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

2024-09-23

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通用8篇)

1.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 篇一

我对学习法学的认识

法,在进入大学之前,我一直以为它仅仅是特别具体的、特别规范的一些条文,认为学法学只是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法规,只要背的多就能通过一系列考试,就能当一名律师,然后就能很好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但进入大学后,通过老师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和自己从图书馆里看书等,我对法学改变了看法,并对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即法学部仅仅只是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熟练的掌握法律背后的道理,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

通过老师们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我感受特别强烈。首先是对法学专业目前的就业状况的讲述。对于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对于我们的国家——中国,我认为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开始的,也就是邓小平副总理掌权后后开始并逐渐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那个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年代,国家法制建设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我们迫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稳定社会。给予这一社会存在,于是国家领导人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即要建设法制社会,这些政策的出台,立刻在全国掀起了法学热,可以说法学在当时绝对是热门专业,为什么?只因当时缺少法律人才并且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法学毕业生都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这让大量学生们疯狂的去学习法学。从那时到现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多次修改宪法,并且出台了很多种新法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

法,在两年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虽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为毕竟不在同一起跑线,并且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几乎没有可比性。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的法制建设用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用一百年才走完的路。虽然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还有缺漏,但我们应该为我们国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感到欢欣。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看到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学法的学生很多,导致现在我国法律人已接近饱和状态,导致现在法学专业不好就业,成为冷们专业。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冷门专业和人们专业都是相对而言的,只要我们法学学生摆正心态,肯吃苦,能努力,拿出长征精神,登上法学金字塔的顶端,我们一样可以找到好工作,一样可以在法学领域傲视群雄。才能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2.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 篇二

关键词:护士,潜在,法律问题,预防,护理纠纷

在社会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 在提高护理工作规范性的同时, 如何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 避免潜在性法律问题的发生, 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是每一个管理者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就提高对护士潜在法律问题的认识, 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与同行探讨如下:

1常见的护士潜在法律问题

1.1侵权行为与犯罪

为保证诊断的正确, 治疗的效果或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患者自入院后在日常生活上受到许多限制, 如果护士没有获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与理解就会发生侵权行为与犯罪。

1.1.1为保证检验标本的留取和辅助检查的准确性, 对一些临床症状比较轻微的患者也要限制其活动, 不得离开病房。如果护士工作不到位, 患者就会认为自己人身自由权益受到了侵犯。

1.1.2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在各种有创操作及特殊检查前必须取得病人或对其有监护资格家属的知情同意签字后才能实施, 否则既构成了侵权行为。

1.1.3护士由于工作的便利, 有可能接触病人的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 (如个人家庭及个人经历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私人财产等隐私) , 护士应该持慎重态度, 加以保密。如果随意谈论造成扩散, 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1.1.4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生存和健康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所有患者都享有同等的救治权利, 不应因患者的国籍、民族、信仰、文化、地位、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护理态度和行为。如果护士没有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待人, 就会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1.2疏忽大意与渎职

疏忽大意与渎职是指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 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

1.2.1损害了病人的某些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虽未造成法律上的损害, 但是也可能引起患方不满。

1.2.2因为失职而造成患者残废或者死亡, 前者造成侵权行为, 后者造成过失犯罪和渎职。

1.3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医嘱是医生根据病情制定的诊疗计划, 是护士执行治疗的依据。

1.3.1一般情况下, 护理人员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医生所下达的书面医嘱, 杜绝执行超范围医嘱。

1.3.2在抢救或手术过程中, 执行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时, 护理人员必须复述1遍, 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执行后护士立即记录在纸上, 抢救或手术完毕请医生补开医嘱, 不可无故拖延、更改或不执行医嘱。

1.3.3若发现有疑问及时与医生联系, 调整医嘱。发现医嘱错误时护士有权拒绝执行, 若明知道医嘱会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仍错误的执行, 一旦酿成后果, 护士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3.4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 护士执行医嘱时间与签名时间不相符, 严重影响护士执行医嘱签名制度的法律效应。

1.4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4.1临床护理记录的潜在法律问题。护理文书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入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护理记录中的每一个字, 每一个符号都蕴藏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每句话都可能作为法律依据, 不认真书写、错记、漏记都是可能造成日后侵权责任的基础。

1.4.2体温单书写潜在的法律问题, 虚绘生命体征, 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不准确等都可能造成日后侵权责任的基础。

1.4.3皮试结果记录潜在的法律问题:责任心不强, 工作疏忽导致皮试结果记录漏记或记录不规范, 从而导致在医疗纠纷中不能证实一些已经实施的正常的医疗行为, 将使我们在承担举证责任中处于不利地位。

1.4.4护理记录潜在的法律问题

1.4.4.1护理记录不及时或漏记, 在日常工作中, 处理各种医嘱及常规治疗护理就可使护士忙碌不停, 所以做了不记, 多做少记, 记录不及时等现象比较普遍。给护理工作带来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1.4.4.2虚填病情动态及护理措施, 为提高病历质量应付检查考核, 在病人有事外出这段时间里虚填病情动态及护理措施, 使其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病人在外期间发生意外时, 所虚填写的护理文书将是对自己最不有利的证据。

1.4.4.3护理措施、效果评价及巡视病房时间的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护士在值班时未按时巡视病房, 但在相应时间的护理记录书写很充实, 由于当今病人家属陪住率近乎100%的状况下, 护士的各项操作落实与否, 有否巡视过病房等, 家属都十分清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由于护士的记录与实际不符, 被患方证明病历虚假, 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病历将被法庭宣布无效。

1.4.4.4由于医护沟通不及时, 医护记录相冲突, 在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抢救时间、药物过敏实验结果等关键点不一致, 导致从实体上无法证明特征事实的真伪, 在医疗纠纷中承担了本不该承担, 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

