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缺勤处理办法(精选4篇)
1.公司员工缺勤处理办法 篇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 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 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 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赃提供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自查发现案件,或组织查处案件有力,并且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八)到岗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九)其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我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执行上级指示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三)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的;
(四)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臵突发事件的;
(五)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违规的;
(七)其它可以免予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低于一百万元的;
(二)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低于一百万元损失责任事故的;
(三)核心信息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半小时以上的;
(四)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等被盗用、丢失的;
(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十万元、法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百万元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低于五十万元,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二人以上死亡或一百万元以上损失责任事故的;
(四)枪支、弹药被盗(抢)或丢失的;
(五)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核心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四小时以上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客户授信损 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五十万元以上,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违规给我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节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发现违规问题,需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应将证据材料、责任认定材料和处理建议等移送监察部门审理。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员工管理权限报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
外部侵害案件责任人处理程序,按管理条线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查实违规问题后,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员工管理权限报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应与责任人见面,责任人应在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责任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但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需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的,应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作出开除或辞退决定的机构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复审(核)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复审(核)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复审(核)。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公证送达。无法以前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邮件信封应注明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同级监察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员工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管辖机构的监察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管辖机构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继续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复审、复核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审、复核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审、复核决定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经复审或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六个月,记过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满十八个月,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应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及时作出解除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节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总行、一级分行部门内设团队的 负责人。
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机构、部门或团队发生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一)越权决策的;
(二)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处臵不当的;
(三)违反规定,制定、修改我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
(四)对监管规定和上级的规章制度、决定、指示,无故拖延传达、执行的;
(五)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的;
(六)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七)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管辖机构负责人。涉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第四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五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涉及总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辖机构负责人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第四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海外机构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案金额一亿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第六节
财务管理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费用控制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超过上级机构核定费用控制指标的;
(二)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的;
(三)采取提前列支或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
(四)分派员工个人业务费用报销额度,导致费用支出严重失真的;
(五)将属于人事费用的各项支出变相在业务费用列支,逃避人事费用管控指标的;
(六)不据实列支,故意乱列费用核算账户,逃避费用控制指标的。第四十六条 违规核算财务支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和摊销的;
(二)多计收入少计支出,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增虚减利润的;
(三)其他违规核算财务支出的。
第四十七条 各项财务支出的挂账如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销账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不真实发票办理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报销不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不应予以报销的支出未进行严格审核而给予报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办理费用支付时未严格遵守现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或未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未通过财会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向下级机构或 部门收取费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费用存款账户或违规使用费用专户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三条 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途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费用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四)其他超越权限处臵资金、财产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违规的;
(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害或提前报废的;
(四)固定资产账目存在疏漏,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
(二)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成本、挪用经营资金、违规拆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
