35%, 工人维权为30%, 市民维权是15%”[6]在排序上有所差别。这意味着两个可能性:一是媒体并没有完全准确地呈现出社会现实, 农民维权事件呈现在媒体中的比例上要少于实际存在的比例;二是媒体比较准确地反映了2008年以来的群体性事件新动向, 工人维权事件越来越多, 比例已经超过农民维权事件。到底哪个可能性更为真实, 需要社会学进一步调查验证。

接下来看看五报报道的群体性事件类型是否存在差异。通过进一步内容分析发现, “非正常死亡”、“公职人员执法”诱发的社会泄愤型事件, 和“工人维权”、“农民维权”类型的维权型事件, 是五份报纸共同报道涉及的新闻主题。具体说来, 五份报纸都报道过的群体性事件有6件, 且有5件发生在2008年, 可见2008年是重大群体性事件高发年, 难怪有记者把2008年称为“群体性事件元年”。[7]具体的报纸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 (1) 地方级报纸还对“商户维权”和“消费者维权”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加以关注, 反映了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今社会, 越来越多的群体开始并习惯借用“群体性事件”作为维权的手段。 (2) 在报道“工人维权”事件时, 党报和专业报倾向于选择“行业集体行动”, 如出租车罢运事件, 两份都市报除此之外还大力报道“一般工人群体性讨薪事件”, 这进一步反映了工人群体企图利用群体性事件维权的新趋势, 也与2011年广东佛山总工会所发布的调查数据相吻合“外来工欲通过群体性事件维权的人高达45.43%, 认为“事情闹大了就会解决”的人有16.34%”。[8]

2. 被报道群体性事件之地域分布

内容分析发现, 五份报纸报道所涉及的120件群体性事件中, 发生地为广东和北京的群体性事件为最多, 分别是37和36件, 所占比例分别为30.8%和30%。广东群体性事件主要为《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所报道, 北京群体性事件主要为《新京报》所报道, 而国家级报纸《人民日报》和《中国青年报》对这两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报道很少甚至没有。也就是说, 地方党报和地方都市报是当地群体性事件最主要的报道媒体。

对地方报纸而言, 进一步对群体性事件加以“本地新闻”和“外地新闻”的区分并相互比较会发现, 地方都市报对外地新闻在事件数量和报道数量上都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更青睐于报道外地群体性事件。而地方日报《南方日报》对外地新闻的报道, 在事件数量上仅是本地新闻的0.6倍, 但在报道数量上却是本地新闻的1.35倍, 意味着它更青睐于重点关注部分外地群体性事件。也就是说, 尽管地方报纸是当地群体性事件最主要的报道媒体, 但是它们在行动上却更青睐于对外地群体性事件进行关注和报道。

撇开报纸所在地与事件发生地的紧密联系, 内容分析发现, 云南、湖南、陕西和贵州是五报都报道得较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地, 分属于我国中西部、中南部、西北部和西南部的内陆城市, 相对东部沿海城市, 均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3. 被报道群体性事件之规模分布

如表2所示, 总体上来说, 被报道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序为: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五报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 (LR=38.417, df=8, ρ=.000) 。中央级党报《人民日报》和专业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最多, 其次是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没有将小规模群体性事件纳入报道范畴。地方党报《南方日报》报道了少量的小规模群体性事件, 报道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与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持平。两份都市报的小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相对较多, 其中《南方都市报》报道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最多, 而《新京报》报道的小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最多。

(三) 群体性事件是否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总体而言, 我国纸媒多以单一报道的方式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 只有23.3%的群体性事件以连续报道的方式被报道, 相关稿件数量却占据了所有稿件的75.4%。

若是单独从“报道量”和“事件数量”方面来看, 五报之间差异没有统计显著性。各报属于“连续报道”的新闻稿件数量都远远多于属于“单一报道”的新闻稿件。不过, 差异没有统计显著性, 并不意味着差异不存在。从表3可以看到, 党报《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和专业报《中国青年报》以连续报道的方式报道的群体性事件超过50%, 说明这三份报纸更倾向于将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纳入“议题报道”进行报道。与之相反, 两份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以单一报道方式报道的群体性事件超过五成, 说明它们更倾向于将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故事纳入“日常报道”进行叙事。

