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共7篇)
1.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
(三)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
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
(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
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
(一)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故意歪曲、隐瞒事
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的错案,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没有如实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
而造成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如实汇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经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定造成的错案,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九、错案责任的调查处理:
错案责任追究的受理、立案、调查程序均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规定,立案由院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查与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罚由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辖权限规定呈报审批。
对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影响,结合其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采取下列措施处罚:
(一)因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差造成错案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提高业务水平,调换工作岗位,扣发本季度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按照《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半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人情关系或收受贿赂,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而办“关系案”、“人情案”,或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错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全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错案责任的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处理结果应在十日内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本人。
十一、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
2.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一、宋代官员行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
据宋代典籍史册的记载,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前朝历代无法比拟。宋代统治者将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将责任和求贤、立志并列为官员应该重视的三件最为重要的事项。宋代许多奏议的题目中就直接使用“责任”二字。比如,欧阳修的《上仁宗乞力拒浮议,终责任范仲淹》、《责任论》、《论责任有司札子》等,宋代诏令之中的此类表述较多,表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宋大诏令集》中记载“:今幕府州县之职官,字民为政,俸禄尚薄,责任尤重,宜稍优异以旌劝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政治行政的职责即其责任,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而且被记录在许多典籍和法令之中,反映出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较为普遍地获得了实施。唐代《通典》中曾经出现过“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的表述,但唐人还是很少使用“追究”一词。宋代法律典籍和其他著作中“,追究”一词也逐步增多,《宋刑统》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1]474”宋代典籍和法律中,“追究”、“责任”二词已经大量出现,结合宋代历史典籍和法律中的条文可知,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
二、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主体
宋代统治者将行政责任的追究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政治举措,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融入到行政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表明,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之后,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已经达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较高水平。行政责任是各级官吏在行政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通常是各级官吏。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统治者鼓吹“君权天授”“、朕即国家”,统治者自上而下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越是处于政权体系的上端,行政权就越大,皇帝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拥有最为广泛的行政权。从文字的表层含义上来看,宋代法律规定了职官的机构、职责等,但实际上规定的也是各级官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将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地位。封建社会时期,各级官吏拥有行政权,百姓毫无行政权方面的参与权,百姓只有执行官府和官员指令的义务,宋代也不例外,都是官民对立、以官治民的政治状态。
宋代行政体制下,将大臣的权力和责任捆绑在一起,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只有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人员才可能完成,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治道”的目的。因为各级官员均具备其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决不能“代之行事”,否则各级官员就会因为丧失了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行政权,整个行政系统也就会失去体统,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国家治理。正因如此,《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等法律中,便规定了相应官员的职责任务,对各级官员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成为宋代行政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看,皇帝是最高行政长官,其同样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拥有相应的行政权、职责和责任,甚至对君主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封建时期的君主拥有至上的权力,要让君主担责,仅仅只能依靠君主的自觉,否则无人敢于追究其责任。为了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宋代设置了相应的官员责任追究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依法追究其他官员行政责任的职责,如未能依法履行追究官员的职责,负有监督和追责职权的官员本身也会受到追究,宋代的御史台、监司等机构就是追责的较为专门的机构。
三、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类型
