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实训业务

2024-06-24

营业税实训业务(共8篇)

1.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一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确定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所述债券持有期间红利收入,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因此,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清溪评:

买入价、卖出价按净价还是按含利息的成交价?不清楚。

例:假定某债券某年1月1日发行,面额100元,年利率8%,某甲3月31日买入,净价102元,利息2元,成交104元。12月31日卖出,净价还是102元,持有期间利息6元加购买时利息2元,成交110元。

列表:

摘要               债券净价               应计利息               成交价               1.1发行               100               0               100               3.31购买               102               2               104               12.31卖出               102               8               110

某甲12月31日转让时应交营业税计算:

方法一:(102-102)×5%=0(买卖都按净价最合理。)

方法二:(110-104)×5%=0.3(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征税,很符合以前文件的表述,但转让价不考虑隐含利息不太合理,特别是带息买进、不带息卖出的话,转让差额会变成负数。)

方法三:[110-(104-2)×5%=0.4(卖出价含利息,买入价不含利息,不合理。)

方法四:[110-(104-6)×5%=0.6(总局50号公告应该是按方法四计税,其意为,纳税人持有期间利息应并入转让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对债券利息应否征收营业税?总局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债券应该属于金融商品,所以,对债券利息应不征收营业税。但按50号公告操作,利息与转让收入一并征税了。如要征税,总局可另发文明确,如此操作,感觉难以理解和接受。持有期间收益根本就不是转让收入,为什么并入转让收入征税?

承上例,其他情形不变,假定某甲12月31号取得利息收入8,次年1月1号再将债券以102元的价格转让。

摘要               债券净价               应计利息               成交价               1.1发行               100               0               100               3.31购买               102               2               104               12.31得利息                                               8               次年1.1               102               0               102

按50号公告计算应交营业税为:

[102-(104-6)×5%=0.2

取得利息后再转让,利息部分又没有征税了。

所以,本人认为,买卖都按净价计算最合理。至于利息,可以不征税。如要征税,也应分段,按各人实得利息征,而不能在发行部门付息时向名义上取得利息的人全额征。

★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事项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 业务问题分析报告范文

★ 中国证监会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 业务招待费问题整改报告

2.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二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在境内提供劳务的界定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何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就成了判定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关键。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而修订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劳务界定方面遵循了“属人原则”,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里面用了一个“或”字,而不是“和”字,表达的是并集而非交集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劳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只要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中的任何一方位于境内即满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而修订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不论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是否在境内,只要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就满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这是2008年营业税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扩大了对境内的解释范围,不再单纯地从劳务发生地这一地理概念来辨别,而是以纳税主体所处的位置为主要判断依据,这在实务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涉及境内企业境外劳务营业税免税文件的解读

笔者查阅了2009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涉及境内企业境外劳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和《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1.《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在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的当年9月发布,主要是考虑到修订后的营业税法对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开征营业税,这对我国的建筑安装企业影响较大。

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增长,一大批大中型企业在国家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走出国门承揽工程,对解决我国劳动力就业、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如果对这些企业的境外业务开征营业税,则必然影响其国际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更不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一政策并未涵盖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

2.《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的免税政策主要针对国际运输劳务,包括: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该文件也不涉及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

3.《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

知》主要是结合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及哪些项目符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这其中也不涉及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而国家又没有出台关于该项劳务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该项劳务即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三、相关法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界定不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企业”为例,其“在境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是依法在境内注册成立,还是经营管理在境内,或两者兼具?营业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我们知道,从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来划分“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那么,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中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在境内”呢?前者可能容易理解,但后者可能就会产生争议,如某中国公司在某国的分公司向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的完全发生在某国境内的经营租赁收入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呢?建议参照我国所得税立法中有关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何谓“在境内”。

2. 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表述不严谨。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何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进行了重新界定,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又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界定标准,很明显财税[2009]111号文件所说的劳务类型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标准,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却表述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对立概念。从而造成对同一劳务类型的不同界定,违背了同一概念前后表述必须一致的原则,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若表述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则避免了概念的冲突,更显科学、严谨。

3. 对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征收营业税存在征管漏洞。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这对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均位于境内的应税劳务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但涉及境内企业境外提供劳务时,“以票控税”就会“失控”。其根本原因是境外劳务接受方并不受中国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的制约,甚至会不认可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文税务发票,对他们来讲一张具备发票各项基本要素的商业发票足以。这样一来,境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劳务,就面临发票监管环节的漏洞,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加大查账力度来监督税收,从而增大了税收征管成本。