(三)超标准装修的;
(四)重复报废,或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处臵固定资产的;
(六)擅自超投资或超面积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
第五十六条 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我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我行或辖属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章制度组织辖内财务管理工作,导致工作混乱的。第五十七条 定价及流动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豁免利息、擅自更改利率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二)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的;
(三)违规进行内部资金划拨、内部资金拆借的。
第五十八条 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除限期清理并账外,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的;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
(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滥发奖金实物等的;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五)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的。
第六十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赁、报废、处臵和装修中,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 会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任由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库区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库房查库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制造虚假查库记录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出现账实不符,隐瞒不报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不按规定设簿登记入册、专人保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申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六)超权限印制凭证的;
(七)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九)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或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及时上报,或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保管对账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交接会计工作的;
(五)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
(七)其他违反会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归集整理、保管、查阅和销毁会计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在同一系统中同时持有经办卡和授权卡的;
(四)将本人的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未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导致被他人盗用的;
(五)复制、超权限持有、使用柜员卡或密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暂付暂收款项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以化整为零或分次处理方式,逃避暂付暂收款项入账或结清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合法依据擅自冲减、结清暂付暂收挂账款项的;
(三)在暂付科目中列支费用或资本性支出,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四)在暂付科目中核算不良贷款或其他授信性质的垫款,掩盖不良资产质量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于已经明显发生重大减值的资产,未按规定及时、审慎、客观计提减值准备的;
(二)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调节利润的;
(三)越权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回拨审批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BGL产品及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经授权增设、变更、设立BGL产品的;
(二)未经授权进行BGL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使用BGL账户的;
(四)超出柜员权限使用BGL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对所管理的BGL账户及时进行风险监控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内部账务核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对账,造成账务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对于重大对账差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对于系统程序错误未按规定及时提出系统改造需求的;
(四)对于已经发现的重大不符,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报告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达账项未进行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二)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不按规定对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上门收款、上门服务及其他重点客户对账的;
(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新增、合并、取消对账单种类的;
(五)其他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设臵账外账的;
(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制作、提供假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七)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
(八)盗用他人柜员卡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的。
第八节 现金出纳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
(二)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三)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贪污长款、错款不报、擅自追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中午非营业时间现金箱(柜)未指定专人保管,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出纳人员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的;
(二)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
(四)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的。
第七十三条 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等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四条 金库、尾箱存放危险品或私人物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或泄露密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六条 在办理尾箱收送业务时,因工作失职造成尾箱遗失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 解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的;
(二)同意无关人员搭乘解款车的;
(三)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的;
(四)擅自改变解款计划的;
(五)发生交接对象错误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二)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顶替金库、尾箱现金或物品的。第七十九条 违反其他现金出纳业务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节 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条 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隐瞒、歪曲客观情况的;
(三)在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债务承受额的核定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高评信用等级、扩大风险承受额,误导后续授信审查及决策的;
(四)贷前未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或审查工作不深入,导致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的;
(五)借款合同未面签的;
(六)违反授信审查规定,主观故意忽视重大风险隐患的;
(七)其他违反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一条 在授信业务评审、专业审批、尽责审查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集体评审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得以评审通过的;
(二)反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三)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总行授信政策操作的;
(五)其他违反授信评审、审批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二条 授信发放业务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落实授信批复中所列前提条件擅自发放授信的;
(二)未签订有效合同(协议)擅自发放授信的;
(三)因错填、漏填合同(协议)重要要素而造成授信资产存在潜在风险的;
(四)未按我行示范文本或经法律与合规部门认可的非示范文本及由执业律师制作的贷款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借款合同法律要件不齐,借款人责任不明的;
