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2024-07-18

电信业如何反垄断(精选10篇)

1.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一

近日炒的沸沸扬扬的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又出现新进展。12月2日,电信,联通两大巨头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发改委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并承认存在价格歧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并降低宽带资费。

其实,电信、联通的低头,也是民意影响那个国家政策的结果。之前发改委并不是不知道两大巨头的垄断地位存在的弊端,但是这么多年也并未发现发改委对其采取什么有力措施,大部分时间也都是走走过场。但突然间发改委来了这么一个“大手笔“,虽是意外之中,却也在情理之中。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网络用户的数量也随之水涨船高,因此网速与资费的不合理也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对两大巨头的讨伐当中。而随着民意表达渠道的拓宽,国家、政府也听到了更多的来自基层百姓的声音。使得国家在采取什么措施时,必须得考虑一下百姓的情绪与反应,这也是国家民主化进程推进的重要表现,但我想仅仅做到这样还是太被动了,如果什么事情都错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再解决,这样不仅会导致民怨的加深,也会造成政府等机构公信力的进一步缺失。为此,国家各部门应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从而把毒瘤扼杀在摇篮期。

2.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二

由此可见, 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电信业现阶段的问题都来源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一、寡头垄断格局带来的问题

1.行业良性发展受阻

多年以来, 我国电信业历经了从独家垄断到大拆分, 再到由三家特大型通讯公司主控方向的过程, 现阶段的局面就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三大运营商利用信息不对称, 以极其复杂的定价方式、推出五花八门的资费套餐, 看似让利于消费者, 而实际上, 套餐价格不论是从纵向还是横向比较都差异不大。除此之外, 行业的服务质量屡受诟病, 行业进步缓慢, 寡头垄断带来的弊病已经严重阻碍了电信行业自身的良性发展。

2.虚拟运营商利益受损

就现阶段而言, 通讯网络的大权仍旧握在业内既得利益者手里, 在有效竞争不足的格局下, 三大运营商能够利用自身垄断价格的优势, 进行恶性竞争, 抑制虚拟运营商的发展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损害了虚拟运营商的利益。

3.网费高、网速慢

⑴高额的通讯费用, 增加消费者负担。通过比较每年通信费用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我们得出了一组对比鲜明的数据:中国的比例是1.463%、美国是0.196% , 德国0.2% , 日本0.161% , 英国0.165%。同比的其他四国皆为发达国家, 居民平均收入水平高, 通信费用占他们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极小, 中国是其他国家的7-10倍, 可见消费者通信负担较重。

⑵欠佳的网络速度, 影响用户体验。三大运营商号称4G移动网络的速率能够达到100Mbps, 然而实际用户体验时的网速却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 用户的真实体验与运营商宣传的大相径庭。从国际水平对比来说, 我国的平均移动网速处于较低水平, 日本、法国和新加坡大约为我国的2倍, 英国更是多达4倍, 可见网络速度仍有待提高。

二、寡头垄断格局的成因

1.寡头垄断的理论基础

寡头垄断意指为数不多的销售者。寡头市场又称寡头垄断市场, 在该市场上, 只有少数几家厂商供给全行业全部或大部分产品, 每个厂家的产量占市场总量的一大部分, 直接对市场价格和产量造成巨大影响。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有一点与垄断竞争相类似, 即它既包含垄断因素, 也包含竞争因素。但相对而言, 它更接近于垄断的市场结构。

2.寡头垄断的成因

⑴投资沉淀性导致垄断, 阻碍行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统计, 2014年, 新增移动通信基站98.8万个, 总数达339.7 万个。全国新建光缆线路300.7 万公里, 光缆线路总长度达到2046万公里。

以上这些数据都说明了两个问题, 一是电信企业若是想要参与市场竞争, 就要投资建设大量的网络基础设施, 而这些设施专用性强, 难以挪为他用。二是电信企业若是想要退出市场, 其所面临着巨大沉淀成本的损失, 对企业而言是不小的压力, 这种市场退出障碍也加大了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风险。

投资沉淀性使得其他运营商无法随意加入市场, 导致了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因此, 三大运营商能够利用垄断价格, 把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而且投资沉淀性使得新加入市场的虚拟运营商无法随意投资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 他们只能从业内既得利益者手中承包一部分的通讯网络, 然后作为代理商重新包装销售, 因此, 三大运营商就手握虚拟运营商的“生杀大权”, 可以对他们网络流量进行限制, 阻碍其发展, 竞争性的缺乏使得整个行业发展大大受阻。⑵