(四) 弱势群体是否是最主要的消息来源

433篇新闻报道中, 有367篇属于非言论报道, 66篇属于言论报道。本研究对消息来源引用比例的考察, 仅限于367篇非言论报道, 且仅罗列出“地方政府”与“弱势群体”消息来源的引用情况。内容分析发现, 五报引用最多的消息来源均是官方来源, 总体上的比例是73.6%;其次是引用了弱势群体声音, 比例为38.9%。因此可以说, 官方来源是群体性事件报道中最主要的信息来源, 大多数报道并没有让弱势群体表达他们的声音, 弱势群体的表达空间不容乐观。

五报差异表现为:对官方来源的引用, 五报没有显著差异, 均以官方来源作为最主要的信息来源。对弱势群体消息来源的引用, 五报存在显著差异, 两份都市报和专业报明显比两份党报在报道中给予了弱势群体更多的表达机会, 即读者更容易从市场化报纸和专业报而非党报中看到弱势群体自身的声音。

(五) 群体性事件本身是否是最重要的新闻主题

五报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报道主题分布情况见表5。

总体而言, 五报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报道主题排名前三位的依次为:事件动态 (44.2%) 、政府行动 (43.1%) 和新闻评论 (17.2%) 。

五报之间存在显著差异:首先看党报, 国家级党报《人民日报》的三类报道主题数量平分秋色, 地方党报《南方日报》的“政府行动”主题比例过大;其次看专业报, 《中国青年报》的“新闻评论”主题要远远超过“事件动态类”和“政府行动类”主题之和;最后看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都以报道“事件动态”主题和“政府行动”主题为主, “新闻评论”主题的比例相对较小。

(备注:由于有些报道明显同时具有“政府事件应对”和“事件发生概况”这两个报道主题, 所以统计报道篇数超出了实际报道篇数。)

三、研究结论

总体而言, 本章勾勒了中国报纸媒体关于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总体图景。基本发现是:中国报纸媒体确实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和空间, 但这个机会和空间是相当有限和不足。令人感到欣慰的研究结果是:在报道总量上, 媒体发表了一定数量的群体性事件新闻。从被报道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发现, 从报道数量上来说, 维权型事件是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最主要事件类型, 但从报道质量上来说, 社会泄愤型事件更有可能作为公共议题被媒体进行追踪报道或深入挖掘。社会泄愤型事件主要以“公职人员执法”引发的事件和“非正常死亡”引发的事件为主, 这些事件的矛头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及其成员。维权型事件主要以“工人维权”、“农民维权”为主, 反映的是工农阶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诉求。就地域而言,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得到广泛的关注, 就规模而言, 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占据所有被报道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

但更多的结果令人担忧:对于群体性事件是否成为公共议题的回答, 答案是否定的, 这意味着中国报纸媒体更倾向于以单一报道的方式对群体性事件加以报道。而弱势群体也不是群体性事件报道中最主要的消息来源。“事件动态类”和“政府行为类”新闻主题比例相当, 也就意味着群体性事件本身作为主要新闻主题之一, 并不具备绝对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 不同市场取向的报纸在上述方面的表现存在显著差异。总的来说, 都市报和专业主义取向的报纸比党报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具体差异如下:

首先, 国家级报纸《人民日报》和《中国青年报》在报道总量和所涉及的事件数量方面, 要明显少于地方级报纸, 它们多倾向于将群体性事件视为“公共议题”加以报道;弱势群体都不是最主要的消息来源, 但《中国青年报》明显比《人民日报》在报道中给予了弱势群体更多的表达机会。

其次, 地方级报纸在报道总量和所涉及的事件数量方面相对占据优势, 且以地方都市报为最多。它们都不是以弱势群体作为最主要的消息来源, 但是地方都市报明显比地方党报在报道中给予了弱势群体更多的表达机会。地方党报《南方日报》多报道本地事件, 以“政府行动类”新闻主题为主;而地方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所报道的外地事件略多于本地事件, 它们对于外地事件多采用“连续报道”的方式, 对于本地事件却以“单一报道”方式为主。

