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2024-09-0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精选6篇)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篇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

7、《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8、《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4.申请人质量手册; 5.申请人程序文件;

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8.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许可程序

1.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表格下载”下载。

领取证书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篇二

1.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 11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诚信、独立、保密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委员会。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人员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和资格等档案。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关键支持人员及培训中的员工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4.2.7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验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培训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 11 4.2.8 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时,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资格和培训计划; ——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管理者,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管理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4.2.11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出现对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

/ 11 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相关的程序。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或校准。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得到满意结果。

/ 11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校准计划应包含对标准物质和检验检测设备进行选择、使用、校准、核查、控制和维护的系统。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校准其标准物质的计划和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的要求。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

d)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 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 诚信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 5 / 11 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受理、分类、调查、判断、纠正职责。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以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所需的改进,应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资料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每年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管理评审应考虑:

——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 11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客户反馈; ——投诉; ——改进的建议;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所有相关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指导书以及处置、准备检验检测样品的指导书,或者二者兼有。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4.5.17.4 新检验检测方法使用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适当的标识; b)范围;

c)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 11 h)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得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数据控制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 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b)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11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 11 b)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 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履行合同的情况; ——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9 对已发布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实质性修改,应仅以追加文件或资料更换的形式,并包括如下声明:

“对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这种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11 4.5.3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2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c)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检验检测机构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例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发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补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评审补充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篇三

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局长令),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应遵守本准则。

1.3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4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5本准则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是资质认定评审的必查条款。“管理体系诚信规范”中带有号的条款,检验检测机构在复查评审时,可自我承诺满足条款要求,现场评审时无须考核,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管中抽查自我承诺的真实性。检验检测机构作出不实承诺的,资质认定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记录,并作为分类管理的评价依据,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下次评审时自我承诺的权利。

1.6 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后,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1.7资质认定评审结论根据以下情形给出:

符合:所查条款符合项达到90%以上的,予以推荐审批;

基本符合:所查条款符合项达到80%至90%之间,且检验检测机构承诺按期完成整改,经确认已达到体系合格的,予以推荐审批;

基本符合需现场确认:所查条款符合项达到80%至70%之间,且检验检测机构承诺按期完成整改,经现场确认已达到体系合格的,予以推荐审批;

不符合:所查条款符合项未达到70%的,不予以推荐审批。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局长令)《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11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本准则中其他术语和定义引自下列文件最新版本: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GB/T 29467 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 4资质认定基本条件 4.1 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是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上级法人单位授权,独立开展第三方公正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体系管理,法律责任由上级法人单位承担。

4.1.2检验检测公正性承诺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

4.2人力资源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临时借用人员申请资质认定。

4.2.2检验检测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申请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

4.2.3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业。4.2.4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业务。

/ 11 4.2.5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以上。

4.2.6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项目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

4.3工作场所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临时借用场所申请资质认定。4.3.2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检验检测标准要求。

4.3.3环境条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4.4 仪器设备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所必需的固定、临时或可移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2对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设备设施经检定/校准、验证、确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不得临时借用仪器设备申请资质认定。

4.5 检验检测方法

4.5.1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现行有效标准申请检验检测能力。4.5.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项目、参数须与所依据的标准一致。4.5.3检验检测人员能够依据标准正确开展检验检测活动。4.6 管理体系

4.6.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6.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5管理体系诚信规范 5.1 文件化体系

/ 11 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诚信基本要求纳入本组织的管理体系,识别质量管理过程及检验检测过程的诚信要素,建立自身诚信保障机制。确保履行对社会、客户及相关组织的承诺。

5.1.2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5.1.3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管理结构及其职责、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绘制组织机构方框图(在法人组织中的地位,适用时)。

5.1.4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5.1.5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5.1.6检验检测机构应由熟悉各项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5.1.7检验检测机构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5.1.8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5.1.9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5.1.10办理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5.1.11 信息统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5.2文件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5.3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 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5.4合同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5.5分包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可以将其获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验检测应取得检验检测委托方的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5.6申诉和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检测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5.7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程序,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不符合及时妥善处理。5.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5.9记录

5.9.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标识、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规范进行。

5.9.2所有记录清晰明了,存放设施能够便于记录的存取和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对所有记录安全保护和保密。

5.9.3以电子方式储存的记录应有程序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5.9.4每项检验检测记录包含充分的信息,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来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记录包括负责抽样、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的人员的标识。检验检测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

5.9.5 对记录的任何修改,应在确保修改前内容清晰可辨的情况下进行,并清晰填写正确内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存储的记录是否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丢失或改动。

/ 11 5.9.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0 内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5.11管理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12人员

5.12.1制定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

使用关键支持人员及培训中的员工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5.12.3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2.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13.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11 5.13.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验检测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13.3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5.13.4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5.14检验检测方法

5.14.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14.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14.3现场在用的与检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说明书、作业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14.4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时,可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订的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5.14.5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经验证其可靠性。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14.6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5.14.7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15设备和标准物质

5.15.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使用、维护。

5.15.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检验检测机构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所造成的影响。

