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2024-07-15

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精选10篇)

1.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一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申报材料目录

【作者: 发布时间: 2004.12.01 08:05:00】

一.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发[2003]383号文规定,须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发证工作后方能申请用地)

5、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占用耕地必须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方案每项内容都要填写,尤其须填写补充耕地位置(行政区域,到县区级)、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及缴纳总经费。补充耕地面积应为本批次补充耕地面积。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说明(须说明新增建设用地中不同征收等别的市辖区名称、面积、等别及标准,并分别计算出应缴费的总金额和中央及省级金额。)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具体要求:

1、简述征地情况;

2、说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合法性;

3、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4、地方政府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说明及对安置情况作出保证和承诺。)

8、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须填写拟开发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和开发用途。对于综合性开发大宗用地除填写有关合计数据外,还须填写具体项目的开发用途。

9、市局关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开发用途的说明,具体要求:(1)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须对其用地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作出说明。

住宅分为:经济适用房(须有投资计划)、拆迁安置房(须说明拆迁项目情况)、农民住房、普通商品房(须说明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利用情况及该批次申请用地的必要性)、高档商品房(别墅、公寓)属于限制用地。

(2)涉及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用地须明确项目名称及面积。不涉及具体项目的按以下规划用途划分:

公共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广场、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供电水气热设施、邮电通讯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

涉及教育项目用地面积较大的须说明用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项目的有关情况。其他项目用地面积较大的,都须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涉及道路、广场用地、高尔夫球场用地,分别按有关文件执行(见备注1)

(3)涉及工业用地须明确项目名称及面积。无具体项目的按以下分类说明规划用途:

工业分为:化工、机械制造、冶金、原材料、电子、食品加工、生物制药、轻工等。

工业用地须明确工业项目名称及面积,确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部分行业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见备注2)。

(4)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并对已批准开发区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新报开发区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

(5)特殊用地类:军事、外事、保安等;仓储类:仓储。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按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要求,拟用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和地类、面积的确定,以《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规定为准,其中农用地中的“其它农用地”和“可调整”地类须勘测统计到三级类,其余地类到二级类即可)

2、拟占用土地须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图,加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须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2.徐州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篇二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隆颏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2)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3)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4)其他: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术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皮肤扩张器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2.二级项目。(1)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2)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3)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3.三级项目。头面部: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不良文饰修复术 乳房及躯干:

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4.四级项目。(1)头面部: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2)乳房、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腹壁成形术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牙齿形态修整 牙齿漂白 复合树脂粘结修复 瓷贴面修复 嵌体修复 桩核冠修复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 全瓷冠修复 临时冠修复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 种植义齿美容修复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 覆盖义齿美容修复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洁治术 牙龈切除术 牙龈成形术 牙冠延长术 根尖复位瓣术 侧向转位瓣术 双乳头瓣移位术 冠向复位瓣术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活动性矫治器矫治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 固定矫治器矫治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拔甲术 刮除术 腋臭手术 足病修治术 酒渣鼻切割术 自体表皮移植术 毛发移植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皮肤磨削

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3.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三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以上项目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审批。

二、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附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66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附件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上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四、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一)应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除总局和省局审批以外的投资建设项目;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由各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下列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1.合成化工;

2.造纸;

3.电镀(含电镀工序和车间);

4.印染;

5.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

6、化纤、橡胶制品、橡胶再生、沥青生产;

7.不锈钢熔炼和酸洗;

8.制革;

9.修造船、废船拆解;

10.化学品码头及储罐区;

11.集中污水处理、集中垃圾处置工程;

12.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处置。

(三)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绩效,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房地产、商贸、县级以下医院、学校、公园、绿化、水利(河道整治、清淤、截污、闸门加固改造)、城市道路、公路、服装加工、纺织(无印染)、电子产品组装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污染较轻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浙环发(2009)44号的规定,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直接向省厅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初审意见,并报我局备案。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仍由我局出具意见。

六、各县(市、区)和受权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国家、省、我局审批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及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须遵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执行。

八、环境重点监管区及市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应依法严格控制。

九、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本部门上季度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报我局备案,对违规审批的项目,我局有权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查处。

十、我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以上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如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4.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四

一、农林木渔业

1、种子、苗木生产 县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国种子管理条例》

2、种畜禽生产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

3、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生产(同上)

