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2024-10-07

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共11篇)

1.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

2.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二

自1999 年开始,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拉动内需增长为目的的高校扩招工作在中国大地上全面开展。通过扩招,高校的地域面积、专业层次、学生及专业教师数量等各方面都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但是,相配套的硬件条件却没有实质的改善,已无法满足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高校的日常基本支出在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之余,很难留出大额资金解决这一突出的矛盾。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的方案呼之欲出。自2006 年起,财政部、教育部每年从教育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设立改善中央高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本文简称“改善专项”),用以改善中央直属高校的办学条件,并视财政状况以20% 的增幅逐年加大投入。专项资金投入以来,高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本文以专项流程为出发点,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今后专项工作的良性开展提供了几点思路。

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支持的内容

“改善专项”以财政专项资金形式下拨给中央直属高校,按照政府收支分类项目划分为2050205 类核算,既然是专项资金就要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和支持范围,经过近几年的修订,专项资金已明确优先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完善安防、消防、防雷设施;修缮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房屋建筑物;改造完善地下管网综合设施;校园艺术演出场地修缮及相关设备购置;标志性建筑、古旧建筑抢救性维修;电力增容及供暖锅炉改造;校园信息化建设等综合性、系统性项目;适当兼顾学校教学实验室改造、教学实验室设备购置等教学条件提升项目。

三、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的流程再造

(一)建立项目库

直属高校按照五年发展纲要要求,在第一年向两部委报送五年专项建设项目库,原则上未来五年应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建设项目,项目库项目建设完成或学校需求有变,也可以从项目库外新增项目,但需要说明理由。

(二)填报项目文本

高校每年中期向两部委报送下一年度“改善专项”项目文本,文本由项目负责部门或学院填报,需填写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等基本内容。着重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表,土木修缮类项目预算要有详尽的概算依据,设备购置或更新升级类项目要有政府采购或询价等方式取得的报价书。

(三)事务所评审

两部委收集高校填报的项目文本后,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本填报预算进行审计评估,会计师利用其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判断,结合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相关制度、政策、标准,进校现场逐一对各项目进行评审,对文本含糊或不合规内容,与申报单位及负责人当面征询,在充分交换意见后最终编制项目分类分项评审意见汇总表,这是财政部最终批复项目资金的权威依据,各项目批复金额不得高于评审金额。

(四)财政批复资金

下一年度伊始,“改善专项”项目的数量及金额随同部门“二下”预算批复一起下达至高校,它的多少取决于财政状况、上年度专项完成情况、结转结余金额及事务所评审结果几个因素。已评审但未批复资金的项目,待以后年度安排。随着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改善专项”作为最重要的专项改善办学条件经费也随之逐年增加。资金额度分月度下达高校,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管理。

(五)高校执行预算

各项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应按照文本预算评审结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建设目标,执行预算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采购、资金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时应充分发挥民主,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在年度终了,控制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金额。

(六)编报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表及附注说明

高校在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同时,应提高资金的执行率。年度终了,对于本年度确实无法执行的专项项目及资金,与其它各类别剩余专项资金一起,形成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在编报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表时,应填报资金的批复年度、批复金额、执行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原因等栏目,还要在附注中详尽披露有关业务事项,说明结转结余资金的消化措施等。

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资金实施取得的成绩

“改善专项”的设立已经有十个年头,在扩招步伐逐渐放缓的条件下,通过专项经费的投入建设,直属高校软硬件条件有了明显的改观。

房屋建筑物修缮类项目的建设,使得学生宿舍、教学科研楼宇、食堂及运动场所焕然一新。知名学府的楼宇大都年代久远,设立专项资金以前,高校只能利用自有资金或按比例计提的修购基金完成此类修缮工程,但受到金额的限制,只能做小修小补的处理,大面积的修缮工程无法实施。专项的投入已能够按照高校实际需求,分年度安排,满足教学、科研活动的需要。