有学者将行政的本质及其演化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18。我国古代即有“政者法度之事也”的观点,讲明了行政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行政还和“礼”、“乐”、“刑”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将行政的过程作为统治者实现王道的重要内容。宋代的行政和其他封建社会时期的行政一样,具有综合性,按照行政的内容及其行政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宋代《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中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且《吏部条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除此之外,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属于综合性的法典,按照职制、选举、财用、文书、赋役、公吏、蛮夷、杂门等进行编撰,按照机构和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不同进行分类,侧重于官吏的管理职责方面。《吏部条法》侧重于吏事,即强调对各级官吏的管理,按照行政的内容对各类行政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呈现出官吏选任、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司法审判、军事、宗教等方面的行政类别。由此可知,宋代对行政内容及其责任的分类,远远超过了唐代。宋代法典之中,较为相对集中地规定了行政责任的类型,其中在“敕”这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尤其集中,《文献通考》、《宋会要》、《宋史》等历史书籍和政治著作之中,为了适应其体裁的需要,将上述诸多行政内容及其责任承担的类型分别在多个门类之中进行描述。结合宋代法典和《宋史》等相关的历史典籍,可知宋代统治者对官吏选任、财税行政、农桑行政、财务管理、司法行政、宗教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统治者的治国目标。
四、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1.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宋代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的不够全面之处。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3]5。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官员触犯刑法之后可能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就是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而此种针对官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行政处罚具有刑事附带行政责任的性质,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补充作用。宋代对官员进行降黜处罚,其处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官职,同时还包含了对官员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无论降低或者罢免官员职位、暂停其职位的惩戒方法,还是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均属于官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很显然,《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宋刑统》、《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宋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敕的法律地位极高,而且官方编敕非常频繁,许多敕中对官员的行政责任及其追究予以规定。而对官员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吏部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3.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篇三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作者简介:
4.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篇四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1、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2、态度生硬、蛮横、粗暴;
3、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
5、推委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审批;
7、有其他失职行为。
二、工作人员有上述失职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情节较重的,扣发奖金,内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失职追究工作由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情办理或转交办理:
1、投诉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2、对需要办的投诉事情,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5.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促进我院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纠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纪案件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负责。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监庭除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外,是本院行使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部门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以及本办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追究范围。
(一)审判人员私自受理自己办理的案件。
(二)审判人员与律师联系办理的案件。
(三)审判人员为当事人介绍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
(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及收受礼物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追究的案件。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均由本院制度规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三)警告以上处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适用。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及纪律处分适用
(一)自找案件未经院领导批准自办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与律师联系办案的,给予黄牌警告。
(三)私自受理案件并办理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视数额多少给予纪律处分。数额在一佰元以上不到一千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利用办案执行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执行人员所收实支费不入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并全额收缴实支费。
(七)审判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办错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免去其审判资格,不得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八)丢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有意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的,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二)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滥用警具、戒具或打骂、侮辱诉讼参与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三)办理案件严禁超审限,未经院领导批准而超审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时间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四)丢失案卷或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五)故意损毁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六)以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身份未经立案进入程序,擅自为他人催要货款、财物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七)上诉案件、管辖移送案件未按规定时限移送的,对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八)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十九)开庭审理案件时,着装不规范,醉酒审案,行为失态,接打传呼机、手机,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及辱骂当事人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十)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一)本办法记大过以上(不含记大过)处分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6.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于98年9月3日和7日分别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现已施行多年。现将我院执行这两个《办法》的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以期为下一步这两个《办法》的修改或有关法院在实践中执行这两个《办法》有所裨益。