4、生猪屠宰 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5、内水、近海捕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渔业法》

6、捕捉、捕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猎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

7、驯养繁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同上)

8、收购驯养繁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采掘业

9、煤矿 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煤炭法》

10、矿山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 《矿山资源法》

11、萤石选矿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省政府《关于加强萤石矿产管理的通知》

12、食盐生产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定点 《食盐专营办法》 新

8、蚕种生产 省农业厅审批、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第22号令

三、制造业

13、食品生产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法》

14、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企业生产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

15、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印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同上)

16、缫丝、绢纺生产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特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17、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省、市、自治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18、专业名片印刷 县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19、商标印刷

20、音像制品复制、光盘生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兵器工业部审批,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生产 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上)

23、化妆品生产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4、化学危险品生产(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产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25、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 卫生、公安部门核发《许可登记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6、农药生产 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农药管理条例》

27、药品生产 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

28、血液制品生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9、兽药生产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30、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31、消防车、消防泵、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他消防器材生产 公安部门审批权 公安部、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32、汽车、摩托车的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和机械部的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33、船舶制造 船舶检验部门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

34、民用航空器及其设备生产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民用航空法〉

35、民用航空器及其设备维修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维修许可证〉(同上)

36、民用枪支制造 公安部确定,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枪支管理法〉

37、猎枪弹具生产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3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 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39、计量器具制造 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法〉

40、计量器具修理 计量行政部门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同上)

41、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 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音量的通知》

42、金银制品加工、金银回收 人民银行审批权 《金银管理条例》

43、拆船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新)

5、弩制造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公治(1999)1646号文件(新)

6、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国务院第276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

1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第266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23号令 新

11、打火机生产 主管部门组织劳动、消防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 消防部门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2000)122号文件 新

15、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制造 民政部门审批 省民政厅、工商局《关于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制造销售的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2000)191号文件 新20、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 暂停审批和注册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总是的通知>

四、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供应

44、供电营业 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法》

45、承装、承修、承试供电、受电设施 电力管理部门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电力法》

46、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城市供水条例》

47、城市燃气和供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五、建筑业

48、建筑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

49、水路运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50、水路运输服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服务许可证〉(同上)

5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52、海上国际集装箱航运 交通部审批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53、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上)

54、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货运站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部、国家局、海关总署交水发(2000)480号文件

55、国际海洋船舶运输 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56、国际海洋船舶代理 交通部审批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57、公共航空运输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民用航空法〉

58、通用航空企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同上)

59、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发〈国际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批准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办理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通知〉

60、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61、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 海关批准 〈海关法〉

62、邮政 国务院邮电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专营 〈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 63、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 省邮电主管部门审批 〈邮政法实施细则〉

64、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 邮政企业(市、县邮政局)委托(同上)65、放开经营电信 邮电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66、种子经营 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67、种畜禽经营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

68、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经营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同上)

69、粮食收储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粮食收购条例〉

70、粮食批发 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粮食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71、棉花收购、加工 省人民政府资格认证,其他棉花经营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72、蚕茧丝收购 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73、食品、饮料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法〉

74、食盐批发 盐业主管部门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法〉

75、烟草制品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 76、爆破器材经销 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7、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经营 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同上)

78、民用枪支配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枪支管理法》

79、猎枪弹具销售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核发《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 80、农药经营 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植保站、土肥站、农林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专营。《农药管理条例》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农业部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1、化肥、农膜经营((同上)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膜、农药实行专营的决定

82、药品经营 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83、血液制品经营 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84、兽药经营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5、化学危险品经营 商业主管部门核发〈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86、小轿车经营 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计委审批 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8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 省工商局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业部门指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88、煤炭经营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煤炭法〉

5.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五

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供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

2、供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最新】

3、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或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变更记录。【最新】

4、产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或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最新】

5、产品-说明书、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包装实样(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缩略图及相关说明)。进口产品还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相关材料、国内总代授权书及其营业职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最新】

6、供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包括:被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授权采购的品名规格产地(可附明细表)、授权区域、授权有效期,法人签章】【有效期内】