摘要:在群体性事件高发、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极不通畅的转型期社会, 我国纸媒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大的机会和空间?不同类型的媒介表现存在哪些差异?本文选择全国五份代表性报纸《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于2008-2010年间的群体性事件报道文本进行内容分析, 并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新闻传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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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34-03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长期被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外在表现,也是公众不满情绪的集中表达,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从长期看,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1]2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寻的价值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处理,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切实维护,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231在这里,罗尔斯把正义看作是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582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是公平正义,它是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价值目标——“一切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全体人民所期待的。在2008年3月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巩固基石,是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中国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或者说矛盾的高发期、凸显期,要缓解社会矛盾、凝聚人心,只有从制度上促进公平正义,才能持续地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本质上就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主导的社会。

二、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

当前,总的来说我国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平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任何小事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酿成大祸。总体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却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利不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享有种种同等的公民权利,如教育权、就业权、居住权、迁移权等。在我国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被强势利益所排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方面社会公平在发展,人们的普遍权利不断扩大。但是近年来,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如部门特权、垄断特权、行业特权、精英特权等特权的存在,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公平现象。所谓“弱势群体”的产生,实际上是相对“特权群体”的扩张而言的。现在,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反映民众呼声和诉求的渠道还不完善。既存的渠道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且无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比较多,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

(二)机会不平等

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直接体现着社会公正的程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用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5]175。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禀赋及先天条件与环境都是不同的,而且都处于某种不平等的状态,任何社会都不会容忍慵懒者和辛勤劳作者获得同等的待遇。在转型期的中国,群体之间利益差别造成了众多的社会矛盾,原因就在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利益表达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如在就业环境方面,存在着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就业歧视不仅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所带来的利润,而且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这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平正义也难以体现。

(三)分配不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实质所在,分配合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就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来说,没有一定的贫富差距,当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两极分化,损害人们的公平正义感,从而就会引发社会心理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风险。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利益分配不公,成为引发群众不满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城乡居民之间、区域之间、不同阶层之间、行业之间等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甚至在一些领域和一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虽然近年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关注,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严重侵蚀社会公平。那些贪官污吏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进一步激化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成为当前干群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导诱因。

(四)规则不公平

规则公平,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执行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对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信心不足,对社会的怨气就特别大。当法律不能成为人们信赖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时,人们自然又会习惯性地找政府解决。这也是人们不打官司而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直到日常生活领域,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公平的规则常常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上,权钱交易、医疗红包、教育腐败、食品危机等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诸多领域都依稀可见“潜规则”的影子。近年来屡屡曝光的“萝卜招聘”丑闻,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更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社会上“拼爹”现象屡屡发生、“起跑线”不公时时存在,如果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明规则”日渐乏力,那么“仇富”、“仇官”心态将会日趋严重,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和关系失衡,引起更大的社会震荡。

三、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有公平社会才会稳定,才能长治久安。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要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

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6]477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指出大力发展生产力,让物质财富充分涌流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离开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公平正义也就成为空谈。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导向,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节省了社会资本,创造了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文化产品,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了经济基础、物质保障。因此,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健全机会平等机制

起点公平,就是指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通过自身的竞争来获取不同的结果。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大致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权利。和谐社会是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同等发展机会的社会,它侧重于强调机会平等。源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机会平等的观点,被看作是实现社会收入公平的根本途径。它的意思是,所有具有工作能力的人,他们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其就业、投资、职务升迁、赚钱盈利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一个人只要有能力,踏实勤奋,抓住机会,就可以从低收入者进入高收入者行列,所以机会平等可以促进结果的收入公平。机会平等实际上意味着对身份、学历、性别等歧视的否定、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未来均等机会的开放。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平等竞争的权利,核心是保证公民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起点公平。反歧视、反官商勾结和消除垄断,恰恰是实现机会平等的重要内涵。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71,正义的守护神。温家宝说:“公平正义的含义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很重要的是司法公正,就是‘立法必当求其公,执法必当务其平。我们常讲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7]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不仅是防止政治权力失控与异化的有力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的坚强后盾,而且也能保证规则公平。因此,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作用。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律上的平等权为基础,摒弃先赋性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的影响,确保民众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即不断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发展民主、建设法治,使得社会民众能有序参与政治发展,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民众的诉求与愿望能在民主的制度下得以实现,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成为衡量社会正义水平的一把标尺。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不仅为每个人不同人生阶段的成长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使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生活”,维护作为人的“起码尊严”。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保证。