一、我院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说明我院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首先将我院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我院现设置有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法警队5个综合部门和民一庭、刑庭等8个机关业务庭以及5个基层人民法庭。现有在职干警152人,其中法官97人,在审判第一线的法官76人,占法官总人数的78.35%,书记员29人,司法辅助人员12人,司法警察14人。152人中,具有学历以上学历的122人,大专学历的25人,中专及以下学历的5人;年龄在46岁及以上的31人,在36-45岁的83人,在35岁以下的38人。
2006年、2007年案件情况:2006—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882件,审、执结13024件,结案率为87.5%,涉诉金额18072.3万元。其中2006年共受理案件7295件,审、执结6335件,结案率为87%,涉诉金额8327.6万元;2007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587件,审、执结6689件,结案率为88.%,涉诉金额9744.7万元。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在2001年前,与政工科合署办公,2001年增加机构编制,将纪检组、监察室从政工部门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个机构,配备了2名纪检干部。现在纪检组、监察室编制人数4人,实有人数2人。
二、我院施行这两个《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我院纪检部门办案工作综合情况
1、查办案件基本情况:这两个《办法》施行以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处理信访举报案件213件,其中查办通报以上违纪案件5件6人,其中违法超审限的2件2人,管理不善丢失公章的1件2人,伪造庭审笔录1件1人,向当事人借钱1件1人。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我们认为,我们主要取得了以下三点成效:一是对干警切实起到了警醒、警示的教育作用,收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了全院干警对自觉遵守两个《办法》相关规定的认识,预防了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枉法以及在诉讼和执行工作中以权谋私、拖延办案、违法执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相结合,规范了庭审、执行行为和司法政务的管理,提高了干警依法依纪办案、办事意识,强化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2、通过这几年对两个《办法》的施行,我们主要有三点基本经验和体会:一是查办案件过程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要按照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查办案件取证要全面、及时,取证过程要注意保密,否则一些证据不好取得,查办工作会陷入被动。三是对人的处理特别是纪律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处分前要与被处理者进行充分谈话沟通,使其加深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处分过程中要多向领导和上级法院纪检部门汇报情况,请示处理意见,力求量纪标准的统一;处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找被处理人谈话,指出其行为错误的所在,帮助其接受处罚、改正错误,教育好好工作,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到以解除处分,减少被处理人对处分结果的对立情绪。
3、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感觉主要存在以下八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新兵多,纪检业务学习不够,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办案工作经验不足;二是纪检法规一般原则性规定多,但对指导查办案件的针对性不强,定性难于把握;三是现有的纪律规定多,针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幅度大,难于准确把握量纪标准,容易激化被处理者的不满情绪;四是硬件设施落后,调查取证手段不多,取证与固定证据较难;五是知情者不配合,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严重;六是当事人要么不知情,没法配合,要么是违纪违法行为的受益者而不愿配合,不支持查处,调查核实困难;七是查办案件容易面临有关领导、相关同事的不理解,不支持,认识出现偏差,认为查办案件是与某人过不去、是整人害人的行为,给纪检工作干部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八是对纪检干部缺乏实质性的保护政策与措施,导致纪检干部开展工作顾虑重重,不敢碰硬或不安心。
4、为了进一步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对今后工作有九点建议:一是针对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配备,把思想素质高,愿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人员配备;二是保持纪检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纪检干部相对固定;三是进一步规范纪检法规和纪律规定,提高纪律规定对查办案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加强对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强化纪检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五是配齐配全硬件,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科技含量;六是关心支持纪检干部,酌情考虑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他们乐于安心于纪检检监察工作;七是建议考虑纪检部门实行上级法院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八是通过各种媒体,加大纪检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争取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查办案件的理解与支持;九是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和查办案件工作经验的座谈交流,形成依纪依法办案的环境和氛围。
两个办法施行以来,通过查办案件,我院从实际工作中总结获得如下经验(体会):
1、查办案件要更新观念,树立规范意识。办案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依纪依法办案的观念,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一是案件不论大小,每查一个案件,都必须把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纪检组监察室在办案时,要把实体和程序贯穿于依纪依法办案的全过程。由于纪检组监察室平时办案较少,人员和经验不足,随意减省必须的手续、人为融合必分的步骤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如果初核报告与立案报告、审查报告不分,调查终结报告、审理报告与复审报告不分,或在调查取证时没有单独进行、询问笔录不规范、调查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据来源不大合法等等程序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引发对实体处理的不公正。在处理违纪案件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并重。三是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办案中,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看办案成绩,既要看查了多少案件,又要看否定了多少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办案的数量多少来衡量纪检工作成绩。惩处只是一种手段,教育、挽救、保护才是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及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干部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比如,我们在处理我院一名老法官向当事人借钱的违纪案件中,在弄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非常注重其主动退还借款的情节,对没有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为对其减轻处罚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又如,对反映两名法官在办理一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接受吃请,枉法裁判的问题举报案中,通过调查核实,对没有证据证明的举报问题予以否定,达到了澄清事实,保护干部的目的。四是要树立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纪检组监察室所受理的问题,大多属于内部管理或审判、执行或其他行政工作中的服务态度问题,需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法官也是普通人,也有喜怒哀乐的情绪变化,因此,对于被举报人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前,是我们帮助和团结的同志;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后,如果没有触犯国家法律,也还是我们教育和挽救的同志,我们要帮助他,挽救他,与其交心谈心,引导其以正确的态度接受处理结果,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比如,我们在处理我院一名老法官向当事人借钱的违纪案件中,与这位老法官多次交谈,帮助其克服性急的不足,通过批评-团结的方式,帮助其转变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发挥了监督的作用。
