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2024-08-12

办理公证一般程序(共12篇)

1.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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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

2.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篇二

婚前财产公证是就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进行登记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婚男女,也可以是已婚夫妻。以下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婚前财产公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篇三

文章来源:武汉智通财务

一、适用范围: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四)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六)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开业日期等)、申请理由(预计达到的应税销售额或已实现的应税销售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如法人代表为外地的,应注明法人代表在汉住址及联系电话;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大型商贸企业适用)

(9)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适用)

(10)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企业提供);

(12)《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明》(加油站提供);

(13)《盐业批发许可证明》(盐业企业提供);

(1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明材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用);

(1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办理各类公证告知书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

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赠与人: 受赠人

年 月 日

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二、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做出,后果由声明人自己承担。

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当事人均应如实陈述自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六、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如有被隐瞒、遗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出现,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八、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您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您个人合法拥有的,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四、您现在或以前有无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如有此病史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五、请您如实陈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

六、您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你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你自行决定。

八、您立遗嘱(遗赠)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撤销,如变更或撤销,必须办理公证。

九、请您或委托您的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遗嘱(遗赠)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签订的,遗赠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受扶养人(遗赠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产财产的义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三、遗赠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遗赠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出于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如你得过精神病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到你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疾病,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六、遗赠人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遗赠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可以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受遗赠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遗赠人:

扶养人: 年 月 日篇二: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三: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所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房屋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有偿地转移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各项公证申办材料,本公证处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申请人应对房屋的有关情况(如共有、抵押、租赁等)均已明确,并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买卖的房屋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仍可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租房屋。

六、出卖人出卖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要分别或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隐瞒婚姻状况,单方面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七、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房屋的交付并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产权变更登记为准。

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是房产的凭证,当事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江门市蓬江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篇四: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乌拉特后旗公证处郑重向您做出如下告知,请您认真阅读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一、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1、有申请公证员避的权利;

2、在公证书出具前,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申办公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向公证处提出保密要求;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5、对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权利,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担保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

7、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一年内向公证处提出复查请求;

9、当事人、公证事顷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就争议的内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公证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内容,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若做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3、积极配合公

证员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要求公证员回避的,应当在公证书做成前;

5、按照公证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公证费用;如果因为您的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若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公证费的50%。

三、公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或者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如果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公证书被撤销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告知

1、法律意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就放弃了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使得债权人提前取得了类似法院判决一样的执行依据。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不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强制执行,为此请各方认真考虑呻请办理本公证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申断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申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前款规定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门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末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发生债务人逾期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情况时,请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当事人所留联系地址的作用与意义: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的联系地址作为指定联系地址。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指定联系地址寄送核实文件,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必须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债权人和公证机构。否则,公证机构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按原通讯地址寄送核实函件时,不论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收悉,均视为对核实函件没有异议。

4、指定联系地址约定:本告知书的签署人一致同意以《还款协议书》中所约定地址为指定联系地址。

5、《执行证书》的申办,债务人逾期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时债权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借款凭证》(借据)及相关材料,出公证机构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寄送核实函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发出核实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证机构,并提出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和担保人末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者回复时末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核实文件,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甲方提交的《申请书》出具执行证书。

6、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您所签订的债权文书的约定,如果发生债务人逾期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五、抵押公证告如

1、抵押担保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物有共有人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抵押登记部门及抵押登记的效力为:(1)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还应取得发包方同意;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等级部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篇五: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5.办理婚姻公证申请材料 篇五

一、当事人申办下列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办下列公证除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已持有护照者)、照片外,还应按申办的不同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办出生公证 与父母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单位(指本人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代管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下同。)出具的出生证明。

(二)申办未婚或未婚声明公证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发表声明须本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申办结婚、离婚公证 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如结婚证遗失或者毁损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四)申办未受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公证 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五)申办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学位证书、成绩单。

(六)申办职称公证 职称证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职称证明。

(七)申办经历公证 有关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

(八)申办亲属关系公证 需公证证明的亲属在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有关亲属的身份证。

(九)申办死亡公证 户口簿上有死亡注销且所载死亡时间准确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代人申办公证,代办人应持身份证及委托人的委托书;

2、需有关单位出具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经历证明,可在本处领取制式证明用纸;

3、当事人已在境外的,应提供全本护照复印件。

二、当事人申办下列民事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办下列民事公证除均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的证件外,还应按申办的不同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办继承权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同申办死亡公证的要求。

2、遗产所有权凭证原件 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等。

3、亲属关系证明 由有关单位出具(须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各叫什么名字,有死亡,应注明死亡时间,子女应包括全部子女,不得遗漏)。

4、如是遗嘱继承,则应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

5、放弃继承权人在外地不能到公证处作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则应提供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申办赠与、受赠公证

1、被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2、赠与人为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赠与人和受赠人是父母、兄弟姐妹关系的,户口簿上有记载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批文。

(三)申办遗嘱公证 遗嘱处分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三、当事人申办合同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社团法人的法人证书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应许可证。

(三)与合同相关的批文、其他法律文书。

(四)对重大的经济行为,如提供担保等,应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

6.办理遗嘱公证慎之又慎 篇六

一、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但应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三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要注意审核遗嘱人的真实身份

认真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以防止出现他人冒名顶替的情况。例如,被继承人在病重期间,继承人为了得到全部或大部分财产,雇用他人冒充被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这就要求公证员要谨慎核查当事人的身份,察看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多与遗嘱人单独交谈,多向其了解与之有关的其他情况,以此来识别其身份的真偽。如果发现有疑点,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急于出具公证书。