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解决了安防、技防、消防、电力增容、管网线等出现的安全隐患,改善了诸如校园道路、古旧建筑的整体面貌。综合类的高等学府往往就是当地人文的一个缩影,在寓教的同时,承担着社会文化教育传播的功能。通过专项的建设,校园整体环境大为改观。整洁美丽的校园氛围、平安舒适的生活场所,方便现代的网络环境为现代化高校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保障。

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的建设,加快了高校专业化层次的提高。动手能力的培养是教育改革重要的一环,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一大批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专业水准,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创造了物质条件。

可以说,“改善专项”作为高校基本支出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了专项资金有的放矢、见效迅速的特点,必将是未来高等教育事业经费投入的重要方式。

五、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管理的突出问题

“改善专项”较之其他类别专项流程上比较完备,对于提升和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暴露出了诸多政策上的漏洞和问题,鉴于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已成为了必须着重监管监察的重点:

(一)申报环节缺乏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流于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对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受预算编制单位项目管理能力、时限所迫及长官意志的影响,“改善专项”预算编制工作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尤其是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实施的项目立项时,经常无视审批流程的复杂性及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盲目上马给未来实施增加了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高校为了能够申请到足额的资金,在申报时编报能够通过评审的项目及采购明细预算,骗取通过专项资金的评审,实施时再肆意调整,使预算编制流于形式。

(二)评审工作缺乏政策的统一性,走马观花

目前为止,“改善专项”只是在政策支持范围上做了导向性要求,明确了支持内容,并无细化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因此,在事务所会计师进校评审时,就缺乏了标准的统一性,往往一家事务所一个标准,每个年度一个标准,影响了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受评审时间紧急、工作量庞大的客观因素影响,往往事务所入校时间限于1-2日,无法从根本上了解项目立项、申报的具体环节,现场勘查也都是走马观花,应付了事。评审工作的无序开展,助长了高校利用符合标准的项目内容骗取评审通过的风气,违背了两部委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的初衷。

(三)配套资金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完成效果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高校在申请修购专款时,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项目申报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两个部分,但配套自筹资金的投入势必占用高校本身经费不足的基本支出经费。在项目执行中,往往高校不会确实地投入配套资金,多是通过压缩预算或调整预算的方式,逃避专项资金配套的责任。待项目检查时,再从基本支出中罗列相关内容应付检查,致使项目难以按预算编制要求逐一完成,大大影响了项目的建设效果。

(四)执行环节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并滋生舞弊、腐败等严重问题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但在实践中,由于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造成诸多经济事项受客观环境及能力限制无法实施,或建设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经常出现。为了降低年末结转结余资金总额,未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间相互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改善专项”资金盘子在高校预算中比较巨大,且需要财务、资产、后勤、学院及科研单位等方方面面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制度上的不完备,管理上的不规范,可能造成严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支出未经适当的审核、审批,重大支出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导致招标工作违法违规、中标人难以胜任: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故意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等等。这些内控环节的管理不当均会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无法正常发挥专项的使用效率。

(五)财政部门疏于监管,惩戒机制不严格

“改善专项”属于国家财政为解决高校办学条件改善经费不足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教育经费投入的组成部分。因此,财政部门更看重投入,轻视了资金的管理。专项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部要会同各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按计划实施,或挤占挪用修购专款的情况,对经审计后确认项目管理不善、违纪比较严重的高校,要给予必要的财政处罚等”。在实际工作中,“改善专项”自设立以来,财政部门从未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门的审计检查,即使在其他例行审计检查中发现了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处理方式大多只是隔靴搔痒、大事化小。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校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的问题加剧。

六、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问题的解决对策

“改善专项”的逐年投入达到了预期的目标,高校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也出现了上述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高校,即管理和使用单位,问题的核心就是资金本身。因此解决诸多问题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财政加强资金监管。将“改善专项”资金支付由财政授权支付改为财政直接支付,通过支付方式的改变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监控范围之中。

财政授权支付是目前高校“改善专项”资金主要的支付方式,虽然其也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手段之一,但这种支付手段给了用款单位较大的自主权,财政部门只控制了资金的额度,对于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原来将财政拨款直接划到高校基本账户的做法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通过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适用于资金量庞大且有明确预算内容的专项资金。