⑵规模经济性加剧垄断, 损害虚拟运营商利益。电信业规模经济性, 是指各大运营商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所依赖的网络系统具有规模经济性, 在一定的市场需求范围内, 企业单位产品成本随生产规模扩大而减少, 因而其收益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递增的。只有当用户数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 网上业务也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时, 电信公司在每个用户、每笔业务上所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平均成本, 电信公司的运营才会有效益。

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存在, 使得业内既得利益者极占优势, 他们的规模远远大于新加入的虚拟运营商, 因此他们能够利用垄断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在大力度的恶性竞争之后, 往往损害的都是虚拟运营商的利益。

⑶范围经济性巩固垄断, 导致“网费高、网速慢”。电信业范围经济性指的是在电信业内, 企业相关联业务项目的多样化经营要比单一业务项目经营更具经济效果, 即在现有业务上追加新业务的联合成本要低于单独提供新业务的成本。

由于范围经济性的存在, 新进入市场的虚拟运营商的经营成本都会高于业内已有垄断优势的企业, 这种成本的弱势, 使得新的虚拟运营商很容易被淘汰出局, 市场上竞争对手缺乏, 垄断格局得到了巩固, 三大运营商就都高枕无忧, 无需进一步提高网速、改善服务, 就能通过高额的通信费用牟利。

三、寡头垄断变革路径的经验及建议

我国已经引入虚拟运营商, 走出了变革的第一步, 但是要真正改变寡头垄断格局、实现网运分离, 我们还需借鉴发达地区的改革经验。

1.借鉴香港的先进经验

香港电信管理局规定:3G网络运营商们必须出租30%的网络容量给虚拟运营商;而作为交换, 虚拟运营商不能建立自己的基础网络, 防止资源浪费。在30%的市场容量里, 虚拟运营商通过细分市场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然后逐步发展, 于是乎, 在过去的13年间, 香港成功诞生了12家虚拟运营商, 且为民众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质量, 有效地加入市场的虚拟运营商。

基于美国和香港的经验, 个人认为:要持续扩大和稳定新入市场的虚拟运营商, 不能让虚拟运营商就此夭折, 这样才能继续实现下一步网运分离的目标。

2.我国寡头垄断变革路径的建议

⑴建立全新运营模式, 实现网运分离。2014年7月18日, 我国国家铁塔公司成立, 我国离实现网运分离又近了一步。但是这样还远远不够, 要真正实现网运分离, 就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铁塔公司的作用, 建立一种全新的运营模式:将电信业基础设施归入国家铁塔公司, 让各个虚拟运营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公司规模租用铁塔公司的设施, 进而开展业务, 同时业内的三大巨头也转化为虚拟运营商, 以和其他虚拟运营商相同的成本承包通信网络, 一同参与市场竞争。

当然, 新的运营方式应该更灵活且有活力, 可以考虑允许现有各运营商保留有关其自身运行或者业务特色的小部分关键性、技术性较强的基础设施, 以保留其竞争力, 防止产生新的垄断, 避免寻租现象的出现。

⑵征收电信垄断税, 促进垄断格局转变。在现代社会, 税收的职能已经不仅仅限于为政府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 它更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改革的进程中, 运用税收在反垄断方面的作用推动改革前进, 开征电信垄断税, 税率采取超率累进制, 类似土地增值税。当电信企业的利润率即利润与成本的比率超过一定标准时即提高税率, 利润率越高、税率越高, 有效规制行业内的既得利益者, 促使他们向独立虚拟运营商转变。

⑶制定《电信法》, 规范行业发展。英国通过《电信法》, 废除了英国电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 促进了网运分离的实现, 电信市场在国家政策的保障下, 有效地形成了完全竞争格局, 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电信业的发展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 整个行业亟需政府出台更为详细和权威的《电信法》, 对市场进行有效规制, 虚拟运营商有了一定保护, 才能发展得更好, 我国才能尽早实现网运分离。因此, 我们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 为电信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从全球来看, 网运分离的实现带来了极大的正外部性, 推动着各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虽然中国现今仍属于寡头垄断的格局, 且尚未实现网运分离, 但是这也意味着在“互联网+”、“宽带中国”的政策下, 在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协同中, 中国电信业将有长足的发展空间:改变单一的产业链模式, 加强行业的正外部性, 向新型数字商业生态系统转变。