2、查办案件要树立改革发展稳定意识。查办案件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要把执纪办案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把握,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认真细致地查清问题,尽量减少案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恰如其分地处理,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应。
3、查办案件要讲谋略,增加科技含量。在办案过程中,在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情况时要避免简单粗糙,讲究办案谋略,增加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注意固定证据,保证案件调查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客观证据揭露违纪违法事实。要通过对办案方法、办案手段、办案技巧、办案策略的总结、分析、研究,始终掌握执纪办案的主动权,提高办案工作艺术,把案件办成“铁案”,接受时间的检验。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院领导、广大法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认识
法院领导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出台的一项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强化自我约束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法官依法行驶职权,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树立法官形象的重要保证,应该很好地执行。
广大法官认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保护法官,防止法官少犯错误。但在具体违法审判案件的追究过程中,则认为对法官的要求太严,有太多的禁止性规定,稍不注意就违反纪律了。同时认为只要实体无错,程序方面可适当放宽,而不应管得太严。
(二)我院针对此《办法》开展了如下工作:
1、加强学习,大力宣传。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市高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差、错案件评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将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廉政手册》发送到每一位干警手中,要求各部门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让每一位干警了解、掌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以此来规范审判人员审判、执行工作的具体行为。
2、健全机构,明确职责。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为更好地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我院成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组,一个是案件质量评查组,设在审监庭,负责对全院各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瑕疵与差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认定为差案(基本合格案件或不合格案件)、错案以及是否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结果,定期在全院通报。一个是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确认为错案的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错案审判责任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了职责,构建起由“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领导督促抓、监察室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监督机制。为实现由案及人、审判监督和纪律监督有机结合,切实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3、加强教育,积极预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与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相结合,把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作为廉政教育的基本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全院干警廉政责任书的内容,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督促干警全面了解、掌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实质内容,强化干警的公正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干警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认识,增强办案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干警自觉遵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自觉性,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4、完善制度,确保落实。为指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我院在分析研究以往案件质量瑕疵与差错的基础上,修订了差错案件认定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从审判程序、实体处理、庭审与诉讼文书、案卷装订等方面列举了12种情形为差案,18种情形为错案,现时也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确认制度,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瑕疵与差错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差错的具体情形、性质、程度、审判人员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等,认定责任人是否承担案件差错责任,并将结果予以全院通报。同时,制定《差、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差、错案审判责任追究的评查机构、标准及责任范围、启动及评查程序、责任的确定、追究及承担方式,对经审查确属错判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研究、分析后,按最高法院“三个办法”来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确认属轻微差错责任的案件,由审监庭进行院内通报或建议分管领导和业务庭批评教育,并建议目标考核小组按目标考核奖惩规定处理。同时,修订完善《审判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庭审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目标考核制度》、《庭审督查规则》等一系列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了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为责任追究真正发挥监督、教育、查处、提高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5、定期评查,严格监督。为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始终坚持防范未然、有错必纠、及时补救、奖惩分明的原则,分别由审监庭和纪检监察室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和督查。审监庭对每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每月通报、每季分析,将案件评查结果形成案件质量报告,送本院各部门和院领。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和上级领导交、督办的案件进行集中评查、查找症结,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原因剖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属差错案件。纪检监察室对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抽查案卷,电话询访,不定期走访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廉政监督卡送达情况,加强对《审判执行廉政监督卡》送达情况的督查,督促廉政监督卡送达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二是通过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定期对审判业务部门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庭审作风进行监查,加强对庭审作风的考评检查,确保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审查“四类”案件,看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对案件的督查,督促干警逐渐养成依纪依法办案的习惯,树立良好形象。四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案件庭审、见证执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走访特邀监督员等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对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