1.4.4.5护理记录的修改不规范, 有些护士为应付护理质量检查, 片面追求护理记录单的整洁干净, 对护理记录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使用刀刮或重新整页抄写, 使护理记录中关键词句、实质内容、重要数据修改, 一旦发生纠纷, 修改或涂改的医疗文件在举证时很难产生法律效应, 若涉及法律诉讼均会降低真实性和可信度。

1.4.5病房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4.5.1病床单元的管理病床是病人最基本的使用工具, 病床质量直接影响病人的治疗, 抢救, 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康复, 如果床的垮塌耽误病人抢救, 将是一场严重的医疗纠纷。

1.4.5.2因器械老化、电源不通或操作不熟练而耽误患者抢救时间, 工作人员缺乏及使用医疗器械的培训不到位, 都会被患方追究法律责任。;

1.4.5.3氧气管理氧气能助燃, 在病房用氧时, 忽略了"防火"意识, 家属及探视人员吸烟, 吸烟者未熄灭的烟蒂, 燃烧着的火柴都是导致火灾的潜在危险。

1.4.5.4监护仪、呼吸机、吸痰器等抢救器械的管理, 器械的性能是否完好, 各种参数是否调节正常, 管道有无漏气, 是否通畅, 吸力是否达到要求, 各种器械是否处于应急状态, 是监护室管理的重点, 医疗器械不能充分有效地支持治疗, 抢救危重病人时难以满足病人的治疗需求, 势必会发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1.4.5.5病房环境安全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医院也是盗窃犯关注的部门, 治疗室及护士站内一些常用药品, 器械, 特别是现用的一些贵重药品有可能被盗;为了工作方便, 病历车通常不上锁, 病历中的某些重要材料如检验报告等可能丢失, 或被有心人盗取;病人的某些病情资料可能被窥视.这些都可能造成病人的损失, 或侵犯其隐私权, 引起法律问题。

1.4.6护理操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4.6.1操作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 工作人员简化了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 与患者心中的标准不相同, 如护士未按照医嘱“一级护理”标准进行护理, 却按“一级护理”收费, 导致患者对治疗护理工作持怀疑态度, 认为医护人员工作敷衍, 被患方追究法律责任。

1.4.6.2护士在为病人静脉输液时, 因责任心不强, 滴速与输液巡视卡记录不符, 如果在单位时间内输入过快过多的液体, 而致急性肺水肿甚至死亡, 护士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1.4.6.3护理技术操作的侵犯性, 护理操作的侵犯性在护理操作中较为普遍, 如未经病人同意强迫注射, 身体敲打, 约束治疗等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身体的潜在危险。

1.4.6.4护士独立值班时, 缺乏慎读精神, 一些操作程序被简化, 或者违反操作规程, 如加药操作时不按常规步骤进行消毒;操作前后不按要求进行手的清洁消毒;灌肠操作中水温的测试不用水温计, 而是用手的感觉来主观测定等问题, 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将引起法律问题。

1.5收礼与受贿潜在的法律问题

1.5.1病人痊愈或者得到优质护理后, 出于感激心理而向医务人员馈赠少量的纪念性礼品, 原则上不属于受贿范畴。

1.5.2向病人主动索要并接受作为酬谢而奉送的巨额钱物, 则是犯了索贿、受贿罪。

1.6药品及物品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6.1药品的管理及使用是一个充满潜在危险性的领域, 各种毒、麻、限、剧药物管理不当, 给部分不法人员有盗取、倒卖的机会, 或出于好奇心及其它目的而自己享用甚至上瘾, 这些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贩毒、吸毒罪。

1.6.2药物的配伍禁忌随着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新药不断推向市场, 原有的配伍禁忌表已远远不能适应新药开发的需要。护士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不熟悉新药的药理特性, 配伍禁忌, 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就易发生意外, 引发医疗纠纷。

1.6.3急救药品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人管理、专人检查、及时补充保证应急状态, 不准外借的原则管理。贵重药品应严格管理, 否则会因急救药品不到位, 贵重药品丢失而造成医疗纠纷。

1.6.4护士由于职业的需要, 整天与医疗器械、贵重药品、卫生材料、办共用品、病人用物接触, 如果护士利用职务之便, 私自将这些物品占为己有, 特别是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起诉有盗窃公共财物罪。

1.7病人入院和出院潜在的法律问题

1.7.1病人入院的唯一标准就是病情的需要, 护士无任何权利, 因为病人身无分文或护士自己的个人成见而将一个重危病人拒之门外, 否则延误了抢救时机, 导致病人残废或死亡, 都有被起诉, 以渎职罪论处的可能。

1.7.2医生要求留院继续观察治疗, 患者强烈要求出院, 通过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 病人或法定监护人执意要走, 医院也无权扣留, 如果采用武力威胁或真的采用武力拘留之, 都会构成非法的侵权行为。

1.7.3病人未付清医药费想离院逃走, 必要时动用武力以合法拘留, 同时向司法部门报告, 尽量缩短扣留时间。

1.8护生的法律身份

1.8.1护生是一个不成熟的护理工作者, 必须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 按严格的护理操作规程去工作, 否则她的工作可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1.8.2护生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 损害了病人, 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但是离开了指导, 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 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1.9安乐死问题及病人遗嘱问题

1.9.1安乐死问题

1.9.1.1医护人员不忍心看着受疾病的折磨或者是处于某种更高尚的动机, 对病人采取某种措施结束他的生命, 这种实际性质就是有意谋杀, 执行者的法律身份是杀人犯。

1.9.1.2病人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或者是监护人提出要求停止抢救治疗, 让其结束生命。尽管是无意义的抢救与治疗, 医务人员都无权停止治疗或实施护理。

