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委托书

2024-06-17

个人保险委托书(通用10篇)

1.个人保险委托书 篇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的保险代理业务,促进营销团队的经营管理,我授权公司联系我的助理(或秘书)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授权有效期与我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致。

授权人签名:_________

业务代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天

客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办理保险业务,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如下:

1.授权受托人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交并接收相关的保险申报材料。

2.授权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__________办理其他保险登记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个人保险委托书 篇二

以上三种模式中, 笔者认为, 中国现阶段应采用由受托人选择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投资管理模式。第一, 因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以一定的资产配置方式投入资本市场的, 根据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及资产负债性的要求, 必须将养老基金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资产配置, 这样才能照顾到养老基金的上面四个特征。第二, 养老保险基金对何种资产的投资都有风险, 银行存款和国债也是这样, 所以说将养老基金全部委托给专业的基金投资管理可以减少风险, 而受托人只要做好对投资人的监管就可以了。

那么, 以我国现有资本市场条件和养老金制度发展阶段, 对养老基金投资应该怎样定位呢?

1. 受托人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受托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一受托人制。即全国养老基金全部集中到唯一受托人手中, 投保人无选择受托人的权利, 如新加坡。二是多个受托人制。即养老基金由若干受托人竞争管理, 投保人有自主选择受托人的权利, 如智利。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的情况和养老金制度现行条件下, 如果实行完全的全国单一受托人制度可能会有一些制约因素和后果, 可能存在一定的约束条件和后果:一是我国基本养老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如果要实行单一受托人制度, 将实行全国统筹, 这无疑将改革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 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二是在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 欲将全国养老基金全部集中起来统一管理, 以现有的管理水平, 操作难度较大, 会导致养老基金的流失;三是从各国实践看, 全国单一受托人制存在投资效率较低, 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当前应采用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省级单一受托人制度”。在各省或大省区设置一个受托人, 此受托人由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担任, 主要负责养老基金的收集与支付, 再由这些省级的委托人挑选历史业绩好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养老基金的投资代理人。或者他们可以直接选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作为其代理人。参保人可以直接选择由这些省级委托人所选择的投资代理人投资, 也可以委托这些省级受托人行使选择权。这种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两种情况存在的矛盾, 避免与现行体制冲突, 但从长远看, 仍然只能作为过渡性选择。发展趋势应当是按照市场选择原则, 分散与集中管理的原则, 实行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集中管理下的, 养老基金全部委托给多个符合进入标准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并且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些基金投资公司, 其账户也可以在这些投资代理人之间转换。

2. 投资管理人的定位。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混业经营, 即各金融机构在兼营多种业务的同时, 也开展基金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专业经营, 即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营, 对养老基金和其他基金品种实行分账管理;三是专门经营, 即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专门从事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我国以法律形式对金融分业经营进行了明确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只能委托已由有关部门正式确定了基金管理资格或资产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来进行, 才能使其运作具有法律保证, 与现有的监管制度相吻合。所以说, 一些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就无法参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在第二种情况下, 只要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接受的养老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或由养老基金购买的基金产品与其拥有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或基金产品实行分账管理, 在符合有关资格认定标准的条件下, 则有可能充当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但是由于对我国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完善, 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规范的市场, 所有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自己的利益难免会出现违规和挪用资金情况。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风险问题。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由这种专营机构充当投资管理人, 可以规避上面两种情况下的政策风险和道德风险。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 新设立机构需耗费一定的开发成本;另一方面, 即使对新机构的资格认定可通过对其股东的考察来实现, 但其内部管理制度与专业管理团队的良好运转也需要一定磨合时期, 这会对其初期的经营绩效产生影响。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只能将养老基金投资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加强对这些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

3. 保管人的定位。

3.个人委托贷款休克调查 篇三

款业务,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被称为银行业务新亮点的个人委托贷款遭遇了出世以来首次大挫折,曾因率先开办个人委托贷款而名噪一时的民生银行已接到央行口头叫停的通知。

一位业内人士称,曾风闻央行有意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因为其涉嫌集资。此人士称,各银行一直未接到央行正式文件,可能只是因为民生总部在北京且太高调而遭央行叫停。而更多的观点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抢了信托公司的饭碗,自然非议众多