财政直接支付要求高校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直接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财政资金从国库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专项经费”如采用这种支付方式,在申请付款时,应事先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预算、合同、付款信息、招投标文件等资料,财政部门利用其专业能力审核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并对照项目文本预算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可要求高校补充资料或拒绝受理,审核无误的通过支付令的方式及时向收款单位付款。

通过与预算的核对,可以杜绝预算申报环节的盲目性,提高高校对于申报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合同、招投标文件的资料的审查,可以防范执行环节中暗箱操作、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舞弊、腐败问题;通过资金实时监控,可以及时了解项目的付款情况、资金需求,从而把控结转结余资金的总量;通过专项资金支付资料的汇总信息,可以全局上监管资金的诸多流程环节,把专项资金的奖优罚劣、业绩评价机制落实到实处。

诚然,“改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支付方式的改变不可能解决流程环节中的所有问题,还要在制度上、细化措施上审时度势、推陈出新。只有这样,才能在不脱离财政资金监管的基础上,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参考文献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政部[2012]21号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68号

[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2010]7号

[4]《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财厅[2008]3号

[5]王文静.高校修购专项资金管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3).

[6]詹儒章.高校修购专项资金管理探索[J].财会通讯,2008,(08).

3.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三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人群。

第三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8元标准设立。

第六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省、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类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形成县(区)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纳入宿豫区申报,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纳入宿城区申报。原则上,泗阳、泗洪、沭阳三县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宿城区、宿豫区报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一起纳入社保专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作核定的项目用款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年70%的专项资金下达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下拨使用。下拨采取每月核定发放,6月底前要将财政拨付的70%的专项资金全部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其余资金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拨的依据为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工作量月报表及各项工作清单明细,清单明细要记录服务对象、服务提供人、服务提供日期等详细信息,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量月报表与清单明细进行初审,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终审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也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考核补助资金(即省补助的30%部分)下达10日内,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30%资金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资金一并拨付卫生部门使用。原则上,项目工作专项资金要在当年12月底之前下拨使用完毕,补助到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金不低于全年总资金的30%。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县(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由市审计局汇总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社区)公共卫生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安排、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及时,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对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与卫生部门每年进行两次专项考核。每年7月20前对上半项目资金结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7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12月5日前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财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组成专项工作考评小组,对各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市审计局每年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与原有规定冲突的,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4.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四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安排。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

(三)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5.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报告 篇五

1、制度建设。为切实维护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我县孤儿健康成长,会同财政局出台《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件,规范了孤儿、困境儿童的资格认定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孤儿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2、实行分类保障。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会同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继续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作为困境儿童,与孤儿一起纳入保障范围,按不同保障标准实行分类保障,孤儿保障率达到100%。

3、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行当月申报、当月核实、当月享受,确保符合条件的孤儿、及困境儿童及时得到政府救助,确保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全部退出了保障范围。

4、提高生活孤儿保障标准。孤儿月标准提高到1050元,困境儿童月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截止11月底,我县纳入孤儿保障的有184人,其中孤儿57人,困境儿童127人,发放孤儿生活保障金179.472万元,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5、开展捐孤儿资助学。积极主动与社会爱心企业和人士加强对接和联系,今年12名孤儿、困境儿童继续得到助学金资助,重点跟踪资助对象人均4000元,面上资助对象人均2000元。且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大学新生中的孤儿、困境儿童进行资助,并为他们进入学校申请助学金出具贫困证明。

6、实施孤儿社会救助。对孤儿及困境儿童生病住院的,实行零起付线医疗救助,并按剩余合规个人自负费用的90%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可达20000元;

同时,对因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负担较重的孤儿及困境儿童及时给予1000-4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

7、开展孤儿及困境儿童大走访活动。为了全面了解孤儿基本生活情况,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成立三个工作组,采取调查问卷和上门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孤儿及困境儿童实行零距离对接,100%上户,以切实解决孤儿及困境儿童的实际困难。