1.9.2病人遗嘱问题

1.9.2.1病人要求护士做见证人时, 必须亲自聆听、目睹并记录下来, 见证人最好是2人以上, 当场签名。如果自己是遗嘱的受惠者要暂时回避, 以免遗嘱无效或触犯护士的道德规范。

1.9.2.2对病人在做遗嘱时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作及时、准确的医疗护理记录, 以便在以后遗嘱有争论时, 对其实际价值做出公正的签定和证明。

2预防措施

2.1转变观念, 树立依法办事, 依法举证的法律意识, 时刻牢记举证中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2.1.1强化法制观念, 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知患者住院享有的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健康权、受尊重权、有权复印病历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并将掌握的法律知识用到实践中去, 依法从事护理服务, 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2.1.2护士在执业中不断学法、懂法、用法,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 在工作中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严格执行工作单位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 并不断学习, 以掌握最新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

2.1.3端正护理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护理操作标准, 对自己行为负责, 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保证病人的安全, 防止卷入法律纠纷之中。

2.2规范护理文件的书写

2.2.1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护理文件的书写, 以病历为主体的医疗护理文书主要包括体温单、护理记录单、医嘱执行单、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和特护记录单。在书写过程中遵循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 使病历在法庭上能够成为会说话的证据, 禁止漏记、错记、涂改及主观臆造、随意篡改。

2.2.2必须从执法的高度认识护理记录的重要性, 遵循写你所做的和做你所写的原则, 充分体现客观, 真实, 及时, 完整, 准确, 动态的记录。

2.3加强护理质量管理

确保护理安全, 护理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 使每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2.3.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本着对患者、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 做每项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2.3.3依据分级护理要求, 主动巡视病房, 亲切的走近, 仔细的观察, 细致的操作、科学的引导, 全面的呵护, 让患者真正体会到关怀照顾, 给予充分的专业支持。

2.4注重知识更新及自身修养, 不断地充实和更新知识

规范药物护理, 对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病情要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对医生开具的每项医嘱不仅要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 确保执行准确无误。

2.5尊重患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2.5.1坚持以“以病人为中心”, 给病人全面的心身护理, 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良好的护理作风获得病人的理解及支持。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信仰、价值观, 以真诚、平等、主动的姿态与患方沟通, 取得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 形成一种良好的治疗氛围。

2.5.2正确执行及处理医嘱, 积极营造一种真诚服务氛围的同时, 学会处理各种关系和解决各种矛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在与病人交流中, 注意把握分寸, 语言坦诚亲切, 严密谨慎, 不有任何疏漏, 以免不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成为指证我们的证据。

2.6强化病房管理, 重视危重病人救治

急救药品、物品、器材专人负责, 确保完好率100%。加强防盗意识, 防止物品丢失, 对一些贵重药品及器械要加锁保管。病历车要随手上锁, 防止病历中重要材料的丢失或病人隐私的暴露。

2.7端正态度, 稳定情绪, 热爱护理专业

有坚强的个人意志力, 在遇到困难及挫折时, 排除干扰, 约束自己的言行, 将病人的生命及健康放在首位, 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8加强新技术、新理论、新器械的学习与培训

定期举行抢救、监护仪器模拟操作比赛,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服务病人, 不断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 促进治疗目的的实现, 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9医护密切合作, 防范护理纠纷

医护人员在协同处理患者时, 不随意在患者面前发表容易引起纠纷的言行。特殊检查及诊疗方案的确定等问题时, 要有效地、及时地与患者沟通, 使患者初步了解治疗护理的过程、术前准备、术中配合和可能发生的情况, 让患者及其家属掌握术后恢复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 使患者树立坚强的毅力、信心。

3小结

护理工作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病情变化的复杂性、意外情况发生的不可预测性, 发生医疗纠纷或出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在社会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 我们在加强护理工作规范性管理的同时, 提高全体护士对护士潜在法律问题的认识, 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注重了重点环节的管理, 使护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极大的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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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对法律的几点认识 篇三

关键词:法律作用;生活;法治;正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圓”。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所以。二者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具体的生活中,有意、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关系。

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的,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人都是紧密相连的。我们青少年在身体发育成长的同时,也是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时期。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野草;有阳光灿烂,也有夜暗阴霾,有携手同歌,也有拼搏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被愚昧左右和欲望诱惑,从而出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可怕事件.所以我们要从小就学法、知法,才能弘扬正义,远离邪恶。

人们常说,家庭教育是我们的第一堂课,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注意言传身教的啊!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让视线转移到我们熟悉的校园,法律其实在校园中也有不少脚印,这些脚印跟随在我们身边,只是有时我们并没有瞧见罢了。当今,最普遍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大概是“校园勒索案件”了吧。前些天在电视上播放的《今日说法》栏目中,看到这样一个案例:16岁的中学生小天(化名)因多次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而不敢向家长说明,终于老羞成怒,用匕首将其中一人刺死……小天就这样亲手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小天的失足,让我们为之谓叹,为之惆怅,为之痛心,为之惋惜……但我们能做的,难道真的就只有这些吗?设想一下,如果小天被逼无奈时能用“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切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

邓小平爷爷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但是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对于我们来说再也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它引导着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引导着我们前进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只有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我们广大青少年只有认真学习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知法的人;因为只有知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智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拨,行为加以制约。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朋友们,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制的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我们今天的中学生是明天国家各项事业的接班人,将要承担依法建设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依法发展国家的神圣使命。我们只有将法伴随于我们的身边,从自己做起,宏扬法制精神,学法、知法,做守法、用法的中学生。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2)

[2]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

[3]哈特(英).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2)

[4]杨怡东.法律常识.中国林业出版社,2011(24)

作者简介:

4.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 篇四

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一个学期,我学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其中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学完法律基础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5.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 篇五

来源:老苗汤 http://

在医患纠纷案件持续攀升.理论认识尚未统一,相应立法明显滞后,医患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的今天.对医患法律关系进行思考,分析法律特征,界定法律属性,明确法律适用,加快医患立法进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患法律关系概述

1. 1定义医患关系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基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的各种种关系。这种关系外延非常广泛.它包括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身份关系、道德关系、情感关系等等。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种关系只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或调整,具体表现为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才能成为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医患法律关系是医患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现为各种具体权利义务的关系.