摘要:自2014年起, 我国逐步引进虚拟运营商, 这意味着我国寡头垄断格局的变革迈出了第一步, 但是要真正实现变革的最终目的——网运分离, 我们还要持续推动。本文基于现阶段我国电信业由于寡头垄断带来的“行业发展受阻”“虚拟运营商利益受损”“网速慢、网费高”等一系列问题, 分析形成寡头垄断格局的原因, 以发达国家及地区改革模式为借鉴, 探析我国改变现有格局、实现网运分离的路径。

关键词: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网运分离

参考文献

[1]郎咸平.中国经济额旧制度与新常态[M].北京:东方出版社, 2015:105-114.

[2]孙贺, 高小珺.中国电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 2015 (6) :12-13.

[3]云晴.殊途同归:英国电信业改革镜鉴[J].蓝戈智库, 2015 (19) :1-2.

[4]杜时雨.我国电信行业垄断改革问题研究[J].市场研究, 2015 (7) :50.

3.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三

日前,中国国家发改委证实,其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进行调查。据了解,《反垄断法》出台三年时间,此次首度剑指央企引发各方热议。业内专家表示,之前外界一直有种错误想法,认为国企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电信和联通的遭遇,将对大型国企产生极大的震慑。按发改委“年度销售额1%到10%”的标准,电信和联通此番面临的罚款或达数十亿元人民币。业内人士推算,上网价格可能在未来5年里大降4成。

国航无线局域网航班试运营

继本月11日国内首架搭载机上无线局域网的客机在京完成特许飞行,国航成为国内首家获得民航局无线局域网航班运营许可的航空公司。国航方面透露,无线局域网航班15日首航成都,国航将逐步在全机队推广机上无线局域网。据了解,在飞机上添置机载设备,使机舱内搭建起能与地面网络连接的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国外航空公司近年来发展的趋势。目前美国约有1260架飞机可以为旅客提供上网服务,约占美国干线飞机的三分之一。

搜狐携手MSN 视频行业再添变数

近日,搜狐视频与MSN中国宣布达成视频业务战略合作。搜狐视频将负责MSN中文网视频业务内容和运营,围绕视频内容、产品和营销,针对白领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等,进行战略合作。MSN中国总经理刘振宇表示,“MSN中国始终坚持开放合作战略,旨在向中国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创新的互联网服务和在线体验。通过与搜狐视频的战略合作,我们希望为MSN的白领用户们打造全新的在线视频体验,并共同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发展。”

视频网站也环保

近日,土豆网与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广东南方电视台以及行智传播共同发起“爱的深呼吸”-用影像关注气候:来自中国民间的行动公益微电影项目正式发布具体行动计划。据悉,本次公益行动代表团将于12月应邀出席2011南非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并于12月4日中国日当天向200多名国家的参会代表以及国际媒体进行开放性全片展映。土豆网CEO王微表示,每个人都是生活导演,这个生活不能只是虚拟生活,而是真实世界。气候和每个人都直接相关,无论虚拟还是真实世界都很重要,希望让我们的地球能够更健康。

高能资本携华东地勘局设有色资源投资基金

11月8日,华东有色资源投资基金成立。据了解,华东有色资源投资基金是国有地勘系统第一支私募股权基金,也是国有地勘系统第一支改制配套基金。它的成立标志着国内矿业投资将迎来真正的专业投资机构时代。华东有色资源投资基金由有色金属华东地勘局与高能资本联合发起。募集投资基金规模为10亿人民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局长邵毅、副局长许建荣、高能资本创始合伙人王晓滨博士、高能资本合伙人徐平先生参加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局长邵毅与高能资本创始合伙人王晓滨博士共同为基金揭牌,宣布华东有色资源投资基金成立。(孙建昆)

手机QQ浏览器 主推“云功能”