4.“双向征税”易造成“重复征税”,加重企业负担。

修订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劳务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尽管后来又通过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该类型的部分劳务实行了免税政策,但这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内的劳务的纳税政策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进口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思想,这一思想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但与此同时对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即出口劳务征收营业税,就形成了“双向征税”,不符合“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税收机制,如果进口国也对该项进口劳务征税,就会形成无法抵扣的重复征税,加重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此外,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境内企业提供境外建筑业实行了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继续对与境外建筑业密切相关的境外设备租赁劳务征收营业税,不但直接影响其国际竞争力,还会使一些租赁商采取变通方式将实质上的经营租赁改成形式上的建筑业,从而逃避税收,给纳税征管带来难度。一些西方国家大都对境外经营租赁劳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零税率”的税收政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取消营业税,将增值税扩展到全行业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国家应当考虑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尽快与国际接轨。当然,这也需要结合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能力允许,甚至可以考虑全面取消出口劳务,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业务营业税纳税不规范的现象, 对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以加快我国营业税改革的步伐。

关键词:经营租赁,劳务,营业税

参考文献

[1].黄百成.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对策与立法.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0;5

3.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三

关键词:营业厅;业务受理借贷流程;规范;要点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7-0138-02

营业厅业务受理包括开户、销户、缴费等各个方面,为了提高营业厅的业务水平,提高营业厅受理接待业务的规范性,必须制定合理的业务流程规范,提升营业厅整体的形象,保证每一位进营业厅的客户都得到满意。现阶段,市场经济体系下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业务受理服务质量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 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的意义

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通过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能够有效的避免业务受理接待的随意性,提高营业厅业务管理水平,统一业务受理的流程。

②新流程规范的实施,有利于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升其自身的业务素质,提升了营业厅整体的工作效率,保证了前台接待工作的规范性。

③有利于实施营业厅业务考核,对营业厅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具有很大帮助。

④通过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确保每一位客户的满意程度。

2 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使用范围

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适用于公司旗下的所有营业厅,在营业厅建成开展业务后,就必须按照统一的受理接待流程进行工作。

3 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的主要内容

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新入网业务受理

营业厅受理新入网业务过程中,具体的流程规范包括:

①客户进门需要主动上去询问,及时了解客户的实际需要。

②对客户通话额度、短信等业务的使用情况。

③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与要求,给客户推荐最佳的套餐,并向客户说明相关的业务资费情况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④给客户提供号码,让客户自主选择。

⑤如果当时有业务活动,需要根据客户的需要跟客户进行简单的介绍。

⑥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检查,如有需要可以复印客户相关证件。

⑦将客户信息以及办理的业务进行录入,收取客户的款项,现场进行点钞与查收,避免假钞。

⑧客户确定、签字。

{9}向客户说明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入网初始密码、更改密码的方法等等。

{10}向客户说明花费以及缴费的方式。

{11}将相关的票据交给客户,提醒客户拿走自己的物品,最后礼貌性的送走客户。

3.2 缴费业务受理

营业厅缴费业务受理过程中,主要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客户进门主动询问客户业务需要;②根据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向客户核对用户的姓名;③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缴费,同时将业务活动告知客户;④收取客户款项,现场点收,检查钞票的真伪;⑤将相关票据打印,根据业务需要让客户签字(一般不用客户签字),同时将票据给客户;⑥询问客户是否还有其他的业务办理,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⑦用礼貌性的语言送走客户。

3.3 套餐变更业务受理

客户套餐变更业务受理,主要流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主动询问进门的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②核对客户手机状态(是否停机),停机不满足业务变更的要求;③如果客户的手机停机,需要告知客户停机不能变更套餐,提醒客户先进行缴费;④向客户讲解业务变更相关事项;⑤当客户接受相关事项后,在系统中输入客户提供的号码,并指导客户输入密码;⑥实施变更操作;⑦客户确定后进行签字;⑧询问客户是否有其他的业务需要办理,如有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处理;{9}将业务相关单据递交给客户;{10}走有送声。