看来,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路并非坦途,其遭遇的不仅仅是政策上的风险。

口头“红牌”

奇怪的是,仅在民生银行内部,对央行的口头通知都说法不一。

《经济》杂志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得到的消息是“现在已经停了,就前几天接到通知的”。但被停原因却谁也说不清楚。据该行信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在一个多月前被央行叫停,下的是口头通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分析,“央行的禁止令肯定不是针对民生一家银行。”

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未涉及银行的风险责任问题。银行只管做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又不承担任何放贷风险。委托贷款人的获益较国债和储蓄更为丰厚,较股市更为稳定,风险更为可控。事实并非如此。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

一位银行业专业人士分析,首先,处于市场环境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项目本身的经营风险,这是一种显性的风险,也是监管部门担心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银行作为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人,只能通过对借款方财务和管理上的即时监管来有限地控制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因此,银行在项目选择上尤为谨慎,已经推出的个别项目还由财政局等政府、事业单位作了担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形式之一的多方委贷下限只需人民币1万元整,投资门槛越低,一旦经营出现风险,引发的社会问题波及面将更广,杀伤力将更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策,但未有显著成效。

抢了信托的“饭”

个人委托贷款自打一出生,信托公司就对其耿耿于怀,结了冤家。据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陈柳青介绍,委托贷款无疑将对信托业造成冲击。首先,委托贷款无需受制于信托计划“总量不超过200 份、起卖不低于5万元不得营销”等硬性限制;其次银行有网点优势,即便是深发展这样的小银行,在上海也能动员17个网点,而信托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网点。站在信托公司的立场,陈柳青认为,如果“多方委托贷款”的确就是信托,那么该项目就违背了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却坚持认为,银行与信托之间有着天然内在的联系,就委托贷款而言,实际上一直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重要内容,现在只是增添了接受个人委托的新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佐证了刘振芳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多方委托贷款计划看,深圳发展银行,实质在向投资银行的角色转型,而这正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其与信托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种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只是普通委托关系,而信托的灵魂在于破产隔离功能(即委托人一旦破产,这部分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因此深发展的这项中间业务并没有侵犯信托领地之嫌。

呼唤利率市场化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仅要化解政策难题,它还要解决市场的难题。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格遵守不超过利率浮动上限的规定,可能丧失该品种的市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杨波告诉《经济》。

年利率最高6.552%,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好事。据悉,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达10%至20%。现在按民生银行及央行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很难有利可图。“收入如此悬殊,能分流地下金融市场吗?”杨波不解。

根据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首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央行规定年利率上浮30%后的上限6.552%。据了解,借贷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是月利率8‰,即年利率9.6%。在按6.552%的贷款利率签订协议的同时,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当场把利率的差额结清。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最初的态度,是对私下协议“不监管,不鼓励”。换句话说,银行当时默认了超央行规定利率部分的放贷差额收益存在。当时央行获悉后,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杭州支行必须按规定办事。

直到今天,央行的做法仍然招致市场人士的非议,认为约束借贷双方的私下协议,既属于多此一举,也无法保证管得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上浮,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至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目前央行要求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突破利率浮动上限,等于使商业银行以受托人形式介入民间借贷后‘作茧自缚’。”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摇了摇头。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个人委托贷款等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的“烫手山芋”自然转给了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看来并非短期能够解困。

多方委托贷款的“香饽饽”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算了这笔账:

◆ 作为一家股份制小银行,深发展没有能与大银行比肩的资金实力,多方委托贷款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动员社会资本,不但能增强深发展对普通百姓的亲和力,还能以一条巧妙的途径介入政府的重大项目。

◆ 传统存贷业务富含太多的风险因素,无论控制多严,不良贷款总会在一定比例中发生;而多方委托贷款中,银行并不承担风险,深发展向此类中间业务转型将有效改善其资产结构,虽然未必能马上盈利,却为未来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

4.个人保险委托书 篇四

(京社保发[2007]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

(一)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七、缴费中断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2007年4

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

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帐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十、工作要求