(五)应向法律与合规部门或者外部律师、法律顾问送审的合同未予送审,以及擅自修改经法律与合规部门或外部律师、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条款的;
(六)未按要求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即发放贷款的;
(七)未取得授信发放批准文件就擅自发放授信的;
(八)其他违反授信发放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三条 授信发放审核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严格审核上报资料的合规性,致使授信资产存在重大风险的;
(二)反程序审核授信业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授信审核发放政策的;
(四)其他违反授信审核发放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
(二)未回避关系人贷款审批流程的;
(三)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五)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与授信企业串通,导致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的;
(六)违规操作授信业务系统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贷款规定的。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我行的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十五条 授信贷后管理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应发现而未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放松对授信资金的管理,致使借款人套取授信资金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或为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反映借款人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兼并、破产涉 案、诉讼、出现巨额亏损、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等),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丧失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无法履行依法追索权利的;
(五)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我行债务,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违规释放押品及保证金致使担保落空的;
(七)对不良授信进行催收不及时,导致错失清收良机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押物丢失、毁损以及被擅自转让流通的;
(九)未按规定实施贷后检查,对各类资产出现的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分类调整和采取其它应对措施的;
(十)在授信资产分类过程中提供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分类产生误导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导致分类结果与资产实际质量状况有较大差异或严重失真的;
(十二)其他违反授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超越权限及转授权权限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的;
(二)规避监管,“化整为零”发放授信的;
(三)违规开立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或其它书面承诺文件的;
(四)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依法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
(五)违规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或违规核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
(六)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给我行授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对资产风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辖内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混乱,资产分类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八)其他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客户退出环节规定,对列入主动退出名单的客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逐步退出全部或部分授信方案,直至客户授信风险降低到我行可接受范围的;
(二)仍发放贷款、融资性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百分之百保证金除外)等高风险新增授信的;
(三)其他违反客户退出规定的。
第十节 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处理不当或审查不严,导致透支、挪用、冒领、被骗,或受理之初未经客户背书的票据,经办人员擅自作替代背书,导致退票追索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第八十九条 违规保管、使用企业印鉴卡、IC卡、密码、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印模、票样等重要结算物品,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企业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未对客户提交的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建立完整开户信息资料的;
(三)未严格执行结算账户开立实行生效日制度的;
(四)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的;
(五)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
(六)未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进行控制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的;
(八)违反长期不动户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除综合柜员制外,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印、压(押)、证三岗员工混岗操作的;
(三)其他违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规定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压单、压票或无正当理由退票的;
(二)提出、提入的票据未换人清点复核的;
(三)对超期未收妥款项不查询或隐瞒差错问题的;
(四)违反票据托收款项“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故意拖延支付、挪用的;
(五)票据交接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等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和及时查处不符款项的;
(二)违反规定签发回单和对账单的;
(三)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对账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九十五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携带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 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六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不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二)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超授信额度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专户管理的;
(五)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未履行法定程序,用于抵押的财务无产权证书,抵押不足额,存在多方抵押,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和处理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七)丢失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进行票据买卖,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发放贷款臵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十)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贴现商业汇票无正当理由缺少真实贸易背景材料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如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存在明显问题或相互之间缺乏逻辑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票据贴现未按规定进行查询的;
(四)无授信办理贴现、转贴现票据业务的;
(五)超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国库经收管理规定,导致银行资金被挪用、盗用、侵占等,给我行造成资金或声誉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九条 违反规定操作国内支付结算(IPCS)系统,造成占压客户资金、延时入账、资金清算等风险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保证金账户或冻结账户未到期,违规提前转款或解冻的;
(二)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的;
(三)其他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造成保证金管理失效、被挪用的。第一百零一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客户证件和印章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二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增加、取消收费项目或增减费用标准的;
(二)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三)其他违反收费和利息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银行不垫款原则的;
(二)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规定的;
(三)未对大额支付业务进行审核或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的;