6、严格程序,认真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建立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差、错案评查、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由审监庭将初检合格的案件送立案庭进行结案审查,由立案庭和审监庭将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指令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四类”交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交审监庭评查。对确认为错案的或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应受追究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通知承办庭和案件承办人写出意见和说明,对承办人辨解的问题进行核实后交院审委会追究责任,重点对违法审判严惩不怠。几年来,我院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了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调查处理了违法超审限案件2件。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有6个方面:
1、审判人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认识不到位,不理解支持,领导的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分管领导和承办法官不理解支持,认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多管闲事,整人害人,追究工作阻力大,难开展;
2、纪检监察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多为新手,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工作方式简单,措施单一,办案质量不高;
3、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对违法超审限行为没有具体规定;
4、对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不便于把握;
5、对哪些是属于“错误裁判”,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评判标准不一致;现在我们执行重庆市高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以及我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6、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错案责任追究落实难。
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解决难度大,在具体的违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只能用大的原则去套,这样就容易导致适用责任追究标准不同一的后果。
(四)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合理处理好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
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应正确处理依纪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只对法官存在的应受追究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追究,而对法官如何审案,如何定案不干预、不过问,各施其职,互不干涉。
(五)在确定违法审判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二者的关系 纪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制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在促进和监督法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纯洁法官队伍,维护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规范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纪律监督是对法官是否存在受责任追究行为的监督,是对法官是否遵守廉政建设工作纪律的监督,是对人的监督,是法官廉洁的保证;审判监督是对法官所办案件的监督,是对案件的监督,是审判公正的保证。纪律监督是维护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工作的密切配合,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差、错案评查、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使纪律监督贴近审判工作,增强审判监督的严厉性,做到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机结合。
(六)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有以下成功的经验
把开展此项工作与法院中心工作、规范审判管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目标考核充分结合起来,构建以纪检监察室为主体的错案责任追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案件流程管理、以审监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以政治处为主体的岗位目标考核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能够突出开展此项工作的效果,增强审判人员的职业责任感,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
(七)对开展此项工作有以下建议
有九点建议和要求:
1、提高审判人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认识,增进理解与支持,特别是分管领导要站在大局和全院的角度,支持理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维护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人员,组织培训业务,提供机会交流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办案质量;
3、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哪些情况下的裁判属于“错误裁判”;并对“错误裁判”的责任追究统一适用标准;
4、进一步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一些规定,增强制度规定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对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界定,便于适用把握;
6、对监察室的责任追究职责作出明确的界定。建议由审判监督来评判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审查有关审判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7、明确申辩程序。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
8、允许案件承办人参加错案认定会。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建议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认定意见讨论,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让他们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充分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
9、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错案责任追究。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建议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对参加案件的研究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应负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执纪办案工作,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弘扬正气以及更好的发挥教育、监督、保护干部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内在要求、重要手段和基础环节。近些年来,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纪检监察部门在队伍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显现出越来越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也凸显出查办案件力度不大、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等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推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对此,笔者对如何加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解放思想,树立查办案件的新观念。
在当前司法环境不尽人意和法院队伍素质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在审判工作及其司法行政管理事务中存在着违纪违法现象是不容置疑的,这些问题难以暴露,受到查处的是极少数。问题得不到查处,一方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极少数干警因此而心怀侥幸,铤而走险,最后走向犯罪道路,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要改变教育与查处一手硬一手软的做法,两手都要硬,通过查办案件,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一)敢于揭丑,主动查案。一直以来,有的领导忌讳