1. 2称谓目前,法学界对这种医患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主要有4r8称谓:医患关系、医疗关系.医疗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不同称谓,难免会给社会和当事人对医疗关系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也给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医疗关系和医疗法律关系的称谓过分突出医患关系的客体。

忽视了医患之间的主体特征,内涵过于狭小,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理论上.需要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加以区别时,往往需要冠以。法律。的字样,才能体现其法律属性,因此,在法学语言上.将医患关系表述为医患法律关系。相对于其他称谓更科学,更能反映医患之问法律特征和根本内涵。

1. 3法律归属目前,理论界在医患法律关系的的属性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上。

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在由民事合同法调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三是独立的卫生法律关系,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代表的卫生法调整四是消费法律关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笔者认为,医患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依照相关法律或者双方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患法律关系在静态上,双方地位平等,意思完全自治。行为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的,在动态上,双设立、履行和终止的医疗服务行为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和承诺、邀约等形式要件,这些都符合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将医患关系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用民事合同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2医患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特征医患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2.1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相互关系的产生、存续,消亡过程中平等相待,任何一方都没有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命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患者有权选择医院.医院有权决定是否接收患者,只有双方形成合议,双方之问才产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有权确定治疗方案,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方案,只有双方再次达成~致合议,医疗行为才能得以继续实施整个过程中,医疗机构必须按质按量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必须支付相应的各种费用。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2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意志是自由的即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作为患者一方的。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选择医疗机构上自由选择由什么样的医疗单位为自己提供医疗服务,在治疗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医疗服务(除患者患有国家规定强制治疗的传染病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关系由国家公权力强制形成,双方没有自主性,双方之间的关系屑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受民事法律调整)。医疗机构不得强迫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患者也不得强迫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其次,医疗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以及为患者提供具体什么样的一种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在选择服务对象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上,医疗机构自由的。当然.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对医疗专业技术认识和掌握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事实上的不对等,难以保证双方公平公正地行使意思自治权,加上医疗事业涉及公民的整体素质,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法律对医疗机构意思自治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和规范,要求必须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和程度内行使,并且是正当的。这种限制,恰好表明了医疗机构的这种意思自治权是超常的,不得不需要公权加以强制纠正。

2.3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有偿的,患者必须支付相应费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当前,国家出于公益目的,将大部分医疗机构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由财政承担人员工资,进行必要的经费补助。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这种扶持,实际上是对所有公民提供福利待遇,是对患病公民的具体救助。这种国家扶持,井不能改变医疗机构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和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等价有偿关系.归根到底,国家的扶持的对象是患者,而不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由于提供医疗服务,将得到由两部分的等价值的收入:国家的投入部分和患者的支付部门.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医疗行为和家电修理店为顾客修理电视机,而由第三者支付修理费用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在特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出于各种目的,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免除患者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改变不了医疗关系的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属性.

6.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预防与控制 篇六

天涯法律网

1、风险: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

1.1企业,生活在怎样的现实里?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相伴随一天。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的办公室中,挂着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张瑞敏在出席中央电视台举办的CCTV杯2001经济人物奖颁奖晚会时,还说过:“作为企业领导人,必须冷静、冷静、再冷静。”华为企业董事长任正非写过一篇《华为的冬天》,对华为在迅速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做了全面剖析。我们不能忘记的,还有这样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业离破产只有一步之遥。”通用电气企业的前任董事长韦尔奇则在企业处于辉煌时开始调整管理模式与经营方向,使通用摆脱了衰落的命运,由辉煌走向更加辉煌。可见,无论企业大小、企业境况如何,成熟的企业管理者总是能够充分地认识到企业面临的危机。企业风险无处不在,积少成多。一个企业不管财富多少,相对于社会这个大摇篮而言,都如一个婴儿;而风险,就是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

1.2企业存在哪些风险?只有当我们认识了风险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较好的预防与控制。国家有国家的风险,企业有企业的风险。从系统的角度,企业风险可以分为:

1.2.1企业决策风险:指企业决策层在决策判断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与财务指标的判断风险、行业前景与投资进入的判断风险、人力资源配置的判断风险。

案例1: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企业的失败决策

1.2.2企业管理风险:指企业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队伍与管理体系的建设风险、营销与市场开发的拓展风险、产品与技术研发的实施风险。

案例2:三株口服液的致命打击——舆论传播

1.2.3非经营风险:指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难以抗拒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调整导致的法律风险、国内经济环境恶化导致的经营风险、国际经济环境恶化导致的经营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风险。

案例3:9.11事件对在世界贸易中心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带来的打击

1.3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不是孤立的一种企业风险,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上看,具有多样性,可以分成如下两类:

1.3.1直接的法律风险:指法律因数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

案例4:飞龙集团的伟哥开泰胶囊案件(知识产权管理)

1.3.2间接的法律风险:指非法律因数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案例5:长城国际体育传播企业与唐.金的世界拳王推广赛之延迟

1.3.3可见,法律风险的组成很复杂,预防与控制也就因事而异。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各责任部门、各专业人士的预防而减少损失。

1.3.4我还想说明的是,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存在这样的辨证关系: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社会海洋中航行时触碰到的各种“暗礁”(风险)的一种;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撞礁”风险,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2、法律风险的预防:从“心”开始