3.4 补卡业务受理

客户补卡业务受理流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主动询问客户的需要;②根据客户提供的号码,指导客户进行手机状态查询;③如果发现客户的密码处在停机状态,需要指导客户进行缴费;④根据客户的等级进行相关补卡操作;⑤向客户说明补卡相关的事项;收取补卡相关费用,检验收取款项的真伪;⑥客户签字;⑦询问客户是否还有其他业务需要办理;⑧向客户推荐相关的增值业务;⑨将相关的业务单据递交给客户;⑩礼貌性的送走客户。

3.5 过户业务受理

过户业务受理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询问客户新的业务需要;②根据客户提供的号码进行输入,并指导原客户进行密码录入;③对过户双方的身份进行核实,检查其是否符合过户的要求,核对手机号码的使用状态;④对于欠费状态的过户号码,需要指导客户缴清款项后再进行过户;⑤留存客户的有效证件复印件;⑥过户双方确认后进行签字;⑦向新客户说明相关注意事项,并解释话费查询、缴费方式;⑧询问双方是否还有其他业务需要办理,并向其推荐现有的增值业务;⑨将相关的票据递交给客户,并礼貌性的送走客户。

3.6 修改密码业务受理

营业厅密码修改业务受理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主动上前询问客户的需求;②询问用户是否知道业务密码,如知道指导客户通过手机拨打直通电话号码进行修改;③如客户密码忘记,查询用户手机状态,核实用户身份,留存复印件;④如用户手机号码已停机,按缴费流程操作后再进行业务操作;⑤具体操作,客户确认后进行签字;⑥询问客户其是否有他业务需求;⑦将相关的单据递交给客户。

3.7 销户业务受理

对于销户业务,其受理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主动询问客户的需要。

②询问进行销户客户的销户原因,尽可能的挽留客户,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进行诚恳的解释。

③查看客户是否满足销户条件。

④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保留证件复印件。

⑤实施具体的销户操作。

⑥收取相关的费用,检查真伪。

⑦客户确认后进行签字。

{8}向客户说明销户需要注意的事项。

{9}礼貌性的送走客户。

4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市场化经济发展背景下,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过程中,必须统一受理接待流程,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规范实施。作为营业厅的工作接待人员,必须保持礼貌,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将客户的需求作为工作的重点,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营业厅业务受理质量与效率,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凤杰.营业厅业务受理接待流程规范[J].管理制度,2013,(8).

[2] 刘刚.营业厅服务标准示范营业厅工作规范[J].业务办理,2014,(8).

[3] 高翔.中国联通客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J].接待业务,2013,(13).

[4] 李鲜红.移动营业厅服务流程规范[J].营业厅管理,2011,(2).

4.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四

(鄂地税发[2001]14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对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审核认定,严格减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和申请办理减免营业税,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应认真填写《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附件1),随相关证明资料一起,报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认定后,纳税人持《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表》(附件2),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营业税。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认真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发生免征营业税技术业务的,还需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复核,不属于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不得上报。对纳税人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税申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查是否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相关,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科技和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地税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科技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对认定不准的,及时给予纠正;省地方税务局适时对各地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取消税收优惠,依据政策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技术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宜和解释本办法。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

5.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五

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2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近期调研中发现的几项营业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关于银行贴现利息收入计税营业额问题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时,存在以下营业税问题:一是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按差额纳税。二是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三是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将转贴现、再贴现利息收入申报纳税。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等规定,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全额,不得扣除转贴现、再贴现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利息收入的当天,不得按期分摊。

请各单位结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12〕36号)中关于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对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一次行业专项检查。

二、关于纳税人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征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购卡者发售预付卡时按比例收取的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手续费、工本费等收入及同合作商户结

算时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发票开具方式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执行。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专营预付卡业务是指发卡人本身不从事预付卡所购买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的业务,只为购卡人和商家提供代理服务、代收付款项和资金结算。

三、关于商品储备企业财政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基层反映,国家对商品储备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取消后,纳税人在补贴收入计税方面存在异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补贴收入征税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即粮食储备企业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二)纳税人,包括各级粮食承储企业及提供代收、代储、代保管等劳务,取得贴息、费用补贴收入的各类企业。

今年以来,省局多次布置商品储备企业营业税征收工作。请各单位按照省局部署,抓紧时间对2011年1月1日以来粮食储备企业欠缴营业税催缴入库。并于9月底前将税款入库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省局。

四、关于调整部分减免税项目审批类型问题

根据效能与便民原则,经研究,对部分减免税项目审批类型进行调整和明确:

(一)备案类项目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002号)