单位出事出丑,对查办工作态度暧昧,行动消极,对问题遮遮掩掩,对交办、协办的案件顶着、拖着,甚至文过饰非。事实上,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加强的形势下,司法腐败现象是捂不住、盖不着的,不能怀侥幸心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壮士断臂”的气概,“刮骨疗毒”的勇气,对司法腐败现象要“挖洞打蛇”,自我揭丑,不断增强查办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因小失大。
(二)捕捉线索,发掘案源。违纪违法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通常的投诉举报可能只是暴露很少的一部分,要发现更多的违纪案件,就要主动出击:一是检查个案,由表及里。把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大改判的案件、超审执限的案件、当事人上访不止缠访不息的案件、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作为重点,逐案阅卷,剖析原因,查找根源,揭露问题;二是明查暗访,由小到大。要通过走访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组织座谈、发放调查函、电话访问等形式,倾听意见,收集信息,掌握线索,发现问题;三是信访督察,由浅入深。健全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制度,把群众信访作为一个重点监察区,把信访督察工作融贯于日常涉诉信访之中,给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四是抓点查面,由此及彼。在查处个案的同时,扩大查处范围,对某人所办的案件逐一普查,或者对某类易发高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清查,彻查深挖,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对纪检监察人员要推行“查案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防止滥用执纪执法权。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有错不究、究而倚轻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反映大的单位,可用一些办案量的指标来衡量考核纪检监察工作,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他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二、创新方法,构建查办工作联动机制。
违法违纪现象形式多样,表现各一,具有隐蔽性强、关联性大、危害性重的特点,使查办工作更加复杂化、专业化,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单靠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难以完成,因此,要健全纵横向联动机制,凝聚合力,提高查案水平和效率。
(一)与当地纪委联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在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检业务指导以当地纪委为主。纪检部门除了向党组经常性汇报工作,也应当向当地纪委反映情况,特别是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纪委汇报,以加强领导,争取支持。一是坚持正确的查案方向,抓住重点,控制范围,把握程度,力求稳妥;二是配合运用调查措施,对涉及法院以外人员的调查、取证以及涉案人员的处分方面,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和优势;三是提供业务指导,在事实情节认定、错误性质分析、适用处分条例等方面,务必弄清搞准;四是慎施纪律处分。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干部负责的原则,作出恰当的处分。
(二)与上级法院联动。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有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职能职权,对属于自己查处、监督范围内的对象和案件,及时到下级法院开展查处工作。下级法院发生的案件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积极做好请示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上级法院现场办公,或是将案件提交上级法院查办。对上级法院批转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反馈情况。
(三)与其它部门联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与其它部门关系十分密切。特别是在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由于涉及到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等一些专业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不应轻易妄下结论,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加强协作,保证办案质量。一是推行合议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召集主管院长、庭长进行合议,准确界定对错是非、过错责任;二是推行党组、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凡涉及疑难案件影响大的案件,提请院长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三是加强与其他专业部门的配合,主要是一些专业技术层面的问题,如在会计、审计、拍卖、司法鉴定等方面加强配合。
三、正确处理教育、制度、监督与查办案件的关系。在反腐败的惩防体系中,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先导,制度侧重于规范是约束,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威慑,查处侧重于打击是惩治,四者合一整体推进,司法腐败滋生漫延的势头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在目前教育、制度、监督效果尚不十分理想的情况下,以查办案件促教育感化、促制度落实、促监督效果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发挥查办工作的积极作用,应注意处理好四者的关系。
(一)准确定位查办工作的目标取向。在司法腐败惩防体系中查办案件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要牢固树立查办案件与爱护干部并重的意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主要工作放在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上,在预防上下功夫、见成效,是一种最有效的爱护。及时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治病救人,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是一种积极的爱护。要通过办案,既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挽救干部的政治生命和事业前程,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教育帮助的关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所管理对象是内部干部,是同事、是同志,所查办的案件大多数还是执法态度、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即使是一些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都要采取批评惩戒——教育帮助的手段解决,寓教育帮助于整个查办过程之中,达到处分一次教育一生,处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制度监督的关系。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同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联系在一起的。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要反思在预防腐败中的薄弱环节。“亡羊补牢,犹时未晚”,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更加注重源头治本,不断增强惩防能力,发挥惩防体系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是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理论业务水平。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是搞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要用先进的理论和思想武装头脑,把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作为核心内容;其次,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执纪办案专业性强,既要懂得办案的程序法,又能熟悉实体法,要经常性进行培训,系统学习党的纪律条例和法院系统三个《办法》和若干《规定》等。同时加强办案的实际能力锻炼,要选派人员到当地纪委、上级法院参加一些大案的查办工作,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办案技能;再次,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只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才能在办案中揭示真伪,辨别是非。