2.1人,是企业的心脏。各级层面的企业员工,都会碰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也都有责任防范它发生。比如,生产工人、质检人员如果放任不合格的产品流向市场,会给企业带来用户投诉、质量赔偿、企业商誉受损等系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员工的职务行为有关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2.2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作为企业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强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务人员的专业支持。某个管理体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损失。华立集团董事局准备设立风险预防与控制委员会,这个举措表明了企业高层对法律风险的意识。

2.3现在,很多企业提倡“以人为本”。法律风险预防,也要以人为本。提倡以人为本、预防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员工的手脚,而是要通过风险评判、权衡利弊得失,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3、法律风险的控制:面面俱到

3.1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业的法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也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管理事项带来的。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的控制与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务部门的职能行为,后者则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不从面面俱到的角度认识它,就只能识冰山之一隅。下面,从3.2—3.10,分别谈谈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内容。

3.2减少企业管理体系的缺陷

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要求有:管理机构的建立,管理流程的设计与实施,管理人员的配备。企业在企业管理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制度化的法务控制环节,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制度的合法性与风险预防评估、企业合同的审核与控制、法律纠纷的非讼与诉讼处理、企

业损失的减少或追回。

如果企业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流程设计,法务控制环节就不会成为系统化的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子系统,无法实现制度的自运行与闭环控制功能。

要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与重组,并把法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把企业法律费用作出明确、合理的财务预算以便支持法务控制环节的良性运转。

案例6:通用电气与西门子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比较

3.3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预防意识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而且还需要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保障;特别在企业无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的情况下,就更加依赖于企业各级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员会对某件企业合同先作判断,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就不再通过法务人员的评判;自己认为有法律风险的,会寻求法务人员的评判。结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员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评判,出了法律风险,因为非专业的判断与专业的判断对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样的。

因此,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指他对法律认知的程度,即:法律意识(这是有限的),更主要的,是指他寻求各专业部门支持的自觉性(管理意识)。

在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更加以经济法律为中轴运转以后,企业必须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员工全面培训计划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

案例7:开元旅业集团总裁班子的法律风险意识

3.4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无法实现管理素质优化而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营、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务控制的衔接断裂产生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有比较多的部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质问题产生的,而一些法律风险也可能因为专业、敬业的员工得以避免。因此,企业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录用考核与晋升、淘汰制度、员工绩效评价制度、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员工职业培训与跟踪制度,对员工给予完整的关注、测评、督促、回报,对员工的个性、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几个方面予以了解,以便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人员招聘时,还应该依据工作类别,把国家法律或行业规定的人员聘用资格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减少不合格的人员录用后会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重视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薪酬与福利、劳动关系解除等方面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纠纷。

企业必须重视人力资源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建设,注意从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培训、规范和考察,并对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员工从事的工作类别,把员工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作为晋升的主要标准,推进全体员工的职业化。

案例8:英国巴林银行的毁灭

3.5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

企业既要注意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转让,还应预防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知识产权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与死。

随着华立集团大力介入无线通讯、光电存储、电力自动化、生物制药等高科技领域,对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与保护,应该引起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另外,随着企业大力推进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企业还应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专利的国外注册、软件的国外版权登记,并在国际化战略实施过程中,避免外国的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手段对企业采取壁垒遏制战术,避免侵犯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重视并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经验,通过培训等来提高专门人员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同时,还应该督促各级子企业重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子企业侵权而给集团带来整体的名誉损害。

案例9:青蒿素的保护方法:原产地、商标、专利(原料提炼、药品制造)

3.6通过法务设计支持企业投资并购事务的运作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存在于: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包括对并购对象以及并购行为的全方位法律评估)、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务流程设计与法务支持(含谈判策略、合同文本提供)、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纠纷处理。

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是收购评估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内容(收购评估应当至少包括对收购对象的资产质量与财务指标的评估、对收购对象的人力资源评估、对收购对象的行业地位与行业前景的评估、对收购对象与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评估)。任何对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的忽视,都可能带来并购失败或付出重大代价的后果。

企业必须重视投资并购中的法务支持,在决策制度上对投资并购全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作出规定。

案例10:投资并购中最大的外部费用——投资银行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

3.7加强对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减低长期投资的法律风险

股东对子企业的投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子企业经营失败、导致子企业被清算或者其股权被强制转让,而使股东对外长期投资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应加强子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对子企业应当委派合格的、高素质的董事,通过子企业董事会聘用优秀的经理人以及制定、完善符合该子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良性运转,资产增值。这是避免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

企业还应当通过指导各子企业管理创新体系的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推进、基本管理制度的推进,壮大各子企业在非资产方面(企业文化、人才、制度)的抗法律风险能力。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避免或减少,最终只有通过提高各产业企业的抗法律风险能力才能得以实现。

案例10:子企业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强化投资管理并不矛盾

3.8企业涉外经营行为的实施与法律风险

我国加入WTO以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加入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在经济立法、执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据。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更应注意遵循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和国际商务习惯。在经济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约至上”成为了经济主体交往的基本法则。因此,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投资等),必须依据国际公约、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形成条款齐备、内容缜密的合同文件,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明确来约束合同各方,以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注意:如果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在履约中发生了变化,如修改协议等,应当事先征求法务人员的意见,而不宜直接签署。

企业要从人才储备与国际商务培训、涉外商务程序的制订、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案例11:运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终止进出口公司与德国K公司的设备进口合同

3.9加强立法调整对企业影响的前瞻研究

立法调整会对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命运。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正常获取利润的前提是:经济行为合法化。因此,是经济法律(含法规、规章)给予了企业营业的空间,决定某个企业能否进入某个投资领域以及进入的程度。

如果我们能够对立法倾向作一定的跟踪与研究,就会对企业投资、经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严格化,意味着好品牌、大公司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机遇。而对上市公司立法规范的加强,意味着上市事务必须更加审慎操作。我国的证券法律和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企业的运营以及控股股东与上市企业的关系有非常细密的法规规定,并且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可以从