(五)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为大众所分享,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势必威胁社会稳定。社会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利益矛盾的冲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入手。所以,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兼顾效益和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拉大,进一步加快理顺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高层调节,规范分配秩序。政府应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经济手段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坚决取缔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非法收入,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地表现在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公众对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和各种寻租行为等极为不满。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措施,就是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社会声望和领导权威,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与对社会资源财富调配功能,使社会利益公正化,增强人们的社会信任感与安全感,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同时,不断地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和群众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要坚决站在群众利益的立场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疏通和化解干群矛盾,彻底根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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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篇四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农村群众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作用,而且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并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而,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努力探索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提高预防与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对于做好新时期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正确了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

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正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往往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管理体制等社会的方方面面。新时期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转型期社会引发的不同矛盾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根源。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及群众的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而这些转变必然会引起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的反应,群众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逐渐由单一趋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闹事、聚众上访、阻断交通、围攻基层政权机构等极端手段来实现自己的过分要求。

群众合理诉求未能及时得到解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强烈要求解决现实中包括农村财务不清、土地承包争议、政府有关部门承诺不能兑现及有关部门为发展经济所采取的征地、毁青苗等强制性行为等问题。以及农村群众需要的对村务公开、民主选举等合理诉求。如果基层组织和政权未能及时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在事实未查明、问题未解决、承诺未兑现、利益未实现的情况下,相同心理状态下的农村群众很容易聚集在一起,并出现集体上访形式,而多起群体性事件也告诉我们,农村群体性事件也大多是由群体性上访发站成群体性事件的。

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近年来,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基层干部的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不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管理和控制严重弱化。部分群众“端着碗吃肉、放下碗骂娘”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加之一些乡镇、村组的负责人对本乡镇、村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者是知道群众的问题,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解决、在初始阶段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直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党和国家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国家政策的一知半解、农村群众法制知识的缺乏是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个原因。虽然,国家通过“普法”,不少群众的法制知识相对来说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受教育

程度和获取信息渠道的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少数农村群众对法律法规仍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曲解,他们往往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一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各种问题的时候,就盲目采取集体上访、聚众上访等非法的维权形式。

个别别有用心者在群众中的挑拨和教唆也是引发农村群体事件的一个原因。某些别有用心者煽动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闹事,利用群体性事件给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部分群众受到煽动教唆后,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解释、劝说,处置起来难度较大。

二、准确把握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其在现实中的表现是不尽相同的,总结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如前面所说的,复杂的矛盾导致了农村群体性事件,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然要涉及部分群体的共同利益,参与者中家属、乡邻和亲戚等少则几十人,几百人,多则成千上万人。所以农村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范围和人数一般都比较广泛。

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都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群体性事件中的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理由,在事件的起初他们往往要求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迫切希望获得自己未得的利益,因此,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目的性,且当事人的这些要求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同情。

农村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具有情绪性。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一般自我感觉有理,并且想当场把这个理找回来,他们往往言辞激烈,情绪波动大,情绪化的因素较为明显。再加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一般人数较多,且多数人在事前已达成某种默契,部分群众存在抵触心理,往往说些对党委政府不满的话,容易煽动起其他群众的公开和强烈的对抗情绪。

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农村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从酝酿、组织到发生的连续的过程,其牵头者往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形势判断能力,并且不少的群体性事件还有较为充裕的活动经费,有的甚至还有专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的食、住、行往往都有保障。

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破坏性暴力性。群体性事件中不少群众大多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闹得越大,解决的越快”的思想,因而,在群体性事件中他们往往借机对各类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进行破坏,借以发泄个人情绪,有的甚至公然袭击处置事件现场的民警,焚烧各级政府机构的办公大楼、砸、打过往行人、阻断交通要道等,借以制造社会混乱,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暴力性。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方式多样性。现实中农村群体性事件轻者主要表现为群众辩论、争吵、集结上访、静坐、抗议、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重者主要表现为游行示威、围堵、围攻党政机关、攻击政府执法人员等;更为甚者是以卧轨等方式堵塞高速公路、国道、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打、砸、抢、烧等方式。

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表现的强烈性。当各方矛盾激化,进而转化成群体性事件时,往往给人一种出乎意料、猝不及防的突然感,同时由于各类群体性事件都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因而当事人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是相当强烈的。

三、掌握方法,科学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

科学正确处理地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把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及时化解民怨、民愤,不仅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实践看,科学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方案,进而做到从容应对,有条不紊。