2.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3.住房、公租房租赁及经营。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

4.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700号)

5.外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发〔2004〕16号、国税发〔2004〕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取消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6.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23号)

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0号、财税〔2011〕59号)

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财税〔2011〕59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号)

10.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

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号)

11.2012年12月31日前,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68号、财税〔2011〕69号)

1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税〔2009〕111号)

1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4号、财税〔2010〕35号)

14.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8号)

15.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77号)

1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税〔2010〕88号)

1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0〕110号)

18.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12号)

19.扶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及整合相关业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13号)

20.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财税〔2011〕48号)

21.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51号)

2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92号)

23.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财税〔2011〕116号)

(二)审批类项目

1.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24号)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78号)

(三)调整审批权限项目

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税审批权限。各有权审批机关按照《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9〕160号)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省局不再统一审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6.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六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访问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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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免税险种所取得的收入的明细。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减免税事项发生时提请备案,对跨的备案类减免税应在终了后在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将上一减免税执行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法律责任

(1)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7.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七

1什么是项目课程教学

华东师范大学职成教所的徐国庆把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定义为“以工作任务为课程设置与内容选择的参照点, 以项目为单位组织内容并以项目活动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项目课程是以项目为参照点贯穿整个课程内容, 让学生在以项目为载体所设计的综合化情境中学习并完成完整的工作, 并获是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过程。

项目课程与过去“知识本位”为特征的教学方法、手段有了质的区别, 强调课程内容与工作之间的相关性, 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 以企业相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为项目作为载体,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 将职业活动中劳动组织关系、工作内容、从业者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素渗透、融入到教学的环节,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实现讲、学、做一体, 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 通过在“学中做、做中学”, 来实现知识的掌握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2实训课程项目化的探索

在实施项目化课程教学的过程中, 必须以专业建设为根本出发点, 我院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为浙江省特色建设项目, 该专业以培养通信行业服务前端的服务人员以及服务前端的初级管理人员为目标。希望通过《营业与营业厅管理实训》课程的教学, 让学生对营业与营业厅管理中所涉及到的工作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能够很好地胜任营业厅中各个岗位的营业员工作并且具备对整个营业厅的管理能力, 培养学生的营销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合作能力以及诚实守信、吃苦耐劳、虚心学习的良好品质, 为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以往的教学中, 采用“粉笔加讲授”的形式, 以教师讲授、个体记忆和理解为主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特征是: (1) 以语言、文字等符号为媒介; (2) 以记忆和理解为个体获取新知识的主要途径, 违背了职业教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应该是“做”的方法和做, “做”是活的这种知识的主要途径。事实也证明, 按常规的教学方法进行授课, 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教学效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为了更好的为通信行业输送有用的人才, 结合特色专业建设, 我们开展了项目课程的探索与实践。由于电信服务工作过程与制造类职业不同, 通信行业是一个服务行业, 通信服务类岗位的职业要求突出地反映在服务能力与水平上, 服务能力并不取决于对知识的了解, 而需要知识、流程与技巧等方面的融会贯通并且能够自然地应用于服务过程, 服务效果既取决于业务处理技能更取决于营业服务人员的素质, 所以实训项目设计既关注操作技能又重视综合素质。实训课程的项目化突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 在仿真的生产环境中通过工作任务的驱动组织课堂教学的特点, 提高实训课程教学的有效性, 充分体现实习教学课堂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3实训课程项目化的实施

要实现企业用人与人才培养的无缝对接, 需要通过项目课程教学实施来完成, 通过推进项目课程教学, 实现人才培养与就业的无缝对接。

(1) 做好岗位调研, 设计项目课程

项目课程是行动导向课程理念的具体化, 是根据岗位的工作任务来设计课程内容, 以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内容、以情境活动为基本单位开发的课程, 通过项目链接来实现工作过程的完整性, 得出产品或完成服务, 培养职业能力, 体验成功的喜悦。

实训课程项目化在实施过程中要针对营业与营业厅管理岗位, 从企业调研入手, 详细分析其典型工作任务, 得出与典型工作任务对应的职业能力, 编制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 变知识学科本位为职业能力本位, 打破传统的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学科型课程目标, 从“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出发, 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让学生在完成具体工作项目的过程中学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 发展职业能力。课程内容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 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进行, 同时又充分考虑了高等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 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