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法规的不断推出,判断到:我国对证券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

对境外投资而言,则要注意到有关国家的立法调整的可能性,确定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范围。

案例12:华立宽带公司投资镇江广电网的法律建议(国家对广电网投资的限制政策)

3.10企业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等,都会带来法律后果。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企业在经营中,因此发生各种法律纠纷是难免的,有些是自己的原因,有些是别人的原因,有些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

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显性化的可能以及将会对企业的影响,并作好方案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

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采用非讼方法解决还是诉讼方法解决,是让步解决还是不让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己方过错、他方过错、风险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法律纠纷的解决,必须得到专业人员的支持,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

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法律纠纷的认识,应该全面。

案例13:失败的起诉——某锅炉厂起诉某能源公司32万货款案

4、与法律风险共舞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它只是企业在生存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祸害、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

7.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 篇七

(一)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内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内涵可谓众说纷纭, 百家争鸣。《现代汉语词典》将错误解释为“1.不正确;与客观实际不符合;2.不正确的事物、行为等”。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提出, “错误是现实的表现与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 某种行为的发生是基于错误, 即行为是出于不知道或错误理解”。《法律大辞书》将错误解释为观念与现象差异之谓。前苏联学者基里钦科认为, “错误应当被理解为, 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那些组成某种犯罪构成重要因素的情况的错误观念”。

依传统模式,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 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定义上: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有的学者则认为, “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笔者认为第二种定义更为合理, 因为该概念阐明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两种类型, 即“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该种概念符合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模式, 不但便于学术研究, 而且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 笔者将认为法律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即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刑罚的认识与刑事法规不一致。

(二)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

我们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犯罪的认识错误”和“刑罚的认识错误”。犯罪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 对自己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错误。这个又被分成“误有罪为无罪”和“误无罪为有罪”。前者被称为假象犯;后者就是违法性的认识错误。 (1) 刑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轻重有错误认识。

1. 误有罪为无罪

笔者将此情形称为“想象的犯罪”。这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该行为构成了犯罪, 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又被称为“假想犯罪”、“法律的幻觉错误”或“出于幻觉的法律错误”。例如, 甲试图运用法术杀死乙, 在甲施了法术以后, 乙真的死了。甲认为是自己杀死了乙, 构成了犯罪。这是典型的想象犯。因此, 甲之认识与刑法之规定是不一致的, 为“幻觉犯”。

2. 误有罪为无罪

笔者将此情形称为“想象的不犯罪”。这是指行为构成了犯罪, 但行为人误认为该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例如, 甲杀死了自己村中作恶多端的乙, 甲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民除害, 是值得称赞的。但实际上, 甲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 刑罚认识错误

笔者将此情形称为“罪名或刑罚上的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对自己所犯的罪名以及应受的刑罚有着不正确的认识。例如, 甲杀人后, 知道自己触犯了刑法, 但不认为自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或量刑畸重。

(三)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对量刑的影响

关于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对量刑的影响, 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问题的观点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这句法谚源于诺曼底时代的严格责任, 即“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 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正是中国主流的“肯定说”, 即“不知法不免除刑事责任”。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快速膨胀, 行政犯的数量激增, 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因严格地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导致了许多不公正的判例。这促使刑事立法和司法开始反思严格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因此, 一些学者提出了“否定说”, 即“不知法免除刑事责任”。

笔者支持“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 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能阻却刑事责任和量刑。一方面, 中外刑法一直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例如, 我国和俄罗斯在刑事立法的起草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法律错误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刑法草案。我国《刑法 (草案) 》第22稿曾采取如下模式:“对于不知法而犯罪的, 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 根据情节,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然而, 在正式的刑事立法中, 我国没有适用该草案。可见, 我国间接肯定了“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另一方面, 笔者认为想象的犯罪本来就不负刑事责任, 自然不会影响量刑。在想象的不犯罪中, 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依法处理的, 而不以行为人的意志而转移。罪名或刑罚上的认识错误不会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司法机关应按照实际构成的犯罪和危害程度来定罪量刑。

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因

通过前文分析并结合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笔者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分析。

(一)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刑事相关问题的主观认识。主观认识是指行为人的意志对自己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认识, 即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了犯罪、犯何种罪、应受何种处罚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主观方面认识与实际认定不一致时, 才会发生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是法律上认识错误的心理实质。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主观上的歪曲反映, 是行为者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主客观不一致是错误的基点。只有当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真实面目在行为人头脑中发生歪曲联系时, 才会产生错误认识的心理。所以,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必然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客观的歪曲反映。这就是指行为人意志中的认识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这种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方面发生了问题。这种问题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精神状况

精神状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状况出现问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刑法规定不一致。精神状况出现问题是指行为人是完全丧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事实上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正确认识能力。精神病人是一种特殊的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情形。

2. 教育程度

行为人的教育程度会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广义的教育, 除了文化教育, 还有其他诸如普法教育、党的教育、亲朋好友的教育等。一般地, 文化教育程度越高, 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越强。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多名法官共同参与统计和调研的《珠海中心城区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显示, 在未成年犯罪人中, 受过职业教育或者学过一技之长的不到10%;95%的未成年被告人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可见, 行为人的教育程度的高低是影响行为人犯罪的原因之一。而法律上认识错误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由此, 可以推出教育程度是法律上认识错误的一个原因。

3. 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社会条件的总体, 它与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生活环境。正如马克思所说,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人的自我发展过程中, 小范围的习俗产生, 随着时间推移, 习俗产生了社会普遍性约束力。这种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习俗被称为“民间法”。通常情况下, 国家法与民间法价值取向相吻合, 都是为了建立和谐共荣的秩序。但是,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导致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裂痕。社会环境造成的法律上的错误多为“想象的不犯罪”。