一是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应对农村群体事件的领导。由于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出现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基层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克服无关紧要、无碍大局的思想,而是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进一步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复杂性、特殊性的认识。真地谋划、组织和指挥,使每一件群体事件都得到妥善的处理。同时党政领导要坚持靠前指挥和指导,农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众往往要求面见当地的主要领导。领导靠前指挥,与群众零距离接触,既可以在心里上给群众一种安慰感,亲近感,及时缓解群众的情绪,防止矛盾升级。还有助于领导层及时的掌握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度和决策效率。实践证明,主要领导领导亲自接待处理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助于提高一次处理到位率。此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不是单凭哪个部门、哪个方面的力量就能解决的,必须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是要及早排查,切实抓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在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等。实践表明,从一般的纠纷发展到严重矛盾直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是有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的。因此,做好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和化解至关重要,如果矛盾升温,处置难度就会增大。要以“超前”意识,坚持“抓苗头、抓小事、抓初期”的原则,把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着眼点。切实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要通过“县委书记接待日”、“乡(镇)党委书记接待日”等形式,努力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及时了解群众的各类诉求,及早排查并认真分析当前各种社会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预测、控制能力,减少群众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是要把握分寸,优先保障群众利益、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多的是因为利益关系引起的,因而在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不惜坚持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必须将民生问题当作是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头等大事来抓,要重视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尤其要注意解决好牵涉面广、反映强烈的群众利益问题,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尤其要特别处理好农民负担、移民安置、征地拆迁、企业与周边群众关系以及林权制度改革等各类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能解决的在现场及时解决,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其次,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努力帮助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在经济发展、实力增强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增加投入,加大对收入过低人群的扶持力度,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进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极率。

四是要灵通信息,及时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动向。动向把握不准,情报信息不灵,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陷入被动。由于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数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极容易引起社会同情,使情报信息收集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反应,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动向,做到防范于未然,才能更好地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动向,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5.我国群体事件心理学分析 篇五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使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深刻变化,中国传统社会正以稳健的步伐向现代社会转型与过渡。然而,中国多元复合的社会转型形成了种种复杂的效应,不但引起了人们在认知结构、思想观念、个性特征、心理诉求、情绪情感方面的根本转变,也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大量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并不断向复杂化、组织化、规模化、暴力化发展,并与网络舆论形成共振。

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已有研究、明晰群体性事件定义、分类、特征和正反面影响的基础上,从社会心理角度为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切入点,探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形成机理。从个体心理、群体心理和个体与群体心理交互三个角度分析了事件形成的理论原因,给出了事件发展的逻辑框图,并以此在随后的瓮安事件案例分析中,得出了个体的心理是瓮安事件产生的前提条件;群体的心理是瓮安事件产生的促进剂;个体与群体的心理交互是将瓮安事件推向了高潮的结论。

我认为,原有的不平衡心理和怨恨是前导,相似的利益诉求和从众等心理扩大了事件的范围和规模,社会助长效应促进了群体共生,骨干成员的动员促使了群体态度的转变,由流言产生的政府的信任危机直接催化了事件,社会化与社会角色的定型奠定了群体的行动力符号互动,推进了事件的组织化和强大破坏力。

针对这些,就群体性事件提出基于社会心理角度的管理对策。认为,首先应该调试的是政府的心理,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群体性事件观。在此基础上政府应树立亲民形象,提升执政能力,减少群众的不平衡心理。其次,应针对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的问题,完善利益诉求渠道,架构平等的社会沟通系统。针对个体的从众和法不责众等心理,应采取分化瓦解的方式,以及必要措施,分层次应对。更重要的是,针对群体事件,应公开信息渠道,采用阳性强化和合理情绪疗法,积极进行心理疏导。

6.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研究 篇六

[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553更新时间:2006-8-22 ]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允岐

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和谐社会必须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基本前提。近年来,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正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化,它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因此,如何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社会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进行一下探讨,以期为今后处置这方面问题提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在国外,一些社会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而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群体”是指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事件”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根据以上解释,“群体性事件”就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八十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九十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我国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说法不一,有的界定侧重明确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有的界定指出了群体性事件在行为手段上的特点及其社会作用和影响。综合上述论述,笔者以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尽管群体性事件的外在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群体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在客观上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应当肯定的。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可能是这样一个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其次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所以,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决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还应该看到它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才能妥善审慎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形式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及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也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搬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官僚腐败现象。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