7、供商-被委托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文字和图片必须清晰,且在证件有效期内】

8、供商-质量体系调查表【用公司模板】

9、供商-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1)必须有签名、签订日期、有效期、并加盖公章;(2)必须明确下列内容: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生产经营范围等;(3)必须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必须对提供的产品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或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并确认协议内容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10、供商-开票信息【须有财务部门红色印章】

6.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六

《贷款分级审批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效实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审批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被授权人(以下就“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授权人为本公司董事长;业务分级授权和被授权人分别为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职能部门和关键岗位。

第四条、本公司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对一些经营权限和授权额度需要经常调整的业务,在授权书中只作原则授权,具体权限和额度将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专项或特别授权。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本公司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受权人的业务活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监督管理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受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贷款分级审批授权资金额度等,主要包括:

㈠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权实施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积极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开拓本公司的信贷市场,公司将按照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业绩给予奖励。

㈡贷款分级审批授权资金额度:

1、信贷部经理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2万元以内,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5万元以内;

2、总经理、副总经理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10万元以内,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20万元以内;

3、董事长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4、审贷委员会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

㈢现金支付审批权限,本公司不开展现金支付业务;

㈣利率浮动权限,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4倍以内; 第八条、如需超越第六条、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受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本公司行政部按受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法人授权书(见附件2)是授权人给予受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由董事长签发。

业务授权书(见附件3)是授权人给予受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业务部门经理按照分管权限逐级签发。

第十条、各级应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制度签发业务授权书。第十一条、法人授权书和业务授权书自授权人与受权人签字后生效,至离开所任命的岗位职务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行政部负责法人授权书、业务授权书的拟订与下发。行政部应根据人事部任命文件拟定法人授权书,授权书为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发送受权人,由本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业务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的考核指标确定对下属授权的原则和类别,并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并拟定业务授权书报本公司法人签发。

第十四条、受权人在公司法人授权范围内可对其副职或下属、关键业务岗位转授权。

第十五条、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许可的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

第十六条、受权人应于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将转授权书送交董事长审核后,及时交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授权书的规定,视为本公司的授权。授权后至授权变更或终止前,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

内容与授权书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公司法人授权与受权人任职期限一致。业务授权的有效期限与在岗任职时间一致。根据本办法,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除外。

第十九条、如发生以下情况,授权人应撤销受权人的法人授权:

1、受权人被提前解职;

2、受权人被宣布停职、调离原职或主动离职;

3、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4、其他受权人职务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的业务授权:

1、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

2、资产负债规模或质量明显下降;

3、主要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变动;

4、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5、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

6、当地经济条件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

8、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9、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10、授权人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授权期限届满;

2、授权被撤销;

3、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转授权的变更与终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使授权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行使授权的职责是指受权人行使授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权人或受权人负责人对行使授权负总的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工作负责;主管责任人对其主管的授权项下的业务负责;直接责任人对其经办的事项负责。行使转授权的职责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权人负责人是指受权人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受权人负责人代表受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所授予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行使授权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受权人应选派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2、必须保存行使授权工作中各项业务环节所留存的文件或凭证、单据等;

3、行使授权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4、本办法及本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

5、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授权书是被授权人对外证明其行使管理与业

务经营权限的法律文件,可对外出示或提供复印件。

第二

十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好授权书。失效的授权书应按有关文档管理办法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授权提前终止,被授权人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第二十九条、留存的授权书应根据有关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管与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行政部门、信贷部、风险部、财务部门等业务职能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工作实施检查与监督。发现超越授权的、不能正常行使授权的、未经授权开展业务的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及时向行政部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行政部有权对全公司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超越授权,不能正常行使授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向董事长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受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从事经营管理,同时应监管授权及授权执行情况,履行执行授权和监管下一级的双重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职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的受理部门为公司行政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公司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和补救,调整或撤销授权等;对公司各级高管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公司各部门经理;主管责任人是指业务部门在派遣开展某项业务工作时的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经办人员;在执行罚则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公司制度的《A、B角自动授权管理模式》,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业务职能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和情况,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整或撤销授权;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到开除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超越财务、贷款、资金拆借和审批等业务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整或撤销授权;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授权或扩大授权权限的,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越权、职工举报越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情况,对失职和违规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主管领导、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转授权的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金融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对授权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XX小贷公司

7.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七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

(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4)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8.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八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6)交易员守则;

(7)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8)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6、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九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

(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10.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篇十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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