4. 误解

误解是指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误解主要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认识而导致对法律的错误认识的。笔者将误解划分为以下几种。

(1) 信赖解释错误而误解

这是指行为人为了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向政府机关等官方机构中的公务人员、学者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但由于被咨询对象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致使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非法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产生的违法性错误。

(2) 效力范围错误而误解

这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存在着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但是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该法律是无效的。这是典型的“有罪误认无罪”的情形。

(3) 事实性归类错误而误解

这是指行为人对于法律所禁止事项的规定存在着明确的认识, 只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对同一种事物存在着不同的称谓, 而行为人误认为不同的称谓是指不同的事物。例如, 行为人不知道当地俗称为“摸马”的动物就是狩猎法上的禁猎兽“姆萨萨比”而捕获了该动物。

(二)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刑事法律规范的客观存在和实际实施。在完备的法治社会中, 法治思想应该贯彻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整个过程中。这些过程都存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与行为人的认识的不同。客观方面导致法律认识错误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刑法立法

此处刑法立法不是指刑法的成立过程, 而是指客观上的信息障碍导致信息不对称, 使得行为人不知道相关刑法条例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上的错误。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刑事法规信息的传递瑕疵

刑事法规信息的传递瑕疵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在信息传递方面存在客观障碍。在此情况下, 行为人因无法及时获得相关的法律信息而陷入法律上的错误。例如, 刑事法规公布之日就开始实施, 或登载刑事法规的官方文件、报纸等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能够及时知晓新颁布的刑事法规。

(2) 刑事法规的区域冲突

刑事法规的区域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 对同一行为存在着不同的刑事法规。当行为人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域时, 常常会由于不知道该法律管辖区域内的法律而导致法律上的错误。

(3) 正当化错误

正当化错误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法规所允许的, 但是, 事实上却并不存在这种正当化事由。正当化错误可以分类为正当化根据存在的错误和正当化界限的错误。正当化根据存在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行为在刑事法规上具有正当化根据, 但是, 他所认为的根据从来没有得到过刑事立法。正当化界限的错误是指行为人正确地认识到正当化事由的存在, 而且刑事法规允许实施该行为, 但是, 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可以超过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实施该行为。

2. 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 为适用和遵守法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价值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由于我们不可能完全通过字面意思了解法律条文,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来解释法律。而法律的解释是通过人的主观认识结合客观实际需要而形成的。所以法律解释实质上仍有主观性的。论理解释则很好地体现出了这一法律解释特性:不同的法学家对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现象或多或少有不同认识。另外, 法定的解释权是属于国家权利机关的。国家机关代表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进行社会的管理。

3. 刑法执行

刑法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机关应该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但是, 在实际上的执法过程中, 执法机关可能会过多追求效率。片面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行为人对自己实际接受到的处罚有所差异认识。

4. 刑法遵守

刑法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权力) 和履行义务 (职责) 的活动。守法必须是守法者自己主动遵守法律或者是在国家机构强迫下遵守法律。当然, 国家期待的是守法者是自愿主动遵守法律。因此, 法律必须成为守法者内心中的精神力量。由于长期的儒家文化熏陶下, 许多中国人并不以法律为信仰。许多中国人不是守“法律之法”, 而是守“乡土习俗之法”, 心中认可的是道德伦理上的“法”。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三、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防控构想

法律属于社会现象, 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当前, 只能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着手防控。

(一) 法律教育

此处, 所说的法律教育, 不仅是对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 更是对百姓的普法教育。这一方面对刑事法律规范方面的教育尤其重要。因为, 中国人在传统意识中对法律有着错误的认识——打官司是很没面子的事情, 甚至认为刑法是针对罪犯, 而对一般人没有关联。殊不知, 刑法除了惩罚犯罪外还有保护人权的功能。百姓的误解导致法律的普及乃至法律现代化的步履艰难。因此, 我们有必要加强法律的普及, 将正确的法律认识灌输给百姓。当他们接受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 自然会减少法律上的错误认识。

(二) 法律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是指在经济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等过程中, 伴随着以某些显著特征为表现的, 从传统的人治转变为法治的过程。尽管现代化后的刑法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 但仍没有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例如, 在中国市民社会中, 有人会觉得缓刑是对某些人尤其是对贪污受贿者的偏袒的借口。这种误解正是由于法律现代化过快, 忽视了公民的接受或理解能力。因此, 中国法律的现代必须以稳定为基础, 不可过多地超越了大众的接纳能力, 只有循序渐进的法律现代化才可能减少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三) 刑法市民化

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抽象性。但是, 刑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为了减少法律上的错误认识, 在法言法语的前提下, 法律应尽可能地接近市民生活和符合市民伦理道德。笔者认为, 法律来源于生活, 除了行政犯外, 刑法罪名都是与市民社会息息相关的。对于行政犯, 我们也应尽量少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因此,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错误认识, 我们有必要使刑法条文市民化。除此之外, 我们还必须在其他的方面中做到生活化, 尤其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 我们不应过于学术化或者照本宣科, 而应采用市民容易接纳的方式去表述。这样不但起到了普法的作用, 而且能够纠正他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四) 刑法讯息及时化

针对由于信息阻碍造成的法律上的错误, 笔者认为有必要使得刑法相关的各类讯息及时准确地传播到全国各地。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消除信息阻碍。第一, 随着科技发展, 我们可以充分地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的优势, 即相关部门及时在网络上传播各种刑事讯息。第二, 除了网络以外, 我们不能抛弃了传统媒介作用。我们还应在报纸、官方杂志或者电视新闻上刊登或发表相关讯息。第三, 我们应该在相对偏僻或落后的城镇专门展开刑事相关讯息的普及, 即通过基层人民组织自主传播和学习刑事有关讯息。

四、结语

虽然, 学者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研究得较少, 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对刑法之发展有比较重要的作用。通过探究法律的认识错误的原因, 找到合适的方法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减少这种错误的发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法治建设。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就如误差一样, 我们只能是减小而难以消灭它。因此, 我们要对其进行防控, 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摘要: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即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刑罚的认识与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法律上产生的认识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造成的。我们可以用刑法教育、刑法现代化、刑法市民化和刑法讯息及时化等方法防控法律上认识错误。

关键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刑法教育,刑法现代化,刑法市民化,刑法讯息及时化

参考文献

[1][日]泷川幸辰.刑法各论[M].东京:世界思想社, 1951.