(二)规范职业行为,提高依法依纪办案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的理念,培养风清气正的执纪执法氛围。要培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的作风;要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具备公道正派的品德,对待每一个被查处的对象要不分亲疏,不分职位,客观公正公平;要具备清正廉洁的品质,正确对待名位,自觉抵制诱惑,正确处理人情,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三)加强职业保障,提高工作积极性。案件查办工作既十分重要,又有一定的复杂性、艰巨性,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既有风险也有危险,加强职业保障,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是顺利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党组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办案工作。不论什么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部门、不论是谁,党组要有坚决的态度、明确的要求、严明的纪律作为坚强后盾,一查到底。在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树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业尊荣;二是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待遇。查办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往往不被人接受、理解,容易形成对立面,在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等民主测评方面,给纪检监察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束缚了手足,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对此,要制定切实的保护和激励措施,对他们的工作绩效要科学进行考核,对优秀人才要优先提拔使用和解决待遇,不仅要让他们安心工作,而且要充分激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保障办案经费,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应当配备摄像、监控、录音设备、车辆和通讯工具,为办案提供有力的保障。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成效明显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 谭 浩)中央纪委监察部7日在北京召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通报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有关情况。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通报查办案件情况,并同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一起回答记者提问。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吴玉良主持会议。
据介绍,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了五个方面的案件。一是坚决查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和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以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1001件、环保违规违法案件10000余件。
开展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共接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8794件,核查3822件,处分259人。二是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正在立案检查的还有许宗衡、李堂堂、黄瑶、宋勇、康日新、张春江等。各地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858件,涉案金额32.9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906件,涉及国家公务员3202人。四是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针对云南孟连“7·19”等群体性事件,查处了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受贿等腐败案件。监察部直接参加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已查结1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五是严肃查办重点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治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全国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
据统计,2009年1-11月,受党纪处分人数占党员总数的1.1%。,其中因贪污贿赂行为被开除党籍并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2231人,占受党纪处分人数的2.6%,占党员总数的0.029%。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材料显示,近年来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反腐败工作也给予积极评价。
干以胜在通报情况时介绍,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办案工作呈现出办案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依纪依法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基层查办案件工作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能力不断增强等特点。通过查办案件,严肃了党的纪律,惩处了腐败分子,教育了党员干部,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安塞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查办案件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程是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投诉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依法依纪及本规定查办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他人泄漏查办案件信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不准瞒报、漏报。第五条 信访投诉反映干警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按照程
序查处。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监察室内勤接收信访投诉材料后,对于涉及违法违纪等问题的信访材料,一律填写《信访案件流程表》进行登记,根据投诉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
处理。
第七条 反映审判、执行当中的程序或实体问题,以及一般审判作风等问题的信访投诉,由内勤负责报监察室主任签发,将信访材料转相关庭室处理。第八条 反映违法违纪以及较严重审判作风问题的信访投诉,内勤将有关信访材料交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对该信访投诉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转 办
第九条 监察室主任对信访投诉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投诉反映的问题属一般的违法违纪或审判作风,可责成相关庭室就投诉问题说明情况。第十条 对于转相关庭室办理的信访投诉,由内勤负责制作《监察室信访转办单》,转办单的转办意见栏内应当写明回复方式和回复日期。回复方式包括:填写并交回转办单、上交书面报告、承办人携卷宗和书面报告向监察室主任说明情况等。回复日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之内,个别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在15日内回
复。
第十一条 各庭室领取《监察室信访转办单》,应当在监察室信访转办单签收本上进行签收;对需要回复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办理回复事项。
第四章
初步调查
第十二条 监察室主任经审查,认为信访投诉涉及违法违纪或较严重以上审判作风问题,应当报请纪检组组长决定是否时行初步调查核实。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以下违法违纪或较严重的审判作风问题的信访投诉,决定进行初步调查前,纪检组长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一)被反映人为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反映问题的性质为贪污、受贿等廉政问题,或较严重以上的违法审判、审判作风等问题;
(三)有上级单位领导批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违法违纪或
审判作风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请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于决定初步调查的信访投诉,纪检组组长签署调查意见后,由
监察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察室调查一般采取找被投诉人、相关主管领导、信访人谈话,调阅有关案卷,外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与政治科、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谈话和调查一般应当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谈话笔录和工作记录,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第十六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如信访人向二个以上单位投诉,或应被投诉干警本人要求,或监察室认为有必要为被投诉干警恢复名誉的,应当按照《安塞县人民法院公开正名制度》的有关规定,监察室为