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一部分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权力,捣毁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一部分人民群众对整个政府的不信任,从而以极端的表现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失望,导致干群矛盾激化。

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随着改革的深化,其配套措施有的没能及时出台,对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起不到缓冲作用。例如一些离退休职工因企业原因领取不到足够的退休金,一些工人下岗之后面临困境,而社会又不能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这就引发了社会矛盾,成为产生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原因。

四是一些群众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有的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的则是按照超前的思想设计的。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限制,一时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些新政策、新制度损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时,这种矛盾便更为突出。

五是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影响和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200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依据。但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就是法律不适合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例如,现实生活中,工人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由开始个别工人零星去要,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怎样界定?无论是分散催讨还是集体催讨,在我国的法律上都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些工人若采取堵截铁路、冲击党政机关的方式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则构成违法行为。某些执法机关在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就盲目采取措施。群众没有违法,而执法机关却已经违反法律,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或化解,而且往往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表明法律在规范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上已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和至高无上的地位。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尖税矛盾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们应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矛盾。如果离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事后也将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我们在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法治的视野、法治的立场、法治的原则、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第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必须合法。也就是说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主体。目前我国缺乏一部处置群体性事件主体资格的统一专门的规定。只是在有些法律法规中对相应表现方式的群体性事件,规定了处置的主体,如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四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受理公民控告、建议和批评的职责。但是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却没有真正的被确认下来。正是由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没有法定化,从而造成在处置工作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不愿承担责任,相互推诿,或因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认识不同,在处置工作中发生矛盾,不能形成合力。因此,建议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下来,使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法定化。第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严格掌握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有依法进行了,才能把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第三,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既有根源的复杂性,又有事态的模糊性,还有过程的多层性,因而一般处置难度较大。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统一认识,上下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在确定事件的性质,这是形成处置决心的关键环节。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序,进行风险评估,要始终坚持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有所

为、有所不为”,严格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不留隐患。

四、检察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执法策略

当前,腐败现象在社会上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激起群众的怨恨,加深了社会的矛盾。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的现象,不仅破坏党组织肌体的健康,而且也是影响社会文明、民主建设、破坏社会风气的毒瘤。同时,司法不公也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引发的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反映强烈。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使群众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力产生怀疑,当这部分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引发了涉法上访,严重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政法工作和维护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党的各项政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作出决策立足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政策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开展工作符合群众的实际需要,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要从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疏导理顺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变成克服官僚主义、改进作风的过程。要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把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法的监督,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又要注重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监督普遍地树立司法公正的信心。突出重点,集中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同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从根本上减少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7.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问题 篇七

(一)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所谓群体性事件, 区别于个体事件, 是针对一大份群体数量而言的。因此, 无论是城市地区还是农村地区, 倘若爆发了群体事件, 一定是相关区域内较多人群参与并互动的大型事件。总的来说, 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两大特点:其一在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较多, 往往会是覆盖到某一区域内的绝大多数人群;其二在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率比较高, 是区域群众主动参与其中的, 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这两大特点支撑了群体性事件, 是群体性事件出现和爆发的典型特色。

(二)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类型

总的来说, 群体性事件分为物质性群体性事件、精神性群体性事件和综合性群体性事件三种。其中, 物质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诱发的, 在法律治理过程中, 仅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作出物质调配, 就能够有效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治理难度相对较低;精神性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人心本身无法真正承认和认可社会发展动态, 从而造成的恶性精神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的处理办法主要是需要法律部门作出心理调节和协调;相比之下, 综合性群体性事件涉及到物质和精神两大层面, 是较为复杂的群众事件, 法律治理问题较为严重。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未形成专门的治理法律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 之所以会爆发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还无法做出良好解决, 其原因主要在于为形成专门的制定法律, 使得法律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 往往会无从下手, 导致他们的法律处理受到制约。基于具体的社会发展状态, 治理法律仅仅针对一般群体性事件, 这也就意味着, 当爆发较为特殊的群体性事件时, 法律部门无法作出专门性的诊断和处理, 导致了群众事件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得到控制。