在课程内容选取上, 以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为导向, 在行业专家对营业厅所涵盖的岗位群进行的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 提炼出营业与营业厅管理实训所涉及的工作项目, 即业务受理、投诉处理、服务营销、营业厅现场管理、营业厅日常管理, 以这几个工作项目所涉及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为依据来进行课程内容的安排。下面以业务受理和投诉处理两个模块为例, 说明行动领域与专业学习领域的设计。

(2) 融入企业真实环境, 提高项目课程教学效果

所有的教学思想, 最终需要通过“课堂”这一特殊的环境来实现。赵志群在《岗位实习学习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一文中提到, 提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对创设学习型岗位和相应的学习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创设情境, 让学生在快乐的氛围中主动、愉快地学习, 并能使学生在课堂中真正得到了发展, 更具积极的意义。下面就以《营业厅晨会》这个项目为例, 谈谈授课实施设计:

1.创设情境,在激发兴趣中快乐的学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教师要注意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创设情境, 让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兴趣。在教学开始, 用学生生活中观察到的一些现象导入新课, 把问题隐藏在情境中, 使学生感到生动有趣, 产生学习的欲望, 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营业厅晨会》就可以利用同学们平时上街经常可以看到, 有些沿街店铺在组织各种形式的早会, 让学生通过回顾和讨论, 带着问题进入课堂, 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趁同学们热烈讨论之时, 适时提出问题:同学们有没有看到过电信营业厅组织的早会吗?在学生的争论中导入新课环节。对于《营业厅晨会》这种相对理论体系不强而注重技能训练的课程, 可以采用视频和图片展示等手段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很快建立起模糊的一个框架结构和操作流程, 在此基础上布置任务, 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 让学生自己组织一次晨会。

2.布置任务,在参与活动中快乐的学

实践课堂教学要以学生的活动为主线, 以学生的自主活动为基础, 充分体现以活动促发展的活动教学思想。在活动过程中, 激励学生主动参与, 主动实践, 主动思考, 主动探索, 主动创造。因此, 在这个项目的教学过程中, 老师可以组织活动, 让学生动起来。以活动促知识学习, 以活动促技能掌握。根据刚才布置的任务, 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想象, 根据自己对《营业厅晨会》的初步理解, 担任值班长角色, 准备晨会内容, 组织小组同学开会。这样学生真正动起来, 课堂才能真正活起来。当然, 教师作为整体任务的导向者, 在学生对问题理解的产生浅浮和狭隘等偏差时, 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出现不足之处时, 教师要对整体活动进行点评和分析, 通过点评和分析, 总结出《营业厅晨会》的形式、步骤、内容、时间的控制和安排等。从而活跃了课堂氛围, 学生在活动中学习的热情也很高涨, 因为他们在这种积极、开放的教学过程中, 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 既学到了知识, 又得到能力的培养。

(3) 结合岗位标准, 评价教学效果

项目课程评价所关注的不仅是项目成果, 还要关注学生参与与项目实施的过程, 即学生在项目实施各动态阶段中所表现的参与性、独立性及工作态度、职业素养。《营业与营业厅》实训课程以电信营业厅、营业员考核标准为依据 (例如浙江电信营业厅检测标准、中国电信集团实体渠道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等) , 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分项考核, 最后汇总进行综合考评。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1.课堂过程评价

课堂过程评价采取学生的自评、互评和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相结合的体系, 学生自评有利于培养学生自我学习、不断思考的自觉性, 学生互评有利于培养学生同伴学习、取长补短的习惯, 教师评价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 学生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与态度作出评价, 通过比较、总结, 引导学生学习别人的长处, 不断提高自身的不足, 使学生的各种能力在点评中得到提高。

2.项目结果评价

在课程全部内容学习完成后, 对学生进行全位的考核, 以评价最终学生的学习效果。一般采用笔试、角色演练相结合进行, 笔试主要检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角色演练主要通过情景创设, 演化服务情景, 考核学生在过程中服务技能与应变能力,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团队合作精神。

实训课程的项目化课程教学将企业生产过程和工作案例引进课堂, 使得教学内容即充实又实用, 避免了过去教学中的“假、大、空”现象, 使学生成为最大的收益者, 她们从中学到了实用的专业知识、掌握了工作中需要的专业技能、具备了岗位需要的职业素养, 从而学习兴趣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能综合运用学到的知识, 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例如解决客户的投诉, 在传统教学中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过项目课程的教学, 学生能自觉地遵循———处理流程, 想出处理的方法, 这些在传统教学中很难想象的。