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代理处的指导与管理。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的代理业务,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一:

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兹有

街道(镇)失业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已于

年 月 日停止领取失业金,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甲方):

灵活就业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同时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缴纳,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遵照以下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经乙方核实,甲方的缴费人员类别是:

(一)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无雇工)□

2、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二)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

2、本市城镇自主创业人员

3、本市城镇失业转灵活就业人员

4、本市城镇大龄下岗职工

二、甲方本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日期为:二〇〇 年 月1日。

三、甲方应按月缴费。甲方采取的缴费方式是:

(一)通过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方式代扣代缴,《京卡》卡号为:□□□□□□□□□□□□□□□□。

(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存折》(结算账户)方式代扣代缴,《邮政储蓄存折》主账号为:

□□□□□□□□□□□□□□□□□□□。

(三)通过现金形式缴纳。

四、对采取扣款方式的,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12日和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分两次委托北京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医疗保险费的扣缴。甲方应在每月11日或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确保区县社保中心按月足额扣缴。

对采取现金方式的,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乙方则在每月12日前持支票和收缴到位的人员信息报区县社保中心,区县社保中心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五、甲方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两个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甲方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乙方联系核实。

甲方也可在每月月初与乙方联系查询,或者到乙方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或交费到账情况。

六、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月发生欠费的,区县社保中心将暂时中断甲方第二个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如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的最后一个月足额缴纳了前两个月欠缴的费用及当月应缴的费用后,甲方在欠费期间被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重新恢复,欠费期间由个人垫付的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报销。

八、甲方按期足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享受政策规定应给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甲方有权申诉,并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九、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区县社保中心在第四个应缴费之月中断甲方缴费,同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失效。

十、当甲方办理续保手续时,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甲方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区县社保中心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十一、甲方参保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续保后,一律按初次参保对待: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甲方,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甲方中断缴费在60天以内的,其续保后,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凡因甲方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十二、区县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乙方在接到区县社保中心通知后应予以公布,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十三、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但符合补缴条件,甲方需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足额缴纳。乙方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甲方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上缴甲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十四、当甲方向乙方和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有关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到乙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乙方应在信息变更之月的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本协议生效日期为本协议第二条标明的日期。

十六、凡新出台的政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自新政策实施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凡与新政策有抵触的条款内容自然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5.保险委托书 篇五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6.保险过户委托书 篇六

保险过户委托书1

xx有限公司:

兹有我xx单位(个人)xx委托(委托人)xx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报案号;xxxxxx的保险赔款。领取保险款金额:¥xxx(大写:xxx)以转账方式支付给:

户名: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

银行账户:xxxxxxxx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委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由委托人或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上指定的账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账号信息完整有效。

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4、授权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为本委托书必备附件。

授权人签章(公章):xx

身份证号:xx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2

致中国xx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_____同事,性别女,身份证号:______,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3

委托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受托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兹委托受托人xxx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一、二、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4

兹因xxx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办理xx申请,特委托:xxx代为向xx申办xx,申办资料项目范围为:以供汽车过户之用。

此致

委托人:xxx(签章)身份证号:xxxxxx

户籍地:xxxxx

受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户籍地:xxxxx

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5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同志,性别女,身份证号xxx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20xx年9月25日—20xx年10月31日

xxx公司

20xx年9月25日

车辆保险如何过户

车辆保险过户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需要出具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另外还要带好以上提及的过户资料即可办理。

车险过户有两种方式可选:

一、申请车辆保单信息的更改

批改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及过户后的车辆牌照号。所需要的材料有,保单发票及标志正本、车辆过户交易发票、产权登记证或行驶证、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交易时,双方带齐上述资料到原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二、原保单进行退保,重新购买保险

把原来的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车险合同,还能拿到一些剩余的保费,此类情况一般用于商业车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的保险险种,若非跨行政区域间的过户不能退保,只能做变更)。这时需要原车主带齐保单发票正本、身份证在原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退保,保险公司只应按天收取从投保日期开始到退保这期间的保费,剩余保费会做相应退还。接着,新车主就可以携带新的行驶证、车辆过户交易发票、身份证等资料到保险公司重新办理一份商业车险。