6.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六

一、加强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的管理的意义

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 公共卫生就是公共产品, 应该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投入逐步增大, 不仅在资金规模上有了快速增长, 而且在资金结构上也发生了一些改变, 专项资金在预算总额中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格局有力地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不仅推动了公立医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而且从体制上提供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由于公立医院与政府存在的特殊产权基础和委托代理关系, 同时为大力扶持公立医院发展, 不断推进医改的进程, 政府对公立医院实施大量的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策, 对公立医院的专项资金管理成为医院内部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共利益不被侵害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 在目前我国医疗卫生单位所提供服务产生的经济效果难以用货币进行直接计量价值, 需要通过劳动耗费、资源占用相对节约量、医疗服务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等间接指标来反映。因此, 公立医院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发展方向, 就是要进一步探索全程跟踪管理工作机制, 要强化对专项资金投入产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加强管理内容。可以说, 对公立医院的专项资金投入, 是对公立医院承担起社会责任、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保障, 也是新时期医改的重要发展方向。研究和探索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管理, 对于提升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增加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专项资金拨款程序繁琐且资金到位滞后。

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大多采取由下而上层层上报项目, 再由中央、省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并直接分配资金, 一般需经过发改委、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环节审批, 经过若干程序再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各地方财政部门, 然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最后拨付到公立医院往往已是每年年底。有些项目资金执行单位甚至在当年年底都不能收到款项, 拨款环节时间过长, 是项目资金到达过晚的主要原因。而且还有少数主管厅局将项目资金少拨或不拨付给执行单位, 严重影响项目工作的开展, 同时也影响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 专项资金支出未按规定科目核算。

经核查, 部分公立医院对专项资金支出未按照项目支出设置分类核算, 即未设置事业支出经常性支出和项目支出设立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的通知》, 规定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 “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如果在核算时将支出混为一谈, 将不同渠道拨来同性质工作的项目资金统一核算, 在支出中不能清晰反映出各类项目的支出数, 就容易造成公用支出挤占项目经费或是项目之间互相挤占现象, 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 专项资金未按项目方案执行。

专项资金的核算应按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安排经费支出进行明细辅助核算, 由于各项目资金管理方案都将经费支出细化为每一具体工作步骤, 因此, 按工作性质支出核算, 这样可以动态掌握项目执行进度, 时时监督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但在日常工作中少数公立医院未按项目方案执行资金使用, 这样就很难评价项目资金效益性, 对项目持续性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4. 年度专项资金结余存在虚列支出现象。

个别公立医院存在将当年的专项资金结余数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虚列当年的项目支出, 导致下一年的项目支出核算不完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是核算的基本要求, 专项任务的下达与资金相配套, 如果将当年专项资金结余转为“其他应付款”往来科目挂账核算, 不符合财务制度核算的要求。

5. 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

经调查, 部分主管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未按照各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使用资金, 致使部分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和超支。具体表现为, 医院基本建设工程支出挤占项目经费、日常办公经费支出挤占专项资金, 如用专项资金来缴纳公用车辆购置税、车辆养路费、车辆保险费、维修工程款、职工津贴等支出。

6. 专项资金预算不符合工作实际需要。

专项资金编制的方案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从工作角度出发作出专项资金预算, 少数公立医院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往往主观上加大了工作的支出, 没有按专项资金合理编制项目经费方案, 当专项资金下达后, 实际耗费并非很大, 这样就会使专项资金结余过大, 专项资金执行力偏小。而滞留的专项资金又难以支出, 造成结余资金过大。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属性, 公立医院的的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支出预算进行开支和拨付经费, 认真核查有无超预算进行开支、无预算开支或挪用预算专项开支另作他用。核查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执行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权限规定, 报账手续是否齐全。各类专项支出是否专款专用, 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等违规违纪现象。公立医院的基建修缮工程、科研专项支出项目是否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款项, 有无长期挂账现象等。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是否执行预算管理, 招标采购是否符合程序, 验收、付款手续是否按财务流程办理, 财务处理是否正确, 账表、账证、账物是否定期核对, 并进行定期盘点和清查。同时, 对专项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测试和评价。首先通过调阅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了解内部控制流程和薄弱环节, 了解其组织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可以采用文字说明法、调查表法、流程图法等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进行重新构建。从中掌握关键控制点或控制环节, 尤其是资金预算及审批环节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评价内容。总之, 专项资金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免疫系统”理论为指导, 从控制评价、风险管理及项目后续审计等方面, 实现医院运营管理中的参谋服务和价值增值效能。