近日,手机QQ浏览器发布了其“云战略”,产品经理详细讲解了其丰富便捷性及人性化设计。产品副总监范跃伟从资深媒体人、商务人士、白领、大学生、农民工等不同群体出发,讲解了手机QQ浏览器如何通过“云战略”满足他们的需求。比如,商务和手机玩家多台手机共用、希望共享网络书签跨终端同步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其“云账号”功能可以实现网络书签随身携带,跨平台、跨终端共享。手机QQ浏览器的云战略除了云存储、云转换、云账号、云开放平台外,还有云安全,支持网址安全检测、下载安全检测以及支付安全保护,让用户手机上网全无忧。(李轻侯)

腾讯奥运播报发力移动互联网

4.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四

http://news.qq.com/a/20111202/001356.htm

2011年12月02日16:28中国广播网冯雅我要评论(10460)字号:T|T 中 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记者冯雅)据经济之声报道,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调查后,中国电信 今天下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声明,表示将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调查工作,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并对有关价格行为进行了全面自查。

中国电信表示,通过自查,发现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质量未完全达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没有实现充分互联互通。同时,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电信目前已经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

整改方案具体内容共有四方面:

一,中国电信将尽快与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二,降低与中国铁通的直联价格,进一步提升互联互通质量,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三,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按照市场规则公平交易,并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四,将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今天下午向记者证实,收到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中止调查的申请,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所 谓“中止调查”,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 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 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联通声明:提升宽带接入速率 下调宽带资费

自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国联通ISP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启动调查工作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配合,进一步深入学习了《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的价格行为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中发现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 大。此外,公司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也需进一步改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联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中国联通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互联网专线资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十二五”期间,中国联通将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建设投入,深入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工程,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并尽快组织实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5.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五

彭森表示,处理该案件反映了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进展。“这次反垄断调查,也是一次很好的反垄断法的宣传和教育。”

彭森透露,目前两家企业已经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有所行动。

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张光远3月13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主办的座谈会上披露,截至目前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已经完成100G的互联带宽扩容,两家企业承诺将进一步降低公众上网资费。发改委反垄断局将继续督促两家企业整改。

这是自去年11月9日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后,发改委官员首度披露了电信反垄断案的最新进展。

去年12月2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网站刊发声明称已向发改委递交中止调查申请,并承诺整改。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则指出,“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原文出处:

6.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六

http://news.qq.com/a/20111202/001302.htm

2011年12月02日16:28中国广播网冯雅我要评论(10460)字号:T|T 中 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记者冯雅)据经济之声报道,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调查后,中国电信 今天下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声明,表示将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调查工作,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并对有关价格行为进行了全面自查。

中国电信表示,通过自查,发现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质量未完全达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没有实现充分互联互通。同时,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电信目前已经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

整改方案具体内容共有四方面:

一,中国电信将尽快与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二,降低与中国铁通的直联价格,进一步提升互联互通质量,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三,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按照市场规则公平交易,并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四,将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今天下午向记者证实,收到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中止调查的申请,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所 谓“中止调查”,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 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 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联通声明:提升宽带接入速率 下调宽带资费

自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国联通ISP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启动调查工作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配合,进一步深入学习了《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的价格行为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中发现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 大。此外,公司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也需进一步改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联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中国联通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互联网专线资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十二五”期间,中国联通将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建设投入,深入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工程,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并尽快组织实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7.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 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 垄断行业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铁路、电网、电信、油气管网等垄断行业有望被逐步拆分, 垄断领域内的竞争性业务将进一步向民资开放。

垄断破冰网运分开

随着改革的深入, 垄断性行业的破冰变得愈加迫切。“《决定》关于垄断行业改革的思路非常清晰, 明确要将自然垄断性环节和可引入竞争的环节分开, 同时强调自然垄断环节要靠有效的政府监管克服垄断弊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表示, 比如电网、铁路路网、油气运输管网具有自然垄断特性, 但发电和售电环节、油气上游开采和下游炼化销售以及铁路客户运输等环节都可以引入竞争。

垄断表现形式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自然垄断, 这是一种天然的垄断, 诸如铁路路网、电网、油气管网等。第二种是行政垄断, 即因为制度规则上的市场准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第三种垄断是市场垄断, 某个企业凭借强大的市场控制力来排斥其他企业进入, 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目前民企遇到的玻璃门、弹簧门主要是集中在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业。