保险过户委托书6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 xxxxx 同志,性别 女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xx年9月25日-xx年 0月3 日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保险过户委托书7

委托人:

姓名xxx性别xx年龄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

受委托人:

姓名xxx性别xx年龄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

兹委托受托人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一、二、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8

致中国__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___同事,性别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9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_____员工,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单位: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过户委托书10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xxxxx同事,性别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20xx年9月25日-20xx年10月31日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保险过户委托书11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xxxxx同事,性别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20xx年9月25日—20xx年10月31日

xxxxxxxx公司

7.论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的出路 篇七

(1) 个人账户设计的初衷。

我国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的目的是通过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强制性储蓄达到部分医疗自我保障, 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展开来讲, 建立个人账户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明确个人在医疗保障中的责任, 即个人要为自己的账户缴一部分费用,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或小病费用, 用完账户里的钱后由个人自付;二是通过明确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 促使个人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从功能上讲, 支付现时医疗费用是个人账户的直接功能, 约束医疗行为和积累医疗基金是间接功能。

(2) 个人账户的优点。

第一, 个人账户的选择和建立对平稳地解决公费劳保医疗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 极大地缓解了经济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给职工带来的震动。第二, 个人账户的建立弥补了共济型医疗保险的缺陷, 使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有可持续性。

(3) 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檄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可以结转和继承。

2 个人账户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2.1 设计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报告中指出个人账户的设立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 没有互助互济, 不能在群体之间分散医疗风险。现行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的支付范围很不合理, 这不仅会导致当期基金供给减少, 统筹压力加大, 也不能让个人账户在参保人医疗风险出现时发挥更有效作用。

另外, 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 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大病统筹, 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 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另外个人账户支付的只是门诊费用, 是小额的医疗费用, 这都不是个人医疗费用风险所在, 而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用来防御疾病风险, 所以作为基金之一的个人账户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

2.2 主管部门监督不力

(1) 监督人员不足, 手段困难。

医保部门的编制, 多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 随着参保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 医保部门的工作量在不断加大, 而人员却没有增加, 因此人手不足是医保部门面对的普遍难题。

(2) 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

目前, 除了作为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还没有一个机构和部门对医保中心的业务进行直接监督。就医保中心而言, 医保定点机构的选择、日常考核与监管, 还有医保定点机构的报销, 都是医保中心说了算。这种“自我监督”的运作模式, 也使得监督相对缺乏。

2.3 个人账户管理成本高, 收益小

个人账户的建立需支付很大的管理成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卡, 参保人持卡就医、购药后, 医保经办机构还要通过网络系统向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并在结算过程中对是否合理诊治和用药进行监督和审核。加之小额医疗费用面广量大, 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大, 收效小也就成了必然。

2.4 个人账户的约束功能没有实现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控制医疗消费, 但运行中不仅没有达到目的, 甚至起到了反向刺激作用。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认识有误区, 认为个人账户的基金归自己所有, 是自己的钱, 可以随便花, 加之个人账户资金中有一部分来自单位缴费, 人们对账户资金的珍惜程度便远远不如对个人手中的现金的珍惜程度了。

2.5 个人账户的积累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在积累方面, 一些地方的管理松弛也使积累功能得不到体现。由于个人账户管理的工作量大, 参保人又希望使用个人账户更方便, 相当一部分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十分宽松, 不仅没有相应的监督、审核, 有的甚至完全放开不管, “只管建账、不问去向”。加之部分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卡的作用认识有误, 认为卡不是钱, 随意借用给他人刷卡购药, 或者一人参保全家持卡购药这便加快了个人账户基金的流失。使得个人账户积累的功能受到限制。

3 个人账户的出路

个人账户出现了太多的问题, 从其设计到其运行操作, 都显得象个烂柿子, 所以有专家提出要废除个人账户, 如中国社科院社会所研究所社保专家郑秉文所认为, 取消个人账户是大势所趋。有报道还透露,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个人账户的存废”问题。