(六)干预派驻业务经理独立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授信开证、汇出汇款项下融资、汇利达、提货担保、海外代付、保兑、进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保理、对外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合同、打包放款、国内信用证融资及其它贸易融资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际国内信用证、进口代收、国外汇 入汇款、出口托收、汇出国外汇款及其他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境内外外汇划转手续或各类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进出口核销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九条 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条 为证券、期货交易透支或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与客户恶意串通接受伪造、变造单据等方法骗取银行资金或帮助客户利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开立信用证、发放贸易融资或者明知无真实业务背景开立对外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的;
(三)其他故意违反国际结算融资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或篡改客户签约资料、预留对账印鉴、余额证对单或客户回单等信息或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的;
(二)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凭证或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提
供便利的;
(三)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
第十一节 金融市场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越权叙做资金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叙做虚假交易、藏匿交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汇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超越权限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非金融企业出具债务融资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托管业务中,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保管使用客户印鉴、印鉴卡、相关法律资料的;
(二)为客户开立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等相关账户的;
(三)进行资金清算、交收的;
(四)进行会计核算,造成账账、账实、账证不符的;
(五)进行资产估值的;
(六)其他违反托管业务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二)拆出拆入资金不入账、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的;
(四)套取客户资金炒汇、套汇、炒黄金、炒期权、买卖股票的。第一百二十条 其它违反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二节 理财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财经理、私人银行家和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客户透露或传播非正式消息的;
(二)擅自以我行名义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
(三)擅自以我行名义向客户推荐非我行发行或委托代理发行的产品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动态口令牌、有价证券、协议书、印章等文件和物品的;
(二)为客户违规办理业务或提供超出权限的优惠,利用客户的身份与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客户馈赠的;
(三)违规向客户提供委托理财或代客户理财服务,或向客户销售未经许可产品的;
(四)网点外销售基金、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时,私自为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或签署产品协议书等法律合同的;
(五)向客户借用资金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开户、划账、修改密码等手续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私人银行综合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在完成客户委托确认流程前,为客户办理业务的;
(二)私人银行家和助理接收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以及电话回访人员进行交易确认时,未使用自动录音电话的;
(三)其它违反私人银行综合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规在个人理财服务系统安装其他软件、连接非指定系统或网站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理财中心、财富中心、私人银行部负责人违规代
交易柜员、现金柜员进行业务交易操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二十七条 理财经理、财富经理、私人银行家等违反规定,进行临柜业务操作,代客办理存款、汇款、投资交易等业务,拥有交易类柜员号或授权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三节 储蓄与ATM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储蓄业务的授权或操作磁卡、密码、重要凭证、账卡等未妥善保管或违规使用的;
(二)离岗时电脑不签退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结存无登记、未按规定由专人保管的;
(四)储蓄重要凭证不按种类登记,不设专人保管,申领使用时不按规定立户登记,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五)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违反储蓄重要凭证申领、使用、保管、交接、销毁等规定的;
(七)通过本人或他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或者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的;
(八)为自己经办业务的;
(九)复核柜员、授权柜员、业务经理等非临柜人员到前台操作柜员业务的;
(十)违反质押品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单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条 丢失原始凭证不报告,擅自补制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开户时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客户资料的;
(二)代客户签字、输密码和领取存折(卡)的;
(三)对客户取回印鉴返还后不重新审核的;
(四)其它违反实名制开户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规办理挂失、支取和换折(卡)等手续,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规办理死亡人存款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柜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抽换账卡或凭证的;
(二)截留客户存折、借记卡和身份资料的;
(三)私自买卖客户存单或有价证券的;
(四)私下与客户买卖兑换单,或私下买卖外汇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办理代理他人支取储蓄存款、限额以上收付和划转等业务,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资料和有效证件,或未按规定摘抄本人和代理人证件信息,或大额取现和划账未按规定电话核实与复核授权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凭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及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各种账、表、簿、册及上报数字弄虚作假或蓄意更改的;
(二)擅自修改、隐瞒客户资料的;
(三)给没有实际交付货币或没有足额交付货币的单位、个人开具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或其他存款凭证,违规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以及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四)弄虚作假,在储蓄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资金的;
(五)虚增存款,并通过ATM机取现增大业务量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储蓄原则和政策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套取客户密码的;
(二)储蓄存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三)盗取储户资金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零售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造成ATM密码、ATM钥匙被盗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定期进行查库、不作有关账薄登记的;
(二)未及时进行账务、账实核对,出现账账、账实不符的;
(三)未在录像监控下清点解钞资金的;
(四)发现假币,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未落实“双人分管、双人操作”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对ATM设备进行巡查的;
(七)发现故障和其他异常情况不及时处臵的;
(八)其他违反ATM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节 外币兑换和旅行支票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增减外币兑换币种、非正常使用非时点930即期结售汇牌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二)违反监管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反洗钱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三)未按业务管理规定对备用金的出借、使用、结转、缴回等进行管理及监督的;
(四)未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擅自更改总行规定的《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范本)》有关责权利条款的;
(五)未按规定及代办协议控制、监督、检查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或发现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外币兑换业务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旅行支票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监管政策、反洗钱规定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业务的;