“铁路、电力、油气、电信等行业经常被笼统的称为自然垄断行业, 事实上自然垄断只是在网络本身这个环节, 而目前的现实是, 铁路网、电网、油气网、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基础设施上都掌握在某些企业手中, 使得他们在市场竞争当中具有不公平的优势, 而且其他企业因此受到限制, 导致市场上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国资委的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下一步改革中, 网络本身作为自然垄断的部分特许经营, 应该在政府监管下由一家公司独立运行, 而该公司不能再参与上下游市场竞争。

据了解, 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未来的管道将对第三方市场主体放开, 国家能源局则将进一步加强对管道的开放监管。

铁路等行业拆分重上日程表

垄断行业改革思路的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让几近停滞的众多行业改革重新提上了日程表。

“铁道部改组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后, 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铁路的网运分开肯定要实行的。”权威研究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明年地方铁路局也将成为改革重点, 地方铁路局最终将转型为彻底的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欧国立表示, 长期以来实行按地区设置铁路局, 路局与路局是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兄弟单位”式的协作关系, 企业主体之间应有的市场交易协作方式实际上很难得到体现, 更多的是内部协调, 而不是市场协调, 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并行。

虽然将铁道部改组为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政企分开迈出关键性一步, 但是铁路的政企分开仍有待深化, 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某地方铁路局相关人士表示, 当前中国铁路总公司每月公布的全国铁路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考核的主要指标是旅客发送量、货运周转量, 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均未公布, 因为不是考核主要指标。

重组后的能源局正试图从大用户直购电来突破电改。所谓直购电, 即由用户与电厂直接谈判, 确定用电量和上网电价, 用电企业还要支付给电网企业一定的过网费 (包括输配电价和网损) 。但是由于缺少独立的输配电价等必要条件, 大用户直购电常常演变成发电企业、电网和用户互相讨价还价的局面。

“独立的输配电价不确定下来, 直购电试点将难以在全国真正推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欧阳昌裕建议, 要加快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 加快发电环节两部制的电价改革, 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改变电力交易方式, 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天然气管网的改革也在逐步推进。“从长远来看, 天然气管网分离、独立运营是趋势, 但目前中国天然气管网处于发展建设阶段, 还需要靠石油公司的财力来完成, 不拆分还是有优势的, 不过这并不妨碍全国管网整体联线的问题, 现在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管网已经在进行技术焊接, 不久就会连在一起。”中国石油大学中国能源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震认为, 不管是独立运营还是不予拆分, 怎么保证第三方准入和政府如何监管是最重要的。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则强调, 下一步电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前四次电信业重组遗留下的一些问题, 改变目前为止不符合电信业发展特征的情况, 比如监管存在缺位和越位, 网络建设存在重复建设等问题。

网运分开仍需打破利益藩篱

专家表示, 铁路、电网、电信、油气管网等网运分开面临的最大难题仍是各方利益博弈, 如何避免十年前的改革失败再现, 如何打破各方利益藩篱形成统一竞争的大市场, 将直接关系到垄断领域网运分开改革的成败。

早在2003年之前, 铁路网运分开就已形成成熟的方案, 并已开始试点, 最终却无疾而终。

能源领域有着类似的情况。早在2002年初国务院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 就提出“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目标, 但十年过去了除了厂网分开, 主辅分离基本实现外, 因各方利益掣肘, 其余目标几无进展。

上述国资委专家认为, 这一次电改方向再一次被指明, 下一步关键看如何吸取之前十年的教训, 设计好具体政策并真正实施。

在电信领域, 目前三大运营商对于业内网业分离的呼声保持缄默, 但有运营商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决定》, 网业分离将是电信业改革大势。“目前三大运营商都是上市公司, 实行网络分离面临这样的问题:是把网络资源从运营商的现有资产中剥离, 还是让运营商变成单纯的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者?不管哪种方案近期都将遭到投资者的反对。”一位运营商人士这样表示。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 这些领域的改革不是新话题, 相关方案在十年前都已经成熟, 但是因为垄断利益藩篱的一直存在, 改革十年间都“原地踏步”, 三中全会开启打破垄断的新一轮改革, 考验的是决策部门勇气。

8.虚拟运营商将打破电信业垄断? 篇八

这种介于传统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特殊角色,就是虚拟运营商。

2013年12月26日,在酝酿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之后,工信部终于发出了虚拟运营商的牌照,包括京东、迪信通在内的11家民营企业成为首批虚拟运营商。