那么个人账户应不应该取消呢?笔者认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虽然问题很多, 但是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老百姓已把个人账户视为国家给予的一种福利,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取消个人账户, 容易引起强烈反应。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应当采取改进的态度, 逐渐淡化其功能和作用。

最先在疗保险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是新加坡。新加坡于1984年建立了强制储蓄型个人账户, 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和家庭 (配偶、子女、父母) 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一些昂贵的门诊费用, 它强调家庭的责任, 不注重社会共济。根据对新加坡的个人账户的了解和中国的实际国情, 笔者认为中国的个人账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3.1 引入互济功能

个人账户的设计没有体现社会保障的互济性, 这也是它不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个人账户设计之初就是归定由个人支配的, 所以既便在最早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加坡, 互济的问题也很难解决, 但是新加坡政府作出了一定的措施——调整了个人账户的功能, 允许个人自愿从账户中拿出一定额度参加大病统筹或互助医疗保险;同时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规定了最高限度。

根据我国个人账户的运行情况, 调整个人账户的功能是十分必要的。重新定位个人账户功能, 调整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在个人账户上, 政府应控制其规模, 适当放松对个人账户管制, 允许并鼓励参保单位将个人账户定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保障, 将互济引入个人账户使用。

3.2 推广健康保险

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 目前个人账户变“购物卡”的现象主要在健康人群中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 应该认真研究的是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使用问题, 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有专家提出, 可以在健康人群中通过推广健康保险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参保人员中患有疾病的人通过保险的方式给予事后经济补偿, 是疾病保险, 不是兼有预防保健功能的健康保险。而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已经从疾病保险向健康保险过渡。相比之下, 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保障方式, 因为只有预防抓得好, 患病的人才少。如果基本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能够结合起来, 使得那些还没有得病的健康人和亚健康人能够用自己个人账户内积累的资金用于健康保健和疾病预防上, 既有利于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 也有利于实现健康的最终目标。而基本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结合的途径, 也使得个人账户找到了发展出路。

3.3 建立激励型个人账户

我国, 既没有政府保证的基本利率, 也没有考虑对患者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额度做出限定。因此, 账户持有人存在着提前支取和使用不断贬值的个人积累的强烈动力和充分自由。

所以, 要实现个人账户的积累目的, 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更重要的是引导。政府在监督其专款专用的同时, 要限制提前过度消费和鼓励储蓄动机。

这就要求建立激励型账户。现在有很多职工虽然参保了, 但仍对有病时多不愿支付现金, 如有可观的个人账户来支付, 则能解决很大的问题。所以应当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率, 以吸引更多的职工自觉地积累个人账户里的基金。如此反复则使个人账户的基金越积越多, 产生“滚雪球”效应, 职工的富足感和安全感也随之建立。为鼓励积累, 在计息方面, 应高于同期的银行定期利率。

如果能对激励型账户合理的操作, 那么便能增强参保职工对个人账户的合理使用的意识, 使医疗保险工作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3.4 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宣传个人账户的用途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被规定的过死, 应当有管理地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由个人支配, 定向用于与医疗相关的用途。也就是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其他医疗费用外, 也可以为自己购买保险, 用于预防、体检等。另外, 许多人虽然建立了个人账户, 但是对个人账户的了解还很不足, 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的益处, 使其主动参加, 积极有效的使用个人账户, 使其发挥出更有效的作用。

3.5 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 改进管理措施

针对医院药店出现的违规现象, 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其中镇江的一些做法是比较成功的, 可借鉴性很强。具体做法是:

①加强医保行为管理, 大力推进社会监督机制成立医保行为督查小组, 专门负责医保行为的督查工作。让社会直接参与医疗保险行为的监督, 使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②不断完善结算办法, 加大人头人次比指标的考核力度。

③建立医保网络预警系统, 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实时监控。

8.给你的个人资料上三保险 篇八

我们应该为默认存在C盘的电子邮件、联系人、收藏夹、我的文档等个人资料建立“三保险”:一是把存储位置从系统盘转移到其他盘,二是设置周期性自动备份到移动硬盘或U盘,三是设置关机前自动把它们备份到外盘。