三、要注意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及其真实意思表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从事有关法律行为的,遗嘱就是其中之一,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设立遗嘱的。此外,年老体弱的人、危重病人、聋哑盲人立遗嘱,公证员办证过程最好有现场录音或录像,必要时要经医生诊断,出具神智清醒、思维正常的诊断证明。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因此,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在公证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遗嘱是受益人强迫遗嘱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例如,我有次接待一位欲办理遗嘱的老人,老伴去世多年,有一套住房,其儿子强迫她到公证处立遗嘱。在我和另一公证员单独与老人进行谈话时发现她有所顾忌,后经我耐心的开导和详细的询问,老人才说出遗嘱的内容根本不是她的本意,遗嘱的内容都是在儿子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写的。后来我单独又对她的儿子进行了说服教育,她儿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由于公证员及时发现了其中的问题,避免了一个无效遗嘱的产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真实,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无外来压力下,或无他人故意制造假象迷惑下做出的。所以,有时尽管出于遗嘱人之口,或出于遗嘱人之手的遗嘱,并不一定代表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一是必须要求其利害当事人回避,由公证员和遗嘱人单独谈话,这样才能了解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二是公证人员应详细地向遗嘱人说明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告之其法律后果。三是公证员谈话一定要有耐心,要多倾听、开导当事人,以便打消当事人的顾虑,让他们说出内心的真实想法。

四、要注意审查遗嘱继承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遗嘱受益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嘱必须把财产处分给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其他人不能通过遗嘱方式继承遗产,如果当事人想把遗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则要通过遗赠或其他形式处分。公证员要分清继承人与非继承人,若混淆了继承人与非继承人,将导致错证发生。

五、遗嘱处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凡属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均可用遗嘱的形式进行处理。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或公证员鉴别遗嘱内容时,首先必须搞清楚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权属范围,区别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各自专用财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①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如配偶一方已经死亡,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并取得相应的份额以后,才能对属于自己的和自己已经继承的部分进行处理。②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如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自建的房屋、购置的家具和其他财物,家长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作个人财产处理。③当事人再婚后若干年立遗嘱处理再婚前个人财产,这就要看再婚双方有无财产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把全部作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此外,一些房屋和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不能以遗嘱形式进行处理,包括①村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本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②职工承租的公房只享有租赁权而无处分权。③个人承包的果林、树林、土地的所有权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作个人财产处理。

六、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特别是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及胎儿的继承权。如果在遗嘱中没有给上述这些人保留必要财产份额,到继承开始时这些人依法仍能获得一定的财产,这就影响了公证书的效力和公证处形象,还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要注意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遗嘱人讲清楚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当事人有撤消和变更遗嘱的权利和办理的程序。

八、要做好保密工作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在生前应该是保密的。如果遗嘱失密,就会影响遗嘱人与其被剥夺继承权或剥夺部分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引发纠纷,影响遗嘱人的正常生活,破坏社会稳定,还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发生。这就要求办理遗嘱的公证员和档案管理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有保密观念,做好保密工作。

总之,我认为在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时,特别要细心和耐心,慎之又慎。公证员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的和实质上的审查,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提供给当事人安全、方便的法律服务,尽可能的避免纠纷、降低风险。

作者简介:

邱宇,女,1974年4月4日出生,1995年毕业于天津政法学院法律系,2001年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系、从事公证工作19年。

7.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篇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可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人们普遍更加了解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后财产公证如何办理呢?现在,小编马上在下文就该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婚后财产公证

婚后财产公证与婚前财产公证一样,针对的是夫妻为了确定个人财产的归属,请求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证明婚后财产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的活动。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在收入差距的拉大,很多收入高的朋友在夫妻感情淡薄的时候会考虑进行夫妻婚后财产公证,确定自己个人财产的份额。

二、办理婚后财产公证应当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三、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程序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面,在婚后财产协议书上签名。注:婚后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四、办理婚后财产公证费用

收费规定: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即每件收取200400元。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婚后财产公证是怎么一会事的法律解答。简言之,在上文我们主要介绍了婚后财产公证的含义、办理婚后财产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

8.如何办理工作经历公证 篇八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在某阶段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9.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篇九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10.公派留学办理公证须知[范文] 篇十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致公证申请人:

你与国家教委签订《资助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你应向本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出国人员

2.两个保证人

3.由保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见附件1,或: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4.经出国人员本人、两个保证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资助出国协议书》一式六份。

担保方式:

1)

即:乙方(出国留学人员)本人或第三人,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抵押;或贵重物品、存单作质押。

2)

即:由两个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为乙方(出国留学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55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代为清偿能力: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

1)保证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2)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见附件1)。

下列两类人不得为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保证人:

1)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

2)长期出国人员。

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详见《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承办公证员:王美娟

联系电话:***3***

保证人为:浙江大学教师用此证明:

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教师(性别:任职部门:职称:身份证号码:),系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浙江大学学院组织人事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二OO年月日

保证人为:非浙江大学教师用此证明:

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职工(性别:任职部门:职称:身份证号码:),系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年收入为人民币元, 其个人所得税已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人事劳资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二OO年月日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

出国人员:性别,出生: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性别,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性别,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公证事项: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申请人

出国人员:(签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签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签名)

11.委托书公证如何办理 篇十一

办理公证委托书需自己亲自去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12.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篇十二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第三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书(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书(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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