[2]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

[3]郑竞义.法律大辞书[Z].北京:商务印书馆, 1936, 2074.

8.浅谈法律课堂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篇八

学生的能力培养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应用能力是职业中学学生能力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德育课教学内容体系中应用性最强的学科,法律基础知识在学校教育中有其独特的意义,它要求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因此,要针对法律学科本身的专业特点作有针对性的能力培养。

一、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把学生视为学习的主体,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让学生的认识过程从过去的消极被动转变为在积极主动的接触环境中实现,形成发散性思维、多角度分析的能力。实现这一转变的方法有很多,其中值得重视的方法之一就是着重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讲述法律基础理论时,学生对某些法律规定会产生疑问,如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个规定和通常的认识不一样?这些怀疑在学生的思想中只是一些零星的火花,但作为有经验的教师要敏感地意识到学生心中的疑问,甚至要提前判断到可能产生的疑问,重视这些疑问产生的前提和根源,引导学生提出、帮助他们解决。这些疑问是学生从课本和法律基础理论中发现的问题:有的是学生对法理的错误认识,有的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有的恰恰就是法理与实践脱离的部分,对此要善于引导和解决。一般而言,只有既能提出问题又能解决问题,对知识的掌握才是灵活的、有机的、有用的。而在一定程度上讲,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对学生的要求更高,所以在课堂教学中,要尽可能给学生留有探索的时间。教师主要是集中精力讲好重点、难点和疑点,不要一次把所有的问题都讲透,要做到“举一”精讲,引导学生“反三”自学,从而由此及彼、触类旁通。如此一来,学生在这种探索的机会里,既学到了应有的基础知识,又锻炼和发展了智力。

二、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

让学生读、写、理解法理。读,是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基础。只有让学生熟读、细读教材的内容,才能准确的把握法律条文的具体内涵。读,当然不是让学生象小学生一样去死记硬背,而是让他们在读中加强理解,拓宽思维。读是所有社会学科学习的一项必备能力。首先,法律中有很多的专业名词,学生只有先读其内容,教师才能进一步阐其涵义。如,在讲述民法基础知识时,可以要求学生先把民法的概念熟读,看看从这个概念中读到了些什么、理解了些什么。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理解民法调整的主体、调整的范围及体系,进而使学生明白哪些应该是民法调整的内容,哪些不是。通过对这个概念的“读”,为本章的教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要指导学生读教材中的案例,提出分析思路,寻求法律依据,做出合理解答。要求学生自主、独立地学习教材,读出自己的见解,读出疑惑。

同时,教学中还要让学生动手写,掌握文体。法律文书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文体,有专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根据所提供的案例,要求撰写行政、民事、刑事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司法文书,使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格式,能较熟练地应用各类司法文书进行写作。通过写的能力的训练,学生思维更加缜密,逻辑性更强,也能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更加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鼓励学生在写的过程中发现和提出问题,找到差异,加深理解,克服文体混淆的现象。因此,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合理地安排学生读写的时间,每章节教学中至少要安排一至两个重点的“读写”内容,这对提高学生的该项能力是大有裨益的。

三、引导学生听、看、知晓程序,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效果最终还是体现在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上,这也是法律的社会特征所决定的。要重视拓宽视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局限于教材之内,要尽可能拓展知识面和阅读量。如,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庭审,对法庭的全部环节认真观察,掌握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认识法庭审理讲求证据、注重法律事实、注重司法程序,是依法依理依程序的审判。引导学生养成对待问题的严谨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求实态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16、17岁的青少年,对法律间接经验都不是很多,更不用说直接的实践经验了。所以,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必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既要达到培养的目的,还要采用适合学生自身特点、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学生关注现实,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见过、听过一些矛盾纠纷,有的是亲历,有的就发生在身边。由于直观、贴近,学生印象深刻,在学生心灵深处可能引发不少的感触。

近几年来,各个学校普遍采取的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热点问题讨论、依照理论设计案例等方法是最直接、最有效、最易被学生接受的方法。笔者在教学中采用这些方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任何一种方法的应用,都要注意针对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生理特点,选用有代表意义、典型意义的并能引发他们浓厚兴趣,且和他们有密切联系的事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

四、引导学生就法理进行辩论,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是一个人综合素质中最基本的要求,在法律学习中对语言表达能力的要求也很高。因此,在教学中,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基础、不同特点的班级和学生,笔者采用过对法律名词的口头解释、课堂法律辩论、自己寻找相关案例等各种方法,给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在这样的活动中,对平时比较沉默、内向、胆怯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鼓励和调动,尽可能地让每个学生在课堂上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去锻炼、成长。这些训练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自学能力、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增强了自信心。

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拘泥于书本上固定的答案,鼓励学生个性化的思考,鼓励学生任何方面的一点进步,学会多角度看待问题,提高分析问题的相对性的能力。有疑才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点燃思维的火花。对问题的深入辩论,激发了学生认识上的冲突,激起了学生探索问题的学习热情。学生的思维活跃起来了,一个问题的辩论常常出现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观点新颖,立意独特。在激烈的讨论中,教师因势利导地把争议引向深入,在慎思明辩中,既获取了知识,又在疑、答、辩的过程中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内在港力,使思维进入最佳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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