四、对专项资金加强管理的思考和对策

1. 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为建立健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要对招标采购、可行性论证、资产验收与运行管理、资金审批与拨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对关键环节采取内部牵制、授权管理、职位分离、岗位轮换、回避制度等有效措施, 防范和减少风险,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程实时跟踪,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价值增值方面的作用。通过评价、改进医院运营管理, 将内部控制、流程管理、风险管理相结合, 从机制上进行完善, 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2.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

对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要做到专设科目核算, 专款专用, 以确保有计划地使用专项资金满足项目的需要。公立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出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从资金的申请、立项到实施, 制定资金的审批与控制流程。进一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既要有财政的投入, 更要有可靠的责任制度。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管理责任制, 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 充分发挥其效益。在资金使用上, 要规定资金使用的内容和程序, 严格审批流程, 禁止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3. 完善效益评价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不仅要在事前的分析论证, 事中的招标采购等方面开展专项管理工作, 更要注重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投资资产产生的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以固定资产的后续审计和经济效益评估为例, 一方面要对是否按合同履行, 有无违约情况以及如何处理进行跟踪审计;另一方面, 也要对前期论证进行再确认。通过开展经济效益评价, 对资产购置结果、使用效果和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4. 创新审计模式, 提高内审服务水平。

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要突出审计重点, 着力关注专项资金和重点工程, 充分发挥专项审计方法灵活多样、重点突出的特点, 有针对性开展跟踪审计,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收支行为, 减少损失浪费。为适应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要求, 一方面要加强审计软件的开发, 学会运用审计软件对审计对象开展审计工作, 熟练掌握数据的提取、转换、抽样方法。另一方面要求审计人员熟悉计算机辅助审计, 拓展审计的深度, 提高对审计数据的职业灵敏度。同时, 结合在卫生系统开展的交叉审计、抽样审计活动, 学习其他医疗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 交流审计资源, 揭露存在的问题, 促进整体审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

5. 加强专项资金信息披露, 强化监督机制。

根据新的《医院财务制度》, 公立医院从财政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因此, 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申请、使用和管理需要公立医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内部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机制, 真正做到严肃财经纪律和维护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比如, 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科室每年要向科教科、财务科提交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每年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 医院定期对专科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每个会计年度, 医院要对专项支出的规模、内容、明细科目进行公示。公立医院要进一步探索专项资金的监督机制, 跟踪审计资金体制, 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强化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约束力合执行力, 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

摘要: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加大, 公立医院专项资金更加具有了政策性强、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时效性强等特点。如何加强和完善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管理, 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 以提高专项资金的效益, 文章对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公立医院,专项资金,措施办法,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04) 24

[2].张俊平.新时期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内容及方法探讨[J].经济师, 2009 (5)

7.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七

议 书

(仅供各地参考)

甲方: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丙方(孤儿): 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丙方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期发放丙方基本生活费。

二、乙方为丙方法定监护人,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领取丙方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丙方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乙方必须坚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引导丙方身心健康发展。在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乙方代理丙方进行诉讼。乙方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定期走访看望丙方,对丙方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丙方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乙方如有变更,应重新签订该协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丙方成年后自动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

8.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八

摘 要:水利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水利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涉水领域已成为腐败高发区域。从工作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5-0150-02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预算安排,支持水利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防汛费、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等。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骨干河道、重点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县(市、区)的灌溉、排捞等重点工程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