摘要:由于受到传统教育体系的影响, 目前的高等职业教育往往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而不注重知识的应用和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 注重“教、学、做一体化”的项目课程教学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本文以营业厅实训课程为例, 对项目课程教学进行了探索。从课程岗位调研开始, 对项目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 课程情境的创设、课程评价体系的建立、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论述。

关键词:项目课程,实训课程,设计,实施,评价

参考文献

[1]徐国庆.学科课程、任务本位课程与项目课程.职教论坛, 2008, 20

[2]赵志群.岗位学习学习环境的设计与开发.职教论坛, 2010, 27

[3]蒋庆斌, 徐国庆.基于工作任务的职业教育项目课程研究.职业技术教育, 2002, 22

[4]马成东, 刘鑫军, 孙亚东.高职项目课程教学的探索与思考.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13

[5]钟虹.基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课程教学探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 2010, 01

[6]王超, 姚薇.基于工作过程的系统化项目课程教学实践与探讨——以省特色、教改示范专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为例.科协论坛, 2011, 01

[7]冯利.基于工作任务的数控加工工艺项目课程开发.教育教学论坛, 2012, 08

8.营业税实训业务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课程设计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师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设计方案,并帮助客户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值。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呈现逐级增长的态势,居民理财意识、理财意愿日益增长,中国进入全民理财的时代,与此同时中国理财市场发生很大的变化,资产质量和数量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创新发展动力逐步增强。

1.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社会需求分析

1.1理财市场不规范,导致恶性竞争

初期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的目的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而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应对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或则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

1.2理财人才匮乏亟待培养

专业理财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金融业务之一,与理财服务需求不断看涨形成反差,我国专业银行理财人员知识结构不健全,且数量明显不足。目前银行理财人员知识构成较为单一,具备理财规划师资格的就更少了。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相关知识。由于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熟悉的人才,银行理财师队伍建设可能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

1.3理财产品营销不规范,产品透明度不高

银行理财人员在向客户推荐银行理财产品时应清楚、全面地告知客户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有的银行理财人员为了完成发售任务,没有向客户揭示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还款来源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甚至采取模糊收益率、弱化风险提示等手段,口头告诉客户,他们的理财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误导部分客户。甚至或吸引不适合该理财计划的客户购买。

1.4对公众理财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客户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尚不成熟,理性投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最近很多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现象的投诉事件也随之增多。理财产品的投诉除了部分是源自销售人员的误导以外,实际上相当一部分都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应急能力以及金融知识欠缺导致的。据调查有近八成的消费者对理财业务知之甚少。

1.5理财业务售后服务不到位

从各商业银行理财实践活动看,客户在理财过程投诉乃至诉讼最多的是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开放式基金、个人理财业务、个人账户外汇买卖业务、个人账户黄金買卖等理财流程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但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却严重滞后,使得许多居民对个人金融服务项目一知半解,无法真正享有服务。

这几年在监管部门引导和大力帮助下,银行理财新产品层出不穷,理财市场空前的繁荣,银行理财业务受到新闻媒体和投资者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需要对银行理财人员着力培养,建设一个专业的理财师队伍。

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训课程设计

2.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训课程应具有全面的知识架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训课程的知识架构应贯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全流程,从客户的维系、前期宣传、产品销售到售后的服务,从理财市场的需求分析、产品的设计规划、产品的预判审核、产品池和产品套餐的设置、最终到产品的适合度评估,学生在完整的理财业务的实训过程中才能充分结合自身的操作过程对知识进行充分的消化和吸收。

2.2实训课程通过柜面业务训练职业操守和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理财产品销售、加强公众教育及完善售后的跟踪服务可以通过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训课程的柜面业务流程设计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学生在银行理财产品面对顾客服务的过程里,既要清楚、全面地告知客户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同时又要通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完成发售任务,在销售的过程中对顾客进行风险的揭示教育,根据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向客户推荐产品池中相关的产品和产品套餐组合,满足客户对规避风险和预期收益的理财要求均衡,并且在售后及时跟进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合理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训课程设计有助于培养即具有丰富完整知识结构,又具有初步的实践经验与动手操作能力,而且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的银行理财人才,对培养现代应用型金融专业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科]

【参考文献】

[1]常雯.中外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比较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2).

[2]刘华.国外的个人理财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3(09).

[3]杨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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