“成为虚拟运营商,意味着他们除了没有基础网络设施之外,一个运营商可以提供的服务他们都可以提供,包括提供打包了自家服务的流量套餐、发放SIM卡、出售签约版的手机等等。至于他们手里可以支配的流量以及通话、短信服务,当然是和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后通过转售的形式买来的。”知名通信产业观察家王煜全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道。

虚拟运营商终获牌照 国美苏宁被挡门外

此次发牌,被业内普遍认为是三大运营商首次允许民企进入市场的“破冰之举”。众所周知,中国的电信业一直被三大运营商一手垄断,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打破垄断的呼声一直很高,而三家运营商内部的斗争也从来都没停止过。为此“大家长”工信部也一直头疼不已。

近几年,随着OTT业务(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及数据服务业务)的兴起,传统的通话、短信业务受到了严重冲击。对于一向风格保守、创新乏力的三大运营商来说,靠一己之力向互联网企业转型,显然不怎么现实。向民企敞开大门,似乎成了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2013年5月,工信部正式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标志着,虚拟运营商的业务即将以移动通信转售形式为起点,在中国市场逐步展开。按照《方案》的内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签约合作,向消费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然而,虽说巨头们终于给民企们开了门,可是准入门槛还是很高。据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院长曹淑敏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方案》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是省内100万元以上,跨省1000万元以上。此外,对外资持股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外资持股10%以上的民营企业,不能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

正是这个10%的规定,延缓了一些企业牌照申请的节奏。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原本在2013年10月份曾经曝出过的有可能第一批拿到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一些企业就因为这条规定被挡在了门外,这其中就包括国美、苏宁等企业。目前,这些企业正在忙着整合各自集团旗下的各家子公司的客户资源,尽快剥离出外资单独成立纯国内民营资本公司。相对而言,阿里巴巴和京东就比较讨巧了,用旗下符合规定的全资子公司申请到了牌照。”

挖三大运营商墙脚

在中国,虚拟运营商算是个新生事物,对于有幸赶上了第一拨儿的企业来说,拿到牌照意味着已经完成检录,站在了起跑线上。如何与运营商合作,通过转售电信运营商的资源,既能保证盈利又能推动自己的业务前进,在这方面,谁都没经验。

迪信通副总裁陈京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认为虚拟运营商的出现,会带来更便宜的资费套餐。实际上,我们最怕的就是这事儿,因为我们自己拿到的套餐价格,比代理商拿到的价格足足贵20%。这就给我们出了道难题,既然进价高,打包服务转售的形式显然就行不通了。但具体和服务怎么结合,还需要仔细考虑。”

迪信通总裁金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迪信通几年前就开始从单纯的手机零售商向代理运营商放号与增值服务方面渗透,未来迪信通会借助这个机会强化上游运营商等软性服务。”

京东集团副董事长赵国庆对此也有自己的想法,他在此前的公开场合上透露:“预计在今年的五六月份,京东将上线虚拟运营商的相关业务,打造话音、短信、彩信、移动数据包等电信业务服务,具体可能将音乐、电子书、水电费、彩票等数字内容、食物消费和会员体系结合起来推出相应的资费套餐。借此机会,京东能力争在5年内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运营商。”

事实上,各家虚拟运营商的人才大战已然开打了。根据工信部公布的虚拟运营商审批条件,获得牌照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为此,一场人才大战,已在诸多正在申请虚拟运营商的公司间展开。而这些公司纷纷将挖角的对象指向了三大运营商的管理层。

一位联通的中层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据我了解,身边已经有不少同事陆续接到了猎头的电话,邀请他们加入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给出的薪资水平几乎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翻番。而他们的职位均需要在相关国有运营商企业工作8~10年。”

虚拟运营商可以打破垄断?