2011年中央1号文的出台,让水利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水利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项目增多,涉水领域已成为腐败高发领域。尽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规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但从屡次审计检查看,违规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2013年6月28日,河南省纪委就通报了42起涉及水利的典型腐败案件。通报显示,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和失职渎职是水利腐败的主要形式,并呈“窝腐”之势。一些水利部门干部虚报冒领或骗取、挤占、挪用、贪污水利资金的幅度之大令人吃惊!为规范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保障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全面提高水利资金管理水平,2013年6月至11月,河南省纪委、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等五部门对2011和2012年全省立项、在建、竣工的水利项目,全面进行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水利部从2013年9月起,全面启动了“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现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就水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几点看法。

一、单位负责人要从反腐倡廉的政治高度,重视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关系到水利改革发展的成败。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坚持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单位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水利专项资金是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的最大特点是“专”,从资金筹集、分配到使用都是一个萝卜对一个坑,每一笔款项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因此,单位负责人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彻底改变“水利资金是个筐,什么东西都能装”的错误理念。不但自己要带头学习、模范遵守水利资金的有关规章制度,还要加强对关键岗位、相关人员的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廉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他们遵章守纪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长期在一个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适时轮岗和交流,这样不但可以有效防止其思想松懈、工作懈怠,还可以杜绝或减少一些贪腐的滋生。同时,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要给财会人员营造一个遵规守章的工作环境,使之能够严格按程序拨付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事实上,管好用好水利专项资金,不但是对国家负责,对单位负责,更是对自己、对同志负责。

二、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

尽管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人员素质低、处理问题的能力欠缺也有着直接的关系。从近年来水利资金审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些单位就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财务人员。大多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是临时调用的,没有经过基建财会专业培训,缺少基本的会计核算技能,以至于在工作中出现会计记账凭证内容填写不全、会计业务处理不准确、会计核算不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等低级错误。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机构及内控制度,必须加强财务人员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提高我们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水平,提高依法依规办理业务的能力。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但要学习财务知识,还要学习并掌握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概算知识、工程知识、合同知识等。进一步拓宽知识面,调整知识结构,力争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由资历型向能力型转变,由文凭型向学术型转变,由外行向内行转变。只有变成行家里手,我们才能胜任工作,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漏补缺。

三、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资金

将水利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全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规范有效,使每项资金都有配套的资金管理制度,形成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在项目管理方面,针对水利基层单位工程建设量大、点多面广的特点,要规范项目法人的组建,特别是规范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积极探索新的建设管理模式。重点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的预算、申报及审批制度。一定要明确项目的决策流程及审批权限,能否立项,怎样申报,由谁审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在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管理方面,要建立统一的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同时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以防止推诿扯皮。

在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要建立规范的会计科目,将资金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还要加强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规模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积极推进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工程物资统一采购及物资出入管理制度,水利资金的跟踪与反馈制度等。

只有让资金在制度中阳光运作,才能保证资金的管理使用安全有效,公开透明。

四、加强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力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

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而财务人员则在内部控制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财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每周资金调度会、每月现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等例会制度,严格控制支出,并参与对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把好资金管理使用的每一道关口,彻底改变资金管理凭领导个人意图操作,财务部门仅仅充当“出纳员”角色的怪现象,做到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坚持做到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便及时全面地掌握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同时,大力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与绩效考评公开制度,要创新绩效评价方式,注重中期考核与最终评价的有机结合,确保绩效评价质量,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哪里资金到位好、水利建设热情高、工程质量好、资金管理好,就支持哪里,优先安排项目,以示奖优罚劣。

要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自觉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水利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的原则,建立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积极筹措管护经费,确保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彻底改变水利资金重分配、轻监督、轻监效的现状。

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也应积极介入,要把水利专项资金作为审计重点,要站在反腐倡廉的高度,对分配、管理、使用资金的部门,每年例行审计一次。主要检查资金的投向是否合理、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有无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同时,针对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研判,着力解决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基层单位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监管措施。要落实责任追究制,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总之,我们只有坚持从源头入手,实行全程跟踪,加强内控外约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在组织上、制度上、技术上、人力资源上保证水利专项资金的充足和科学合理的使用,才能确保资金人员双安全。

参考文献:

9.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九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统筹机制,绩效评价