(二)擅自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开展活动或签署协议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办理库存申请、接收、保管、出库等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中涉及的暂收暂付及其他挂账业务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止付要求,或未经旅行支票发行公司授权办理买汇及托收业务的;
(六)未按注销旅行支票业务处理规程注销旅行支票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旅行支票销售奖励金的;
(八)其他违反旅行支票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
第十五节 银行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卡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及授信的;
(二)推荐办卡时推荐人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推荐建议和意见的;
(三)未留存领卡签收记录或误发卡的;
(四)其他违反发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银行卡计息规定,擅自加、减、免利息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八条 值班授权人员擅离职守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按催收管理规定及时追索透支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收单业务操作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银行卡空白卡、成品卡、废卡、制卡、制密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要凭证、打卡机、加密机、密钥、空白卡、制成卡、废卡、写磁机等丢失或被盗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三条 处理挂失申请不及时或信息登记遗漏、不清晰、不完整以及违反银行卡挂失、换发和补发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
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银行卡保证金、抵质押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给持卡人开具保证金存单或其他定期存单的;
(二)违规给持卡人开具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
(三)违反其他保证金、质押、抵押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银行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银行卡资金清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及时受理客户争议账款业务的;
(二)未及时处理汇总挂账与明细交易不符的;
(三)未及时处理各类退单的;
(四)银行卡入账或账务调整串户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反个人征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处理银行卡个人征信异议的;
(三)对于我行客户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不及时的;
(四)其他违反个人征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按银行卡柜面存取款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未检验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客户身份即受理业务的;
(二)办理取款业务未核对持卡人签名的;
(三)违规办理柜面冲正交易的;
(四)其他违反柜面存取款操作流程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银行卡系统柜员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条 在信用卡保险理赔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或利用虚假资料进行骗保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节 网上银行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网上银行柜台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的;
(三)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黑名单”检索的;
(四)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的;
(五)未按客户申请资料要求进行网上银行功能设臵的。第一百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客户与银行纠纷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规进行网银虚增交易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网上银行柜台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代客户保管个人网银服务动态口令牌(e-Token)等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的;
(二)违规为非客户本人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将数字证书令牌(USBKey)与动态口令牌(e-Token)等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以及密码信封等交给客户本人或企业授权办理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认证工具(USBKey、e-Token)进行妥善保管,造成认证工具遗失或被盗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企业网上银行集中签约操作中,未正确按照客户申请资料在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维护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44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申请受理中,未按规定核实企业申请意愿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网上银行落地业务或故障业务,延误客户资金使用,引起客户投诉或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网上银行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未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理流程进行报告及处理,导致延误处理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私自窃取网上银行客户信息或交易信息用于不法用途的;
(二)伪造客户申请资料在系统中维护信息的;
(三)篡改或伪造客户网上银行申请资料的;
(四)盗用客户资金的;
(五)对客户有欺诈行为的。
第十七节 收付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未按规定及时记录和保管“全国清算机构代码变更信息”,延误客户资金汇划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要求电脑人员修改系统操作功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时限查询查复未达账款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予或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逆程序操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入账款项调整起息日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及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擅自掌管口令、泄露操作口令、混设操作岗位和滥用SWIFT报文格式、超权限向国外发送重要SWIFT报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系统终端上进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影响系统正常运转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RTS系统密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借用、串用用户名及密码的;
(二)保管密码不善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RTS系统授权管理规定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RTS系统操作规程,错用、串用报文格式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规处理RTS系统中的各类查询查复业务,或以查询查复为由恶意扣押客户资金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篡改RTS系统中的各类码表或未按RTS系统操作规程中的规定程序进行码表维护,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与行内外人员相互勾结,违规使用RTS系统中的退划、转划报文,将有关真实业务或虚填业务退划或转划给行内外相关人员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规在各类报文“摘要栏”内录入无真实业务背景虚假信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规不为客户做及时入账处理,延误客户资金使
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清算业务规定,故意截留、延压、重发资金清算汇划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增删客户或柜员资料,伪造汇划信息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其他违反收付清算业务规章制度的,给予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八节 资产处臵与核销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超越管理权限办理以物抵债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执行处臵抵债物工作程序或有隐瞒、误导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减免企业债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办理以物抵债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价值认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抵债资产管理、维护不当的,扣减绩效收入;