对于此次发牌,业内普遍认为此举将逐步打破三大运营商的垄断地位,而人才的外流,似乎是个前奏。

虚拟运营商真的可以打破三巨头的垄断吗?在电信虚拟运营商研究中心秘书长邹学勇看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我认为,虚拟运营商和三大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其实是鱼和水的关系,二者并不能放在同一个水平线上进行竞争。通信行业分为网络、业务、运营三块儿,其中网络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是任何民营企业都无法取而代之的部分。而业务部分的设计方面,移动互联网企业拥有开放、创新、快速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是三大运营商自身所不具备的,因此需要和互联网企业取长补短。”邹学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9.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九

机构整合后,以下六个方面至关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事安排;反垄断内设机构重整;反垄断执法编制与执法队伍建设;《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完善;执法透明度改善;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将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之一。3月13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部委下属反垄断职能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统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表示,这次改革在“意料之中”,也是反垄断法学术界主流观点一直所呼吁的。

根据现有反垄断分工,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审查。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工商、发改、商务系统的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相信会是一个国内外企业界、学术界和执法机构都欢迎的积极举措。”刘旭认为,机构整合后,如何在201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前,推出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力度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才是问题的关键。

刘旭表示,机构整合后,影响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因素将主要在六个方面,即:第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事安排;第二,新反垄断内设机构的重整;第三,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的大幅扩充与执法队伍的稳定;第四,《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第五,在各执法环节改善执法透明度;第六,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做出相应整合与人员配备。

此外,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还会面临国际合作的调整问题,例如是否加入国际竞争执法机构合作网络。

人事安排至关重要。刘旭表示,如果整合后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副局长分管,那么该副局长应当是正部长级,从而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不逊于大型国有企业,也便于其直接与同级别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开展合作,与外国竞争执法机构领导直接开展对话、谈判。

以下根据对刘旭采访整理

新反垄断内设机构的重整

整合后的反垄断机构应该会按照不同行业细分成若干个处,例如重点查处医疗卫生行业的违法行为的处室,重点查金融业的,重点查制造业的,重点查原材料的,等等。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按行业分为3个执法处,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局按行业分为2个处,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局按行业分为2个处。如果类比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做法,可以设7到9个处,分管不同行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和经营者集中案件的事前审批。由于同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调查都在一个处执行,可以便于执法人员积累行业专业知识和信息。同时增设两个处专门负责价格垄断协议中的自首案件。国家发改委新近成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处与工商分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的处整合成为一个处。那么,新反垄断机构就会有10到12个执法处,提高执法的专业化程度和执法效率。负责价格垄断协议自首案件和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执法是跨行业的,客观上可以对其他执法处的工作可以发挥相互策应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当然,也不排除可能参考欧盟模式,继续保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在机构上的相对独立,也就是商务部反垄断局虽然整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机构,但是仍维持原来的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但是,由于对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作为事前监督,与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前后的垄断协议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仍存在衔接问题,所以参照欧盟的模式仍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割裂和低效,也不利于更为高效的人才队伍建设。

所以,如果只是形式上整合商务部反垄断局与发改委、工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没能彻底整合各执法处和执法人员,那么“三合一”的很可能会徒有其表。

编制与执法队伍

在决定反垄断执法力度的重多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的重视程度。单纯整合机构还不足以反映国务院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最终还要看国务院是否能给整合后的反垄断局增加编制。

例如,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后,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人员编制分别只有2人。这最终导致两部委直到2010年底才正式颁布各自的反垄断执法配套规章,2011年才开始陆续适用《反垄断法》查处案件。

2010年国务院曾为发改委系统特批100个执法编制,但大部分批给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执法人员编制直到2014年仍旧只有8个。

目前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三部委实际的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大概是12人、12人和16人(不含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等)。这一编制规模与中国经济体量和反垄断日常工作的强度是非常不匹配的。除去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人员,国家市场监督局层面的反垄断执法人员至少应该达到100人左右的规模。

这样才可以保证像德国一样,每个处有10名人员编制,依照处长责任制,统筹负责该处分管的工作,例如全国某些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分管行业日常的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审查,分管行业在全国范围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以及督办地方案件。

机构整合、人事调整,往往会带来执法人员的流失。而骨干执法人员的大量流失可能削弱执法队伍,但只要合法、合规,则属于当事人择业自由,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吸收真正有理想、有追求、有能力、有专业背景的年轻人才到执法队伍中来,留得住,用得好,是新整合的反垄断执法局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果处理不好,恐怕会迎来又一批中青年执法人员的离职潮。毕竟在体制内受到各种约束,反垄断执法工作压力大,生活成本压力大。

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当前,省级反垄断执法局力量不足,执法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就会妨碍统一有序的市场形成,比如同一企业同一类违法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力度大的省市被查处,而在其他省市很难开展调查、搜集证据。实际上的“选择性执法”,很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市场公平。