被投诉干警正名。
第十七条 经被步调查,认为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但不构成违法违纪,属一般的工作过失问题,监察室应当对被投诉干警进行戒勉警示。戒勉警示的方式包括:(1)监察室责成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由纪检组长或者监察室主任对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3)在本部门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4)在全院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以上警示方式可单
独或合并使用。第五章
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经被步调查,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有构成违法违纪重大涉嫌的,应当立案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室对拟立案调查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制作初步调查报告,报送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纪检组组长报请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监察室查办案件,应当派2名以上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不准纪检监察干部单独办案。未经纪检组组长批准,不得邀请非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工
作。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监察室认为被调查人已构成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依规定制作相关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纪检组长
同意后,上报党组书记、院长批准。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对信访投诉初步调查的,相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由内勤负责保存3年。逾期的材料,经请示纪检组组长同意后,可做销毁处理。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立案调查的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整个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立卷,及时向院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工作取得新成效
最新数据显示,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6%。,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司法机关直接作刑事处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0.17%。查办违纪案件,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查处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保持了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突出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尤其是中央严肃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充分表明,无论腐败发生在哪个地区、哪个部门,无论腐败分子其职务有多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让他们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发生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的严重违纪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重中之重。几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办了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案件。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均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查办了一批在本地区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针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重拳出击,毫不手软。在交通部门,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等人皆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办。同样,在金融系统,在公检法系统,一批身居高位的违纪违法人员也被绳之以党纪国法,不仅起到了震慑之效,也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进一步扭转了风气。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查处。从2005年8月到2007年7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2.8万件,涉案总金额66亿元。六大领域和九个方面的案件1.7万件,占总案件数的63%,涉案金额44亿元,占总金额的66%。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鸣放、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等,均因涉嫌商业贿赂而被查处。
随着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犯罪分子被成功遣返回国,我国与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粉碎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此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积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协作配合,加大了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赃款赃物追缴力度以及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
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不光查处大案要案,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把查处“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案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查办直接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严查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极少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部分医疗机构乱收费等行为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驻卫生部纪检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
——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以严查“苏丹红”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齐二假药事件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为代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惩处了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着力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保证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严肃查处环保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还百姓碧水蓝天„„哪里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护佑“触角”就伸向哪里!
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治标,更要治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决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十分重视深入分析典型案件,把查办案件与加强廉政教育、推动制度建设、强化权力监督、促进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治本功能,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意选取一些典型案件,收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意发现案件的发生原因以及规律特点,揭示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7.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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