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严重失职,导致借款人逃废我行债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公告后,超过申报时限且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核呆、核损,弄虚作假,编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经批准核销后,明知债务人有财产而不追索,或追索不力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九条 资产处臵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信息资料,或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报告,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与债务人、买受人、中介机构互相串通,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节 集中采购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条 在集中采购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虚报采购需求或主管业务部门和审批部门未对采购需求认真审核把关的;
(二)不及时提交采购需求或在需求中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导致采购进度和结果影响到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集中采购工作流程,需求部门提交采购需求之前,已经开始项目实施,造成我行无法采用竞争机制,导致加大采购成本的。
第二百零一条 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或采取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违反集中采购业务相关规定,超越采购权限进行采购,或按规定应实行集中采购而没有提交集中采购,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委托不具备我行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招标或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选定入围供应商,导致不符合需求供应商入围,或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擅自取消、更换已经选定的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五)参与采购的协调小组人员、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职责,发现已获准采购方案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的。
2.员工脱岗处理办法 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并切实贯彻、严格执行医院考勤制度,加强对考勤的管理,规范员工考勤行为,根据《XX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和苏瑞司行
[2009]21号《XX医院集团关于脱岗管理责任处理办法》,现对医院员工违纪脱岗行为相关责任制定处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指“脱岗”定义为: 员工在工作时间擅自脱离本职工作岗位的行为。(其他相关规定制度内关于脱岗规定以此定义为准)
二、本办法所指脱岗责任系指医院员工违反医院相关考勤规定的脱岗行为,经集团质量稽查部或医院人事科查证属实,除该脱岗员工应承担责任外,科室(含病区,下同)负责人(含有行政、业务划区或划组管理的科室副主任)、人事科、行政副院长、院长等主要领导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三、对于集团质量稽查部查证属实的员工脱岗行为,由脱岗员工签字确认或证明人证明签字,并经裁定情况属实,脱岗员工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人事科、行政副院长应于接到裁定反馈的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医院财务科交纳脱岗责任金,脱岗员工当事人交纳500元责任金,科室负责人、行政副院长各交纳200元责任金,人事科交纳100元责任金;院长在接到裁定反馈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交纳500元责任金至集团计划财务部。
四、对于医院人事科查证属实的员工脱岗行为,由脱岗员工签字确认或证明人证明签字,并经裁定情况确实,脱岗员工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应于接到裁定反馈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医院财务科交纳脱岗责任金,脱岗员工当事人交纳500元责任金、科室负责人交纳300元责任金(有行政、业务划组管理的副主任交纳300元、主任交纳200元责任金)。
五、脱岗员工可就脱岗情况向医院人事科或相关领导申诉,申诉期收到现场检查笔录的2个工作日内。
六、脱岗责任金应主动交纳,对于逾期未主动交纳者,人事科在脱岗员工当事人和相关连带责任人的未主动交纳者的次月薪资中加倍扣减,同时在院周会通报。
七、本办法相关检查笔录及通知样本附后。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人事科。
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篇三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某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某某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全体员工。某某公司包括:。。。。。。。。。。。。。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
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待岗、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部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将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一并提报企管部,企管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情况由企管部报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同一错误行为违反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违规情节或所造成的后果、影响、损失对员工违规分类如下:
(—)基本行为违规:违反公司基本行为准则的个人行为。
(二)工作质量:工作不努力、不认真,工作计划制定、验收不符合要求,或上报材料出现的错误等非方向不明确导致的工作质量问题。
(三)工作失误:非业务技能差异或无意识行为导致的错误。
(四)工作不称职或不胜任:职责履行能力不足或责任心缺失,影响工作或运行的。
(五)工作失职:未按职责、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或未开展,职权范围内查出问题不作处理的。
(六)工作渎职:私改规定、滥用职权或职权范围内发现问题任其发展不作处理的。
(七)原则性问题:欺下瞒上、以职谋私、打击报复、泄露公司秘密、故意破坏等恶意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某某集团和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 分
则
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岗位或提供岗位的;
(二)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三)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非组织活动的;
(五)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六)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 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泄露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吃差价、吃回扣并恶意串通损坏公司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七)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10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迟到、早退;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情节较轻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情节较轻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并进行赔偿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
(三)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四)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单位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二)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涂改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 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九)错付应付款项的;
(十)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违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规定,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七条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第五十一条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六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企业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管理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 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章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六十七条 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诬告、陷害他人或影响企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篇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4.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篇四
二是认真组织,提高学习积极性。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纳入全行学习计划中,制定学习计划表,明确学习进度,利用行务会、员工大会和晨会等形式逐条逐款学习。尤其是对重点的部分,加强学习引导、释疑解惑,做到有学习、有记录、有考核,充分调动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三是形式多样,营造学习氛围。通过学习传达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收集活动开展中的经验和做法,编制简报,将活动落到实处,在全行迅速掀起推动和传达贯彻《处理办法》的学习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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