(二) 法律治理力度较低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 我国法律部门在解决群众冲突时, 还没有形成严格的法律治理制度, 因此, 他们的政治治理力度相对较低, 严重阻碍了群体性事件的综合处理。具体来讲, 当爆发群体性事件时, 法律部门的治理力度仍处于基础阶段, 并存在一定的等级性, 同样的群体性事件, 一般群众和高层领导受处置的程度有所不同, 可谓是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这也导致了法律治理力度趋于更低。

(三) 法律治理流程未能透明化

我国法律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 未能实现法律治理流程的透明化, 换句话说, 法律治理的相关工作和手续仍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模糊性, 严重阻碍了法律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具体的来说, 当爆发群体性事件时, 法律部门采取怎样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措施, 是处于相对保密状态的, 人民群众是不能深入到法律制度内部, 也不能关注法律治理问题的动态, 导致了他们存在着较大的知识盲点, 不透明性十分严重。

三、针对群体性事件提出的法律治理对策

(一) 形成群众事件治理的专门性法律

在后期发展过程中, 为了使得群体性事件能够得到良好的处理和解决, 需要中国法律部门作出系统性的调研和分析, 努力形成群众事件治理的专门性法律, 并直接作用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一般来说, 群众事件的治理法律应该分为两个部分, 一般群众事件和特殊群众事件。其中, 特殊群体性事件就需要特殊法律予以控制。

(二) 加强法律部门的整治管理力度

为了实现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力度的提高, 应该逐步加强法律部门的整治管理力度。一方面, 法律部门应该加强整治力度, 使得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 就可以有专门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使得相应区域内的群体性事件能够控制在原有区域, 不至于过度扩散或爆发;另一方面, 法律部门应该强化管理力度, 使得合格的管理制度能够作用于治理力度的提高, 促成群体性事件的综合管理。

(三) 公开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流程

为了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到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流程, 就应该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需要, 适当公开法律治理的流程和手续, 使得群体性事件的综合治理能够在原有基础上实现多元化和专业化。而在公开法律治理流程的同时, 还应该强化社会层面的监督与管理, 使得人民群众能够作为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的主力军, 真正作用于法律治理问题的解决和完善。

四、结论

社会的不断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奠定了一定的可能性, 在后期发展过程中, 我们不能消极面对负面的群体性事件或消息, 而是应该通过妥当方式来强化法律治理的力度和深度, 使得群体性事件能够在强有力的制度制约下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汪拥政.中西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比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02) .

[2]李波.试析国外“群体性事件”法律处置策略[J].法制与社会, 2008 (34) .

8.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篇八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3-0111-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如果处理不当,这些问题和矛盾就有可能演变为群体事件。当前,农村群体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办公秩序以及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因素。必须正确认识农村群体事件的本质特征,剖析其发生的背景,探索正确处理农村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1多发性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

1.2组织性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

1.3利益性

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4非政治性

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1.5难处理性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2当前农村地区群体性事件存在的成因透析

诱发群体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群体事件产生的原因,并从深层次进行透彻分析,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村群体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概括地说,群体性纠纷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这方面的变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人们受多种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如在当前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和地价大幅度升值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看得十分重,经常为争土地而产生矛盾。

2.2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对私营企业的用工问题上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致使劳动关系不明确、拖欠工人工资、非法用工现象普遍存在,一旦企业停产、倒闭,员工在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2.3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2.4少数农村干部的不良作风,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

目前农村少数干部滥用职权,为政不廉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有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有的独断专行,以权压人;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基层组织群众基础不稳固,在群众中的组织与凝聚力不强,造成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能力弱,甚至激化矛盾,引发许多针对基层政府部门、村级组织工作不满的群体性事件。在个别村,广大村民群起而攻之,有的要求改选,有的集体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2.5基层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

随着居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村务、财务公开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少数村干部搞一言堂、糊涂账,甚至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留款的使用、财务收支状况、享受误工补贴标准的确定不公开,甚至存有私心或偏心。

2.6有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让动机不纯的人钻了空子

如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即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上访、集体上访)的具体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部分法不责众心理的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党委、政府去闹。加上不少地方抱着花钱买平安或怕上面登记通报等想法,对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不应有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群众去上访的负作用,助长了部分动机不纯者的嚣张气焰。