5.15.3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对已经资质认定的项目实施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租用、借用、或使用客户的设备时,仅限于某些固定的、或不得搬动的设备。

/ 11 5.15.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15.5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5.15.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确认标识来表明其使用状态。5.15.7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15.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15.9当检定/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信息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5.16 量值溯源

5.16.1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相关检验检测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确认的相关文件;确保在用的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对于自行校准,应绘制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方框图。

5.16.2检验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结果的满意证据。

5.16.3对检验检测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制定其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之前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16.4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行校准,应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校准应该有固定的人员和相应的方法,对所使用的参考标准应实施强制检定。参考标准应妥善保管,在任何调整之后均应校准。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16.5可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16.6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严格按照使用有效期的要求,按规定条件存储和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污染和损坏,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5.16.7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17抽样

/ 11 5.17.1检验检测机构在为后续检验检测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抽样时制定抽样计划和程序。

5.17.2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5.17.3检验检测机构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所用抽样程序、抽样计划、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抽样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17.4检验检测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程序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18样品处置

5.18.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5.18.2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接收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18.3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检验检测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5.18.4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5.18.5检验检测机构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5.19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

5.19.1验检测机构应有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监控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5.19.2 检验检测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19.3能力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5.20结果报告

5.20.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和保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报告程序,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20.2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 11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5.20.3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5.20.4检验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所有以下内容: a)标题;

b)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c)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所用方法的识别;

f)检验检测项目或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验检测项目或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i)检验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j)检验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人送样检验检测的,其针对样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证明对样品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5.20.5需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检测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5.20.6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 11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20.7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分包方提供的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5.20.8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6.附件:《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合格判定细则》(李雨田提供的修改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篇四

一、框架: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 ◆管理要求(11个要素):

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合同评审、4.7申诉和投诉、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记录、4.10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8个要素):

5.1人员、5.2 施和环境条件、5.3检测和校准方法、5.4设备和标准物质、5.5量值溯源、5.6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结果报告。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65条69款,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参考文件”中关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6条/6款);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12条/12款);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共4条/4款);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共9条/9款);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共33条/37款);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共1条/1款)◆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3.2检验检测机构;3.3资质认定评审。◆参考文件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相关条款○

4.2.4强调人员能力监督,而非关键过程,并进入技术档案(4.2.6)。(新准则条款原文: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

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需要的程序文件

1,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2,4.2.5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程序;

3,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相关的程序。

4,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

5,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6,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

7,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校准其标准物质的计划和程序;

8,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

9,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10,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

11,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12,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13,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14,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

15,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16,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的程序;

17,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

18,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19,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 20,4.5.16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

21,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

22,4.5.17.4 没有规定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和程序;

23,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24,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数据控制的程序;

25,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

26,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

27,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28,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篇五

2011年8月,我参加了省局举办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本次培训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确保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培训从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出本次培训的主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方位的、逐条逐款的、深入浅出的宣贯、讲解并举例说明。

本期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紧紧围绕国家质检总局的文件制定,有:

1、我国建立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解读。

4、《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解读。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

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殊要求。

紧扣工作实际的课程设置和交流互动的研讨安排让学员们觉得培训的针对性强,收获颇丰,概括起来分为以下三方面:

一、对我国资质认定制度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背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技术人员切实感受到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

二、会议认真部署了辽宁局各有关单位迎接实验室复评审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准备工作,统一了尺度,细化了各项工作安排,为辽宁局实验室管理体系评审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会议进行过程中,老师还针对本年度内审工作进行了布置安排,并开展了新版体系文件、生物安全、安全防护等有关工作的培训,进一步完善了体系运行。

通过此次培训,本中心实验室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法律法规知识和实验室工作要求得到了及时的更新,今后不断提高检测质量,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大众。

2011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篇六

一、名称改变

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框架改变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 ? 管理要求:11个要素

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 技术要求:8个要素

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

(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2)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三、参考文件改变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GB/T15481:2000(GB/T27025::2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四、具体相关条款改变 新准则取消了老准则中的特殊条款。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1 新准则提出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3 新准则规定检测人员,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 新准则强调了对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能力的培养及监督。(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 新准则增加了“提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要求。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7、4.2.8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对三类人员当前工作描述。(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

4.2.9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

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新准则对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有了要求。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 新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有了明确要求。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新准则对特定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作了规定。(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1 新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做出了规定。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4 新准则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良好内务。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4.4.8 新准则对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要求保留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新准则明确了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程序内容,强调了各类供应品的管理。(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3 新准则提出了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途径。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新准则明确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要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

上。)

4.5.16 新准则增加了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内容。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1 新准则中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检测方法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内容,增加了新的条件。

(旧条款: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新条款: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新准则要求检测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4.5.17.3 新准则删除了老准则中使用非标方法时“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老条款: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新条款: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适当的标识;b)范围;c)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d)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e)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f)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g)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j)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新准则要求对非标方法进行确认,有确认记录。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21 新准则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

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4.6 一个特殊要求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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