一、转移存储位置

本文操作界面为Windows 7。Windows 7没有Mail电子邮件程序,我采取的措施是先把C:Program FilesWindows Mail文件夹随意重命名搁置一边,然后复制Vista的同目录下的同名文件夹,将其粘贴到Windows 7的C:Program Files中。上述动态个人资料文件默认存储在“C:Users个人用户名”或“C:UsersAdministrator”文件夹。

二、设置周期性自动备份

三、电脑关机前自动备份

9.保险退保的委托书 篇九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本已知晓,委托第三方办理退保事宜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及其他法律风险,本人/本在此确认,受托人在贵为本人/本代办的退保、收款业务及受托人签字的任何协议均视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退保的委托书2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__________分:

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投保人)委托_______________(受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委托人真实、合法的代表,以本人/本名义代为处理安邦保险出具的保单号为(一个保单号仅对应一张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单的退保及收款事宜。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本已知晓,委托第三方办理退保事宜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及其他法律风险,本人/本在此确认,受托人在贵为本人/本代办的退保、收款业务及受托人签字的任何协议均视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签字并按手印)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原件已验!与复印件相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签字并按手印)

(委托人为的,检验经办人与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为个人的,检验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授权人签章:

xxx年x月x日


保险退保的委托书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系单位(保单号)下所载之:囗被保险人囗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囗指定受益人囗继承人囗其他

现根据贵规定全权委托先生/小姐(身份证件号码:)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持本授权人身份证件,以本人名义前往贵就本

合同办理

囗理赔囗给付申请囗退保申请囗退费申请囗代领保险金囗其他

受托人声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授权人签名:授权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并委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分(以下简称保险人)在理赔案件结案后或给付办妥后将保险金转账至如下账户,转账给付汇总信息如下:

如保险金要求转入非受益人本人账户,请说明原因:

如保险金经受益人授权要求转账至投保单位账户,请投保单位对以上转账信息进行盖章确认。

授权人声明:本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之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法定代理人)作为授权人,已仔细核对上述

转账给付信息无误,并同意若发生下述情况时,由授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1、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错误,而导致保险人无法转入或错误转入他人账号;

2、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由于非保险人或非银行原因被注销,导致转账给付失败;

3、若被保险人遗失转账账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重新授权,导致保险人按遗失账号转入或转账给付失败;


保险退保的委托书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系单位(保单号)下所载之:囗被保险人囗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囗指定受益人囗继承人囗其他

现根据贵规定全权委托先生/小姐(身份证件号码:)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持本授权人身份证件,以本人名义前往贵就本

合同办理

囗理赔囗给付申请囗退保申请囗退费申请囗代领保险金囗其他

受托人声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授权人签名:授权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并委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分(以下简称保险人)在理赔案件结案后或给付办妥后将保险金转账至如下账户,转账给付汇总信息如下:

如保险金要求转入非受益人本人账户,请说明原因:

如保险金经受益人授权要求转账至投保单位账户,请投保单位对以上转账信息进行盖章确认。

授权人声明:本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之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法定代理人)作为授权人,已仔细核对上述

转账给付信息无误,并同意若发生下述情况时,由授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1、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错误,而导致保险人无法转入或错误转入他人账号;

2、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由于非保险人或非银行原因被注销,导致转账给付失败;

3、若被保险人遗失转账账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重新授权,导致保险人按遗失账号转入或转账给付失败;


授权人签章:

xxx年x月x日

10.论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 篇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为此,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同时,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该条例,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使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保險覆盖的范围逐步扩大。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组织形式,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来讲,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这样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加广泛,更加稳定,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更加有保证。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以上规定列举的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当然适用以上规定,负有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

务是:

(1)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项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

(2)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在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后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1999年l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其职工告知本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在办理招聘职工和辞退职工手续时,也应当向应聘、被辞退人员出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

监督。

(3)进行保险费缴费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具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和条例。此外,为了更具体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地区按照试行办法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计划到本世纪末,要有90%的市县实现改革。该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因此,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属于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地区,就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1995年l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l%。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目前,我国已在一些市县实施该试行办法,计划到本世纪末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要扩大到全国各个城市。因此,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试行该办法,还应当按照该试行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条例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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