2.7解决问题工作机制不完善

党委政府负责、全社会共同维护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基层单位和领导,对预防、处理群体性事件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到位,不善于解决问题,使矛盾问题积累,直至激化。一些地方,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就把政法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而没有综合分析、发挥群策群力、运用多种针对性措施,容易造成矛盾激化。有的职能部门漠视群众疾苦,在日常工作中,不充分考虑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导致矛盾升级,有的等到发生了群体性事件才想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给群众造成了错觉,导致群众对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的不信任,把上访、聚众闹事作为谋求解决问题直接的、有效的方式。

2.8情报信息工作不灵敏

一方面,由于群体性事件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引发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易于引起社会同情,使情报信息收集的难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缺乏敏感性,没有积极主动地搜集掌握当地的不安定因素。情报工作网络或者是未建立,或者是流于形式,导致情报信息和阵地控制工作薄弱,难以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高质量的情报信息,造成对各种矛盾纠纷发现、预防和处置工作的被动。

3农村群体事件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处理农村群体事件,要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的基本方法,正确处置。

3.1建立防范机制,落实防范措施,提高预防和处置农村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建立灵敏的覆盖全社会各层面的情报预警信息网络,广泛搜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及时发现引发农村群体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各种不安定因素,要开展针对性的排查工作,对可能酿成农村群体事件的苗头要及时报告,并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免贻误处理时机。对瞒情不报或虚假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从严查处。

3.2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责任制,避免农村群体事件的发生

一是要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要定期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阅读群众来信,对群众提出的重大问题,要直接督办解决;二是要实行重大问题定期排查制度。一些群体事件的发生,有其规律性和周期性,是可预防的。因而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对容易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前实行排查,就可以避免这些群体事件的发生;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努力提高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避免因决策失误或执法不当引发群体事件。四是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信访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根据政策和规定应该解决的要想方设法地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转化和稳定工作。同时,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及时了解群众的衣食住行和思想动态,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3.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干群关系,营造互助和谐的社会风尚

一是要加强民主建设,树立民主政府形象。在基层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二是要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树立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要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观念,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多下基层体民情,察民意,集中力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对那些置群众疾苦于不顾、以权谋私的干部要从严查处,纯洁干部队伍,消除群众积怨。

3.4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及时调解各类纠纷,尽可能消除各种农村群体事件的诱因

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把农民不合理负担减下来。要确保农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和民主理财等权利。二是要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积极稳妥改革,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落实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特困职工和居民,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同时,要通过政策调节社会成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域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化解群众的不满情绪。三是要对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如权属争议、治安侵权、环境污染、移民撤迁以及交通、医疗、矿山安全事故等焦点问题,要快速反应,及时化解。

3.5把握原则,注重策略,果断稳妥地处理农村群体事件

面对农村群体事件,要讲究控制和处理群体事件的策略。具体应把握“快、稳、化、活、公、清”六字原则。一要快,对农村群体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早介入,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第一线,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激化。二要稳,发生农村群体事件,由于秩序混乱、当事人心态失衡,情绪躁动。容易被谣言蛊惑,被人操纵,产生过激行为。一方面要控制谣言源的传播途径,另一方面要披露事实真相,争取群众理解,平息事态。三要化,解决农村群体事件,要以教育疏导为主。要深入群众,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切忌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问题。四要活,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注重策略,灵活决策。对政府及部门因决策失误引发的农村群体事件,要敢于承担责任,改正错误,重新决策;对群众合理要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酿成的群体事件,要敢于面对群众,想方设法解决;对少数群众不合理要求而派生出的农村群体事件,要敢于坚持原则,宣传政策,使群众明辨是非;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幕后策划者,不听劝阻的打砸抢分子,要适时动用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和打击。五要公,要分清孰是孰非,不徇私情,秉公处理,防止矛盾升级和事态恶化。六要清,要进一步做好农村群体事件的善后工作,清除激化的根源。

Discuss the Origin Cause of Formati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Rural Colony Incident

Huang Yuanguang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important factors of the order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that it has influenc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handles official business normally that the rural colony incident has already become. Origin cause of formation of bringing out the colony incident is complicated, in many aspects. The author carries on the thorough analysis of profound level from the reason emerging in rural colony incident, propose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for taking precautions against and dissolving the rural colony incident, safeguard rural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ild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have important realistic mea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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