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专项资金的决策依据及决策程序不够完善

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和程序。一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没有充分体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共性特征, 资金支持手段比较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程度不高。 二是专项资金统筹机制不够健全,部分专项资金未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存在职能交叉、内容重复的问题。三是项目遴选不够公开透明,大部分专项资金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公众参与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四是项目的规划论证不够充分,部分项目在立项阶段未做可行性论证,在预算编制时无法细化到具体项目,年初无法批复下达,只能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频繁追加,执行进度较慢,形成年度资金的沉淀和结余。

1.2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存在偏差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时间和数量上造成脱节的问题。一是不管项目是否能批准,其前期经费使用都在经常性经费中列支, 挤占了经常性经费。二是由于资金一时难以到位,导致项目经费红字,甚至难以正常结转。三是项目立项后,款项也已到位,但由于部分是为了争取上级部门资金而立项的,或实际条件发生了变更,没有实际支出,最后将这部分资金移用到其他项目或转入单位的其他收入。四是项目完结后,一些单位有资金结余而不上交,或将其转入经常性经费中。这些预算与执行的脱节现象都给专项资金规范核算带来困难,也削弱了预算编制的控制作用。

1.3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

按照规定,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单位真正贯彻执行的却很少。如项目组织实施不够规范。一些部门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未经批准改变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检查,存在 “一拨了之”的现象。另外,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如一些单位随意改动资金支出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只要求其今后予以改正和杜绝,而并未做出实际性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部门的监管权威性,并助长了一些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浪费、挪用等现象。

1.4专项资金的决算环节和绩效评价不够完善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决算环节还不完善,表现在项目结束后,财务部门仅会对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从数字上进行较为简单的汇总,正式的结算体系尚未形成。另外,部分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意识薄弱, “重分配、轻监管”、 “重申请、轻绩效”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项目没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不细化,部分项目资金存在损失浪费现象,缺乏有效的问责。

2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2.1完善专项资金的决策机制

逐步完善专项资金设立、退出和规模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与政府的职能协调一致,符合改善民生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的设立上,要严格控制、科学决策,规范设立程序,合理安排资金规模,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专项资金设立决策机制,提升资金决策的科学性。根据财政资金的公共性特征,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的政策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市场培育,切实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梳理现有各项专项资金,修订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减少交叉重复;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分级管理机制,细化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2.2完善专项资金统筹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专项资金的统筹机制,加大统筹力度,提高统筹质量,建立起符合财政资金决策、运行、管理、监督的规范程序,真正实现集中资金办大事。选择部分专项资金开展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在项目遴选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遴选的工作程序,丰富遴选方式,采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专业机构评价等手段确定项目,提高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的资金比例,推进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框架,建立比较完备规范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3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识,坚持专款专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吸取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监督和管理上的经验, 不断推进项目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强化预算管理, 实行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应设立专户的还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杜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规定,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储备、论证、跟踪和实施推进工作,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和指导力度,实现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真正贯彻于资金活动的全过程。

2.4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包括非税收入、预算内拨款、财政承诺担保负债等。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监督应摒弃事后处理的套路, 而应将重点放在日常监督上,从多层次、多环节入手以实现全方位的监督。为了强化绩效考核,各项专项资金在预算编报时要确定清晰、量化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跟踪和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采用通报、公开、 核减预算、收回资金等形式,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衔接。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加大对专项资金的决策、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的跟踪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10.专项资金基本定义 篇十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11.关于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资金管理 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161号)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县领导指示,决定对全县社会散居孤儿进行一次摸底,以便及时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对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要把好关,资料齐全,并务必在2011年3月15日前把有关资料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一、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讲的“失去父母”是孤儿父母自然死亡或经法院裁判宣告死亡;“查找不到父母”指经法院裁判宣告失踪的。

三、孤儿监护人申请时必须向申请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报告

2、_____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孤儿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公安或法院)

4、孤儿户口本复印件(原件)

5、孤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6、孤儿本人近照(3张证件照)

7、在校就读证明

8、孤儿监护协议书

9、开户银行及帐号(信用社)

10、其它

宜章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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