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024-08-29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精选4篇)

1.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一

北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2 年度)

填表说明:

1、本登记表请务必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

2、“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栏中,律师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考核内容的规定总结2012年度执业情况;

3、“律师对本人执业年度考核自评等次”栏中,律师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考核标准和考核等次的规定填写“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签字确认;

4、“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栏中,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考核标准和考核等次的规定填写“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篇二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3.执业律师考核工作通知 篇三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考核:

(1)《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

(2)《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执业律师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考核);

2、暂缓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考核材料,认真办理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四

京律协[2011]第21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

2011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全市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履行会员义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保障广大律师依 法执业的权利,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现将2011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律师执业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律师事务所考核与律师协会考核相结合,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考核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相衔接的原则,严格行业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二、考核对象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开展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考核工作。

市律师协会以各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开展对全市律师的执业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2011年5月25日至6月30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律师执业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各项行规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

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律师完成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

(五)律师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

(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律师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的情况;

(九)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请示报告的情况;

(十)市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标准

(一)律师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律师执业规范》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各项行规;

(二)律师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同、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律师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律师完成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

(五)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会员义务;

(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

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律师本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八)律师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九)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进行了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六、考核结果

(一)律师符合本通知第五项规定的各项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为“称职”。

(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

业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阶段

1、各律师事务所在考核阶段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照本通知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结合本所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所属律师进行执业考核,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律师做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结果评定并告知律师。

律师应当填写附件中的《2011北京市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并提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北京律师管理平台》(http://xkyw.bjsf.gov.cn)上的本所律师各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完整、真实、有效。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应当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进行修改。

(二)网上初审阶段

1、律师事务所网上提交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认为事务所和律师已经符合考核标准,应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检查考核”栏目提交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填写要求:

(1)“检查考核”栏目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默认为“称职/基本称职”。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律师应在“执业状态”栏目中选择“正常执业”、“暂缓执业”或“注销”。律师事务所如有“不称职”的律师,应在“考核结果”栏目中选择“不称职”。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情况说明”栏目中提交情况说明;

(2)系统默认“执业状态”栏目中律师执业状态为“正常执业”,律师事务所如有“暂缓执业”或“注销”的律师,请在栏目中进行相应的选择。

重要提示:由于“检查考核”栏目中“考核结果”和“执业状态”相关信息在律师事务所提交检查考核申请、经市律师协会和区县司法局网上审查通过后将无法修改,因此请各律师事务所务必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正确进行网上操作,避免在市律师协会现场办理时临时变更信息。

2、市律师协会网上审查阶段

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同意考核结果,给予“初

审通过”;初审未通过的,退回律师事务所“重新考核”并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重新考核并再次提交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现场办理阶段

1、市律师协会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市律师协会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考核”窗口(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1)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网上审查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市律师协会办理现场考核:

①打印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结果表,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四份);

②打印所属每位律师《2011北京市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并在相应位置加盖事务所公章(一份,格式见附件);

③律师事务所如有暂缓执业(3至12个月)或注销的律师,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2011北京市律师暂缓执业申请》或《2011北京市律师注销申请》(一份,格式见附件);

④律师事务所如有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律师,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情况说明》,说明本所考核内容、标准、律师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因和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限期整

改、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注销律师在本所执业等。市律师协会视具体情况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该律师发出“限制整改通知书”,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由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再次考核,提出考核结果。

(2)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3)市律师协会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建议律师事务所使用空白支票)。

(4)市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结果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2、区县司法局现场办理:

律师事务所在市律师协会现场办理律师执业考核完成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办理现场考核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九、考核结果公示

市律师协会现场审查后,在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结果表上加盖市律师协会公章,由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本所2011检查考核结果表,以备所属律师查询。

十、复查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复查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一、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市律师协会将对北京市律师的考核结果报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结果由北京市司法局对社会公告。

十二、考核期间市律师协会相关事项的办理 考核期间,实习人员备案申请和实习鉴定申请暂停受理。

十三、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要严格对律师进行考核,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按照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考核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

十四、相关联系电话

1、律师执业考核:64515982/83/84/85/63

2、缴纳会费:64515986/87/77/78/79

3、考核结果申请复查:64515963

4、北京律师管理平台计算机操作:58575527/5561 附件: 1、2011北京市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2、2011北京市律师暂缓执业和注销申请格式;

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考核

通知

报:司法部律公司、全国律协、市司法局 送: 律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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