各地机构改革的力度不同,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也不同。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物价局的反垄断执法人员都超过10人,且执法经验丰富,应该会成为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新反垄断局的主力。

内蒙古、湖南、重庆的工商反垄断执法案例多,会相应主导两省的新反垄断局工作。这两地发改委会不会给新反垄断局编制和人员,也未可知。所以,这两省的反垄断执法力量未必会立即增强。个别省份存在工商和发改委反垄断执法竞争激励的格局,例如湖北和海南。在这些省份究竟由哪个部门继续担当反垄断执法的主力仍属未知。

在另一些省份,工商或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虽然有,但非常少,例如浙江、山西、广西、新疆、宁夏等地。在自身编制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这些省份的发改委、物价局可能会选择彻底放弃反垄断执法职权,同时也不输送编制或人员给新设立的省级反垄断执法局。还有接近三分之一的省份,在过去十年里基本没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那么也不会因为这一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整合而增加反垄断执法编制和提高反垄断执法热情。

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方层面的深化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和更为细致的方案。要防止出现“上动下不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防止出现过渡时期地方反垄断执法出现真空、反垄断执法队伍濒于“塌陷”的情况。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已经基本上删除了该法与《反垄断法》交叉的条款。但是《价格法》中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部分,在过去十年里都没有修改,以至于许多地方政府长期适用处罚力度弱,执法透明度低的《价格法》取代《反垄断法》查处本地价格串谋行为。如果在过渡期间留出空挡,就可能出现地方物价突击适用《价格法》办案,对本地违法者从轻发落的情况,不利于全国统一执法尺度。所以,相关机构改革方案应该明确要求:涉及到《价格法》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部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部依据《反垄断法》查处;各省物价局不再负责查处涉及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且必需及时将相关编制、执法人员限期整合进入新的省级市场监管局;并且由后者严格依照《反垄断法》继续查办之前未查结的价格操纵案件。

反垄断法配套规则

在新反垄断机构的人事安排、内设机构整合方案落实之后,就应立即启动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以往三部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许多反垄断法配套规则上并不统一,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也不完全一致。截至目前,三部委反垄断执法机构陆续起草的各类反垄断指南和配套规则修订计划已经有近10个,因为国家机构整合而搁置两、三年。因此,当务之急,显然是加快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统一执法尺度和办案程序、证据规则,提高执法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以便新反垄断局能够尽快按照统一的规范开展执法工作。

在新反垄断局成立后,每份配套规则的草案应当都需要再经过至少一轮为期至少一个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这些配套规则的草案需要在今年6月世贸组织开展双年审议中国贸易政策的辩论会前夕就陆续公布,并力争在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前颁布,那么在劳动节前夕,相关工作量会非常之大。

改善执法透明度

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导致我国《反垄断法》过去十年落实不好的最主要的因素。其对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影响远超过与人员编制少,配套规则不完善,执法权限分散。

在专业化程度很强的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多,市场变化快,触及利益大,要及时、精准、有力地发挥党的领导力、执行力,需要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全面系统的公开透明,而不是仅仅公开处罚或审批结果。否则,再精细的制度设计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穿上“皇帝新衣”。尤其应该警惕,三合一的新反垄断执法机构反而容易因为执法权限集中而导致权力寻租、小官大贪频发。

10.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篇十

对于电信业来说,自6月1日起,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成为新的课题。本文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甲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220万元;出租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555万元;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888万元。另外,该分公司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价税合计333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220+555+888+333)÷1.11×11%-200=196(万元)。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乙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18万元;提供彩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12万元;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424万元;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提供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742万元。同时,该分公司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价税合计106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318+212+424+636+742+106)÷1.06×6%-38=100(万元)。

提供电信业特殊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丙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110万元;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30万元。与此同时,该分公司当月还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通过国家规定的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其中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为530万元;

2.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00万元;

3.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给客户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税合计400万元;

4.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15万元。

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假定该分公司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下列特殊服务,可按以下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150×(515÷1.03+400+300)÷[(1110÷1.11)+(530+636-530)÷1.06+300+400+(515÷1.03)]≈64.29(万元);

2.销项税额=1110÷1.11×11%+(530+636-530)÷1.06×6%=146(万元);

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的增值税=146-(150-64.29)=60.29(万元);

4.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的增值税=515÷1.03×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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